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在1999年12月14日领取福利并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即使他们不再居住在加州并移居菲律宾,也能继续领取这些福利。要符合资格,他们必须在菲律宾保持永久住所,且在任何12个月内离开菲律宾的时间不得超过连续30天,或在三年内离开的总时间不得超过两次连续30天。

符合条件的个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退伍军人,他们曾作为美国军队的一部分在菲律宾联邦的军事部队中服役。本章下的福利与之前领取的福利相同。这些福利取代了其他条款下的任何类似付款,并取决于是否符合联邦公法106-169规定的福利资格。如果领取人离开菲律宾并在其他地方居住,他们将不再符合资格。

加州旨在与联邦政府合作,有效管理这些福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在1999年12月14日根据第12200条领取福利且符合(b)款要求的人,即使他或她未在本州保留住所并返回菲律宾共和国,仍应有资格根据本章领取福利,如果他或她在菲律宾共和国保持永久住所,且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其在菲律宾共和国的停留时间未中断超过连续30天,且在三年期间内,其在菲律宾共和国的停留时间未中断两次连续30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b) 受(a)款约束的人,如果他或她在1999年12月14日根据第12200条的(a)、(b)、(c)或(d)款领取福利,并符合以下两项要求,则应有资格根据本章领取福利: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b)(1) 他或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退伍军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b)(2) 他或她是菲律宾联邦政府军事部队的成员,且在1941年7月31日或之后为美国服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c) 本章下的福利应按第12200条的(a)、(b)、(c)或(d)款所支付的福利相同的方式计算,视情况而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d) 本章下支付的福利应替代在福利支付期间根据第12200条或第3章第1条(自第12000条起)的任何其他规定支付的福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e) 在本章下支付福利的任何期间,领取人均有资格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8章领取福利,此系联邦公法106-169适用之结果,但须受本条施加的任何限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f) 本条仅适用于返回菲律宾共和国并在该国建立和维持住所的个人,并应停止适用于任何在根据本条领取福利后离开菲律宾共和国并在菲律宾共和国境外建立住所的个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2400(g) 为协助本州管理本章,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局长应寻求与联邦政府达成协议,以结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8章下的福利来管理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