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工作机会与儿童责任法案一般规定
Section § 11200.5
这条法律规定,社会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加州法律中从第10100条开始的特定规则。
Section § 11201
Section § 11202
本法律定义了本章中的“贫困儿童”。它指的是生活在符合另一法律条款(第 11250 条)中特定标准的家庭中的儿童,或符合另一条款(第 11401 条)中规定的条件的儿童。
Section § 11203
这项法律允许向照护贫困儿童或子女的贫困亲属提供援助,前提是联邦资金可用且该亲属未获得其他援助。符合条件的亲属包括父母和照护亲属。如果儿童暂时不在家中,父母在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儿童被安置在家庭外照护中)的情况下,仍可获得最长六个月的援助。
该法律还允许为家庭团聚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托儿服务。州政府将调整其“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以纳入这些规定。在正式规章出台之前,该法律可以通过向各县发布指示来实施,并且本条已于2022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20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公职人员或机构都不能在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接管儿童,除非有有效的法院命令允许他们这样做。
Section § 11205
本节强调了家庭在社会中的关键作用,即通过培养成员、传承价值观、预防社会问题和提供稳定。它申明家庭有权也有责任通过参与工作来确保其经济安全。此外,家庭还肩负着抚养和保护子女的任务,根据家庭价值观抚养他们,并确保他们获得教育和社会发展的机会。
Section § 11207
Section § 11209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制定贫困儿童照护的规定,并管理“贫困家庭儿童援助”(AFDC)计划。任何负责AFDC下儿童照护的机构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部门可以检查这些组织如何管理对儿童的援助。
如果任何机构、组织或县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不允许部门检查其管理情况,他们将无法获得援助,直到他们遵守规定为止。这确保了在为受抚养儿童提供照护和支持时能维持标准。
Section § 11210
Section § 11211
这项法律规定,参与由县福利部门或州机构运营的康复、就业培训或安置计划的人员,在他们的收入达到根据福利章节规定他们有权获得的金额之前,仍被视为失业。
该法律仅适用于一个选定的城市县,并且仅在特定的联邦要求被豁免期间有效。
Section § 112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寄养儿童在接受某些州政府资助期间死亡,州政府将通过县福利部门帮助支付他们的安葬和丧葬费用。寄养父母将获得这些费用的报销,除非这些费用已由其他来源支付。
此外,如果寄养父母提出要求,或者儿童的死亡是由于寄养父母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县政府可以直接向殡仪馆和墓地所有者支付费用。
要获得报销,必须向县政府提交申请,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加州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对类似费用设定的限额。这些费用将从每年为此目的拨付的资金中支付。
Section § 11213
本节概述了改进“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寄养”(AFDC-FC)计划的步骤。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一个数据库,用于管理支出和案件详情,例如进入计划的方式和安置费用。此外,应提出一个质量控制系统,并确定在1980年10月前实施该系统所需的资源。还需要就如何为符合条件的儿童设定支付水平提出建议,并制定在1981年7月前实施的计划。最后,法律要求就界定应服务哪些人群以及评估这些界定对现有AFDC-FC人群的影响提供建议。
Section § 11216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联邦贫困家庭临时援助(TANF)计划的资金或指定用于帮助贫困家庭的州资金,只能在CalWORKs计划之外使用,如果这样做不会导致计入州TANF计划案件量削减的人数增加。简而言之,他们不能仅仅为了在其他地方使用资金而增加案件量。
此外,该法律限制增加用于除CalWORKs之外的其他计划的联邦TANF资金,使其不得超出年度预算中分配的金额,这意味着他们不能超出其他计划的预定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