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社会服务部通过亲属监护援助协议,向已合法承担照护儿童责任的祖父母及其他亲属提供经济帮助。这些援助金不得高于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中的儿童的费率。其目的是确保长期稳定照护儿童的亲属,在儿童符合联邦规定资格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这项支持。此外,参与特定福利项目的县不应因此类变化而受到负面影响,州政府将与联邦当局协商,以确保这些县能获得这些项目的报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5(a) 自主任根据第 11217 条签署声明之日起,州社会服务部应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71(a)(28) 条行使其选择权,签订亲属监护援助协议,向已承担其作为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所照护儿童的法定监护权并已承诺永久照护这些儿童的祖父母和其他亲属,提供联邦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依照《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73(d) 条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5(b) 根据本条代表儿童支付的亲属监护援助金,不得超过根据第 11461 条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中的儿童的费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5(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长期稳定安置的儿童的亲属监护人,以前根据第 4.5 条(自第 11360 条起)代表这些儿童获得亲属监护援助金的,应转而根据本条获得援助,只要这些儿童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70 et seq.)第 470 条起)的 IV-E 分章在其他方面符合资格。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5(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目前参与儿童福利示范限额拨款项目的县,不应因部门根据《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71(a)(28) 条行使其选择权,依照《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73(d) 条签订亲属援助协议而受到不利影响。因此,部门应代表目前参与示范项目的县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进行谈判,以确保这些县在《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70 et seq.)第 470 条起)的 IV-E 分章下的豁免条款之外,获得这些新项目的报销。

Section § 113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何时可以通过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计划获得援助。

如果18岁以下儿童和19岁以下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满足特定条件,即可获得援助。这些条件包括:为了他们的福祉被从家中带离;与亲属监护人共同生活至少六个月;以及符合联邦寄养费的资格。此外,返回原生家庭或被收养必须不适合他们,儿童应与亲属监护人有深厚感情,且监护人承诺永久照护儿童。

此外,还需要满足建立亲属监护权以及终止受抚养或受监护管辖权等条件。该法律还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生法律变动,也能继续支付援助金,从而在某些情况下维持经济支持。

如果监护权终止,援助可能会停止,除非符合继续援助的条件。符合特定标准的继任监护人可以继续获得援助。继任监护人需要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但有例外情况,并且资源家庭批准并非Kin-GAP资金的强制要求。

本条规定,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将为1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根据第11403条规定符合条件的19岁以下的青少年提供援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a) 该儿童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a)(1) 他或她已根据自愿安置协议,或因司法裁定(包括根据第300条被裁定为法院的受抚养儿童,或根据第601或602条被裁定为法院的受监护人),被从其家中带离,且在家中继续居住将不利于儿童的福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a)(2) 在少年法庭管辖下或根据自愿安置协议,他或她已在准亲属监护人的批准家庭中连续居住至少六个月,并在此期间有资格获得第5条(自第11400条起)规定的联邦寄养照护维持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b) 返回父母家庭或被收养对该儿童而言并非适当的永久安置选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c) 该儿童对亲属监护人表现出强烈的依恋,且亲属监护人对永久照护该儿童有坚定的承诺;对于已满12岁的儿童,已就亲属监护安排征求过其意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d) 已根据第360条或第366.26条为该儿童建立了亲属监护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e) 在亲属监护权建立的同时或之后,已根据第366.3条终止了其受抚养管辖权,或根据第728条(d)款终止了其受监护管辖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f) 如果符合(a)至(e)款规定的条件,并且在受抚养管辖权终止后,任何父母或有利害关系人根据第388条向少年法庭提交请求变更、修改或撤销法院命令的请愿书,Kin-GAP付款应继续,除非少年法庭命令将儿童从监护人家庭中带离、终止监护权,或在法院就根据第388条提交的请愿书举行听证会后维持受抚养管辖权。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g) 儿童或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如果符合以下年龄标准之一,则有资格获得Kin-GAP付款: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g)(1) 他或她未满18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g)(2) 他或她未满21岁,且患有需要继续援助的身体或精神残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g)(3)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他或她符合第11403条的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他或她符合第11403.01条的条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g)(4) 他或她符合(h)款所述的条件。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h)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于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前已满16岁且已满18岁但未满19岁的青少年,Kin-GAP付款应继续,并如第10103.5条所述。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于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前已满16岁且已满18岁但未满20岁的青少年,Kin-GAP付款应继续,并如第10103.5条所述。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于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前已满16岁且已满18岁但未满21岁的青少年,Kin-GAP付款应继续。为符合继续付款的资格,该青少年应满足第11403条(b)款(1)至(5)项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件。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6(i)(1) 终止与亲属监护人的监护权将终止Kin-GAP的资格,除非第11403条的条件适用。但是,如果根据第366.3条任命的继任监护人也是亲属监护人,且继任监护人被任命的原因是原亲属监护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并且继任监护人已在亲属监护援助协议或协议修正案中被指定,则继任监护人有权根据本条代表儿童获得Kin-GAP。如果该继任监护人已根据第361.3条、第361.4条(a)款和(2)项进行了评估,并且法院终止了受抚养管辖权,则无需与继任监护人进行新的六个月安置期,但须经联邦批准州计划修正案。

Section § 11387

Explanation

为了获得亲属监护辅助的联邦资金,机构必须在监护权确立之前与儿童的亲属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涵盖付款详情、额外服务、申请额外帮助的程序以及监护人报告变更的责任。付款取决于儿童的需求,但不能超过设定的限额。监护人还可以获得法律费用,部分付款会根据生活费用变化每年调整。

监护人的付款与儿童的需求和监护人的情况挂钩。应向监护人提供有关联邦援助计划和现有心理健康服务之间差异的信息。机构评估资格并确保为接受区域中心服务的儿童提供适当的费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a) 为了获得根据本条规定支付款项的联邦财政参与,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根据第10553.1节签订协议的部落组织,应与合格儿童的亲属监护人协商并签订一份书面、具有约束力的亲属监护辅助协议,并向亲属监护人提供协议副本。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在监护权确立之前签署。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 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1) 根据协议提供亲属监护辅助金的金额和方式,该金额应根据法规规定的生活费用调整而适用的任何增长进行调整,以及协议可定期调整的方式,但至少每两年一次,并与亲属监护人协商,根据亲属监护人的情况和儿童的需求进行调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2) 儿童和亲属监护人根据协议有资格获得的额外服务和援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3) 亲属监护人可根据需要申请额外服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88节提交请愿书,以根据第366.3节 (b) 款恢复受抚养管辖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4) 协议应规定,无论亲属监护人的居住州如何,协议均应保持有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5) 亲属监护人报告影响付款的儿童需求或亲属监护人情况变更的责任。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b)(6) 对于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确立的监护权,应支付与获得法定监护权相关的合理且经核实的非经常性费用,但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金额。不得报销从其他来源已报销的费用,包括寄养照护维持费。协议应指明最高金额、费用目的以及获得非经常性费用报销的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c) 根据亲属监护辅助协议 (Kin-GAP协议),亲属监护人应获得基于儿童需求(否则由AFDC-FC付款涵盖)和亲属监护人情况的援助金额,但不得超过根据第11461节 (a) 至 (d) 款(含)规定,安置在持证或经批准的家庭寄养所的儿童,按年龄相关的州批准的家庭寄养照护费率和任何适用的专业照护增额计算的寄养照护维持费。此外,符合亲属监护辅助金 (Kin-GAP) 支付条件的儿童所获得的费率应包括与第11461节 (f) 款规定的服装津贴等额的金额,包括任何适用的费率调整。对于符合亲属监护辅助金 (Kin-GAP) 支付条件的青少年父母儿童,该费率应包括根据第11465节 (d) 款 (3) 项规定,向全家庭寄养所的亲属照护者支付的每月二百美元 ($200) 款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d) 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且尽管有 (c) 款的规定,根据亲属监护辅助协议 (Kin-GAP协议),亲属监护人应获得基于儿童需求(否则由AFDC-FC付款涵盖)和亲属监护人情况的援助金额,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87(d)(1) 对于根据第366.3节解除受抚养关系或根据第728节 (e) 款终止监护权的情况,与监护权确立同时或之后,在2011年6月30日或由加利福尼亚州寄养家长协会等诉威廉·莱特伯恩等案(美国地区法院案号:C 07-05086 WHA)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最终命令中指定的上诉期已过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支付的费率不得超过本款所述命令中指定生效日期之前生效的基本寄养照护维持费率结构。

Section § 113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有资格获得联邦福利的儿童有不符合资格的兄弟姐妹,他们仍然可以一起被安置在同一亲属监护下。这项决定必须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相关部落机构与接收他们的亲属监护人共同同意。为支持这项监护安排,将为每个受监护的兄弟姐妹支付援助金。

如果第11386条所述的联邦资格儿童有一个或多个未符合该描述的兄弟姐妹,则该儿童及其任何兄弟姐妹可以根据《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1(a)(31)条的规定,被安置在同一亲属监护安排中,前提是县儿童福利部门或缓刑监督部门或根据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与潜在的亲属监护人就该安排对兄弟姐妹的适当性达成一致。亲属监护援助金可以按照每名儿童的费率,为根据本条规定安置的每名兄弟姐妹支付。

Section § 11389

Explanation
符合亲属监护补助金(Kin-GAP)条件的儿童(这是一项监护援助计划),将自动获得免费的医疗补助(Medi-Cal)健康保险,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这是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
根据本条规定有资格获得亲属监护补助金(Kin-GAP)的儿童,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473(b)(3)条(42 U.S.C. Sec. 673(b)(3)),自动符合医疗补助(Medi-Cal)资格,无需分摊费用。

Section § 1139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接受Kin-GAP福利的亲属监护人的具体规则。符合某些要求的亲属监护人可免除CalWORKs的身份验证,但如果他们申请或接受CalWORKs福利,则必须遵守现有要求。儿童的收入(包括Kin-GAP付款)不被视为监护人用于其他援助计划的收入,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县级法院之前对儿童拥有管辖权,则无论儿童居住在哪里,该县仍需负责支付儿童的援助金。从AFDC-FC计划过渡到Kin-GAP计划的儿童,将继续接受AFDC-FC福利,直到法院解除其受抚养身份或终止监护权,之后Kin-GAP付款将立即开始。此外,接受Kin-GAP福利的儿童或非未成年人可以请求独立生活服务,并且在开始接受Kin-GAP福利后获得的收入将不予考虑。本条的修订取决于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CalSAWS)是否能够实现自动化更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a)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第361.4条要求的亲属监护人,可免除CalWORKs计划的身份验证要求。同时作为CalWORKs计划福利申请人或接受者的监护人,应遵守截至2018年10月1日存在的CalWORKs计划的法定和监管身份验证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b) 根据本条行使的任何豁免,应根据第11393条实施。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c) 儿童的收入,包括Kin-GAP付款,不应被视为亲属监护人的收入,以用于确定亲属监护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任何其他援助计划,除非联邦法律要求作为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d) 每个曾根据第300条或第601或602条对接受Kin-GAP计划福利的儿童拥有法院命令管辖权的县,应负责支付该儿童的援助金,无论该儿童实际居住在哪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在任何月份,接受AFDC-FC计划福利的儿童有资格获得Kin-GAP计划福利时,该儿童应酌情继续接受AFDC-FC计划福利,直至少年法庭解除受抚养身份或终止监护权之日,且Kin-GAP付款应在少年法庭解除受抚养身份或终止监护权之日的次日开始。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f) 以下两项均适用于任何接受Kin-GAP福利的儿童或非未成年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f)(1) 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有资格根据第10609.3条请求并获得独立生活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f)(2) 在开始接受Kin-GAP福利日期之后收到的收入或财产应不予考虑。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0(g)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订,应在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CalSAWS) 能够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这些修订之日生效。

Section § 1139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亲属监护辅助金(Kin-GAP)和亲属照护的相关术语。Kin-GAP 是一种为符合联邦资格标准的亲属监护人照护下的儿童提供的经济援助。亲属监护人是指被合法指定照护儿童,且与儿童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一词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家庭关系,并且需要联邦批准。“兄弟姐妹”被定义为通过共同的父母,与被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儿童。此外,还定义了“批准住所”的标准,它可以是资源家庭住所或部落批准住所。

实质上,本节阐明了谁有资格成为亲属监护人、亲属或兄弟姐妹,并描述了亲属照护的批准住所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a) “亲属监护辅助金(Kin-GAP)”指根据本条规定,为符合《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1(a)(28)节规定的联邦财政参与资格的亲属照护儿童提供的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b) “亲属监护人”指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b)(1) 该人已被指定为根据第366.26节或第360节规定的受抚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根据第728节(d)款规定的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b)(2) 该人是儿童的亲属。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c) “亲属”,经联邦批准州计划修订后,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c)(1) 与儿童有五亲等以内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成年人,包括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以及所有其称谓前缀为“曾”、“高曾”或“祖”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c)(2) 符合第362.7节所述的经批准的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定义的成年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c)(3) 属于印第安儿童部落成员,或如第224.1节所定义的印第安监护人的成年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c)(4) 少年法庭管辖下儿童的现任寄养父母,该父母与儿童建立了重要且类似家庭的关系,并且儿童以及根据第10553.1节签订了协议的县儿童福利机构、缓刑部门、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部落组织将该成年人认定为儿童的永久联系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c)(5) 符合第224.1节所述的扩展家庭成员定义的成年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d) “兄弟姐妹”指通过共同的法定或亲生父母,与被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儿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e) “未来亲属监护人的批准住所”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e)(1) 根据本法典第16519.5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节被批准为资源家庭住所的亲属的住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1(e)(2) 根据第224.1节(r)款所定义,被批准为部落批准住所的亲属的住所。

Section § 113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主管作出声明,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中的儿童,那些作为受抚养子女通过亲属寄养获得支持且仍受法院管辖的儿童,将自动符合某些联邦资格要求。每年,相关地方当局需要与儿童的监护人会面,审查并更新他们的协议。

自主管根据第 (11217) 条签署声明之日起,就本条规定的资格而言,目前根据第 (4.5) 条(自第 (11360) 条起)接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的儿童,且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70) 等)第 (IV-E) 副标题(自第 (470) 条起)被认定符合资格的儿童,作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被安置在经批准的亲属寄养家庭中,且根据第 (366.4) 条仍受法院管辖的儿童,应被视为符合《美国法典》第 (42) 卷第 (673)(d) 条所述的资格标准。自主管根据第 (11217) 条签署声明之日起,县儿童福利部门、缓刑部门或印第安部落(视情况而定),在每个符合第 (IV-E) 副标题资格的儿童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年度资格重新认定之时,应与亲属监护人及儿童会面,并签订第 (11387) 条所述的书面协商协议。

Section § 113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通过全县信函等内部指导来实施Kin-GAP计划,而无需经过正常的法规制定程序。这是支持儿童亲属照护者的计划的一部分。

该部门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和法规时,必须与各种利益攸关方协商,例如县福利主任、缓刑官、部落代表及其他人员。

主任有权制定紧急法规,绕过某些程序审查,以迅速解决公共和平和福利的紧急需求。这些紧急规定可以实施长达 180 天,无需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3(a)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Chapter 3.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340) of Part 1 of Division 3 of Title 2 of the Government Code)的规定,本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主任的类似指示,实施联邦资助的Kin-GAP计划的适用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3(b) 本部门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制定全县信函指示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加州印第安部落代表、加州青年联结组织、前寄养青年、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劳工组织、寄养照护者组织和研究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93(c) 主任应在其他必要情况下制定法规,以实施联邦资助的Kin-GAP计划的适用规定。主任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法案的适用规定。紧急法规的首次制定以及对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和对这些紧急法规的首次重新制定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处,并且有效期不得超过 18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