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与一般规定医疗保险
Section § 100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有私人医疗保险,你不能从政府资助的医疗保健计划中获得相同的医疗服务,除非你的保险公司报销。政府或公共资助的医疗保健指的是地方政府服务或由加州医疗援助计划支付的服务。私人保险可能包括保险公司、管理式医疗组织或自保计划。如果政府支付了你的医疗服务费用,你的私人保险必须向政府计划偿还保单所涵盖的费用。
Section § 1002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拥有私人健康保险的人获得了由州政府资助的医疗服务,那么州政府有权向私人保险公司追回这些费用。私人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它们必须接受并处理来自州政府的索赔,及时回应有关支付的询问,并且如果索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能仅仅因为时间或文书问题而拒绝索赔。
索赔必须在服务提供之日起三年内提交,而为执行相关权利提起的法律诉讼必须在索赔提交之日起六年内开始。如果发生支付错误,保险公司有三年时间要求退款,并且它们必须在60天内回应州政府的支付请求,要么付款,要么要求更多信息,要么解释拒绝的原因。
Section § 10024
这项法律规定,1972年1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任何私人健康保险合同,必须覆盖公共医疗保健项目在向受保人提供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支付金额应与保险单中为这些服务规定的福利相符。
Section § 10025
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会向地方政府或机构偿还为由任何形式的残疾保险、健康保险或预付医疗计划承保的人员提供的医疗保健费用,无论该费用是在Medi-Cal还是在任何其他由州政府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项目中产生的。
如果一个地方项目由州政府资助,那么州政府的资助将会根据为不遵守第10020条规定的人员提供服务的成本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