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2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有特殊原因不适用,本条文提供的定义应作为解释其所属章节的依据。

Section § 11226

Explanation
本节将“上诉程序”定义为由该部门听证官主持的一种正式听证会。它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

Section § 11227

Explanation
本节将“审计”定义为对被称为“被审计方”的个人或实体的索赔、账目和文件进行审查的过程。

Section § 11228

Explanation

“邮寄日期”一词指信封上盖的邮戳日期,前提是邮资已提前支付且信封已寄往正确地址。

“邮寄日期”指信封上盖的邮戳日期,前提是邮资已预付且信封地址正确。

Section § 11229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州社会服务部。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123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局长”一词指的是社会服务局的局长。

“局长”指的是社会服务局局长。

Section § 11231

Explanation

“副本”一词指的是通过影印或其他精确复制方法制作的、对原件进行精确复制的复印件。

“副本”指通过影印或其他精确复制技术制作的原件的传真件。

Section § 1123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听证官”是指由局长任命,负责主持法律程序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法法官。

“听证官”指由局长指定的行政法法官。

Section § 11233

Explanation

“非正式会议”是一种面对面或通过电话进行的会议,旨在解释或解决问题。

“非正式会议”指为澄清或解决问题而亲自或通过电话进行的一种程序。

Section § 11234

Explanation
在本条中,“当事人”指的是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寄养家庭机构或相关部门。
“当事人”指团体之家服务提供者、寄养家庭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11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异议”定义为某人提交书面请求以进行审查。该请求必须解释此人为何不同意审计结果或已确定的费率。

Section § 112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寄养服务资助背景下“设定费率”的含义。它明确指出,“设定费率”是部门为团体之家或通过寄养家庭机构提供的寄养服务,每名儿童每月确定的支付金额。

“设定费率”通过多种方法确定,包括使用新项目的预估数据、提供者为正在进行的项目报告的实际数据,或通过部门进行的审查、上诉或审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36(a) “设定费率”是指部门为AFDC-FC团体之家项目或寄养家庭机构设定的每名儿童每月费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236(b) “设定费率”包括使用提供者为拟议项目提供的预测数据设定的费率,使用提供者为现有项目报告的数据设定的费率,或使用由部门或代表部门进行的费率审查、费率上诉或审计结果设定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