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00

Explanation

本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章节定义了与儿童寄养和安置服务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寄养安排,例如认证家庭寄养所、小型家庭寄养所、团体之家和过渡性住房项目。本章节还解释了个案计划的目的,这些计划是概述儿童在寄养环境中的照护和安置以及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的文档。此外,它还描述了自愿安置协议、定期审查、永久性计划听证会和过渡性生活个案计划的作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是指曾处于寄养状态但正在过渡到独立生活的年轻人。本章节还提供了过渡性住房提供者、全家庭寄养所和资源家庭的具体定义。

就本条以及第6条(自第11450条起)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a) “受抚养儿童家庭援助-寄养(AFDC-FC)”指根据本分部条款为寄养中贫困儿童提供的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b) “个案计划”指一份书面文件,其中至少应明确儿童将被安置的家庭类型、该家庭的安全性以及该家庭满足儿童需求的适宜性。它还应包括机构确保儿童在安全环境中获得适当照护和保护的计划,并应规定为满足儿童在寄养期间的需求以及使儿童与家人团聚而向儿童、儿童家人和寄养父母提供的适当服务。此外,如果无法实现团聚,该计划应明确将提供的服务或将采取的措施,以促成替代性永久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c) “认证家庭寄养所”指经持证寄养家庭机构认证并由该机构颁发符合许可标准的批准证书,且仅由该寄养家庭机构用于安置的个人或家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d) “家庭寄养所”指被许可人的家庭住所,其中为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和监督。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e) “小型家庭寄养所”指被许可人家庭住所内的任何住宅设施,为六名或更少的患有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且因其残疾需要特殊照护和监督的寄养儿童提供24小时照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f) “寄养”指为那些自身家庭无法或不愿照护,且需要临时或长期替代性养育的儿童提供的24小时离家照护。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g) “寄养家庭机构”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4)项定义的持证社区照护设施。私人寄养家庭机构应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h) “团体之家”指任何容量的非拘留性私人运营住宅,仅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或由圣马特奥县运营的容量不超过25张床位的非拘留性持证住宅照护所,该住宅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13)项的定义,接收需要团体之家照护和监督的儿童。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i) “定期审查”指少年法庭或行政审查小组对儿童状况进行的审查,应包括考虑儿童的安全、确定继续寄养安置的必要性、评估安置目标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进展,以及制定儿童返家或建立替代性永久安置的目标日期。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j) “永久性计划听证会”指少年法庭举行的一次听证会,其中确定儿童的未来状况,包括儿童是否应返家或是否应制定其他永久性计划。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k) “安置和照护”指机构或组织因以下原因而对儿童福利负有的责任:(1) 少年法庭已将儿童的照护、监护和控制权委托给该机构或组织,(2) 根据放弃或终止儿童父母权利的规定承担责任,(3) 根据第319条或第636条的规定,承担监督少年法庭拘留儿童的责任,或 (4) 签署了儿童安置的自愿安置协议;或指个人因被任命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而承担的责任。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l) “安置前预防服务”指旨在通过预防或消除儿童被带离家庭的需要,帮助儿童留在其家庭的服务。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m) “亲属”指与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在五亲等以内的成年人,包括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以及所有其身份前缀为“曾祖”、“高祖”或“祖”的亲属,或这些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0(n) “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指与儿童建立了家庭或指导关系,如第362.7条所述的成年照护者。
(ae) “资源家庭” 指经批准的照护者,定义见第16519.5条(c)款。
(af) “核心服务” 指直接提供给儿童、青少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通过与其他机构协议获得的服务,这些服务应是创伤知情且具有文化相关性的,具体规定见第11462条和第11463条。

Section § 11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18岁以下儿童或某些非未成年成年人何时可以获得名为AFDC-FC的寄养援助。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例如被放弃收养、从有害家庭中被带走,或在各种法律情况下被安置在寄养家庭,就可以获得援助。

主要资格条件包括:被许可机构收养、因安全问题被从家中带走、由法定监护人安置在寄养家庭,或与县或部落儿童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儿童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联邦资助,例如努力避免被从家中带走或被安置在符合条件的寄养家庭。此外,根据《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儿童获得的援助不受限制。

本章规定,AFDC-FC形式的援助应提供给任何1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符合以下任何分项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a) 儿童已为收养目的被移交给许可收养机构或本部门,或在许可收养机构或本部门根据《家庭法典》提起诉讼后,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父母权利已被终止,前提是该许可收养机构或本部门(如果负责安置和照护)向这些儿童提供本部门要求向寄养儿童提供的所有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b) 儿童因自愿安置协议或司法裁定(认为继续留在家中将不利于儿童福祉)而被从其父母、亲属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并且,如果儿童被安置在寄养机构,已根据第4部分第5章(自第16500条起)作出合理努力,以防止或消除将儿童从家中移除的必要性,并使其有可能返回家中,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b)(1) 儿童因符合第300条所述情形而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b)(2) 儿童因符合第601条和第602条所述情形而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人,或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根据第450条处于少年法院的过渡管辖之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b)(3) 儿童根据第319条或第636条的法院命令被拘留,且该命令仍然有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b)(4) 儿童或非未成年人的受抚养管辖权,或根据第450条的过渡管辖权,已根据第387条或第388条的 (a)、(e) 或 (f) 分项恢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c) 儿童已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第11401.1条自愿安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d) 儿童居住在无亲属关系的法定监护人家中,或非未成年人居住在前无亲属关系的法定监护人家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e) 儿童是根据第11400条 (u) 分项规定的共同协议安置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由县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根据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或县缓刑部门负责安置和照护,或者儿童是根据第11400条 (z) 分项规定的自愿协议重新进入寄养安置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f) 儿童已根据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被安置在寄养机构。第11402条、第11404条和第11405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向根据该法案和第361.31条规定安置的印第安儿童(定义见第224.1条 (b) 分项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第1903条)支付款项。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 为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资格,应满足第 (1)、(2)、(3) 或 (4) 款所述条件: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1)(A) 儿童符合 (b) 分项的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1)(A)(B) 儿童因第11250条规定的任何原因而缺乏父母抚养或照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1)(A)(C) 儿童已根据修订后的《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233.90(c)(1)条的定义,从亲属家中被移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1)(A)(D) 已满足修订后的《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1条和第672条的要求。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2)(A) 儿童符合 (h) 分项的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2)(A)(B) 已满足修订后的《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1条和第672条的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2)(A)(C) 本款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本款所述儿童时方可实施。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 该儿童已从其父母、亲属或监护人的监护中被带离,由于自愿安置协议或司法裁定,即留在该家庭将不利于儿童的福祉,并且,如果儿童被安置在寄养家庭,已根据第4部分第5章(自Section 16500起)作出合理努力,以防止或消除将儿童从其家中带离的必要性,并使其有可能返回其家中,或者该儿童是一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Section 472(a)(2)(A)(i)(42 U.S.C. Sec. 672 (a)(2)(A)(i))中的带离标准,并通过签署Section 11400的(z)款所规定的自愿重新安置协议,同意安置机构的安置和照护责任,且以下任何一项适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i) 该儿童已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儿童,理由是该儿童属于Section 300所述之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ii) 该儿童已被法院裁定为受监护儿童,理由是该儿童属于Sections 601和602所述之人,或者该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根据Section 450处于少年法院的过渡管辖之下。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iii) 该儿童已根据Section 319或636的法院命令被拘留,且该命令仍然有效。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iv) 该儿童或非未成年人的受抚养管辖权,或根据Section 450的过渡管辖权,已根据Section 387或Section 388的(a)、(e)或(f)款恢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B) 该儿童已被安置在Section 11402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寄养安置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C) 已满足美国法典第42篇Sections 671和672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3)(A)(D) 本款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本款所述儿童时方可实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g)(4) 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了满足第(1)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美国法典第42篇Section 675(8)(B)的要求。对于通过签署Section 11400的(z)款所规定的自愿重新安置协议而重新进入寄养安置的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美国法典第42篇Section 672(a)(3)(A)的AFDC-FC资格要求,是根据该非未成年人作为仅限儿童案件的身份而满足的,无需考虑该非未成年人最初被带离的家庭中援助单位内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人。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h) 该儿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h)(1) 该儿童已被裁定为法院的受抚养儿童或受监护儿童,理由是该儿童属于Section 300、601或602所述之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h)(2) 该儿童的父母也被裁定为法院的受抚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理由是该儿童的父母属于Section 300、450、601或602所述之人,并且正在根据本章领取福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h)(3) 该儿童被安置在其父母所安置的同一持牌或经批准的寄养机构中,且该儿童的父母正在接受针对该儿童的团聚服务。

Section § 11401.1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在特定情况下,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何通过AFDC-FC付款获得经济援助。对于在1981年1月1日之前自愿安置的儿童,他们可以继续获得这些付款的资格。从1982年1月1日起,在此日期之后安置的儿童只能获得最长180天的付款,并有可能根据具体规定延长。 此外,自2012年1月1日起,通过签署自愿协议重新进入寄养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以获得最长180天的付款。签署协议后,儿童福利或缓刑部门需要在15天内提交一份请愿书,以确认留在寄养中符合该非未成年人的利益。

Section § 11401.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示范县内自愿安置的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获得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寄养(AFDC-FC)款项,最长可达六个月。这些款项可以选择再延长六个月,总计最长十二个月。

Section § 1140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子女与未成年父母或被归类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青年成人父母同住,且该父母领取AFDC-FC福利,则该子女也被视为有资格获得相同的福利。

与未成年父母同住的子女,或(自2012年1月1日起)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父母同住且该父母为AFDC-FC福利受领人的子女,应被视为获得AFDC-FC付款的子女。

Section § 114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更新州的寄养计划,以便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延长某些福利。这些福利适用于寄养儿童、有收养援助协议的个人,或有亲属监护援助协议的个人。这一改变符合 (2008) 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

部门应修订根据 (Subtitle IV-E) (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 (470) 条 (42 U.S.C. Sec. 670 et seq.) 开始) 要求的寄养州计划,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本条将福利扩展至由州负责寄养的个人,或已签订收养援助协议或亲属监护援助协议的个人,以符合 (2008) 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Public Law 110-351)。

Section § 11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每年审查为寄养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提供的资金金额。在进行审查时,他们需要检查儿童情况是否有任何变化,例如他们的居住地或年龄,这可能会改变资格或付款金额。然而,儿童或非未成年人在首次被认定符合资格后获得的任何新收入或资源,在同一寄养期间检查其资格时不应被考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5(a) 县应每年审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付款金额。审查应包括对寄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能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其潜在资格或付款金额的任何情况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安置授权、合格设施和年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1.5(b) 符合联邦法律,在最初资格确定后获得的寄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任何收入和资源,不得用于在单一寄养期间重新确定资格。

Section § 11401.6

Explanation
当县决定一个孩子是否符合AFDC-FC寄养付款的资格时,它还必须检查该孩子是否从社会保障计划(第二章或第十六章)中获得福利。如果孩子收到这些福利,县应在孩子寄养期间申请代表孩子管理这些福利。

Section § 11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要获得AFDC-FC(一项为寄养环境提供经济援助的计划)的资格,可以被安置在哪些地方。根据具体日期和情况,这些安置地点可以是经批准的亲属或非亲属家庭,也可以是持牌寄养家庭、过渡性住房或治疗机构。每种安置类型都有特定的条件,例如需要获得联邦批准或满足某些许可要求。

例如,安置地点可以包括亲属的家、非亲属的家、特殊的家庭式治疗设施以及学校宿舍。此外,经部落批准的家庭和州外住宿家庭,只要符合特定条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为符合AFDC-FC的资格,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须安置在以下场所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a) 2021年1月1日之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a)(1) 经批准的亲属家庭,前提是该儿童或青少年在其他方面符合联邦财政参与AFDC-FC付款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a)(2) 经批准的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家庭,如第362.7条所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a)(3) 经许可的非亲属家庭住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b) 经批准的资源家庭,如第16519.5条所定义,如果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b)(1) 照护者是非亲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b)(2) 照护者是亲属,且该儿童或青少年在其他方面符合联邦财政参与AFDC-FC付款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c) 小型家庭住宅,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6)项所定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d) 住房单元,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59.110条所述,经许可的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认证,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12)项和第11400条(r)款所定义。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e) 经批准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受监督独立生活场所,如第11400条(x)款所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f) 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如第11400条(g)款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4)项所定义,用于安置到该寄养家庭机构专门使用的经认证或批准的家庭。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g)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如第11400条(ad)款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18)项所定义。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h) 符合将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州外住宿设施的法定要求的州外住宿设施,前提是安置工作人员证明已满足《家庭法典》第7911.1条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该设施由部门进行的针对儿童的认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i) 社区治疗设施,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8)项所定义,并如第4部分第1章第3节第5条(从第4094条开始)所规定。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j)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分第3章(从第1500条开始)许可并由区域中心根据《加州法规》第17篇第56004条提供服务的社区照护设施,除非该设施是为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设立的集体之家,如本法典第4684.50条(a)款第(2)项所定义。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k) 非亲属法定监护人的家庭或前非亲属法定监护人的家庭,如果因儿童或青少年年满18岁而解除了对原本符合AFDC-FC资格的儿童或青少年的监护权。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l) 高等教育机构的宿舍或其他指定住房,其中一名在该高等教育机构注册的未成年受抚养人独立居住,如第11402.7条所述。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m) 2021年4月1日或之后,针对药物滥用的家庭式住宿治疗设施,其中符合条件的儿童与正在接受治疗的父母一同安置,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5部分第2章第7.5节(从第11834.01条开始)许可,且该安置和设施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2条(j)款的所有要求。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n) 经部落批准的家庭,如第224.1条所定义。

Section § 1140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为了使款项符合联邦资助条件,它们必须符合根据特定联邦法规批准的州计划。它明确指出,如果未能获得联邦资助,那么如果儿童的 AFDC-FC 福利资格完全是由于某项特定的加利福尼亚法院判决,州或县资金都不能用于支付这些福利。

为第 11402 条之目的,“符合联邦财政参与条件”指该款项符合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篇第 671 条及后续条款批准的州计划,授权联邦财政参与该款项。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否则不得从州或县资金中支付 AFDC-FC 款项,以代表一名仅因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在 Land 诉 Anderson 案 (1997) 55 Cal.App.4th 89 中的判决而被认定符合 AFDC-FC 资格的儿童。

Section § 114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正在过渡到独立生活的年轻人,在等待新住房安排获批期间,能够保留住房并获得经济支持。县可以采用视频通话等虚拟方式而非现场访问来检查这些居住安排的安全性,在特定条件下可为2020-21财政年度临时批准这些安排,并且如果情况没有变化,只需每年认证一次安全性。该法律还允许县授权持牌提供者提供支持服务,以帮助这些年轻人适应独立生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2(a) 认识到向独立生活的过渡涉及安置的自主变更,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就经批准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定义见第11400条(w)款)制定的法规,应确保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等待其新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获得批准期间,安置和支付的连续性,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4条(c)款(2)项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2(b) 县可以选择通过非现场访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视频会议和包含居住空间图片的电话通话,完成对受监督独立生活安置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并且,对于2020-21财政年度,可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交所需表格之前,临时批准受监督独立生活安置,基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同意提交表格的承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2(c) 县可以选择每12个月认证一次受监督独立生活安置符合健康和安全标准,只要县没有理由相信该住房选择的健康和安全条件已发生变化。如果同一青少年持续留在同一安置中,本款不要求每12个月对单个安置进行认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2(d) 县可以选择授权持牌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提供支持服务,以协助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其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中。

Section § 114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亲属或非亲属照护者(如延伸家庭成员)住所的年度照护质量检查被延迟,这不会影响该住所的批准状态,也不会影响他们因照护儿童而获得的款项。其目的是确保此类照护者不会因年度照护评估的延迟而受到不利影响。

它要求对这些住所的探访频率必须至少与持证寄养家庭所需的频率相符,即使有延迟,也要确保至少每两年探访一次。此外,这些探访的频率还需根据州计划获得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4(a) 在符合分段 (b) 和 (c) 中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已获批准的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的住所,如果年度探访以确保所提供照护质量的检查正在等待中,该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住所的批准应保持完全有效。向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提供者支付的款项,不得仅因年度探访以确保所提供照护质量的迟延完成而被延迟或终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4(b) 为确保所提供照护质量而进行的必要探访频率,不得低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34 条中规定的持证寄养家庭的探访频率。如果年度探访迟延完成,县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对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的已批准住所的探访频率不得少于每 24 个月一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4(c) 为确保所提供照护质量而进行的必要探访频率,应服从州计划的批准。

Section § 1140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如何适应2018年联邦《家庭优先预防服务法案》的计划,该法案影响了联邦资金在加州寄养安置中的使用方式。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必须澄清某些寄养安置如何符合联邦资金的资格。该部门可以在正式法规制定前通过信函发布指令。此外,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就医疗补助服务如何与该法案保持一致提供指导,确保联邦资金参与不会危及其他资金。他们还可以调整医疗补助计划以最大化联邦拨款,并根据需要与社会服务部门和县级协会协调。

Section § 114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在特定条件下,将安置在公共儿童照护机构的儿童纳入其州计划,以获得联邦财政援助。通常,对这些儿童的援助不得超过 30 天,除非他们被认为是难以安置的儿童,在这种情况下可延长至 90 天。然而,如果联邦限制被解除,州计划将进行修订,以支持更多容量更大的设施。这里的公共儿童照护机构被定义为用于非拘留目的的许可设施,通常容量不超过 25 名儿童,但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允许设立容量更大的设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a) 联邦政府已向本州提供选择,允许其州计划中包含安置在公共儿童照护机构的儿童。因此,尽管有第 11402 条的规定,并受第 15200.5 条的约束,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当儿童被安置在公共儿童照护机构时,原本符合联邦财政参与 AFDC-FC 付款条件的儿童,可根据本章规定获得援助。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不得超过 30 天,但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仅在联邦财政年度内有效,且在该联邦财政年度内,不存在部门定义的对 AFDC-FC 付款的联邦配套限制。根据本条规定,县应在联邦财政年度结束时申请报销。本条中使用的“公共儿童照护机构”是指根据《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3 章(自第 1500 条起))获得许可的非拘留设施,且其许可容量不超过 25 名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b) 当儿童属于部门规章中定义的难以安置的儿童,且该儿童未被安置在紧急庇护所时,可根据本条规定支付不超过 90 天的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c) 一旦收到联邦政府通知,确认 (a) 款中规定的联邦配套限制不存在,部门应修订州计划,以授权联邦财政参与支持运营许可容量超过 25 名儿童的公共儿童照护机构的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d) 就 (c) 款而言,“公共儿童照护机构”仅包括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设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d)(1) 它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30.8 条中定义的临时庇护照护设施。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d)(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d)(2)(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其许可容量不超过 200 名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5(d)(2)(A)(B) 橙县的设施许可容量不得超过 236 名儿童。

Section § 114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将某些儿童安置在营利性儿童照护机构,同时仍能获得联邦财政援助。要符合资格,儿童必须有严重的行为或医疗需求,导致难以在其他地方安置。州内必须没有其他非营利或公共机构愿意且能够接收他们。县必须证明这是唯一的选择,并签订安置协议以提高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安置期限最长为12个月,并且每六个月通过成果绩效审查进行监测。任何时候,一个县内获得援助的儿童不得超过五名。该机构必须是区域中心的批准供应商。援助的提供取决于联邦没有限制,并且县必须定期向法院报告安置的适宜性。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之后开始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a) 联邦政府已向州提供选项,允许其州计划中包含安置在营利性私人机构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b) 对于县安置机构已用尽所有其他安置方案的儿童,尽管有第11400条(h)款的规定并受第15200.5条的约束,原本有资格获得AFDC-FC付款联邦财政资助的儿童,在被安置于营利性儿童照护机构并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时,应有资格根据本章获得援助。这些标准应在县福利部门的案件档案中清晰记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b)(1) 该儿童具有非同寻常的特殊行为或医疗需求,使其难以安置,包括但不限于身体脆弱、脆性糖尿病、严重头部受伤、精神疾病与药物滥用双重诊断或发育迟缓与精神疾病双重诊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b)(2) 州内不存在其他可接受安置并能够满足该儿童非同寻常特殊需求的类似私人非营利机构或公共持牌寄宿照护之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b)(3) 县安置机构已证明该儿童没有其他替代安置方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b)(4) 该儿童患有发育障碍,并同时符合联邦AFDC-FC付款和区域中心服务的资格。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 根据第11402条,为(a)款所述儿童提供联邦财政资助,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这些条件应在县福利部门的案件档案中清晰记录。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1) 县安置机构与营利性机构签订基于绩效的安置协议,以确保该机构根据第10601.2条提供服务,以改善被安置儿童的安全、永久性和福祉结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2) 县安置机构将要求该机构尽可能确保将儿童安置在其社区内,以加强与儿童家庭的持续联系,并促进与有担当的成年人建立终身联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3) 县安置机构每六个月监测和审查该机构的成果绩效指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4) 在任何情况下,此安置的联邦财政资助不得超过12个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5) 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在任何时候,一个县内不得为超过五名儿童支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c)(6) 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第4684条和第11464条进行,并且仅支付给区域中心的批准供应商的团体之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d) 本条仅在联邦财政年度内实施,在该年度内,部门确定不存在对联邦配套AFDC-FC付款的限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e) 本条所称“儿童照护机构”是指根据《加州社区照护机构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条起))获得许可的非拘留机构,且其许可容量不超过25名儿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f) 县安置机构应在每六个月的案件计划更新时审查并向少年法庭报告此安置是否仍然适当和必要,以及解除安置并转至限制较少的安置的计划。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g) 尽管有(d)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不得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实施。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6(h) 自2011-12财政年度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条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的规定。

Section § 11402.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受抚养人(至少16岁且有资格获得某些寄养福利)直接领取款项。这些条件包括:在大学或学院注册入学、独立居住在学校宿舍,并签订有受监督的安置协议和生活计划。但是,如果未成年人正在接受法院命令的团聚服务,并且独立居住在学校宿舍会妨碍团聚努力,则他们不能独立居住。除非联邦法律允许,否则联邦资金不适用于此类安置。法律还规定,这些款项不应被计入未成年人在加州公立大学或学院申请助学金时的收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第11401条规定,至少16岁且原本有资格获得AFDC-FC福利的未成年受抚养人,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以有资格直接领取其AFDC-FC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a)(1) 该未成年人已在高等教育机构注册入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a)(2) 该未成年人独立居住在高等教育机构的宿舍或其他指定住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a)(3) 该安置是根据受监督的安置协议和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进行的,如第16501.1条 (g) 款 (16) 项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b) 如果法院认定该安置会阻碍团聚努力,则正在接受法院命令的团聚服务的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不得有资格独立居住在高等教育机构住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c)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授权,否则联邦财政参与不适用于本条所述的安置。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d)(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未成年人根据 (a) 款收到的付款,不应被州内任何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机构计为收入,用于确定该未成年人的助学金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2.7(d)(2) 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在确定助学金资格时,不应考虑 (a) 款所述的付款,如《教育法典》第66021.5条所规定。

Section § 1140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AFDC-FC计划为儿童接收资金的提供者,必须全面披露其运营的财务信息。他们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经过独立认证,并遵循部门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14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旨在向曾受寄养照护的18至21岁年轻人提供经济援助的意图,帮助他们过渡到独立生活。要符合资格,他们必须参与教育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证明因医疗原因无法参与。援助通过CalWORKs、Kin-GAP和收养援助等各种计划提供,资格要求包括非未成年人与社会工作者等之间的合作。各县负责资助这些支持服务的一部分,但将利用联邦资金的节余来弥补成本。该立法强调了支持前寄养青年过渡到成年期的重要性,确保他们有独立生活的计划并能维持其福利状态。

该法律还规定了持续资格评估的指导方针,并确保除非个人不再符合资格(例如搬迁或自愿决定停止援助),否则付款将继续。它要求各县通知寄养青年可获得的支持,并且必须制定法规以有效实施该法律。多个利益相关者参与法规制定过程,以确保意见多样化,并确保在维护必要的法律保护的同时,满足过渡期青年的具体需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行使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5(8)条(42 U.S.C. Sec. 675(8))和第473(a)(4)条(42 U.S.C. Sec. 673(a)(4))赋予各州的选项,该选项载于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Public Law 110-351)中,以获得联邦财政资助,用于符合(b)款条件且符合其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的少年法庭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有资格获得支持,直至其年满21岁,这应符合其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并如第10103.5条所述。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无论是在首次确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资格时,还是在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本条有资格获得援助的整个期间,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印第安部落安置实体应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合作,以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持续符合资格。所有个案计划应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印第安部落之间的协作努力,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承担日益增长的责任和独立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b) 根据本章获得援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且符合(a)款规定的年龄标准,必须通过少年法庭的寄养安置令,或第11400条(z)款规定的自愿重新进入协议,满足安置和照护的法律授权,且根据第11401条,在其他方面符合AFDC-FC付款的资格。符合(a)款规定的年龄标准且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的非未成年人,应继续根据第11253条获得CalWORKs付款,根据第11461.3条获得批准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福利,或者,作为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根据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的Kin-GAP计划获得援助,或根据第4部分第2.1章(自第16115条起)规定的收养援助付款。根据第11405条获得AFDC-FC福利并符合(a)款规定的标准的少年法庭非未成年原受抚养子女或受监护人,只要该非未成年人在其他方面符合本款规定的AFDC-FC福利资格,就有资格继续获得援助。本款适用于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b)(1) 该非未成年人正在完成中学教育或获得同等证书的课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b)(2) 该非未成年人正在提供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机构就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b)(3) 该非未成年人正在参与旨在促进就业或消除就业障碍的计划或活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b)(4) 该非未成年人每月工作至少80小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b)(5) 该非未成年人因医疗状况而无法从事(1)至(4)款所述的任何活动,且该无能力状况有非未成年人个案计划中定期更新的信息支持。本条规定的更新个案计划的要求不适用于正在接受Kin-GAP计划或收养援助计划付款的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e)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援助的资格,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达到第 (a) 款规定的年龄标准之前,不得终止,但当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再居住在第 11402 条所述的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或根据第 11401 条不符合 AFDC-FC 福利资格,或应非未成年人请求终止,或在法院根据第 391 条终止抚养管辖权、根据第 607.2 条终止少年犯管辖权,或根据第 452 条终止过渡管辖权后,援助可能会暂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 AFDC-FC 福利,可在法院根据第 391 条终止抚养或过渡管辖权,或根据第 607.2 条终止少年犯管辖权后,通过根据第 11400 条 (z) 款完成自愿重新进入协议,在根据第 388 条 (e) 款提交请愿书之前或之后,应非未成年人的请求恢复。根据第 10553.1 条签订协议的县福利或缓刑部门或印第安部落实体,应与同意满足第 11400 条 (z) 款所述协议标准的非未成年人完成自愿重新进入协议。县福利部门或部落实体应根据非未成年人根据第 11401 条完成自愿重新进入协议的情况,建立新的仅限儿童的 Title IV-E 资格认定。
根据第 11401 条和 (g) 款,如果非未成年人根据第 11401 条 (g) 款被认定不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则在满足所有其他标准的情况下,州 AFDC-FC 福利可用。对于重新进入寄养的非未成年人,联邦或州 AFDC-FC 援助的起始日期是自愿重新进入协议签署之日或非未成年人被安置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县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部落实体应向希望继续获得援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满足和维持资格所需的帮助。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f)(1) 无论青年的实际居住地如何,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拥有管辖权的县仍应是本条规定的支付县。根据第 11405 条 (e) 款获得援助的非未成年前受抚养人,应由其居住县支付。各县可根据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过渡独立生活个案计划,制定礼节性监督协议,由居住县提供个案管理和独立生活服务。州外安置应遵守《家庭法》第 12 编第 5 部分(自第 7900 条起)规定的《儿童安置州际协议》的适用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f)(2) 县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部落实体应通知所有年满 16 岁且受该县或部落管辖的寄养青年,包括那些正在接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和收养援助金 (AAP) 的青年,本条规定的援助的存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f)(3) 部门应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寻求任何必要的豁免,以修订其 Title IV-E 州计划,从而实施本条。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g)(1) 在符合 (3) 款规定的前提下,县应支付根据本条向已满 18 岁且受该县管辖的符合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援助的非联邦份额费用,包括根据第 11401 条支付的 AFDC-FC 款项,根据第 4.7 条(自第 11385 条起)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提供的援助,第 4 部分第 2.1 章(自第 16115 条起)规定的收养援助金,以及根据第 11405 条向居住在该县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 (f) 款 (1) 项所述)提供的援助。县应按照 2012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法定分摊比例,为根据第 11253 条支付的 CalWORKs 款项以及根据第 4.5 条(自第 11360 条起)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提供的援助作出贡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g)(2) 在符合 (3) 款规定的前提下,县应支付根据第 16508 条 (c) 款提供永久安置服务以及根据第 15204.9 条管理有受抚养子女家庭寄养援助计划的非联邦份额费用。为预算目的,部门应使用永久安置服务的标准,该标准应等于家庭维持服务和家庭团聚服务预算标准的中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i) 部门应不迟于2013年7月1日,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实施本条的法规,这些利益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构代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司法委员会、印第安部落代表、加州青年联结组织、前寄养青年、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劳工组织、少年司法倡导组织、寄养照护者组织和研究人员。在制定这些法规时,部门应考虑其《政策和程序手册》第30部第30-912、913、916和917章,作为制定适用于能够与其成长和发展同步逐步承担责任的年轻人的法规的指导方针。部门在与利益攸关方协商时,应考虑对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影响,以及为适应本条规定的资格认定、福利发放、跨县案件管理以及承认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作为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所需的修改,以及根据第10601.2条规定的《儿童福利系统改进和问责法》和联邦《约翰·H·查菲寄养独立计划》(42 U.S.C. Sec. 677(f)) 要求提供的联邦成果衡量标准所要求的数据跟踪和报告要求的变更。此外,部门在与利益攸关方协商时,应界定受监督的独立生活环境,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寓生活、食宿安排、大学或学院宿舍以及合租室友环境,并界定这些环境如何符合适用于非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标准。部门在与利益攸关方协商时,应界定根据(b)款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个月认证,以符合联邦政策指导提供的灵活性,确保为非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支持,使其能够实现其过渡独立生活个案计划的目标。部门在与利益攸关方协商时,应确保制定行动通知和其他旨在告知非未成年人正当程序权利及其获取方式的表格,使用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群体特殊需求的语言。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j)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部门应在与(i)款所列利益攸关方协商后,不迟于2011年10月1日发布全县信函或主任的类似指示,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以此为实施本条的适用规定做准备。实施本法适用规定的紧急法规可由主任根据《行政程序法》采纳。紧急法规的首次采纳和一次重新采纳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和这些紧急法规的首次重新采纳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Section § 11403.01

Explanation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16岁生日前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付款的年轻人,如果他们全日制就读高中或职业培训项目,可以在18岁后继续获得援助。这适用于他们继续与亲属同住、仍符合Kin-GAP资格,并预计在19岁前完成学业的情况。如果个人能够做出知情决定,必须与负责其监护的机构签署一份共同协议,援助才能继续。

Section § 114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认识到,前寄养青年在18岁离开寄养系统时,面临无家可归和失业等重大挑战。为了帮助他们,法律允许各县提供“扶持性过渡独立生活计划”(STEP),该计划为这些获得解放的青年提供支持,直到他们21岁,期间他们可以参与教育或培训项目。

该计划适用于曾处于寄养状态或接受过Kin-GAP援助,并已从参与计划的县获得解放的青年。符合条件的青年可以获得相当于寄养基本费率的援助,但他们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任何影响其援助的变更。这项援助不计入其他福利计划的收入。

各县必须告知符合条件的年轻人这项计划的存在,州政府将寻求联邦资金来支持其实施,尽管实施并不依赖于这些资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a)(1)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前寄养青年是一个弱势群体,如果他们在未准备好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离开寄养系统,则面临无家可归、失业、依赖福利、被监禁及其他不利后果的风险。与许多18岁可以依靠家庭持续支持以完成高等教育或发展职业机会的年轻人不同,获得解放的寄养青年在18岁时其主要经济来源,即AFDC-寄养福利金,便会终止,之后便依靠自己的资源自给自足。一些寄养青年由于父母虐待或忽视造成的持续创伤,以及因最初被带离家庭和随后安置地点变更而导致的教育程度差距,无法完成高中或其他教育或培训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a)(2) 完成教育或培训项目是寄养青年在当今经济中具有竞争力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技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a)(3) 因此,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为选择参与的县创建扶持性过渡独立生活计划 (STEP),在该计划中,获得解放的寄养青年在参与教育或培训项目,或任何与其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相符的活动期间,可以获得支持,直至21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b) 如果一个县选择提供此计划,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应被视为有资格参加此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b)(1) 该人要么曾处于寄养状态,并在达到第11401条规定的年龄限制时获得解放,要么根据第4.5条(自第11360条开始)的Kin-GAP计划获得援助,并在达到第11363条规定的年龄限制时获得解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b)(2) 该人正在参与教育或培训项目,或任何与其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相符的活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b)(3) 该人未满21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b)(4) 该人已从参与STEP计划的县获得解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c) 根据本条提供的援助可根据由获得解放的寄养青年与县福利或缓刑部门或独立生活计划协调员共同商定的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提供。参与STEP的青年有责任告知县政府,已商定计划中影响援助支付的条件变更,包括地址、生活状况以及教育或培训项目的变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d) 就本条而言,“获得解放的寄养青年”是指符合 (b) 款资格标准的人。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e)(1) 在确定本条规定的援助金额时,提供给青年的费率应等同于根据第11461条 (g) 款提供的基本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e)(2) 如果获得解放的青年仍处于安置状态,支付应给予照护提供者,包括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提供者,费率等同于根据第11461条 (g) 款提供的基本费率。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f) 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本条获得的援助不应被视为收入,无论是为了其他联邦或州计划提供的服务资格,还是为了高等教育机构可能提供的助学金,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或学费减免。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g)(1) 根据本条提供的援助应提供给已从选择参与本条规定的县获得解放的符合条件的青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g)(2) 每个参与的县福利部门应通知该县所有寄养青年,包括那些接受Kin-GAP援助的青年,年龄在16至19岁(含)之间,本条规定的计划的存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h) 部门应寻求可用于实施本条的任何联邦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章(42 U.S.C. Sec. 601 et seq.)可获得的资金。然而,本条的实施不应以收到任何联邦资金为条件。部门应寻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为实施本条所必需的任何豁免。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1(i) 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条规定的计划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规定的要求。

Section § 1140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过渡性住房,以及加州针对某些寄养青年和前寄养青年如何运作该计划。16至18岁的寄养儿童,以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指18至21岁仍受法院管辖的人),都有资格获得为其特定需求设计的住房计划。此外,18至24岁的前寄养青年,在年满18岁后退出寄养系统,可以选择加入“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前提是他们参与该计划的总时长不超过36个月。如果参与者未获得其他形式的援助,他们必须与县代表就一项生活计划达成一致,并且任何影响资格的情况变化都必须报告。该法律还详细说明了这些住房服务的支付方式,并讨论了一个由社区利益攸关方组成的工作组,其任务是为这些服务制定公平的支付费率,并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进行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2(a) 根据第4部分第5章第4条(自第16522节起)提供的过渡性住房,以下人员符合资格: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2(a)(1) 年满16岁但不超过18岁的寄养儿童,以及自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符合第11400节(v)款定义的任何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且符合第11401节所述的AFDC-FC福利资格。根据第16522.1节(a)款(1)项,未满18岁的寄养儿童应有资格安置在经认证为“未成年寄养儿童过渡性住房安置计划”的项目中。根据第16522.1节(a)款(2)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有资格安置在经认证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计划”的项目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2(a)(2)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807节(c)款(2)项定义的,年龄在18至24岁(含)之间,在其18岁生日或之后退出寄养系统并选择参与第11400节(s)款定义的“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的前寄养青年,前提是该前寄养青年根据本款规定获得服务的总时长不超过36个月,无论是否连续。如果参与“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的人员未根据第11403.1节获得援助,则作为参与条件,他们应与前寄养青年和适用的县福利或缓刑部门或独立生活计划协调员共同商定并每年审查一项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并执行其规定。根据本款参与的人员应将影响资格的已商定计划中规定的任何条件变更告知县政府,包括地址、生活状况以及教育或培训计划的变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2(b) 根据第(a)款(1)项接受过渡性住房服务的合格人员的付款,应按照第11403.3节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支付给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尽管有第11403.3节的规定,部门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构代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司法委员会、印第安部落代表、加州青年联络会、前寄养青年、儿童权益组织、劳工组织、青少年司法权益组织、寄养照护者组织、研究人员以及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共同召集一个工作组,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Title IV-E资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计划”安置选项建立新的费率结构。该工作组还应考虑将此新费率结构应用于第11403.3节(a)款(2)项所述的“过渡性住房计划-Plus”。在根据本款制定新费率结构时,部门应考虑各县向现有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支付的现行平均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2(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款于2015年增补,旨在明确编纂现有法律关于为接受过渡性住房服务的合格人员支付款项的要求。第(b)款所述的工作组建议,且部门随后实施了对为接受过渡性住房服务的合格人员支付款项的年度调整。此年度调整过去是,并将继续等于适用于每个财政年度的加州必需品指数。立法机关特此声明,其意图仍然是通过进行此年度调整,以支持通过“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计划”获得过渡性住房服务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照护和监督,包括所需的服务和支持。

Section § 1140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向为 16 至 18 岁符合条件的寄养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支持的过渡性住房提供者支付费用。提供者获得的费率是平均团体之家成本的某个百分比,或者是非成年受抚养人的特定费率结构,并且他们必须保持至少等于 2001 年所获费用的基本费率。

县必须同意分担超出基本费率的额外支付费用。该法律还明确了州和县对这些费率的财政责任,这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并取决于具体的项目。

为非成年受抚养人的过渡性住房提供者提供住房补贴,该补贴根据公平市场租金计算,并附有财政调整的额外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a) 受 (b) 款规定限制,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定义见第 11400 条 (r) 款),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59.110 条获得许可的设施中,向符合条件的寄养儿童(定义见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 E 部分第 475 条 (42 U.S.C. Sec. 675(8)))和非成年受抚养人(定义见第 11400 条 (v) 款)提供过渡性住房服务时,应按以下方式获得报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a)(1)  对于服务年龄在 16 岁(含)以上但不超过 18 岁(含)的寄养儿童的项目,月费率为该项目运营所在县的团体之家照护中,年龄在 16 岁至 18 岁(含)的寄养儿童平均寄养服务支出的 75%。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a)(2) 对于服务非成年受抚养人的项目,应采用根据第 11403.2 条 (b) 款设立的费率结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b) 向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支付的款项,针对向第 11403.2 条 (a) 款所述人员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b)(1) 应支付等于基本费率(定义见 (c) 款)的金额,用于所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b)(2) 根据 (a) 款应支付的任何额外金额,应取决于将青少年安置在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中的县,根据 (f) 款选择参与承担额外金额的费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c)(1) 在本条中,“基本费率”指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在 2001 年 6 月 30 日获批收取的费率。如果项目在此日期之后开始运营,基本费率应为该项目如果在 2001 年 6 月 30 日运营时本应收取的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c)(2)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 2001 年 7 月 1 日拥有获批费率的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低于其基本费率的费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d) 根据 (b) 款 (2) 项的实施而对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支付款项的任何削减,不应阻止该项目从其他来源获取提供项目服务所需的额外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e) 本部门应根据 (a) 至 (c) 款(含)的规定,制定、实施并维护针对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的费率设定系统时间表。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f)(1) 在 2011-12 财政年度之前,根据本条应支付费率的资金,针对第 11403.2 条 (a) 款 (1) 项所述人员,应遵循非联邦资金 40% 由州承担、60% 由县承担的分摊比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f)(2) 在 2011-12 财政年度之前,根据本条应支付费率的资金,针对第 11403.2 条 (a) 款 (2) 项所述人员,应遵循 100% 由州承担、0% 由县承担的资金分摊比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f)(3) 尽管有 (1) 项和 (2) 项规定,从 2011-12 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条项下项目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30025 条和第 30026.5 条规定的要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g) 本部门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为 (a) 款 (1) 项中确定的提供者制定、实施并维护费率设定方法和费率表。在新的费率表实施之前,费率应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的费率为基础,加上第 11403.2 条 (c) 款所述的年度调整。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h)(1) 须经年度预算案为此目的拨款,支付给服务非成年受抚养人的过渡性住房安置服务提供者的费率应补充住房补贴,该补贴应由本部门按以下方式计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h)(1)(A) 对于作为监护父母的非成年受抚养人,补贴金额为非成年受抚养人居住所在县的一居室公寓的公平市场租金与根据第 11403.2 条 (b) 款设立的费率的 21.45% 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h)(1)(B) 对于非监护父母的非成年受抚养人,补贴金额为非成年受抚养人居住所在县的两居室公寓公平市场租金的一半与根据第 11403.2 条 (b) 款设立的费率的 21.45% 之间的差额。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3) 县收到的金额不得低于根据分节 (h) 确定的费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4) 就本分节而言,“公平市场租金”是指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开发的公平市场租金系统计算出的租金,用于确定参与住房选择券计划的个人的可允许租金水平,且该租金包括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电话、有线电视和互联网除外),并由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每年为每个县计算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发布。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5)(A) 该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CalSAWS) 合作,开发并实施必要的系统变更,以落实根据第 (1) 款提供的住房补助金。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5)(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5)(A)(B)(i) 对于使用CalWIN系统的县,此补助金应于2021年7月1日开始,或在该部门通知立法机关CalWIN可以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此补助金时开始,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3(5)(A)(B)(i)(ii) 对于使用CalSAWS系统的县,此补助金应于2022年9月1日开始,或在该部门通知立法机关CalSAWS可以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此补助金时开始,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140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与独立生活项目和寄养青年服务相关的某些表格、网站和传单必须包含选民登记信息。具体来说,这些资源必须列出加州州务卿提供的选民登记页面、免费选举信息电话号码以及与选民服务相关的电子邮件地址。

县社会工作者被允许在提供其他指定表格的同时,向16岁及以上的青少年以及延长寄养期的青年提供选民登记表。该法律还允许部门通过直接向各县发布通知来实施这些要求,而无需经过正式的监管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05(a) 部门应在部门创建的独立生活项目传单、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签订第11400条 (u) 款所述互助协议所使用的表格、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签订第11400条 (z) 款所述自愿再入协议所使用的表格、制定第16501.1条 (g) 款 (16) 项所述过渡性独立生活计划所使用的表格、部门的独立生活项目互联网网站以及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的互联网网站上包含所有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05(a)(1) 州务卿互联网网站上的选民登记页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05(a)(2) 州务卿维护的包含选举相关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05(a)(3) 州务卿的电子邮件地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05(b) 县社会工作者可以在提供 (a) 款中确定的表格的同时,向16岁或以上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选民登记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3.05(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节,而无需采取任何监管行动。

Section § 11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儿童何时符合 AFDC-FC(贫困家庭儿童援助-寄养)的资格。儿童必须由县福利部门、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缓刑部门或经批准的收养机构照护。为确定资格,负责机构必须记录所提供的任何安置前服务以及进入寄养的原因,除非儿童是自愿放弃的或与非亲属监护人居住。关于儿童安置原因和治疗需求的书面评估必须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必须在 60 天内制定个案计划,并且服务应旨在使儿童与家人团聚,或在必要时找到另一个永久住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a) 除第 11405 节另有规定外,儿童不符合 AFDC-FC 资格,除非儿童的安置和照护责任由县福利部门或根据第 10553.1 节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与县福利部门签订协议的县缓刑部门、或持牌公共收养机构、持牌私人收养机构,或本部门承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 为使儿童符合 AFDC-FC 资格,负责儿童安置和照护的机构应根据部门规定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1) 对于 1983 年 10 月 1 日之后被带离的儿童,证明其在儿童被安置到寄养家庭之前提供了安置前预防服务,并说明为何这些服务的提供未能成功地将儿童留在其家中,除非有文件证明未提供这些服务是由于以下任一原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1)(A) 父母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儿童,或法院判决儿童脱离父母一方或双方的监护和控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1)(B) 儿童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居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2) 制定一份书面评估,说明儿童需要安置到寄养家庭的原因以及儿童在寄养期间的治疗需求,该评估应由机构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如果儿童是与自己的子女居住在同一符合条件的设施中的父母,则评估还应涵盖其子女的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3) 在安置后最长 60 天内为儿童制定一份个案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4(b)(4) 确保提供服务以使儿童返回其自己的家中,或在返回家中不可能或不适宜时,为儿童建立替代性永久安置。

Section § 11404.1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AFDC-FC福利,寄养儿童必须至少每六个月接受一次审查,并在进入寄养后一年内接受一次永久性听证会。此后,他们需要每年一次的永久性规划听证会。这些审查和听证会旨在确保儿童的情况得到定期评估,并寻求永久性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儿童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同住,则这些要求不适用。

为了符合AFDC-FC的资格,儿童应至少每六个月接受一次定期审查,并在儿童进入寄养之日起12个月内接受一次永久性听证会,根据第361.49条的规定。在整个寄养安置期间,儿童还应定期接受永久性规划听证会,但此后至少每12个月一次,根据第366.3条 (d) 款的规定。对于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同住的儿童,不要求进行定期审查和永久性规划听证会。

Section § 11404.2

Explanation
如果亲属正在照护一名儿童并决定收养该儿童,即使在儿童的父母已合法放弃其权利之后,他们仍然可以获得寄养照护金。这项支持将持续到收养完成或收养申请被拒绝为止。

Section § 11405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向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共同居住的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AFDC-FC(贫困家庭儿童援助-寄养)福利金的条件。法律要求监护人与县福利部门合作,每六个月制定并更新一次儿童需求评估和个案计划。

它规定非亲属监护人免于在州登记处注册,并列出了非未成年青年和涉及教育项目青年的特殊情况的资格延期。法律还详细说明了AFDC-FC付款的费率结构,具体取决于监护权何时确立,并包括了专业护理津贴和服装津贴等额外付款的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a) 除(e)款(2)项所述的非未成年人外,AFDC-FC福利金应支付给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儿童,但法定监护人须在以下所有方面与县福利部门合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a)(1) 制定儿童需求的书面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a)(2) 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评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a)(3) 执行由县制定的个案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b) 除(e)款(2)项所述的非未成年人外,当为与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儿童申请AFDC-FC时,县福利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b)(1) 制定儿童需求的书面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b)(2) 至少每六个月更新一次这些评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b)(3) 制定个案计划,明确如何解决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b)(4) 视情况经常探访儿童,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每六个月一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c) 如果儿童是父母,并且有子女与他们一同居住在同一符合条件的设施中,则(a)款(1)项所要求的评估应包括其子女的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d) 正在领取本节所述AFDC-FC福利金的符合条件的儿童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应免于根据《遗嘱认证法》原第2850和2851条在全州私人专业监护人登记处注册的要求。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1)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第360或366.26条在少年法庭裁定非亲属监护的非未成年青年,且其受抚养状态已被解除的,应继续符合AFDC-FC福利金的资格,直至该青年年满19岁;自2013年1月1日起,直至该青年年满20岁;自2014年1月1日起,直至该青年年满21岁,但该青年须与负责其监护的机构签订一份相互协议,且该青年符合第11403条(b)款(1)至(5)项(含)所述的资格条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2) 根据第11400条(aa)款(2)项定义的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应符合本节规定的福利金资格,直至该青年年满21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2)(A) 该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在根据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领取Kin-GAP福利金期间年满18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2)(B) 该非未成年人与亲属监护人的关系符合第11391条(c)款(2)、(3)或(4)项的定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2)(C) 该非未成年人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时未满16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2)(D) 监护人继续负责该非未成年人的抚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e)(2)(E) 该非未成年人其他方面符合资格条件,如第11403条(b)款(1)至(5)项(含)所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f)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遗嘱认证法》第4部第2章第1节第2条(自第1510条起)在遗嘱认证法庭裁定非亲属监护的儿童,如果正在全日制就读高中或同等水平的职业或技术培训,或在18岁生日前正在争取高中同等学历证书,只要该儿童继续居住在监护人家中,仍然符合AFDC-FC福利金的其他资格,并继续全日制就读高中或同等水平的职业或技术培训,或继续争取高中同等学历证书,且该儿童可合理预期在19岁生日前完成教育或培训项目或获得高中同等学历证书,则在18岁生日后可继续获得援助。根据本节规定,应向个人提供援助,但个人和负责寄养安置的机构均已签署相互协议(如果该个人有能力做出知情协议),证明继续需要院外安置。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1) 对于在2011年6月30日或之前,或在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California State Foster Parent Association, et al. v. William Lightbourne, et al. (U.S. Dist. Ct. No. C 07-05086 WHA)一案中发布的最终命令中指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且该命令的上诉期已过)设立监护权的案件,本节所述的AFDC-FC付款应为本款所述命令中指定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寄养家庭费率结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2) 对于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或在第(1)款所述命令中指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设立监护权的案件,本节所述的AFDC-FC付款应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且可用的基本寄养家庭费率结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3) 对于少年法庭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且在2027年7月1日之前,或在第11461条(h)款第(9)项中指定的生效日期设立监护权的案件,本节所述的AFDC-FC付款不得超过根据第11461条(g)款和第11463条制定的居家式家庭照护费率结构。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4)(A) 对于少年法庭在第11461条(h)款第(9)项中指定的日期或之后设立监护权的案件,支付的费率不得超过第11461条(h)款所述的分级费率结构中照护和监督组成部分的第1级,除非适用(B)项的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4)(A)(B) 尽管有(A)项的规定,支付的费率可以超过第1级,但不得超过第11461条(h)款所述的分级费率结构中照护和监督组成部分的第2级,但须符合部门设定的特定条件并基于对儿童需求的评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5) 对于遗嘱认证法庭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监护权的案件,本节所述的AFDC-FC付款不得超过2027年6月30日有效的居家式家庭照护费率结构的基本级别费率。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g)(6) 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本款中确定的AFDC-FC付款应每年根据第11461条(g)款第(2)项规定的加州必需品指数费率的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h) 除了支付AFDC-FC费率外,还应支付以下所有款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h)(1) 如适用,根据第11461条(e)款规定的专业照护增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h)(2) 根据第11461条(f)款规定的服装津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05(h)(3) 对于符合AFDC-FC付款资格的青少年父母子女,该费率应包括根据第11465条(d)款第(3)项向全家庭寄养家庭中的亲属照护者支付的每月二百美元 ($200) 款项。

Section § 114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联邦《移民和国籍法》下特定替代项目的难民,不能从加州这项计划中获得福利。这仅适用于该项目的支付水平与州计划提供的水平相符,并且援助被视为赠款而非贷款。

符合资格并被要求参与根据联邦《移民和国籍法》第412(e)(7)条(《美国法典》第8篇第1522(e)(7)条)实施的替代项目的难民,不得享受本章规定的福利。本条仅适用于替代项目向项目参与者提供的支付水平与本章规定向受援人提供的支付水平基本相等的情况,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实物支付,并且向替代项目参与者提供的援助被视为赠款而非贷款。

Section § 11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资金可用于根据特定条款获得援助的儿童,州部门必须制定必要的规则,以确保加州能够获得这些联邦资金。

Section § 11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县级政府必须将为寄养贫困儿童提供的援助申请与其他申请分开提交。这些申请应遵循部门设定的时间和程序。为寄养贫困儿童支付的款项可以在提供照护后支付,并且通常在每月月末支付该月所提供的支持费用。

县级为根据部门规章制度界定的寄养贫困儿童提供的援助申领,应与其他申领分开且截然不同地提交,并应按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县级所提供援助的申领。对此类儿童的付款可在向寄养贫困儿童提供照护和支持之后进行。对该月内接受寄养的贫困儿童的付款可在每月月末进行。

Section § 11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联邦法律有此规定的前提下,为已在寄养家庭中超过两年并应获得贫困家庭儿童寄养援助(AFDC-FC)付款的儿童数量设定具体的数字目标。

Section § 114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将更新其寄养服务州计划。这项更新允许各县使用联邦资金帮助补贴寄养父母的儿童保育费用,前提是这些县选择参与。如果联邦政府批准,运营寄养父母儿童保育计划的县必须遵循州政府的指导方针。此外,为此目的使用的任何联邦资金都必须与县资金进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