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4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帮助可能需要公共援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它符合联邦指导方针,以确保这些个人不会因CalWORKs的规定而受到伤害或惩罚。该法律认识到,不应因计划要求而强迫受害者留在施虐者身边。它还强调,受助人应尽其所能参与福利转就业活动以及相关的咨询或治疗,以努力找到工作并实现自给自足。

Section § 1149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需要成立一个工作组,其中包括各种家庭暴力和社会服务团体。目标是制定处理涉及当前或过去是家庭虐待受害者的福利领取者案件的规程。这些规程将包括培训、保密和提供支持服务的指南。各县将识别并协助虐待受害者,为他们提供必要的项目要求豁免,例如时间限制和工作要求,使他们更容易摆脱虐待情况。

法律规定,如果联邦规则明确将虐待受害者纳入困难豁免范围,这些豁免不应导致对州的惩罚。它还规定部门必须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制定这些法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 部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检察官家庭暴力部门、县社会服务部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协会、全州家庭暴力预防团体、地方家庭暴力预防倡导者和服务提供者、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以及加州应急管理机构。部门应与该工作组协商,制定处理受助人是过去或现在虐待受害者的案件的规程。该规程应界定家庭虐待,并应解决培训标准和课程、个人案件评估、保密程序、通知程序以及咨询或其他适当的参与要求,作为从福利到就业整体计划的一部分。该规程应具体说明各县应如何执行以下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1) 识别本章项下援助的申请人和受助人中曾是或现在是虐待受害者的人,包括那些自我识别的人,同时保护保密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2) 将这些个人转介至支持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a)(3) 根据第11320.3条(f)款(2)项下的正当理由认定,在必要时逐案豁免任何会使这些个人或其子女更难摆脱虐待,以及会对过去或现在的虐待受害者造成损害或不公平惩罚的项目要求。可豁免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援助的时间限制、工作要求、教育要求、亲子关系确立和子女抚养合作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b) 部门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发布描述(a)款中确定的规程的法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c) 如果联邦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虐待受害者被纳入20%的困难豁免范围,并且不会因虐待受害者而向州授予20%限制的正当理由豁免,从而给州带来罚款,则根据本条授予的时间限制豁免不得实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d) 如果联邦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州将因未能满足工作参与要求而受到惩罚,原因是向虐待受害者授予豁免,则根据本条授予的工作要求豁免不得实施。

Section § 1149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制定新规则之前,定义了多种形式的“虐待”。它包括造成或威胁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性虐待、涉及家中儿童的性活动、强迫的非自愿行为、威胁或企图造成身体或性伤害、精神虐待、忽视医疗护理以及跟踪骚扰。

Section § 11495.15

Explanation

如果领取福利的人是当前或过去的虐待受害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某些计划要求。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各县可以使用现有方法,并必须将其纳入其地方计划中。这些豁免应像其他标准评估一样定期审查。

县应免除被认定为过去或现在遭受虐待的受助人的一项计划要求,条件是已根据第11320.3条 (f) 款第 (2) 项确定存在正当理由。在根据第11495.1条 (b) 款要求实施法规之前,县可以利用现有的标准、程序和规程,并应在其县级计划中予以明确。豁免应根据县的其他例行定期重新评估进行重新评估。

Section § 1149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申请或接受CalWORKs福利的人,都必须以口头和书面形式被告知,有哪些服务可以帮助他们识别、摆脱或预防未来的家庭虐待。这些信息应该以申请人或受助人理解的语言提供。

Section § 11495.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年向加州立法机关提供最新信息,内容是关于在项目评估中被认定为可能的家庭虐待受害者的CalWORKs“福利转就业”参与者,并按县分类。更新内容还应列出向家庭暴力幸存者提供豁免的县,并总结为解决他们独特需求所采取的行动。这项法律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7(a) 在年度预算过程中,部门应在听证会上向立法机关提供关于CalWORKs“福利转就业”受助人数量的最新信息,按县汇总,这些受助人在在线CalWORKs评估过程中被认定为潜在的家庭虐待受害者。报告还应包括一份要求根据第11495.15条向家庭暴力幸存者提供豁免的县名单,以及部门为解决家庭虐待幸存者的具体和独特需求所采取行动的摘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495.17(b) 本节于201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495.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声称自己曾遭受虐待,他们的宣誓声明通常足以证明这一点,除非有书面证据表明该人不可信。其他可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包括警方或法院记录、专业人士或家庭暴力项目提供的文件,以及任何了解虐待情况的人的陈述或证据。

过去或现在遭受虐待的受害者的宣誓声明应足以确立虐待事实,除非机构书面记录有独立、合理的依据,认定接收方不可信。证据还可包括但不限于:警方、政府机构或法院的记录或档案;家庭暴力项目的证明文件,曾向其寻求处理虐待问题的法律、文书、医疗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的文件;或任何其他证据,例如任何了解提供索赔依据的情况的个人的陈述、虐待的物证,或任何其他支持该声明的证据。

Section § 11495.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套旨在预防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培训课程。该课程应遵循全州协议,并与一个特定的工作组协商制定。由县福利机构决定其哪些工作人员将接受此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