(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98.1(a) 已根据第14198条收到资金的医院或其继承实体,应维持烧伤和创伤服务,并继续向Medi-Cal或其后续计划的受益人提供医疗服务直至2028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98.1(b) 州和受本节约束的医院应真诚协商,以确保医院继续参与Medi-Cal计划,并确保Medi-Cal患者获得充分的服务。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特定资金的医院继续提供烧伤和创伤服务,并继续治疗Medi-Cal患者直至2028年。它还规定,州政府和指定医院必须公平协商,以确保这些医院继续参与Medi-Cal计划,并为这些患者提供充分的服务。
这项法律在加州设立了区域烧伤和创伤中心基金,由州卫生服务部管理。该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共机构的拨款、私人捐赠、立法机关的拨款以及基金产生的利息。基金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其中州政府的资金上限为2500万美元。该基金的资金必须在动用其他州政府资金之前使用,并且可以来自任何合适的私人或公共机构的资源。
基金用于支付新建区域烧伤和创伤中心的非联邦份额,作为现有医院资金的补充。如果资金符合联邦配套条件,卫生服务部可以接受存入基金,并且必须为所有符合条件的金额争取联邦资金。该基金的支付款项需经协商确定,并仅用于服务Medi-Cal患者的特定项目。接受资金的医院需对因联邦不予报销造成的任何资金缺口负责,且资金严格用于可供Medi-Cal患者使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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