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76.6

Explanation
加州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必须向州政府报告,当为接受援助的家庭收取到儿童抚养费时,他们告知地方福利部门的速度。该报告应包括在联邦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的案件数量和百分比。

Section § 11477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援助资格,申请人或受助人必须将其子女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的权利转让给县,然后县再将其转让给州。此项转让仅涵盖其接受援助的期间,且不得超过所获得的援助总额。

申请人必须与地方机构合作,以确立亲子关系并执行抚养令,除非有特殊情况获得豁免。合作包括提供信息、出席听证会以及可能进行基因检测,但不要求签署特定的亲子关系声明表格。

法规的某些部分讨论了在接受援助之前转让的子女抚养费欠款如何影响偿还过程,具体取决于日期。本法律还明确规定,在计算援助时,收到的子女抚养费不计入收入。本法律将于2024年1月1日或在必要的系统更新完成后失效。

作为根据本章支付援助的资格条件,每位申请人或受助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1) 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1)(A) 对于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收到的申请,申请人或受助人应将其本人或代表其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人的抚养权转让给县,但不得超过根据本章向该家庭提供的现金援助总额。根据本章接受公共援助即依法自动构成转让。向县转让抚养权也应构成向州转让。如果根据本款转让了抚养权,受让人可以通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表明已进行转让或已依法自动转让,从而成为登记受让人。此程序不限制受让人成为登记受让人的任何其他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1)(B) 对于在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申请,申请人或受助人应将其本人或代表其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人的抚养权转让给县。该转让仅适用于申请人根据本章接受援助期间产生的抚养费,且不得超过根据本章向该家庭提供的现金援助总额。根据本章接受公共援助应依法自动构成转让。向县转让抚养权也应构成向州转让。如果根据本款转让了抚养权,受让人可以通过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表明已进行转让或已依法自动转让,从而成为登记受让人。此程序不限制受让人成为登记受让人的任何其他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2) 根据第(1)款转让并在家庭根据本章接受援助期间产生的抚养费应永久转让,直至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得到偿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 如果联邦政府不允许各州对在1998年10月1日或之后转让的援助前和援助后儿童抚养费欠款采用相同的分配顺序,则在家庭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之前产生并根据本款转让的抚养费欠款应按以下方式转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A) 在1998年1月1日之前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永久转让,直至不再接受援助且全部援助金额已偿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B) 在1998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0月1日之前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暂时转让,直至不再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且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已偿还,或直至2000年10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C) 在2000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款转让的、未另行永久转让的抚养费应暂时转让给县,直至不再接受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D) 在2000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款暂时转让的抚养费,当从联邦税务截留计划收到付款时,应暂时转让,直至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已偿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 如果联邦政府允许各州对援助前和援助后儿童抚养费欠款采用相同的分配顺序,则儿童抚养费欠款应按以下方式转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A) 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本款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转让,直至不再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且全部金额已偿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B) 在1998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款转让的、在家庭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之前产生且未另行永久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暂时转让,直至不再根据本章接受援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C) 在1998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款暂时转让的抚养费,当从联邦税务截留计划收到付款时,应暂时转让,直至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已偿还。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 与县福利部门和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合作,以确定申请人或受助人就其申请援助的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并就申请或获得援助的个人子女确立、修改或执行抚养令,除非申请人或受助人符合第11477.0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豁免。如果申请人符合其他资格,填写了必要的表格,并同意与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合作以获取抚养费和确定亲子关系(如适用),则不得延迟或拒绝批准援助。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所有县福利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亲自或通过电话),并应在与福利办公室初次面谈时与每位申请人进行面谈,以获取确定亲子关系以及确立、修改或执行抚养令所需的信息。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作出合作的决定。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以伪证罪的惩罚宣誓证明他们无法提供本款要求的信息,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在决定该个人是否合作之前,就该个人是否合理预期能够提供该信息作出认定。在作出认定中,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A) 寻求抚养的子女的年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B) 子女受孕的相关情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C) 寻求援助的子女的父母或照护者的年龄或精神能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D) 父母或照护者上次与被指控的父亲或义务人接触以来所经过的时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 合作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A) 提供被指控的父母或义务人的姓名,以及申请人或受助人所知的关于该人的其他信息,例如地址、社会安全号码、电话号码、工作或学校地点,以及亲属或联系人的姓名和地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B) 出席面谈、听证会和法律程序,前提是申请人或受助人收到关于面谈、听证会或法律程序的合理提前通知,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C) 如果亲子关系存在争议,接受基因检测,包括必要时对子女进行基因检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D) 提供申请人或受助人已知或合理可获取的、确定亲子关系或确立、修改或执行儿童抚养令所需的任何额外信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3) 受助人或申请人不得被要求签署《家庭法典》第12部第2章第3节(第7570条起)所规定的自愿亲子关系声明,作为合作的条件。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1) 如果所有成年人根据第11251.3、11454或11486.5条被排除在援助单位之外,或者所有符合资格的成年人已连续至少12个月受第11327.5条的约束,则本节不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前一个报告期内定期收到的儿童抚养费应在确定下一个报告期的合理预期收入时予以考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3) 根据第11265.2和11265.46条,如果第 (1) 款所述援助单位的收入包括来自儿童抚养费的合理预期收入,《家庭法典》第17504条和《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75.3条中规定的每月收到的任何儿童抚养费金额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且不应从援助单位原本有资格获得的援助金额中扣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d) 本节将于2024年1月1日失效,或社会服务部确定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内必要的自动化可以完成之日失效,以较晚者为准,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7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根据本章获得援助的条件。申请人和受助人必须将其从他人处获得的任何抚养权转让给县,然后由县转让给州。此转让涵盖在接受援助期间收到的抚养费,旨在偿还所提供的援助。2009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提交的援助申请在转让规则上存在一些差异。如果涉及儿童抚养费,受助人必须协助确定亲子关系并获得抚养令,除非他们有正当理由不这样做。这包括提供有关另一方父母的相关信息,并出席必要的法律会议或听证会。但是,他们不被要求签署亲子关系声明作为合作的一部分。如果援助单位中的所有成年人均被排除在援助之外,则适用某些例外情况。该法律定于2024年生效,或在必要的技术系统能够支持时生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

作为根据本章获得援助的资格条件,每位申请人或受助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1) 完成以下任一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1)(A) 对于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收到的申请,申请人或受助人应将其本人或为其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来自任何其他人的抚养权转让给县,但不得超过根据本章向该家庭提供的现金援助总额。根据本章接受公共援助即构成依法转让。向县转让抚养权也应构成向州的转让。如果抚养权根据本分项规定被转让,受让人可以通过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表明已进行转让或已依法进行转让,从而成为备案受让人。此程序不限制受让人成为备案受让人的任何其他方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1)(B) 对于在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收到的申请,申请人或受助人应将其本人或为其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任何其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来自任何其他人的抚养权转让给县。该转让仅适用于申请人根据本章接受援助期间产生的抚养费,且不得超过根据本章向该家庭提供的现金援助总额。根据本章接受公共援助应构成依法转让。向县转让抚养权也应构成向州的转让。如果抚养权根据本分项规定被转让,受让人可以通过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或其他公职人员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表明已进行转让或已依法进行转让,从而成为备案受让人。此程序不限制受让人成为备案受让人的任何其他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2) 根据第 (1) 款转让的、且在家庭根据本章接受援助期间产生的抚养费,应永久转让,直至已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得到偿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 如果联邦政府不允许各州对1998年10月1日或之后转让的援助前和援助后儿童抚养费欠款采用相同的分配顺序,则在家庭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之前产生的、并根据本分项规定转让的抚养费欠款应按以下方式转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A) 1998年1月1日之前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永久转让,直至不再接受援助且全部援助金额已得到偿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B) 1998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0月1日之前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暂时转让,直至不再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且已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已得到偿还,或直至2000年10月1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C) 2000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项规定转让的、且未另行永久转让的抚养费应暂时转让给县,直至不再接受援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3)(D) 2000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项规定暂时转让的抚养费,在从联邦税款截留计划收到款项时,应暂时转让,直至已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已得到偿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 如果联邦政府允许各州对援助前和援助后儿童抚养费欠款采用相同的分配顺序,则儿童抚养费欠款应按以下方式转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A) 1998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本分项规定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转让,直至不再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且全部金额已得到偿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B) 1998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项规定转让的、在家庭根据本章接受援助之前产生的、且未另行永久转让的儿童抚养费应暂时转让,直至不再根据本章接受援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a)(4)(C) 1998年10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项规定暂时转让的抚养费,在从联邦税款截留计划收到款项时,应暂时转让,直至已支付的全部援助金额已得到偿还。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 Cooperate with the county welfare department and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in establishing the paternity of a child of the applicant or recipient born out of wedlock with respect to whom aid is claimed, and in establishing, modifying, or enforcing a support order with respect to a child of the individual for whom aid is requested or obtained, unless the applicant or recipient qualifies for a good cause excep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11477.04. The granting of aid shall not be delayed or denied if the applicant is otherwise eligible, completes the necessary forms, and agrees to cooperate with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in securing support and determining paternity, if applicable.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shall have staff available, in person or by telephone, at all county welfare offices and shall conduct an interview with each applicant to obtain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establish paternity and establish, modify, or enforce a support order at the time of the initial interview with the welfare office.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shall make the de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If the applicant or recipient attests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y cannot provide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is subdivision,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shall make a finding regarding whether the individual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provide the information before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determines whether the individual is cooperating. In making the finding, the 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 shall consider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A) The age of the child for whom support is sought.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B) The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the conception of the child.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C) The age or mental capacity of the parent or caretaker of the child for whom aid is being sought.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1)(D) The time that has elapsed since the parent or caretaker last had contact with the alleged father or obligor.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 Cooperation includes all of the following: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A) Providing the name of the alleged parent or obligor and other information about that person if known to the applicant or recipient, such as address, social security number, telephone number, place of employment or school, and the names and addresses of relatives or associate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B) Appearing at interviews, hearings, and legal proceedings, provided the applicant or recipient is provided with reasonable advance notice of the interview, hearing, or legal proceeding and does not have good cause not to appear.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C) If paternity is at issue, submitting to genetic tests, including genetic testing of the child, if necessary.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2)(D) Providing any additional information known to, or reasonably obtainable by, the applicant or recipient necessary to establish paternity or to establish, modify, or enforce a child support order.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b)(3) A recipient or applicant shall not be required to sign a voluntary declaration of paternity, as set forth in Chapter 3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7570) of Part 2 of Division 12 of the Family Code, as a condition of cooperation.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1) This section does not apply if all of the adults are excluded from the assistance unit pursuant to Section 11251.3, 11454, or 11486.5, or if all eligible adults have been subject to Section 11327.5 for at least 12 consecutive months.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2) It is the intent of the Legislature that the regular receipt of child support in the preceding reporting period be considered in determining reasonably anticipated income for the following reporting period: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c)(3)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s 11265.2 and 11265.46, if the income of an assistance unit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includes reasonably anticipated income derived from support as defined in Section 150 of the Family Code, the amount established in Section 17504 of the Family Code, or an amount passed through under Section 17504.2 of the Family Code, of any amount of support received each month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income or resources and shall not be deducted from the amount of aid to which the assistance unit otherwise would be eligible.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d) This section shall become operative on January 1, 2024, or the date that the Department of Social Services has determined that necessary automation within the Statewide Automated Welfare System can be complete, whichever is later.

Section § 1147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援助申请人或受援人不能被要求进行与执行《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项下的子女抚养费有关的测谎测试,除非他们首先收到书面通知,告知该测试并非强制性。他们还必须提供书面同意才能参加测试。

不得对本章项下的任何援助申请人或受援人进行测谎测试,以执行《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除非事先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受援人该测试并非强制要求,并且未经该申请人或受援人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1147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一个人被转介到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寻求服务之前,福利部门必须检查他们是否有不合作的有效理由,即“充分理由”。如果有人后来声称有充分理由,儿童抚养服务将暂停,直到该主张被审查。如果主张有效,服务将停止,直到该人再次请求恢复,并且会采取措施保护他们及其子女。如果他们在没有有效理由的情况下不合作,只要他们继续不合作,他们的家庭援助金将减少25%。

在将任何个人或受助人,或该个人的案件,根据《家庭法典》第17400或17404条转介至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寻求儿童抚养服务之前,县福利部门应确定申请人或受助人是否有不合作的充分理由,如第11477.04条所规定。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在任何后续时间向县福利部门或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声称有充分理由豁免,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暂停儿童抚养服务,直至县福利部门确定该充分理由主张,如第11477.04条所规定。如果确定存在充分理由,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暂停儿童抚养服务,直至申请人或受助人请求恢复服务,并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申请人或受助人及其子女。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是寻求援助的子女的父母,且该父母被发现未按第11477.04条规定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合作,则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家庭补助金应在其不合作持续期间减少25%。

Section § 1147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申请或领取福利金的人,即使无法完全配合履行子女抚养义务,只要他们有正当理由(即所谓的“正当理由”),仍然有资格获得援助。

正当理由包括对子女或父母造成伤害的风险、子女是乱伦或强奸的结果、待决的收养程序、收养机构的协助,或者仅仅是无法识别父亲等情况。

支持正当理由主张的证据可以是警方或医疗专业人员的文件、了解情况的人的声明,或相关的法律记录。

受害人的宣誓声明通常足以作为虐待的证据,除非有理由怀疑其可信度。

面临虐待风险的人应被转介至支持服务,并且对这些转介的跟进不影响其福利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a) 就第11477条而言,申请人或受助人如果配合或有不配合的正当理由,则应被视为善意配合县福利部门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并在符合其他资格的情况下,有资格获得援助。县福利部门应作出正当理由的认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应认定存在正当理由: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1) 确立亲子关系或确立、修改或执行抚养义务的努力,会增加对正在寻求抚养的子女造成身体、性或情感伤害的风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2) 确立亲子关系或确立、修改或执行抚养义务的努力,会增加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或照护人造成虐待的风险,虐待的定义见第11495.1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3) 正在寻求抚养的子女是乱伦或强奸的结果。本款的适用无需乱伦或强奸的定罪。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4) 子女收养的法律程序正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待决。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5) 申请人或受助人目前正由公立或持牌私立收养机构协助,以解决是保留子女还是放弃子女供收养的问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6) 申请人或受助人善意配合,但无法识别或协助寻找被指控的父亲或义务人。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b)(7) 任何其他会使确立亲子关系或确立、修改或执行抚养义务的努力违背子女最佳利益的理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c) 支持正当理由主张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c)(1) 警方、政府机构或法院记录,家庭暴力项目的证明文件,或申请人或受助人曾寻求处理虐待帮助的法律、文书、医疗、心理健康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文件,虐待的物证,或任何其他支持正当理由主张的证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c)(2) 了解提供正当理由主张依据的情况的个人(包括申请人或受助人)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声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c)(3) 出生证明或医疗、心理健康、强奸危机、家庭暴力项目或执法记录,表明子女是乱伦或强奸的结果。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c)(4) 法院文件或其他记录,表明收养的法律程序正在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待决。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c)(5) 公立或持牌私立收养机构的书面声明,表明申请人或受助人正由该机构协助解决是保留子女还是放弃子女供收养的问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d) 受害人的宣誓声明应足以确立虐待,除非该机构书面记录了认定受助人不可信的独立合理依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4(e) 询问或主张正当理由,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他们或其子女面临虐待风险的申请人或受助人,应由县福利部门转介至适当的社区、法律、医疗和支持服务。申请人或受助人对这些转介的跟进不应影响本章项下的援助资格或配合的认定。

Section § 11477.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将子女抚养费全额转付给领取CalWORKs福利家庭的计划,该计划将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需要系统更新,则可能更晚。这项改变要求州社会服务部和儿童抚养服务部都准备好适当的自动化系统。

此外,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在2024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评估这项新政策可能产生的任何意外后果。这项政策是关于CalWORKs家庭子女抚养费转付的更广泛资金讨论的一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2021-22年常会参议院第189号法案(第48章,2022年法规)第77条的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或自州社会服务部和儿童抚养服务部确定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SAWS) 和加州儿童抚养执行系统能够为此目的执行必要的自动化操作之日起(以较晚者为准),州社会服务部和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向领取CalWORKs福利的家庭提供全额子女抚养费转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6(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24年4月1日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评估(a)款所述提案的意外影响,并在2021-22年常会参议院第189号法案(第48章,2022年法规)第77条所要求的决定之前,就为儿童抚养服务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增加普通基金拨款以向目前领取CalWORKs福利的家庭实施全额子女抚养费转付一事提交报告。

Section § 1147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社会服务部成立一个工作组,由各利益相关方的代表组成,讨论将儿童抚养费全额直接支付给领取CalWORKs福利的家庭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该工作组必须在部门于2024年4月1日前提交报告之前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这份报告将提出关于潜在意外影响、成本影响的调查结果,并提出管理任何负面结果的策略。它还将评估这些变化对联邦资金、资格以及监护家庭收入的影响。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7年1月10日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7(a) 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儿童抚养服务部合作,召集一个工作组,该工作组由立法机构、儿童抚养服务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的代表以及低收入有子女家庭和非监护父母的倡导者组成。在州社会服务部发布(b)款所要求的报告之前,该工作组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将儿童抚养费全额转付给目前正在领取CalWORKs福利的监护家庭可能产生的意外后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7(b) 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24年4月1日向参议院和众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总结与工作组参与者的对话,并包括旨在防止将儿童抚养费全额转付给目前正在领取CalWORKs福利的家庭可能产生的意外后果的拟议缓解策略,以及实施这些建议策略的任何额外成本估算。该报告还应包括因提供儿童抚养费全额转付而对联邦资金水平的估计影响,以及对基于需求的援助计划的资格和福利确定方面的任何估计变化,以及因全额转付而导致义务人遵守儿童抚养令行为的任何预计变化,以及因这些预计行为变化而对监护家庭收入水平的任何估计变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7.07(c)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0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1147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维护与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执行相关的记录的隐私。其目的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确保保密性,并在抚养费程序中促进坦诚沟通。通常,除非直接用于执行抚养义务,否则这些案件中使用的所有文件和信息均不得共享。

如果合理认为共享信息可能造成伤害,则披露将受到限制。然而,执法部门、法院和公共机构等特定实体可以获取必要信息以履行其职责或根据法院命令获取。此外,有关针对儿童犯罪的信息可以与相关部门共享。

违反这些保密规定属于轻罪。该法规还明确指出,它不强制披露受联邦保护的援助接受者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并通过确保抚养费执行和儿童绑架记录的保密性,促进和增强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执行计划的有效性,从而鼓励充分坦诚地披露与以下各项相关的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a)(1) 亲子关系和抚养义务的建立或维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a)(2) 缺席父母的子女抚养责任的执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a)(3) 配偶或前配偶的配偶抚养责任的执行,达到本法典第11475.2条以及《家庭法典》第9编第6部分(自第5700.101条起)规定的州计划所要求的程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a)(4) 缺席父母的查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a)(5) 被他们绑架、藏匿或扣押的父母和子女的查找。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b)(1) 除(c)款另有规定外,任何公共实体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以及本条所设立的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执行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而建立或维护的所有文件、申请、文书、记录和档案,均应保密,不得为与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执行计划的管理无直接关联的任何目的而开放查阅或披露。任何公共实体均不得披露任何文件、申请、文书、记录或其中包含的信息,除非本条明确授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b)(2)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法院或行政机构已就前一方当事人发布了保护令,或根据第11477.04条提出的正当理由主张已获批准或正在审理中,或负责确定亲子关系或执行抚养费的公共机构有理由相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前一方当事人或子女受到身体或情感伤害,则不得向另一方当事人或任何其他方当事人的律师披露信息或前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下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b)(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地方检察官提交的送达证明不得披露完成送达的地址。相反,地方检察官应将该地址保存在其自己的记录中。送达证明应指明该地址已在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备案,并且该地址只能根据法院根据(c)款第(6)项发出的命令才能披露。地方检察官应在被送达方请求时,向该人披露完成送达的地址。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b)款所述信息的披露授权如下: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1)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1)(b)款所述的所有文件、申请、文书、记录和档案,公共实体均可获取并用于与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批准的子女和配偶抚养费执行计划的管理相关的,以及与《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303.21条所述的任何其他计划或项目相关的,所有行政、民事或刑事调查、诉讼、程序或起诉,并可提供给负责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7章第IV分章B部分第1或2分部分或E部分下的州计划运营项目的县福利部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2) 由撰写、准备或提供文件的人请求的文件,可供该人或其指定人查阅或披露给该人或其指定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3) 抚养令义务人的支付历史可供法院、义务人或代表其采取执行行动的人或该人的指定人查阅或披露给他们。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4) 任何一方父母的收入和支出信息可披露给另一方父母,以用于确立或修改抚养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5) 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政府法典》第1卷第10编(自第7920.000条起))应予披露的公共记录可以披露。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6) 在发出通知的动议后,且法院在正在采取确立或强制执行行动的案件中认定,根据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向义务人或权利人披露或公开信息时,法院可以命令持有(b)款所述申请、文件、文书或记录的公共实体,向义务人或权利人提供该项目以供查阅或复制,或向义务人或权利人披露该项目的内容。《证据法》第八编第四章第九条(自第1040条起)不适用于本部分的诉讼程序。在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询问地方检察官和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所请求信息的发布可能导致当事人身体或情感上的伤害。如果法院认定可能发生伤害,法院应发布必要的保护令或禁令,限制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以保护个人。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7) 在不被联邦法律或法规禁止的范围内,表明存在或迫在眉睫的对儿童犯罪威胁的信息;被藏匿、拘禁或绑架儿童的所在地;或藏匿、拘禁或绑架者的所在地,可以披露给任何地方检察官、任何适当的执法机构,或任何州或县儿童保护机构,或可用于任何司法程序以起诉该犯罪或保护该儿童。
(8)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8)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8)(A) 缺席父母的社会安全号码、最新地址和工作地点,仅在授权人员(定义见《美国法典》第42卷第653(c)条)已提交信息请求,且该信息已由联邦父母定位服务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653条提供给加州父母定位服务的情况下,方可向该授权人员发布。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8)(A)(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8)(A)(B)(A)项所述信息可披露给负责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七章第四分章B部分第1分部(自第621条起)或第2分部(自第629条起),或根据E部分(自第670条起)运营州计划的县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缓刑部门。加州父母定位服务或加州儿童抚养费自动化系统(或其替代系统)与县福利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应尽可能通过自动化流程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c)(8)(A)(C) 在2013年7月1日或之前,州社会服务部和儿童抚养服务部应发布一份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解释县儿童福利和缓刑机构有权获取《家庭法典》第17212条(c)款第(9)项和第17506条(c)款所述的信息。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d)(1) 本条中使用的“儿童和配偶抚养费强制执行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七章第四分章D部分(自第651条起)和本条,执行州和地方计划以确立、修改和强制执行儿童抚养义务、强制执行配偶抚养令以及确定亲子关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d)(2) 就本条而言,“义务人”指任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d)(3) 本章中使用的“推定父母”应指任何合理地被认为是儿童的父母的人,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正试图根据《家庭法典》第17400条确立其亲子关系或确立、修改或强制执行抚养费。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e) 任何故意、明知且有意地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78.1(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强制披露与遗弃父母(其为接受联邦援助的公共援助计划的受助人)相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根据与该计划相关的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保密。

Section § 11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部门未能确认子女的亲子关系,他们应在提交申请时将案件转介给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如果涉及潜在的收养,儿童抚养机构必须暂停任何调查,直到明确收养不会进行。一旦准备就绪,该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能提起法律诉讼以确立亲子关系。与这些案件相关的任何法律事务都应尽快安排审判,并优先于其他案件,但某些特殊案件除外。

在所有子女的亲子关系尚未经县部门确认的案件中,县部门应在申请书签署时将申请人转介至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经县部门告知正在考虑收养子女时,无论父母的下落是否已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暂停对该案件的调查及其他行动,直至被告知收养不再考虑。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并在其认为适当时,该机构可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第4章(自第7630条起)提起诉讼。当案情争议确定时,应尽早安排审判,并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但同类旧案以及法律规定优先的案件除外。

Section § 114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非贫困儿童)故意将原本用于儿童及其照护人的福利援助金用于其他目的,他们就犯了轻罪。

Section § 11481

Explanation
如果地方检察官发现某人的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接受援助的儿童面临需要法院干预或监督的风险,他们必须根据另一项法律起诉该人。

Section § 1148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必须评估一个24小时福利欺诈热线试点项目在鼓励公众参与和协助发现福利欺诈方面的有效性。

Section § 1148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非贫困儿童的人,如果故意撒谎或隐瞒重要信息以获取援助,或获取超过其应得的援助,即属犯罪。此罪行被归类为轻罪,可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受到起诉,但第11482.5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Section § 1148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为同一个人提交多份援助申请以获取额外福利,或者虚报身份,或者编造一个不存在的人来获取援助,他们就犯下了严重罪行。这属于重罪,意味着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起诉。

任何明知故犯地为同一时期内的任何人提出多份援助申请,意图设立多重权利,或通过为任何人冒用虚假身份提出援助申请,或为虚构或不存在的人提出申请的,均犯有重罪,并应根据第2部分第9章(自第10980条起)的规定受到起诉。

Section § 114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通过谎报或欺诈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儿童获取经济援助,他们可能会被起诉。如果问题仅仅是未报告不超过 $2,000 的收入,或者未告知家中有多余人员居住,法律则侧重于让他们偿还所获得的援助。政府可以通过向该人员在领取援助时的最后已知地址寄送挂号信来完成追偿。

除第 11483.5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通过虚假陈述或声明、冒充或其它欺诈手段,为实际上无权获得援助的儿童获取援助的,获取此类援助的人员应根据第 2 部分第 9 章(自第 10980 条起)的规定受到起诉。
当指控仅限于未报告不超过两千美元 ($2,000) 的收入或资源,或未报告家庭中存在额外人员时,所有必要的追偿行动应针对违反第 10980 条规定的人员提起。追偿行动可以通过向该人员在领取公共援助时的最后地址寄送挂号信请求追偿来完成。

Section § 1148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同一时期内,通过多次申请援助来为同一个人获取多份款项,或者使用假名或不存在的人来申请援助,这将被视为犯罪。这是一种称为重罪的严重罪行,他们将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受到起诉。

Section § 11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县和地方机构必须通过分享所有相关信息,协助调查人员侦查和起诉公共援助欺诈。然而,这些信息必须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保密。重要的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不包括在内,除非其他相关法律明确允许披露。

Section § 11485

Explanation

如果涉及离婚或分居案件的子女正在领取或可能申请经济援助,法院必须将正在进行的案件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服务机构和县级部门。这是为了确保他们了解子女可能有的任何抚养需求。

如果子女已经获得援助,并且县级部门知悉已提起离婚或分居诉讼,县级部门必须通知法院,并提供有关父母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详情。

法律允许地方儿童抚养机构除了本条规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外,还可以使用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子女抚养令。

如果法院知悉,父母正在进行待决的离婚或分居赡养诉讼,且其子女已申请或已获得援助,或者如果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认为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为该子女申请援助,法院应指示书记员通知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和县级部门有关该待决诉讼。
在任何已为该子女申请援助的案件中,如果县级部门知悉已提起离婚或分居赡养诉讼,县级主管有责任通知法院正在支付或已申请援助,并向法院提供县级部门所掌握的有关父母可用于子女抚养的经济资源的信息。
本条规定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采取的强制执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其根据法律为执行本条而拥有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使用。

Section § 114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在领取援助方面实施欺诈行为的后果。如果某人被认定犯有某些欺诈行为,例如谎报居住地以从多个地方获取援助,为不存在或不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交虚假文件,或实施旨在不当维持或增加援助的行为,那么在确定家庭援助资格时,将不考虑其个人需求。

处罚各不相同:如果因援助欺诈相关重罪被定罪,根据欺诈性获得的援助金额,个人可能面临2年至终身的处罚。重复犯罪可能导致更长的取消资格期限。

此外,如果有人提交多份申请以获得多笔补助,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该法律包括与CalFresh的协调,并且任何施加的制裁在法院撤销之前仍然有效。

本节还提供了调查指南,并对发现欺诈行为的县进行奖励。最后,法律规定在调查期间必须保护机密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a) 任何根据本章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家庭成员的个人需求,自个人被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认定,或根据行政听证决定认定之日起,或此后任何时间,在根据第11450条对其家庭作出决定时,不予考虑,包括基于认罪或不抗辩答辩作出的任何认定,认定其犯有以下任何行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a)(1) 就个人居住地作出欺诈性陈述或虚假陈述,以便同时从两个或更多州或县获得援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a)(2) 提交不存在儿童的文件,或提交虚假文件以显示不符合条件的儿童符合援助条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a)(3) 当已收到的现金福利超过一万美元 ($10,000),且是由于故意和蓄意实施以下任何行为,旨在确立或维持家庭的援助资格,或增加援助金额或防止援助金额减少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a)(3)(A)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歪曲、隐瞒或不披露事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a)(3)(B) 实施任何旨在误导、歪曲、隐瞒或不披露事实,或提出虚假信息的行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b) 任何根据本章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家庭成员的个人需求,自个人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被判犯有重罪之日起,或此后任何时间,在以下期间内,在根据第11450条对其家庭作出决定时,不予考虑,包括基于认罪或不抗辩答辩作出的任何认定,认定其在领取或试图领取援助时实施欺诈: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b)(1) 两年,如果援助金额少于两千美元 ($2,000)。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b)(2) 五年,如果援助金额为两千美元 ($2,000) 或以上但少于五千美元 ($5,000)。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b)(3) 永久,如果援助金额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上。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1) 除 (a) 和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根据本章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家庭成员,且适用 (2) 款的个人需求,在以下期间内,在根据第11450条对其家庭作出决定时,不予考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1)(A) 首次发生 (2) 款所述任何罪行时,为期六个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1)(B) 第二次发生 (2) 款所述任何罪行时,为期十二个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1)(C) 第三次发生 (b) 款和 (2) 款所述任何罪行时,永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2) 除 (a)、(b) 和 (d) 款另有规定外,(1) 款适用于经联邦或州法院认定,或根据符合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所采纳法规要求的特别行政听证认定,包括基于认罪或不抗辩答辩作出的任何认定,认定其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旨在确立或维持家庭的援助资格,或增加该援助金额,或防止其减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2)(A)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歪曲、隐瞒或不披露事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c)(2)(B) 实施任何旨在误导、歪曲、隐瞒或不披露事实,或提出虚假信息的行为。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1) 除 (a) 和 (b) 款另有规定外,且尽管有 (c) 款的规定,任何根据本章申请或正在接受援助的家庭成员,且适用 (2) 款的个人需求,在以下期间内,在根据第11450条对其家庭作出决定时,不予考虑: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1)(A) 首次发生 (2) 款所述任何罪行时,为期两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1)(B) 第二次发生 (2) 款所述任何罪行时,为期四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1)(C) 第三次发生 (b) 款和 (2) 款所述任何罪行时,永久。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2)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d)(2)(1)款适用于任何经联邦或州法院认定,或根据符合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所采纳法规要求的特别行政听证会认定(包括基于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所作的任何裁定),为获得多份援助金,以确立或维持家庭获得援助的资格,或增加该援助金额,或防止其减少,而提交了同一时期内同一类型援助的多份申请的个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e) 对任何被指控犯有 (c) 或 (d) 款所述罪行的个人提起的诉讼,可根据第 10950 节并符合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的规定(如适用),通过听证会进行,或将此事移交相关部门在法院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f) 在所涉事实问题源于相同或相关情况的任何案件中,本部门应协调根据本节采取的任何行动与根据 CalFresh 采取的任何相应行动。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g) 根据本节施加制裁的任何期限应保持有效,不得行政中止,除非且直至施加制裁所依据的裁定随后被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撤销;但在任何情况下,施加制裁的期限均不得受审查。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h) 根据本节施加的制裁应是附加的,而非替代法律可能就施加制裁所针对的罪行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i) 本部门应制定法规,以确保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调查在全州范围内以保护当前或前任在职受助人机密性的方式进行。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j) 每个县应获得相当于本章项下由县偿还或追回的实际援助金额的 12.5%,该金额由财政部主任根据欺诈行为的发现情况确定。

Section § 114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福利部门与各利益相关者合作,审查和评估CalWORKs的制裁政策。他们需要分析哪些人受到制裁、制裁的原因、制裁持续多久、制裁的结果以及这些在不同县之间的差异。此外,他们还必须评估这些制裁如何影响工作参与和家庭自给自足的能力,以及在实施制裁之前是否有足够的措施来处理不合规问题。

然后,该部门必须提出建议,以使制裁在帮助家庭实现自给自足和实现项目目标方面更有效。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必须在2005年4月1日前报告给州立法机关。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 部门应与系统利益相关者(包括县福利部门)协商,审查CalWORKs制裁政策、其执行情况以及对工作参与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1) 被制裁人员的特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2) 参与者被制裁的原因。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3) 处于被制裁状态的时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4) 制裁的积极和消极结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5) 各县在制裁政策、比率和结果方面的差异。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6) 制裁比率与工作参与之间的关系。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7) 制裁对家庭及其实现自给自足能力的影响。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a)(8) 在实施制裁之前解决不合规问题的程序的充分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b) 部门应制定建议,以提高制裁在实现参与者合规、帮助家庭实现自给自足以及其他预期项目成果方面的有效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3(c) 部门应在2005年4月1日前向立法机关的相应财政和政策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

Section § 114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正在逃避针对严重犯罪(例如重罪或严重轻罪,根据犯罪发生地的法律)的法律行动,或者他们违反了缓刑或假释的条件,那么他们就不能获得援助。具体来说,如果执法部门持有包含与逃逸或逃跑相关的特定代码的重罪逮捕令,就证实该人正在逃跑。但是,如果美国总统赦免了某人的行为,那么这项规定从赦免后的那个月起就不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a) 个人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援助资格,如果该个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a)(1) 根据该个人逃离地点的法律,为逃避起诉,或在定罪后逃避羁押和监禁,针对一项在该个人逃离地点的法律下属于重罪的犯罪或企图犯罪,或者,在新泽西州的情况下,根据该州法律属于严重轻罪的犯罪。就本节而言,如果联邦、州或地方执法人员以官方身份出示一份未执行的重罪逮捕令,其中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犯罪分类代码,则该个人应被认定为逃避起诉,或在定罪后逃避羁押和监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a)(1)(A) 逃逸 (4901)。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a)(1)(B) 逃避 (4902)。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a)(1)(C) 逃跑-逃逸 (4999)。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a)(2) 违反根据联邦法律或任何州法律施加的缓刑或假释条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6.5(b)(a)款不适用于个人在美国总统就该行为给予赦免后的任何月份的行为。

Section § 11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通过子女抚养费征收的款项用于偿还州政府提供的援助时,资金如何分配。通常情况下,州政府会保留其追回的款项,除非其中包含了县级或联邦资金。如果使用了联邦资金,联邦政府会按比例收回其份额。如果使用了县级资金,县级政府也会根据其支付的金额收回其部分。然而,在2011-12和2012-13财政年度,县级政府没有获得其份额,因为这些资金被州政府保留了。

Section § 11487.1

Explanation
当已发放的援助被偿还给县或由县收回时,州政府以及可能还有联邦政府有权根据他们最初贡献的金额收回其各自的份额。这不适用于第11457条和第11487条另有规定的情况。

Section § 1148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设立了一个项目,允许加州各县报销其在福利项目中追回多付款项的费用。要参与此项目,县必须有一个经批准的计划,确保有专门的单位或人员负责追回多付款项。报销的行政费用不得超过为州追回的金额。只有福利主管向部门申请参与的县才能加入此项目。

然而,该项目只有在联邦政府提供资金,并且财政部每年确定追回多付款项所带来的预期节余等于或大于州额外成本时才能启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第11487条和第15204.5条,部门应在任何参与县实施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县将按照以下规定获得第11004条项下多付款项追回款的报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a)(1) 报销应根据经部门批准的多付款项追回计划的运营方案向参与县支付。除非该方案包含参与县将维持一个集中单位或指定一人或多人开展多付款项追回活动的保证,否则部门不予批准任何运营方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a)(2) 报销应支付为根据第11004条追回多付款项而发生的所有可允许的行政费用(由部门定义),但不得超过县追回的多付款项中州应得的份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b) 就本条而言,“参与县”指福利主管向部门申请参与本条规定的计划的任何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c) 本条应在以下两项均已发生时实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c)(1) 联邦政府已为本条所述活动提供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87.5(c)(2) 财政部已审查主管认证的这些活动的年度成本和节余预测,并已确定在主管提议实施这些规定的每个财政年度中,因增加多付款项追回款而为普通基金带来的节余等于或超过州额外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