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社会服务部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法案。该部门为实施本章而首次制定的任何紧急法规以及对首次法规的一次重新制定,应被视为紧急情况,并且是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和安全或普遍福祉所必需的。该部门首次制定的紧急法规和对这些法规的首次重新制定,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条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给行政法办公室,以便向州务卿备案并在《加州法规》中公布。
电子福利转账法行政
Section § 10073
本法规规定,州政府将承担与电子福利转账(EBT)系统的规划、采购、开发、实施和转换相关的所有非联邦费用。但是,各县仍需负责支付其通常的系统维护和运营的非联邦份额费用。
电子福利转账 EBT系统成本 系统规划
Section § 10075.6
这项法律指定科技与解决方案整合办公室为加州电子福利转账系统的项目经理。他们负责系统的规划、采购、建设、启动、转换、维护和运营。此外,他们还监督合同管理,以及任何州管理项目和全州系统常见的任务。
电子福利转账 项目经理 系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