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健加州医疗救助委员会
Section § 14165
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管理州医疗计划下的医疗服务合同。该委员会原定于2012年6月30日解散,将其职责移交给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除委员外的雇员,转入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并享有相似的雇佣条件,直至新的、基于诊断相关组的支付系统取代现有的基于合同的系统。
新系统一旦到位,委员会的大部分职责将终止,但特定支付协议和基金除外。该部门的医疗保健谈判和合同仍将享有保密保护。
Section § 14165.1
Section § 14165.2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长、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如何向一个委员会进行任命。州长任命三名成员,并指定其中一名为主席;而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则各自任命两名成员。最初,州长任命的成员任期错开,分别为两年或三年。同样,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各自任命的成员中,有一名任期三年,其余成员任期两年。在这种初始设置之后,所有后续任命的任期均为四年。
Section § 14165.3
Section § 14165.4
Section § 14165.5
这项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在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根据可用资金协商合同的条款、服务和费用。在执行董事批准合同后,委员会有权审查该合同。如果委员会不同意某项合同,它有最多20天的时间来否决该合同。
Section § 14165.6
本法律条款规定委员会负责规划和谈判医疗服务合同。这些合同涉及一种称为“按人头付费”的支付系统,由健康维护组织(HMO)和保险公司等不同的医疗机构使用。它们还涵盖住院和门诊医院服务。此外,委员会还负责根据具体指导方针开发试点医疗项目和其他医疗保健举措。
Section § 14165.7
委员会做出任何决定,包括聘用其执行董事,都必须至少有四名成员同意。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律师来审查合同,并且每份合同都必须由该律师检查。
Section § 14165.8
Section § 14165.9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委员会每年两次,即1月1日和5月1日,向加州立法机构提交报告。1月份的报告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的详细信息,例如合同的数量和类型、服务对象和成本的详细信息、未来合同服务的预测,以及根据规模和地点分类的医院的平均支付费率。
此外,报告还讨论了选择性合同对服务可及性和质量的总体影响,并纳入了受益人和服务提供者的反馈意见。5月份的报告则更新了1月份报告中与合同、服务和成本相关的信息。
Section § 14165.10
本节允许委员会或部门进行独立研究,重点关注与Medi-Cal计划相关的几个关键目标。这些目标包括为医疗费用高昂或患有慢性疾病的受益人寻找将私人保险与Medi-Cal结合的方法,并探讨Medi-Cal支付医疗保险费的可能性。另一个重点是受益人如何根据其分类通过支付保费来分担费用。此外,研究旨在比较Medi-Cal福利与加州其他可用的医疗保险,并提出可能的替代方案。该法律还考虑医疗保健计划是否应提供少于当前Medi-Cal所提供的福利,评估替代的资格和共同支付标准,并制定策略以管理临时资金短缺,同时维持基本服务。
Section § 14165.11
这项法律鼓励加州惩教部通过借鉴加州医疗援助委员会的专业知识,改进其为囚犯购买医疗服务的方式。该委员会可以帮助惩教部规划和谈判这些服务的合同。根据双方的协议,委员会可以向该部提供建议,或者直接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
Section § 14165.95
在1984年2月1日前,一个委员会必须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分析该州住院医院服务程序。报告应涵盖几个关键领域:合同应持续多久,披露合同条款如何影响未来的合同价格,未能获得合同的医院何时可以再次尝试,合同条款如何有效确保医院服务可及性和优质护理,以及固定每日费率如何影响合同医院处理的病例类型。委员会还应根据其发现,建议任何可能需要的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