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加州医疗补助医院偿付改进法案
Section § 14169.50
本节阐述了加州致力于改善服务医疗补助(Medi-Cal)受益人的医院的资金状况。目标是获取额外的联邦资金,以补充向医院支付的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
为此,本州计划继续征收医院质量保证费。法律规定,这项费用应有助于增加医疗服务可及性、改善医院报销,并为低收入儿童提供医疗保健覆盖。医疗保健服务部负责获取该费用所需的联邦批准。
征收此费用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必须在听取医院意见后设立,必须与州普通预算分开存入独立基金,并且只能用于医疗补助(Medi-Cal)、公立医院拨款、儿童医疗保健以及管理成本。只有在获得联邦批准后才能收取该费用。
Section § 14169.51
本节定义了加州Medi-Cal计划下与医院服务、费用和支付相关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了不同类型的住院日(如急性精神病日、按服务收费日和管理式医疗日)的构成,并解释了这些日期的报告和计算方式。该法规还定义了补充费率、各类医院(如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以及与Medi-Cal相关的管理式医疗计划。此外,它还涵盖了质量保证费和补充付款的结构和评估方式,并解释了基准日历年、重新计算基准年和检索日期等术语在财务报告和费用计算中的含义。
Section § 14169.52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非豁免的综合急症护理医院必须支付一项质量保证费。在特定时期内,公立医院或新建医院无需支付此费用。卫生部门会计算费用金额,并通知医院何时需要付款。医院必须按照部门设定的时间表,按季度支付这些费用。如果医院未能按时支付,可能会产生利息和罚款,并且部门可以从应付给医院的医疗补助(Medi-Cal)款项中扣除所欠金额。
如果医院面临经济困难,部门可以豁免利息和罚款,前提是医院同意修订后的付款计划。该法律还便于退还或重新分配任何超出联邦限制的已收费用。此外,此费用不被视为医疗补助报销目的的成本。
Section § 14169.5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如何管理和使用从医院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被送交州政府部门,然后由该部门转入由财务长监管的专项基金。该基金中的资金,包括其产生的任何利息,主要用于增加联邦对加州Medi-Cal计划的拨款。这有助于医院获得额外报销,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减少向无保险患者提供的无偿护理。部分资金还用于支付行政费用和支持儿童健康保险。
如果在这些用途之后仍有剩余资金,除非联邦规定禁止,否则可能会退还给医院或用于未来的计划期。该部门可以调整费用或程序以符合联邦法律,并且必须将任何变更告知立法机构。此外,该部门会评估净收益,核对支付款项以确保儿童健康保险使用了正确的金额,并在进行此项工作时与医院协商。他们还必须为每个计划确定一个截止日期,以完成费用收取和支付。
Section § 14169.54
本节阐述了加州私立医院如何获得门诊服务的额外支付。这些支付按季度进行,是对现有支付的补充,旨在使每财年的支付总额达到全州支付上限。医院的支付额是根据补充费率乘以门诊基本金额计算的。然而,如果联邦资金不足,医院将获得按可用联邦支持比例减少的金额。
新医院在其初始项目期内不获得支付;如果医院在一个季度内转变为其他性质,它将根据其作为私立医院的天数获得部分支付。一旦完全转型,将不再获得支付。
Section § 14169.55
Section § 14169.5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卫生保健服务部必须每年增加向Medi-Cal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被称为“按人头付费”。这些支付旨在帮助确保Medi-Cal计划能够向受益人提供医院服务。
增加支付的总金额取决于联邦配套资金,在某些条件下,联邦配套资金可高达90%,但如果联邦出资较少,则会有所限制。部门会根据参保人对医院服务的预期使用情况,计算每个计划应获得的金额。
管理式医疗计划必须将所有这些额外支付专门用于为Medi-Cal参保人提供医院服务,并且支付将在获得联邦批准后90天内开始。如果联邦资金不足,支付金额将会减少。
Section § 14169.57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增加付款的管理式医疗计划,在收到这些资金后30天内,根据参保人数和服务使用情况,迅速将这些资金用于医院服务。用于医院服务的总金额应与他们收到的增加付款相符。
计划不能将这项支出责任转嫁给他人,即使他们委托了任务,并且需要提供文件证明他们已将资金适当用于医院服务。这些计划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都应符合本法律的更广泛目标。
重要的是,如果管理式医疗计划正确使用了所有增加的付款,医院就不能因此起诉该计划。
Section § 14169.58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公立医院如何从一个由“质量保证费”支持的基金中获得财政拨款,拨款将持续数个财政年度,从2013-2014年到2016-2017年。这些资金旨在支持医疗保健支出,但不被视为Medi-Cal付款。
指定和非指定公立医院将获得不同金额的拨款,这些拨款将根据与各自医院团体协商制定的具体方法进行分配。部分资金将用于增加对管理式医疗保健计划的支付费率,而这些计划随后必须将增加的资金用于医院服务。
如果用于增加支付费率的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这些金额必须退还给基金。在未来的计划期内,医院可能会根据另一节的详细规定获得类似的拨款,但这取决于预算拨款情况。
Section § 14169.59
本节概述了加州卫生部门如何管理医疗补助计划下不同类型医院护理的支付费率。每年,该部门都会审查医院数据,以设定未来期间的支付费率。这些费率涵盖各种医院服务,例如急性精神病护理、高敏锐度护理和门诊服务。该部门确保这些费率符合联邦法律,并与医院协商以最终确定。
对于特定时期,每种医院服务类型都有设定的费率,这些费率需要定期重新审查。该部门旨在使支付与联邦限额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医院的意见。本节还包括调整初始期间支付的具体规则,并概述了支付如何涵盖所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计划期。
Section § 14169.60
本节阐述了在计算低收入百分比和联邦支付限额时,如何处理向私立医院支付的某些款项。具体而言,根据本条规定向私立医院支付的任何款项在计算这些财务指标时均不应计入。
此外,这些款项被视为质量保证款项,这意味着它们不影响联邦政府对医院支付费率是否充足的决定。
Section § 14169.61
本法律规定了医院所有权变更或与其他医院合并时,医院支付和数据处理方式。它指出,即使所有权变更,医院仍将根据之前的数据获得支付。支付款项将支付给当前医院的被许可人,质量保证费也由其支付。医院合并时,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其数据将被合并。如果医院关闭30天或更长时间,将不进行支付,且关闭会影响支付计算。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所有者可以同意承担旧的财务义务,以避免被视为一家全新的医院,这会影响支付。法律解释了这些协议如何运作,包括对过往债务和费用的责任,并排除了与欺诈相关的责任,除非新所有者明知并参与其中。
Section § 14169.62
本节允许州局长修正医院数据中影响财务计算(例如医院收到的付款或必须支付的费用)的重大且明显的错误。如果错误导致医院在某个财政年度的付款变化至少一百万美元,则该错误被视为重大错误。虽然局长修正错误的决定不能在法庭上受到质疑,但如果医院认为修正不当,并导致其支付更高的费用或获得更低的付款,医院可以提起特定的法律诉讼(强制令状)。
Section § 14169.63
本节允许加州卫生部在收到联邦当局表明可能获得联邦批准的书面声明后,暂时征收和收取质量保证费并进行相关支付。此临时行动只有在声明满足特定条件(例如由联邦官员签署并经主任与医院协商后认定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联邦批准随后被拒绝,则已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退还,已支付的任何款项必须追回。在此过渡期内,支付是有条件的,且部门在费用收取方面拥有广泛的裁量权。最后,实施受到不危及联邦财政参与的限制。
Section § 14169.6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局长在与医院协商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更改评估质量保证费或支付Medi-Cal款项的时间表。如果做出更改,部门必须在实施前五天通知立法委员会。部门在制定这些新时间表时,也必须与医院进行协商。此外,该法律赋予局长在需要时加快付款的权力。
Section § 14169.65
本节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收到表明联邦可能批准或实际批准特定支付计划的信函时应采取的措施。首先,只要资金可用,他们应在计划期结束前,按照其他章节的说明支付所有款项。然而,某些增加的款项在发放前需要获得联邦批准。对医院的特殊款项必须遵循指定的时间表,除非该时间表被调整。如果任何款项后来被认定违反联邦法律,部门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追回这些资金。最后,本节不影响部门在计划结束后继续收取某些费用的权力。
Section § 14169.66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如何分配从医院收取的质量保证费用资金。这笔资金应在费用收取后15天内分配,并遵循相关条款中详述的优先顺序。部分资金可以预留用于增加对管理式医疗健康计划的支付。目标是确保医院和健康计划在可用资源和联邦指导方针内获得尽可能多的资金。对私立医院、公立医院和管理式医疗计划的支付金额由具体的相关条款确定。
Section § 14169.68
本法律旨在确保来自特定医院质量保证费和配套联邦资金的款项用于补充而非取代Medi-Cal下医院服务的现有资金。对于January 1, 2014之后提供的医院服务,支付给医院的款项必须至少与根据December 31, 2013生效的费率本应支付的金额相同,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医院服务。
法律还解释说,“总金额”和“总计按服务收费的款项”指的是从州普通基金支付给医院的总款项,但不包括某些替代款项。法律保证支付给私立医院的不成比例份额替代款项不会减少,具体如另一法律所规定。本节仅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且联邦资金的可用性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实施。如果联邦资金减少或停止,则不要求维持相同水平的州资金。
Section § 14169.69
本节概述了局长在实施医疗保健相关财务规定方面的职责。它要求局长迅速提交必要的修正案和豁免,以获得联邦对医疗支付的批准和资金。与管理式医疗计划的合同必须进行修订,以反映这些规定,旨在追溯性地增加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支付。如果医院在法庭上挑战这项法律,对该医院的支付将暂停,直到案件解决。支付取决于联邦批准和特定费用的收取,并且只能使用某些特定资金进行支付。目标是获得联邦批准,提供额外支付,确保医院能够服务所有Medi-Cal人群。
Section § 14169.70
Section § 14169.71
本节允许局长削减旨在补充或增加医院或医疗计划资金的款项。削减的原因是,如果这些额外付款会因联邦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医院或医疗计划获得的其他款项减少。
Section § 14169.7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项与医疗保健相关的质量保证费的规定何时会失效。这些情况包括:法院或联邦机构最终裁定该费用无法实施;联邦政府不批准或延迟批准相关条款;州预算未拨款;未能获得所需的联邦资金;诉讼导致州遭受财政损失;或费用收益管理不当。
具体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这些规定将不适用:(a) 法院或联邦机构裁定该费用无法实施;(b) 某些条款未及时获得联邦批准;(c) 资金未适当预算;(d) 联邦资金未涵盖某些成本;(e) 诉讼对州造成财政损害;(f) 费用收益未按照指定条款正确管理和使用。
Section § 14169.73
如果加州一项关于医院费用的特定条款失效,将适用几个步骤。首先,医院将无需支付任何新费用,只需支付在该条款失效前到期的费用。
接着,局长必须发表一份声明,解释该条款为何失效,并且这份文件将与立法机关共享并在网上公布。
最后,局长必须与医院和立法机关合作,逐步结束该计划,包括如果法院下令,可能会追回已支付的款项。
Section § 14169.74
从2014-15年度预算开始,财政部每年都必须在州长拟议预算中说明,与2013年《预算案》的预期相比,本法律带来的一般基金节余有何变化。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任何额外的节余都用于增加(而非取代)健康和人类服务项目的资金,例如支付医疗口译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