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工作机会与儿童责任法案执法
Section § 11476.6
Section § 11477
为了获得援助资格,申请人或受助人必须将其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的权利转让给县,然后县再将其转让给州。此项转让仅涵盖其接受援助的期间,且不得超过所获得的援助总额。
申请人必须与地方机构合作,以确立亲子关系并执行抚养令,除非有特殊情况获得豁免。合作包括提供信息、出席听证会以及可能进行基因检测,但不要求签署特定的亲子关系声明表格。
法规的某些部分讨论了在接受援助之前转让的子女抚养费欠款如何影响偿还过程,具体取决于日期。本法律还明确规定,在计算援助时,收到的子女抚养费不计入收入。本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或在必要的系统更新完成后失效。
Section § 11477
本法规定了根据本章获得援助的条件。申请人和受助人必须将其从他人处获得的任何抚养权转让给县,然后由县转让给州。此转让涵盖在接受援助期间收到的抚养费,旨在偿还所提供的援助。2009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提交的援助申请在转让规则上存在一些差异。如果涉及儿童抚养费,受助人必须协助确定亲子关系并获得抚养令,除非他们有正当理由不这样做。这包括提供有关另一方父母的相关信息,并出席必要的法律会议或听证会。但是,他们不被要求签署亲子关系声明作为合作的一部分。如果援助单位中的所有成年人均被排除在援助之外,则适用某些例外情况。该法律定于2024年生效,或在必要的技术系统能够支持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11477.1
这项法律规定,援助申请人或受援人不能被要求进行与执行《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项下的子女抚养费有关的测谎测试,除非他们首先收到书面通知,告知该测试并非强制性。他们还必须提供书面同意才能参加测试。
Section § 11477.02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一个人被转介到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寻求服务之前,福利部门必须检查他们是否有不合作的有效理由,即“充分理由”。如果有人后来声称有充分理由,儿童抚养服务将暂停,直到该主张被审查。如果主张有效,服务将停止,直到该人再次请求恢复,并且会采取措施保护他们及其子女。如果他们在没有有效理由的情况下不合作,只要他们继续不合作,他们的家庭援助金将减少25%。
Section § 11477.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申请或领取福利金的人,即使无法完全配合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只要他们有正当理由(即所谓的“正当理由”),仍然有资格获得援助。
正当理由包括对子女或父母造成伤害的风险、子女是乱伦或强奸的结果、待决的收养程序、收养机构的协助,或者仅仅是无法识别父亲等情况。
支持正当理由主张的证据可以是警方或医疗专业人员的文件、了解情况的人的声明,或相关的法律记录。
受害人的宣誓声明通常足以作为虐待的证据,除非有理由怀疑其可信度。
面临虐待风险的人应被转介至支持服务,并且对这些转介的跟进不影响其福利资格。
Section § 11477.06
这项法律规定了将子女抚养费全额转付给领取CalWORKs福利家庭的计划,该计划将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需要系统更新,则可能更晚。这项改变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和儿童抚养服务部都准备好适当的自动化系统。
此外,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评估这项新政策可能产生的任何意外后果。这项政策是关于CalWORKs家庭子女抚养费转付的更广泛资金讨论的一部分。
Section § 11477.07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成立一个工作组,由各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讨论将儿童抚养费全额直接支付给领取CalWORKs福利的家庭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该工作组必须在部门于2024年4月1日前提交报告之前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这份报告将提出关于潜在意外影响、成本影响的调查结果,并提出管理任何负面结果的策略。它还将评估这些变化对联邦资金、资格以及监护家庭收入的影响。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0日失效。
Section § 11478.1
本法律条款旨在维护与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执行相关的记录的隐私。其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确保保密性,并在抚养费程序中促进坦诚沟通。通常,除非直接用于执行抚养义务,否则这些案件中使用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均不得共享。
如果合理认为共享信息可能造成伤害,则披露将受到限制。然而,执法部门、法院和公共机构等特定实体可以获取必要信息以履行其职责或根据法院命令获取。此外,有关针对儿童犯罪的信息可以与相关部门共享。
违反这些保密规定属于轻罪。该法规还明确指出,它不强制披露受联邦保护的援助接受者信息。
Section § 1147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部门未能确认子女的亲子关系,他们应在提交申请时将案件转介给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如果涉及潜在的收养,儿童抚养机构必须暂停任何调查,直到明确收养不会进行。一旦准备就绪,该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能提起法律诉讼以确立亲子关系。与这些案件相关的任何法律事务都应尽快安排审判,并优先于其他案件,但某些特殊案件除外。
Section § 11482
Section § 11482.5
如果有人试图为同一个人提交多份援助申请以获取额外福利,或者虚报身份,或者编造一个不存在的人来获取援助,他们就犯下了严重罪行。这属于重罪,意味着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起诉。
Section § 1148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谎报或欺诈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儿童获取经济援助,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如果问题仅仅是未报告不超过 $2,000 的收入,或者未告知家中有多余人员居住,法律则侧重于让他们偿还所获得的援助。政府可以通过向该人员在领取援助时的最后已知地址寄送挂号信来完成追偿。
Section § 11483.5
Section § 11484
Section § 11485
如果涉及离婚或分居案件的子女正在领取或可能申请经济援助,法院必须将正在进行的案件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和县级部门。这是为了确保他们了解子女可能有的任何抚养需求。
如果子女已经获得援助,并且县级部门知悉已提起离婚或分居诉讼,县级部门必须通知法院,并提供有关父母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详情。
法律允许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除了本条规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外,还可以使用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子女抚养令。
Section § 11486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领取援助方面实施欺诈行为的后果。如果某人被认定犯有某些欺诈行为,例如谎报居住地以从多个地方获取援助,为不存在或不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交虚假文件,或实施旨在不当维持或增加援助的行为,那么在确定家庭援助资格时,将不考虑其个人需求。
处罚各不相同:如果因援助欺诈相关重罪被定罪,根据欺诈性获得的援助金额,个人可能面临2年至终身的处罚。重复犯罪可能导致更长的取消资格期限。
此外,如果有人提交多份申请以获得多笔补助,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该法律包括与CalFresh的协调,并且任何施加的制裁在法院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本节还提供了调查指南,并对发现欺诈行为的县进行奖励。最后,法律规定在调查期间必须保护机密性。
Section § 11486.3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福利部门与各利益相关者合作,审查和评估CalWORKs的制裁政策。他们需要分析哪些人受到制裁、制裁的原因、制裁持续多久、制裁的结果以及这些在不同县之间的差异。此外,他们还必须评估这些制裁如何影响工作参与和家庭自给自足的能力,以及在实施制裁之前是否有足够的措施来处理不合规问题。
然后,该部门必须提出建议,以使制裁在帮助家庭实现自给自足和实现项目目标方面更有效。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必须在2005年4月1日前报告给州立法机关。
Section § 11486.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正在逃避针对严重犯罪(例如重罪或严重轻罪,根据犯罪发生地的法律)的法律行动,或者他们违反了缓刑或假释的条件,那么他们就不能获得援助。具体来说,如果执法部门持有包含与逃逸或逃跑相关的特定代码的重罪逮捕令,就证实该人正在逃跑。但是,如果美国总统赦免了某人的行为,那么这项规定从赦免后的那个月起就不再适用。
Section § 11487
Section § 11487.1
Section § 11487.5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项目,允许加州各县报销其在福利项目中追回多付款项的费用。要参与此项目,县必须有一个经批准的计划,确保有专门的单位或人员负责追回多付款项。报销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为州追回的金额。只有福利主管向部门申请参与的县才能加入此项目。
然而,该项目只有在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并且财政部每年确定追回多付款项所带来的预期节余等于或大于州额外成本时才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