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4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对接受公共援助的人拥有的房产有留置权,并且该留置权次于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那么如果县不打算在止赎拍卖中竞标或赎回该房产,它必须通知该人。只要该房产仍在该人名下,县将同意使其留置权次于任何新的抵押贷款。

Section § 174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为个人在县医院接受护理而设定的留置权,在其本人或其配偶有生之年,或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该住宅期间,或有受抚养的残疾成年子女居住在该住宅期间,不得强制执行其住宅。一旦债务付清,留置权应立即解除。如果该人希望出售或改善其住宅,只要县的担保不会受损,县必须将留置权转移到新住宅,或降低留置权的优先顺位以便他们可以获得贷款。

此外,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配偶外,其他亲属的住宅不得因医院护理而被设定留置权;如果该人因肺结核住院,也不得设定留置权。这项法律不扩大县现有设定留置权的权力,并限制对某些公共援助计划(特别是那些获得联邦资金的计划)设定此类留置权。

县根据第17109条为在县医院接受护理的人员设立的留置权,不得强制执行其住宅,(1) 在其本人或其配偶有生之年,或 (2) 在其未成年子女居住在该住宅期间,或 (3) 在任何居住在该住宅且因精神或身体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的受抚养成年子女有生之年。
县因县医院护理而设立的任何留置权,在该护理所欠县的款项付清后,应立即解除。县应向在县医院接受护理的人员提供一份说明,列明其报销请求所依据的费用。与县医院护理所产生的任何债务相关的,不得收取利息或手续费。
如果因县医院护理而被其住宅设定留置权的人希望出售其住宅,县应解除其对原住宅的留置权并将其转移至新住宅,前提是县认定其担保不会受损。如果该人希望以其住宅作担保借款用于改善其住宅,县应将其留置权次于为该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如果县认定其担保不会受损。
如果因县医院护理而被其住宅设定留置权的人,其住宅被公共实体为公共用途征用,县应解除其对原住宅的留置权并将其转移至该人购置的任何新住宅。
如果一个人因被诊断患有肺结核而在县医院住院,则不得根据第17109条对其在县医院接受护理的住宅设定留置权。
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配偶外,不得根据本部分对任何亲属的住宅或其他财产设定留置权,该亲属对在县医院住院或根据本部分接受其他援助的人员负有抚养责任。
本节中表达的授权和限制绝不扩大县根据现有法律设立或施加留置权的权力。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县对根据本法典设立的、本州接受联邦资金的任何公共援助计划下提供的援助或其他帮助,或根据潜在自给自足盲人援助计划提供的援助,施加留置权。

Section § 17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贫困去世的人(没有足够金钱或资产的人)留下的个人物品价值低于25美元,县可以出售这些物品。如果出售所得的钱少于25美元,将用于支付死者欠县的任何债务。如果物品价值超过25美元,或者出售所得超过25美元,多余的部分将移交给公共管理人或死者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后续处理。

Section § 174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曾接受政府资助,后来又获得了财产,县政府可以要求其偿还用于资助的款项。如果县监事会提出要求,县检察官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强制执行这项追偿。必要时,县检察官还可以请求法院指定一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来管理该人的事务或财产。如果此人曾获得公共资金资助,这可以成为出售或抵押其财产的理由,具体规定在另一法律条款中。

如果某人曾获得公共资金资助,并在之后取得财产,县政府有权向其追讨已支出资金的合理费用,且该追偿请求应由县检察官根据县监事会的请求,通过对其提起诉讼的方式强制执行。在适当情况下,县检察官应向适当法院申请为该贫困者指定人身或财产(或两者)的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2541条的规定,公共资金对该贫困者的资助应被视为出售或抵押其财产的理由。

Section § 17403.1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州县在帮助经济困难的个人处理与补充保障收入(SSI)福利被拒绝或终止相关的法律代理时,如何处理报销申请。如果律师或授权代表协助该个人,县可以从其收到的报销款中向该代表支付一笔费用。县可以选择不支付这些费用,但仍可自行决定支付。该费用是25%的固定百分比,或者根据与贫困者净福利相关的公式计算。重要的是,这笔费用不能向贫困者或其遗产追回。
尽管有第17403条的规定,县向贫困者提供的援助的报销申请应在以下情况下按本文规定抵销:(1) 贫困者在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和第3部分第3章(自第12000条起)的规定下,因补充保障收入福利(含州补充)的拒绝或终止而由律师或其他授权代表代理;以及 (2) 县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1631 (g)条授权的临时援助报销协议收到贫困者这些福利的首次支付。
在这些情况下,减少县报销申请的抵销金额应由县作为代理费支付给代表。县可通过监事会的适当立法,选择免除本条规定的支付代理费的强制性义务,但县应保留权力,尽管有此选择,仍可在县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支付代理费。根据本条支付的任何代理费不得向贫困者或贫困者的遗产追回。
代理费应为县收到的临时援助报销的固定百分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小者:(1) 25%;或 (2) 将根据联邦法律授权由贫困者支付的任何代理费除以县在临时援助报销后支付给贫困者的净福利,并将商数乘以100所得的百分比。
就本条而言,“授权代表”是指符合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十六篇及其颁布的法规所规定要求的人。

Section § 17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受监护人(受法院照管的人)的财产被出售或用作抵押时,从这些行为中获得的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县(政府)为受监护人提供的照护费用。这包括与抚养相关的过去和未来费用。

Section § 174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监事会将财产中的任何权益、不动产或留置权重新转让(归还)或解除给其原所有者。这可以在个人已向县偿还所获得的援助后发生,或者当监事会认为所支付的金额等于如果留置权被强制执行,县通过出售该财产所能获得的金额时。

根据第17109条规定,或根据题为“一项旨在为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的法案”并于1933年6月5日批准的法案的第9条规定,转让或授予监事会的任何财产中的不动产、权益或留置权,可在向县支付由此担保的援助偿还金额后,或在向县支付监事会认为等于在留置权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或该不动产或权益被强制出售时将实现的净金额后,由其重新转让或解除。

Section § 17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级监事会,在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正在续期或再融资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遗产、权益或留置权置于他人的抵押贷款或信托契据之后。简单来说,如果县对某项财产拥有债权,他们可以同意让续期或再融资的抵押贷款优先于他们的债权。

Section § 174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监事会认为释放或改变其持有的留置权或财产权益的状态有助于实现预期目的,他们可以选择这样做。当财产仍由接受援助的人所有时,这种情况可能发生。监事会可以完全或部分释放留置权,将财产转回,或降低该财产相对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他们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做出这些决定,这意味着受援人可能无需支付任何回报。

在监事会经调查后确定,通过全部或部分释放或次级化任何留置权,或全部或部分回转或次级化根据第17109条规定或根据1933年6月5日批准的题为“一项旨在为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的法案”的第9条规定转让或授予监事会的任何权益或地产,将有助于实现本部分的宗旨,并且确定受此类留置权、转让或授予影响的财产(县可能已获得的权益或地产除外)当时由受援人所有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全部或部分释放该留置权,或全部或部分回转该权益或地产,或将转让或授予给它的留置权、权益或地产次级化给由受援人执行的一项或多项指定产权负担,无论有偿或无偿,或根据监事会确定的对价。

Section § 174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任何与财产相关的释放、回转让或顺位协议,都必须由县监事会批准。批准后,由监事会指定的一名官员将签署必要的文件。一旦这些行动完成并记录在案,它们对县和州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在涉及真正的买家或贷款人的情况下。

本文所规定的释放、回转让和顺位协议应由监事会决议授权,且释放、回转让或顺位协议文件应由监事会指定的县官员以县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名义签署。任何经监事会授权并由指定县官员签署的释放、回转让或顺位协议,对任何善意购买者或有偿产权负担人而言,均对县和州具有决定性约束力。

Section § 17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哪些财产可以免于被州政府主张或转让。具体而言,如果公共资金已用于资助某人,则以下物品不能被扣押:不超过100美元的现金;价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个人物品和家具;墓地;丧葬资金;部分保险单;以及涉及公共援助或县医院护理的不动产或动产。此外,对于因公共用途而被征用的房屋所获得的补偿,也有一个临时豁免。搬迁福利也受到保护。最后,任何县都不得因偿还担保问题而延迟向需要紧急医疗服务的人提供服务。

凡为受公共资金资助的人员所获得的财产,均应免除根据第17109条授权的转让和赠与,以及根据第17403条对索赔的执行,包括以下所有财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a) 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现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b) 价值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个人物品和家用家具。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c) 供申请人或受援人安葬之用的墓地、墓穴或壁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d) 设立信托用于丧葬或安葬费用,且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资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e) 实际现金退保价值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保险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f) 公共援助受援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涉及援助或县医院护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g) 自收到之日起六个月内,从为公共用途征收受援人实际拥有并居住的住所的公共实体获得的补偿。此类补偿应免除,其金额应超出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并符合《民事诉讼法典》第704.730条的规定。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409(h) 搬迁福利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4.180条的规定予以免除。
任何县均不得在任何人向县提供偿还其将获得的护理或住院服务费用的担保之前,拒绝向其提供紧急医疗或住院护理。

Section § 17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购买或接受了用于服务或商品的凭证、发票或类似文件,并且意图欺骗,但未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他们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些后果可能包括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一千美元到一万美元之间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监禁和罚款。这项法律旨在防止与服务或商品文件相关的欺诈行为。

任何意图欺诈,购买或接收根据本部分为服务或商品签发但未提供此类服务或商品的凭证、发票或类似文件的人,可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监禁不超过一年、处以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并处该监禁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