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针对贫困家庭的财政援助,涵盖符合条件的儿童和父母,以及涉及孕妇的特殊情况。援助金额由家庭成员数量决定,并受家庭收入影响。即使家庭中没有其他贫困儿童,孕妇也可能获得援助,并为特殊需求提供额外财政支持,例如与怀孕和无家可归相关的费用。本节还讨论了援助报告和管理规则,包括生活费用调整和紧急规定。获取这些援助需要各种形式的核实,并详细说明了临时和永久住房援助的具体金额。对受灾害、家庭暴力或特殊紧急情况影响的家庭给予特殊考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a)(1) (A)   应向每个符合本章援助资格的贫困家庭支付援助金。该家庭应包括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受助儿童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及其父母,但不包括胎儿,或根据第3章(自第12000条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在确定援助金数额时,尽管有第11452条规定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家庭收入(不包括根据 (e) 款或第11453.1条被视为免税收入或支付的任何金额),根据第11265.1、11265.2和11265.3条确定的未来半年度期间的收入,并随后根据第11451.5条计算,应从下表中规定的金额中扣除,该金额已根据第11453条和 (2) 款进行生活费用上涨调整。在任何情况下,每月支付的援助金不得超过下表中规定的金额,该金额已根据第11453条和 (2) 款进行生活费用上涨调整,外加 (c)、(e) 和 (f) 款中规定的任何特殊需求:
同一家庭中
符合条件的
贫困人数
最高
援助金
1
$ 326
2
 535
3
 663
4
 788
5
 899
6
1,010
7
1,109
8
1,209
9
1,306
10 or more
1,403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 如果美国政府增加或减少其对本州贫困儿童的援助捐款,使其高于或低于1972年7月1日支付的金额,则上述表格中规定的金额应按美国政府增加或减少的金额相应增加或减少,但任何增加或减少均不受根据第11453条进行的后续调整的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2) 第 (1) 款中规定的款项不应在1990-91、1991-92、1992-93、1993-94、1994-95、1995-96、1996-97和1997-98财政年度以及截至1998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生活成本调整,该金额也不应计入此后任何财政年度计算任何生活成本增长的基数。根据本款取消生活成本调整应满足原第11453.05条的要求,且不应再根据该条进行进一步削减。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1) (A) 在第 (2) 款生效之日前,如果家庭不包括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的贫困儿童,则应在核实怀孕后的任何时间向18岁或以下的怀孕儿童支付援助,金额应与根据 (a) 分款规定支付给一个人的金额相同,前提是该怀孕儿童和出生后的儿童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怀孕核实是根据本款获得援助的资格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1)(B) 尽管有 (A) 分款的规定,且在第 (2) 款生效之日前,如果家庭不包括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的贫困儿童,则应向怀孕者支付其预计分娩的月份以及预计分娩月份之前的六个月期间的援助,金额应与根据 (a) 分款规定支付给一个人的金额相同,前提是该怀孕者和出生后的儿童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怀孕核实是根据本款获得援助的资格条件。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家庭不包括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的贫困儿童,则应自申请援助之日起向怀孕者支付援助,金额应与根据 (a) 分款规定支付给一个人的金额相同,前提是该怀孕者或出生后的儿童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怀孕核实是根据本款获得援助的资格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B) 怀孕者可以通过宣誓声明或(如有必要)口头证明来提供 (A) 分款所要求的怀孕核实。怀孕的医学证明应在提交宣誓声明或口头证明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便福利继续。如果申请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怀孕的医学证明,当申请人提供已真诚努力遵守此要求的证据时,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继续提供援助。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C)(i) 根据本款获得援助的人员应在怀孕结束后30天内,口头或书面报告给县。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C)(i)(ii) 根据本款获得援助的人员,其援助应在向县人类服务机构报告怀孕结束的月份之后的那个月底停止。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C)(i)(iii) 在因怀孕结束而停止根据本款向某人提供援助之前,县人类服务机构应酌情提供有关心理健康服务的信息和转介,包括但不限于县人类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b)(2)(A)(D) 本款应于2022年7月1日生效,或于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款所需的自动化之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1) 每月四十七美元 ($47) 的金额应支付给根据 (a) 或 (b) 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孕妇,以满足因怀孕而产生的特殊需求,如果该孕妇及其子女(如果出生)有资格根据本章获得援助。县人类服务机构应要求孕妇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将本款项下所有援助接受者转介至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殊补充营养计划的当地提供者,并且,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转介至由县公共卫生机构、县人类服务机构或适用的县家庭访视提供者管理的围产期家庭访视服务。 如果根据 (a) 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孕妇在怀孕前五个月获得的该笔款项根据联邦法律被视为收入,则本款项下的付款不适用于根据 (a) 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人,但预计分娩的月份以及预计分娩月份之前的三个月期间除外,如果该孕妇及其子女(如果出生)有资格根据本章获得援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2) 孕妇可以通过宣誓声明,或者在必要时,通过口头证明,提供 (1) 款要求的怀孕证明。怀孕的医学证明应在提交宣誓声明或口头证明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使怀孕特殊需求福利得以继续。如果孕妇 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怀孕的医学证明,当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真诚努力遵守此要求时,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继续发放福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3)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或自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款所需的自动化之日起,(1) 款所述的特殊需求付款应为每月一百美元 ($100)。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4)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或自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款所需的自动化之日起,本款所述的特殊需求付款应在一个人向县人类服务机构报告其怀孕结束的月份之后的那个月底停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d) 对于根据本章接受 AFDC-FC 的儿童,每月应支付(不包括任何被视为免税收入的金额)援助金额,该金额如果加上儿童的收入,应等于第 11460、11461、11462 或 11463 条中规定的费率。此外,儿童有资格获得部门规章中规定的特殊需求援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e) 除了根据 (a) 款和原第 11453.1 条应支付的金额外,家庭有权获得多数受助者不常见的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这些经常性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 医生建议的非怀孕情况下的特殊饮食,以及交通、洗衣、家政服务、电话和公用事业的异常费用。每个家庭每月的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不得超过将十美元 ($10) 的总和乘以家庭中符合援助条件的受助者人数所得的金额。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1) 在家庭用尽所有可用流动资产(包括豁免和非豁免资产)中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部分后,但第 11155.2 条 (a) 款所述的限制性账户中存入的资金除外,家庭还有权获得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本款不适用于根据 (3) 款 (A) 项提供的无家可归援助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2) 应发放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用于更换衣物和家用设备,以及用于 (3) 款 (A) 项未涵盖的紧急住房需求。这些需求应由贫困家庭无法控制的突发和异常情况引起。部门应为每项非经常性特殊需求项目设定津贴。本款提供的所有非经常性特殊需求的总和不得 超过六百美元 ($600) 每次事件。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 (i) 无家可归援助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可提供给无家可归并寻求庇护的家庭,当该家庭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时。
(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ii)(I) 临时住所的无家可归援助也可提供给无家可归并寻求庇护的家庭,这些家庭表面上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表面资格存在于以下情况: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县人类服务机构可获得的证据,以及申请文件上提供的信息表明,如果这些证据和信息得到核实,则将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但是,未提供其符合资格的移民身份证明的非公民申请人,或没有符合资格的子女但未提供其怀孕证明的人,就本节而言不具备表面资格。
(II) 孕妇可以根据分条款 (I) 的要求,通过宣誓声明或必要时通过口头证明提供怀孕证明。为使福利继续,怀孕的医学证明应在提交宣誓声明或口头证明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果申请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怀孕的医学证明,当申请人提供证据表明其已真诚努力遵守此要求时,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继续提供援助。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iii) 临时住所的无家可归援助也可提供给无家可归并寻求庇护的家庭,这些家庭本应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但由于家庭中唯一的子女或所有子女根据抚养法院的命令被安置在家庭外,如果该家庭正在接受团聚服务,并且县政府认定无家可归援助对于实现团聚是必要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B) 就本节而言,当家庭缺乏固定和常规的夜间住所,或该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是受监管的公共或私人运营的旨在提供临时住宿的庇护所,或该家庭居住在不适合或通常不作为人类常规睡眠场所的公共或私人场所时,该家庭被视为无家可归。如果家庭已收到支付租金或搬离的通知,就本节而言,该家庭也被视为无家可归。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 (i) 每天八十五美元 ($85) 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福利将提供给最多四名成员的家庭,用于临时住所费用,但须符合本款的要求。家庭的第五名及更多成员每人每天将获得十五美元 ($15),每日最高限额为一百四十五美元 ($145)。县人类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临时住所的每日可用金额,以确保家庭所需的额外床位。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 此特殊需求福利应在家庭申请无家可归援助的同一天批准或拒绝,福利最长可提供三个工作日。申请无家可归援助时,家庭应提供一份宣誓声明,证明该家庭无家可归。如果家庭符合可疑无家可归的标准,即有理由怀疑该家庭拥有永久住房,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将该家庭转介至其早期欺诈预防和侦查部门(如果该县有此类部门),以在此期间协助核实无家可归状况。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i) 在无家可归状况核实后,三天期限应延长一段时间,该段时间加上最初提供的福利,总计不超过 16 个日历日。此福利延长应以一周为增量进行,并应基于寻找永久住房(需在住房搜索表上记录)、正当理由或部门定义的其他情况。如果家庭正在接受临时住所福利,则在三天期限之外的首次福利延长以及此后的每周都需要提供住房搜索证明。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县人类服务机构已确定该家庭在接受临时住所福利期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真诚但未能成功地获得永久住房;或该家庭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直接且主要地无家可归。
(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I) 直接和主要由于州或联邦宣布的灾难而无家可归的家庭有资格获得无家可归者援助。
(II) 如果某个县发生州或联邦宣布的灾难,县人类服务机构应与公共和私人灾难响应组织和机构协调,以识别并告知受助人根据子条款 (H) 可获得的无家可归者援助的资格。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i) 如果无家可归是由于配偶、伴侣或室友的家庭暴力;经医学证实不包括酒精中毒、吸毒成瘾或心理压力诊断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或由于家庭无法控制的突发异常情况(包括自然灾害、火灾或征用)导致原住所不适宜居住,则该家庭有资格获得无家可归者援助。这些情况应由第三方政府或私人健康与人类服务机构核实,但家庭暴力也可由受害者的宣誓声明核实,如第 11495.25 节所规定。基于这些特定情况的无家可归者援助款项在任何 12 个月内不得领取超过一次。此外,如果家庭暴力由受害者的宣誓声明核实,则无家可归者援助款项应限于不超过 16 个累计日历日的临时住所援助的两个时期和永久住房援助的两笔款项。一个县可以要求在 24 个月内第二次符合本段资格的无家可归者援助福利领取者参与无家可归避免个案计划,作为获得无家可归者援助福利的资格条件。然而,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一个县只有在同时提供了能够协助获得永久住房和住房个案管理服务的住房导航个案工作者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参与该无家可归避免个案计划作为资格条件。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立即告知通过宣誓声明核实家庭暴力的受助人可获得的家庭暴力咨询和服务,并应要求将这些受助人转介至相关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v) 如果一个县要求通过宣誓声明核实家庭暴力的受助人根据条款 (iii) 参与无家可归避免个案计划,则该计划应酌情包括提供家庭暴力服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v) 如果根据条款 (iii) 寻求基于家庭暴力的无家可归者援助的受助人此前已获得基于家庭暴力的无家可归避免服务,则该县应审查是否向该受助人提供了服务,并考虑哪些额外服务将有助于该受助人摆脱家庭暴力情况。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vi) 县人类服务机构应根据部门要求,通过全州无家可归者援助支付指标系统,向部门报告本段下所有援助领取者的必要数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F) 向提供者支付的临时住所、永久住房和公用事业费用应代表请求这些支付的家庭进行。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G) 如果经当年《预算案》授权,通过指定不同的每日津贴并为此拨款,则无家可归者援助的临时住所特殊需求福利的每日金额可以增加。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H) 除非住房提供者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否则不得根据本段进行支付: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H)(i) 商业机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H)(ii) 庇护所。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H)(iii) 与请求援助的家庭签订了有效租赁、转租或共享住房协议的个人或机构。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I)(i) 提供过去或现在家庭虐待宣誓声明并正在逃离施虐者的 CalWORKs 申请人,应被视为无家可归者,并有资格根据子段 (A) 的条款 (i) 和子段 (E) 获得临时住所援助,无论归因于被指控施虐者的任何收入和资产如何。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n) 本条应于2021年7月1日生效,或在该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条所需的自动化功能之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o) 尽管有(n)款规定,增设本条的法案所施加的、导致成本的各项变更,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为此目的的法规中为这些变更拨付了必要的资金时方可生效。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p) 本条应于2024年7月1日失效,或在该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第11450条(由增设本款的法案第3条增设)所需的自动化功能之日失效,以较晚者为准,并于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145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向贫困家庭提供的经济援助。援助金额根据家庭规模确定并根据收入进行调整。对怀孕个人有特殊规定,经怀孕核实后即可获得援助。贫困家庭还可能有资格获得住房、医疗费用和与怀孕相关的开支等特殊需求的额外付款。不同类型的援助,包括无家可归者援助和紧急需求,都有特定的条件和核实要求。援助水平可能会根据联邦拨款和生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该法规包含了计算援助、核实资格以及报告怀孕结果等变化的详细程序。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a)(1) (A)    援助应支付给每个贫困家庭,该家庭应包括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受助儿童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子女以及这些子女的父母,但不应包括胎儿,或根据第3章(自第12000条起)获得援助的受助人,且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在确定支付的援助金额时,并且尽管有第11452条规定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家庭收入(不包括根据(e)分节或第11453.1条被视为豁免收入或支付的任何金额),根据第11265.1、11265.2和11265.3条为预期半年度期间确定的,然后根据第11451.5条计算的,应从下表规定的金额中扣除,该金额已根据第11453条和(2)款进行生活费用上涨调整。在任何情况下,每月支付的援助金额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金额(该金额已根据第11453条和(2)款进行生活费用上涨调整),加上(c)、(e)和(f)分节中规定的任何特殊需求:
同一家庭中
符合条件的
贫困人数
最高
援助金额
 1 ........................
$  326
 2 ........................
   535
 3 ........................
   663
 4 ........................
   788
 5 ........................
   899
 6 ........................
 1,010
 7 ........................
 1,109
 8 ........................
 1,209
 9 ........................
 1,306
10或更多 ........................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1) 每月四十七美元 ($47) 应支付给根据 (a) 或 (b) 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孕妇,以满足因怀孕而产生的特殊需求,如果该孕妇及其子女(如果出生)有资格根据本章获得援助。县人类服务机构应要求孕妇提供怀孕的医学证明。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将本款项下的所有受助人转介至加州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的当地提供者,以及由县公共卫生机构、县人类服务机构或适用的县家庭访视提供者管理的围产期家庭访视服务。如果根据联邦法律,在怀孕的前五个月,支付给根据 (a) 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孕妇的款项被视为收入,则本款项下的支付不适用于根据 (a) 款有资格获得援助的人,但预计分娩的月份以及紧接预计分娩月份之前的三个月期间除外,如果该孕妇及其子女(如果出生)有资格根据本章获得援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2) 孕妇可以通过宣誓声明或必要时通过口头证明提供第 (1) 段要求的怀孕证明。医学怀孕证明应在提交宣誓声明或口头证明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便继续获得怀孕特殊需求福利。如果孕妇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医学怀孕证明,当申请人提供善意努力遵守此要求的证据时,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继续发放福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3)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或自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段所需的自动化之日起,第 (1) 段所述的特殊需求支付应为每月一百美元 ($100)。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c)(4)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或自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段所需的自动化之日起,本款所述的特殊需求支付应在个人向县人类服务机构报告怀孕结束的月份之后的那个月末停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d) 对于根据本章接受 AFDC-FC 援助的儿童,每月应支付的援助金额(不包括任何被视为免税收入的金额),如果加上儿童的收入,应等于第 11460、11461、11462 或 11463 节中规定的费率。此外,儿童有资格获得部门法规中规定的特殊需求援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e) 除了根据 (a) 款和前第 11453.1 节应支付的金额外,家庭有权获得不为大多数受助人所共有的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这些经常性特殊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经医生推荐的(非怀孕情况下的)特殊饮食,以及不寻常的交通、洗衣、家政服务、电话和水电费。每个家庭每月的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不得超过十美元 ($10) 乘以家庭中符合援助条件的受助人数量所得的金额。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1) 在家庭用尽所有可用流动资产(包括豁免和非豁免资产,超出一百美元 ($100) 的部分,但第 11155.2 节 (a) 款所述的限制账户中存放的资金除外)后,家庭还有权获得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本段不适用于根据第 (3) 段 (A) 项提供的无家可归者援助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2) 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应授予用于更换衣物和家用设备,以及用于第 (3) 段 (A) 项未涉及的紧急住房需求。这些需求应由贫困家庭无法控制的突发和异常情况引起。部门应为每项非经常性特殊需求项目设定津贴。本款提供的所有非经常性特殊需求的总和每次事件不得超过六百美元 ($600)。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 (i) 当家庭无家可归并寻求庇护且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时,可获得无家可归者援助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津贴。
(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ii)(I) 为无家可归且正在寻求庇护的家庭提供的临时住所无家可归援助,也适用于根据本章规定表面上符合援助资格的家庭。当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县人类服务机构可获得的证据,以及申请文件上提供的信息表明,如果这些证据和信息得到核实,则将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时,即存在表面上的资格。但是,未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移民身份证明的非公民申请人,或没有符合条件的子女但未提供其怀孕证明的人,就本节而言不属于表面上符合资格。
(II) 怀孕者可以按照分条款 (I) 的要求,通过宣誓声明或在必要时通过口头证明来提供怀孕证明。为使福利继续,怀孕的医学证明应在提交宣誓声明或口头证明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果申请人未能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怀孕的医学证明,当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善意努力遵守此要求时,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继续提供援助。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iii) 为无家可归且正在寻求庇护的家庭提供的临时住所无家可归援助,也适用于那些本应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但由于家庭中唯一的子女根据家事法庭的命令被安置在院外,如果该家庭正在接受家庭团聚服务且县政府认定无家可归援助对于实现家庭团聚是必要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3)(A)(B) 就本节而言,当家庭缺乏固定且常规的夜间住所,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是旨在提供临时住宿的受监督的公共或私人运营庇护所,或者家庭居住在并非为人类常规睡眠住宿而设计或通常不用于此目的的公共或私人场所时,该家庭被视为无家可归。如果家庭已收到支付租金或搬离通知,或任何可能导致驱逐的通知,无论通知中引用的情况如何,就本节而言,该家庭也被视为无家可归。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 (i) 根据本款的要求,每日八十五美元($85)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福利将提供给最多四名成员的家庭,用于支付临时住所费用。家庭的第五名及额外成员每人每日将获得十五美元($15),每日最高限额为一百四十五美元($145)。县人类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临时住所的每日金额,以确保家庭获得所需的额外床位空间。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 此特殊需求福利应在家庭申请无家可归援助的同一天批准或拒绝,福利最长可提供三个工作日。申请无家可归援助时,家庭应提供一份宣誓声明,声明该家庭无家可归。如果家庭符合可疑无家可归的标准,即有理由怀疑该家庭拥有永久住房,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将该家庭转介至其早期欺诈预防和侦测部门(如果县有此类部门),以在此期间协助核实无家可归状况。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i) 在无家可归状况核实后,三天的期限应延长一段时间,该段时间加上最初提供的福利,总计不超过16个日历日。此福利延长应以一周为增量进行,并应基于寻找永久住房(需在住房搜索表格上记录)、正当理由或部门定义的其他情况。如果家庭正在接受临时住所福利,则在超过三天期限的首次福利延长以及此后每周都需要提供住房搜索证明。正当理由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县人类服务机构已确定该家庭在接受临时住所福利期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善意但未能成功地获得永久住房;或该家庭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而直接且主要地导致无家可归。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v) 尽管有条款 (ii) 和 (iii) 的规定,对于因州或联邦宣布的灾害直接且主要导致无家可归的家庭,县可以免除三天限制,并可以提供超过一周的福利增量。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B)(i) 一项用于永久性住房援助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福利可用于支付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和保证金,如果这些支付是获得住所的条件;或用于支付最多两个月的拖欠租金,如果这些支付是防止驱逐的合理条件。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B)(i)(ii) 支付中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或每月拖欠部分应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
(ia)  不得超过该家庭总月家庭收入的80%,不包括CalFresh福利或该规模家庭的特殊需求福利的价值。
(ib) 自2026年1月1日或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款所需自动化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且为本分段之目的,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在计算家庭总月家庭收入时包括任何定期从其他政府和非营利性住房和无家可归者补贴计划中获得或将定期获得的金额,以及任何定期获得的旨在或设计用于帮助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私人支持,例如来自家庭外部个人的经济支持。前一句中描述的额外收入来源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计算中,以计算根据分段 (a) 支付的援助金额。
(II)
(ia)  仅应提供给已找到永久性住房的家庭,其费用不超过该家庭总月家庭收入的80%,不包括CalFresh福利或该规模家庭的特殊需求福利的价值。
(ib) 自2026年1月1日或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款所需自动化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且为本分段之目的,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在计算家庭总月家庭收入时包括任何定期从其他政府和非营利性住房和无家可归者补贴计划中获得或将定期获得的金额,以及任何定期获得的旨在或设计用于帮助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私人支持,例如来自家庭外部个人的经济支持。前一句中描述的额外收入来源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计算中,以计算根据分段 (a) 支付的援助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I)(ia)(iii) 然而,如果县人类服务机构确定一个家庭打算与分摊住房费用的人员同住,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在适当情况下,免除条款 (ii) 的子条款 (II) 中规定的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C) 用于永久性住房援助的非经常性特殊需求福利也可用于支付对家庭健康和安全必需的公用事业押金的标准费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D) 永久性住房援助的支付或拒绝应在家庭提交永久性住房可用性证据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发出。如果申请家庭在县人类服务机构根据本章确定援助资格之前提供永久性住房可用性证据,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完成资格认定,以便在提交永久性住房可用性证据之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发出永久性住房援助的支付或拒绝,除非家庭未能提供根据本章确定援助资格所需的所有核实材料。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E)(i) 除条款 (ii) 和 (iii) 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款获得的临时住所援助和永久性住房援助的资格限于分段 (A) 允许的临时住所援助天数以及每12个月一次的永久性住房援助支付。申请无家可归者援助福利的人员应被告知,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临时住所福利在12个月期间内限于分段 (A) 允许的天数。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E)(i)(ii) 根据本分段发放的无家可归者援助款项应在家庭提交申请的同一天批准,且福利应根据分段 (A) 的 (i) 款以每次16天的临时住所援助增量提供。无家可归者援助款项应限制为申请人一生中不超过两个时期,每个时期不超过16个累计日历日的临时住所援助。当申请人在第一个16天期间成为CalWORKs受助人时,第二个16天期间应继续可用。根据本分段发放的无家可归者援助款项,应是CalWORKs申请人(如果该申请人成为CalWORKs受助人)以后可能根据本小节获得的任何其他款项的补充。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f)(4)(A)(E)(i)(iii) 就本分段而言,分段 (A) 的 (iii) 款中描述的住房搜索文件仅在根据第11266条发放紧急需求款项或发放申请月份的福利时才需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g) 本部门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本条在本州范围内统一适用。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h) 本部门应通过标准化申请表通知所有援助申请人和受助人这些福利是可用的,并应为受助人提供快速高效地申请这些资金的机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i) 本部门应与县级人类服务机构、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以及CalWORKs受助人倡导者合作,收集关于每晚住所实际成本以及将家庭从临时住所过渡到永久住房的最佳实践的信息,并将该信息提供给立法机构,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每年提交。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j)(1) 除第15200条的目的外,根据第11453.1条应支付给受助人的款项不构成本小节 (a) 中规定的支付时间表的一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j)(2) 根据第11453.1条应支付给受助人的款项不构成本条下援助受助人的收入。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k) 对于根据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的儿童,应每月支付一笔援助款项,不包括任何被视为免税收入的金额,该款项加上儿童的收入后,应等于第11364条和第11387条中规定的费率。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l)(1) 各县应不迟于2013年10月1日,根据2011年第501章法规实施半年报告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l)(2) 在完成 (1) 款所述的实施后,各县应向主任提供一份证明,证明该县已实施半年报告制度。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l)(3) 在提交 (2) 款所述的证明后,各县应遵守本条的半年报告规定。
(m)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m)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m)(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部门的类似指示来实施和管理本条,直到法规被采纳。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在法规被采纳之前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m)(2) 本部门应不迟于完成实施本条所需的所有自动化工作后的18个月内采纳紧急法规。本部门可以重新采纳本条授权的任何与本条先前采纳的紧急法规相同或实质等同的紧急法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m)(3) 根据本条首次采纳紧急法规以及一次重新采纳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本条授权的首次紧急法规和一次重新采纳的紧急法规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首次紧急法规和一次重新采纳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且每项法规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180天,届时应采纳最终法规。

Section § 1145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涉及减少自1992年10月1日起向个人发放的援助金金额。最初,援助金在1992年7月1日设定的金额基础上减少了4.5%。

此外,法律规定,如果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应再额外减少1.3%。这项额外减少将在获得必要批准之日后的30天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1992年7月1日生效的第11450条(a)款第(1)项中规定的最高援助金应减少4.5%。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b)(1) 本部门应寻求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以便将(a)款中规定的最高援助金额外减少,减少额度相当于1992年7月1日生效的第11450条(a)款第(1)项中规定的最高援助金的1.3%。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b)(2) 本款规定的减少应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批准之日后的30天后的次月第一天实施。

Section § 1145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援助计划的最高援助金削减。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截至2007年9月1日生效的款项减少了4%。此外,从2011年6月1日或某项特定立法法案生效90天后的第一个月的首日起(以较晚者为准),这些款项将以2009年7月1日的款项为基准,进一步减少8%。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依照第11450条(a)款第(1)项的规定,2007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应减少4%。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照(a)款的规定,2009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应减少8%,自2011年6月1日生效,或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后90天的第一个月的首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1450.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家庭在加州居住不满12个月,他们获得的援助金将与他们在原居住州可获得的金额相同,但最高不超过加州的标准。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后才能生效,以确保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的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3(a) 尽管有第11450条(a)款(1)项规定的最高援助金,在本州居住不满12个月的家庭,应按照第11450条(a)款(1)项计算的金额获得支付,但不得超过该家庭从原居住州可获得的最高援助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3(b) 本条在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的批准之日方可生效,此项批准对于实施本条规定至关重要,以确保州计划持续符合以下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3(b)(1)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第601条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3(b)(2)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九章(《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19分章(第1396条起))。

Section § 114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县或康特拉科斯塔县设立一个紧急住房公寓示范项目。该项目最长可运行五年,但需要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并且一份包含成本分析的详细计划必须公开发布。重要的是,它确保参与家庭不会失去任何现有援助的资格。参与的县必须每年提交项目报告,并配合数据收集以进行评估。该项目的资金意图通过年度预算拨款来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3(a) 局长可以在部门内设立紧急住房公寓示范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3(b) 局长可以通过正式命令,豁免第11450条(f)款(2)项中特定条款的执行,以满足参与紧急住房公寓示范项目的要求。设立豁免的命令应将示范项目的运作限制在旧金山县或康特拉科斯塔县, 或两者兼有,运作期不得超过五年,且不得导致任何家庭根据第11450条(f)款(2)项获得的援助资格被削减或取消。设立豁免的命令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生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3(b)(1)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已批准该示范项目的联邦财政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3(b)(2) 一份综合计划,包括对预期成本和节约的分析,已在实施示范项目的县或各县的普通报纸上刊登,并提交给立法机关两院的政策和财政委员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3(c) 参与本节授权的示范项目的县或各县应向部门提交关于该示范项目的年度报告。县或各县还应根据部门要求收集并报告任何数据和调查结果,并应与部门合作评估该示范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3(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授权的示范项目的资金应包含在年度预算案拨款中。

Section § 11450.4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为需要住所并符合特定福利条件的无家可归家庭设立一项紧急援助计划。州社会服务部将与联邦当局合作建立此计划。

在启动该计划之前,该部门必须将计划告知立法委员会。一旦通知,该计划将在120个立法日后自动生效,除非立法机关反对。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多数票否决该计划。

当新计划生效后,它所取代的任何现有住房援助计划都将停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设立一项针对贫困家庭的紧急援助计划,以满足显然符合第11450条(a)款规定的援助资格的无家可归家庭的住房需求。为此,州社会服务部应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进行谈判,以设立一项紧急援助计划,解决目前根据第11450条(f)款(2)项获得服务的无家可归家庭的临时和永久住房需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4(b)(1) 在获得紧急援助计划的联邦批准后且在实施之前,该部门应将其意图实施紧急援助计划的通知提交给立法机关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该通知应明确第11450条(f)款(2)项中哪些部分将由紧急援助计划取代。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4(b)(2)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根据(1)项向立法机关提交通知的紧急援助计划,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立法机关连续会期120个日历日后的第一天生效,或在通知中可能指明的较晚日期生效,除非在该120个日历日期间结束之前,立法机关任何一院经其正式选举和合格成员多数票通过一项决议,表示不批准拟议的紧急援助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4(b)(3) 在本条中,“120个日历日的连续会期”仅因无限期休会而中断,但为本条目的计算120个日历日时,任何一院因休会超过10天而未开会的日子不应计算在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4(c) 紧急援助计划实施后,该部门应停止实施第11450条(f)款(2)项中被紧急援助计划取代的部分。

Section § 114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家庭经济援助时,家庭成员人数不会在儿童死亡后立即减少。在儿童死亡当月和下个月,已故儿童仍将计入援助金计算中。此外,在此期间提供的任何经济援助不属于多付款项,除非即使儿童没有死亡,该家庭也已经需要偿还援助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5(a) 为确定第11450条 (a) 款规定的最高援助金,在儿童死亡当月或随后的月份,援助单位中同一家庭的贫困人员数量不得因儿童死亡而减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5(b) 根据 (a) 款支付的援助金不应被视为多付款项,除非县根据第11004条和第11004.1条确定,即使该儿童没有死亡,该援助单位仍应追回多付款项,且县将寻求追回。

Section § 11450.5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主任权力,制定关于如何计算和支付援助金的规定。该预算系统必须与某些其他指定的条款保持一致。法律还明确指出,本节或其他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或限制主任建立预算系统的能力。

为计算和支付本章项下的援助金,主任应制定规章,建立一个预算系统,该系统应符合第 11265.1、11265.2 和 11265.3 节的规定。本节、或第 11004、11257 和 11450 节、或本法典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设立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主任所采纳的任何预算系统的运作。

Section § 114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家庭在一个月内获得的援助金少于10美元,则不会收到援助金。但是,就其他方面而言,该家庭仍被视为正在接受援助。

Section § 11450.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福利受助人援助款项的任何增加,特别是根据第11450条的增加,应被归类为能源援助款项。这包括来自第11453条和第11453.05条等相关条款的增加。目的是允许这些款项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CalFresh福利。部门必须在提交相关研究报告后60天内,将此分类告知联邦政府。总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援助款项指定为能源援助,以提高CalFresh的分配额。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a)(1) 部门应将根据第11450条规定提供的、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召开的第一届立法机构会议的第一天或之后作出的最高援助款项的任何增加,指定为能源援助款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a)(2) 受第(1)款约束的增加应包括根据第11453条和第11453.05条规定提供的任何增加。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b)(a)款所要求的指定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以增加本章项下援助受领人的CalFresh配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c) 部门应在其提交(d)款所要求的调查报告后,不迟于60天通知联邦政府根据(a)款作出的指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9(d)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部门应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本章项下作出的最高援助款项指定为能源援助款项,以增加本章项下援助受领人的CalFresh配额。

Section § 11450.1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青年管理局或县少年管教机构通知部门某未成年人将被监禁30天或更长时间,部门必须核查该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通过第11450条获得经济援助。如果家庭确实获得援助,部门需要在下个月开始之前,通知该青少年居住地的县福利办公室。

每当部门根据第857条或第1764.5条获悉某未成年人将被连续监禁至少30天时,部门应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属于根据第11450条正在领取福利的家庭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如果确定根据本条确定的儿童属于根据第11450条正在领取援助的家庭成员,部门应在青年管理局或县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县少年管教机构收到通知后的次月第一天之前,通知该被监禁青少年居住地的县福利部门。

Section § 11450.11

Explanation
如果县福利部门得知一名被监禁的儿童是一个领取公共援助的家庭的成员,他们必须设法追回任何错误支付的额外款项。

Section § 1145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家庭申请援助的收入标准。如果一个家庭的收入,在扣除每位工作成员前450美元的收入津贴后,超过了某个特定门槛,就不能获得资格。如果另一条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收入豁免规则发生变化,这450美元的豁免金额也会相应调整。

申请援助的家庭,如果其预期收入在扣除任何豁免或与残疾相关的收入后,等于或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援助金,则不符合资格。对于已经获得援助的家庭,如果其收入在允许的豁免后,超过了特定条款中的报告限额,他们将失去资格。这些规定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2(a)(1) 申请家庭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除非该家庭的收入,扣除每名受雇人员的前四百五十美元 ($450) 的劳动收入后,低于第11452条规定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2(a)(2) 如果第11451.5条 (c) 款规定的收入豁免有后续变更,本条规定的劳动收入豁免金额应等额变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2(b) 申请家庭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如果合理预期的收入,减去豁免收入,并排除第11451.5条豁免的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和劳动收入,等于或超过第11450条规定的最高援助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2(c) 受援家庭不符合本章规定的进一步援助资格,如果合理预期的收入,减去豁免收入,超过第11265.3条和第11265.47条规定的收入报告门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2(d) 本条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45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成年人从援助单位中移除时,如何计算接受公共援助家庭的援助金额。最高援助支付额将根据被移除成年人在六个月内的收入进行调整,并减去任何豁免收入。援助可以现金或凭证形式发放,具体取决于县的决定。这项规定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各县必须在2013年10月1日前开始实行半年度报告。一旦实施,各县必须向主任证明其合规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3(a) 在根据第11320.15条计算援助单位有权获得的援助金额时,经调整以反映将一名或多名成年人从援助单位中移除后的最高援助支付额,应扣除从援助单位中移除的一名或多名成年人的总收入,该总收入根据第11265.1、11265.2和11265.3条确定为半年度期间的收入,并减去根据第11451.5条豁免的任何金额。援助可以现金或凭证形式提供,由县选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3(b)(1) 本节应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县应根据增加本节的法案,不迟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半年度报告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3(b)(2) 在实施第 (1) 款所述内容后,每个县应向主任提供一份证明,证明该县已实施半年度报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3(b)(3) 在提交第 (2) 款所述证明后,县应遵守本节的半年度报告规定。

Section § 1145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法律颁布约两个月后,1993年6月30日发放的最高援助金将减少2.7%。这一变更优先于任何其他关于援助金金额的现有法律。

Section § 1145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家庭如何被划分为援助单位,以确定获得援助金的资格。一个援助单位必须包括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照护亲属,或一名孕妇,或两者兼有。它还必须包括与该儿童居住在同一住所的符合条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但某些罪犯除外。此外,该单位可选择性地包括非父母照护人、配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非兄弟姐妹。如果多个援助单位居住在同一住所,当他们有共同的照护人、照护人之间结婚,或者他们都是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父母时,这些单位将被合并。根据部门规定,“照护亲属”是指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a) 为确定本章项下的资格,以及为计算第11450条项下的援助金金额,家庭应被划分为援助单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b) 每个援助单位应包括以下人员中的至少一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b)(1) 以下各项中的每一项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b)(1)(A) 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b)(1)(B) 一名原本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照护亲属,该儿童未根据第11250条获得援助,因为该儿童正在根据《社会保障法》第XVI篇(《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16分章(第1381条起))获得福利,或根据第11364条或第11387条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付款,或根据第11461条获得寄养照护付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b)(2) 一名孕妇,该孕妇有资格根据第11450条 (c) 款获得付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c) 每个援助单位,除满足 (b) 款的要求外,还应包括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符合条件的父母,以及该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当这些人员与该符合条件的儿童居住在同一住所时。本款不适用于任何被定罪的罪犯,该罪犯被允许作为法院判决的一部分居住在符合条件的儿童的家中,并且根据第11250条被视为缺席父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d) 援助单位可根据组成该援助单位的家庭的选择,还包括符合条件的儿童的非父母照护亲属、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父母的配偶、由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照护亲属照护的、原本符合条件的非兄弟姐妹儿童,以及根据 (c) 款豁免的替代判决罪犯父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e) 如果两个或更多援助单位居住在同一住所,当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它们应合并为一个援助单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e)(1) 符合条件的儿童有共同的照护亲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e)(2) 一名照护亲属与另一名照护亲属结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e)(3) 两名照护亲属是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父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6(f) 就本条而言,“照护亲属”指父母或其他亲属,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所定义,负责并控制儿童的人。

Section § 1145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本法生效50天后的第一个月开始,1994年6月30日确定的最高援助金金额将减少2.3%。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都将执行此项削减。

Section § 1145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最高援助金时,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不计入贫困家庭成员,除非他们符合特定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为他们收到的任何子女抚养费将全额支付给家庭,并且在计算援助资格时不会被视为家庭收入。

各县必须将此规定告知申请人和接受者。如果需要,州福利部门和子女抚养部门都必须寻求联邦豁免。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的认定会在常规资格审查期间进行,除非有必要提前报告变更。

这项法律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a)(1) 为确定第11450条 (a) 款规定的最高援助金,且仅为此目的,同一家庭中需要帮助的人员数量不应包括 (d) 款所定义的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a)(2) 为 (d) 款所述子女收到的任何子女抚养费应百分之百支付给援助单位。为该子女收到的任何子女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的援助金额时,不应被视为家庭收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b) 各县福利部门应书面通知根据本章申请援助的申请人本条的规定。县福利部门还应在重新确定资格时或更早,书面通知根据本章接受援助的接受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c) 本部门和子女抚养服务部应各自寻求所有必要的联邦豁免以实施本条。如果联邦豁免被认为必要,本条仅在联邦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d) 就本条而言,“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子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d)(1) 他或她与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共同生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d)(2) 他或她是收到子女抚养费的子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d)(3) 为该子女收到的每月子女抚养费高于该子女根据第11450条将获得的每月援助金额。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d)(4) 援助单位的父母或照护亲属已书面请求不将该子女计入用于计算最高援助金的需要帮助的人员数量中。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e)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e)(d) 款所定义的子女是否为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的认定,应仅在年度资格重新确定和半年度报告处理的同时进行或重新评估,除非县已确定存在正当理由可在不同时间进行认定,即当父母或照护亲属根据第11265.3条或第11265.47条在中期自愿报告子女抚养费已减少或终止时。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17(f) 本条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450.0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对某些县(称为第2区域)的援助金削减4.9%。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本规定仍然适用。削减是基于通常规定最高援助金金额的特定条款。

削减措施的有效期至1998年10月31日,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实施削减需要联邦豁免,并且只要豁免有效,削减就会持续。如果获得此类豁免的要求发生变化,或者由于联邦法律变更而不再需要豁免,则本节的豁免申请程序将不适用。

本法律将在收到联邦批准或联邦法律变更允许各州在不危及联邦资金的情况下削减付款后的次月生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不得早于1995年10月1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依照第11450条 (a) 款 (1) 项规定的最高援助金,经第11450.01条 (a) 款和 (b) 款、第11450.015条以及第11450.017条削减后,对于第11452.018条中规定的第2区域县,应削减4.9%。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8(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截至1998年10月31日,依照第11450条 (a) 款 (1) 项规定的最高援助金,经第11450.01条 (a) 款和 (b) 款、第11450.015条、第11450.017条以及 (a) 款削减后,应削减4.9%。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8(c) 在实施 (a) 款和 (b) 款规定的削减之前,主管部门应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申请并获得对《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a(c)(1)条的豁免。削减应在豁免获批的范围内实施,并且仅在豁免有效期间实施。如果《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15条规定的联邦豁免程序或第1396a(c)条被废止或修改,以致实施 (a) 款或 (b) 款不再需要豁免,则本款不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8(d) 本条应生效,并且 (a) 款和 (b) 款规定的削减应在收到联邦批准后30天的次月第一天,或在联邦法律变更允许各州在不危及《社会保障法》第XIX章项下联邦资金的情况下削减援助金后30天的次月第一天开始,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不得早于1995年10月1日。

Section § 11450.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允许各州在不损失联邦资金的情况下减少援助金,那么通常的援助金削减将不适用于某些家庭。具体来说,如果与受助儿童同住的所有父母或照护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是残疾人并领取州福利;是非父母的照护人且未被纳入援助单位;或者正在领取州残疾保险或工伤临时残疾福利,那么援助金削减将不会被执行。
在联邦法律变更90天后的次月第一天起生效,该变更允许各州在不影响《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XIX分章(自第1396条起)所载《社会保障法》第XIX篇项下的联邦资金的情况下减少援助款项,届时,当受助儿童家中所有受助儿童的父母或照护亲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第11450.01、11450.015和第11450.017条中规定的最高援助款项削减将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9(a) 该个人为残疾人,并根据第12200条或第12300条领取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9(b) 该个人为非父母照护人,且未与该儿童一同纳入援助单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19(c) 该个人为残疾人,并正在领取州残疾保险福利或工人赔偿临时残疾福利。

Section § 11450.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2018年7月1日的规定,最高财政援助金将增加10%。它还指出,各县因这项增加而分摊的费用将受第15200条中的另一项法律准则管辖。

Section § 11450.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目标,即在2018-19、2019-20和2020-21财政年度期间逐步提高CalWORKs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该计划旨在将这些支付提高到对于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联邦贫困线的50%。第一次提高是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10%增长。第二步旨在弥补当前援助水平与目标联邦贫困线百分比之间的一半差距,第三步则旨在完全弥补这一差距。然而,自2018年7月1日起,这些增长取决于州预算中的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2(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18-19、2019-20和2020-21财政年度提高CalWORKs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或直到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达到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联邦贫困线的50%。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2(b) 作为实现此目标的第一步,立法机关正在采纳对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增加10%的措施,该措施将于2019年4月1日生效,具体规定见第11450.021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2(c) 对于第二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提高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以缩小在采取第二步之前的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与该年度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目标的联邦贫困线50%之间的一半差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2(d) 对于第三步,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提高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以完全弥补在采取第三步之前的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与该年度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目标的联邦贫困线50%之间的差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2(e) 2018年7月1日之后对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的任何提高,均取决于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

Section § 11450.02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共援助的最高援助金,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具体金额根据援助单位规模而定。援助金分为两个区域:区域1和区域2,每个区域的支付金额不同。例如,区域1的单人家庭,如果符合豁免条件,可获得606美元;如果不符合豁免条件,则获得550美元。在区域2,相应的金额分别为576美元和520美元。家庭规模越大,获得的援助金越多,本节列出了最多十人或更多规模的家庭的不同金额。“区域1”和“区域2”的定义见另一条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根据第11450条(a)款第(1)项于2019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应规定如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3(b) 就本条而言,“区域1”和“区域2”具有与第11452.018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450.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自2014年起,在数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最高援助金进行增加的有序时间表。它明确了不同时间点的百分比增幅,例如2014年增加5%,以及2016年至2024年间的进一步增加。

本法律涉及使用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支持子账户的资金来支持这些援助金的增加。它规定了财政局长每年必须进行的财务计算,以确定是否可行进一步增加援助金。如果增长收入充足,将按计划计算并实施进一步的增加。各县无需分担与这些增加相关的费用,确保援助金的提高完全由州政府资助。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第11450.02条 (b) 款的规定,应增加5%。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2) 自2015年4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4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 (1) 款的规定,应增加5%。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3) 自2016年10月1日起生效,截至2016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 (2) 款的规定,应增加1.43%。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4)(A)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本章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家庭应获得增加的援助金,这与废止截至2016年1月1日生效的原第11450.04条(即“最高家庭补助金规则”)相符。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4)(A)(B) 鉴于该废止导致援助金成本增加,存入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支持子账户的资金应根据第17601.50条分配给各县,具体如下: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4)(A)(B)(i) 一亿零七百零四万七千美元 ($107,047,000),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含)期间。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4)(A)(B)(ii) 两亿两千三百四十五万四千美元 ($223,454,000),用于2017-18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5) 自2021年10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1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 (3) 款的规定,应增加5.3%。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6) 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 (5) 款的规定,应增加11%。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7) 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3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 (6) 款的规定,应增加3.6%。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a)(8) 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截至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依照 (7) 款的规定,应增加0.3%。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 自2014年起,此后每年,在1月10日或之前以及在5月14日或之前,财政局长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1) 估算根据第17606.10条 (f) 款规定将存入地方收入基金的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支持子账户的当前财政年度和下一个财政年度的增长收入金额,以及从以前财政年度结转到该子账户的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2) 对于当前财政年度和下一个财政年度,确定提供 (a) 款所述增长以及此后仅根据本条提供的最高援助金的任何其他增长的总成本,在根据与案件量变化相关的CalWORKs成本的最新预测进行调整后,如州社会服务部编制并随年度州长预算和随后的五月修订更新发布的当地援助补助金估算所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3) 如果 (1) 款中估算的金额加上根据第17600.15条 (e) 款 (3) 项预计在当前财政年度存入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支持子账户的金额大于 (2) 款中确定的金额,则差额应用于计算CalWORKs最高援助金标准的百分比增长,该增长可以在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持续获得全额资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4) 如果 (1) 款中估算的金额加上根据第17600.15条 (e) 款 (3) 项预计在当前财政年度存入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支持子账户的金额等于或小于 (2) 款中确定的金额,则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根据本条规定,不应提供CalWORKs最高援助金标准的额外增长。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5)(A) 自2014-15财政年度起及此后的所有财政年度,如果截至五月修订时,(1) 款或 (2) 款(或两者)中确定的估算金额发生变化,并作为最终预算的一部分颁布,财政局长应使用五月修订中使用的相同方法,重复执行 (3) 款和 (4) 款所述的计算,并使用已颁布预算中假定的收入预测和补助金成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5(b)(5)(A)(B) 如果根据 (A) 项要求进行计算,财政部应在《预算案》颁布后,向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报告此计算结果。

Section § 11450.0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9-20财政年度起,加州各县如何分担最高援助金调整的费用。如果这些援助金发生变化,各县应分担的份额将根据总变化额与同年加州必需品指数增长额中较低者来计算。这适用于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单次或多次调整,但不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前进行的变更,或根据第11450.025条进行的变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6(a) 自2019-20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如果根据第11450条(a)款第(1)项对最高援助金进行增量调整,则各县根据第15200条规定应承担的该调整份额,应以该调整生效财政年度的总增量调整额或根据第11453条加州必需品指数的增长额中较低者为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6(b) 如果在单个财政年度内,根据第11450条(a)款第(1)项对最高援助金进行不止一次增量调整,则各县根据第15200条规定应承担的这些合并调整的份额,应以这些调整生效财政年度的总合并增量调整额或根据第11453条加州必需品指数的增长额中较低者为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6(c) 本条不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对最高援助金进行的任何增量增加或减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6(d)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1450.025条对最高援助金进行的任何增量增加或减少。

Section § 11450.02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确保参与CalWORKs计划的家庭不会陷入深度贫困,深度贫困的定义是生活在联邦贫困线50%或以下。该法律旨在逐步增加向家庭提供的最高援助金,其中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额外增加10%,此前已有一次增长。从2023年开始,社会服务部必须每年报告并在网上公布这些援助金与联邦贫困线的比较情况,以帮助立法者追踪进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7(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在年度预算案拨款后,CalWORKs计划中的最高援助金足以确保没有儿童生活在深度贫困中。如第11450.022节所述,立法机构的意图是增加CalWORKs最高援助金,直至最高援助金水平达到联邦贫困线对于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50%,同时考虑到有未受援助家庭成员的家庭以及这些家庭中的儿童获得按比例减少的补助金的情况。立法机构的进一步意图是,在年度预算案拨款后,最高援助金应根据联邦贫困线的增长而增加,以继续确保没有儿童生活在深度贫困中。就本款而言,“深度贫困”指处于或低于联邦贫困线50%的水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第11450节(a)款(1)项所述的、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援助金,如第11450.025节所规定,应在第11450.025节(a)款(6)项规定的11%增长之外,再增加1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0.027(c) 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及此后每年1月10日或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应以书面形式向立法机构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以及在该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一份展示,显示CalWORKs最高援助金金额与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联邦贫困线之间的比较。

Section § 11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使用自己的资金,为贫困儿童的照护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它还允许州和县使用他们的资金,为家庭的适当照护提供所需的额外援助。

Section § 11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计算家庭收入以获得某些福利时,哪些类型的收入不被计入。如果您的残疾非劳动收入为225美元或更少,您可以将所有这些收入以及部分劳动收入从计算中排除。如果您的残疾相关非劳动收入超过225美元,您可以排除前225美元以及您额外劳动收入的一半。非劳动收入指的是来自残疾保险、社会保障残疾、退伍军人残疾、临时工伤补偿或私人残疾福利的收入,而劳动收入则包括工资、薪金和商业利润。这项法律原定于2020年6月1日失效,除非其执行所需的系统更新在此日期之后完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 以下收入在根据第11450条(a)款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豁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 如果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不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225),则以下两项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A) 所有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加上任何未另行豁免的劳动收入,其金额等于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与二百二十五美元($225)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B) 所有未另行豁免的劳动收入中,超出(A)项中用于弥补差额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 如果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225),则以下两项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A) 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中的前二百二十五美元($225)的全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B) 所有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 就本条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1) 劳动收入指以工资、薪金、雇主提供的病假福利、佣金或从商业企业或农业等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形式收到的总收入,其中收款人以自雇人士或雇员身份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2) 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指州残疾保险福利、私人残疾保险福利、临时工伤补偿福利、社会保障残疾福利以及任何退伍军人残疾补偿。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3) 非劳动收入指未在第(1)或(2)款中描述的任何收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 本条应于2020年6月1日或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由增加本款的法案第60条所增设的第11451.5条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失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计算家庭收入以获取援助时,某些类型收入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家庭的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为225美元或更少,这部分收入以及一些劳动收入将在一定限额内获得豁免。如果金额超过225美元,则只有最初的225美元获得豁免,并且一部分劳动收入也将被排除在外。豁免金额将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在三年内逐步增加。法律还进一步定义了什么是劳动收入和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例如工资或社会保障福利。本法律将于2024年10月1日失效,除非特定的自动化系统能够在此之前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以下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豁免,适用于第11450条(a)款的目的: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 如果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不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则以下两项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A) 所有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加上任何其他未豁免的劳动收入金额,该金额等于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金额与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B) 所有其他未豁免的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超出为弥补(A)项中应用的差额所使用的金额的部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 如果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则以下两项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A) 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中的最初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的全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B) 所有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 就本条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1) 劳动收入指以工资、薪金、雇主提供的病假福利、佣金或商业企业或农业等活动利润形式收到的总收入,接受者作为个体经营者或雇员参与其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2) 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指州残疾保险福利、私人残疾保险福利、临时工伤赔偿福利、社会保障残疾福利以及任何退伍军人残疾补偿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3) 非劳动收入指未在第(1)或(2)款中描述的任何收入。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a)款中规定的每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增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1) 自本条根据(d)款生效之日起,增至五百美元 ($5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2) 自本条根据(d)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增至五百五十美元 ($55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3) 自本条根据(d)款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增至六百美元 ($6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d) 本条应于2020年6月1日生效,或当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条所需的自动化功能时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e) 本条应于2024年10月1日失效,或当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SAWS) 能够执行实施第11451.5条(由增加本款的法案所增设)所需的自动化功能时失效,以较晚者为准,并在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14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计算家庭福利金收入时,某些类型的收入如何被排除在外。如果一个家庭的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为225美元或更少,他们可以排除所有这部分收入以及一部分劳动收入,再加上任何额外劳动收入的一半。如果超过225美元,则只能排除225美元的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以及所有劳动收入的一半。“劳动收入”指的是工资、薪金以及工作或自营职业的利润。“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包括州残疾保险、社会保障残疾福利和退伍军人福利等。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的排除限额将在三年内逐步提高,从2024年的500美元开始,次年增至550美元,第三年达到600美元。这项政策将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或者在州政府确认能够自动化这些变更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以下收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予免除,以适用第11450条(a)款的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 如果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不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则包括以下两项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A) 所有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加上任何未另行免除的劳动收入,其金额等于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金额与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之间的差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1)(B) 所有未另行免除的劳动收入中,超出为满足(A)项中适用的差额而使用的金额的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 如果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超过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则包括以下两项金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A) 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中最初的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的全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a)(2)(B) 所有劳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 就本条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1) 劳动收入指作为工资、薪金、雇主提供的病假福利、佣金,或从受益人作为个体经营者或雇员从事的商业企业或农业等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的总收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2) 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指州残疾保险福利、私人残疾保险福利、临时工伤补偿福利、社会保障残疾福利、带薪家庭假福利以及任何退伍军人残疾补偿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b)(3) 非劳动收入指(1)款或(2)款中未描述的任何收入。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a)款中规定的每笔二百二十五美元 ($225) 金额应按以下方式增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1) 自本条根据(d)款生效之日起,增至五百美元 ($5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2) 自本条根据(d)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增至五百五十美元 ($55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c)(3) 自本条根据(d)款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增至六百美元 ($600)。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1.5(d) 本条应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或在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SAWS) 能够执行实施本条所需的自动化操作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1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必须遵守的基本护理最低标准,这些标准会根据生活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家庭能够获得安全住房、基本公用事业、充足食物、维持健康和体面的衣物,以及其他地方未涵盖的医疗需求津贴。法律列出了根据贫困人数确定的家庭具体金额,并明确指出某些过去的财政年度未包含生活费用调整。从1992年到1996年,只实施了计算出的生活费用调整的70%。此外,还包括针对经常性和一次性紧急需求的特别津贴。法律要求根据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在加州全境统一实施。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 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应分发给各县,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这些标准根据本节所列的附表确定,并根据第11453节的规定进行生活费用增减调整,该附表旨在确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A) 安全、健康的住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B) 维持健康和体面的最低限度衣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C) 符合国家研究委员会推荐膳食津贴的低成本充足食物预算。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D) 公用事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E) 其他项目,包括家庭运营、教育及杂项、娱乐、个人需求和保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1)(F) 基本医疗、牙科或其他补救护理津贴,但以公共开支未另行提供者为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a)(2) 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附表如下:
同一家庭中符合条件的
贫困人数
最低基本
充足护理标准
 1  ........................
$  341
 2  ........................
   560
 3  ........................
   694
 4  ........................
   824
 5  ........................
   940
 6  ........................
 1,057
 7  ........................
 1,160
 8  ........................
 1,265
 9  ........................
 1,371
10  ........................
 1,489
每增加一名贫困人员,另加十四美元 ($14)。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3)(A) 对于1990-91和1991-92财政年度,本节不应进行任何调整以反映生活费用的任何变化。根据本分段取消生活费用调整应满足第11453.05节的要求,且不应根据该节进行进一步的削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3)(A)(B) 根据第11453节,本节对1991-92财政年度及任何后续财政年度的任何生活费用调整,不应包括反映1990-91和1991-92财政年度生活费用增长的任何调整。

Section § 11452.0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各县的最低基本护理标准,根据1990年的租金数据,对住房成本的区域差异进行了调整。各县被划分为两个区域:区域1包括租金较高(至少400美元)的县,这些县的标准没有降低。区域1包括阿拉米达、洛杉矶和旧金山等主要县。

区域2包括租金较低(低于400美元)的县。对于这些县,护理标准降低4.9%。区域2包括弗雷斯诺、里弗赛德和萨克拉门托等县。只要另一相关条款11450.018(a)生效,本条款就有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第11452条所规定并根据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应为每个县进行更改,以反映根据1990年十年一次人口普查数据报告的每个县最低四分位租金所确定的住房成本区域差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 各县被划分为两个区域之一,这些区域内各县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按以下方式降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 区域1应包括所有最低四分位租金为四百美元 (400) 或以上的县。区域1内的县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不应有任何降低。区域1应由以下县组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A) 阿拉米达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B) 康特拉科斯塔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C) 洛杉矶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D) 马林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E) 蒙特雷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F) 纳帕县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G) 奥兰治县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H) 圣迭戈县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I) 旧金山县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J) 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K) 圣马特奥县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L) 圣巴巴拉县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M) 圣克拉拉县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N) 圣克鲁斯县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O) 索拉诺县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P) 索诺马县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1)(Q) 文图拉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 区域2应包括所有最低四分位租金低于四百美元 (400) 的县。区域2内的县的最低基本充足护理标准应降低4.9%。区域2应由以下县组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A) 阿尔派恩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B) 阿马多尔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C) 比尤特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D) 卡拉维拉斯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E) 科卢萨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F) 德尔诺特县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G) 埃尔多拉多县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H) 弗雷斯诺县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I) 格伦县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J) 洪堡县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K) 因皮里尔县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L) 因约县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M) 克恩县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N) 金斯县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O) 莱克县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P) 拉森县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Q) 马德拉县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R) 马里波萨县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S) 门多西诺县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T) 默塞德县
(U)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U) 莫多克县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V) 莫诺县
(W)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W) 内华达县
(X)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X) 普莱瑟县
(Y)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Y) 普卢马斯县
(Z)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b)(2)(Z) 里弗赛德县
(AA) 萨克拉门托县
(AB) 圣贝尼托县
(AC) 圣贝纳迪诺县
(AD) 圣华金县
(AE) 沙斯塔县
(AF) 塞拉县
(AG) 锡斯基尤县
(AH) 斯坦尼斯劳斯县
(AI) 萨特县
(AJ) 特哈马县
(AK) 特里尼蒂县
(AL) 图莱里县
(AM) 图奥勒米县
(AN) 约洛县
(AO) 尤巴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2.018(c) 本节应在第11450.018条 (a) 款生效期间生效。

Section § 11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根据低收入消费者生活成本的变化调整某些财政援助金额。这些调整是使用加州必需品指数计算的,其中考虑了食品、服装、燃料、公用事业、租金和交通等费用。

从 2000 年到 2004 年,调整在 10 月进行,但通常在 7 月进行,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在计算中,会使用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加权百分比变化得出的每个支出类别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年份,这些调整被推迟或暂停,例如在 1990 年代的各个财政年度以及 2005-2010 年期间。2010 年之后,调整不再是自动的,需要立法机关明确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a) 除非 (c) 款另有规定,第 11452 条和第 11450 条 (a) 款规定的金额应由部门每年调整,以反映生活成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这些调整应于每年 7 月 1 日生效,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对于包括 2000-01 财政年度至 2003-04 财政年度在内的期间,这些调整应于每年 10 月 1 日生效。生活成本调整应由财政部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的变化计算,本节所指的加州必需品指数是指低收入消费者在食品、服装、燃料、公用事业、租金和交通方面的加权平均变化。加州必需品指数年度调整的计算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a)(1) 加州必需品指数中用于计算年度补助金调整的每个支出类别的基期支出金额为:
食品 ........................
$ 3,027
服装(衣物和保养) ........................
406
燃料及其他公用事业 ........................
529
住宅租金 ........................
4,883
交通 ........................
1,757
总计 ........................
$10,602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2) 根据美国劳工部劳工统计局发布的《所有城市消费者物价指数》的适当组成部分,应确定生活成本调整生效年份之前 12 月份结束的 12 个月期间的百分比变化,对于 (a) 款中指定的每个支出类别,在以下地理区域内:洛杉矶-长滩-阿纳海姆、旧金山-奥克兰、圣地亚哥,以及在劳工统计局提供统计有效信息的情况下,州内包括本章下不少于 80% 受援者的其他地理区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3) 使用州工业关系部用于计算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 (CCPI) 的每个区域的适用加权因子,计算 (a) 款中指定的每个支出类别的加权百分比变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4) 计算 (a) 款中每个支出类别的类别调整系数,方法是 (1) 将段落 (2) 中确定的适用加权百分比变化加上 100,然后 (2) 将总和除以 100。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5) 确定当年的支出金额,方法是将前一年确定的每个支出金额乘以段落 (4) 中确定的适用类别调整系数。

Section § 1145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22年7月1日开始,以及此后每年,针对特定社会服务的最高援助金将根据生活成本进行调整。这些调整每年10月1日生效,并由加州必需品指数的变化决定。 然而,除非年度预算案另有规定,从2022年开始并持续到后续年份,生活成本调整实际上将是0%。

Section § 114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即使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加州领取公共援助的人们仍能获得购买食物的帮助。如果联邦法律不再允许提供CalFresh福利(加州版本的食品券),这些福利将转换为现金支付给受助人。然而,这项改变不得导致州或县的支出超过特定过去一年(称为“基准年”)的支出。法律解释了如何支付这些福利,以及如果成本超过“基准年”的成本应如何处理。“CalFresh福利的额外价值”指的是可以作为现金而非食品券发放的金额,“州和县总支出”是指扣除联邦拨款后的总开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a) 本节旨在确保通过联邦补充营养援助计划(Supplemental Nutrition Assistance Program)(《美国法典》第7编第51章(自第2011条起))下的CalFresh福利所提供的食物购买力,应继续提供给本章项下的援助受助人,如果、何时以及在联邦法律修订以排除向此类受助人提供CalFresh福利,但明确允许将此类福利的等价物作为现金福利提供给此类受助人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b) 本节的进一步意图是,通过以以下方式完成CalFresh福利的转换,即该转换不会导致州和县的援助成本超过基准年的成本(基准年定义见本节下文),从而保护州和县的财政利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c) 如果联邦法律修订以排除根据联邦补充营养援助计划向本章项下的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提供CalFresh福利,当该联邦法律生效时,以下将CalFresh福利转换为现金福利的规定中,凡符合本节意图的,应立即生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c)(1) CalFresh福利的额外价值应除根据第11450条(a)款应支付的金额外另行支付,但前提是根据该条和本节的州和县总支出不超过基准年成本。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c)(2) 如果根据第11450条(a)款和本节在任何财政年度的州和县总支出,由于本节(c)款(1)项的实施,导致超过基准年此类支出的总额,则根据本节支付的CalFresh福利的额外价值应按比例削减,削减金额应使该条和本节项下的州和县总支出减少到与基准年州和县总支出相等的金额。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d) 就本节而言,“基准年”指联邦法律指定为确定根据《社会保障法》第4编A部分实施的计划的非联邦支出限额的年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e) 就本节而言,“CalFresh福利的额外价值”指联邦法律允许向特定规模的儿童或家庭支付的美元金额,作为替代联邦补充营养援助计划福利的现金福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3.1(f) 就本节而言,“州和县总支出”定义为根据第11450条(a)款和本节进行的支出,扣除任何联邦报销或抵免后,并排除根据第11453条支付的任何生活费用增长额。

Section § 11453.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家庭领取福利,并且其中一位父母或负责照顾孩子的亲属已连续至少三个月受到处罚,那么县政府将直接支付一些账单。这些付款至少包括租金和水电费,并且县政府会一直这样做,直到该人不再受处罚为止。

Section § 11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或照护亲属在累计获得特定福利援助(包括本计划或任何相关的联邦计划,如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达到48个月后,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援助,计算时间从1998年开始。但是,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年满60岁或以上、因残疾严重影响就业能力、或因特定原因无法工作且过去曾配合福利转就业计划,则此时间限制不适用。该法律已于2022年5月1日或当必要的系统能够支持新变更时(以较晚者为准)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a) 父母或照护亲属在累计获得本章规定援助或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自第401条起)(42 U.S.C. Sec. 601 et seq.)规定的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从任何州获得的援助达到48个月后,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本章规定的援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b)(1) 除在(c)款、第11454.5条或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外,自1998年1月1日起至本条生效之日(含该日)在本章下获得的所有援助月份,均应计入(a)款所述的48个月时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b)(2) 自1998年1月1日起至本条生效之日(含该日),在任何州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自第401条起)(42 U.S.C. Sec. 601 et seq.)规定的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获得的所有援助月份,均应计入(a)款所述的48个月时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 当受援助儿童的所有居住在该儿童家中的父母或照护亲属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时,(a)款和(b)款的(1)项不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1) 他们年满60岁或以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2) 他们符合第11320.3条(b)款的(4)项或(5)项中规定的条件之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3) 他们未被纳入援助单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4) 他们正在领取第12200条或第12300条规定的福利、州伤残保险福利或工人赔偿临时伤残保险,如果该伤残严重损害了受助人正常就业或参与福利转就业活动的能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5) 经县根据对个人的评估确定,他们无法维持就业或参与福利转就业活动,并且该个人有参与并充分配合福利转就业活动的历史。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 本条自2022年5月1日起失效,或自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款所增设的第11454条所需的自动化操作之日起失效,以较晚者为准,并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5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父母或照护亲属在该计划下获得援助的最长期限为 60 个月。这包括自 1998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加州或任何其他州根据“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获得的援助。

对于 60 岁以上、有某些残疾或有其他特定情况导致工作能力受限的人,存在例外。如果父母或照护亲属符合这些条件,则 60 个月的限制不适用。

此外,法律允许一次性程序,将曾因达到旧的 48 个月时限而被排除在外的 CalWORKs 前受助人重新加入援助单位,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必要信息可用,此调整必须自动进行,并且与所需表格相关的剩余操作任务有具体的截止日期。

本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或在实施自动化准备就绪时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a) 父母或照护亲属在根据本章或从任何州根据“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自第401条起)(42 U.S.C. Sec. 601 et seq.))累计获得援助总计达60个月时,不得根据本章获得援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b)(1) 除非在 (c) 款、第 11454.5 条或其他法律中另有规定,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条生效之日(含当日)根据本章获得的所有援助月份,均应计入 (a) 款所述的 60 个月时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b)(2)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条生效之日(含当日),在任何州根据“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A部分(自第401条起)(42 U.S.C. Sec. 601 et seq.))获得的所有援助月份,均应计入 (a) 款所述的 60 个月时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 当受援助儿童家中所有父母或照护亲属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时,(a) 款和 (b) 款的 (1) 项不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1) 他们年满 60 岁或以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2) 他们符合第 11320.3 条 (b) 款的 (4) 项或 (5) 项中规定的条件之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3) 他们未被纳入援助单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4) 他们正在领取第 12200 条或 12300 条规定的福利、州残疾保险福利或工人赔偿临时残疾保险,如果残疾严重损害了受助人正常就业或参与福利转就业活动的能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c)(5) 经县级机构根据个人评估确定,他们无法维持就业或参与福利转就业活动,并且该个人有参与并充分配合福利转就业活动的历史。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规章或其他州要求,部门应自动化一次性流程,允许曾因先前适用的 48 个月时限而被排除在现有援助单位之外,但 CalWORKs 援助时间少于 60 个月的前 CalWORKs 受助人,在完成资格确定所需的所有信息均已在案件记录中且所有其他资格要求均已满足的情况下,被重新加入现有援助单位。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规章或其他州要求,县级机构不得要求曾因先前适用的 48 个月时限而被排除在现有援助单位之外的前 CalWORKs 受助人填写并提交 CalWORKs 表格 CW 8、CW 8A、CW 2.1NA 或 CW 2.1Q,以便根据 (1) 项将该前受助人加入现有援助单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2)(A)(B) 根据 (1) 项被加入现有援助单位的 CalWORKs 受助人,应在被加入援助单位之日起 60 天内,或在下一次预定的半年度报告或年度重新确定资格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向县级机构填写并提交与子女抚养费相关的 CalWORKs 表格 CW 2.1NA 和 CW 2.1Q。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d)(3) 本款自本条根据 (e) 款生效之日起仅保持生效 120 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e) 本条应于 2022 年 5 月 1 日生效,或在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条所需的自动化功能时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14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福利部门告知那些有60个月领取援助时间限制的受助人关于这项限制。他们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解释受助人如何申请豁免或延长。通知应在申请援助时、年度审查期间,以及特别是在受助人已领取援助54个月后提供。

通知必须包括受助人还有多少个月有资格领取援助,并解释如何对计入60个月限制的时间提出异议。该法律于2022年5月1日生效,如果需要某些自动化系统,则可能更晚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a) 县福利部门应向受第11454条(a)款所述60个月时间限制约束的每位受助人提供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描述该款所述的60个月时间限制以及受助人可申请豁免和延长该时间限制的程序。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b)(a)款所述通知应在个人申请援助时、受助人年度资格重新认定期间,以及在个人已参与总计54个月后且在第57个月结束前至少一次提供,这些月份计入60个月的时间限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c) 本节所述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c)(1) 成年受助人可能有资格获得援助的剩余月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c)(2) 受助人可争议计入60个月时间限制的月数的方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1(d) 本节应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或在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节所需的自动化时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14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福利金领取者在计算援助月份时的例外情况。它列出了在哪些特定情况下,援助月份不计入领取者的限额。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有残疾、是老年人、因照护责任无法工作、参与Cal-Learn等特定计划,或获得子女抚养费全额报销。此外,对于仅领取儿童保育或支持性服务的家庭、居住在失业率高的地区(如美洲原住民保留地)的家庭,以及照护两岁以下儿童的领取者,也提供了例外。然而,以一次性分流付款形式发放的款项仍计入限额。除非根据部门通知,自动化系统需要进一步更新,否则该法律将于2024年10月1日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 任何存在以下情况的月份,均不应计入根据第11454条(a)款以及(b)款第(1)项规定计算的援助领取月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1) 受助人因残疾、或根据第11320.3条(b)款第(3)项规定因高龄、或根据第11320.3条(b)款第(5)项规定因照护责任导致其无法正常就业,而根据第3.2条(自第11320条起)免于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2) 受助人有资格参与、正在参与或免于参与根据第3.5条(自第11331条起)提供的Cal-Learn计划,在Cal-Learn计划实施的任何期间,或正在参与部门批准的另一项青少年父母计划,或是在县福利或缓刑部门监督下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安置在经批准的亲属家中,并因符合第11403条所述条件而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援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3) 该月向受助人提供的现金援助费用已由子女抚养费全额报销,无论该抚养费是在当月还是在任何后续月份收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4) 该家庭曾是本章项下现金援助的受助人,目前仅根据第11323.2条或《教育法典》第一编第六部第二章第15.5条(自第8350条起)领取儿童保育、案件管理或支持性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5)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助人居住在联邦法律定义的印第安保留地,或阿拉斯加原住民村庄,其中居住在印第安保留地或村庄的成年人中至少有50%未就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6) 受助人在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的任何月份领取了CalWORKs援助,并且根据第11320.3条(b)款第(7)项免于参与,或者免于参与且未根据第11320.3条(h)款重新参与(以该条在2020年6月30日的文本为准)。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7) 根据第11320.3条(b)款第(6)项(A)分项第(iv)条规定,受助人因主要负责亲自照护24个月或以下儿童而免于参与福利到工作活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b) 在根据第11266.5条提供一次性分流付款以代替现金援助的情况下,付款发生的月份或根据第11266.5条(f)款计算的月份应计入第11454条规定的限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c) 本条将于2024年10月1日失效,除非通过增加本(c)款的法案所增加的第11454.5条所作的修改,在未更新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SAWS)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在此情况下,本条将于部门通知立法机关SAWS能够执行实施第11454.5条(通过增加本(c)款的法案所增加)所需自动化功能的日期失效,以较晚者为准,并自次年1月1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54.5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领取援助,在特定条件下,某些月份将不计入您领取援助的总时长。这些情况包括因残疾或年龄而获得豁免,参与Cal-Learn等特定项目,援助费用由子女抚养费报销,或作为前援助领取者仅获得托儿或支持服务。如果您居住在某些失业率较高的原住民地区,或者在过去的特定时期内领取援助并获得豁免,这些月份也不会被计算在内。照护幼儿的父母责任,或领取带薪家庭假福利,也符合豁免条件。但是,如果获得一次性付款而非常规援助,则会计入您的援助时长限制。这项法律定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除非在此之前需要进行某些系统更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 存在以下情况的任何月份,不应计入根据第11454条 (a) 款以及 (b) 款第 (1) 项规定接受援助的月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1) 受助人因残疾,或根据第11320.3条 (b) 款第 (3) 项规定因高龄,或根据第11320.3条 (b) 款第 (5) 项规定因照护责任影响其正常就业能力,而根据第3.2条(自第11320条起)免于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2) 受助人有资格参与、正在参与或免于参与根据第3.5条(自第11331条起)规定的Cal-Learn项目,在Cal-Learn项目实施期间的任何时期,或正在参与部门批准的另一项青少年父母项目,或是在县福利或缓刑部门监督下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安置在经批准的亲属家中,并因符合第11403条所述条件而有资格根据本条获得援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3) 该月向受助人提供的现金援助费用已由子女抚养费全额报销,无论该抚养费是在该月还是在任何后续月份收取。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4) 该家庭曾是本章规定的现金援助受助人,目前仅根据第11323.2条或《教育法典》第一编第六部第二章第15.5条(自第8350条起)接受托儿、个案管理或支持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5)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助人居住在联邦法律定义的印第安保留地,或阿拉斯加原住民村庄,其中居住在印第安保留地或村庄的成年人至少有50%未就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6) 受助人在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的任何月份接受了CalWORKs援助,并且根据第11320.3条 (b) 款第 (7) 项免于参与,或者免于参与且未根据第11320.3条 (h) 款重新参与(以该条在2020年6月30日的文本为准)。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7) 受助人免于参与福利转就业活动,因为根据第11320.3条 (b) 款第 (6) 项 (A) 分项第 (iv) 子项,受助人主要负责亲自照护24个月或以下的儿童。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a)(8) 受助人正在领取带薪家庭假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b) 在根据第11266.5条提供一次性分流付款以代替现金援助的情况下,付款月份或根据第11266.5条 (f) 款计算的月份应计入第11454条规定的限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5(c) 本条应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除非增加本条的法案所作的修改在未更新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SAWS) 的情况下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本条应在部门通知立法机关SAWS已更新以执行实施本条所需的自动化功能之日生效。

Section § 1145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解释说,如果一个县内因某些福利援助时限豁免而获得援助的家庭数量超过20%,那么该县必须用自己的资金而非联邦资金来支付这笔援助。但是,如果全州范围内获得豁免的家庭总数在20%或以下,则此规定不适用。

法律允许州政府决定一个县超出此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这可能导致减少或免除该县的财政责任。立法机关希望确保州政府遵守联邦对困难豁免的限制,各县不会受到不公平的惩罚,并且受助人无论属于哪个县,都能获得困难豁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a) 尽管有第15200条规定,在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确定的期间内,为衡量时限困难豁免的目的,如果县内受援助家庭数量中,根据第11454条(c)款第(1)、(2)、(4)和(5)项以及第11454.5条(a)款规定的援助时限豁免超出20%的范围,则县应负责支付根据第11450条本应通过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支付的援助金额,对于在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确定的、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超出20%困难豁免的、根据第11454条(c)款第(1)、(2)、(4)和(5)项或第11454.5条(a)款获得豁免的那些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b) 如果在该期间内全州受援助家庭的百分比为20%或更低,则(a)款不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c) 本部门可认定某县超出(a)款规定的20%限制具有正当理由。在此认定下,县应承担的份额可由本部门减少或豁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第10544.317条中规定的指导委员会审查本规定,以确保: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d)(1) 州不超出联邦法律规定的困难豁免限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d)(2) 各县不会因其无法控制的情况而受到惩罚,并且确保全州在百分比分配上的灵活性。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4.6(d)(3) 受助人无论其原籍县为何,均可获得困难豁免。

Section § 11455

Explanation
如果儿童在当月的第一天符合获得经济援助的条件,他们将获得整个月的援助金。

Section § 114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第11477条指定,非监护父母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必须支付给当地子女抚养机构,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家庭。这些款项随后会转交给提供援助的县级部门,直到新的程序到位。

子女抚养服务部将与相关团体合作,制定符合联邦法律的征收和分配这些款项的程序。

如果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未来的抚养义务,那么只有在当前和逾期未付的抚养费全部结清后,才能用于未来的月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7(a) 根据第11477条已作出转让的非监护父母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应直接支付给地方子女抚养机构,不得直接支付给家庭。缺席父母的抚养费,当由任何公职人员或机构征收或通过其支付时,应转交至根据本章提供援助的县级部门,直至根据 (b) 款建立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7(b) 子女抚养服务部应通过法规,与加州县协会、县福利主任协会、子女抚养主任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同合作,建立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非监护父母抚养费征收和分配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57(c) 如果征收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代表未来月份的规定抚养义务付款,则该金额应适用于此类未来月份。但是,除非已征收的金额完全满足根据第11477条 (a) 款转让的当前月份和所有过去月份的抚养义务,否则此类金额不得适用于未来月份。

Section § 11458

Explanation
县有权因特定原因停止或减少对个人的经济援助。如果州部门指示,他们必须这样做。每当援助暂停时,县必须立即通知州部门说明原因,并确认他们批准了该行动。

Section § 11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寄养服务提供者如何获得照护儿童的报酬,具体是通过对其照护的每名儿童按月支付费用。州政府负责建立支付系统,尽管县和部落组织可以提供协助。支付金额可能因不同的家庭式环境而异。

本部门还可以创建特殊的资助模式,以支持创新的寄养计划,帮助儿童留在家庭般的环境中。如果一个县希望使用替代性资助模式,他们需要承担超出标准费率的任何额外费用。

“照护和监督”意味着提供食物、衣物和教育相关交通等基本需求,同时在某些计划中对行政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接受付款的寄养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既定费率,不得因之前的诉讼而期望增加费用。县可以使用地方资金来增加对特殊需求或费用的支付。

此外,还可以提供特殊费率来照护受剥削的寄养儿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可用的联邦资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1) 寄养服务提供者应按每名儿童每月费率获得报酬,以回报其对安置在其处的AFDC-FC儿童的照护和监督。本部门被指定为单一组织单位,其职责是管理AFDC-FC计划中建立费率的州系统。州职能应由本部门履行,或由本部门授权给县福利部门或根据第10553.1节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履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2) 在第11461节(g)款(1)项所述的家庭式环境中照护儿童的寄养服务提供者,或在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或批准资源家庭中照护儿童的寄养服务提供者,应按第11461节(g)款规定的每名儿童每月费率获得报酬,或在第11461节(h)款(9)项要求的日期或之后,按第11461节(h)款所述的“分级费率结构”制定的费率获得报酬,以适用者为准。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A) 除了管理(a)款(1)项所述的州费率系统外,经县请求并与县协商,本部门应有权开发、实施和批准替代性资助模式,并为创新的AFDC-FC计划或照护和服务模式设定个性化费率,这些模式应符合全州许可和计划要求,为儿童提供替代住宿照护的服务,增强儿童尽可能留在限制最少、最像家庭的环境中的能力,并促进满足个别儿童及其家庭需求和优势的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A)(B) 选择根据本项请求替代性资助模式或个性化费率的县,应支付提供这些创新计划或照护和服务模式的任何额外费用的全部非联邦份额,该额外费用超出根据(a)款建立的州费率系统的非联邦部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A)(C)(i) 提供者应在计划声明中说明县寻求满足的、存在公认需求的创新方法或照护和服务模式。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A)(C)(i)(ii) 请求县应与本部门协商,根据计划声明监督提供者的绩效和成果,以确保创新计划或照护和服务模式的目的将与替代性资助模式或个性化费率相称地实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a)(3)(A)(D)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本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令实施本项,这些信函或指令应免于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审查。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令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最迟不晚于2030年1月1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b) “照护和监督”包括食物、衣物、住所、日常监督、学习用品、儿童个人零用钱、与儿童相关的责任保险、合理探访儿童家庭的交通费,以及儿童在安置时继续就读原学校的合理交通费。本款规定的教育交通费用报销,应根据本部门与县福利和缓刑部门负责人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协商后确定的程序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b)(1) 对于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或持牌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或青少年,“照护和监督”还应包括为提供本款所列项目所需的合理行政和运营活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0(b)(2) 对于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或持牌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或青少年,“照护和监督”还可以包括由计划提供者雇用的社会工作者进行的、不被视为日常监督或行政活动的其他合理活动。

Section § 114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寄养服务的支付费率和调整,包括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各种家庭中的安置。费率根据儿童年龄确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上调。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有专门的护理津贴规定,各县可以有自己的支付系统。

法律解释了基本费率和津贴如何随时间调整,其调整与加州必需品指数等指标挂钩。此外,法律还详细描述了分级费率结构,该结构将护理分为不同级别,并根据对儿童需求和优势的评估提供具体的支付费率。该结构包括能力建设和即时需求资金等组成部分。

此外,对于独立生活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还有确定住房补贴的具体程序,并对各县如何实施这些费率规定了调整和条件。与相关项目的协调和财政参与是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概述了某些财政年度之后的调整,并且与这些规定相关的法规有具体的时间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a) 对于安置在容量为六人或以下的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寄养所、或亲属或无亲属关系的法定监护人的批准住所、或第362.7条所述的无亲属关系的扩大家庭成员的批准住所中的儿童,或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安置在第11400条 (w) 款所定义的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下时间表中的每名儿童每月基本费率应在1989年7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
年龄
基本费率
 0–4 ........................
$  294
 5–8 ........................
$  319
 9–11 ........................
$  340
12–14 ........................
$  378
15–20 ........................
$  412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b)(1) 截至1989年10月1日,任何已实施 (a) 款时间表中规定水平的基本费率的县,应继续按照第15200条 (c) 款的规定,按这些水平获得州政府的参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b)(2) 截至1989年10月1日,任何已实施基本费率超过 (a) 款时间表中规定水平的县,应继续获得与1989年10月1日所获得的相同水平的州政府参与。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a) 款基本费率时间表中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调整: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1) 自1990年1月1日起生效,(a) 款基本费率时间表中的金额应增加12%。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2) 自1990年5月1日起生效,任何未在1990年1月1日将基本费率提高12%的县,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2)(A) 将1989年12月31日生效的、获得州政府参与的基本费率提高12%。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2)(B) 在根据 (A) 项调整后的基本费率基础上,再增加5%。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3)(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自1990年7月1日起生效,针对1990-91财政年度,(a) 款基本费率时间表中的金额应再增加5%。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3)(A)(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3)(A)(B)(A) 项要求的费率增加不适用于根据 (2) 款于1990年5月1日增加的费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 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a) 款基本费率时间表中的金额应增加6%。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款规定的6%增长应追溯至1998年7月1日,适用于所有县,包括 (b) 款 (2) 项适用的任何县,并应适用于所有年龄组的寄养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5)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1998年7月1日之后生效的任何增长应适用于所有县,包括 (b) 款 (2) 项适用的任何县,并应适用于所有年龄组的寄养服务。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A) 除(B)项规定外,自1990年1月1日起,专业护理津贴应按照(g)款所述的基本费率表方法进行调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A)(B) 尽管有第11460条(e)款的规定,对于1993-94财政年度,一笔相当于州财政为家庭寄养所拨款项5%的金额应计入AFDC-FC计划的总增拨资金,以向各县在专业护理领域提供激励和援助。此项拨款应用于但不限于鼓励各县实施或扩大专业护理支付系统,招募和培训寄养父母以安置有特殊护理需求的儿童,以及发展县级系统以鼓励将儿童安置在家庭寄养中。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应尽可能申请联邦财政参与。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A)(C)(i) 尽管有(A)项的规定,专业护理津贴在2011-12或2012-13财政年度不应获得生活成本调整。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A)(C)(i)(ii) 尽管有(i)款的规定,县可以选择在2011-12或2012-13财政年度对其专业护理津贴适用生活成本调整。如果县选择在此期间适用生活成本调整,州不承担该调整的费用。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4)(A)(C)(i)(iii) 如果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县根据(ii)款进行的生活成本调整,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应利用联邦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c)(5) 从2011-12财政年度开始,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本款项下的计划和活动的资金和支出应符合《政府法典》第30025条和第30026.5条的规定。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f)(1) 在本条中,“服装津贴”是指县根据其选择,除了(g)款和(h)款规定的费率之外,为儿童提供额外服装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服装供应和校服或其他制服。资金的频率和水平应根据县确定的儿童需求而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f)(2) 自2011-12财政年度开始,州不再参与除了基本费率之外的任何服装津贴。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g)(1) 尽管有(a)款至(d)款(含)的规定,对于安置在持牌寄养家庭或资源家庭中,或安置在第224.1条所定义的部落批准的家庭中,或安置在第362.7条所述的亲属批准的家庭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批准的家庭中,或自2012年1月1日起安置在第11400条(w)款所定义的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中的儿童,或自2012年1月1日起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下附表中的每名儿童每月基本费率应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或自加利福尼亚州寄养父母协会诉William Lightbourne等人案(美国地区法院C 07-08056 WHA)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最终裁定(上诉期已过)中指定的日期开始,以较早者为准,直至2012年6月30日止生效:
年龄
基本费率
 0–4 ........................
$  609
 5–8 ........................
$  660
 9–11 ........................
$  695
12–14 ........................
$  727
15–20 ........................
$  761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2) 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分项规定的基本费率应于每年7月1日根据适用于每个7月1日所在日历年的加州必需品指数的年度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e)项和(f)项应适用于根据本分项进行的支付。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 (i) 对于2016-17财政年度,部门应与根据第11463条授权的寄养家庭机构费率的制定相协调,制定一个基本费率,以确保安置在第 (1) 款所述的居家环境中的儿童,以及安置在经寄养家庭机构批准的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中的儿童,有资格获得本款规定的相同基本费率。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ii) 根据本款制定的费率不得低于州长2016年5月修订案中提出的费率。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iii) 除非(h)项中建立的分级费率结构适用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否则寄养家庭机构的认证家庭仅在2028年12月31日之前,或自(h)项第 (9) 款要求之日起24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获得本款规定的基本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B) 支付给经寄养家庭机构批准的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的基本费率,应由该机构根据根据第11463条支付给该机构的费率,支付给该认证家庭或资源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基本费率及其确定方式应在法规通过之前以书面指令形式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D) 根据(C)项在书面指令或法规中规定的基本费率应于2029年1月1日或自本节(h)项第 (9) 款要求之日起24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失效。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A) (i) 在年度预算案拨款的前提下,支付给安置在加州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如第11400条(w)项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费率,应辅以住房补贴,该补贴应由部门计算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所在县的2023联邦财政年度两居室公寓公平市场租金的一半与本分项第 (1) 至 (4) 款(含)所确定的费率的30%之间的差额。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A)(ii)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每月获得的费率不得低于本分项第 (1) 至 (4) 款(含)所确定的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A)(B) 根据(A)项的补贴应于2025年7月1日或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CalSAWS) 能够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该补贴时(以较晚者为准)开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A)(C) 根据本节支付的每月住房补贴应添加到支付给安置在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费率中,并应根据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符合补贴资格的月份天数按比例分配。尽管有第11466.24条的规定,根据本款,不应追缴住房补贴的多付款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A)(D) 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CalSAWS合作,开发并实施必要的系统变更,以实施根据(A)项提供的住房补贴。

Section § 1146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获得高质量的照护。它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包括各县、寄养家长协会和社区学院在内的多个团体合作,共同讨论并制定寄养家长的培训要求、经验、留用政策,以及寄养家庭的数量和可用性。

立法机关旨在确保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获得优质照护。因此,州社会服务部受指示与各县、寄养家长协会、社区学院代表、寄养青年组织代表、立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合作,探讨寄养家长的培训要求、经验、留用以及寄养家庭的容量。

Section § 11461.3

Explanation

“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旨在帮助加州亲属照护者获得与寄养服务提供者相同的报酬,即使他们照护的儿童不符合联邦寄养付款的资格。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儿童居住在加州并由县级机构安置,照护者将根据儿童的需求获得报酬。县还可以为服装或特殊照护等提供额外付款。如果照护者收到超额付款,县将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追回这些款项,但会将追回的资金保留在州内。该计划的付款不计入其他福利的收入。在为照护者启动儿童抚养服务之前,机构必须检查是否存在不合作的正当理由,以避免影响家庭补助。如果儿童被安置在州外,只要照护者符合该州的许可要求,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资助。该计划的紧急法规将加快制定,以确保其迅速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a) “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特此设立,旨在使支付给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用于照护安置在其处但不符合AFDC-FC付款资格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居家照护金额,等同于支付给符合AFDC-FC付款资格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b) 除非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第11464条规定,有资格获得更高的双机构费率和补充款(如适用),否则负有付款责任的县应向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支付每名儿童每月费率,该费率按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经评估的照护级别确定,如第11461条(g)款和第11463条所规定;或自第11461条(h)款第(9)项所要求的日期起,按根据第11461条(h)款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制定的费率(如适用)支付,作为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照护和监督(如第11460条(b)款所定义)的回报,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b)(1) 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b)(2) 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符合第11401条(b)、(c)或(e)款的描述,并且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负责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安置和照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b)(3) 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处安置期间不符合AFDC-FC资格,因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符合AFDC-FC付款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c)(b)款不应被解释为阻止县通过任何县可选项目补充支付给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第11461条(e)款所述的专项照护增额,或第11461条(f)款所述的服装津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d) 符合条件的儿童或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代表符合条件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收到的任何收入或福利,如果这些收入或福利将从支付给寄养服务提供者的费率中抵扣,则应从根据本条支付给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的非CalWORKs资金中抵扣。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e) 县应使用适用于向经批准的资源家庭超额付款的超额付款追回标准和流程(如第11466.24条所规定),追回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在“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中收到的超额付款。追回的超额付款不应汇给联邦政府。县收取的任何超额付款应在扣除以下两项后汇给州: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e)(1) 不超过“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付款中CalWORKs部分的县分摊金额(如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e)(2) “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付款中包含的任何其他县资金。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f)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从“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中收到的款项,不应被视为用于确定其他公共福利的收入。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g) 在根据《家庭法典》第17415条将任何个人或受助人或其案件转介给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以获取儿童抚养服务之前,县人类服务机构应确定申请人或受助人是否有不合作的正当理由,如第11477.04条所规定。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在任何后续时间向县人类服务机构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主张正当理由例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暂停儿童抚养服务,直至县社会服务机构确定正当理由主张,如第11477.04条所规定。如果确定存在正当理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暂停儿童抚养服务,直至申请人或受助人请求恢复,并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申请人或受助人及儿童。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是寻求援助的儿童的父母,并且该父母被发现未按第11477.04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合作,则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家庭补助金应在其不合作期间减少25%。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h) 依照《家庭法典》第17552条的规定,如果根据本章为一名受少年法庭管辖且其父母或监护人正在接受亲子团聚服务的儿童支付援助金,县人类服务机构在将案件转介给当地儿童抚养机构以获取儿童抚养服务之前,应确定该转介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考虑以下两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h)(1) 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会阻碍拟议的亲子团聚,因为支付抚养费会损害父母履行其亲子团聚计划要求的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h)(2) 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会阻碍拟议的亲子团聚,因为支付抚养费会损害父母当前或未来满足儿童经济需求的能力。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i) 就本节而言,“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包括《第319条(h)款(2)项》所定义的亲属,该亲属已根据《第16519.5条》被批准为资源家庭。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j)(1) 尽管有(b)款的规定,并且自部门发布全面的政策、财政和申领指示之月的第一天起生效,这些指示将使各县能够在建立新的援助代码(如果需要)之前实施本款,但安置在州外亲属家中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j)(1)(A) 该亲属的住所已根据住所所在州的要求获得许可或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j)(1)(B) 该儿童符合(b)款(2)项和(3)项的描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j)(1)(C) 所有其他资格条件均已满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j)(2) 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应等于但不超过住所所在州的费率设定机构设定的寄养费率,但须遵守根据(d)款要求的任何抵销。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k) 部门应不迟于2023年1月1日通过实施本节的紧急法规。部门可以重新通过本节授权的任何紧急法规,只要其与先前根据本节通过的任何紧急法规相同或基本等同。根据本节首次通过法规以及一次重新通过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本节授权的首次紧急法规和一次重新通过的紧急法规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首次紧急法规和一次重新通过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且每项法规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180天,届时应通过最终法规。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l)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少年法庭已授权将儿童安置在《第319条(h)款(2)项》所定义的亲属处,且该安置因资源家庭批准被拒绝而同时不符合《第11461.36条》规定的紧急照护者资金和AFDC-FC的资格时,该安置应根据本节的规定获得资金。

Section § 11461.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与州政府签订特定协议的部落参与“部落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部落可以决定向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支付费用,以照护由部落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的儿童。支付金额,加上部落TANF福利,应与儿童所需的照护级别相符。支付款项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部落必须通知部门其参与该计划的决定;儿童必须居住在加州,并根据安置协议或法院命令由部落照护;且儿童必须有TANF申请或正在接收TANF付款。法律还规定,这些照护者不得为同一儿童接收CalWORKs付款,并概述了其他福利和收入的处理方式。

此外,部落必须在参与计划前通知部门,并提供其TANF费率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同意使用指定的追回程序处理任何多付款项,并根据需要进行子女抚养费转介。该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部落TANF拨款和州政府资源。关键定义包括谁符合亲属资格,例如通过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已根据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部落可选择参与部落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1) 作为对安置在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处的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的回报,参与部落应向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支付每名儿童每月费率,该费率加上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代表儿童收到的部落贫困家庭临时援助(部落TANF)福利后,应等于为儿童评估的照护级别设定的费率,如第11461条(g)款和第11463条所述,或在第11461条(h)款(9)项要求的日期或之后,根据第11461条(h)款建立的分级费率结构制定的费率(如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2) 根据(1)项支付的款项仅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方可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2)(A) 部落已书面通知部门其参与该计划的决定,符合(c)款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2)(B) 儿童已从父母或监护人处被带离,并已根据自愿安置协议或部落法院的裁决,置于部落儿童福利机构的安置和照护责任之下,符合部落的Title IV-E协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2)(C) 儿童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2)(D) 照护者正在接收部落TANF付款,或已代表儿童提交部落TANF申请。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2)(E) 儿童在安置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处时,不符合AFDC-FC的资格,因为儿童不符合AFDC-FC付款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3) 合格儿童收到的任何收入或福利,或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代表合格儿童收到的任何收入或福利,如果这些收入或福利会抵消支付给寄养服务提供者的款项,则应从部落根据该计划支付的金额中抵消。本款不适用于代表合格儿童收到的任何部落TANF付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4) 根据本条代表儿童接收付款的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不得根据第11450条代表同一儿童接收CalWORKs付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5) 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从该计划收到的付款不应被视为用于确定其他公共福利的收入。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6)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b)(6)(1)项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任何参与部落通过任何部落可选计划补充支付给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照护津贴或服装津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c) 选择参与该计划的部落应在部落开始参与日期前至少60天书面通知部门该事实。作为参与条件,部落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c)(1) 向部门提供部落选择参与该计划时生效的部落TANF最高援助支付(MAP)费率,符合部落批准的部落TANF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c)(2) 同意追回向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多支付的款项,采用确定多付款项是否可追回的标准以及追回多付款项的程序,这些标准和程序适用于根据第10553.1条签订的部落Title IV-E协议中描述的多付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c)(3) 同意为计划案件进行子女抚养费转介,符合部落对Title IV-E计划案件所采用的程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d) 以下资金将用于该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d)(1) 部落适用的每名儿童部落TANF拨款。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d)(2) 年度预算案中指定的普通基金资源。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e)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e)(1) “计划”指本条设立的部落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4(e)(2) “亲属”指与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在五亲等以内的成年人,包括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以及所有称谓前带有“曾祖”、“高祖”或“祖”等词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或根据部落的Title IV-E协议另行确定的亲属。

Section § 11461.5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部门在基本费率之外,为与兄弟姐妹一同接受院外照护的儿童提供额外的住所需求方面的经济支持。它要求部门为这项额外费率制定规则,并修订州计划以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必要的联邦资金。一旦资金到位,计划必须在90天内提交。这些额外费率的实施,只有在联邦批准和资金到位并由局长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a) 部门可以制定费率,以补充第11461条(a)款规定的基本费率,用于为与兄弟姐妹一同安置在院外照护中的AFDC-FC儿童提供额外的住所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b) 部门应针对(a)款规定的费率制定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c) 部门应修订州计划,以便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E节,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4分章E部分(第670条及后续条款),从联邦政府获得适当的资金,用于本条的实施。计划修订案应在收到联邦资金可用于本条目的通知后90天内提交。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d)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5(d)(a)款和(b)款仅在以下情况下实施,并自以下日期起实施:局长签署一份声明,该声明应由局长保存,声明局长已确定联邦政府已批准(c)款要求的州计划修订案,并且根据这些州计划修订案的联邦资金已到位。

Section § 114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允许各县选择提供临时托儿服务付款或代金券,以稳定寄养儿童并协助其照护者。该计划旨在帮助有新安置寄养儿童的家庭,或需要托儿支持的寄养儿童父母。会指派一名“托儿导航员”协助家庭获取托儿服务选项并过渡到长期补贴托儿服务。

各县可以决定资格标准和支付结构,可以直接向家庭付款,也可以通过地方机构管理代金券。福利最初可提供长达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二个月或更长时间。该计划旨在通过招募和留住资源家庭来加强县福利支持,但不保证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a) 特此设立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由各县酌情实施,旨在通过在儿童安置后提供有时限的托儿服务付款或代金券,或针对父母处于寄养状态的儿童,以及通过为家庭提供一名托儿导航员以协助家庭获取长期补贴托儿服务,从而在安置时稳定寄养儿童与家庭的关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b) 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应由选择参与该计划的县福利部门管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c)(1) 由县福利部门决定,并符合州社会服务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各县可设立地方优先事项,并可直接向家庭或托儿服务提供者付款,或与当地替代支付计划签订合同以分发托儿服务代金券。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c)(2) 如果使用市场费率调查来设定报销费率,选择直接向家庭或托儿服务提供者付款的县应按照第10374.5节所述的区域市场费率支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c)(3) 市场费率调查用于设定报销费率,选择与第10225节所述的当地替代支付机构签订合同以分发托儿服务代金券的县,其代金券金额应与第10374.5节所述的区域市场费率相符,且该合同不得取代或导致现有与当前当地替代支付计划的合同减少。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d)(1) 参与的县福利部门应使用第 (2) 和 (3) 款中列出的标准,确定儿童参与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d)(2) 有资格获得托儿服务付款或代金券的家庭安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d)(2)(A) 经批准的资源家庭,如本法典第16519.5节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节所述,以及因紧急情况或第16519.5节所述的令人信服的理由而有儿童安置在其处的家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d)(2)(B) 受少年法庭管辖的父母,包括但不限于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d)(3) 如果工作或学业责任使资源家庭无法在他们负责照护的儿童未上学时提供照护,或在第 (2) 款所述的家庭被要求在没有儿童的情况下参与超出普通父母职责范围的育儿相关活动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行政或司法审查、案件会议和家庭培训,参与的县福利部门可提供付款或代金券。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e) 每名获得每月托儿服务付款或代金券的儿童应根据第10219节 (a) 款第 (5) 项配备一名托儿导航员,该导航员应直接与儿童的家庭、社工以及儿童和家庭团队合作,协助在安置时获取托儿服务,并在必要时为儿童获取长期补贴托儿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f) 每名获得每月托儿服务付款或代金券的儿童有资格获得该付款或代金券最长六个月。如果儿童和家庭在付款或代金券涵盖的六个月期限结束前获得长期补贴托儿服务,每月付款或代金券的资格应在注册长期补贴托儿服务后终止。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g)(1) 如果儿童和家庭在最初六个月期限内未能获得长期补贴托儿服务,每月付款或代金券的资格可在最初六个月期限之后再延长六个月,总计不超过12个月,由县福利部门酌情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6(g)(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县福利部门可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将每月付款或代金券的资格延长至12个月以上,这些理由可包括但不限于寄养儿童无法成功过渡到其他补贴托儿服务、失去付款或代金券将危及成功的团聚或永久安置计划,或根据部门在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后发布的指导意见授权的其他理由。本款应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461.3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支持紧急照护者,他们在等待正式批准成为资源家庭或部落批准的家庭期间,临时收留儿童和青少年。自2018年7月1日起,各县必须向这些照护者支付相当于基本家庭照护费率的款项,以确保在资源家庭批准的过渡期间提供财政支持。要符合资格,照护者必须居住在加州,并申请资源家庭批准或启动部落家庭批准程序,同时满足其他行政标准。

紧急照护者通过“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整笔拨款获得付款,费用由州和县分摊,特别是当儿童不符合特定援助计划的资格时。如果批准延迟超出县的控制范围,且有文件记录并符合特定条件,付款可以持续长达一年。对于安置在非部落批准家庭的印第安儿童,自2019年7月1日起适用类似规定。此外,各县必须对与此援助计划相关的成本和节约进行审查,确保通过社会服务部遵守规定并可能进行指导变更。在批准过程和财务管理中,非常强调文件记录和透明度。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向(c)款所定义的紧急照护者提供支持,这些照护者在资源家庭批准计划或部落批准的家庭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照护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b) 对于2018年7月1日及之后进行的安置,各县应根据第11463条,向紧急照护者支付相当于家庭照护费率结构中资源家庭基本级别费率的款项,代表根据第309条(d)款、第361.45条、第727.05条、或第319条(h)款(1)段(A)项(i)款,或根据第16519.5条(e)款的强制性理由安置在照护者家中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但须视根据(e)款提供的州和联邦资金情况而定,且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b)(1) 在被安置在紧急照护者家中期间,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第11461.3条,否则不符合AFDC-FC或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的资格。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b)(2) 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b)(3) 紧急照护者已签署并向县提交了资源家庭批准申请,或已启动了部落批准的家庭程序。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b)(4) 紧急援助计划的申请已完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c) 就本条而言,“紧急照护者”指拥有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向适当机构提交的待批资源家庭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个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c)(1) 该个人已根据第361.4条进行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c)(2) 该个人已根据第16519.5条(d)款(2)项成功完成了资源家庭批准的家庭环境评估部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d) 根据(b)款进行的付款的援助开始日期应为安置日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 根据(b)款进行的付款资金应如下所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 对于在2018-19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的紧急或强制性理由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A) 付款应通过包含在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的紧急援助计划向紧急照护者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B) 县应独自负责非联邦分摊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C) 尽管有(A)项和(B)项的规定,如果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认定不符合包含在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的紧急援助计划的资格,则向紧急照护者支付的紧急款项费用的70%应由部门资助,30%应由县资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D) 尽管有(A)项、(B)项和(C)项的规定,根据(b)款规定应提供的付款,在资源家庭申请获得批准或拒绝后,根据(g)款,超过180天,或如果满足(E)项的条件,超过365天,以先发生者为准,将不符合联邦或州分摊费用的资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E) 根据本段进行的联邦和州分摊付款,在付款超过180天后仍可获得,最长可达365天,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E)(i) 县每月已记录了批准资源家庭申请延迟的正当理由,该延迟超出县的直接控制范围,这可能包括背景调查许可或豁免、体检处理的延迟,或基于家庭需求的延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E)(ii) 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每月已被告知批准资源家庭申请的延迟,且该通知已记录在资源家庭批准档案中。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1)(E)(iii) 县每月向部门提供一份待批超过90天的资源家庭申请清单以及延迟的原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 对于在2019-20财政年度期间进行的紧急或强制性理由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A) 付款应通过包含在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的紧急援助计划向紧急照护者支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B) 县应独自负责非联邦分摊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C) 尽管有分段 (A) 和 (B) 的规定,如果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被认定不符合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包含的紧急援助计划的资格,则向紧急照护者支付的紧急款项费用的 70% 应由部门资助,30% 应由县资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D) 尽管有分段 (A)、(B) 和 (C) 的规定,根据分段 (b) 要求提供的款项,在资源家庭申请获得批准或被拒绝时,或在超过 120 天后(以先发生者为准),将不符合联邦或州分摊费用的资格,这与分段 (g) 的规定一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E) 根据本段规定支付的联邦和州分摊款项,在支付超过 120 天后,以及最长达 365 天的支付期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仍可获得: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E)(i) 县每月记录了批准资源家庭申请延迟的充分理由,该延迟超出县的直接控制范围,这可能包括背景调查清除或豁免、体检的办理延迟,或基于家庭需求的延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E)(ii) 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如适用),每月已收到关于批准资源家庭申请延迟的通知,并且该通知已记录在资源家庭批准档案中。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2)(E)(iii) 县每月向部门提供一份已逾期 120 天未决的资源家庭申请清单以及延迟的原因。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 对于在 2020-21 财政年度进行的紧急或有强制性理由的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A) 款项应通过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包含的紧急援助计划支付给紧急照护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B) 县应全权负责非联邦分摊费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C) 尽管有分段 (A) 和 (B) 的规定,如果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被认定不符合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包含的紧急援助计划的资格,则向紧急照护者支付的紧急款项费用的 70% 应由部门资助,30% 应由县资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D) 尽管有分段 (A)、(B) 和 (C) 的规定,根据分段 (b) 要求提供的款项,在资源家庭申请获得批准或被拒绝时,或在超过 120 天后(以先发生者为准),将不符合联邦或州分摊费用的资格,这与分段 (g) 的规定一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E) 根据本段规定支付的联邦和州分摊款项,在支付超过 120 天后,以及最长达 365 天的支付期内,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仍可获得: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E)(i) 县每月记录了批准资源家庭申请延迟的充分理由,该延迟超出县的直接控制范围,这可能包括背景调查清除或豁免、体检的办理延迟,或基于家庭需求的延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E)(ii) 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如适用),每月已收到关于批准资源家庭申请延迟的通知,并且该通知已记录在资源家庭批准档案中。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E)(iii) 县每月向部门提供一份已逾期 120 天未决的资源家庭申请清单以及延迟的原因。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3)(F) 根据分段 (E) 的 365 天支付限制以及相关规则和规定,经州社会服务部指导,暂停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4) 对于在 2021-22 财政年度进行的紧急或有强制性理由的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4)(A) 款项应通过州“贫困家庭临时援助”整笔拨款中包含的紧急援助计划支付给紧急照护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e)(4)(B) 县应全权负责非联邦分摊费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f) 自第11461条 (h) 款 (9) 项所要求的日期起,并且尽管有 (b) 款和 (l) 款所述的费率,支付给紧急照护者以照护安置在其处的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的费率,应等同于并以与根据第11461条 (h) 款 (4) 项建立的分级费率结构制定的费率相同的方式支付。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g)(1) 如果资源家庭批准申请获得批准,安置的资金来源应变更为AFDC-FC或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视情况而定,并符合现有资格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g)(2) 如果资源家庭批准申请被拒绝,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资助的资格应终止。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h) 县不应对因县依据州政府关于本条实施的指示而采取的行动,导致对州政府施加的任何联邦不予批准或罚款负责。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i)(1) 对于2018-19和2019-20财政年度,部门应逐县确定,根据本条规定,资源家庭批准流程的时间框架是否导致了援助款项的净援助成本或净援助节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i)(2) 对于2018-19和2019-20财政年度,部门还应逐县考虑,实施本条可能对联邦Title IV-E资金的接收产生的影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i)(3) 部门应与加州县协会合作,共同确定2019-20财政年度之后对县成本和节余进行后续审查的时间框架。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j)(1) 部门应监督本条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跟踪根据本条支付的紧急援助计划款项的使用情况和持续时间,并评估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在等待资源家庭批准期间在家中居住的时间长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j)(2) 部门可以要求提供监督本条实施所需的信息或数据,直到通过自动化实现数据收集。在自动化完成之前,手动收集的信息或数据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确定。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k) 不得根据第15200条进行拨款,用于实施本条。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 自2019年7月1日起,每个县应根据第11463条,为安置在等待部落批准家庭(如第224.1条 (r) 款所定义)批准的照护者家中的印第安儿童(如第224.1条 (a) 款所定义)提供相当于家庭照护费率结构中资源家庭基本级别费率的款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A) 该安置是根据第309条 (d) 款、第361.45条、第727.05条或第319条 (h) 款 (1) 项 (A) 分项 (i) 子句进行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B) 照护者已根据第361.4条进行评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C) 在安置于照护者家中期间,该儿童不符合根据第11461.3条获得AFDC-FC或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的资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D) 该儿童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E) 部落或部落机构已启动该家庭获得部落批准的程序。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1)(F) 安置机构已完成紧急援助计划的申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2) 根据本款支付援助的起始日期应为安置日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3) 当照护者被批准为部落批准家庭时,安置的资金来源应变更为AFDC-FC或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视情况而定并符合现有资格要求。如果批准被拒绝,根据本款支付的款项应停止。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4)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l)(4)(e) 款以及 (h) 至 (k) 款(含)应适用于根据本款支付的款项。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1.36(m)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和管理本条,其中应包括关于紧急援助资格标准的指示,直至法规通过。

Section § 114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建立新的支付系统。部门将制定一个费率系统,该系统需考虑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核心服务,如心理健康、教育和过渡支持,并确保这些服务具有创伤知情和文化相关性。法律还涵盖了专门治疗、员工培训、健康与安全法规要求,并强制要求这些项目获得认证和心理健康证书。其目标是最大化联邦资金,并确保高质量的照护。核心服务旨在补充而非重复社区中已有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a) 部门应与县安置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协商,开始为申请第四篇E款资金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安置制定新的支付结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 部门应制定一个费率系统,该系统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 核心服务,直接提供给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通过与其他机构的正式协议获得,这些服务应具有创伤知情和文化相关性,并包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A) 根据Medi-Cal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计划,为符合专科心理健康服务医疗必要性标准的儿童提供的专科心理健康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B) 在初次进入和安置变更时,以及通过团聚、收养或监护获得永久安置的家庭,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的过渡支持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C) 教育和身体、行为及心理健康支持,包括课外活动和社会支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D) 旨在支持处于过渡期的青少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实现成功成年的活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E) 实现永久安置的服务,包括支持团聚或实现收养或监护的努力,以及酌情努力维持或建立与父母、兄弟姐妹、大家庭成员、部落或对儿童或青少年重要的其他人的关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F) 在服务印第安儿童时,如第224.1条 (a) 和 (b) 款所定义,应根据第361.7条规定的积极努力,向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 (A) 至 (E) 项(含)所述的核心服务。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G)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G)(i) 根据第16519.5条,促进识别并根据需要批准资源家庭,旨在将儿童和青少年过渡到家庭式照护。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G)(i)(ii) 如果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选择直接批准和监督资源家庭,该项目应遵守适用于寄养家庭机构的所有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条起))中规定的法律。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1)(G)(i)(iii) 对于选择直接批准和监督资源家庭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部门应承担所有相同的职责和责任,如同这些项目对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所承担的,如适用法律所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条起))中规定的职责和责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2) 第 (1) 款 (A) 至 (G) 项(含)中规定的核心服务并非旨在重复社区中已向寄养儿童提供的服务,而是支持在现有范围内获取这些服务和支持。这些服务和支持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县教育局、印第安健康服务机构或学校课外活动提供的寄养青少年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3) 专门和强化治疗支持,包括满足儿童或青少年安全及其他需求所必需的非医疗照护和监督要素,这些需求无法在家庭式环境中得到满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4) 员工培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5) 《健康与安全法》要求。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6) 认证,包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6)(A) 规定所有持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从经部门确定的、在儿童或青少年团体照护设施项目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全国性认可认证机构获得并保持良好信誉的认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6)(B) 部门发布信息,明确需要获得认证的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6)(C) 规定及时向部门报告认证状态的任何变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6)(D) 规定在认证被暂停、失效、撤销或以其他方式丧失,或未能应要求向部门提供该认证证明的情况下,降低或撤销费率。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7) 心理健康认证,包括及时向部门报告心理健康证书状态任何变更的要求。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b)(8) 最大化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款和第十九篇获得的联邦财政参与。

Section § 11462.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短期住宿治疗项目(STRTPs)的要求,特别是那些接纳Medi-Cal受益人的项目。STRTPs必须在获得许可后一年内与县精神健康计划签订合同,以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它们还应符合特定标准,以评估和解决其照护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

符合安置条件的儿童不得需要住院护理,并且必须表现出需要专业STRTP服务的行为或状况。标准包括有精神健康评估确认需求,或属于特殊类别,如被商业性剥削的儿童或少年犯。

治疗项目必须保持认证和适当的文件记录,并回应机构团队的定期审查。如果安置被跨机构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当,则必须制定过渡计划。该法律还允许在没有公共机构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私人入院。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1) 如果某个项目将接纳Medi-Cal受益人,则不迟于首次获得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一个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根据本法典第11400条(ad)款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18)项的定义)应与县精神健康计划签订合同,以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并证明有能力满足每个儿童的治疗需求,如以下任何一项所确定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1)(A) 精神健康评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1)(B) 儿童的个案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1)(C) 儿童的需求和服务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1)(D) 合格个人的评估,该合格个人定义见第16501条(l)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1)(E) 证明儿童有精神健康需求的其他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a)(2)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遵守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已获授权批准精神健康项目的县精神健康计划所要求的任何其他精神健康项目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除(c)款另有规定外,可接纳符合(1)项和(2)项两项标准以及(3)项中至少一项条件的儿童进行安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1) 儿童不需要在持牌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2) 儿童已被评估为需要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的服务水平,以维护儿童或他人的安全和福祉,原因在于其行为(包括由创伤引起的行为)导致儿童或其周围的人不安全或面临伤害风险,或阻碍了在儿童自己家中或其他家庭环境(如与亲属、监护人、寄养家庭、资源家庭或收养家庭)中有效提供所需服务和支持。评估应确保儿童与该机构照护的其他儿童或青少年有共同需求,符合第16514条(c)款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3) 儿童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3)(A) 根据第4096条的评估,儿童符合《加州法规》第9篇第1830.205条或第1830.210条规定的Medi-Cal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医疗必要性标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3)(B) 根据第4096条的评估,儿童被评估为严重情绪障碍,定义见第5600.3条(a)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3)(C) 儿童需要根据(h)款(3)项进行紧急安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3)(D) 根据第4096条的评估,儿童被评估为需要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的服务水平,以满足儿童的行为或治疗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4) 在遵守本款要求的前提下,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可以设立专门项目来服务儿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4)(A) 被商业性剥削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4)(B) 私人自愿安置,如果青少年表现出身份犯行为,父母或其他亲属觉得无法控制儿童的行为,并且需要短期干预以帮助儿童回归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4)(C) 少年性犯罪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b)(4)(D) 与帮派有关联或受帮派影响的儿童。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c)(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定义,作为儿童危机住宿项目运营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可以接纳符合第11462.011条(c)款(3)项以及第4096条(a)至(e)款(含)所有要求的任何儿童入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c)(2) 儿童危机住宿项目的主要功能是在一个非封闭、有工作人员保障的环境中提供短期危机稳定、治疗干预和专业化项目,该环境具有高度的监督和结构,目标是支持儿童快速成功地回归社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d) 经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经该部授权认证的县精神健康计划根据《加州法规》第9篇第1810.435节认证为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并已根据《加州法规》第9篇第1810.436节与县精神健康计划签订合同的寄养家庭机构,应向其照护下不需要在执照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且符合《加州法规》第9篇第1830.205节或第1830.210节规定的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医疗必要性标准的儿童提供或使其获得专业精神健康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e) 未经认证为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寄养家庭机构,应向其照护下不需要在执照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护理且符合(b)款第(3)项中任何条件的儿童提供或使其获得该项目中的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及其他服务。在此情况下,寄养家庭机构应执行以下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e)(1) 对于医疗补助受益儿童,应安排其从县精神健康计划获得专业精神健康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e)(2)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安排儿童获得精神健康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f) 所有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保持必要的护理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其照护下儿童和青少年的需求,包括根据第4096节(g)款由合格个人确定的评估需求和针对儿童的具体目标(如适用),并应保持和拥有良好的精神健康项目批准。如果项目将接收医疗补助受益人,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根据本法典第4096.5节或《加州法规》第9篇第1810.435节或第1810.436节,获得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经该部授权精神健康项目批准的县精神健康计划颁发的提供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的认证。所有根据《加州法规》第9篇第1810.435节认证为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的寄养家庭机构,应保持必要的护理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其照护下儿童和青少年的需求,并应保持和拥有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经该部授权认证的县精神健康计划颁发的医疗补助专业精神健康服务提供者认证。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g)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g)(b)款第(3)项的(A)、(B)、(C)和(D)分项中描述的评估应确保儿童的个体行为或治疗需求与该机构一致并能得到满足,并应由以下之一(如适用)进行: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g)(1) 根据第4096节所述的机构间安置委员会,并考虑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建议。如果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服务于由县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儿童和由缓刑部门安置的儿童,机构间安置委员会还应确保已满足第16514节(c)款关于需求共通性的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g)(2) 根据第4096节(j)款定义的持照精神健康专业人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g)(3) 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就本节而言,根据《教育法典》第2篇第4部第30章第2条(自第56320节起)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评估为本节定义和规定的严重情绪障碍儿童,并建议在提供者提供的护理水平下进行院外安置的AFDC-FC资助儿童,应被视为已满足评估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g)(4) 根据第16501节(l)款定义的合格个人。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h)(1)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保存根据第4096节对AFDC-FC资助儿童进行评估所需的文件,但(g)款第(3)项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县安置机构未提供文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通知该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h)(2) 批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表明机构间安置委员会已确定以下之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h)(2)(B) 如果根据本款作出决定,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可以对该认定提出上诉或提交一份纠正行动计划。第11466.6节中规定的上诉程序应适用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在任何上诉期间,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应保持适当的护理水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h)(2) 未能按照分节(f)的要求维持心理健康治疗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h)(3) 未能按照州法律要求及时获得或维持认证,或未能应要求向部门提供该认证的证明。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m) 除了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审查之外,第16501节(a)款第(4)项所定义的儿童和家庭团队可以定期审查儿童或青少年的安置情况。如果儿童和家庭团队提出建议,认为儿童或青少年不再需要或无法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安置中受益,该团队应以书面形式将该不批准意见转达给县安置机构,以考虑更合适的安置。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n) 部门应制定一个处理安置的流程,当在儿童或青少年安置之后,机构间安置团队作出决定,并应考虑儿童和家庭团队的建议,认为儿童或青少年不需要经认证项目提供的护理和服务。该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n)(1) 以书面形式将该决定通知县安置机构以及提供强化治疗和康复治疗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n)(2) 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强化治疗和康复治疗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告知县的计划以及移除儿童或青少年的时间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n)(3) 转介至适当的安置机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n)(4) 如果儿童或青少年未能及时从提供强化治疗和康复治疗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移除或未能安置到适当的安置机构,应采取的行动。
(o)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o)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o)(1)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接受儿童或青少年的私人入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o)(2) 当转介并非来自公共机构且不涉及公共资金时,则无需公共机构审查或确定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o)(3) 受第(1)和(2)款约束的儿童和青少年,应由持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如第4096节(j)款所定义)认定为严重情绪障碍(如第5600.3节(a)款所述),并受《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4节的约束。

Section § 1146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任何县营的寄养家庭机构或团体之家都必须符合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要求。对于希望获得AFDC-FC资金的机构来说,这是强制性的。

州社会服务部可以许可各县运营这些项目。选择运营此类项目的县必须提交申请并遵守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规。获得许可的县需要申请AFDC-FC费率,并遵守所有法律要求,例如许可和审计规定。

由于这不是强制性的,州没有义务为选择参与此项的县提供资金。各县还必须制定利益冲突计划,该计划需考虑儿童安置决策、问题报告以及披露儿童死亡等事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a) 任何现有的县营寄养家庭机构或团体之家,包括圣马特奥县运营的团体之家,自2017年1月1日起,应被归类为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并应符合其所有要求,分别在第11400条的 (g) 和 (ad) 款中定义,以符合资格获得AFDC-FC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可以许可一个县作为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c) 如果一个县选择运营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该县应提交申请并遵守《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中与寄养家庭机构项目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视情况而定)相关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d) 申请并获得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执照的县,应根据第11462条或第11463条(视情况而定)申请AFDC-FC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 作为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获得AFDC-FC费率资格的条件,该县应遵守所有关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许可、费率、审计、正当程序、执法和多付款项追回相关的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1) 《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2) 本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章第10条(自第360条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3) 本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章第18条(自第725条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4) 本法典第2部第1部分第2章第22条(自第825条起)。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5) 本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2章第5条(自第11400条起)。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e)(6) 本法典第9部第3部分第2章第6条(自第11450条起)。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f)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三条第36款,州没有义务向县提供任何年度资金以遵守本条;遵守执行本条的任何法规、行政命令或行政指令;或遵守与本条相关的任何联邦法规或条例,因为县运营获得许可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对县而言是可选的,并非本条所要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g) 获许可运营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县,应作为获得付款的条件,确保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06.1条 (d) 款和第1562.01条 (d) 款提交给部门的利益冲突缓解计划,解决但不限于以下问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g)(1) 在存在其他适当安置选择时,决定将儿童和青少年安置在县营设施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g)(2) 县工作人员向部门或其他机构报告在县营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观察到的不合规情况或健康与安全问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g)(3) 涉及县营寄养家庭机构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从强制性儿童虐待和忽视报告人处收到的报告的交叉报告。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g)(4) 披露安置在县营寄养家庭机构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的儿童的死亡和濒临死亡事件。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h) 本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Section § 114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主任为在两个以上州运营、提供高强度探险项目(最早在亚利桑那州启动)的跨州团体之家设施设定一个特殊费率。如果根据常规规定设定的费率与全国费率相比过低,主任可以设定此特殊费率。这一特殊费率旨在确保这些设施能够继续在加州运营。获得此费率的设施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由部门或授权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

Section § 11462.04

Explanation

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停止根据旧的费率分类级别 (RCL) 系统为团体之家制定新费率。但是,如果缺乏其他足够的儿童安置方式,且这会对其福利构成风险,则可以逐案批准例外情况。RCL系统下的现有团体之家费率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除非因缺乏合适的替代方案而获得延期例外。延期最长可达两年,如果需要保护儿童福利,还可以额外获得更短的延期。

在请求延期时,各县需要提交过渡计划,旨在将儿童转移到家庭安置或短期住宿安置,包括准备关于可用服务和过渡障碍的详细文件。州和地方机构必须合作开发服务,以帮助寄养青年高效地转移到支持性的家庭式环境中。延期仍是临时性的,并受部门特定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必须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得根据费率分类级别 (RCL) 系统制定新的团体之家费率或修改现有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b) 尽管有 (a) 款规定,当县安置机构(包括县福利或缓刑主任)提供书面请求和支持文件,证明如果不批准该例外情况,由于缺乏足够的适当替代安置方案来满足儿童的需求,儿童的福利将面临重大风险时,部门可酌情逐案批准例外情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c) 对于根据RCL系统获得报酬的团体之家,以及根据 (b) 款获得例外批准的团体之家,团体之家费率应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除非根据 (d) 或 (e) 款的例外程序获得延期。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 团体之家可按以下方式请求例外以延长其费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 部门可批准最长两年的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但 (2)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逐案审查,当县安置机构(包括县福利或缓刑主任)提供书面请求和支持文件,证明如果不批准该例外情况,由于缺乏足够的适当替代安置方案来满足儿童的需求,儿童的福利将面临重大风险时。该例外情况可包括满足项目认证要求或心理健康认证要求的时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A) 部门可批准团体之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获得额外延期,前提是县儿童福利机构代表提供者提交书面请求,并按照 (B) 款规定的格式提供文件。如果获得批准,延期请求应以最长六个月的增量提供,并且如果提供文件,部门可予以续期。根据本分款批准的延期总计不得超过12个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 为了有资格在根据 (A) 款获得延期的团体之家维持被安置寄养青年的安置,县儿童福利机构应与县心理健康计划合作,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向部门提交一份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i) 描述该机构在延期期内将所有居住在团体之家、受该县管辖的寄养青年过渡到家庭安置的计划,或者,如果经机构间安置委员会确定,过渡到持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STRTP) 的计划。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ii) 解决该县管辖下青年的STRTP和其他治疗性安置方案的需求、可用性和能力,并记录为争取或发展所需STRTP能力而采取的先前和正在进行的努力。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iii) 制定并记录针对儿童的过渡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的描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iii)(I) 为每个缺乏已确定家庭照护者的儿童进行深入的家庭寻找和参与,包括那些被确定为STRTP过渡的青年。
(II) 由儿童和家庭团队驱动的个案计划,识别并应对家庭安置障碍。
(III) 记录将提供的创伤知情和永久性能力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包括全方位服务、附带服务、重症护理协调和重症家庭服务,以及治疗性行为服务。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iv) 记录与县行为健康部门合作,扩大或建立重症服务寄养、治疗性寄养项目以及其他提供及时创伤知情护理的家庭服务所做的努力。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v) 详细说明实现 (i) 至 (iv) 款所列目标存在的任何障碍,这些障碍导致该县支持延期。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d)(1)(B)(vi) 识别 (i) 至 (iv) 款所列努力中未解决的障碍的任何额外解决方案,这可能包括来自合作机构的必要行动,例如县监事会、县行为健康主任、部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STRTP、寄养家庭机构或其他地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中心和特殊教育机构,这些行动将有助于县儿童福利机构向寄养青年提供适当服务。

Section § 11462.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为评估新法规的目的,与团体之家和寄养家庭机构合作的某些提供者被视为小型企业。相关部门必须考虑这些法规将如何影响这些设施。

Section § 114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寄养服务提供者与住房费用相关的成本。它允许报销用于寄养服务的租赁、租用或自有建筑物的成本,但不得超过公平市场价值。提供者可以通过独立房地产经纪人的分析或专业评估师的报告来确定这一公平市场价值。

成本必须符合严格的指导方针,确保交易是公平独立的,并且没有利益冲突。自2003年7月1日起,涉及自我交易租赁的提供者将不符合获得某些寄养费率的资格。该法律还允许部门在正式法规制定之前使用临时指示。

最后,租赁价值需要在租赁续期或审计期等变化时重新评估,这表明需要对这些安排进行持续的评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a) 为执行本条规定,包括设定AFDC-FC提供者费率,部门应将为寄养儿童提供庇护照护的租赁合理成本视为可允许成本。庇护成本的报销不得超过根据(b)款确定的、提供者拥有、租赁或租用的建筑物(包括提供者拥有、租赁或租用并用于其AFDC-FC项目和活动的任何结构、改良物、建筑物、土地、场地及其他类似财产)的公平市场租赁价值,不包括闲置容量和用于非居住性寄养项目和活动的容量。庇护成本应被视为与(b)款所述的公平市场价值限制相关的合理成本。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b)(1) 就本节而言,租赁财产的公平市场租赁价值应由提供者选择以下任一方法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b)(1)(A) 由独立房地产经纪人准备的比较分析确定的公平市场租赁价值。该比较分析应由在经纪人执照范围内行事的合格持证专业人员执行,该专业人员至少应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6章(自第2705节起)中规定的经纪人标准,且比较应根据《联邦法规》第2篇第200.465(a)节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b)(1)(B) 由独立评估确定的公平市场租赁价值。该评估应由合格持证专业评估师执行,该评估师至少应符合《加利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0篇第6.5章(自第3500节起)中规定的评估师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b)(2) 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如果是在非公平交易协议下执行的,或者由受雇于该项目或与该项目签订合同但目的并非进行评估的人员执行的,或者由对任何接受寄养费用的项目拥有重大利益的人员执行的,则不应被视为独立。如果部门认为某项评估不符合这些标准,部门应书面告知提供者理由,并提供上诉机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在法规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实施本节的适用规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d)(1) 自2003年7月1日起,任何存在《公司法典》第5233节所定义的庇护成本自我交易租赁交易的团体之家或短期居住治疗提供者,均无资格获得AFDC-FC费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d)(2) 租赁和租用交易受《联邦法规》第2篇第200.465(c)节中规定的限制。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e)(1) 公平市场租赁价值应在租赁协议签订时、租赁续期或延期时确定,或对于按月租赁,在审计期开始时确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6(e)(2) 租赁和租用安排应定期审查,以确定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是否有其他选择。

Section § 11462.011

Explanation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与各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合作,为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制定标准,确保监督、执行和正当程序。这些项目是精神病院住院的替代方案,需要特定的入院和批准程序。

项目可以接收由授权实体转介的儿童,首次入院期限为10天。延长住院需要适当的授权,特别是涉及Medi-Cal受益人的情况。项目必须持有由州政府或县精神健康计划批准的执照才能运营。

如果项目未能达到标准,州政府或县政府可以采取暂停批准或处以罚款等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a)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受管理医疗部、加州社会服务部、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服务提供者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批准(包括有效期少于一年的临时批准)的监督、执行和签发项目标准和程序。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还应建立与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批准程序相关的正当程序保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b)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与该部门、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服务提供者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向各县提供儿童危机住院服务的指导,包括为Medi-Cal受益且被接纳进入儿童危机住院项目的儿童提供资金。本款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1) 儿童危机住院项目仅用作精神病院入院的替代方案。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2)(A) 首次授权入住儿童危机住院项目的期限应限制为连续10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2)(A)(B) 如果医疗专业人员确定儿童危机住院项目是医疗必需的且是适当的持续护理级别,则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2)(A)(B)(i) 对于Medi-Cal受益人,儿童危机住院项目应在将住院时间延长至连续10天以上之前,通知授权这些服务的县精神健康计划。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2)(A)(B)(ii) 对于非Medi-Cal受益人,应通过提供保险的实体建立的程序获得再次入院授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2)(A)(C) 除 (ii) 项 (B) 款规定外,本款仅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自行决定联邦财政参与未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3) 儿童危机住院项目可接受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儿童入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3)(A) 儿童由父母或监护人、医生、持证精神健康专业人员,或由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转介,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寄养儿童安置的县缓刑机构或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这些实体有权代表处于精神健康危机中的儿童做出这些决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3)(B) 儿童年龄在19、20或21岁以下,具体取决于项目的许可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3)(C) 儿童患有严重的行为健康障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c)(3)(D) 儿童需要一个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有工作人员保障的、非封闭式治疗环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d) 由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该部门已授权批准权限的县精神健康计划签发的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批准,应是作为儿童危机住院项目运营的短期住院治疗项目持续许可的条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e)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该部门已授权批准权限的县精神健康计划,可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危机住院项目采取以下任何行动来执行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批准标准: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e)(1) 暂停或撤销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e)(2) 处以罚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e)(3) 将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置于缓刑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11(e)(4) 要求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准备并遵守纠正行动计划。

Section § 11462.0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运营临时庇护照护设施的县儿童福利机构的要求。在将儿童安置到这些庇护所之前,机构必须努力为儿童寻找亲属或其他经批准的成年人进行安置,特别是对于可能是美洲原住民的儿童,应遵循联邦指导方针。

儿童只能在进行评估和安置决策所需的期间内停留在临时庇护所。这些设施必须提供健康和心理健康筛查及服务,例如创伤知情照护、教育支持和探视安排。工作人员必须合格并经过培训,并且需要适当的监督以确保环境安全。

除非有书面记录的理由,否则儿童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0天。如果儿童停留时间更长,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部门可能会调查具体情况。部门必须支持庇护所实施这些指导方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a)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30.8条的许可要求,运营临时庇护照护设施(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530.8条所定义)的县儿童福利机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b) 在将儿童拘留在临时庇护照护设施之前,儿童福利机构应作出符合现行法律的合理努力,将儿童安置在亲属、部落成员、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经批准的资源家庭处;对于印第安儿童,则应安置在第224.1条(c)款(1)项所述的大家庭成员处,或第224.1条(r)款和第10553.12条所述的部落批准的家庭处。当儿童福利机构有理由相信该儿童是或可能是印第安儿童时,该机构应积极努力遵守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的安置优先顺序,如第361.31条所要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c) 儿童只能在为使县安置机构能够进行必要的评估并妥善安置儿童所需的期间内,被拘留或安置在临时庇护照护设施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d) 入院时,临时庇护照护设施应为每名儿童提供健康、心理健康和发育筛查(如适用)。从儿童被接收入临时庇护照护设施时开始,并持续到儿童从设施出院为止,县福利机构应持续努力识别并将儿童安置在适当的持牌或经批准的家庭或设施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 临时庇护照护设施应确保设施的运营计划中至少明确以下服务,并可供在该设施拘留的儿童使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1) 基于根据(d)款要求进行的筛查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医疗、发育、行为和心理健康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2) 根据对儿童进行的筛查、评估和获得的其他信息,确定符合儿童需求的适当安置资源。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3) 创伤知情服务和干预措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4) 危机干预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5) 由受过创伤知情培训的合格工作人员提供的照护和监督。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6) 转介并与能够满足入院时确定的儿童的医疗、发育、行为或心理健康需求的服务提供者协调。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7) 教育服务,以确保儿童的学业进步,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努力让儿童留在其原学校。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8) 探视服务,包括提供法院命令的、受监督的探视的能力。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9) 有组织的室内外活动,包括娱乐和社交项目。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10) 交通和其他形式的支持,以尽可能确保儿童能够参加重要的里程碑事件。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e)(11) 指导和同伴支持类项目。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f)(1) 在任何情况下,在临时庇护照护设施的拘留或安置不得超过10个日历日。对于任何超过10个日历日的停留,儿童福利机构应在超期停留后24小时内向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儿童超期停留的原因和情况说明,并应由县儿童福利机构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当超期停留合理且县遵守(d)款规定时,部门可选择不对县违反10天安置期限的行为发出传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f)(2) 儿童福利机构可允许任何儿童或青少年在院外安置期间获得(d)款或(e)款所述的评估及其他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f)(3) 为确保安置在临时庇护照护设施中的儿童受到保护,儿童福利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并在情况需要分离时,将根据(b)款安置在临时庇护照护设施中的儿童与因安置失败而返回庇护所的儿童分开。临时庇护所应配备必要的人员,以充分监督儿童,确保为所有在场儿童提供一个适当的环境。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22(g) 应县的要求,部门应提供实施本条所需的技​​术援助。

Section § 11462.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从2016年开始,通过增加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护和治疗项目的能力,改善缓刑部门监管的青少年的结果。它要求县缓刑部门与团体之家提供者、寄养家庭机构和社区组织合作,为缓刑青少年创造支持性环境。目标是安全地将这些青少年安置在限制较少、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中,并加强对照护者的支持。

此外,该法律要求为不同类别的缓刑青少年开发特定项目,包括患有精神疾病和有帮派关联的青少年。州部门与缓刑主管一起,负责建立适当的资金结构,并在向这些新照护模式过渡期间提供援助。他们还必须评估这些努力的有效性,并在2021年前向立法机关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a) 立法机关认识到,团体之家是缓刑部门为避免将青少年不当安置在拘留所而采用的主要安置选择之一,尤其是在2007年将大多数少年犯从州级监管调整到县级监管之后。为了进一步改善这些青少年的结果,州和地方层面需要有针对性的努力,以在居家式家庭照护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中建立足够的能力,从而在可能的情况下,以限制最少、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安全地服务这些青少年。这种增加的能力既体现在有亲属关系和无亲属关系的家庭式照护者数量上,也体现在照护者满足缓刑青少年需求的能力上,以及为这些照护者提供的服务和支持上。此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来满足缓刑青少年的需求并确保公共安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b) 为满足(a)款所述的能力需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县缓刑部门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b)(1) 与团体之家提供者合作,开发满足寄养中受缓刑监管青少年治疗需求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b)(2) 与寄养家庭机构和其他社区组织合作,制定招募、留住和支持缓刑青少年专门寄养家庭的策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b)(3) 与该部门合作,制定识别、联系和支持亲属照护者的策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b)(4) 与该部门合作,定义用于收集和分析的缓刑青少年结果衡量指标,以评估本法案的实施情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 为支持(b)款所述的活动,自2016年1月1日起,该部门应与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1) 与提供者、法院和县缓刑部门合作,发展居家式家庭照护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2) 与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合作,解决特定缓刑人群的治疗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性犯罪者、有帮派关联的青少年、目前被安置在州外的青少年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青少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3) 制定适当的费率结构,以支持居家式家庭照护中的缓刑寄养青少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4) 确定策略,以解决小型和农村县在满足需要安置或治疗服务的缓刑寄养青少年需求方面特有的系统性挑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5) 在向本法案中概述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模式过渡期间,向有意愿服务缓刑青少年的现有团体之家提供者提供技术援助。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c)(6) 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县缓刑部门提供与本节实施相关的技术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d) 自2018年1月1日起,该部门应与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评估寄养中缓刑青少年的安置选择的能力和质量,包括居家式家庭照护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此评估应包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d)(1) 安置选择的数量和类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d)(2) 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是否已开发出旨在解决缓刑青少年逃跑倾向的方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d)(3) 寄养家庭机构、社区服务提供者和县缓刑部门在多大程度上开发了必要的项目和服务,以招募、留住和支持服务于受缓刑部门监管的寄养青少年家庭和亲属照护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1(d)(4) 是否需要向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提供者提供额外的培训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11462.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成立一个工作组,负责就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的资助方式提出更新建议。该工作组应研究如何更好地支持一系列有益于儿童和家庭的安置和服务。

具体来说,他们应重点关注改善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基本服务、提供家庭式环境、支持家庭和亲属,以及评估成果和质量改进的方法。

该工作组将包括寄养青年代表、服务提供者、儿童倡导者以及县福利和缓刑部门工作人员等各类利益相关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a) 州社会服务部应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制定对当前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报销费率设定系统的建议修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b) 在制定团体之家费率设定系统的建议修订时,工作组应考虑该系统如何能更好地纳入一系列安置和服务,以促进儿童和家庭的积极成果,并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b)(1) 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健康及其他关键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b)(2) 在家庭式环境中提供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b)(3) 提供支持家庭和亲属的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b)(4) 基于结果的评估或其他质量改进理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2.045(c) 工作组应包括立法政策和预算工作人员、代表寄养青年的利益相关者、服务提供者、儿童权益倡导者以及县福利和缓刑部门主管及工作人员。

Section § 11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由《社会保障法》第四-E章资助的寄养家庭机构建立一个新的支付系统。目标是构建支付方式以优化联邦资金,同时考虑行政活动、社会工作、心理健康服务以及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核心服务等因素。这些服务包括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教育以及为家庭和处于过渡期的青少年提供的支持服务。

部门将设立不同的费率,包括临时、暂定和试用费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机构必须保持认证并报告任何证书变更。基于评估的分级费率结构,根据儿童的具体需求进一步定制支付。

自2019年7月1日起,部分费率将上调,针对社会工作者的特定组成部分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此外,还有一个监督系统,旨在确保遵守联邦和州法律,并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来减轻行政负担。

最后,这项法律考虑了因新费率导致的青少年向替代项目过渡的问题,并要求自2028年7月1日起,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每年调整费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a) 部门应开始制定由《社会保障法》第四-E章资助的寄养家庭机构安置方案的新支付结构,以最大化联邦资金,并与县安置机构协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 部门应为提供治疗、强化治疗和治疗性寄养项目的寄养家庭机构制定支付系统,并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 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行政活动,应县请求为县许可或批准的家庭寄养和资源家庭提供,以及强化个案管理和监督,以及旨在实现法律永久性或成功过渡到成年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2)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E章(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0条及后续条款)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社会工作活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3) 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九章(美国法典第42卷第1396条及后续条款)符合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社会工作和心理健康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4) 寄养家庭机构中的强化治疗或治疗性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 直接提供或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协议获得的核心服务,这些服务应是创伤知情、文化相关的,并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A) 适用于符合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医疗必要性标准的儿童的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如《加州法规》第9篇第1830.205条或第1830.210条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B) 适用于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在初次进入和安置变更时的过渡支持服务,以及通过团聚、收养或监护获得永久性的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C) 教育、身体、行为和心理健康支持,包括课外活动和社会支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D) 旨在支持处于过渡期的青少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成功过渡到成年的活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E) 旨在实现永久性的服务,包括支持团聚或实现收养或监护的努力,以及酌情努力维持或建立与父母、兄弟姐妹、大家庭成员、部落或对儿童或青少年重要的其他人的关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F) 在服务第224.1条(a)款和(b)款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时,(A)至(E)项(含)中规定的核心服务应根据第361.7条规定的积极努力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印第安儿童。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G)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5)(G)(A)至(F)项(含)中规定的核心服务并非旨在重复社区中已向寄养儿童提供的服务,而是支持在现有范围内获取这些服务和支持。这些服务和支持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县教育局提供的寄养青少年服务、印第安健康服务以及学校课外活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6) 员工培训。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7) 《健康与安全法典》要求。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8) 认证流程,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8)(A) 规定所有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应保持由部门确定的、在青少年团体照护设施项目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全国认可认证机构的良好信誉认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8)(B) 部门发布信息,明确要求认证的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8)(C) 规定及时向部门报告认证状态的任何变更。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9) 心理健康认证,包括及时向部门报告心理健康证书状态任何变更的要求。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0) 服务人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0)(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0)(A)(i) 被评估为严重情绪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如第5600.3条(a)款所述,包括根据《教育法典》第2篇第4部第30章第2条(第56320条及后续条款)制定的个性化教育计划而进行家庭外安置的儿童和青少年。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0)(A)(i)(ii) 被评估为符合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医疗必要性标准的儿童,如《加州法规》第9篇第1830.205条或第1830.210条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0)(B) 在寄养家庭机构中接受强化和治疗性服务的AFDC-FC儿童和青少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0)(C) 接受寄养家庭机构心理健康治疗服务的AFDC-FC儿童和青少年。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b)(11) 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E篇 (42 U.S.C. Sec. 670 et seq.) 和第十九篇 (42 U.S.C. Sec. 1396 et. seq.) 联邦财政参与的最大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 自2017年1月1日起,部门应根据 (a) 款和 (b) 款制定费率。费率结构应包括临时费率、新寄养家庭机构项目的暂定费率和试用费率。部门可对2016年8月1日之后产生的认证费用进行一次性报销,其金额和方式由部门在书面指令中确定。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1)(A) 除非第11461条 (h) 款中建立的分级费率结构适用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本条制定的初始临时费率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含)有效,或自第11461条 (h) 款 (9) 项规定的日期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1)(A)(B) 根据本项制定的初始临时费率不得低于作为州长2016年5月修订案一部分提出的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1)(A)(C) 根据 (4) 项在书面指令或法规中规定的初始临时费率应于2029年1月1日失效,或自第11461条 (h) 款 (9) 项规定的日期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2) 根据第11466.01条,对于暂定费率和试用费率,应建立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2)(A) 条款和条件,包括费率的有效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2)(B) 针对费率决定(包括拒绝、削减和终止)的行政复核程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2)(C) 一个行政复核程序,包括部门审查、纠正措施以及向部门提出的上诉。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在法规颁布之前,此程序应通过书面指令发布。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3)(A) 寄养家庭机构费率应包括根据第11461条 (g) 款 (4) 项制定的基本费率。安置在经认证的家庭或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中的儿童或青少年有资格获得基本费率,该费率应转交给经认证的父母或资源家庭,并根据第11461条 (g) 款 (2) 项进行年度增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3)(A)(B) 支付给经认证的家庭或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的基本费率,应由该机构从根据本条支付给该机构的费率中支付给该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3)(A)(C) 除了本项所述的基本费率之外,部门应制定寄养家庭机构费率,考虑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专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3)(A)(C)(i) 强化治疗和行为需求,包括目前在强化治疗寄养服务下接受服务的儿童。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3)(A)(C)(ii) 专业医疗保健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c)(4)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规定,寄养家庭机构费率及其确定方式在法规通过之前,应在书面指令中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d) 部门应建立一个政府监测和监督系统,该系统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调实施。监督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确保符合联邦和州法律,包括项目、财政以及健康和安全审查。州机构应努力减少重复的审计和审查,以减轻提供者的行政负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e) 部门应考虑新费率制定系统对转入其他项目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影响。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f) 自2019年7月1日起,支付给寄养家庭机构的费率,除了根据 (c) 款 (3) 项 (A) 目支付给经认证的家庭或资源家庭机构的费率之外,应比2018-19财政年度支付给寄养家庭机构的费率高4.15%。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g) 由部门根据 (c) 款 (1) 项 (A) 目制定和实施的寄养家庭机构临时费率中包含的社工服务组成部分的金额,应在2019-20财政年度支付给寄养家庭机构的费率基础上,自2021年7月1日起,每名儿童每月增加五十美元 ($50)。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h)(1) 尽管有根据 (a) 至 (g) 款(含)设立的费率,但自第11461条 (h) 款 (9) 项所要求的日期或之后,为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支付的照护和监督费率,应基于第11461条 (h) 款中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h)(2) 在满足所有联邦和州费率及许可要求的前提下,如第11461条 (h) 款 (3) 项所述,对于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每名儿童每月的照护和监督费率应包含一个费率,该费率根据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定期IP-CANS评估确定的级别,用于第11460条 (b) 款 (1) 项和 (2) 项所述的行政及其他活动,具体分级表如下:
Tier 1: $1610
Tier 2: $2634
Tier 3: $2634 [Ages 0-5]
Tier 3+: $7213 [Ages 6+]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3)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3)(2) 项中规定的费率,自2028年7月1日起,以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应在每年7月1日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在每个7月1日所在的日历年内的年度百分比变化进行调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3(4)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的书面指示来实施、解释或具体化本款,这些信函或指示应免于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审查。这些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应具有与法规相同的效力,直至不迟于2030年1月1日通过法规。

Section § 114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AFDC-FC计划为儿童接收资金的提供者,必须全面披露其运营的财务信息。他们还必须确保这些信息经过独立认证,并遵循部门设定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1464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为同时接受区域中心服务和各种寄养福利的特殊需求儿童,规定了具体的财政支持和补充程序。它为这些儿童的照护设定了每月2,006美元的基本费率,对于有特殊需求(如严重残疾或医疗状况)的儿童,县政府可选择提供最高1,000美元的补充款项。这笔额外资金旨在确保他们的额外需求得到满足,超越了普通寄养所提供的范围。

在特定情况下,接受早期干预服务但尚未被认定为发育障碍的儿童可获得898美元的费率,一旦符合资格,该费率可提高。费率会进行年度调整,并报告数据以追踪结果,提高透明度。紧急法规允许更快地采纳本节的修改,以应对紧急需求,并且需要提交年度报告以审查其有效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a)(1) 接受区域中心服务并同时领取“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寄养”(AFDC-FC)、“经批准的亲属看护人资助计划”(ARC)付款、“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福利或“收养援助计划”(AAP)福利的儿童,具有特殊需求,可能需要超出寄养儿童通常所获得的照护和监督。明确儿童福利和发育障碍服务系统的职责,将确保这些儿童及时获得所需的服务和支持,并在适当时鼓励这些儿童成功被收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a)(2) 为解决接受区域中心服务并同时领取AFDC-FC、ARC、Kin-GAP或AAP福利的儿童的特殊照护和监督需求,有必要为这些儿童提供高于其通过寄养系统通常所获得的平均费率,以及高于其他有医疗和其他重大特殊需求的儿童所获得的费率的照护和监督费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a)(3) 尽管本节规定了提高的费率,但一些接受区域中心服务并同时领取AFDC-FC、ARC、Kin-GAP或AAP福利的儿童,其照护和监督需求可能非常特殊,以至于无法在该费率内得到满足。在这些有限的情况下,应建立一个程序,以便在提高的费率之外提供补充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a)(4) 根据本节获得费率的儿童,应享有与所有根据第10950节申请AFDC-FC、ARC、Kin-GAP和AAP福利的儿童相同的正当程序权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b) 根据本章规定,同时是区域中心服务使用者和AFDC-FC、ARC或Kin-GAP福利领取者的儿童的费率,应按照第4684节和本节的规定确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1) 根据第4512节(d)款规定,同时是区域中心服务使用者和根据本章规定领取AFDC-FC、ARC或Kin-GAP福利的儿童,其24小时院外照护和监督费率应为每名儿童每月两千零六美元($2,006)。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 县政府可自行决定,对三岁及以上儿童的费率授权最高一千美元($1,000)的补充款项,如果县政府认定该儿童有根据第(1)款规定的费率无法满足的特殊照护和监督需求。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发育障碍服务部应与代表县儿童福利机构、区域中心以及同时是区域中心服务使用者和AFDC-FC、ARC、Kin-GAP或AAP福利领取者的儿童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客观标准,供县政府用于确定根据本款提供的补充款项的资格和水平。州社会服务部应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发布一份全县通函以实施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应考虑儿童是否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i) 身体协调和行动能力严重受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ii) 自理能力严重不足。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iii) 严重破坏性或自伤行为。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iv) 严重的医疗状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B) 看护人可直接或经区域中心转介,申请(A)项所述的补充款项。区域中心的转介不应构成获得补充款项资格的推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c)(2)(A)(C) 在评估补充款项申请时,县政府应向服务使用者的区域中心寻求信息以协助评估。县政府应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发出补充款项资格认定。县政府应向州社会服务部报告根据本款发放的费率补充款项的数量和水平。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1)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每年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第 (2) 款中列明的数据,以促进立法机构审查因本节新增而产生的变化结果。首次报告应于2007年10月1日提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 根据本分节,应提供以下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A) 作为区域中心服务受助人并正在接受 AAP、ARC、Kin-GAP 或 AFDC-FC 福利的儿童数量及其所获得的服务,按根据分节 (c)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根据分节 (d)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以及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A) 项获得补充金水平的儿童进行细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B) 对提供给这些儿童的服务与不接受 AFDC-FC、ARC、Kin-GAP 或 AAP 福利的类似区域中心受助儿童所获得的服务进行比较,按根据分节 (c)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根据分节 (d)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以及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A) 项获得补充金水平的儿童进行细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C) 根据第 4714 节,就区域中心为这些儿童提供或确保的服务所提交的上诉数量和性质,按根据分节 (c)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根据分节 (d)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以及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A) 项获得补充金水平的儿童进行细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D) 在新增本节的法案生效前后被收养的这些儿童的数量,按根据分节 (c)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根据分节 (d) 第 (1) 款获得金额的儿童以及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A) 项获得补充金水平的儿童进行细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E) 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B) 项请求的补充金数量和水平。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F) 各县拒绝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A) 项请求补充金的决定所引发的上诉数量。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h)(2)(G) 根据分节 (c) 第 (2) 款 (A) 项授权的补充金总数和水平,以及经上诉后授权的这些补充金的数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i) 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发展服务部应通过每年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分节 (h) 第 (2) 款中的数据,就本节的实施提供公共透明度。各部门还应在其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维护指向其他部门数据的链接。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j)(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之前,分节 (c) 中所述的费率应支付给年龄在21岁以下、根据第 11403 节正在接受 AFDC-FC 或 Kin-GAP 福利且是区域中心服务受助人的符合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4(j)(2) 自2017年7月1日起,分节 (c) 中所述的费率应支付给年龄在21岁以下、根据第 11403 节正在接受 AFDC-FC、ARC 或 Kin-GAP 福利且是区域中心服务受助人的符合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11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为与领取AFDC-FC、Kin-GAP或ARC付款等特定援助的父母同住的儿童提供的经济支持。它规定了支付给照护提供者用于监督这些儿童的费率。该法律包括对这些费率随时间推移的详细调整,例如自1998年7月1日起增加6%,以及与加州必需品指数挂钩的进一步调整。

对于社区照护机构中的儿童,以及与青少年父母同住在寄养家庭或团体之家的儿童,有不同的付款费率确定程序。该法律还讨论了与准未成年或非未成年父母相关的付款,这些付款在预产期前三个月开始,以帮助为婴儿的需求做准备。

此外,该法规还提到了生活成本的自动调整和特定的补充付款,例如在提交并批准共同责任计划后增加200美元。这些调整取决于预算拨款以及通过CalSAWS等系统进行的适当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a) 如果儿童与领取AFDC-FC或Kin-GAP福利的父母同住,或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领取批准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 (ARC) 付款,则代表该父母支付给提供者的费率应包括儿童照护和监督的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b) 对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所定义的每一类符合条件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部门应制定法规,规定统一费率,以涵盖每一类符合条件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中儿童的照护和监督费用。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1) 自1998年7月1日起,根据本节涵盖儿童照护和监督费用的统一费率应增加6%,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所得金额应构成新的统一费率。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2)(A) 自1999年7月1日起,根据本节涵盖儿童照护和监督费用的统一费率应按根据第11453条计算的加州必需品指数的金额进行调整,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所得金额应构成新的统一费率,但须根据(B)项进行进一步调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2)(A)(B) 除了(A)项中规定的调整外,自2000年1月1日起,根据本节涵盖儿童照护和监督费用的统一费率应增加2.36%,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所得金额应构成新的统一费率。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3) 视资金情况而定,对于2000–01财政年度及此后每年,这些费率应根据第11453条的程序进行生活成本调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4)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本节涵盖儿童照护和监督费用的统一费率应增加5%,并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元。所得金额应构成新的统一费率。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c)(5) 自2016年7月1日起,根据本节涵盖儿童照护和监督费用的统一费率应每月额外补充四百八十九美元 ($489)。此每月补充款仅在年度预算案中为此目的拨款时提供。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1) (A)  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尽管有(a)至(c)项的规定,根据本节为与青少年父母同住在全家寄养家庭(如第11400条所定义)的儿童提供的照护和监督付款,应等于第11461条的(a)至(d)项(含)以及(g)项中规定的安置在持牌或批准家庭的儿童的基本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1)(B) 自2017年7月1日起,为与青少年父母同住在全家寄养家庭的儿童提供的照护和监督付款,应为根据(c)项制定的统一费率。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2)(A) 为与领取AFDC-FC福利的受抚养青少年父母同住在团体之家安置的受抚养婴儿提供的照护和监督付款,应等于团体之家安置的婴儿补充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2)(A)(B) 自2017年1月1日起,为与领取AFDC-FC福利的受抚养青少年父母同住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中的受抚养婴儿提供的照护和监督付款,应等于部门设立的短期住宿治疗计划的婴儿补充费率。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3)(A) 照护者应向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提供根据第16501.25条制定的共同责任计划副本,并应告知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该计划的任何后续变更。一旦计划完成并提供给适当机构,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应每月额外增加二百美元 ($200),以反映受抚养青少年父母安置在全家寄养家庭期间增加的照护和监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3)(A)(B) 居住在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如第11400条(w)项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如果根据第16501.26条制定了书面育儿支持计划,应向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提供该计划的副本,并应告知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该计划的任何后续变更。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后,根据本节支付的款项应每月额外增加二百美元 ($200):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3)(A)(B)(i) 该计划已完成并提交给适当的县级机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3)(A)(B)(ii) 该计划已获得适当县级机构的批准。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3)(A)(B)(iii) 县级机构已确定所识别的负责成年人符合第16501.27条规定的标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4) 在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按照(c)款第(1)项的规定根据生活成本进行调整的年份,本款规定的款项也应通过相同的程序增加。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5) 在进入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之前被指定为全家寄养家庭的Kin-GAP亲属,对于与青少年父母同住的儿童的照护和监督,应获得与他们在作为全家寄养家庭时在寄养中获得的相同款项。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6)(A)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日之前,根据第11400条定义,为与青少年父母同住的全家寄养家庭中的儿童支付的费率,也应支付给根据第11403条有资格获得AFDC-FC或Kin-GAP福利的与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同住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d)(6)(A)(B) 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据第11400条定义,为与青少年父母同住的全家寄养家庭中的儿童支付的费率,也应支付给根据第11403条有资格获得AFDC-FC、ARC或Kin-GAP福利的与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同住的儿童。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e)(1) 自2022年1月1日起,为怀孕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预计分娩月份之前的三个月期间支付的费率,应包括根据本条规定为支付出生后儿童的照护和监督而应支付的金额。根据本款支付的任何金额应作为准父母付款,用于满足怀孕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特殊需求,并为婴儿的需求做好充分准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e)(2) 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CalSAWS) 合作,开发并实施必要的系统变更,以落实准父母付款。该付款应于2023年7月1日实现自动化,或在部门通知立法机构CalSAWS能够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该付款时实现自动化,以较晚者为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e)(3) 在CalSAWS系统实现准父母付款自动化之前,县应为怀孕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金额相当于根据(a)款支付的月金额的三倍。该款项应在预产期前三个月所在的月份发放,或在县级机构知晓怀孕情况后尽快发放,无论进入寄养的日期或怀孕结果如何。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e)(4) 根据本条规定支付的款项不得按比例分配,也不得确定或收取多付款项。

Section § 1146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最多五个加州县设立一个项目,帮助寄养家庭支付儿童照护费用。如果寄养父母或亲属照护者在工作、接受培训或处理寄养照护职责,他们可以获得13岁以下寄养儿童的持证儿童照护费用报销。这项报销需要写入儿童的个案计划并获得同意,费用由州和县平均分担。将设定不同的儿童照护费率,项目承办县将根据县的人口规模和需求进行选择。必须提交关于项目影响和统计数据的年度报告,并且可以发布紧急规定以实施该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a) 由部门选定的最多五个县,并且由各县自行决定,可以实施一项全县范围的计划,针对根据本章获得付款的获得许可的家庭寄养所和亲属照护者,根据该计划,他们可以获得报销,用于支付在获得许可的家庭寄养所或亲属照护者照护下的每个13岁以下寄养儿童的获得许可的儿童照护费用,在以下任何情况适用期间: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a)(1) 寄养父母或亲属照护者在户外工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a)(2) 寄养父母或亲属照护者正在参加寄养照护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a)(3) 寄养父母或亲属照护者正在履行必要的寄养照护相关行政职责,例如会议和司法审查,这些职责通常不属于父母职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b) 寄养家庭只能获得由获得许可的提供者提供的儿童照护费用的报销,并且该协议已记录在儿童的个案计划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c) 本节授权的报销费用应由州和县平均分担。根据第5部分第6章(自第17600节开始)拨款的资金不得用于满足本节规定的县级配套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d) 部门应与参与县协商,制定本节规定的儿童照护报销费率。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e) 在将要选定的五个县中,部门应至少选择一个大县、一个中县和一个小县,根据人口规模进行选择,前提是每个类别中有一个县提交了书面参与意向。此外,部门应优先考虑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任何县: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e)(1) 该县的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总数出现净减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e)(2) 该县已显示出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床位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该县需要院外安置的寄养儿童人口的需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f) 每个参与县应每年向部门报告。需向部门报告的信息应由部门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确定。年度报告至少应包括申请儿童照护报销的寄养父母人数、本节服务儿童人数,以及儿童照护报销对招募和留住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提供者影响的分析。部门应在2003年6月30日或之前,向立法机构的相关政策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根据本节使用儿童照护情况的报告。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5.6(g) 部门可以发布紧急规定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1146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节至第11469.3节中使用的、与寄养服务提供者审计相关的术语。“提供者”指任何团体之家或类似的寄养服务机构。“审计裁定”和“审计发现”含义相同。“财务审计”是由独立会计师进行的审计,而“财政审计”是部门根据联邦标准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评估提供者是否符合特定标准和成果。最后,“项目审计”确定提供者的服务是否与所支付的费用相符。

为本节至第11469.3节(含)之目的,适用以下定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a) “提供者”指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寄养家庭机构以及类似的寄养服务商业实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b) “审计裁定”与“审计发现”具有相同含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c) “财务审计”指由提供者聘请的、具有审计资质的合格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审计,并提交给部门审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d) “财政审计”指部门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2卷A分编第II章第200部分(第200.0节起)进行的审计,该审计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A分编A子章第75部分(第75.1节起)中实施,包括统一行政要求、成本原则和审计要求,并具体在《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75.106节中实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e) “绩效审计”指部门为评估提供者对第11469、11469.1、11469.2和11469.3节所规定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的遵守情况而进行的审计。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f)(1) “项目审计”指部门对正在进行的提供者项目进行的审计,以确定该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应水平的服务并保留了支持已支付费率的文件。

Section § 11466.01

Explanation

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新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可以获得临时费率,该费率自其执照颁发之日起最长可持续24个月。该费率受部门设定的条款约束,部门会考虑提供者的执照历史、财务审计以及任何违法行为等多种因素。

部门还会根据提供者对要求的遵守情况,评估是否继续或更改此临时费率。临时期结束后,部门将决定提供者是应获得常规费率还是试用费率,试用费率可能会因过去的违规行为而附带条件。

对于拒绝、费率降低或终止这些费率的情况,存在行政复审程序。如果需要更多监督,可以适用试用费率,并可能伴随费率降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a) 自2017年1月1日起,应为以下两类提供者设定临时费率: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a)(1) 新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a)(2) 新的寄养家庭机构提供者。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b)(1)  临时费率应受部门设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包括临时期的持续时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b)(2) 对于(a)款所述的提供者,临时费率可自提供者执照颁发之日起最长授予24个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c) 在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批准临时费率时,部门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c)(1) 该项目或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曾关联的任何执照的执照历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c)(2) 该项目或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曾关联的任何财务、财政或合规审计历史。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c)(3) 该项目或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曾关联的未决民事罚款或超额付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c)(4) 任何违反州或联邦法律的行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d) 在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继续临时费率时,部门应考虑(c)款中规定的因素,以及在临时期内对条款、条件和要求的遵守情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e) 在决定是否在临时费率期结束时或之后批准费率,以及是否施加或继续施加、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施加或继续施加试用费率时,部门应考虑(c)款中规定的因素。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f) 部门应建立一个行政复审程序,用于处理包括拒绝、费率降低、试用以及终止临时费率和试用费率在内的决定。该程序应包括部门审查、纠正措施以及向部门提出异议。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但在法规颁布之前,该程序应通过书面指令发布。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1) (A) 就本节而言,“临时费率”是根据(a)款所述提供者承诺按照批准临时费率所附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而给予的预期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1)(B) 就本节而言,“试用费率”是因违反条款、条件或州或联邦法律(包括(c)款和(d)款中规定的内容)而施加限制和条件的费率。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2)(A) 在临时费率期结束后,如果根据提供者在临时费率期内的表现认为需要额外监督,部门可酌情施加试用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2)(A)(B) 在任何时候,如果根据提供者按照其费率批准或维持所附条款和条件履行的情况认为需要额外监督,费率可变为试用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01(g)(2)(A)(C) 试用费率可伴随费率降低。

Section § 11466.1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阐述了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允许部门查阅记录和设施,以进行审计和检查。提供者必须遵守信息请求,特别是当这些信息对于财务审计或确定费率至关重要时。在紧急情况下,例如资不抵债或采取阻碍债务追收的行动时,可能需要立即查阅。 部门会设定不遵守规定的截止日期和罚款,包括可能降低或终止资助费率。部门确保提供者了解法规和标准,并有机会对变更发表意见。在紧急情况下,部门可以快速解释支出规则,并尽快通知提供者。 部门可以在正常法规制定程序之外发布指令,这些指令在2030年正式法规通过之前具有法规效力。

Section § 114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对提供方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审查其财务和运营记录,以确保符合法规。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五年,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果提供方不同意审计结果,他们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部门必须在6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以证据优势原则证明其主张。如果部门在听证会后发布了拟议决定,并且在100天内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该拟议决定将自动生效。

部门还负责制定规则,以纠正审计中发现的任何问题,调整费率,并追回多付款项。重复违规可能导致罚款或暂停提供方的费率。所有审计都必须遵循一致的标准,这些标准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提供方。提供方可以对审计结果提出上诉,并且必须进行离场访谈以解释任何缺陷。最后,部门保留在必要时撤销提供方执照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a)(1) 部门应根据需要执行或安排执行提供方项目和财务审计。提供方项目应保存所有影响费率制定和AFDC-FC付款的儿童特定、项目、人事、财务及其他信息或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但法律另有规定需保存更长时间的除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a)(2) 提供方财务审计应根据《联邦法规》第2卷A分篇第II章第200部分(自第200.0条起)的规定进行,并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联邦法规》第45卷第75部分(自第75.1条起)中实施,包括统一行政要求、成本原则和审计要求,具体实施于《联邦法规》第45卷第75.106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a)(3) 提供方可在部门发出审计决定之日起30天内,根据本条规定,就部门的项目或财务审计决定申请听证。提供方可申请听证以审查任何有争议的审计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提供方内部控制、董事会监督、项目运营的审计发现,或导致多付款的发现。如果提供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听证,部门的审计决定应为最终决定。收到听证申请后60天内,部门应就审计决定举行听证。举证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举证责任应由部门承担。听证官应在证据记录结束后45天内发布拟议决定。部门应在拟议决定发布后100天内采纳、驳回或修改拟议决定,或将事项发回听证官以获取额外证据或发现。如果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拟议决定采取行动,则该拟议决定应依法生效。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b)(1) 部门应制定法规,要求根据项目或财务审计结果对项目或提供方的运营采取纠正措施,调整费率,并追回因夸大预计护理和服务水平而产生的任何多付款,或因其他审计发现而产生的多付款或不予报销的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b)(2) 任何重复的财务审计发现可能导致罚款或费率降低、暂停或终止提供方的费率,具体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执行。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c)(1) 在部门进行的任何审计中,部门或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审计机构,应与部门的许可和费率制定实体协调,以保持一套一致的标准、规则和审计规程。部门或与部门签订合同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提供方提供用于这些审计的任何标准、规则和审计规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c)(2) 部门应在发现缺陷时与提供方进行离场访谈,解释缺陷并允许提供方有机会回应。部门应通过法规、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令,明确项目和财务审计发现的上诉程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d)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部门撤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供方的执照,或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Section § 1146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因向部门多收款项而拖欠款项的提供者,同意自愿还款计划以清偿债务。

该协议将包含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列明的具体要求。部门还将对这些还款收取单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a) 部门应当向拖欠持续超额付款的提供者提供自愿还款协议程序。提供者可以与部门签订自愿还款协议,以偿还持续的超额付款。该自愿还款协议至少应当符合根据第 11466.22 节 (d) 款第 (3) 项制定的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b) 部门应当依照第 11466.22 节 (d) 款第 (3) 项的规定,对自愿还款协议收取单利。

Section § 1146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收集为接受AFDC-FC福利的儿童提供照护、监督和社会工作服务的成本信息。这包括追踪员工工资和福利等成本。

Section § 11466.6

Explanation

如果提供者不同意部门设定的支付费率、审计后做出的更改,或影响费率的决定,他们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进行上诉。部门必须有书面程序来规定此上诉流程如何运作。

提供者如果不同意部门确定的费率、审计调整后的费率,或管理决定函中影响费率的决定,可以书面形式向部门提出上诉。部门应通过法规、全县函件或类似的书面指令,维护部门上诉程序的规定。

Section § 11466.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寄养项目提供者获得资金的财务审计要求。如果提供者支出一定金额的联邦资金,他们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这项审计应涵盖提供者运营的所有项目,而不仅仅是寄养项目资助的部分。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或州执业会计师必须按照特定的会计准则执行这些审计。

审计报告必须提交给部门,否则将导致提供者的资助费率被终止,只有提交了令人满意的审计报告后才能恢复。新成立的提供者在首次审计前有一个宽限期。此外,如果审计报告迟交、反复出现问题或未遵守纠正措施,提供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资金损失。

部门会审查审计报告,并决定发现的任何问题是否有效。他们可能会要求提供者偿还或进行调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 根据(b)款的规定,作为获得由第11466条所定义的提供者运营的寄养项目AFDC-FC费率的条件,适用以下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1) 任何提供者,其合并联邦资金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联邦资金门槛,根据经修订的联邦《单一审计法》以及《联邦法规汇编》第2卷第200.501节,并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75.501节中实施的规定,应当安排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并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将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给部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2) 任何提供者,其合并联邦资金支出金额低于联邦资金门槛,应当每年根据《普遍接受的政府审计准则》(GAGAS)向部门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应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将财务审计报告提交给部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3) 财务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提供者运营的所有项目和活动,且不应仅限于由AFDC-FC项目全部或部分资助的项目。财务审计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提供者的支出以及会计和控制系统的评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4) 提供者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或持有审计执照的州执业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这些会计师与被审计的职能或活动,或与提供者、其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高级职员或员工均无直接或间接关系。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5) 提供者应根据美国总审计长发布的《政府审计准则》进行财务审计,并符合适用于非营利性私营实体的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6)(A) 每个提供者应有灵活性来定义其财政年度所包含的日历月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a)(6)(A)(B) 提供者可以更改其财政年度的定义。但是,更改后进行的财务审计应涵盖自上次审计以来的所有月份,即使这可能涵盖超过12个月的期间。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b)(1) 根据(a)款的规定,作为获得AFDC-FC费率的条件,提供者应提交其最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副本,但第(3)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b)(2) 部门应终止未能根据(a)款提交其最新财务审计报告副本的提供者的费率。被终止的费率只有在提供者向部门提交可接受的财务审计报告后方可恢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b)(3) 成立不足12个日历月的新提供者,无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副本即可获得新项目的AFDC-FC费率。财务审计应在其下一个完整的运营财政年度进行。提供者应根据(a)款向部门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c) 部门应在收到财务审计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就独立审计师或部门审查发现的审计结果发布管理决定函。管理决定函应明确说明审计发现是否成立、作出决定的理由,以及期望非营利组织提供者采取的行动,例如偿还不予报销的费用、进行财务调整或采取其他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1(d) 反复迟交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中反复出现的问题,或未能遵守管理决定函中的纠正措施,可能导致罚款或根据部门通过的法规、全县信函或类似书面指示,降低、暂停或终止提供者的费率。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影响部门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汇编》第2卷第200部分,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联邦法规汇编》第45卷第75部分(自第75.1节起)实施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力。

Section § 11466.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为儿童提供照护的项目(例如寄养家庭)能够正确获得其服务的报酬。如果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因未能保持适当执照等错误而获得的报酬超出应得金额,他们必须偿还这笔额外款项,即“超额付款”。

即使提供者已停止服务或失去执照,州政府部门也可以追缴这些超额付款。为了识别超额付款,会审查审计报告或相关报告,提供者也可能自行承认超额付款。

如果听证或上诉未能改变超额付款决定,部门将要求偿还。他们提供最长九年的还款计划,并考虑提供者的收入,但如果需要,也可以直接追回款项。他们力求在不影响儿童照护的情况下追回超额付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a)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通过建立有效且高效的提供者持续超额付款追缴流程,确保AFDC-FC项目的整体完整性。此外,立法机构的意图是确保安置在AFDC-FC项目中的儿童,包括但不限于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获得与项目支付费率相称的照护和监督水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b) 部门可以向对持续超额付款负责的一方追缴持续超额付款,无论该方是否仍从事提供任何AFDC-FC项目的业务,也无论该提供者是否仍持有部门颁发的执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c) 就本节而言,提供者超额付款是指在审计期间,提供者收到了其无权获得的费率报销而导致的超额付款。如果提供者收到了其无权获得的费率报销,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者未能保持执照,或未能保持其非营利组织的地位,或由于 (d) 款 (1) 项所述确定的超额付款,则其应负责偿还该超额付款。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d)(1) 超额付款应通过根据第 11466.21 节进行的提供者审计、根据第 11466.2 节进行的部门审计、管理决定函或提供者自行报告超额付款来确定。自行报告的超额付款可包括提供者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一项发现,无论该发现是正式载于财务审计报告中,还是通过部门审查报告或其他提供者提交材料而发现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d)(2) 如果未请求听证,或如果提供者或部门未提交正式上诉意向通知,则在非正式决定后的第 60 天,或在正式上诉听证决定后的第 30 天,以最晚者为准,提供者超额付款应被确认为可追缴,部门应发出追回持续超额付款的催款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d)(3) 部门应建立自愿还款协议程序,最长还款期为九年。该程序应考虑超额付款金额、导致超额付款的项目的预计年收入、最低还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年收入的 3%,按月分摊)、自愿还款协议前七年超额付款金额的单利(基于盈余资金投资基金),以及自愿还款协议第八年和第九年超额付款金额的单利(基于当时的最优惠利率加 3%)。如果部门认定该协议将对安置儿童造成严重损害,部门可考虑重新协商自愿还款协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d)(4) 部门应建立非自愿超额付款追缴程序,该程序应考虑超额付款金额、预计年收入、最低要求还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年收入的 5%,按月分摊)、超额付款金额的单利(基于盈余资金投资基金),以及最长七年的还款期。如果部门认定该协议将对安置儿童造成严重损害,部门可考虑重新协商非自愿还款协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e) 部门应通过法规、全县函件或类似书面指令,维持追回任何提供者持续超额付款的程序。部门应优先考虑追缴方法,其中包括自愿还款协议程序、非自愿超额付款追缴程序(包括使用法定留置权)、费率请求拒绝、费率降低和费率终止。在超额付款到期时,部门还可以拒绝费率请求,包括提高费率的请求,或项目变更或扩展的请求。部门应以不危及寄养儿童安置的整体可用性的方式追回提供者持续超额付款。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f) 无论何时,只要部门认定发生了提供者持续超额付款,部门应根据 (e) 款所述的方法,从提供者处追回持续超额付款的全部金额以及持续超额付款金额的单利,针对提供者的收入或资产。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2(g) 如果提供方对其已收回的超额付款的上诉成功,则应获偿还该已收回的超额付款,并加上根据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计算的单利。

Section § 11466.23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遵守关于偿还寄养和收养援助超额支付的联邦规定。如果寄养服务提供者或收养接受者收到的款项超出其应得金额,县在正当程序确认后需偿还联邦份额。

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前的案件,除非金额过小无法收回、法律上无法收回或提供者已停业,否则县与州分摊成本。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后查明的超额支付,县需支付联邦份额的100%,但在偿还联邦份额后可保留其收回的任何资金。本法还明确,县有权收回并自愿汇出超额支付。

此外,本法要求通过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包括允许制定紧急法规以确保合规。县仅需偿还在法规生效后查明的联邦超额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遵守《2002年不当支付法案》的联邦要求,涉及寄养或收养援助超额支付的联邦份额汇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b) 就本节而言,“寄养或收养援助超额支付”指支付给寄养服务提供者或收养援助接受者但不应享有的任何援助金额,包括第11400节所述由寄养服务提供者查明的任何超额支付,或第4部分第2.1章(自第16115节起)所述的联邦收养援助计划接受者查明的任何超额支付,且自主任根据第11217节签署声明之日起,支付给相关监护人但不应享有的任何联邦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援助,包括第4.7条(自第11385节起)所述由联邦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接受者查明的任何超额支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 县应在查明超额支付后,并在完成正当程序后,汇出适当数额的联邦资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1) 对于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查明的超额支付,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县不应被要求偿还超额支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1)(A) 该金额在法律上无法收回,包括根据第11466.24节在法律上无法收回的任何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1)(B) 收回成本超过超额支付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1)(C) 提供者已不再经营或不再获得部门许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2) 对于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查明的超额支付,未被第 (1) 款排除的联邦AFDC-FC、联邦Kin-GAP和联邦AAP资金超额支付的汇款,应由州和县根据以下分摊比例分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2)(A) 对于联邦AFDC-FC资金,适用第15200节 (c) 款所述的分摊比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2)(B) 对于联邦Kin-GAP资金,适用第10101.2节所述的分摊比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c)(2)(C) 对于联邦AAP资金,适用第15200节 (e) 款所述的分摊比例。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d)(1) 对于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查明的超额支付,县应支付所有联邦AFDC-FC、联邦Kin-GAP和联邦AAP资金超额支付汇款成本的1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d)(2) 对于在2012年7月1日之前查明的超额支付,在实际从提供者或接受者处收回任何超额支付后,县应确保偿还给州的总金额反映超额支付成本的联邦和州份额,如规定。第 (c) 款第 (1) 项中包含的所有联邦AFDC-FC、联邦Kin-GAP和联邦AAP资金超额支付应完全用州资金偿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d)(3) 对于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后查明的超额支付,在汇出联邦份额后,县应保留县从超额支付的提供者或接受者处收回的任何资金。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d)(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妨碍县现有的收回超额支付的权力。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d)(5)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妨碍县现有的在收回自愿超额支付后汇出的责任。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e)(1) 部门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法规以实施本节。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定,部门经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和协调,可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e)(2) 根据 (a) 款通过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备案于州务卿处,且有效期不超过180天,届时应通过最终法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f) 部门只能要求县汇出超额支付的联邦份额,该超额支付须是在根据本节通过的法规生效日期或之后查明的。

Section § 1146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县级部门应如何处理向寄养家庭或类似安置机构支付的、但寄养儿童实际并未在那里受照护的多付款项。如果追回多付款项的成本过高,如果儿童因特定情况暂时不在,或者如果多付款项是由于无人知晓的错误造成的,县级部门将不会追回。提供者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对多付款项的追讨提出异议。还款计划优先采用自愿协议,但如果自愿条款被拒绝或违反,则可能发生非自愿追讨。如果还款被不当追回,必须连同利息一并退还。县级部门不得对还款收取利息,并且对追回多付款项的决定有一年的时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a) 依照本节规定,县应追回于199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现的,支付给寄养家庭、经批准的亲属家庭(包括自主任根据第11217节签署声明之日起,Kin-GAP监护人的家庭)、经批准的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批准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的家庭、资源家庭(定义见第16519.5节(c)款),或未成年受抚养人居住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的多付款项,该多付款项涉及寄养儿童未在该家庭中受照护的任何时期,除非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在此情况下,县不应追回多付款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a)(1) 追回成本超过县可能追回的多付款项金额。追回多付款项的成本和追回的可能性应由县记录。县在确定追回成本效益时应考虑的成本包括总行政费、人事费、法律备案费、调查费以及任何其他适用费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a)(2) 儿童被暂时从家庭中带离,且为维持儿童安置而应向提供者支付款项;或儿童暂时不在提供者家中,或处于离家出走状态后返回,且已向提供者支付款项以满足儿童的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a)(3) 多付款项完全是由于县行政错误造成的,或县福利部门以及提供者或未成年受抚养人均不知道可证明寄养儿童或未成年受抚养人不符合寄养福利资格的信息。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a)(4) 提供者或未成年受抚养人不知道且未促成多付款项的原因。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b)(1) 在县通知寄养家庭、经批准的亲属家庭(包括Kin-GAP监护人的家庭)、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批准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的家庭、资源家庭或未成年受抚养人居住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存在多付款项,并发出还款要求函后,寄养父母、经批准的亲属、经批准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资源家庭或未成年受抚养人可请求县福利部门在非正式听证会中审查多付款项的决定,或可向部门提交听证会请求,以对多付款项的决定提出上诉。请求非正式听证会不应阻止收款人在以后寻求正式听证会。如果县福利部门通过在州听证会之前的初步审查,或通过应寄养父母、亲属、非亲属法定监护人或未成年受抚养人请求举行的非正式听证会审查,确定该行动不正确,则应驳回多付款项的还款请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b)(2) 如果非正式听证会未能导致多付款项被驳回,或未请求正式上诉听证会,或在正式上诉听证会决定后的第30天(以较晚者为准),寄养家庭提供者的多付款项应被确认为可追回。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b)(3) 部门应制定法规,确保在任何还款协议中,儿童或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应是县福利主任的首要考虑。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c)(1) 部门应制定法规,用于追回支付给任何寄养家庭、经批准的亲属家庭(包括Kin-GAP监护人的家庭)、经批准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的家庭、资源家庭或未成年受抚养人居住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的多付款项。这些法规应优先考虑追回方法,其中应包括自愿还款协议程序和非自愿多付款项追回程序。这些程序应考虑多付款项的金额和最低要求支付金额。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4(c)(2) 县不得通过使用非自愿支付协议追回多付款项,除非寄养家庭、经批准的亲属家庭(包括Kin-GAP监护人的家庭)、经批准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的家庭、资源家庭或未成年受抚养人居住的受监督独立生活环境已拒绝自愿多付款项协议的提议,或未能遵守自愿多付款项协议的条款。

Section § 1146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供应商收到多付款项或面临罚款,该金额的利息将从罚款发出之日、最终审计报告发出之时、管理决定函发出之时,或供应商自行报告多付款项之时开始累积。

Section § 11466.31

Explanation

如果AFDC-FC项目的提供方拖欠款项需要偿还,如果他们不签订还款计划,或者在计划中错过三次付款,部门可以在未经提供方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从应支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将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并从原本应支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留。

如果提供方不偿还所欠款项,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支付费率被取消,并且他们的案件会被转交给许可部门,该部门可能会吊销他们的执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1(a) 当确定参与AFDC-FC项目的提供方拖欠一笔到期应付的超额付款时,如果提供方未与部门签订自愿还款协议,或者在超额付款偿清之前,提供方在自愿还款协议上已有三笔逾期未付的款项,部门可以实施非自愿抵销收款程序,以向提供方收取持续的超额付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1(b) 每月费率报销中每月超额付款的最低抵销金额,应根据根据第11466.22条(d)款第(4)项制定的非自愿收款程序确定。超额付款应从本章规定应支付给提供方的当前每月费率报销款项中抵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1(c) 未能偿还超额付款将构成终止提供方费率的理由,并导致转介至部门的社区护理许可部门进行执照吊销。

Section § 11466.32

Explanation

如果提供者因多收款项而欠部门款项,他们需要制定还款计划。如果他们不制定计划或错过三期付款,部门将扣留因加州必需品指数或其他调整而产生的任何费率增长的50%,直到债务还清。债务结清后,提供者将获得其应得的全部费率增长。

此外,如果提供者被要求非自愿偿还多收款项,他们将不符合获得任何费率增长、项目变更或扩展的资格,直到债务结清。但是,县可以请求豁免,以允许提前获得这些福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2(a) 如果依照第11466.22条(d)款(2)项规定,拖欠持续性多付款项的提供者未与部门签订自愿还款协议,或者在多付款项偿还之前,提供者在自愿还款协议上已有三期未付款项,则除了每月多付款项抵扣金额外,因加州必需品指数(CNI)调整和提供者标准费率调整而应支付给提供者的任何增长的50%应予扣留,直至持续性多付款项收回。一旦多付款项收回,提供者应开始前瞻性地收取其有权获得的全部加州必需品指数和费率调整金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2(b) 依照第11466.31条规定须进行非自愿还款持续性多付款项的任何提供者,将无资格获得任何费率增长或项目变更或扩展,直至还款完成,或直至主管县或主要安置县向部门提供本款的豁免请求。

Section § 11466.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AFDC-FC项目(该项目支持寄养服务)中向提供者多付款项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提供者欠部门款项,部门可以在提供者拥有财产的县提交一份证明,实质上是对该款项或财产主张权利。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请求听证或未达成还款计划,部门可以要求对提供者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一种法定债权),金额为所欠款项加上利息。该证明确保在登记此留置权之前,提供者已获得适当的通知和程序。

县书记官必须登记此留置权,这可能会影响提供者的财产记录。部门承担首个留置权的费用,但如果需要更多留置权,提供者必须支付这些费用。县免除首个留置权的提交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a) 如果因向AFDC-FC项目中的护理和服务提供者持续多付款项,导致任何款项应支付给部门,且满足以下任何条件,部门可在提供者拥有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任何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提交一份证明: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a)(1) 未请求正式听证,提供者未随首期付款提交自愿还款协议,且自审计结果通知之日起已满60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a)(2) 提供者未随首期付款提交自愿还款协议,自听证官维持多付款项的不利上诉裁决作出后已满30天,且该裁决已被部门采纳或依法生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b) 根据 (a) 款规定提供的证明应包含: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b)(1) 应付、欠付且未付的金额,加上自证明提交之日起对欠付和未付金额计算的单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b)(2) 一份声明,说明部门在提交证明之前已遵守本节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b)(3) 请求对提供者登记留置权,金额为证明中列明的数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c) 县书记官在证明提交后应立即为加利福尼亚州对提供者登记留置权,金额为证明中列明的数额。该留置权可登记在财产的产权链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d) 部门应支付首个留置权的费用,提供者应负责因持续多付款项而产生的任何后续留置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3(e) 对于部门根据本节提交的首份证明,县应免除所有提交费用。

Section § 1146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留置权在10年内备案,部门如何将其转变为判决留置权。一旦这样做,该留置权就会影响该个人拥有或获得的任何财产。这可以持续10年,并且可以延长。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提供者没有面临任何暂停或吊销问题,并且正在遵守还款协议,则可以解除留置权。如果部门提出请求,留置权可以像其他判决一样强制执行,这可能涉及出售财产。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a)(1) 在根据第11466.33条记录留置权后的10年内,部门可以在留置权备案所在县的高级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判决以将该留置权确立为判决留置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a)(2) 如果根据第 (1) 款获得判决,县记录员应将该留置权记录为判决留置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b) 根据 (a) 款获得的判决摘要或其副本可以向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备案。自备案之时起,该判决应构成对提供者在该县当时拥有的或提供者此后但在留置权到期前可能获得的全部不动产或动产的留置权。判决留置权应自根据 (a) 款获得的判决摘要备案之时起持续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c) 判决留置权可以在判决摘要备案之日起10年内,或在本条规定的方式下最后一次延长留置权之日起10年内,通过在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新的摘要而延长。自该备案之日起,留置权应延长10年,除非提前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解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d) 部门可以解除根据本章施加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由提供者承担,在此情况下,与该留置权相关的任何判决在所有目的上均无效,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d)(1) 部门社区护理许可部门没有针对提供者的临时暂停令或吊销执照行动正在进行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d)(2) 提供者已根据自愿还款协议至少按时支付了三笔款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d)(3) 提供者向部门提交确凿证据,证明除非解除留置权,否则无法从机构贷款人处获得贷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4(e) 根据本条获得的判决,经部门请求,应以与其他判决执行相同的方式发出执行令。销售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该执行令下进行。在本条下的所有程序中,局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代表州行事。

Section § 11466.3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非营利组织的一员,并且您的组织因已被官方确认的超额付款而欠款,那么在债务结清之前,您将无法申请或获得未来项目的资金。这尤其影响那些因欠款而被终止支付费率的董事会成员或执照持有人。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资金申请也将被拒绝:1) 根据法律规定,您拖欠多笔超额付款;或者 2) 您的超额付款超过您年度资金的60%,除非您与相关部门达成还款协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5(a) 任何被确定根据本章欠有持续性超额付款,且在收到持续性超额付款通知后其费率被终止的被许可人或非营利组织管理委员会成员,在超额付款偿清之前,均无资格申请或获得任何未来项目的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5(b)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提供者,其费率申请将被拒绝: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5(b)(1) 根据本章欠有持续性超额付款的提供者,在发生任何额外持续性超额付款后,在持续性超额付款偿清之前,均无资格申请或获得现有或未来项目的费率,除非部门批准了自愿还款协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5(b)(2) 发生持续性超额付款且该超额付款占提供者年度费率报销额60%以上的提供者,在持续性超额付款偿清之前,均无资格申请或获得任何现有或未来项目的费率,除非部门批准了自愿还款协议。

Section § 1146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部门可以停止向儿童照护提供者付款或终止其项目费率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如果提供者提交了欺诈性信息,不符合服务标准,无法偿还多收的款项,多次未能按时提交付款,或者(如果是住宿或治疗机构)失去了必要的认证。本条款还确认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回向提供者多支付的款项。如果提供者不同意部门的决定,他们可以根据另一条款提出上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 部门可以终止项目费率或提供者获得其照护儿童任何费率的资格,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1) 部门根据听证官的调查结果,认定提供者提交的费率申请或信息存在欺诈行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2) 提供者未能按照与其已获支付费率相关的标准或其项目声明提供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3) 提供者在已有未偿还的持续多付款项的情况下,又产生了第二次持续多付款项,且无法偿还这些持续多付款项。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4) 提供者存在持续多付款项,且该多付款项相当于提供者年度费率报销的100%。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5) 提供者存在持续多付款项,并且在12个月内有超过三次未能及时提交其款项。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a)(6) 对于运营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的提供者,该项目或机构不再符合州法律要求的认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b) 本章不应被解释为影响部门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收取提供者持续多付款项的权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36(c) 提供者如果不同意部门根据本节作出的决定,可以根据第11466.6节的规定请求上诉。

Section § 11466.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县福利主任合作,制定并执行管理寄养和收养援助超额付款的规则。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县应如何处理和追回超额支付的资金,确保这些努力不会损害安置的提供或儿童的最佳利益。此外,根据 2007 年设定的截止日期,部门必须通过自动化系统,利用儿童福利服务的数据,支持县减少超额付款。他们需要在 2008 年底前起草并实施相关法规,甚至在必要时采纳紧急法规以维护公共福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a) 部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 (CWDA) 协商和协调,更新现有法规并在缺乏之处制定新法规,以识别、确定、跟踪、通知和收取县机构向寄养服务提供者或收养援助接受者支付的寄养和收养援助超额付款,并应酌情规定县机构追回超额付款的必要行动。此外,部门应与 CWDA 协商,制定具体流程以实施超额支付的联邦 AFDC-FC 资金的收取和偿还,包括制定行动通知 (NOA)、正当程序、自愿偿还程序、非自愿偿还程序以及利息的累积。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未经授权资金的追回应以不危及寄养或被收养儿童安置的整体可用性或寄养或被收养儿童最佳利益的方式进行。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b)(1) 部门应不迟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实施一个流程,以获取县实施旨在最大程度减少超额付款的自动化解决方案所需的所有州级高级规划文件批准,并在县最初提交给州后 (30) 天内将文件提交给相应的联邦机构。该流程应包括一个模板,供县用于加速获得旨在最大程度减少超额付款的高级规划文件的州和联邦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b)(2) 部门应不迟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实施一个流程,供县免费获取儿童福利服务案件管理系统 (CWS/CMS) 中的所有必要数据,以实施旨在最大程度减少超额付款的自动化解决方案,例如阿拉米达县使用的系统或类似解决方案。如果部门认为提取这些数据可能会危及 CWS/CMS 中信息的结构和数据完整性,部门应不迟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通知立法机关的预算委员会和 CWDA。如果发现这些风险,部门应与 CWDA 合作减轻这些风险。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c)(1) 部门应不迟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修改现有法规并采纳新法规以实施本节。尽管有《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从第 (11340) 条开始)的规定,部门在与 CWDA 协商后,可以采纳紧急法规以实施本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6.235(c)(2) 根据第 (1) 款采纳的紧急法规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并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备案给州务卿,并且有效期不得超过 (180) 天,届时应采纳最终法规。

Section § 114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将包括各种社区和政府利益相关者,以制定寄养服务提供商的绩效标准和衡量指标。目标是确保寄养服务能够满足寄养儿童的需求并改善他们的成果。这些标准应基于现有的绩效指南,并且服务提供商必须保留所需的文档以用于合规和许可目的。在新的州法律颁布或2015年10月1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该部门有临时权力在不遵循正常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对这些标准进行修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研究机构、寄养青年及其倡导者、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的寄养服务提供商企业实体、部落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和协助下,成立一个工作组,以制定AFDC-FC项目下院外照护安置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寄养家庭机构、团体之家、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和THP-Plus提供商)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并为AFDC-FC项目的有效和高效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指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b)(1) 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应采用第11469至11469.3条(含)中规定的适用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旨在确定寄养服务提供商(包括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的企业实体)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满足寄养儿童需求的院外安置服务,以及这些服务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了成果的改善,包括加州儿童和家庭服务审查系统所确定的成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b)(2) 提供商应为许可、费率制定和安置目的,维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编第3章(自第1500条起)以及部门通过的所有适用书面指令和法规所要求的项目声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c)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篇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但在相关州法律颁布或2015年10月1日(以较早者为准)之前,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主任的类似指示来实施根据本节所做的修改。

Section § 11467.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为因家庭分离而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中的幼儿(从出生到六岁)制定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这些儿童获得安全、有益且文化适宜的照护,模拟家庭般的环境。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如婴儿、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将有针对其特定发展需求的指导方针。

该法律要求儿童心理学、社会工作和发育障碍等领域的各种专家参与制定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将侧重于创造一个养育环境,解决社会心理需求、创伤恢复,并尽量减少安置中断。这些标准还旨在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指导服务提供者的项目声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制定标准,以解决从出生到六岁的幼儿的特定需求,这些幼儿因与家人分离而经历创伤,必须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中。这些标准应提供规范性指导方针,根据从出生到两岁的婴儿、从两岁到四岁的幼儿以及从四岁到六岁的学龄前儿童的特定需求进行区分,并应反映所有儿童对提供文化适宜的养育和安全的家庭式环境的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 部门应评估幼儿的需求,并与相关方协商制定标准,其中应包括以下人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 专门处理儿童问题的公益律师事务所的代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2) 代表有发育障碍儿童的倡导团体的代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3) 加州儿童之家协会的代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4) 寄宿照护机构中少数族裔青少年协会的代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5) 加州儿童服务协会的代表。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6) 县福利主任协会的代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7) 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代表。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8) 专门研究庇护所儿童的发展心理学家。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9) 专门研究幼儿情感发展的精神病学家。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0) 儿科医生。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1) 家庭团聚问题专家。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2) 酒精和其他药物滥用治疗专家。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3) 美国儿童福利联盟的代表。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4) 州发育服务部的代表。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b)(15) 区域中心机构协会的代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c) 部门应制定标准,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c)(1) 安全养育环境的要素,该环境应支持儿童发展的各个方面,并提供机会与数量有限的成年人建立主要、信任的关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c)(2) 社会心理需求、初级照护、父母探视、发展支持、创伤恢复、适当的管教以及日常活动的灵活性。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c)(3) 根据个案计划提供的服务指南。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c)(4)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要求尽量减少重大的安置变动,并对其进行仔细规划和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7.1(d) 在可行范围内,这些标准应纳入根据第11467条(b)款要求提供的服务提供者项目声明中。

Section § 1146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部门建立并维持一个系统,以审查他们如何设定为提供治疗服务的团体之家和寄养机构等项目支付的费率。

Section § 1146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根据第11468条设定的费率存在争议,可以在部门内部提出异议。之后,将由主任选定的听证官主持听证会。

Section § 11468.2

Explanation

如果服务提供者不同意他们获得的费率,他们可以在收到设定费率通知后的6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这份异议书应包含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以证明需要不同的费率。部门在审查异议后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在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后的90天内,部门会发出一封决定函,解释他们的决定。如果情况特殊,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如果服务提供者仍然不同意这个决定,他们可以在收到决定函后的60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部门也可能要求为申诉提供额外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2(a) 不同意费率确定并希望获得不同费率,或被拒绝费率或费率被终止的提供方,可在设定费率通知邮寄之日起60天内向部门提出异议。异议应包含所有信息,包括供部门确定提供方要求不同设定费率的依据或对影响费率的审计结果提出质疑的文件。部门在审查异议后可要求提供方提供额外文件或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2(b) 在收到最终文件或信息后90天内,部门应发出决定函,说明部门对异议的决定,其中应包含部门采取行动的依据。此期限可由部门因正当理由延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2(c) 如果提供方不同意费率异议决定函,可在收到决定函后60天内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附有完整的支持文件。部门可要求提供额外信息。

Section § 1146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处理与特定提供方争议相关的上诉程序。如果提交上诉,相关方必须说明他们是否希望举行非正式会议以及原因。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讨论这种非正式会议是否有必要。听证官将决定是否应举行非正式会议,并告知各方。如果同意,会议将迅速安排,并由听证官主持。所有当事方都需要至少提前10天收到通知,除非他们同意缩短通知期限或放弃通知。目标是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公平解决任何分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3(a) 根据第11468.2条向部门提交的上诉,应说明提供方是否希望举行当事方之间的非正式会议,并说明理由。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或听证官可命令,在当事方之间发起电话会议,以讨论举行非正式会议的适当性。听证官应决定非正式会议是否适当,并书面通知当事方该决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3(b) 如果听证官认定非正式会议适当,应尽快命令并安排举行。听证官应主持该非正式会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3(c) 部门应至少在非正式会议日期前10个日历日,向各方邮寄非正式会议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经当事方同意,该期限可缩短。任何一方均可放弃通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3(d) 应努力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事实和问题,但须符合州和联邦法律的要求。

Section § 11468.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发生争议时费率听证会的程序。提供方提交争议问题后,必须在180天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官有180天时间向部门提交一份拟议决定。部门随后有120天时间来采纳、驳回或要求就该拟议决定提供更多证据。决定一旦邮寄出去即为最终决定,但部门之后可以纠正笔误。最终决定以及任何未被采纳的拟议决定都将通过挂号信寄送给各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a) 根据第11468.1条举行的费率听证会,应在提供方提交及时且具体的争议问题声明后不超过180天内举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b) 听证官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将事项提交审议。一份拟议决定,其形式可被采纳为部门的决定,应在记录关闭后180天内提交给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c) 在听证官提交拟议决定后120天内,部门应: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c)(1) 采纳拟议决定,无论是否阅读或听取记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c)(2) 驳回拟议决定,并基于书面和电子记录的记录采纳替代决定,无论是否采纳额外证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c)(3) 将事项移交给相同或不同的听证官以采纳额外证据。如果案件如此分配,听证官应在90天内,基于额外证据以及先前听证会的书面和电子记录,准备一份拟议决定。部门随后可就新的拟议决定采取(c)款所述的其中一项行动。部门对同一上诉只能退回拟议决定两次。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d)(1) 部门的决定在邮寄给各方时即为最终决定。但是,部门保留纠正笔误的管辖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8.4(d)(2) 部门最终决定的副本,以及如果部门未采纳的听证官拟议决定,应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各方。

Section § 11468.5

Explanation

如果提供者不同意部门根据第 11468.4 节作出的决定,他们可以在部门最终裁决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复审。

提供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 1094.5 节的规定,请求复审部门根据第 11468.4 节作出的最终决定,复审请求应在局长最终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Section § 1146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必须为AFDC-FC计划下照护儿童的团体之家制定绩效标准和成果。这些标准应衡量团体之家在支持儿童福利目标(如安全、永久性和福祉)方面的表现。当心理健康或教育等额外服务被纳入儿童照护计划时,这些标准还可以评估其提供效果。

法律要求实施和规范这些标准,并说明如果未达到绩效标准,团体之家的付款可能会如何调整。额外的标准侧重于减少未成年人与执法部门的接触,并实施行为和紧急干预计划。

现已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评估表现不佳的情况,并提供支持以改善团体之家的成果。法律还要求与其他州机构协调,以收集这些评估所需的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a) 部门应在与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加利福尼亚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以确定根据第11460条和第11462条,由AFDC-FC计划下的团体之家提供的照护和监督(如第11460条(b)款所定义)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应旨在衡量团体之家计划针对其旨在服务的客户群体的绩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a)(1) 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应旨在衡量团体之家计划在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领域,以及在部门可以证明团体之家计划具有有意义的管理或行政影响力的其他可衡量的计划绩效领域的绩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a)(2) 这些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每个团体之家计划所提供服务的有效性,以及团体之家提供的服务在多大程度上协助实现儿童福利个案计划目标,以实现儿童在安全、永久性和福祉方面的预期成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a)(3) 此外,当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已将其作为其许可、费率设定或县安置目的计划的一部分,或经团体之家与安置机构双方同意,已将其作为儿童个案计划的一部分,包括具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医疗及其他与儿童相关的服务时,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也可衡量这些服务的有效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b) 关于本节所要求的团体之家绩效标准系统实施的法规,应在实施前不迟于一年通过。该法规应明确绩效标准系统以及在未达到绩效标准时,团体之家计划的AFDC-FC费率应如何调整的方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c) 自1995年7月1日起,团体之家绩效标准应予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d) 尽管有(c)款规定,团体之家计划绩效标准系统不应在AFDC-FC绩效标准系统实施之前实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e) 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在与加利福尼亚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研究机构、寄养儿童、寄养儿童倡导者、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的寄养服务提供者商业实体、印第安部落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额外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要求团体之家实施计划和服务,以尽量减少因未成年人在团体之家内或团体之家工作人员监督下发生的涉嫌非法行为事件而导致的执法接触和少年犯罪起诉书的提交,包括个性化行为管理计划、紧急干预计划和冲突解决流程。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f) 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部门应在与加利福尼亚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利福尼亚州首席缓刑官、加利福尼亚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利福尼亚州医学委员会、研究机构、寄养儿童、寄养儿童倡导者、以非营利方式组织和运营的寄养服务提供者商业实体、印第安部落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额外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要求团体之家和短期住宿治疗计划实施替代计划和服务,包括个性化行为管理计划、紧急干预计划和冲突解决流程。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g) 根据本节制定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应适用于短期住宿治疗计划。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h) 部门应与(a)款中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并实施一项技术援助和支持计划,该计划利用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来识别并协助表现不佳的服务提供者。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i) 部门应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并可在必要时签订协议,以获取履行本节要求所需的数据。

Section § 11469.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院外照护项目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要求。它强制要求这些标准包括护理质量指标,例如安置稳定性、降低再犯率、教育成就和更好的社会行为,而不仅仅是节约成本的措施。这些标准涵盖所有与县福利或缓刑部门合作的提供者。此外,它们还用于建立基准,以评估未来绩效并比较不同的项目和安置。

第11469条所要求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1(a) 它们应当包括护理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置稳定性、累犯率降低、教育进步和社会行为改善,并且不应仅由财政指标构成,例如因减少或避免院外照护而产生的成本规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1(b) 它们应当适用于所有院外照护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由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直接提供或通过合同提供的服务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1(c) 它们应当用于制定基线标准,以衡量未来绩效,并为不同项目和安置之间的比较提供依据。

Section § 1146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制定绩效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用于评估寄养家庭机构为儿童提供的照护。这应与包括寄养青年和相关协会在内的各种团体协商进行。这些标准将评估项目在儿童安全、永久性和福祉方面实现儿童福利目标的情况。此外,如果心理健康和教育等特定服务是儿童个案计划的一部分,这些标准也可能评估其有效性。这些绩效衡量指标最初将以书面指令形式列出,直至正式法规确立。

部门还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一项支持计划,以帮助改进表现不佳的服务提供者。最后,部门的任务是与其他州机构协调,以收集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2(a) 部门应在与寄养家庭机构提供者、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前寄养青年、儿童权益倡导组织以及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制定绩效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以确定根据第11460条和第11463条以及第6部分第6.3章(自第18360条起)的规定,向家庭外寄养安置儿童提供的照护和监督(如第11460条(b)款所定义)的有效性。这些标准应旨在衡量服务对象的成果以及项目在服务提供者或以服务提供者身份行事或被许可为服务提供者的县具有有意义的管理或行政影响力的领域中的绩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2(a)(1) 这些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目所提供服务的有效性,以及各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在实现儿童安全、永久性和福祉方面的儿童福利个案计划目标方面的协助程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2(a)(2) 此外,当提供者已将其作为其项目的一部分,用于许可、费率设定或县安置目的,或经项目与安置机构双方同意,已将其作为儿童个案计划的一部分,包括具体的心理健康、教育、医疗及其他与儿童相关的服务时,绩效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也可衡量这些服务的有效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2(b)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这些绩效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应以书面指令形式规定,直至法规通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2(c) 部门应与(a)款中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并实施一项技术援助和支持计划,该计划利用绩效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来识别并协助表现不佳的服务提供者。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2(d) 部门应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并可在必要时签订协议,以获取履行本条要求所需的数据。

Section § 1146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为评估县福利和缓刑服务中提供的护理质量设定了标准。它要求绩效衡量指标包括安置稳定性、减少再犯、教育进步和改善社交行为等质量指标,而不仅仅是成本节约等财务指标。这些标准适用于直接服务提供者以及与县签订合同的服务提供者。它们有助于建立基准,用于评估未来绩效和比较不同项目。

第11469.2条所要求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衡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3(a) 它们应当包括护理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安置稳定性、累犯率降低、教育进步和社交行为改善,并且不应仅由财政指标构成,例如因减少或避免院外照护而产生的成本规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3(b) 它们应当适用于由县福利部门或县缓刑部门直接提供或通过合同提供服务的提供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69.3(c) 它们应当用于制定基线标准,以衡量未来的绩效,并为在不同项目和安置之间进行比较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