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电子福利转账(EBT)系统的要求,该系统用于发放CalFresh等福利。EBT系统必须在全州范围内可用,并最好能与其他州的系统兼容。它应与自动取款机和销售终端设备配合使用,允许受助人选择自己的个人识别码(PIN),并通过热线和网站提供全天候支持——两者都提供交易历史查询和卡片更换信息。

该法律确保受助人能够合理地获取福利,特别是当他们面临残疾或语言障碍等问题时。如果EBT卡或其PIN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更换,且受助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法律还设有防止未经授权交易的保护措施,并规定了被盗用资金的更换程序。县必须告知受助人如何避免费用、如何无附加费地获取福利以及EBT系统的其他重要细节。现金取款可能会收取费用,但特定情况除外。如果系统停机超过一小时,必须通知受助人。

本章所要求的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应设计为具备以下所有功能,但不仅限于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a) 在联邦法律和提供福利的计划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被要求使用电子福利转账系统接收福利的受助人应被允许在该州任何接受电子福利转账的地区获取福利。本州所有电子福利转账系统都应设计为允许受助人通过使用其他所有电子福利转账系统来获取其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b)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应设计为与其他州的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兼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c) 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受助人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电子发放的福利,这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设备或其他接受电子福利转账交易的设备。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提供的福利应在三个日历日内错峰发放,除非县向部门申请豁免并获得批准,或根据(p)款的规定属于困难情况。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d) 对于因残疾、语言、缺乏获取途径或其他障碍而无法使用电子福利转账卡或系统其他方面的受助人,系统应提供合理的福利获取途径。这些替代方法应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的要求,包括为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法操作或有效使用电子福利转账系统的受助人提供合理便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e) 系统应允许受助人选择个人识别码,也称为“PIN”码,以帮助受助人记住其号码,从而获取福利。当机构、授权代表或不属于受助人家庭或援助单位的其他第三方获得电子福利转账卡时,无论是代替受助人还是在受助人之外,该第三方应拥有单独的卡和个人识别码。受助人可选择是否对第三方获取受助人福利施加限制。经受助人户主或援助单位选择,县应向每个成年成员提供一张电子福利转账卡,使其能够获取福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f) 系统应设有一个每天24小时的免费电话热线,用于报告卡片丢失或被盗,该热线将免费向受助人提供如何更换卡片和个人识别码的信息,并允许授权代表或户主通过电话查询至少最近10笔交易的详细历史记录,并请求将至少过去两个月的交易详细历史记录通过邮件寄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g) 系统应设有一个互联网网站,该网站将免费向受助人提供如何更换卡片和个人识别码的信息,并允许授权代表或户主查看至少最近10笔交易的详细历史记录,并请求将至少过去两个月的交易详细历史记录通过邮件寄送。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h) 除了根据(f)款和(g)款获取交易历史详情的能力外,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向授权代表或户主提供县人类服务机构可获取的所有电子福利交易历史详情。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1) 受助人在报告其电子福利转账卡或个人识别码丢失或被盗后,不应遭受任何电子福利损失。系统应提供丢失或被盗电子福利转账卡和个人识别码的及时更换。对于经确定符合资格且未通过使用账户授权个人识别码进行交易而提取的电子福利,也应及时予以更换。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受益人不得承担因未经授权的接触、提取、移除或使用福利而造成的任何现金福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经授权的招揽、请求或陈述而导致的使用,且该使用并非通过使用向受益人或授权第三方发放的实体电子福利转账卡直接获取福利而发生的。按照本项所述方式被取走的福利应依照部门根据(3)款制定的规程及时予以补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2)(A)(B) 如果受益人明知地将其电子福利转账卡号和个人识别码提供给受益人误认为是签约电子福利转账供应商、经批准的零售商或政府实体的未经授权第三方,则按照(A)项所述方式被取走的任何福利应依照部门根据(3)款制定的规程及时予以补发,但在36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3)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一项规程,供受益人报告现金福利电子盗窃,该规程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受益人的负担,确保及时补发福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受益人的损害,并确保项目完整性。该规程可包括自动补发福利,无需受益人报告和核实。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4)(A) 尽管有(2)款和(3)款的规定,如果部门发现多个受益人的福利因未经授权的提取、移除或使用福利而被取走,且受益人的电子福利转账卡号或个人识别码是通过数据泄露获得的,州社会服务部可向受益人发放现金福利损失的批量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4)(A)(B) 根据(A)项进行的批量报销需要财政部的批准,并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指导,且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受益人不得承担因未经授权的接触、提取、移除或使用福利而造成的任何营养福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经授权的招揽、请求或陈述而导致的使用,且该使用并非通过使用向受益人或授权第三方发放的实体电子福利转账卡直接获取福利而发生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一项规程,使用州资金补发(A)项所述方式被取走的营养福利,依照以下限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i) 一次最多补发两个月的福利。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ii) 每个家庭在每个联邦财政年度内不得获得超过两次补发。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iii) 家庭应在盗窃发生之日起90天内申请补发被电子盗窃的福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C) 如果在任何时候,有联邦资助的补发可用于(D)项中列出的任何营养福利,则本款对该特定福利将失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D) 就本节而言,“营养福利”指CalFresh、灾难CalFresh,以及根据第6部分第10章(自第18900节起)因家庭不幸而先前补发的福利,以及根据第6部分第10.1章(自第18930节起)的加州食品援助计划(CFAP)营养福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E)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发布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以实施和修订本款所述的要求和规程,在为此目的的法规通过之前,该法规的通过最迟应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F) 县应尽快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补发符合条件的被电子盗窃的福利,但在收到补发请求后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县应根据第10000节和第18900节的规定,优先补发被电子盗窃的营养福利。

Section § 100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跳蚤市场和农贸市场作为加州需要食品援助的人们获得负担得起农产品的重要来源。它允许这些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商团体,根据联邦指导方针,代表其成员建立接受电子福利转账 (EBT) 的系统。市场经营者必须合理地为这些团体提供便利,但不需要自行启动EBT系统。

未经明确许可,市场经营者不能授权其他活动,并且个人销售商可以运营自己的EBT系统。如果市场已经有EBT系统,则本规定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跳蚤市场、农贸市场和认证农贸市场是需要食品援助的加州居民获得低成本农产品的重要来源。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1(b)(1) 获得食品和营养服务局 (FNS) 授权并积极参与(a)款所述市场农产品销售的有意向的农产品销售商集体团体或协会,可在联邦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方式内,代表其成员启动并运营电子福利转账 (EBT) 受理系统。市场经营者应以合理方式允许并为该FNS授权的团体或协会提供便利,以帮助其EBT受理系统的创建、实施和运营。本节强制要求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允许和便利,仅限于该团体或协会运营EBT受理系统的活动。未经市场经营者明确许可,不得授权其他活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1(b)(2) 本款不适用于当前或后续运营EBT受理系统的(a)款所述市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1(c) 本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得禁止(a)款所述市场中获得FNS单独授权的农产品销售商,作为该销售商个人商业客户交易服务的一部分,运营其自己的个人EBT受理活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1(d) 本节不得解释为要求(a)款所述市场自行创建、运营或维护代表其农产品销售商的EBT受理系统。

Section § 100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电子福利转账(EBT)系统必须具备灵活的福利发放方式,以便能够满足不同群体的特定需求。该系统赋予社会服务部(DSS)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可用资金情况,将福利导向特定人群。福利发放必须遵守联邦和州法律,并确保隐私和保密性。这个灵活的福利系统将在社会服务部(DSS)确认新的EBT系统全面到位后九个月内开始运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2(a) 本章要求的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应设计为包含灵活的福利发放机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2(b) 本节设立的灵活福利发放机制应设计为能够针对多个群体提供特定福利,并应允许部门根据其决定,在立法机关拨款的情况下,灵活地为特定群体提供福利。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2(c)(1) 根据本节设立的灵活福利发放机制发放福利,应遵守所有管辖电子福利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2(c)(2) 根据本节设立的灵活福利发放机制发放福利,应遵守联邦和州法律要求的隐私和保密程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2(d) 本节设立的灵活福利发放机制应在社会服务部在其互联网网站上认证并公布本章要求的第三代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已全面实施之日起九个月内生效。

Section § 100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推出了加州水果和蔬菜EBT试点项目,通过在受助人购买新鲜水果和蔬菜时提供补充资金,来扩展CalFresh福利。授权零售商,包括杂货店和农贸市场,可以提供这些补充福利。该机制与现有EBT系统集成,旨在鼓励新鲜农产品的消费。一项拨款基金支持试点项目,以测试和完善该方法。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机构可以申请拨款参与这些试点,这些试点必须确保只有授权购买才能累积福利。

该项目力求对受助人和零售商都具有可扩展性和用户友好性。将进行评估以衡量和改进试点项目,并将调查结果和建议报告给立法机关。该项目是临时性的,除非进一步延长,否则将于2027年1月1日结束。通过此项倡议提供的补充福利并非应享权利福利,且取决于具体的资金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a) 本节应被称为“加州水果和蔬菜EBT试点项目”,并可引用为该名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b)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b)(1) “授权试点零售商”指任何获授权接受CalFresh福利的零售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杂货店、街角商店、农贸市场、农产品摊位和流动市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b)(2) “新鲜水果和蔬菜”指任何种类未经添加糖、脂肪、油或盐的完整或切开的水果和蔬菜,且未经热处理、干燥、罐装或冷冻加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b)(3) “补充福利”指在CalFresh受助人使用CalFresh福利购买新鲜水果和蔬菜时,存入其EBT卡的额外资金,且只能在授权零售商处用于CalFresh计划允许的购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 该部门应与食品和农业部、县级CalFresh管理员以及具有运营CalFresh营养激励计划经验的利益相关者协商,在EBT系统中纳入一个补充福利机制,允许授权试点零售商发放和兑换补充福利。该补充福利机制应与设有集中销售终端的农贸市场以及设有集成销售终端的杂货店的操作程序兼容。该补充福利机制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1) 补充福利可在任何CalFresh计划授权零售商之间转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2) CalFresh受助人可以通过EBT系统以无缝、集成的方式累积、追踪和兑换补充福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3) CalFresh受助人只能通过从授权试点零售商处购买新鲜水果和蔬菜来累积补充福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4) 补充福利只能用于根据CalFresh计划从授权零售商处进行符合条件的购买。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5) 补充福利机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规范确保隐私和保密性的程序。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6) 使用仅限EBT销售终端的授权试点零售商(例如农贸市场)以及使用集成销售终端的零售商(例如杂货店)应能够将新的补充福利机制整合到其现有系统中,包括提供给认证农贸市场和农民的免费州政府发放硬件。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7) 补充福利机制应提供至少1:1的CalFresh福利与补充福利匹配比例。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8) CalFresh家庭只能累积有限额度的补充福利,具体由该部门决定。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c)(9) 补充福利的使用不应有截止日期,但这些福利可根据联邦补充营养援助计划 (SNAP) 法规予以清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d) 特此在州财政部设立加州水果和蔬菜EBT拨款基金。该基金应由来自州、联邦以及其他公共和私人来源的资金组成,以根据 (e) 款提供拨款。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e) 经该部门确定,在足额资金存入加州水果和蔬菜EBT拨款基金后,且经立法机关为此目的从该基金拨款后,该部门应为试点项目提供拨款,以在现有零售环境中实施和测试补充福利机制。试点项目的目标是开发和完善一个可扩展的模型,通过向CalFresh受助人提供补充福利,以一种未来可被各种类型、规模和地点的授权零售商轻松采纳的方式,增加新鲜水果和蔬菜的购买和消费。该部门应与食品和农业部协商,制定并采纳拨款指南,其中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e)(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e)(1)(A) 至少三项拨款应授予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3(e)(1)(A)(B) 至少一项拨款应提供在农贸市场测试补充福利机制的能力。运营集中销售终端和代金券系统,且根据本节作为试点项目参与的农贸市场,可同时发放用于补充福利和新鲜水果蔬菜的代金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