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工作机会与儿童责任法案儿童亲属监护援助金
Section § 1138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社会服务部通过亲属监护援助协议,向已合法承担照护儿童责任的祖父母及其他亲属提供经济帮助。这些援助金不得高于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中的儿童的费率。其目的是确保长期稳定照护儿童的亲属,在儿童符合联邦规定资格的情况下,能够获得这项支持。此外,参与特定福利项目的县不应因此类变化而受到负面影响,州政府将与联邦当局协商,以确保这些县能获得这些项目的报销。
Section § 11386
本法律规定了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何时可以通过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计划获得援助。
如果18岁以下儿童和19岁以下符合条件的青少年满足特定条件,即可获得援助。这些条件包括:为了他们的福祉被从家中带离;与亲属监护人共同生活至少六个月;以及符合联邦寄养费的资格。此外,返回原生家庭或被收养必须不适合他们,儿童应与亲属监护人有深厚感情,且监护人承诺永久照护儿童。
此外,还需要满足建立亲属监护权以及终止受抚养或受监护管辖权等条件。该法律还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发生法律变动,也能继续支付援助金,从而在某些情况下维持经济支持。
如果监护权终止,援助可能会停止,除非符合继续援助的条件。符合特定标准的继任监护人可以继续获得援助。继任监护人需要进行犯罪背景调查,但有例外情况,并且资源家庭批准并非Kin-GAP资金的强制要求。
Section § 11387
为了获得亲属监护辅助的联邦资金,机构必须在监护权确立之前与儿童的亲属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涵盖付款详情、额外服务、申请额外帮助的程序以及监护人报告变更的责任。付款取决于儿童的需求,但不能超过设定的限额。监护人还可以获得法律费用,部分付款会根据生活费用变化每年调整。
监护人的付款与儿童的需求和监护人的情况挂钩。应向监护人提供有关联邦援助计划和现有心理健康服务之间差异的信息。机构评估资格并确保为接受区域中心服务的儿童提供适当的费率。
Section § 1138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有资格获得联邦福利的儿童有不符合资格的兄弟姐妹,他们仍然可以一起被安置在同一亲属监护下。这项决定必须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相关部落机构与接收他们的亲属监护人共同同意。为支持这项监护安排,将为每个受监护的兄弟姐妹支付援助金。
Section § 11389
Section § 11390
本法律规定了接受Kin-GAP福利的亲属监护人的具体规则。符合某些要求的亲属监护人可免除CalWORKs的身份验证,但如果他们申请或接受CalWORKs福利,则必须遵守现有要求。儿童的收入(包括Kin-GAP付款)不被视为监护人用于其他援助计划的收入,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县级法院之前对儿童拥有管辖权,则无论儿童居住在哪里,该县仍需负责支付儿童的援助金。从AFDC-FC计划过渡到Kin-GAP计划的儿童,将继续接受AFDC-FC福利,直到法院解除其受抚养身份或终止监护权,之后Kin-GAP付款将立即开始。此外,接受Kin-GAP福利的儿童或非未成年人可以请求独立生活服务,并且在开始接受Kin-GAP福利后获得的收入将不予考虑。本条的修订取决于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CalSAWS)是否能够实现自动化更新。
Section § 11391
本节定义了亲属监护辅助金(Kin-GAP)和亲属照护的相关术语。Kin-GAP 是一种为符合联邦资格标准的亲属监护人照护下的儿童提供的经济援助。亲属监护人是指被合法指定照护儿童,且与儿童有亲属关系的人。“亲属”一词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家庭关系,并且需要联邦批准。“兄弟姐妹”被定义为通过共同的父母,与被认定的符合资格的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儿童。此外,还定义了“批准住所”的标准,它可以是资源家庭住所或部落批准住所。
实质上,本节阐明了谁有资格成为亲属监护人、亲属或兄弟姐妹,并描述了亲属照护的批准住所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Section § 11392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主管作出声明,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中的儿童,那些作为受抚养子女通过亲属寄养获得支持且仍受法院管辖的儿童,将自动符合某些联邦资格要求。每年,相关地方当局需要与儿童的监护人会面,审查并更新他们的协议。
Section § 1139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通过全县信函等内部指导来实施Kin-GAP计划,而无需经过正常的法规制定程序。这是支持儿童亲属照护者的计划的一部分。
该部门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和法规时,必须与各种利益攸关方协商,例如县福利主任、缓刑官、部落代表及其他人员。
主任有权制定紧急法规,绕过某些程序审查,以迅速解决公共和平和福利的紧急需求。这些紧急规定可以实施长达 180 天,无需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