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169.5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致力于改善服务医疗补助(Medi-Cal)受益人的医院的资金状况。目标是获取额外的联邦资金,以补充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

为此,本州计划继续征收医院质量保证费。法律规定,这项费用应有助于增加医疗服务可及性、改善医院报销,并为低收入儿童提供医疗保健覆盖。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获取该费用所需的联邦批准。

征收此费用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必须在听取医院意见后设立,必须与州普通预算分开存入独立基金,并且只能用于医疗补助(Medi-Cal)、公立医院拨款、儿童医疗保健以及管理成本。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后才能收取该费用。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a) 立法机关继续认识到医院在服务本州医疗补助(Medi-Cal)受益人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为此,立法机关的意图一直是并将继续是改善医院资金,并获取所有可用的联邦资金,以向医院支付补充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医院质量保证费向医院提供的资金应继续,目标是通过向医院支付补充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来增加医疗服务可及性并改善医院报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认识到用于制定成功的医院质量保证费计划的组成部分的基本结构。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征收一项由医院支付的质量保证费,该费用将用于增加联邦财政参与,以便向医院支付补充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并帮助支付低收入儿童的医疗保健覆盖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e)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尽一切努力获取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施 (d) 款所述的质量保证费,以便向医院支付补充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f)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质量保证费仅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实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f)(1) 质量保证费经与医院界协商后设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f)(2) 质量保证费,包括部门收取后产生的任何利息,应存入与普通基金分离的独立资金,并专门用于向医院支付补充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对公立医院的直接拨款、低收入儿童的医疗保健覆盖以及部门管理该计划的直接成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f)(3) 除非且直到本州获得并维持对质量保证费及向医院支付相关补充款项的联邦批准,否则任何医院均无需向部门支付质量保证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0(f)(4) 评估和收取的质量保证费全额仅可用于立法机关在本条中指定的目的。

Section § 14169.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Medi-Cal计划下与医院服务、费用和支付相关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了不同类型的住院日(如急性精神病日、按服务收费日和管理式医疗日)的构成,并解释了这些日期的报告和计算方式。该法规还定义了补充费率、各类医院(如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以及与Medi-Cal相关的管理式医疗计划。此外,它还涵盖了质量保证费和补充付款的结构和评估方式,并解释了基准日历年、重新计算基准年和检索日期等术语在财务报告和费用计算中的含义。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 “急性精神病日”指在重新计算基准年之前的州财政年度的最终Medi-Cal利用统计数据中确定的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管理日、Medi-Cal专科精神健康服务急性护理日、急性精神病管理日和急性精神病急性日的总数,由部门在检索日期计算得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b) “急性精神病每日补充费率”指针对急性精神病日的固定每日补充付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c) “年度按服务收费日”指每家须缴纳质量保证费的医院的按服务收费日数,如日数数据来源所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d) “年度管理式医疗日”指每家须缴纳质量保证费的医院的管理式医疗日数,如日数数据来源所报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e) “年度Medi-Cal日”指每家须缴纳质量保证费的医院的Medi-Cal日数,如日数数据来源所报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f) “基准日历年”指在相关财政年度开始之前结束的日历年,但不得早于相关财政年度开始前六年。从第三个计划期开始,部门应在重新计算基准年期间,将部门认定可靠的最新数据可用的日历年确定为基准日历年。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g) “转型医院”指在计划期第一天或之后成为指定公立医院或非指定公立医院的私立医院。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h) “日数数据来源”指以下任一情况:(1) 如果医院在其基准日历年结束的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包含完整财政年度的运营数据,则指部门在检索日期根据第14169.59节从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检索到的该医院在其基准日历年结束的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或 (2) 如果医院在其基准日历年结束的财政年度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包含超过一天但不足一年的运营数据,则指部门对该医院若运营满一年时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的最佳和合理估算。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i) “部门”指州医疗保健服务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j) “指定公立医院”应具有第14166.1节(d)款中给出的含义。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k) “主任”指医疗保健服务主任。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 “豁免机构”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1) 公立医院,应包括以下任一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1)(A) 第14105.98节(a)款(25)项中定义的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节(a)款获得许可并运营由地方医疗保健区拥有的医院的免税非营利医院,并通过该区作为非营利公司唯一法人成员的身份与医疗保健区医院所有者关联。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2) 除属于部门发布的1991年医院同类群组报告中规定的慈善研究医院同类群组的医院外,在计划期第一天,医院最近提交的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医院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被指定为专科医院的医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3) 符合医疗保险长期护理医院标准的医院。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l)(4) 在计划期第一天,医院最近提交的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医院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被指定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4840节规定的小型农村医院。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m) “联邦批准”指联邦政府对根据本条设立的质量保证费和根据本条所述的对私立医院的补充付款的批准。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n) “按服务收费每日质量保证费率”指按服务收费日收取的固定费用。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o) “按服务收费日”是指在服务类型报告为“急性护理”、“精神科护理”或“康复护理”,且付款人类别报告为“传统医疗保险”、“县级贫困项目-传统”、“其他第三方-传统”、“其他贫困”或“其他付款人”的情况下,医院向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提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报告的住院日数据源中的住院日。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p) “基金”是指根据第14167.35条设立的医院质量保证收入基金。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q) “普通急性护理日”是指部门在检索日期根据州已支付索赔文件中反映的,为医院在基准日历年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Medi-Cal普通急性护理日总数,包括健康婴儿日,减去任何急性精神科住院日。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r) “普通急性护理医院”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获得许可的任何医院。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s) “普通急性护理每日补充费率”是指针对普通急性护理日的固定每日补充付款。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t) “高危护理日”是指部门在检索日期根据部门编制的州已支付索赔文件中反映的,为医院在基准日历年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Medi-Cal冠心病监护病房日、儿科重症监护病房日、重症监护病房日、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日和烧伤病房日。
(u)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u) “高危护理每日补充费率”是指针对第14169.55条中指定医院的高危护理日的固定每日补充付款。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v) “高危创伤每日补充费率”是指针对第14169.55条中指定为特定类型创伤医院的指定医院的高危护理日的固定每日补充付款。
(w)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w) “医院社区”包括但不限于全州医院行业组织和代表普通急性护理医院的系统。
(x)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x) “医院住院服务”是指Medi-Cal涵盖的所有服务,由医院提供给作为住院病人入院的患者,并由部门直接或通过其财务中介机构按服务收费方式报销。医院住院服务包括医院向患者提供的门诊服务,如果患者在门诊服务提供后24小时内因与该门诊服务相关的病情入院。医院住院服务不包括由管理式医疗计划承担财务责任的服务。
(y)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y) “医院门诊服务”是指Medi-Cal涵盖的所有服务,由医院提供给作为医院门诊病人登记的患者,并由部门直接或通过其财务中介机构按服务收费方式报销。医院门诊服务不包括由管理式医疗计划承担财务责任的服务,也不包括由医院附属的联邦合格健康中心根据第14132.100条获得报销的服务。
(z)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z) “管理式护理日”是指在服务类型报告为“急性护理”、“精神科护理”或“康复护理”,且付款人类别报告为“管理式医疗保险”、“县级贫困项目-管理式护理”或“其他第三方-管理式护理”的情况下,医院向州卫生规划和发展办公室提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报告的住院日数据源中的住院日。
(aa) “管理式护理每日质量保证费率”是指针对管理式护理日的固定费用。
(a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1) “管理式医疗计划”是指一种医疗服务提供系统,它管理医疗服务的提供,并从州政府获得预付的按人头计算的款项,以回报向Medi-Cal受益人提供服务。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 管理式医疗计划包括县级组织健康系统以及与部门签订合同,根据双计划模式、地理管理式护理或农村扩展区域管理式护理,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或安排服务的实体。提供这些服务的实体根据以下任何一项与部门签订合同: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i) 第2.7条(始于第14087.3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ii) 第2.8条(始于第14087.5条)。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iii) 第2.81条(始于第14087.96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iv) 第2.82条(始于第14087.98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v) 第2.91条(始于第14089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B) 管理式医疗计划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B)(i) 为Medi-Cal受益人提供精神健康护理的合同精神健康计划,根据第8.9章(自第14700条起)。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B)(ii) 不涵盖住院服务的医疗计划,例如根据第14088.85条运作的初级护理病例管理计划。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b)(2)(A)(B)(iii) 根据第8.75章(自第14591条起)运作的老年人全方位护理计划组织。
(ac) “Medi-Cal 日数”是指在日数数据源上报告的住院日数,其中服务类型报告为“急性护理”、“精神科护理”或“康复护理”,且付款人类别报告为“Medi-Cal 传统”或“Medi-Cal 管理式护理”,用于医院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
(ad) “Medi-Cal 按服务收费日数”是指在日数数据源上报告的住院日数,其中服务类型报告为“急性护理”、“精神科护理”或“康复护理”,且付款人类别报告为“Medi-Cal 传统”,用于医院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
(ae) “Medi-Cal 管理式护理日数”是指在重新基准计算年之前的州财政年度的最终Medi-Cal利用统计中列出的,由县级组织医疗系统和预付医疗计划提供的普通急性护理总日数,包括健康婴儿日数,由部门截至检索日期计算。
(af) “Medi-Cal 管理式护理收费日数”是指在日数数据源上报告的住院日数,其中服务类型报告为“急性护理”、“精神科护理”或“康复护理”,且付款人类别报告为“Medi-Cal 管理式护理”,用于医院提交给全州健康规划和发展办公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
(ag) “Medi-Cal 每日质量保证费率”是指对Medi-Cal日数收取的固定费用。
(ah) “医疗补助住院利用率”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r-4条的定义,并如在重新基准计算年之前的州财政年度的最终Medi-Cal利用统计中所述的医疗补助住院利用率,由部门截至检索日期计算。
(ai) “新医院”是指在当前或先前所有权下作为私立医院运作的医院运营、业务或设施,该医院没有日数数据源,或其日数数据源全部或部分来自前任运营商,且存在与Medi-Cal计划相关的未偿还国家债务,并且医院不承担或不同意根据第14169.61条 (d) 款对部门承担未偿还债务的财务责任。
(aj) “非指定公立医院”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j)(1) 一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获得许可的公立医院,在计划期第一天,其最近提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未被指定为专科医院,并符合第14105.98条 (a) 款第 (25) 项的定义,不包括指定公立医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j)(2) 一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 (a) 款获得许可的免税非营利医院,在计划期第一天,其最近提交的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未被指定为专科医院,运营一家由地方医疗区拥有的医院,并通过该区作为该非营利公司的唯一法人成员的身份,与医疗区医院所有者关联。
(ak) “门诊基准金额”是指在基准日历年内,支付给医院的门诊服务总金额,如部门截至检索日期编制的州已支付索赔文件中所示。
(al) “门诊补充费率”是指对Medi-Cal门诊服务收取的固定比例补充付款。
(am) “预付医疗计划医院”是指一家由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拥有的医院,该公司与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服务计划共享同一董事会,该计划在本条款生效之日,在本州内仅与不超过两个医疗团体签订独家合同,为该计划的参保人提供或安排专业医疗服务。
(an) “预付医疗计划医院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指对预付医疗计划医院的非Medi-Cal管理式医疗收费日征收的固定费用。
(ao) “预付医疗计划医院Medi-Cal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指对预付医疗计划医院的Medi-Cal管理式医疗收费日征收的固定费用。
(ap) “私立医院” 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医院: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p)(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a)款获得许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p)(2) 属于该部门发布的1991年医院同类群组报告中规定的慈善研究医院同类群组,或者截至项目期第一天,在医院最近提交的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年度财务披露报告中未被指定为专科医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p)(3) 不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标准,无法被归类为长期护理医院。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p)(4) 属于非公立医院、非公立转型医院或转型医院,这些术语的定义分别见第14105.98条(a)款的第(26)至(28)款(含)。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p)(5) 并非未指定公立医院或指定公立医院。
(aq) “项目期” 指不超过三年的期间,在此期间,根据本条制定的收费模式和补充支付模式将生效。第一个项目期为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6年12月31日(含)结束的期间。第二个项目期为2017年1月1日开始至2019年6月30日结束的期间。每一个后续项目期应在紧接前一个项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第一天开始,并应在由该部门确定的州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结束。
(ar) “质量保证费” 指根据第14169.52条评估并根据季度质量保证费收取的质量保证费。
(as)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1) “季度质量保证费” 指对于非预付医疗计划医院,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1)(A) 单个医院的年度按服务收费日乘以按服务收费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1)(B) 单个医院的年度管理式医疗日乘以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1)(C) 单个医院的年度Medi-Cal日乘以Medi-Cal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2) “季度质量保证费” 指对于预付医疗计划医院,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2)(A) 单个医院的年度按服务收费日乘以按服务收费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2)(B) 单个医院的年度管理式医疗日乘以预付医疗计划医院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2)(C) 单个医院的年度Medi-Cal管理式医疗收费日乘以预付医疗计划医院Medi-Cal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1(as)(2)(D) 单个医院的年度Medi-Cal按服务收费日乘以Medi-Cal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再除以四。
(at) “重新基准计算年度” 指一个州财政年度,在此期间,该部门应根据第14169.59条重新设定用于以下各项的数据基准,包括但不限于日数数据来源:急性精神病日、年度按服务收费日、年度管理式医疗日、年度Medi-Cal日、按服务收费日、普通急性护理日、高敏锐度日、管理式医疗日、Medi-Cal日、Medi-Cal按服务收费日、Medi-Cal管理式医疗日、Medi-Cal管理式医疗收费日、门诊基本金额和移植日。从第三个项目期开始,一个项目期的重新基准计算年度应为紧接前一个项目期的最后一个相关财政年度。
(au) “重新基准年度” 指一个项目期的第一个州财政年度,并应紧接在重新基准计算年度之后。
(av) “检索日期”是指重新计算基准年的最后一个季度中,部门检索每个数据元素的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以下各项的日期数据来源:急性精神病住院日、年度按服务收费住院日、年度管理式医疗住院日、年度医疗补助住院日、按服务收费住院日、普通急性护理住院日、高强度护理日、管理式医疗住院日、医疗补助住院日、医疗补助按服务收费住院日、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住院日、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收费日、门诊基本金额和移植住院日,根据第 14169.59 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适当性,确定每个数据元素的检索日期在该季度内可以是不同的日期。
(aw) “亚急性补充费率”是指根据医院先前提供的医疗补助亚急性服务,针对急性住院服务支付的固定比例补充款项。
(ax) “相关财政季度”是指在项目期第一天或之后开始,并在项目期最后一天或之前结束的州财政季度。
(ay) “相关财政年度”是指在项目期第一天或之后开始,并在项目期最后一天或之前结束的州财政年度。
(az) “相关月份”是指在项目期第一天或之后开始,并在项目期最后一天或之前结束的日历月。
(ba) “移植住院日”是指根据州卫生规划与发展办公室针对在检索日期访问的基准日历年的《患者出院数据文件文档》,针对医疗保险严重程度诊断相关组 (MS-DRGs) 1、2、5至10(含)、14、15或652的医疗补助住院日数量。
(bb) “移植每日补充费率”是指针对移植住院日的固定每日补充付款。
(bc) “付款上限”是指联邦政府对医疗补助付款金额设定的联邦付款上限,该付款可获得联邦财政参与,适用于一类服务和一类医疗保健提供者,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2篇第447部分所规定。适用的付款上限应分别计算住院和门诊医院服务。

Section § 1416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非豁免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必须支付一项质量保证费。在特定时期内,公立医院或新建医院无需支付此费用。卫生部门会计算费用金额,并通知医院何时需要付款。医院必须按照部门设定的时间表,按季度支付这些费用。如果医院未能按时支付,可能会产生利息和罚款,并且部门可以从应付给医院的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中扣除所欠金额。

如果医院面临经济困难,部门可以豁免利息和罚款,前提是医院同意修订后的付款计划。该法律还便于退还或重新分配任何超出联邦限制的已收费用。此外,此费用不被视为医疗补助报销目的的成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a) 除豁免机构外,每家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均应缴纳质量保证费,但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费不适用于在计划期内为公立医院或新建医院的转型医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b) 部门应根据第14169.59节计算计划期内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的季度质量保证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 受第14169.63节约束,在部门收到联邦批准之日或每个计划期第一天中的较晚者,以下事项应开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1) 在收到联邦批准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部门应向每家需缴纳质量保证费的医院发送通知,该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1)(A) 州收到联邦批准通知的日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1)(B) 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的季度质量保证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1)(C) 每笔款项的到期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2) 医院应根据部门制定的时间表支付季度质量保证费。部门应确定每笔款项的到期日,但第一笔款项的到期日不得早于部门根据第 (1) 款发送通知后的20天,且各笔款项的支付间隔应至少为一个月,但如果可能,应按季度支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3)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医院在计划期结束前15天尚未支付的该计划期内每家医院的季度质量保证费,应不迟于计划期结束前15天由医院支付。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c)(4)(a) 款所述的每家医院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应付的季度质量保证费(如有),除非被部门的后续通知取代。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d) 根据本节评估的质量保证费,应由每家需缴纳该费用的医院支付给部门,存入基金。存款可随时接受,并应计入评估费用所对应的计划期。本条不影响医院在计划期结束后支付该计划期内评估费用的能力。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e) 如果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拒绝批准,或未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批准根据本条实施质量保证费或根据本条向私立医院支付第一个计划期的补充款项,则本节将失效。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f)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节、原第14167.32节、第14168.32节和第14169.32节在联邦财政年度收取的总费用,不得超过根据联邦法律法规规定为避免认定已产生间接担保所必需的、需缴纳该费用的医院年度总净患者收入的最高百分比。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g)(1) 对未在到期日支付的质量保证费,应按每年10%或部门对医院未按期偿还的Medi-Cal计划超额付款计收利息的利率中的较高者计收利息。利息应从付款到期日次日开始计收,并存入基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g)(2) 如果任何费用支付逾期超过60天,则对逾期60天后仍未收到付款的每个月,应评估并收取等同于第 (1) 款所述利息费用的罚款。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h) 当医院未在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质量保证费时,部门可立即开始从应付给医院的任何Medi-Cal款项中扣除未支付的评估费和利息,或根据《政府法典》第12419.5节,从应付给医院的任何其他州款项中扣除,直至全额收回。部门根据本款扣除的所有款项,罚款除外,应存入基金。本节提供给部门的补救措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补充。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i) 质量保证费的支付不得视为Medi-Cal成本报告和报销目的的可允许成本。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2(j) 部门应与医院界协商合作,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14169.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如何管理和使用从医院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被送交州政府部门,然后由该部门转入由财务长监管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包括其产生的任何利息,主要用于增加联邦对加州Medi-Cal计划的拨款。这有助于医院获得额外报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减少向无保险患者提供的无偿护理。部分资金还用于支付行政费用和支持儿童健康保险。

如果在这些用途之后仍有剩余资金,除非联邦规定禁止,否则可能会退还给医院或用于未来的计划期。该部门可以调整费用或程序以符合联邦法律,并且必须将任何变更告知立法机构。此外,该部门会评估净收益,核对支付款项以确保儿童健康保险使用了正确的金额,并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与医院协商。他们还必须为每个计划确定一个截止日期,以完成费用收取和支付。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a)(1) 根据本条规定须向州支付的所有费用,应以支付给该部门的汇款形式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a)(2) 该部门应将费用款项直接转交财务长,存入该基金。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6305.7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评估的费用收益存入该基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和股息,应保留在该基金中,用于(b)款规定的目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 尽管有第14167.35条(c)款、第14168.33条(b)款和第14169.33条(b)款的规定,该基金中根据本条评估的费用收益所得的所有资金,连同该基金中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和股息,应继续专门用于提高联邦对Medi-Cal计划下医院服务的财政参与度,向医院提供额外报销并支持其质量改进工作,并尽量减少医院向无保险患者提供的无偿护理,以及支付州的行政费用和为儿童健康保险提供资金,按以下优先顺序: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A)(i) 支付该部门直接归因于执行本条的人员配备和行政费用,每个相关财政季度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0),除(ii)项另有规定外,不包括任何联邦配套资金。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A)(i)(i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任何财政季度,如果该部门因实施截至2017年3月20日编入《联邦法规法典》第42卷第438.6节的联邦医疗补助转付支付要求,或截至增加本项的法案生效日期施加的其他联邦要求而产生人员配备或行政费用,且这些要求显著影响本条的实施,则支付该部门直接归因于执行本条的人员配备和行政费用,每个相关财政季度不超过五十万美元 ($500,000),不包括任何联邦配套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B) 支付(g)款所述的医疗保健费用,但对于2013-14财政年度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儿童医疗保健的金额应为每个相关财政季度一亿五千五百万美元 ($155,000,000),不包括任何联邦配套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C) 根据本条和第14169.82节向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增加的人头费,包括根据本条和第14169.82节向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人头费的非联邦份额,用于向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卷第1902(a)(10)(A)(i)(VIII)节(42 U.S.C. Sec. 1396a(a)(10)(A)(i)(VIII))资格要求,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5(y)节(42 U.S.C. Sec. 1396d(y))所述条件的个人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1)(D) 根据本条和第14169.83节向医院支付增加的款项和直接拨款,包括根据本条和第14169.83节向医院支付的款项的非联邦份额,用于向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卷第1902(a)(10)(A)(i)(VIII)节(42 U.S.C. Sec. 1396a(a)(10)(A)(i)(VIII))资格要求,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5(y)节(42 U.S.C. Sec. 1396d(y))所述条件的个人提供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2) 尽管有第14167.35条(c)款、第14168.33条(b)款和第14169.33条(b)款的规定,以及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基金中的款项仅在第一个计划期内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条、第5.229条(始于第14169.31节)、第5.228条(始于第14169.1节)、第5.227条(始于第14168.31节)、原第5.226条(始于第14168.1节)、原第5.22条(始于第14167.31节)和原第5.21条(始于第14167.1节)的目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第二个计划期及后续计划期,该基金中的款项应持续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用于本条以及第14169.82节和第14169.83节的目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5) 对于每个净收益期,部门应核对基金中基于初步净收益用于儿童健康保险的金额,与根据本款基于实际净收益可用于儿童健康保险的基金金额。对于每个净收益期,基金中用于儿童健康保险的金额超出实际净收益的 (24) 百分比的部分应返还至基金;实际净收益的 (24) 百分比超出初步净收益的 (24) 百分比的金额(如有),应从基金中拨付给部门用于儿童健康保险。部门应在进行核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段将每个净收益期的核对结果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b)(6) 部门应经与医院界协商,使用部门认定为合理可获得的最佳数据,进行本款要求的所有计算和核对。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h) 经与医院界协商后,部门应确定一个日期,在该日期,一个项目期的绝大部分费用已支付,绝大部分补充付款、拨款和费率范围增加已完成,该日期不得晚于项目期结束后的 (2) 年。在部门根据本款确定的日期之后,该项目期内不得再进行补充付款,并且就该项目期收取的任何费用应根据本节用于后续项目期。本款不影响部门在项目期结束后或在部门根据本款确定的日期之后收取一个项目期质量保证费的权力。部门应在确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该日期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以及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3(i) 根据 (b) 款使用费用收益以提高联邦财政参与度,应包括使用收益来提供根据本条向医院支付款项的非联邦份额(如有),用于向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XIX) 篇第 (1902)(a)(10)(A)(i)(VIII) 节((42) U.S.C. Sec. (1396a)(a)(10)(A)(i)(VIII))中资格要求,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1905)(y) 节((42) U.S.C. Sec. (1396d)(y))中描述的条件的人员提供的服务,以使向该个人提供的服务支出符合该节所述的提高的联邦医疗援助百分比。

Section § 14169.54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私立医院如何获得门诊服务的额外支付。这些支付按季度进行,是对现有支付的补充,旨在使每财年的支付总额达到全州支付上限。医院的支付额是根据补充费率乘以门诊基本金额计算的。然而,如果联邦资金不足,医院将获得按可用联邦支持比例减少的金额。

新医院在其初始项目期内不获得支付;如果医院在一个季度内转变为其他性质,它将根据其作为私立医院的天数获得部分支付。一旦完全转型,将不再获得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a) 私立医院应在一个项目期内的每个相关财政季度获得补充款项,用于提供本节规定的医院门诊服务。这些补充款项应是就这些服务应支付给医院的任何其他款项之外的额外款项,且不应影响对医院的任何其他支付。这些补充款项应使支付额等于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私立医院的全州总支付上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b) 除(d)和(e)款另有规定外,每家私立医院应在每个相关财政年度获得一笔款项,等于门诊补充费率乘以医院的门诊基本金额,这些支付应按季度进行。门诊补充费率应使支付给医院的款项等于相关财政年度适用的联邦支付上限,但对于在支付所涉项目期开始之前开始或在项目期结束之后结束的相关财政年度,门诊补充费率应使支付给医院的款项等于适用支付上限的某个百分比,该百分比等于相关财政年度在项目期内所占的百分比。就本款而言,适用的联邦支付上限应是每个相关财政年度私立医院提供的医院门诊服务的联邦支付上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c) 如果由于适用支付上限或任何其他原因,相关财政年度的联邦财政参与无法覆盖根据(b)款应支付给私立医院的所有补充款项,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c)(1) 根据(b)款应支付给私立医院的相关财政年度的总金额应减少至有联邦财政参与的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c)(2) 根据(b)款应支付给每家私立医院的相关财政年度的金额应等于根据(b)款计算的金额乘以有联邦财政参与的总金额与根据(b)款计算的总金额之比。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d) 在项目期内,当医院为新医院时,本节不进行支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4(e) 对于在相关财政季度内转型的医院(已转型医院),应进行支付,计算方式为将根据(b)款计算的医院门诊补充支付额乘以该医院在该相关财政季度内作为私立医院的天数,再除以该相关财政季度的总天数。在任何后续的相关财政季度,不应对已转型医院进行支付。

Section § 1416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私立医院在特定时期内,每个财政季度如何获得住院服务的额外款项。这些款项是额外的,不影响医院的其他任何支付。这些额外资金旨在达到联邦最高支付限额,并根据财政年度在计划期内的实际占比进行调整。医院通过将特定费率乘以不同类型的护理天数(如急症护理天数或移植天数)来获得这些款项。然而,如果联邦资金不足,支付款项会相应调整。在计划期内的新医院不符合这些支付条件,而那些在一个季度内从私立医院转变为其他类型的医院,将按比例获得其作为私立医院期间的款项。

Section § 1416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必须每年增加向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被称为“按人头付费”。这些支付旨在帮助确保Medi-Cal计划能够向受益人提供医院服务。

增加支付的总金额取决于联邦配套资金,在某些条件下,联邦配套资金可高达90%,但如果联邦出资较少,则会有所限制。部门会根据参保人对医院服务的预期使用情况,计算每个计划应获得的金额。

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将所有这些额外支付专门用于为Medi-Cal参保人提供医院服务,并且支付将在获得联邦批准后90天内开始。如果联邦资金不足,支付金额将会减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a) 部门应按照本节规定,针对每个相关财政年度增加向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的按人头付费。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b)(1) 受限于第 (2) 款的限制,增加的按人头付费应作为部门向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每月按人头付费的一部分进行。针对每个相关财政年度或其部分,向所有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增加的按人头付费总额,应为在一个计划期内,针对适用的相关财政年度或其部分,在全州范围内汇总计算可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最高金额。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b)(2)(A) 子款 (B) 中的限制应适用于联邦配套援助百分比低于90%的相关财政年度或其部分,该百分比适用于向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第1902(a)(10)(A)(i)(VIII)节(42 U.S.C. Sec. 1396a(a)(10)(A)(i)(VIII))规定的资格要求,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5(y)节(42 U.S.C. Sec. 1396d(y))所述条件的人员提供的服务支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b)(2)(A)(B) 在子款 (A) 所述的相关财政年度或其部分期间,根据本节增加的按人头付费总额,不得超过如果增加的按人头付费的非联邦份额是联邦配套援助百分比为90%时(针对向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XIX篇第1902(a)(10)(A)(i)(VIII)节(42 U.S.C. Sec. 1396a(a)(10)(A)(i)(VIII))规定的资格要求,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905(y)节(42 U.S.C. Sec. 1396d(y))所述条件的人员提供的服务支出)的非联邦份额,则应支付的增加的按人头付费总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c) 部门应确定在一个计划期内,针对每个相关财政年度或其部分,每个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的增加的按人头付费金额。部门应考虑该计划中Medi-Cal参保人的构成、该计划的Medi-Cal参保人对医院服务的预期利用情况,以及部门认为合理和适当的其他因素,以确保该计划的参保人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院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d) 向每个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增加的按人头付费金额,不得超过经州精算师认证符合联邦要求的按人头付费金额,同时考虑到本节规定的所有增加的按人头付费应由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给医院,用于向该计划的Medi-Cal参保人提供医院服务的要求。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e)(1) 根据本节向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增加的按人头付费,应旨在支持医院服务的可及性,并确保Medi-Cal受益人能够获得医院服务。向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增加的按人头付费应在收到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之日起90天内开始,并且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应付款的先前月份的增加付款总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e)(2) 为确保根据第 (1) 款进行的支付所需的必要资金,部门可以在基金中积累资金,以便资助本条规定的管理式医疗保健按人头付费,无论按人头付费的预定支付日期如何,以确保在一个计划期结束前获得管理式医疗保健支付所需的总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f) 在没有根据本节进行的支付的情况下,根据精算认证和参保情况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第14182.15节所述的支付,不得因本节规定的支付而减少。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g)(1) 每个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应将其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增加的按人头付费的100%用于第14169.57节规定的医院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g)(2) 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变更指令,修改与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的合同,以调整每月按人头付费,从而实施本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g)(3) 对于根据第2.91条(自第14089节起)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实体,根据本节按人头付费率的任何增量增加,不受部门的谈判和批准。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h)(1) 如果因任何原因,联邦财政参与未能全额用于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某个月的所有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则本条规定的该月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应按联邦财政参与可用的金额按比例减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6(h)(2) 本款项下对项目期内任何月份的决定,应在考虑了该月全面实施第14182.15条所需的所有联邦财政参与之后作出。

Section § 14169.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增加付款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在收到这些资金后30天内,根据参保人数和服务使用情况,迅速将这些资金用于医院服务。用于医院服务的总金额应与他们收到的增加付款相符。

计划不能将这项支出责任转嫁给他人,即使他们委托了任务,并且需要提供文件证明他们已将资金适当用于医院服务。这些计划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都应符合本法律的更广泛目标。

重要的是,如果管理式医疗计划正确使用了所有增加的付款,医院就不能因此起诉该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7(a) 收到根据第14169.56节增加的人头支付的每个管理式医疗计划,应当按照精算认证、参保人数和医院服务利用情况,支出人头费率的增加额。每个管理式医疗计划应当在收到增加的人头支付后30天内,将增加的人头支付用于医院服务,如果这些支付是针对管理式医疗计划收到支付日期之前的月份而进行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7(b) 管理式医疗计划根据本节为医院服务所做的所有支出总额,应当等于或大约等于管理式医疗计划根据第14169.56节从部门收到的所有增加的人头支付,并与精算认证、参保人数和利用情况保持一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7(c) 管理式医疗计划根据本节将其支出人头费率增加额的义务进行任何委托或试图委托,不应免除该计划支出这些人头费率增加额的义务。管理式医疗计划应提交部门可能要求的证明符合本款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应证明人头费率增加额已实际用于医院服务,而不是将管理式医疗计划支出人头费率增加额的义务转让给分包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7(d) 管理式医疗计划根据本节支付的补充医院款项,应当反映本条的总体宗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7(e) 本条不旨在设立医院对管理式医疗计划提起私人诉讼的权利,前提是管理式医疗计划将所有增加的人头支付用于医院服务。

Section § 14169.5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公立医院如何从一个由“质量保证费”支持的基金中获得财政拨款,拨款将持续数个财政年度,从2013-2014年到2016-2017年。这些资金旨在支持医疗保健支出,但不被视为Medi-Cal付款。

指定和非指定公立医院将获得不同金额的拨款,这些拨款将根据与各自医院团体协商制定的具体方法进行分配。部分资金将用于增加对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的支付费率,而这些计划随后必须将增加的资金用于医院服务。

如果用于增加支付费率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这些金额必须退还给基金。在未来的计划期内,医院可能会根据另一节的详细规定获得类似的拨款,但这取决于预算拨款情况。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8(a)(1) 对于首个计划期,指定公立医院应获得直接拨款以支持医疗保健支出,这些拨款不构成Medi-Cal付款,并将由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费提供资金。对于首个计划期,由本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费资助的指定公立医院的拨款总额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合计四千五百万美元 ($45,000,0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九千三百万美元 ($93,000,0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一亿一千零五十万美元 ($110,500,0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合计六千二百五十万美元 ($62,500,000)。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8(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8(a)(2)(A) 在第 (1) 款规定的直接拨款金额中,局长应根据与指定公立医院协商制定的方法,在指定公立医院之间分配:2013-14相关财政年度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合计两千四百五十万美元 ($24,500,0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五千零五十万美元 ($50,500,0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六千零五十万美元 ($60,500,0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合计三千四百五十万美元 ($34,500,00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8(a)(2)(A)(B) 在分段 (A) 规定的直接拨款金额中,局长应根据第 14169.66 条 (a) 款规定的时间表,分配:2013-14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六百一十二万五千美元 ($6,125,0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六百三十一万两千五百美元 ($6,312,5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七百五十六万两千五百美元 ($7,562,5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八百六十二万五千美元 ($8,625,0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8(a)(2)(A)(C) 在分段 (A) 规定的直接拨款金额中,局长应分配:2013-14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六百一十二万五千美元 ($6,125,0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六百三十一万两千五百美元 ($6,312,5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七百五十六万两千五百美元 ($7,562,5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每个相关财政季度八百六十二万五千美元 ($8,625,000),但仅限于根据分段 (D) 将 100% 的费率范围增长分配给相关财政季度的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后。如果根据分段 (D) 将费率范围增长分配给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本分段所述的直接拨款金额应在根据分段 (D) 将费率范围增长分配给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后不迟于 30 天内分配给指定公立医院。

Section § 14169.5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管理医疗补助计划下不同类型医院护理的支付费率。每年,该部门都会审查医院数据,以设定未来期间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涵盖各种医院服务,例如急性精神病护理、高敏锐度护理和门诊服务。该部门确保这些费率符合联邦法律,并与医院协商以最终确定。

对于特定时期,每种医院服务类型都有设定的费率,这些费率需要定期重新审查。该部门旨在使支付与联邦限额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医院的意见。本节还包括调整初始期间支付的具体规则,并概述了支付如何涵盖所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计划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a) 部门应在每个重新基准计算年度确定下一个计划期内的标的财政年度数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b) 在每个重新基准计算年度,部门应检索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天数数据来源,用于确定随后的计划期内的以下各项:急性精神病住院天数、年度按服务收费住院天数、年度管理式医疗住院天数、年度医疗补助住院天数、按服务收费住院天数、普通急性护理住院天数、高敏锐度住院天数、管理式医疗住院天数、医疗补助住院天数、医疗补助按服务收费住院天数、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住院天数、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收费住院天数、门诊基本金额和移植住院天数。部门应从最近的基准日历年提取数据,该基准日历年是部门确定所有医院均有可靠数据可用的年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 在每个重新基准计算年度,部门应确定随后的计划期内的所有以下补充支付费率,这些补充支付费率应在年度预算法案的临时条款中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A)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急性精神病每日补充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B)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普通急性护理每日补充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C)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高敏锐度每日补充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D)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高敏锐度创伤每日补充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E)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门诊补充费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F)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亚急性补充费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1)(G)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移植每日补充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2) 在每个重新基准计算年度,部门应确定随后的计划期内的所有以下收费费率,这些收费费率应在年度预算法案的临时条款中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2)(A)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按服务收费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2)(B)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2)(C)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医疗补助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2)(D)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预付医疗计划医院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c)(2)(E) 计划期内每个标的财政年度的预付医疗计划医院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 部门应根据(b)款检索的数据确定(c)款中规定的费率。部门确定的每个费率应适用于所有医院,且费率相同。这些费率应在年度预算法案的临时条款中规定。部门应按照以下所有规定确定费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1) 费率应符合联邦法律要求,并以获得联邦批准的方式制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2) 部门在确定费率时应与医院界协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3) 每个财政年度由私立医院提供的医院门诊服务的补充支付和其他医疗补助支付应尽可能接近适用的联邦最高支付限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4) 每个财政年度由私立医院提供的医院住院服务的补充支付和其他医疗补助支付应尽可能接近适用的联邦最高支付限额。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5) 对管理式医疗计划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应导致联邦法律允许的对计划的最高支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6) 质量保证费收益应足以支付本条所述的开支,但不得超过支付开支所需。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7) 各类患者住院天数的每日补充支付费率之间的相对价值应与本条规定的第一个计划期内的相对价值大致一致。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 各类患者住院天数的每日收费费率之间的相对价值应与本条规定的第一个计划期内的相对价值大致一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B) 普通急性护理每日补充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八百二十四美元四十美分 ($824.4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一千一百一十美元六十七美分 ($1,110.67);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一千三百三十五美元四十二美分 ($1,335.42);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一千四百四十一美元二十美分 ($1,441.2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C) 高危每日补充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D) 高危创伤每日补充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E) 门诊补充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门诊基本金额的119%;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门诊基本金额的268%;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门诊基本金额的292%;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门诊基本金额的151%。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F) 亚急性补充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5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55%;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6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60%,以上均以部门于2013年4月26日编制的州已支付索赔文件中所示的,部门在2010日历年向医院支付的Medi-Cal亚急性款项为基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8)(G) 移植每日补充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两千五百美元 ($2,5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3)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以下规定应适用于确定第一个项目期的收费费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3)(A) 按服务付费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三百七十四美元九十一美分 ($374.91);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四百二十五美元二十二美分 ($425.22);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四百八十美元十一美分 ($480.11);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五百四十二美元十美分 ($542.1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59(d)(3)(B) 管理式医疗每日质量保证费率应为:2013-14相关财政年度剩余的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一百四十五美元 ($145);2014-15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一百四十五美元 ($145);2015-16相关财政年度的相关财政季度为一百七十美元 ($170);以及2016-17相关财政年度的前两个相关财政季度为一百七十美元 ($170)。

Section § 14169.6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计算低收入百分比和联邦支付限额时,如何处理向私立医院支付的某些款项。具体而言,根据本条规定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任何款项在计算这些财务指标时均不应计入。

此外,这些款项被视为质量保证款项,这意味着它们不影响联邦政府对医院支付费率是否充足的决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0(a) 根据本条规定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任何款项金额,包括根据第14169.54条和第14169.55条支付的款项金额,以及根据第14169.57条由管理式医疗计划向私立医院支付的额外款项,在确定向私立医院支付款项时,不得计入低收入百分比或1993年OBRA支付限额的计算中,如第14105.98条(a)款第(24)项所定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0(b) 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补充款项和其他款项应被视为质量保证款项,其执行或暂停不影响根据联邦法律对任何费率充足性的认定。

Section § 1416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医院所有权变更或与其他医院合并时,医院支付和数据处理方式。它指出,即使所有权变更,医院仍将根据之前的数据获得支付。支付款项将支付给当前医院的被许可人,质量保证费也由其支付。医院合并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其数据将被合并。如果医院关闭30天或更长时间,将不进行支付,且关闭会影响支付计算。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者可以同意承担旧的财务义务,以避免被视为一家全新的医院,这会影响支付。法律解释了这些协议如何运作,包括对过往债务和费用的责任,并排除了与欺诈相关的责任,除非新所有者明知并参与其中。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a)(1)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所有用于本条目的医院相关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天数数据源,应继续用于确定对该医院的支付,无论该医院是否经历了一次或多次所有权变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a)(2) 根据本条目对医院的所有补充支付,应在补充支付之日支付给医院的被许可人。根据本条目应支付的所有质量保证费,应在季度质量保证费支付到期之日由医院的被许可人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b)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合并前独立设施的数据应为本条目的目的进行汇总:(1) 一家私立医院与另一家私立医院合并,(2) 设施在合并的医院执照下运营,(3) 合并前某时期的数据用于本条目的目的,以及 (4) 除非新所有者已满足 (d) 款 (2) 项的规定,否则自本条目生效之日或之后,两家医院均未发生所有权变更。在合并前曾是独立执照医院的设施的数据,包括天数数据源,不应包含在用于确定对该设施的支付或该设施根据本条目应支付的质量保证费的数据中,适用于该设施关闭的任何时间段。为本款目的,设施应被视为在任何连续至少30天没有普通急性、精神科或康复住院病人的期间的第一天关闭。根据本款被视为关闭的设施,应在其首次有普通急性、精神科或康复住院病人的后续第一天起不再被视为关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c) 在医院关闭的任何期间,不应向医院支付本条目规定的款项,也不应支付质量保证费。医院应被视为在任何连续至少30天没有普通急性、精神科或康复住院病人的期间的第一天关闭。根据本款被视为关闭的医院,应在其首次有普通急性、精神科或康复住院病人的后续第一天起不再被视为关闭。根据本条目对医院的支付以及医院在相关财政季度任何部分关闭期间应支付的累计质量保证费分期付款,应通过应用一个分数(以百分比表示)进行减少,该分数的分子应为医院在相关财政年度内相关财政季度关闭的天数,分母应为相关财政季度的天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d) 以下规定仅适用于本条目的目的,不适用于本条目之外,也不影响对Medi-Cal计划任何未偿还货币义务的承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d)(1) 主任应在提供者公告和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制定并描述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拥有全部或部分来自前任经营者的天数数据源的医院的新经营者可以与部门签订协议,以确认其对前任经营者对Medi-Cal计划的未偿还货币义务负有财务责任或将负有财务责任,从而避免为本条目的目的被归类为新医院。此流程适用于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发生的所有权变更,但仅限于本条目下的支付,并且在其他方面不具有追溯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d)(2) 第14169.51节 (ai) 款中提及的未偿还货币义务应包括对以下所有事项的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d)(2)(A) 根据本条目设立的质量保证费的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1(d)(2)(B) 在新经营者成为医院被许可人之前,部门或其财政中介机构通过向医院发送书面通知并被医院接收而主张的已知多付款项。

Section § 14169.6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局长修正医院数据中影响财务计算(例如医院收到的付款或必须支付的费用)的重大且明显的错误。如果错误导致医院在某个财政年度的付款变化至少一百万美元,则该错误被视为重大错误。虽然局长修正错误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但如果医院认为修正不当,并导致其支付更高的费用或获得更低的付款,医院可以提起特定的法律诉讼(强制令状)。

尽管本条文有任何规定,局长可以修正数据中任何已识别的实质性且严重的错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以下目的的住院日数据来源:急性精神病住院日、年度按服务收费住院日、年度管理式医疗住院日、年度医疗补助住院日、按服务收费住院日、普通急性护理住院日、高敏锐度住院日、管理式医疗住院日、医疗补助住院日、医疗补助按服务收费住院日、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住院日、医疗补助管理式医疗收费住院日、门诊基本金额和移植住院日。如果错误对局长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基于局长认为可靠的信息,导致医院根据本条文获得的补充付款金额或医院支付的质量保证费在任何相关财政年度增加或减少至少一百万美元($1,000,000),则该错误为实质性且严重的错误。局长根据本节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决定以及局长根据本节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受司法审查,但如果部门在修正医院数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且该修正导致该医院根据第14169.52节和第14169.53节支付更高的费用或根据第14169.54节和第14169.55节获得更低的补充付款,则医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85节提起强制令状以纠正该滥用行为。

Section § 14169.6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卫生部在收到联邦当局表明可能获得联邦批准的书面声明后,暂时征收和收取质量保证费并进行相关支付。此临时行动只有在声明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由联邦官员签署并经主任与医院协商后认定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联邦批准随后被拒绝,则已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退还,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必须追回。在此过渡期内,支付是有条件的,且部门在费用收取方面拥有广泛的裁量权。最后,实施受到不危及联邦财政参与的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a) 尽管本条文中的任何其他规定要求联邦批准,但部门可以征收和收取质量保证费,并根据本条文进行支付,包括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前提是收到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或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一封信函,该信函表明可能获得联邦批准,但仅限于该信函符合 (b) 款规定之充分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b) 为使该信函在本节项下具有充分性,主任应认定该信函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b)(1) 该信函为书面形式,并由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官员或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官员签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b)(2) 主任在与医院界协商后,已行使其唯一裁量权,认定该信函提供了足够的保证水平,以证明提前实施费用和支付规定的合理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c)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修改第 14169.69 节项下的要求,即只有在有足够数量的作为质量保证费收取的资金可用于支付这些款项的非联邦份额时,才能进行支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d) 一旦联邦政府通知,根据本条文的费用模式或根据第 14169.54 节或 14169.55 节向私立医院提供的补充付款的最终联邦批准已被拒绝,则根据本节收取的任何费用应予退还,且根据本条文进行的任何支付应予追回,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付款和补助金、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因增加的人头费支付而由医疗保健计划向医院支付的款项,以及儿童医疗保健覆盖的支付。如果费用是由根据本节也收到付款的医院支付的,则可以首先从原本应退还给该医院的费用中追回这些付款,然后再使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追回方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e)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支付应为有条件支付,直至收到最终联邦批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f) 主任在本节项下应拥有广泛权力,可在收到 (a) 款所述信函后,直至收到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的过渡期内收取质量保证费。此权力应包括决定以下两项的裁量权: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f)(1) 在过渡期内,质量保证费应按全额收取还是按比例收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f)(2) 质量保证费的支付到期日。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g) 部门可以从基金中提取资金,用于本条文实施相关的所有行政费用,符合第 14169.53 节 (b) 款的规定。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3(h) 本节的实施仅限于在收到所有必要的最终联邦批准之前实施不危及联邦财政参与的程度。

Section § 1416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局长在与医院协商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更改评估质量保证费或支付Medi-Cal款项的时间表。如果做出更改,部门必须在实施前五天通知立法委员会。部门在制定这些新时间表时,也必须与医院进行协商。此外,该法律赋予局长在需要时加快付款的权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4(a) 尽管本条中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局长在与医院界协商后,确定在操作层面,若不进行修改,则无法实施本条下与质量保证费评估或Medi-Cal付款(包括按人头支付的款项)相关的任何时间表,局长可以修改该时间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4(b) 部门应在实施根据 (a) 款修改的时间表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联合预算立法委员会以及立法机关的财政和相关政策委员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4(c) 部门在根据本节制定修改后的时间表时,应与医院界的代表协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4(d) 根据本节修改时间表的酌情权应包括但不限于加速向计划或医院付款的酌情权。

Section § 14169.6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收到表明联邦可能批准或实际批准特定支付计划的信函时应采取的措施。首先,只要资金可用,他们应在计划期结束前,按照其他章节的说明支付所有款项。然而,某些增加的款项在发放前需要获得联邦批准。对医院的特殊款项必须遵循指定的时间表,除非该时间表被调整。如果任何款项后来被认定违反联邦法律,部门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追回这些资金。最后,本节不影响部门在计划结束后继续收取某些费用的权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5(a) 收到一封信函,该信函表明联邦可能批准,且主管认为足以根据第14169.63条实施,或在收到联邦批准后,应发生以下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5(a)(1) 在基金资金可用的最大范围内,并与基金资金可用性保持一致,部门应在计划期结束前支付第14169.54条、第14169.55条和第14169.56条项下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补充款项和增加的人头费款项,但第14169.56条项下的增加人头费款项须在获得联邦批准后方可支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5(a)(2) 部门应根据第14169.66条所述的时间表或根据第14169.64条制定的修改时间表,向本条文项下的医院支付补充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5(b) 如果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付款被发现与联邦法律不符,部门应通过扣留或任何其他可用补救措施追回这些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5(c) 本条不应影响部门在计划期结束后继续收取在计划期结束时或之前征收的质量保证费的持续权力。

Section § 1416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分配从医院收取的质量保证费用资金。这笔资金应在费用收取后15天内分配,并遵循相关条款中详述的优先顺序。部分资金可以预留用于增加对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支付。目标是确保医院和健康计划在可用资源和联邦指导方针内获得尽可能多的资金。对私立医院、公立医院和管理式医疗计划的支付金额由具体的相关条款确定。

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从基金中支付款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6(a) 基金支付款项应在医院应支付质量保证费用的每个日期起15天内定期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6(b) 资金应按照第14169.53条(b)款规定的优先顺序支付,但可以根据第14169.56条(e)款的规定,预留资金用于向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增加人头费支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6(c) 资金应在每个支付周期内,按照经(b)款修改的第14169.53条(b)款规定的优先顺序支付,以确保对医院的补充支付和直接拨款以及对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在资金可用的最大范围内进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6(d)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并与基金中资金的可用性以及联邦批准的时间相符,根据本条对医院的补充支付和直接拨款以及对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增加的人头费支付应在计划期最后一天之前进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6(e) 应支付给私立医院的资金总额应根据第14169.54条和第14169.55条确定。应支付给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资金总额应根据第14169.56条确定。应支付给指定和非指定公立医院的直接拨款总额应根据第14169.58条确定。

Section § 14169.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在某个季度存在支付费用的义务时,才需要在该季度支付额外款项或任何其他款项。

Section § 14169.6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来自特定医院质量保证费和配套联邦资金的款项用于补充而非取代Medi-Cal下医院服务的现有资金。对于January 1, 2014之后提供的医院服务,支付给医院的款项必须至少与根据December 31, 2013生效的费率本应支付的金额相同,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医院服务。

法律还解释说,“总金额”和“总计按服务收费的款项”指的是从州普通基金支付给医院的总款项,但不包括某些替代款项。法律保证支付给私立医院的不成比例份额替代款项不会减少,具体如另一法律所规定。本节仅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且联邦资金的可用性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实施。如果联邦资金减少或停止,则不要求维持相同水平的州资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a) 为确保质量保证费的收益、联邦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以及这些收益产生的任何利息用于补充而非取代为Medi-Cal患者提供的医院服务的现有资金,Medi-Cal计划下对医院于January 1, 2014当日或之后提供的医院服务,在计划期内的每个财政年度或其部分,其总计按服务收费的款项不得低于根据December 31, 2013生效的费率和支付方法本应支付的总金额。本条款应针对每类医院服务单独适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b) 就本节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b)(1) “总金额”指本应根据Medi-Cal计划以按服务收费方式支付给医院的款项,其中款项的非联邦份额本应从州普通基金中拨款,但Section 14166.11项下支付的不成比例份额替代款项除外。总金额不包括根据Article 5.228(始于Section 14169.1)支付的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b)(2) “总计按服务收费的款项”指根据Medi-Cal计划以按服务收费方式支付给医院的所有款项,其中款项的非联邦份额是从州普通基金中拨款的,但Section 14166.11项下支付的不成比例份额替代款项除外。总计按服务收费的款项不包括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b)(3) “医院服务”指医院根据Medi-Cal计划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医院住院服务、医院门诊服务、医院提供的专业护理机构服务以及医院提供的亚急性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c) 支付给私立医院的不成比例份额替代款项不得低于根据Section 14166.11确定的金额。就本小节而言,对Section 14166.11的引用是指本条生效之日有效的Section 14166.11版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d) 本节仅在不违反联邦法律且可用的联邦财政参与不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8(e) 如果联邦法律已减少或取消了某一费率或资金水平的联邦财政参与,本节不要求维持该费率或资金水平。

Section § 14169.6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局长在实施医疗保健相关财务规定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局长迅速提交必要的修正案和豁免,以获得联邦对医疗支付的批准和资金。与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合同必须进行修订,以反映这些规定,旨在追溯性地增加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如果医院在法庭上挑战这项法律,对该医院的支付将暂停,直到案件解决。支付取决于联邦批准和特定费用的收取,并且只能使用某些特定资金进行支付。目标是获得联邦批准,提供额外支付,确保医院能够服务所有Medi-Cal人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a) 局长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a)(1) 及时提交为实施本条文可能需要的任何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请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a)(2) 及时寻求为实施本条文可能需要的联邦批准或豁免,并为本条文项下的支付争取最大程度的联邦财政参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a)(3) 根据需要修订管理式医疗计划与部门之间的合同,以纳入第14169.56节和第14169.57节的规定,并及时寻求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部门应在本条文生效后尽快进行合同修订,不应在联邦批准本条文之前等待。合同修订应,除其他规定外,约定根据第14169.56节增加对管理式医疗计划的按人头付费,并根据第14169.57节增加对医院的支付,其方式应追溯至计划期开始之日,或在此之后尽快,但以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以实现联邦对管理式医疗计划增加的按人头付费的财政参与为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b) 在实施本条文时,部门可通过对财政中介合同的变更令,利用Medi-Cal财政中介的服务来管理本计划,这应符合第14104.6、14104.7、14104.8和14104.9节的要求。为实施本条文而签订的合同不受《公共合同法》第2部(自第10100节开始)第2分部的约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c) 如果任何医院,或代表医院的任何一方,在任何州或联邦法院提起案件或诉讼,其中医院寻求任何形式的救济,包括但不限于金钱救济、禁令救济、宣告性救济或令状,且全部或部分基于本条文的任何或所有内容不合法且不能合法实施的主张,则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c)(1) 在案件或诉讼最终解决(包括所有上诉的最终处理)之前,不得根据本条文向该医院支付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c)(2) 根据本条文计算应支付给医院的任何款项,针对相关财政年度,应由部门扣留,且仅在案件或诉讼最终解决(包括所有上诉的最终处理)之后才支付给医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d) 受第14169.63节的约束,在本条文项下的支付和费用规定获得所有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费用已被征收和收取之前,不得进行任何支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文项下的支付仅在根据本条文设立的费用已被收取并可用于支付非联邦份额的款项时才进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e) 部门根据本条文向医院和管理式医疗计划支付的所有款项,应仅来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e)(1) 本条文规定的质量保证费,以及其产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投资收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e)(2) 联邦报销和任何其他相关的联邦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69(f) 为确保所有Medi-Cal人群(包括选择性人群和扩大人群)获得医院服务,局长应寻求联邦批准,以提供医院服务的补充支付。

Section § 14169.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在不经过正式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某些指导方针或行动。他们可以使用更简单的方法,例如提供者公告或函件。但是,该部门必须在采取此类行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的立法委员会,以确保立法机关知情。

Section § 14169.7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局长削减旨在补充或增加医院或医疗计划资金的款项。削减的原因是,如果这些额外付款会因联邦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医院或医疗计划获得的其他款项减少。

尽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局长可按比例减少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补充付款或增加的人头付款的金额,但以该付款将因联邦法律的适用而导致应支付给医院或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其他款项减少为限。

Section § 1416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项与医疗保健相关的质量保证费的规定何时会失效。这些情况包括:法院或联邦机构最终裁定该费用无法实施;联邦政府不批准或延迟批准相关条款;州预算未拨款;未能获得所需的联邦资金;诉讼导致州遭受财政损失;或费用收益管理不当。

具体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这些规定将不适用:(a) 法院或联邦机构裁定该费用无法实施;(b) 某些条款未及时获得联邦批准;(c) 资金未适当预算;(d) 联邦资金未涵盖某些成本;(e) 诉讼对州造成财政损害;(f) 费用收益未按照指定条款正确管理和使用。

本条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a) 任何上诉管辖法院作出的最终司法裁决,或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或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作出的最终裁决,认定根据本条或第14169.54节或第14169.55节设立的质量保证费无法实施的生效日期。本款不适用于任何上诉管辖法院在州外医院提起的案件中作出的最终司法裁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b) 联邦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拒绝批准,或未在计划期最后一天或之前批准第14169.52节、第14169.53节、第14169.54节和第14169.55节的实施,且部门未能根据第14169.53节 (d) 款修改第14169.52节、第14169.53节、第14169.54节或第14169.55节,以符合联邦法律要求或获得联邦批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c) 立法机关未在年度预算案中向基金拨款,或未在年度预算案颁布后三十 (30) 天内通过的单独法案中拨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d) 部门已寻求但尚未获得本条所要求的补充付款和其他费用的联邦财政参与。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e) 针对本条向州提起诉讼,且已发布临时禁令或其他命令,导致州遭受财政不利。就本款而言,“对州造成财政不利”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e)(1) 联邦财政参与的损失。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e)(2) 因该法案产生的净普通基金成本。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f) 费用收益以及存款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和股息未存入基金,或未按第14169.53节的规定使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2(g) 费用收益、联邦政府提供的配套资金以及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股息未按第14169.68节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14169.7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一项关于医院费用的特定条款失效,将适用几个步骤。首先,医院将无需支付任何新费用,只需支付在该条款失效前到期的费用。

接着,局长必须发表一份声明,解释该条款为何失效,并且这份文件将与立法机关共享并在网上公布。

最后,局长必须与医院和立法机关合作,逐步结束该计划,包括如果法院下令,可能会追回已支付的款项。

如果本条根据第14169.72节失效,则以下各项均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3(a) 任何医院均无需支付费用,但本条失效前所欠的任何费用除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3(b) 局长应签署一份声明,声明其已确定本条失效,并应说明此决定的依据。局长应保留该声明,并在声明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立法机关的财政委员会和相关政策委员会提供一份副本。此外,局长应将该声明发布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并且局长应将该声明发送给州务卿、参议院秘书、众议院首席书记官和立法顾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4169.73(c) 在签署(b)款所述声明后,局长应与医院界和立法机关协商,实施一项计划,以符合本条宗旨的方式逐步结束该计划,包括在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追回根据本条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4169.74

Explanation

从2014-15年度预算开始,财政部每年都必须在州长拟议预算中说明,与2013年《预算案》的预期相比,本法律带来的一般基金节余有何变化。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任何额外的节余都用于增加(而非取代)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的资金,例如支付医疗口译员的费用。

从2014-15财政年度的拟议预算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财政部应在州长拟议预算和五月修订案中报告,因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一般基金收益与2013年《预算案》颁布时所预期之间的差异。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额外的一般基金收益应被拨款,以补充而非取代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的资金,其中可能包括医疗口译员的费用。

Section § 14169.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出,即使其他部分可能已被废止,但另一条款中关于设立基金的特定部分,只要本条文仍然有效,就将继续有效。

Section § 14169.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条款将在其失效后的次年1月1日被正式废止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