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
贫困人数
援助金
本法律概述了针对贫困家庭的财政援助,涵盖符合条件的儿童和父母,以及涉及孕妇的特殊情况。援助金额由家庭成员数量决定,并受家庭收入影响。即使家庭中没有其他贫困儿童,孕妇也可能获得援助,并为特殊需求提供额外财政支持,例如与怀孕和无家可归相关的费用。本节还讨论了援助报告和管理规则,包括生活费用调整和紧急规定。获取这些援助需要各种形式的核实,并详细说明了临时和永久住房援助的具体金额。对受灾害、家庭暴力或特殊紧急情况影响的家庭给予特殊考虑。
本节概述了加利福尼亚州向贫困家庭提供的经济援助。援助金额根据家庭规模确定并根据收入进行调整。对怀孕个人有特殊规定,经怀孕核实后即可获得援助。贫困家庭还可能有资格获得住房、医疗费用和与怀孕相关的开支等特殊需求的额外付款。不同类型的援助,包括无家可归者援助和紧急需求,都有特定的条件和核实要求。援助水平可能会根据联邦拨款和生活费用变化进行调整。该法规包含了计算援助、核实资格以及报告怀孕结果等变化的详细程序。
本法律条款涉及减少自1992年10月1日起向个人发放的援助金金额。最初,援助金在1992年7月1日设定的金额基础上减少了4.5%。
此外,法律规定,如果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应再额外减少1.3%。这项额外减少将在获得必要批准之日后的30天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援助计划的最高援助金削减。从2009年7月1日开始,截至2007年9月1日生效的款项减少了4%。此外,从2011年6月1日或某项特定立法法案生效90天后的第一个月的首日起(以较晚者为准),这些款项将以2009年7月1日的款项为基准,进一步减少8%。
如果一个家庭在加州居住不满12个月,他们获得的援助金将与他们在原居住州可获得的金额相同,但最高不超过加州的标准。然而,这项规定只有在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后才能生效,以确保其符合联邦社会保障的要求。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旧金山县或康特拉科斯塔县设立一个紧急住房公寓示范项目。该项目最长可运行五年,但需要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并且一份包含成本分析的详细计划必须公开发布。重要的是,它确保参与家庭不会失去任何现有援助的资格。参与的县必须每年提交项目报告,并配合数据收集以进行评估。该项目的资金意图通过年度预算拨款来提供。
本法旨在为需要住所并符合特定福利条件的无家可归家庭设立一项紧急援助计划。州社会服务部将与联邦当局合作建立此计划。
在启动该计划之前,该部门必须将计划告知立法委员会。一旦通知,该计划将在120个立法日后自动生效,除非立法机关反对。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多数票否决该计划。
当新计划生效后,它所取代的任何现有住房援助计划都将停止。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家庭经济援助时,家庭成员人数不会在儿童死亡后立即减少。在儿童死亡当月和下个月,已故儿童仍将计入援助金计算中。此外,在此期间提供的任何经济援助不属于多付款项,除非即使儿童没有死亡,该家庭也已经需要偿还援助金。
本节赋予主任权力,制定关于如何计算和支付援助金的规定。该预算系统必须与某些其他指定的条款保持一致。法律还明确指出,本节或其他条款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阻止或限制主任建立预算系统的能力。
本节规定,福利受助人援助款项的任何增加,特别是根据第11450条的增加,应被归类为能源援助款项。这包括来自第11453条和第11453.05条等相关条款的增加。目的是允许这些款项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高CalFresh福利。部门必须在提交相关研究报告后60天内,将此分类告知联邦政府。总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援助款项指定为能源援助,以提高CalFresh的分配额。
本条规定,如果青年管理局或县少年管教机构通知部门某未成年人将被监禁30天或更长时间,部门必须核查该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通过第11450条获得经济援助。如果家庭确实获得援助,部门需要在下个月开始之前,通知该青少年居住地的县福利办公室。
这项法律规定了家庭申请援助的收入标准。如果一个家庭的收入,在扣除每位工作成员前450美元的收入津贴后,超过了某个特定门槛,就不能获得资格。如果另一条法律条款中规定的收入豁免规则发生变化,这450美元的豁免金额也会相应调整。
申请援助的家庭,如果其预期收入在扣除任何豁免或与残疾相关的收入后,等于或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援助金,则不符合资格。对于已经获得援助的家庭,如果其收入在允许的豁免后,超过了特定条款中的报告限额,他们将失去资格。这些规定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成年人从援助单位中移除时,如何计算接受公共援助家庭的援助金额。最高援助支付额将根据被移除成年人在六个月内的收入进行调整,并减去任何豁免收入。援助可以现金或凭证形式发放,具体取决于县的决定。这项规定于2013年4月1日生效,各县必须在2013年10月1日前开始实行半年度报告。一旦实施,各县必须向主任证明其合规性。
本法律解释了家庭如何被划分为援助单位,以确定获得援助金的资格。一个援助单位必须包括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照护亲属,或一名孕妇,或两者兼有。它还必须包括与该儿童居住在同一住所的符合条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但某些罪犯除外。此外,该单位可选择性地包括非父母照护人、配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非兄弟姐妹。如果多个援助单位居住在同一住所,当他们有共同的照护人、照护人之间结婚,或者他们都是一名符合条件的儿童的父母时,这些单位将被合并。根据部门规定,“照护亲属”是指对儿童负有责任的人。
这项法律规定,在计算最高援助金时,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不计入贫困家庭成员,除非他们符合特定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为他们收到的任何子女抚养费将全额支付给家庭,并且在计算援助资格时不会被视为家庭收入。
各县必须将此规定告知申请人和接受者。如果需要,州福利部门和子女抚养部门都必须寻求联邦豁免。继兄弟姐妹或半兄弟姐妹的认定会在常规资格审查期间进行,除非有必要提前报告变更。
这项法律于2018年11月1日生效。
本节规定了对某些县(称为第2区域)的援助金削减4.9%。尽管有其他法律规定,本规定仍然适用。削减是基于通常规定最高援助金金额的特定条款。
削减措施的有效期至1998年10月31日,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的批准。实施削减需要联邦豁免,并且只要豁免有效,削减就会持续。如果获得此类豁免的要求发生变化,或者由于联邦法律变更而不再需要豁免,则本节的豁免申请程序将不适用。
本法律将在收到联邦批准或联邦法律变更允许各州在不危及联邦资金的情况下削减付款后的次月生效,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但不得早于1995年10月1日。
这项法律阐明了加州立法机关的目标,即在2018-19、2019-20和2020-21财政年度期间逐步提高CalWORKs最高援助金支付水平。该计划旨在将这些支付提高到对于比援助单位多一人的家庭规模的联邦贫困线的50%。第一次提高是自2019年4月1日起生效的10%增长。第二步旨在弥补当前援助水平与目标联邦贫困线百分比之间的一半差距,第三步则旨在完全弥补这一差距。然而,自2018年7月1日起,这些增长取决于州预算中的拨款。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自2014年起,在数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最高援助金进行增加的有序时间表。它明确了不同时间点的百分比增幅,例如2014年增加5%,以及2016年至2024年间的进一步增加。
本法律涉及使用儿童贫困和家庭补充支持子账户的资金来支持这些援助金的增加。它规定了财政局长每年必须进行的财务计算,以确定是否可行进一步增加援助金。如果增长收入充足,将按计划计算并实施进一步的增加。各县无需分担与这些增加相关的费用,确保援助金的提高完全由州政府资助。
这项法律规定了自2019-20财政年度起,加州各县如何分担最高援助金调整的费用。如果这些援助金发生变化,各县应分担的份额将根据总变化额与同年加州必需品指数增长额中较低者来计算。这适用于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单次或多次调整,但不适用于2019年7月1日之前进行的变更,或根据第11450.025条进行的变更。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确保参与CalWORKs计划的家庭不会陷入深度贫困,深度贫困的定义是生活在联邦贫困线50%或以下。该法律旨在逐步增加向家庭提供的最高援助金,其中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额外增加10%,此前已有一次增长。从2023年开始,社会服务部必须每年报告并在网上公布这些援助金与联邦贫困线的比较情况,以帮助立法者追踪进展。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计算家庭收入以获得某些福利时,哪些类型的收入不被计入。如果您的残疾非劳动收入为225美元或更少,您可以将所有这些收入以及部分劳动收入从计算中排除。如果您的残疾相关非劳动收入超过225美元,您可以排除前225美元以及您额外劳动收入的一半。非劳动收入指的是来自残疾保险、社会保障残疾、退伍军人残疾、临时工伤补偿或私人残疾福利的收入,而劳动收入则包括工资、薪金和商业利润。这项法律原定于2020年6月1日失效,除非其执行所需的系统更新在此日期之后完成。
本法律规定了在计算家庭收入以获取援助时,某些类型收入的处理方式。如果一个家庭的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为225美元或更少,这部分收入以及一些劳动收入将在一定限额内获得豁免。如果金额超过225美元,则只有最初的225美元获得豁免,并且一部分劳动收入也将被排除在外。豁免金额将从2020年6月1日开始,在三年内逐步增加。法律还进一步定义了什么是劳动收入和基于残疾的非劳动收入,例如工资或社会保障福利。本法律将于2024年10月1日失效,除非特定的自动化系统能够在此之前实施。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计算家庭福利金收入时,某些类型的收入如何被排除在外。如果一个家庭的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为225美元或更少,他们可以排除所有这部分收入以及一部分劳动收入,再加上任何额外劳动收入的一半。如果超过225美元,则只能排除225美元的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以及所有劳动收入的一半。“劳动收入”指的是工资、薪金以及工作或自营职业的利润。“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包括州残疾保险、社会保障残疾福利和退伍军人福利等。因残疾获得的非劳动收入的排除限额将在三年内逐步提高,从2024年的500美元开始,次年增至550美元,第三年达到600美元。这项政策将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或者在州政府确认能够自动化这些变更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必须遵守的基本护理最低标准,这些标准会根据生活费用的变化进行调整。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家庭能够获得安全住房、基本公用事业、充足食物、维持健康和体面的衣物,以及其他地方未涵盖的医疗需求津贴。法律列出了根据贫困人数确定的家庭具体金额,并明确指出某些过去的财政年度未包含生活费用调整。从1992年到1996年,只实施了计算出的生活费用调整的70%。此外,还包括针对经常性和一次性紧急需求的特别津贴。法律要求根据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在加州全境统一实施。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各县的最低基本护理标准,根据1990年的租金数据,对住房成本的区域差异进行了调整。各县被划分为两个区域:区域1包括租金较高(至少400美元)的县,这些县的标准没有降低。区域1包括阿拉米达、洛杉矶和旧金山等主要县。
区域2包括租金较低(低于400美元)的县。对于这些县,护理标准降低4.9%。区域2包括弗雷斯诺、里弗赛德和萨克拉门托等县。只要另一相关条款11450.018(a)生效,本条款就有效。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根据低收入消费者生活成本的变化调整某些财政援助金额。这些调整是使用加州必需品指数计算的,其中考虑了食品、服装、燃料、公用事业、租金和交通等费用。
从 2000 年到 2004 年,调整在 10 月进行,但通常在 7 月进行,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在计算中,会使用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加权百分比变化得出的每个支出类别的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年份,这些调整被推迟或暂停,例如在 1990 年代的各个财政年度以及 2005-2010 年期间。2010 年之后,调整不再是自动的,需要立法机关明确规定。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即使联邦法律发生变化,加州领取公共援助的人们仍能获得购买食物的帮助。如果联邦法律不再允许提供CalFresh福利(加州版本的食品券),这些福利将转换为现金支付给受助人。然而,这项改变不得导致州或县的支出超过特定过去一年(称为“基准年”)的支出。法律解释了如何支付这些福利,以及如果成本超过“基准年”的成本应如何处理。“CalFresh福利的额外价值”指的是可以作为现金而非食品券发放的金额,“州和县总支出”是指扣除联邦拨款后的总开支。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或照护亲属在累计获得特定福利援助(包括本计划或任何相关的联邦计划,如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达到48个月后,将不再有资格获得援助,计算时间从1998年开始。但是,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年满60岁或以上、因残疾严重影响就业能力、或因特定原因无法工作且过去曾配合福利转就业计划,则此时间限制不适用。该法律已于2022年5月1日或当必要的系统能够支持新变更时(以较晚者为准)失效。
加州法律规定,父母或照护亲属在该计划下获得援助的最长期限为 60 个月。这包括自 1998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加州或任何其他州根据“贫困家庭临时援助计划”获得的援助。
对于 60 岁以上、有某些残疾或有其他特定情况导致工作能力受限的人,存在例外。如果父母或照护亲属符合这些条件,则 60 个月的限制不适用。
此外,法律允许一次性程序,将曾因达到旧的 48 个月时限而被排除在外的 CalWORKs 前受助人重新加入援助单位,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必要信息可用,此调整必须自动进行,并且与所需表格相关的剩余操作任务有具体的截止日期。
本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或在实施自动化准备就绪时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这项法律要求县福利部门告知那些有60个月领取援助时间限制的受助人关于这项限制。他们必须提供书面通知,解释受助人如何申请豁免或延长。通知应在申请援助时、年度审查期间,以及特别是在受助人已领取援助54个月后提供。
通知必须包括受助人还有多少个月有资格领取援助,并解释如何对计入60个月限制的时间提出异议。该法律于2022年5月1日生效,如果需要某些自动化系统,则可能更晚生效。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福利金领取者在计算援助月份时的例外情况。它列出了在哪些特定情况下,援助月份不计入领取者的限额。这些例外情况包括:有残疾、是老年人、因照护责任无法工作、参与Cal-Learn等特定计划,或获得子女抚养费全额报销。此外,对于仅领取儿童保育或支持性服务的家庭、居住在失业率高的地区(如美洲原住民保留地)的家庭,以及照护两岁以下儿童的领取者,也提供了例外。然而,以一次性分流付款形式发放的款项仍计入限额。除非根据部门通知,自动化系统需要进一步更新,否则该法律将于2024年10月1日失效。
如果您在加州领取援助,在特定条件下,某些月份将不计入您领取援助的总时长。这些情况包括因残疾或年龄而获得豁免,参与Cal-Learn等特定项目,援助费用由子女抚养费报销,或作为前援助领取者仅获得托儿或支持服务。如果您居住在某些失业率较高的原住民地区,或者在过去的特定时期内领取援助并获得豁免,这些月份也不会被计算在内。照护幼儿的父母责任,或领取带薪家庭假福利,也符合豁免条件。但是,如果获得一次性付款而非常规援助,则会计入您的援助时长限制。这项法律定于2024年10月1日生效,除非在此之前需要进行某些系统更新。
这项法律规定解释说,如果一个县内因某些福利援助时限豁免而获得援助的家庭数量超过20%,那么该县必须用自己的资金而非联邦资金来支付这笔援助。但是,如果全州范围内获得豁免的家庭总数在20%或以下,则此规定不适用。
法律允许州政府决定一个县超出此限制是否有正当理由,这可能导致减少或免除该县的财政责任。立法机关希望确保州政府遵守联邦对困难豁免的限制,各县不会受到不公平的惩罚,并且受助人无论属于哪个县,都能获得困难豁免。
本法律规定,根据第11477条指定,非监护父母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必须支付给当地子女抚养机构,而不是直接支付给家庭。这些款项随后会转交给提供援助的县级部门,直到新的程序到位。
子女抚养服务部将与相关团体合作,制定符合联邦法律的征收和分配这些款项的程序。
如果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未来的抚养义务,那么只有在当前和逾期未付的抚养费全部结清后,才能用于未来的月份。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寄养服务提供者如何获得照护儿童的报酬,具体是通过对其照护的每名儿童按月支付费用。州政府负责建立支付系统,尽管县和部落组织可以提供协助。支付金额可能因不同的家庭式环境而异。
本部门还可以创建特殊的资助模式,以支持创新的寄养计划,帮助儿童留在家庭般的环境中。如果一个县希望使用替代性资助模式,他们需要承担超出标准费率的任何额外费用。
“照护和监督”意味着提供食物、衣物和教育相关交通等基本需求,同时在某些计划中对行政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接受付款的寄养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既定费率,不得因之前的诉讼而期望增加费用。县可以使用地方资金来增加对特殊需求或费用的支付。
此外,还可以提供特殊费率来照护受剥削的寄养儿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可用的联邦资金。
本节概述了加州寄养服务的支付费率和调整,包括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各种家庭中的安置。费率根据儿童年龄确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上调。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有专门的护理津贴规定,各县可以有自己的支付系统。
法律解释了基本费率和津贴如何随时间调整,其调整与加州必需品指数等指标挂钩。此外,法律还详细描述了分级费率结构,该结构将护理分为不同级别,并根据对儿童需求和优势的评估提供具体的支付费率。该结构包括能力建设和即时需求资金等组成部分。
此外,对于独立生活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还有确定住房补贴的具体程序,并对各县如何实施这些费率规定了调整和条件。与相关项目的协调和财政参与是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概述了某些财政年度之后的调整,并且与这些规定相关的法规有具体的时间表。
本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获得高质量的照护。它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包括各县、寄养家长协会和社区学院在内的多个团体合作,共同讨论并制定寄养家长的培训要求、经验、留用政策,以及寄养家庭的数量和可用性。
“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旨在帮助加州亲属照护者获得与寄养服务提供者相同的报酬,即使他们照护的儿童不符合联邦寄养付款的资格。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儿童居住在加州并由县级机构安置,照护者将根据儿童的需求获得报酬。县还可以为服装或特殊照护等提供额外付款。如果照护者收到超额付款,县将根据特定指导方针追回这些款项,但会将追回的资金保留在州内。该计划的付款不计入其他福利的收入。在为照护者启动儿童抚养服务之前,机构必须检查是否存在不合作的正当理由,以避免影响家庭补助。如果儿童被安置在州外,只要照护者符合该州的许可要求,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资助。该计划的紧急法规将加快制定,以确保其迅速生效。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与州政府签订特定协议的部落参与“部落批准的亲属照护者资助计划”。部落可以决定向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支付费用,以照护由部落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的儿童。支付金额,加上部落TANF福利,应与儿童所需的照护级别相符。支付款项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部落必须通知部门其参与该计划的决定;儿童必须居住在加州,并根据安置协议或法院命令由部落照护;且儿童必须有TANF申请或正在接收TANF付款。法律还规定,这些照护者不得为同一儿童接收CalWORKs付款,并概述了其他福利和收入的处理方式。
此外,部落必须在参与计划前通知部门,并提供其TANF费率的详细信息。他们必须同意使用指定的追回程序处理任何多付款项,并根据需要进行子女抚养费转介。该计划的资金来源包括部落TANF拨款和州政府资源。关键定义包括谁符合亲属资格,例如通过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
本条允许部门在基本费率之外,为与兄弟姐妹一同接受院外照护的儿童提供额外的住所需求方面的经济支持。它要求部门为这项额外费率制定规则,并修订州计划以根据联邦法律获得必要的联邦资金。一旦资金到位,计划必须在90天内提交。这些额外费率的实施,只有在联邦批准和资金到位并由局长书面确认后才能生效。
这项法律设立了寄养儿童紧急托儿过渡计划,允许各县选择提供临时托儿服务付款或代金券,以稳定寄养儿童并协助其照护者。该计划旨在帮助有新安置寄养儿童的家庭,或需要托儿支持的寄养儿童父母。会指派一名“托儿导航员”协助家庭获取托儿服务选项并过渡到长期补贴托儿服务。
各县可以决定资格标准和支付结构,可以直接向家庭付款,也可以通过地方机构管理代金券。福利最初可提供长达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二个月或更长时间。该计划旨在通过招募和留住资源家庭来加强县福利支持,但不保证付款。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支持紧急照护者,他们在等待正式批准成为资源家庭或部落批准的家庭期间,临时收留儿童和青少年。自2018年7月1日起,各县必须向这些照护者支付相当于基本家庭照护费率的款项,以确保在资源家庭批准的过渡期间提供财政支持。要符合资格,照护者必须居住在加州,并申请资源家庭批准或启动部落家庭批准程序,同时满足其他行政标准。
紧急照护者通过“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整笔拨款获得付款,费用由州和县分摊,特别是当儿童不符合特定援助计划的资格时。如果批准延迟超出县的控制范围,且有文件记录并符合特定条件,付款可以持续长达一年。对于安置在非部落批准家庭的印第安儿童,自2019年7月1日起适用类似规定。此外,各县必须对与此援助计划相关的成本和节约进行审查,确保通过社会服务部遵守规定并可能进行指导变更。在批准过程和财务管理中,非常强调文件记录和透明度。
这项法律旨在为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建立新的支付系统。部门将制定一个费率系统,该系统需考虑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核心服务,如心理健康、教育和过渡支持,并确保这些服务具有创伤知情和文化相关性。法律还涵盖了专门治疗、员工培训、健康与安全法规要求,并强制要求这些项目获得认证和心理健康证书。其目标是最大化联邦资金,并确保高质量的照护。核心服务旨在补充而非重复社区中已有的服务。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短期住宿治疗项目(STRTPs)的要求,特别是那些接纳Medi-Cal受益人的项目。STRTPs必须在获得许可后一年内与县精神健康计划签订合同,以提供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它们还应符合特定标准,以评估和解决其照护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
符合安置条件的儿童不得需要住院护理,并且必须表现出需要专业STRTP服务的行为或状况。标准包括有精神健康评估确认需求,或属于特殊类别,如被商业性剥削的儿童或少年犯。
治疗项目必须保持认证和适当的文件记录,并回应机构团队的定期审查。如果安置被跨机构委员会认定为不适当,则必须制定过渡计划。该法律还允许在没有公共机构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私人入院。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任何县营的寄养家庭机构或团体之家都必须符合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的要求。对于希望获得AFDC-FC资金的机构来说,这是强制性的。
州社会服务部可以许可各县运营这些项目。选择运营此类项目的县必须提交申请并遵守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规。获得许可的县需要申请AFDC-FC费率,并遵守所有法律要求,例如许可和审计规定。
由于这不是强制性的,州没有义务为选择参与此项的县提供资金。各县还必须制定利益冲突计划,该计划需考虑儿童安置决策、问题报告以及披露儿童死亡等事件。
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停止根据旧的费率分类级别 (RCL) 系统为团体之家制定新费率。但是,如果缺乏其他足够的儿童安置方式,且这会对其福利构成风险,则可以逐案批准例外情况。RCL系统下的现有团体之家费率已于2016年12月31日终止,除非因缺乏合适的替代方案而获得延期例外。延期最长可达两年,如果需要保护儿童福利,还可以额外获得更短的延期。
在请求延期时,各县需要提交过渡计划,旨在将儿童转移到家庭安置或短期住宿安置,包括准备关于可用服务和过渡障碍的详细文件。州和地方机构必须合作开发服务,以帮助寄养青年高效地转移到支持性的家庭式环境中。延期仍是临时性的,并受部门特定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必须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确定寄养服务提供者与住房费用相关的成本。它允许报销用于寄养服务的租赁、租用或自有建筑物的成本,但不得超过公平市场价值。提供者可以通过独立房地产经纪人的分析或专业评估师的报告来确定这一公平市场价值。
成本必须符合严格的指导方针,确保交易是公平独立的,并且没有利益冲突。自2003年7月1日起,涉及自我交易租赁的提供者将不符合获得某些寄养费率的资格。该法律还允许部门在正式法规制定之前使用临时指示。
最后,租赁价值需要在租赁续期或审计期等变化时重新评估,这表明需要对这些安排进行持续的评估。
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与各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合作,为儿童危机住院精神健康项目制定标准,确保监督、执行和正当程序。这些项目是精神病院住院的替代方案,需要特定的入院和批准程序。
项目可以接收由授权实体转介的儿童,首次入院期限为10天。延长住院需要适当的授权,特别是涉及Medi-Cal受益人的情况。项目必须持有由州政府或县精神健康计划批准的执照才能运营。
如果项目未能达到标准,州政府或县政府可以采取暂停批准或处以罚款等措施。在此类情况下必须遵循正当程序。
本节概述了加州运营临时庇护照护设施的县儿童福利机构的要求。在将儿童安置到这些庇护所之前,机构必须努力为儿童寻找亲属或其他经批准的成年人进行安置,特别是对于可能是美洲原住民的儿童,应遵循联邦指导方针。
儿童只能在进行评估和安置决策所需的期间内停留在临时庇护所。这些设施必须提供健康和心理健康筛查及服务,例如创伤知情照护、教育支持和探视安排。工作人员必须合格并经过培训,并且需要适当的监督以确保环境安全。
除非有书面记录的理由,否则儿童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0天。如果儿童停留时间更长,机构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部门可能会调查具体情况。部门必须支持庇护所实施这些指导方针。
这项法律旨在从2016年开始,通过增加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护和治疗项目的能力,改善缓刑部门监管的青少年的结果。它要求县缓刑部门与团体之家提供者、寄养家庭机构和社区组织合作,为缓刑青少年创造支持性环境。目标是安全地将这些青少年安置在限制较少、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中,并加强对照护者的支持。
此外,该法律要求为不同类别的缓刑青少年开发特定项目,包括患有精神疾病和有帮派关联的青少年。州部门与缓刑主管一起,负责建立适当的资金结构,并在向这些新照护模式过渡期间提供援助。他们还必须评估这些努力的有效性,并在2021年前向立法机关报告。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成立一个工作组,负责就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的资助方式提出更新建议。该工作组应研究如何更好地支持一系列有益于儿童和家庭的安置和服务。
具体来说,他们应重点关注改善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基本服务、提供家庭式环境、支持家庭和亲属,以及评估成果和质量改进的方法。
该工作组将包括寄养青年代表、服务提供者、儿童倡导者以及县福利和缓刑部门工作人员等各类利益相关者。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由《社会保障法》第四-E章资助的寄养家庭机构建立一个新的支付系统。目标是构建支付方式以优化联邦资金,同时考虑行政活动、社会工作、心理健康服务以及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的核心服务等因素。这些服务包括专业心理健康服务、教育以及为家庭和处于过渡期的青少年提供的支持服务。
部门将设立不同的费率,包括临时、暂定和试用费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机构必须保持认证并报告任何证书变更。基于评估的分级费率结构,根据儿童的具体需求进一步定制支付。
自2019年7月1日起,部分费率将上调,针对社会工作者的特定组成部分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此外,还有一个监督系统,旨在确保遵守联邦和州法律,并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审计来减轻行政负担。
最后,这项法律考虑了因新费率导致的青少年向替代项目过渡的问题,并要求自2028年7月1日起,根据加州必需品指数每年调整费率。
这项加州法律为同时接受区域中心服务和各种寄养福利的特殊需求儿童,规定了具体的财政支持和补充程序。它为这些儿童的照护设定了每月2,006美元的基本费率,对于有特殊需求(如严重残疾或医疗状况)的儿童,县政府可选择提供最高1,000美元的补充款项。这笔额外资金旨在确保他们的额外需求得到满足,超越了普通寄养所提供的范围。
在特定情况下,接受早期干预服务但尚未被认定为发育障碍的儿童可获得898美元的费率,一旦符合资格,该费率可提高。费率会进行年度调整,并报告数据以追踪结果,提高透明度。紧急法规允许更快地采纳本节的修改,以应对紧急需求,并且需要提交年度报告以审查其有效性。
本法律概述了为与领取AFDC-FC、Kin-GAP或ARC付款等特定援助的父母同住的儿童提供的经济支持。它规定了支付给照护提供者用于监督这些儿童的费率。该法律包括对这些费率随时间推移的详细调整,例如自1998年7月1日起增加6%,以及与加州必需品指数挂钩的进一步调整。
对于社区照护机构中的儿童,以及与青少年父母同住在寄养家庭或团体之家的儿童,有不同的付款费率确定程序。该法律还讨论了与准未成年或非未成年父母相关的付款,这些付款在预产期前三个月开始,以帮助为婴儿的需求做准备。
此外,该法规还提到了生活成本的自动调整和特定的补充付款,例如在提交并批准共同责任计划后增加200美元。这些调整取决于预算拨款以及通过CalSAWS等系统进行的适当实施。
这项法律允许最多五个加州县设立一个项目,帮助寄养家庭支付儿童照护费用。如果寄养父母或亲属照护者在工作、接受培训或处理寄养照护职责,他们可以获得13岁以下寄养儿童的持证儿童照护费用报销。这项报销需要写入儿童的个案计划并获得同意,费用由州和县平均分担。将设定不同的儿童照护费率,项目承办县将根据县的人口规模和需求进行选择。必须提交关于项目影响和统计数据的年度报告,并且可以发布紧急规定以实施该法律。
本节定义了本节至第11469.3节中使用的、与寄养服务提供者审计相关的术语。“提供者”指任何团体之家或类似的寄养服务机构。“审计裁定”和“审计发现”含义相同。“财务审计”是由独立会计师进行的审计,而“财政审计”是部门根据联邦标准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评估提供者是否符合特定标准和成果。最后,“项目审计”确定提供者的服务是否与所支付的费用相符。
自2017年1月1日起,加州新的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可以获得临时费率,该费率自其执照颁发之日起最长可持续24个月。该费率受部门设定的条款约束,部门会考虑提供者的执照历史、财务审计以及任何违法行为等多种因素。
部门还会根据提供者对要求的遵守情况,评估是否继续或更改此临时费率。临时期结束后,部门将决定提供者是应获得常规费率还是试用费率,试用费率可能会因过去的违规行为而附带条件。
对于拒绝、费率降低或终止这些费率的情况,存在行政复审程序。如果需要更多监督,可以适用试用费率,并可能伴随费率降低。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对提供方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审查其财务和运营记录,以确保符合法规。这些记录必须至少保存五年,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果提供方不同意审计结果,他们有30天时间申请听证。部门必须在6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以证据优势原则证明其主张。如果部门在听证会后发布了拟议决定,并且在100天内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该拟议决定将自动生效。
部门还负责制定规则,以纠正审计中发现的任何问题,调整费率,并追回多付款项。重复违规可能导致罚款或暂停提供方的费率。所有审计都必须遵循一致的标准,这些标准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提供方。提供方可以对审计结果提出上诉,并且必须进行离场访谈以解释任何缺陷。最后,部门保留在必要时撤销提供方执照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这项法律允许因向部门多收款项而拖欠款项的提供者,同意自愿还款计划以清偿债务。
该协议将包含在另一法律条款中列明的具体要求。部门还将对这些还款收取单利。
如果提供者不同意部门设定的支付费率、审计后做出的更改,或影响费率的决定,他们可以向部门提交书面请求进行上诉。部门必须有书面程序来规定此上诉流程如何运作。
本法律规定了寄养项目提供者获得资金的财务审计要求。如果提供者支出一定金额的联邦资金,他们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财务审计。这项审计应涵盖提供者运营的所有项目,而不仅仅是寄养项目资助的部分。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或州执业会计师必须按照特定的会计准则执行这些审计。
审计报告必须提交给部门,否则将导致提供者的资助费率被终止,只有提交了令人满意的审计报告后才能恢复。新成立的提供者在首次审计前有一个宽限期。此外,如果审计报告迟交、反复出现问题或未遵守纠正措施,提供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或资金损失。
部门会审查审计报告,并决定发现的任何问题是否有效。他们可能会要求提供者偿还或进行调整。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为儿童提供照护的项目(例如寄养家庭)能够正确获得其服务的报酬。如果这些服务的提供者因未能保持适当执照等错误而获得的报酬超出应得金额,他们必须偿还这笔额外款项,即“超额付款”。
即使提供者已停止服务或失去执照,州政府部门也可以追缴这些超额付款。为了识别超额付款,会审查审计报告或相关报告,提供者也可能自行承认超额付款。
如果听证或上诉未能改变超额付款决定,部门将要求偿还。他们提供最长九年的还款计划,并考虑提供者的收入,但如果需要,也可以直接追回款项。他们力求在不影响儿童照护的情况下追回超额付款。
本法旨在遵守关于偿还寄养和收养援助超额支付的联邦规定。如果寄养服务提供者或收养接受者收到的款项超出其应得金额,县在正当程序确认后需偿还联邦份额。
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前的案件,除非金额过小无法收回、法律上无法收回或提供者已停业,否则县与州分摊成本。对于2012年7月1日之后查明的超额支付,县需支付联邦份额的100%,但在偿还联邦份额后可保留其收回的任何资金。本法还明确,县有权收回并自愿汇出超额支付。
此外,本法要求通过法规来执行这些规定,包括允许制定紧急法规以确保合规。县仅需偿还在法规生效后查明的联邦超额支付。
本法律解释了县级部门应如何处理向寄养家庭或类似安置机构支付的、但寄养儿童实际并未在那里受照护的多付款项。如果追回多付款项的成本过高,如果儿童因特定情况暂时不在,或者如果多付款项是由于无人知晓的错误造成的,县级部门将不会追回。提供者可以请求举行听证会,对多付款项的追讨提出异议。还款计划优先采用自愿协议,但如果自愿条款被拒绝或违反,则可能发生非自愿追讨。如果还款被不当追回,必须连同利息一并退还。县级部门不得对还款收取利息,并且对追回多付款项的决定有一年的时限。
如果AFDC-FC项目的提供方拖欠款项需要偿还,如果他们不签订还款计划,或者在计划中错过三次付款,部门可以在未经提供方同意的情况下,开始从应支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将根据具体规定确定,并从原本应支付给他们的款项中扣留。
如果提供方不偿还所欠款项,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支付费率被取消,并且他们的案件会被转交给许可部门,该部门可能会吊销他们的执照。
如果提供者因多收款项而欠部门款项,他们需要制定还款计划。如果他们不制定计划或错过三期付款,部门将扣留因加州必需品指数或其他调整而产生的任何费率增长的50%,直到债务还清。债务结清后,提供者将获得其应得的全部费率增长。
此外,如果提供者被要求非自愿偿还多收款项,他们将不符合获得任何费率增长、项目变更或扩展的资格,直到债务结清。但是,县可以请求豁免,以允许提前获得这些福利。
本法律解释了当AFDC-FC项目(该项目支持寄养服务)中向提供者多付款项时会发生什么。如果提供者欠部门款项,部门可以在提供者拥有财产的县提交一份证明,实质上是对该款项或财产主张权利。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请求听证或未达成还款计划,部门可以要求对提供者的财产设定留置权(一种法定债权),金额为所欠款项加上利息。该证明确保在登记此留置权之前,提供者已获得适当的通知和程序。
县书记官必须登记此留置权,这可能会影响提供者的财产记录。部门承担首个留置权的费用,但如果需要更多留置权,提供者必须支付这些费用。县免除首个留置权的提交费用。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留置权在10年内备案,部门如何将其转变为判决留置权。一旦这样做,该留置权就会影响该个人拥有或获得的任何财产。这可以持续10年,并且可以延长。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提供者没有面临任何暂停或吊销问题,并且正在遵守还款协议,则可以解除留置权。如果部门提出请求,留置权可以像其他判决一样强制执行,这可能涉及出售财产。
如果您是加州非营利组织的一员,并且您的组织因已被官方确认的超额付款而欠款,那么在债务结清之前,您将无法申请或获得未来项目的资金。这尤其影响那些因欠款而被终止支付费率的董事会成员或执照持有人。
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资金申请也将被拒绝:1) 根据法律规定,您拖欠多笔超额付款;或者 2) 您的超额付款超过您年度资金的60%,除非您与相关部门达成还款协议。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部门可以停止向儿童照护提供者付款或终止其项目费率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如果提供者提交了欺诈性信息,不符合服务标准,无法偿还多收的款项,多次未能按时提交付款,或者(如果是住宿或治疗机构)失去了必要的认证。本条款还确认部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回向提供者多支付的款项。如果提供者不同意部门的决定,他们可以根据另一条款提出上诉。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与县福利主任合作,制定并执行管理寄养和收养援助超额付款的规则。他们必须详细说明县应如何处理和追回超额支付的资金,确保这些努力不会损害安置的提供或儿童的最佳利益。此外,根据 2007 年设定的截止日期,部门必须通过自动化系统,利用儿童福利服务的数据,支持县减少超额付款。他们需要在 2008 年底前起草并实施相关法规,甚至在必要时采纳紧急法规以维护公共福利。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成立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将包括各种社区和政府利益相关者,以制定寄养服务提供商的绩效标准和衡量指标。目标是确保寄养服务能够满足寄养儿童的需求并改善他们的成果。这些标准应基于现有的绩效指南,并且服务提供商必须保留所需的文档以用于合规和许可目的。在新的州法律颁布或2015年10月1日之前(以较早者为准),该部门有临时权力在不遵循正常监管程序的情况下对这些标准进行修改。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为因家庭分离而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中的幼儿(从出生到六岁)制定具体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这些儿童获得安全、有益且文化适宜的照护,模拟家庭般的环境。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如婴儿、幼儿和学龄前儿童,将有针对其特定发展需求的指导方针。
该法律要求儿童心理学、社会工作和发育障碍等领域的各种专家参与制定这些标准。这些标准将侧重于创造一个养育环境,解决社会心理需求、创伤恢复,并尽量减少安置中断。这些标准还旨在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指导服务提供者的项目声明。
如果服务提供者不同意他们获得的费率,他们可以在收到设定费率通知后的60天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这份异议书应包含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以证明需要不同的费率。部门在审查异议后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在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后的90天内,部门会发出一封决定函,解释他们的决定。如果情况特殊,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如果服务提供者仍然不同意这个决定,他们可以在收到决定函后的60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所有必需的文件。部门也可能要求为申诉提供额外信息。
本法律解释了处理与特定提供方争议相关的上诉程序。如果提交上诉,相关方必须说明他们是否希望举行非正式会议以及原因。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讨论这种非正式会议是否有必要。听证官将决定是否应举行非正式会议,并告知各方。如果同意,会议将迅速安排,并由听证官主持。所有当事方都需要至少提前10天收到通知,除非他们同意缩短通知期限或放弃通知。目标是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公平解决任何分歧。
本法律规定了在发生争议时费率听证会的程序。提供方提交争议问题后,必须在180天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官有180天时间向部门提交一份拟议决定。部门随后有120天时间来采纳、驳回或要求就该拟议决定提供更多证据。决定一旦邮寄出去即为最终决定,但部门之后可以纠正笔误。最终决定以及任何未被采纳的拟议决定都将通过挂号信寄送给各方。
如果提供者不同意部门根据第 11468.4 节作出的决定,他们可以在部门最终裁决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复审。
本节规定,必须为AFDC-FC计划下照护儿童的团体之家制定绩效标准和成果。这些标准应衡量团体之家在支持儿童福利目标(如安全、永久性和福祉)方面的表现。当心理健康或教育等额外服务被纳入儿童照护计划时,这些标准还可以评估其提供效果。
法律要求实施和规范这些标准,并说明如果未达到绩效标准,团体之家的付款可能会如何调整。额外的标准侧重于减少未成年人与执法部门的接触,并实施行为和紧急干预计划。
现已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评估表现不佳的情况,并提供支持以改善团体之家的成果。法律还要求与其他州机构协调,以收集这些评估所需的数据。
本法律规定了院外照护项目的绩效标准和成果要求。它强制要求这些标准包括护理质量指标,例如安置稳定性、降低再犯率、教育成就和更好的社会行为,而不仅仅是节约成本的措施。这些标准涵盖所有与县福利或缓刑部门合作的提供者。此外,它们还用于建立基准,以评估未来绩效并比较不同的项目和安置。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制定绩效标准和结果衡量指标,用于评估寄养家庭机构为儿童提供的照护。这应与包括寄养青年和相关协会在内的各种团体协商进行。这些标准将评估项目在儿童安全、永久性和福祉方面实现儿童福利目标的情况。此外,如果心理健康和教育等特定服务是儿童个案计划的一部分,这些标准也可能评估其有效性。这些绩效衡量指标最初将以书面指令形式列出,直至正式法规确立。
部门还必须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制定一项支持计划,以帮助改进表现不佳的服务提供者。最后,部门的任务是与其他州机构协调,以收集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数据。
这项法律为评估县福利和缓刑服务中提供的护理质量设定了标准。它要求绩效衡量指标包括安置稳定性、减少再犯、教育进步和改善社交行为等质量指标,而不仅仅是成本节约等财务指标。这些标准适用于直接服务提供者以及与县签订合同的服务提供者。它们有助于建立基准,用于评估未来绩效和比较不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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