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要求的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应设计为具备以下所有功能,但不仅限于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a) 在联邦法律和提供福利的计划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被要求使用电子福利转账系统接收福利的受助人应被允许在该州任何接受电子福利转账的地区获取福利。本州所有电子福利转账系统都应设计为允许受助人通过使用其他所有电子福利转账系统来获取其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b) 在最大可行范围内,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应设计为与其他州的电子福利转账系统兼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c) 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受助人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电子发放的福利,这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销售终端设备或其他接受电子福利转账交易的设备。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提供的福利应在三个日历日内错峰发放,除非县向部门申请豁免并获得批准,或根据(p)款的规定属于困难情况。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d) 对于因残疾、语言、缺乏获取途径或其他障碍而无法使用电子福利转账卡或系统其他方面的受助人,系统应提供合理的福利获取途径。这些替代方法应符合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的要求,包括为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无法操作或有效使用电子福利转账系统的受助人提供合理便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e) 系统应允许受助人选择个人识别码,也称为“PIN”码,以帮助受助人记住其号码,从而获取福利。当机构、授权代表或不属于受助人家庭或援助单位的其他第三方获得电子福利转账卡时,无论是代替受助人还是在受助人之外,该第三方应拥有单独的卡和个人识别码。受助人可选择是否对第三方获取受助人福利施加限制。经受助人户主或援助单位选择,县应向每个成年成员提供一张电子福利转账卡,使其能够获取福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f) 系统应设有一个每天24小时的免费电话热线,用于报告卡片丢失或被盗,该热线将免费向受助人提供如何更换卡片和个人识别码的信息,并允许授权代表或户主通过电话查询至少最近10笔交易的详细历史记录,并请求将至少过去两个月的交易详细历史记录通过邮件寄送。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g) 系统应设有一个互联网网站,该网站将免费向受助人提供如何更换卡片和个人识别码的信息,并允许授权代表或户主查看至少最近10笔交易的详细历史记录,并请求将至少过去两个月的交易详细历史记录通过邮件寄送。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h) 除了根据(f)款和(g)款获取交易历史详情的能力外,县人类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免费向授权代表或户主提供县人类服务机构可获取的所有电子福利交易历史详情。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1) 受助人在报告其电子福利转账卡或个人识别码丢失或被盗后,不应遭受任何电子福利损失。系统应提供丢失或被盗电子福利转账卡和个人识别码的及时更换。对于经确定符合资格且未通过使用账户授权个人识别码进行交易而提取的电子福利,也应及时予以更换。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2)(A) 除(B)项另有规定外,受益人不得承担因未经授权的接触、提取、移除或使用福利而造成的任何现金福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经授权的招揽、请求或陈述而导致的使用,且该使用并非通过使用向受益人或授权第三方发放的实体电子福利转账卡直接获取福利而发生的。按照本项所述方式被取走的福利应依照部门根据(3)款制定的规程及时予以补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2)(A)(B) 如果受益人明知地将其电子福利转账卡号和个人识别码提供给受益人误认为是签约电子福利转账供应商、经批准的零售商或政府实体的未经授权第三方,则按照(A)项所述方式被取走的任何福利应依照部门根据(3)款制定的规程及时予以补发,但在36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3)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一项规程,供受益人报告现金福利电子盗窃,该规程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受益人的负担,确保及时补发福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受益人的损害,并确保项目完整性。该规程可包括自动补发福利,无需受益人报告和核实。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4)(A) 尽管有(2)款和(3)款的规定,如果部门发现多个受益人的福利因未经授权的提取、移除或使用福利而被取走,且受益人的电子福利转账卡号或个人识别码是通过数据泄露获得的,州社会服务部可向受益人发放现金福利损失的批量报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4)(A)(B) 根据(A)项进行的批量报销需要财政部的批准,并通知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或指导,且除本款另有规定外,受益人不得承担因未经授权的接触、提取、移除或使用福利而造成的任何营养福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经授权的招揽、请求或陈述而导致的使用,且该使用并非通过使用向受益人或授权第三方发放的实体电子福利转账卡直接获取福利而发生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 州社会服务部应制定一项规程,使用州资金补发(A)项所述方式被取走的营养福利,依照以下限制: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i) 一次最多补发两个月的福利。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ii) 每个家庭在每个联邦财政年度内不得获得超过两次补发。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B)(iii) 家庭应在盗窃发生之日起90天内申请补发被电子盗窃的福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C) 如果在任何时候,有联邦资助的补发可用于(D)项中列出的任何营养福利,则本款对该特定福利将失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D) 就本节而言,“营养福利”指CalFresh、灾难CalFresh,以及根据第6部分第10章(自第18900节起)因家庭不幸而先前补发的福利,以及根据第6部分第10.1章(自第18930节起)的加州食品援助计划(CFAP)营养福利。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E)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发布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以实施和修订本款所述的要求和规程,在为此目的的法规通过之前,该法规的通过最迟应在202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072(i)(5)(A)(F) 县应尽快在行政上可行的情况下补发符合条件的被电子盗窃的福利,但在收到补发请求后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县应根据第10000节和第18900节的规定,优先补发被电子盗窃的营养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