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73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州政府将承担与电子福利转账(EBT)系统的规划、采购、开发、实施和转换相关的所有非联邦费用。但是,各县仍需负责支付其通常的系统维护和运营的非联邦份额费用。

Section § 1007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政府有责任安排和建立一个系统,以便在全州范围内以电子方式发放福利。

Section § 100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科技与解决方案整合办公室为加州电子福利转账系统的项目经理。他们负责系统的规划、采购、建设、启动、转换、维护和运营。此外,他们还监督合同管理,以及任何州管理项目和全州系统常见的任务。

Section § 10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要求局长迅速获得将本章付诸实施所需的任何联邦批准。如果本章需要联邦豁免或批准才能运作,它将在获得必要批准后的120天开始生效。但是,它将仅在联邦批准的有效期内继续运作。

Section § 10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社会服务部制定紧急法规,以实施某项特定法案。最初,这些法规和一次后续更新被视为维护公共福祉所必需的紧急情况。这些法规无需立即由行政法办公室审查。相反,它们直接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在官方法规中备案和公布。

州社会服务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法案。该部门为实施本章而首次制定的任何紧急法规以及对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并且是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该部门首次制定的紧急法规和对这些法规的首次重新制定,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