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3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旦作出特定声明,相关部门将启动一项由州政府资助的计划,为亲属监护人提供经济援助。该计划旨在帮助那些承担抚养儿童法律责任的亲属,类似于收养援助。

Section § 11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州的亲属监护补助金计划(Kin-GAP)。它的目的是通过支持与亲属长期稳定居住的儿童来帮助维护家庭完整。这些儿童可能不符合社会保障法规定的联邦援助资格,但他们处于稳定的安置中,不需要持续的法庭监督。该计划确保与亲属的监护成为儿童的永久计划。法定抚养权案件可以被撤销,这意味着州政府不需要继续干预家庭生活。目标是通过向照顾这些儿童的亲属提供经济支持来帮助这些儿童,并改善离开系统儿童的结局。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州政府资助的亲属监护补助金计划的持续实施旨在通过以下方式增进家庭维护和稳定:认识到某些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儿童和受监护人,尽管不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670 et seq.)第四章E分章(自第470条起)的资格,仍与亲属处于长期、稳定的安置中;这些安置是儿童的永久计划;抚养权案件可以根据第366.3条予以撤销,并将法定监护权授予亲属;并且无需通过持续、定期的法庭和社会服务对安置进行监督,从而继续政府对家庭生活的干预。州政府资助的亲属监护补助金计划(Kin-GAP)的持续实施是必要的,以确保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和受抚养儿童,如果他们被安置在经批准的亲属家中,同样有资格获得与相关监护人建立法定永久关系所带来的益处,并且州政府可以通过将不符合联邦资格的青少年转入州的资助亲属监护计划,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联邦永久性结果衡量指标。

Section § 1136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的重要术语。它将“Kin-GAP”定义为为不符合联邦援助资格的亲属照护儿童提供的州政府援助。“亲属监护人”是指被指定为受抚养儿童法定监护人的亲属。“亲属”可以是与儿童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在五亲等以内的人,包括继父母和其他大家庭成员。“准亲属监护人的获批住所”包括根据特定条款批准的住所、部落批准的住所,或经少年法庭评估并批准用于儿童安置的住所。

为本条目的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a) “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指根据本条目的规定,为不符合根据第11385条获得联邦资助的Kin-GAP资格的亲属照护儿童提供的州资助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b) “亲属监护人”指 (1) 根据第360条或第366.26条被指定为受抚养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或根据第728条 (d) 款被指定为少年法庭受监护人,且 (2) 是该儿童的亲属的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c) “亲属”指通过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与儿童有五亲等以内关系的成年人,包括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以及所有其身份前缀为“曾”、“高曾”或“祖”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d) “准亲属监护人的获批住所”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d)(1) 根据本法典第16519.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被批准为资源家庭住所的亲属的住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d)(2) 根据第224.1条 (r) 款定义,被批准为部落批准住所的亲属的住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2(d)(3) 根据第361.3条 (a) 款和第361.4条进行评估,并经少年法庭授权安置的亲属的住所。

Section § 11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一项名为“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的州资助项目,如何帮助特定处于监护状态的儿童和青少年。要符合资格,儿童必须曾是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并与未来的监护人共同生活至少六个月。亲属监护关系必须合法建立,且少年法庭的受抚养管辖权必须在2000年后终止。如果有人提交申请要求更改法院命令,Kin-GAP援助将继续,除非法院将儿童从监护人处带离、终止监护权或重新接管案件。

18岁以下儿童或21岁以下患有残疾的青少年可以获得资助。如果青少年符合特定要求,特别是如果监护关系在16岁前开始,州政府资助可以持续到21岁。如果监护关系终止,但有替代亲属监护人接管,则在对与监护人同住的所有成年人进行背景调查后,援助可以继续,无需重新开始六个月的安置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a) 国家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形式的援助应根据本条规定,为任何18岁以下儿童以及根据第11403条规定,为任何符合条件的19岁以下青少年提供,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a)(1) 已根据第300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儿童,或自2006年10月1日起,已根据第601或602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a)(2) 已连续居住至少六个月在根据第11362条(d)款定义的未来亲属监护人的经批准的家中,且在此期间处于少年法庭管辖之下或根据自愿安置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a)(3) 已根据第360或366.26条建立了亲属监护关系。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a)(4) 已根据第366.3条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终止其受抚养管辖权,或已根据第728条(e)款终止其受监护权,与亲属监护关系的建立同时或之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b) 如果满足(a)款规定的条件,且在受抚养管辖权终止后,任何父母或有利害关系人根据第388条向少年法庭提交请愿书,要求更改、修改或撤销法院命令,Kin-GAP付款应继续,除非少年法庭在举行听证会后,命令将儿童从监护人住所带离、终止监护权,或在法院结束对根据第388条提交的请愿书的听证会后恢复受抚养管辖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c) 儿童或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应有资格获得Kin-GAP付款,如果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符合以下年龄标准之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c)(1) 该人未满18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c)(2) 该人未满21岁,且患有需要继续援助的身体或精神残疾。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c)(3)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人符合第11403条的条件,且自2012年1月1日起,该人符合第11403.01条的条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c)(4) 该人符合(d)款所述的条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d) 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家资助的Kin-GAP付款应继续提供给已满18岁但未满19岁的青少年,如果他们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前已满16岁,并符合第10103.5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Kin-GAP付款应继续提供给已满18岁但未满20岁的青少年,如果他们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前已满16岁,并符合第10103.5条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Kin-GAP付款应继续提供给已满18岁但未满21岁的青少年,如果他们在Kin-GAP协商协议付款开始前已满16岁。为符合继续付款的资格,该青少年应满足第11403条(b)款(1)至(5)项(含)中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条件。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e)(1) 终止与亲属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应终止Kin-GAP的资格,除非第11403条的条件适用。但是,如果根据第366.3条任命的替代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也是亲属监护人,该替代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应有权根据本条规定代表儿童获得Kin-GAP。如果该替代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已根据第361.3条、第361.4条(a)款和(2)项进行了评估,并且法院终止了受抚养管辖权,则不需要与替代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进行新的六个月安置期。如果一名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在18岁后正在接受Kin-GAP,且该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的前监护人去世,该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可根据第388.1条向法院申请听证会。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e)(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3(e)(2)(A) 除了第361.4条(a)款(2)项所述的州级犯罪记录核查外,县福利部门应要求每位未来的替代监护人或共同监护人,以及居住在该家中的任何其他18岁以上人士进行指纹采集,并应从适当的执法机构获取该人的任何犯罪记录,以确定该人是否曾被判犯有除轻微交通违规以外的罪行。

Section § 1136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亲属监护援助协议的流程和要求。该协议由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类似部门或部落组织)与符合条件的儿童的亲属监护人之间签订。协议应详细说明所提供的财政支持,包括生活费用调整和服装津贴。它还涵盖了为儿童提供的额外服务,以及指导监护人如何在需要时申请进一步帮助。

无论监护人居住在哪里,协议都保持有效。监护人必须报告影响协议的变更。设立法定监护权的费用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限额内报销,但如果已由其他来源支付则不予报销。

付款应反映儿童的需求,且不应超过标准的寄养照护费率,并增加服装津贴以及(如适用)专业照护津贴。对于某些案件,这些费率根据特定的时间表和条件分级。必须向监护人提供有关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的信息,包括与其他援助计划的比较,以及心理健康资源。最后,付款资格将根据儿童和监护人的需求进行评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a) 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付款,县儿童福利机构、缓刑部门、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根据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部落组织,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儿童的亲属监护人协商并签订一份书面、具有约束力的亲属监护援助协议,并向亲属监护人提供一份协议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 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1) 根据协议提供的亲属监护援助金的金额和方式,且该金额应根据法规规定的生活费用调整而进行任何适用的增加,以及协议可根据亲属监护人的情况和儿童的需求,在与亲属监护人协商后,定期(但不少于每两年一次)进行调整的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2) 根据协议,儿童和亲属监护人有资格获得的其他服务和援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3) 亲属监护人可根据需要申请额外服务的程序,包括根据第388条提交申请,以根据第366.3条(b)款恢复受抚养管辖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4) 无论亲属监护人的居住州为何,协议均应保持有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5) 亲属监护人报告影响付款的儿童需求变化或亲属监护人情况变化的责任。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b)(6) 对于在2012年1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监护权,应支付与获得法定监护权相关的合理且经核实的非经常性费用,但不得超过联邦法律规定的金额。不得报销已从其他来源(包括寄养照护维持费)获得报销的费用。协议应注明最高金额、费用目的以及获得非经常性费用报销的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c) 根据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协议,亲属监护人应获得一笔援助金,该金额基于儿童的需求(否则由AFDC-FC或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付款涵盖)以及亲属监护人的情况,但不得超过根据第11461条(a)至(d)款(含)规定,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家庭中的儿童,按州批准的寄养家庭照护费率和任何适用的专业照护增量计算的寄养照护维持费。此外,符合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付款条件的儿童所获得的费率应包括一笔与第11461条(f)款规定的服装津贴等额的金额,包括任何适用的费率调整。对于符合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付款条件的青少年父母儿童,该费率应包括根据第11465条(d)款(3)项规定,向全家庭寄养家庭中的亲属照护者支付的每月两百美元 ($200) 款项。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d) 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且尽管有(c)款的规定,根据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协议,亲属监护人应根据儿童的需求(否则由AFDC-FC付款涵盖)和亲属监护人的情况获得一笔援助金,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d)(1) 对于根据第366.3条解除受抚养关系或根据第728条(d)款终止监护权,且与监护权设立同时或之后发生的案件,在2011年6月30日或之前,或在加利福尼亚州寄养家长协会等诉William Lightbourne等案(美国地区法院案号C 07-05086 WHA)中,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布的最终裁定中指定的上诉期已过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支付的费率不得超过本款所述裁定中指定的生效日期之前有效的基本寄养照护维持费率结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4(d)(2) 对于根据第366.3条解除受抚养关系或根据第728条(d)款终止监护权,且与监护权设立同时或之后发生的案件,在2011年7月1日或之后,或在(1)款所述裁定中指定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直至2016年12月31日,支付的费率不得超过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且可用的基本寄养照护维持费率结构。

Section § 1136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符合资格获得免费的Medi-Cal,即使他们的监护人获得了Kin-GAP(一种针对监护的经济援助),他们也将保持这项资格。

Section § 11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针对某些福利受助人的额外服装津贴受福利法典的另一部分管辖,具体而言是第11461条(f)项(5)款。简而言之,如果您正在查找有关补充服装津贴的信息,您应查阅该法典的特定部分以获取详细指南。

Section § 113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通过直接指示而非通常的规则制定程序来实施Kin-GAP计划,该计划为亲属监护下的儿童提供经济支持。主任可以为该计划制定紧急法规,这些法规被认为是紧急且对公共福祉必要的。这些紧急规则免于典型的审查程序,有效期最长可达180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9(a)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该部门仍可通过全县信函或主任的类似指示,实施州资助的Kin-GAP计划的适用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69(b) 主任应在其他必要时制定法规,以实施Kin-GAP计划的适用规定。主任可根据《行政程序法》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本法案的适用规定。紧急法规的首次制定以及对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祉是必要的。首次紧急法规以及这些紧急法规的首次重新制定,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Section § 11370

Explanation

当Kin-GAP计划福利需要进行年度审查时,县福利部门、缓刑监督部门或印第安部落必须与亲属监护人以及不符合联邦资格的儿童会面,以最终确定一份关于州资助Kin-GAP援助的书面协议。这一审查过程应至少持续一年,或直至在指定开始日期前所有活跃的州资助案件都已完成。

县福利部门或缓刑监督部门或印第安部落(酌情)在Kin-GAP年度重新确定资格时,应会见亲属监护人和不符合联邦资格的儿童,并就第11364节所述的州资助Kin-GAP计划签订书面协议。此过程应至少持续12个日历月,或直至所述生效日期前的所有州资助Kin-GAP案件均已处理完毕。

Section § 113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子女的收入,例如Kin-GAP付款,在决定亲属监护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其他援助计划时,不应计入亲属监护人的收入。但是,如果联邦法律要求将其作为获得联邦资金的条件,则必须将其计入。

子女的收入,包括州政府资助的Kin-GAP付款,不应被视为亲属监护人的收入,以用于确定亲属监护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任何其他援助计划,除非联邦法律要求将其作为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

Section § 113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国家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计划无需遵守从第11200条开始的第2章中适用于其他计划的特定规则。该计划使用的任何豁免都必须符合第11369条中概述的指导方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实施的国家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计划免于遵守第3部分第2章(从第11200条开始)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2(b) 根据本条行使的任何豁免,应当按照第11369条的规定实施。

Section § 1137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各县的财政责任,并规定了曾受法院管辖的儿童如何从批准的亲属看护者资助计划 (ARC) 过渡到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领取福利。如果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Program) 下的儿童来自一个曾有法院管辖权(根据第 300、601 或 602 条)的县,那么即使该儿童居住在其他地方,该县也必须承担其援助金。

此外,如果一个符合 ARC 福利资格的儿童在同一个月内也符合 Kin-GAP 福利资格,他们将继续领取 ARC 福利,直到法院正式解除其案件或终止其监护。Kin-GAP 付款将在次日开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4(a) 每个曾根据法院命令对在州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Program) 下接受福利的儿童拥有第 300、601 或 602 条管辖权的县,应负责支付该儿童的援助金,无论该儿童实际居住在哪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根据第 11461.3 条在批准的亲属看护者资助计划 (ARC) 下接受福利的儿童在任何月份符合州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Program) 的福利资格时,该儿童应酌情继续接受 ARC 计划下的福利,直到少年法庭解除依附关系或终止监护的那一天,且亲属监护援助计划 (Kin-GAP) 付款应在少年法庭解除依附关系或终止监护的次日开始。

Section § 113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领取州政府资助的Kin-GAP福利金的儿童或青少年。首先,他们可以申请并获得帮助他们独立生活的服务。其次,他们在开始领取Kin-GAP福利金后获得的任何收入或财产,都不会影响他们的资格。最后,本法律的任何修改将在加州用于管理福利项目的系统能够处理这些修改,并且相关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后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5(a) 以下两项规定均适用于任何正在领取州政府资助的Kin-GAP福利金的儿童或非成年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5(a)(1) 该儿童或非成年人有资格根据第10609.3条申请并获得独立生活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5(a)(2) 在开始领取Kin-GAP福利金之日后收到的收入或财产应不予考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5(b) 由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应于该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加州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 (CalSAWS) 能够执行实施这些修订所需的自动化操作之日生效。

Section § 1137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为处于法定监护下且不再受法院监督的寄养儿童提供必要精神健康服务的流程。如果儿童正在接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的援助,包括医疗补助(Medi-Cal),他们的精神健康服务将由法定监护人居住地的当地精神健康计划管理。 当地精神健康计划,即主管县,必须向原籍县的精神健康计划提交治疗授权申请(TAR)。服务提供者负责准备此申请,而原籍县通过一个更快捷、加速的流程批准和续签服务。

Section § 11378

Explanation

本法律旨在简化已经获得州援助的儿童转换为联邦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福利的过程。整个过程应无缝衔接,付款不中断。

县每年审查儿童援助时,他们会检查该儿童在转为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之前是否获得过某些联邦支持。如果是,家庭将被告知如何过渡到联邦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福利。这一审查和过渡过程将持续进行,直到所有适用案件都已完成过渡。

一旦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协议获得批准,且儿童符合联邦标准,他们就有资格获得联邦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福利。

县将停止州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付款,并立即开始联邦付款,确保对家庭的财政支持不中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8(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提供一个无缝且侵扰性最小的流程,以允许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援助款项的、原本符合联邦资格的儿童,根据第4.7条(自第11385节起)获得联邦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福利。过渡到联邦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应以对现有亲属监护人和儿童的最小干扰完成,且援助款项的连续性不中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8(b) 自主任签署第11379节所述声明之日起生效,在每年重新确定州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福利时,县应确定该儿童在获得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之前,作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或受监护人时,是否正在领取联邦AFDC-FC款项。那些被确定曾领取AFDC-FC款项的儿童应重新分配给县社会工作者,后者应告知亲属监护人,以及年满12岁的儿童,过渡到联邦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的福利以及过渡流程。本款所述流程应持续至少12个日历月,或直至本款所述生效日期前的所有州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案件均已处理完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8(c) 在完成协商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协议并确认该儿童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条件后,该儿童应有资格根据第4.7条(自第11385节起)获得联邦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378(d) 县应终止根据原第4.5条(自第11360节起)支付的州资助的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款项,且援助的连续性不中断,应根据第4.7条(自第11385节起)开始根据联邦亲属监护援助金(Kin-GAP)计划支付款项。

Section § 11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社会服务部门负责人宣布,用于州援助计划(如 TANF)的额外联邦资金不再可用时,本法将生效。这些额外资金来源于像 2009 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样的法律,但如果未来的法律修改或延长了这笔资金,本规定也将适用于这些修改。

本条将于社会服务局局长根据第 11217 条规定签署声明之日起生效,该声明指出,根据 2009 年联邦《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RRA) (Public Law 111-5) 或后续的联邦立法(包括对 ARRA 的修正案),用于州临时贫困家庭援助 (TANF) 计划的紧急应急基金的联邦财政参与增加额不再可用,该立法维持或延长了增加的联邦财政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