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每个县或市都有责任为在其辖区内合法居住但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提供支持。这包括因年老、健康问题或事故而无法工作,且未获得家人、朋友或其他机构帮助的人。

Section § 17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为有需要的人设定一个标准的一般援助金额。这项援助每月可包含最高40美元的医疗护理,并且必须是1991年联邦贫困线的62%,并可能每年进行调整。各县保留决定其援助水平的灵活性,包括根据不同县的生活成本进行削减。该法律还澄清,“联邦官方贫困线”和“任何调整”指的是特定的联邦法规,并包括援助水平的法定变更。为了考虑不同的住房成本,对援助水平进行了县级特定削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a) 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采纳一项一般援助标准,包括实物援助的价值,其中包含但不限于每月最高四十美元($40)的医疗护理精算价值,该标准应为等于1991年联邦官方贫困线指南的62%,并可每年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为确定县内最高援助水平而提供的任何调整金额来调整该指南。本款无意限制或扩大县提供医疗保健的义务范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b) 根据本条采纳的援助标准应构成充分的援助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c) 就本条而言,“联邦官方贫困线”的含义与《美国法典》第42篇第9902条第(2)款中的定义相同。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d) 就本条而言,“任何调整”包括,且在本款增加之前已包括,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所载的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援助计划下县内最高援助水平的法定增加、减少或削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e) 如果未根据第11450.02条进行调整,则可按以下方式调整根据(a)款确定的金额,以反映各县的住房相对成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e)(1) 在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洛杉矶县、圣地亚哥县、圣巴巴拉县、索诺玛县和文图拉县减少1.5%。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e)(2) 在圣路易斯奥比斯波县、内华达县、塞拉县、蒙特雷县、纳帕县、索拉诺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阿尔派恩县、阿马多尔县、卡拉维拉斯县、因约县、克恩县、马里波萨县、莫诺县和图奥勒米县减少3%。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e)(3) 在斯坦尼斯劳斯县、因皮里尔县、埃尔多拉多县、普莱瑟县、萨克拉门托县、约洛县、洪堡县、圣贝尼托县、德尔诺特县、弗雷斯诺县、莱克县、门多西诺县、沙斯塔县、特里尼蒂县、比特县、默塞德县、图莱里县、圣华金县、拉森县、莫多克县、普卢马斯县、锡斯基尤县、特哈马县、金斯县、马德拉县、科卢萨县、格伦县、萨特县和尤巴县减少4.5%。

Section § 17000.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如果州授权委员会认定该县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可以提供低于通常要求的财政援助。援助可以削减至不低于1991年联邦贫困线40%的水平,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且不能完全取消强制性援助。

委员会评估财政困难,并可批准最长36个月的削减期,该期限可能续期。申请会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作出决定。如果多个申请待决,决策截止日期可能会延长。

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县可以维持削减后的援助,例如确保有就业能力的人至少获得六个月的援助,并在援助削减实施后六个月内参加“福利转就业”计划。委员会可以采纳紧急规章以促进这些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a) 任何县的监事会,如果州授权委员会认定达到第17000.5节规定的标准将导致该县面临严重的财政困难,则可采纳低于第17000.5节所设水平的援助标准。当委员会就某县作出严重的财政困难认定后,监事会可设立不低于1991年联邦官方贫困线40%的援助水平,该水平可根据第17001.5节就合租住房进一步削减。除非该县已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若无此认定,包括公共安全在内的基本县级服务将无法维持,否则委员会不得作出严重的财政困难认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b) 在收到县监事会的书面申请后,委员会可根据实施本节所需的规章(该规章应由委员会采纳)作出最长36个月的财政困难认定。削减期可由委员会在县再次申请后续期。任何在1996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或再次申请并获批最长12个月的县,应被视为其该申请或再次申请已获批最长36个月。如果财政困难期因法院诉讼而延迟,则该期间应在该延迟期间中止。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c) 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应在申请县内就该县的申请或再次申请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委员会应在申请县或再次申请县内提前30天发出听证会通知。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通知申请县其初步决定,并在收到申请后90天内通知其最终决定。如果一个县在另一个县的申请待决期间提交申请,委员会可将初步决定期延长至最长120天,将最终决定期延长至最长150天(自申请之日起),并且根据(b)款设定的申请县任何当前的严重财政困难期应延长相同的时间。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取消县根据第17000节提供援助的要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e) 根据本节采纳的任何援助标准应构成充分的援助标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f) 县监事会可在(b)款规定的期限之后继续执行根据本节采纳的援助标准,无论该县是否已申请或获得(b)款允许的削减援助授权的续期,但前提是该县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f)(1) 该县不得禁止有就业能力的人在12个月内获得本部分规定的援助少于六个月,无论这些月份是否连续。如果一个有就业能力的人已采取并继续采取所有步骤申请适当职位,且未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机会,则该县应延长援助,直至该个人在12个月内获得援助九个月。本款规定的时限应自每个有就业能力的人参加(2)款规定的强制性“福利转就业”计划之时起计算。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f)(2) 该县应在该款实施后六个月内,要求有就业能力的人在本部分规定的援助期间,参加与第3部分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节起)规定的“福利转就业”计划相当的服务。有就业能力的人应将参加此计划作为获得本部分援助的资格条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f)(3)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在第3部分第2章第3.2条(自第11320节起)规定的“福利转就业”服务中,优先考虑本部分福利的接受者。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6(g) 委员会可采纳实施本节的紧急规章。

Section § 17000.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加州各县不能将每月最高40美元的实物医疗援助作为替代其向贫困人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责任的方式。明确规定各县仍必须履行其对贫困个人的义务,并且这种实物援助不应影响个人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资格。如果法院裁定这些规定导致了州强制的地方项目,则本规定将不予适用。本条款重申了现有法律,并未改变其旨在赋予各县每月减少40美元一般援助金的选项的意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a) 尽管有Caulk诉高等法院(Caulk v. Superior Court, CO15355, June 27, 1997)的判决,县根据第17000.5条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将每月精算价值最高达四十美元($40)的实物医疗援助纳入一般援助金的一部分,无意且不应被解释为旨在执行以下任何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a)(1) 全部或部分履行县、市或市县根据第17000条向贫困和受抚养的穷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义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a)(2) 允许县或市县停止根据第17000条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a)(3) 影响贫困和受抚养的穷人根据第17000条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资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b) 如果且仅当最终法院判决认定(a)款施加了州强制的地方项目,则(a)款应停止执行。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c)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0.51(c)(a)款确认并声明了现有法律,而非对其进行修改,如1996年法规第6章所规定,该章旨在仅赋予县或市县自由裁量权,以将其一般援助金水平每月减少最高达四十美元($40)。

Section § 1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每个县的监事会或授权机构,制定规则,说明如何帮助和照护贫困和需要援助的人。

Section § 1700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各县就居民获得一般援助(GA)的资格和援助金额设定一些规定。各县可以决定人们是否必须在该县居住最多15天才能获得一般援助,但不能要求申请人拥有地址,以此保护无家可归的申请人。各县还可以减少对与一名或多名无亲属关系或无法律责任的人共享住房的申请人的援助,削减金额取决于其室友数量。

如果一个有工作能力的人获得了三个月的一般援助,但随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职业培训或不接受工作机会,县政府可能会停止其援助最多180天。如果提供了培训或就业机会,各县可能会将有工作能力的人每年获得援助的期限限制在三个月。立法分析师将研究这些政策对无家可归者和一般援助受助人的影响。

各县可以提供现金、实物支持,或通过凭证或支票向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支付。这种灵活性旨在根据受助人的具体需求调整援助方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7000.5节,各县的监事会,或经县章程授权的机构,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行动: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1)(A) 采纳居住要求,用于确定个人获得一般援助的资格。本款项下的任何居住要求不得超过15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1)(A)(B) 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采纳要求申请人或受助人拥有地址的规定,或要求无家可归者获得地址。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A) 为与一名或多名无亲属关系的人或与一名或多名对申请人或受助人无法律责任的人共享住房的申请人及受助人设立一般援助标准。根据第17000.5节为单身成年申请人或受助人设立的一般援助标准,可根据本款酌情按不超过以下百分比予以削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A)(i) 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与本分段所述的另一人共享住房,削减百分之十五。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A)(ii) 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与本分段所述的另外两人共享住房,削减百分之二十。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A)(iii) 如果申请人或受助人与本款所述的另外三人或更多人共享住房,削减百分之二十五。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A)(B) 根据本款采纳的任何援助标准,应构成对任何共享住房的受助人而言足够的援助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2)(A)(C) 截至1992年8月19日,其共享住房削减额度大于分段 (A) 中规定金额的县,可继续适用这些调整。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 对于有就业能力且已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三个月的受助人,如果其有以下任何行为,可停止本部分项下的援助,期限不超过180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A) 无正当理由未能或拒绝参加合格的职业培训计划,而参加该计划是获得援助的条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B) 完成职业培训计划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或拒绝接受适当的就业机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C) 无正当理由持续未能或拒绝配合县政府进行以下任何一项工作: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C)(i) 将受助人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C)(ii) 完成职业培训计划后,为受助人寻找并确保适当的就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D) 就本款而言,可通过以下任何一项证明缺乏正当理由: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D)(i) 受助人故意未能或拒绝参加职业培训计划、接受适当就业,或配合参加培训计划或寻找就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3)(D)(ii) 受助人至少三次单独的过失性未能从事子句 (i) 中所述的任何活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4) 禁止有就业能力的个人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获得本部分项下的援助超过三个月,无论这些月份是否连续。本款适用于在本款生效日期或之后获得的援助。本款仅适用于已获得机会参加职业技能或职业培训课程的个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a)(5) 尽管有第 (3) 款的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或拒绝遵守计划要求的受助人,可停止对其的援助或对其进行制裁。就本分节而言,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证明缺乏正当理由:(A) 受助人故意未能或拒绝遵守计划要求,或 (B) 受助人至少三次单独的过失性未能遵守计划要求。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b)(1) 立法分析师应进行评估,评估本节对一般援助受助人和申请人的影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b)(2) 第 (1) 款要求的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b)(2)(A) 对一般援助申请人和受助人中无家可归程度的影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b)(2)(B) 一般援助受助人被县福利部门制裁的比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b)(2)(C) 15天居住要求对一般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影响,包括该要求被援引的频率。

Section § 17001.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县要求非公民或非国民的普通援助受助人的法定担保人签署协议,偿还所提供的任何援助。如果担保人未能偿还,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追回资金。县可以使用任何可用的法律措施来强制执行此偿还。

除非县指南另有规定,否则本法律不允许县惩罚或减少向受助人提供的援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6(a) 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内,县可以要求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普通援助受助人的法定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偿还担保人书面同意为该非美国公民或国民提供资助的期间内向该人提供的任何援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6(b) 应监事会的要求,地方检察官或任何其他民事法律官员可以对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法定担保人提起诉讼,为县追回在 (a) 款所述期间向该人提供的援助,并获得一项命令,要求支付未来可能到期的任何款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6(c) 为执行本节之目的,县可以寻求并采用本部分另行授权的所有补救措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6(d)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县惩罚普通援助受助人,或以其他方式拒绝、削减或修改向受助人提供的普通援助,除非县普通援助计划标准和要求中另有规定。

Section § 170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如何影响非公民申请人在美国获得普通援助的资格。它允许各县在非公民进入美国后的三年内,将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财务状况。这包括评估担保人的收入并允许某些扣除,同时因担保人信息不正确而导致的任何超额支付,由担保人和申请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担保人放弃了其支持义务,或者申请人属于某些移民类别(如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则存在例外情况。此外,某些个人可能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例如具有特定难民或庇护身份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a) 在制定县或市县贫困和受抚养穷人的援助和护理标准时,县监事会或县章程授权的机构,为了确定援助和护理的资格,可以将任何作为普通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进入美国之担保人,并就该申请人或受助人签署了经济担保书或类似协议的人的收入和资源,以及担保人配偶的收入和资源,根据 (b) 和 (c) 款的规定,在个人进入美国之日起三年内,视为该申请人或受助人的收入和资源。任何此类被视为的收入应被视为普通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的非劳动收入。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 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中,在任何月份应被视为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非劳动收入的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A) 如果配偶与担保人同住,则应确定该月份担保人及其配偶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总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B) 根据 (A) 项确定的金额应扣除以下金额: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B)(i) 一百七十五美元 ($175),或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该月份作为工资或薪金或自营职业净收入收到的总金额的20%,加上他们在该月份产生自营职业收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B)(ii) 根据第11450节为与担保人及其同住家庭中其他被担保人声称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受抚养人,但其需求在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602(a)(7)节确定“有受抚养子女家庭援助”计划资格时不予考虑的家庭,所确定的最高援助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B)(iii) 担保人或其配偶支付给不住在担保人家庭中,但被担保人声称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受抚养人的任何金额。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1)(B)(iv) 担保人或其配偶就不住在担保人家庭中的个人支付的任何配偶或子女抚养费。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b)(2) 担保人及其配偶的资源中,在任何月份应被视为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资源金额,应是按照本章规定,如同担保人及其配偶(如果配偶与担保人同住)申请普通援助时所确定的资源总额,并根据县或市县采纳的标准,减去一千五百美元 ($1,500)。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c) 任何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担保人,以及该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应就该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在进入美国后三年内因担保人未能根据本节提供正确信息而获得的任何援助超额支付金额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担保人无过错,或存在未能提供信息的正当理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d)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是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担保人,且他们居住在同一住所,则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在根据 (a) 至 (c) 款(含)规定被视为这些非美国公民或国民中任何一人的收入和资源的范围内,应分为两份或更多份等额份额,份额数量与这些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人数相同,并且每个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收入和资源应被视为包含一份份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e) 作为根据本章提供援助的条件,县或市县可以要求非美国公民或国民提供其担保人的姓名和地址,并可以要求该个人或其担保人提供执行本节所需的所有关于担保人及其配偶收入和资产的信息。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f) 担保人及其配偶的收入和资源推定不适用于其担保人已放弃对其提供支持义务的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就本节而言,放弃支持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虐待、殴打、忽视或拒绝提供支持。放弃的证据可通过书面证据或旁证予以证明。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g) 本节不适用于符合以下任何情况的非美国公民或国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g)(1) 在1980年4月1日之前,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3(a)(7)节的适用而被准许进入美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g)(2) 在1980年3月31日之后,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7(c)节的适用而被准许进入美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g)(3) 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82(d)(5)节作为难民被假释进入美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g)(4) 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8节由美国司法部长授予政治庇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7(g)(5) 古巴或海地入境者,如1980年《难民教育援助法》(公法96-422)第501(e)节所定义。

Section § 17001.8

Explanation

本法规概述了普通援助的资格,重点关注那些非美国公民或国民且通过担保进入美国的人。如果他们的担保人签署了经济担保书,这些人可能在入境后的五年内不符合援助资格,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担保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担保人去世或担保组织解散。

法规明确指出,某些个人,例如因特定美国移民法典获准入境或获得庇护的人,不受此五年不符合资格期的限制。该法律在联邦法律禁止向受担保的非公民提供援助时生效,并只要该联邦法律有效就一直保持有效。社会服务局局长负责确定并记录本条款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a) 在制定县或市县贫困和受抚养穷人的普通援助标准时,县监事会或县章程授权的机构可以决定,对于任何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其进入美国是由个人或组织担保的,该个人或组织已就该人签署了经济担保书或类似协议,且根据第11008.135节已不符合援助资格的,该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在进入美国后的五年内不符合援助资格,除非 (1) 该人是未成年人且担保人或担保人的配偶是该人的子女的父母,或 (2) 担保人死亡或担保组织停止存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非美国公民或国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b)(1) 因适用《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3 (c) 节的规定,于1980年4月1日之前获准进入美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b)(2) 因适用《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7(c) 节的规定,于1980年3月31日之后获准进入美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b)(3) 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82(d)(5) 节获准假释进入美国。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b)(4) 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8节获得美国司法部长授予的政治庇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b)(5) 1980年《难民教育援助法》(Public Law 96-422)第501(e)节所定义的古巴或海地入境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8(c) 本节应在禁止向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受担保人提供援助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开始实施,并仅在该联邦法律有效期间保持实施。社会服务局局长应根据本款确定本节的实施日期,并应签署一份声明,由局长保存,其中载明实施日期或终止日期。

Section § 1700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居住在县内需要医疗护理的非公民。如果他们不是公民或国民并且有担保人,担保人可能需要签署协议,偿还县为他们提供的任何非紧急医疗护理费用。如果发生紧急情况且县支付了费用,县可以向担保人追讨费用,就像这是一份合同一样。如果非公民符合Medi-Cal的资格,县不必为他们提供医疗护理。也有例外情况,例如难民、与担保人有亲属关系的未成年人,或者担保人死亡。这项法律只有在联邦法律停止通过Medi-Cal为这些受担保的非公民提供保障时才生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a) 尽管本部分的任何其他规定: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a)(1) 作为向县内贫困且受抚养的成年居民(非自愿被拘留者或囚犯)提供非紧急医疗护理的条件,如果该居民是受担保人且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县可以要求该人的法定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承诺偿还担保人书面同意为该非美国公民或国民提供资助期间所提供的任何援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a)(2) 在不与联邦法律冲突的范围内,如果县已向县内贫困且受抚养的成年居民(非自愿被拘留者或囚犯)提供了紧急医疗护理,而该居民是受担保人且非美国公民或国民,并且该护理是在担保人书面同意为该人提供资助的期间内提供的,县可以向该人的担保人追讨该护理的合理费用。如果县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执行此追偿权,则该书面承诺根据州法律应被视为支付该医疗护理费用的书面合同。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a)(3) 任何县均无须向有资格(无论是否需要分摊费用)参与加州医疗援助(Medi-Cal)计划的任何受担保人提供医疗护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b) 如果担保人死亡或担保组织停止存在,本节不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任何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1) 因适用《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3 (c)节的规定,于1980年4月1日之前获准进入美国的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2) 因适用《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7(c)节的规定,于1980年3月31日之后获准进入美国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3) 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82(d)(5)节获准假释进入美国的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4) 根据《美国法典》第8篇第1158节获得美国司法部长政治庇护的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5) 《1980年难民教育援助法》(Public Law 96-422)第501(e)节所定义的古巴或海地入境者。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c)(6) 未成年人,且担保人或担保人的配偶是该儿童的父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9(d) 本节应在禁止向非美国公民或国民的受担保人提供Medi-Cal援助的联邦法律生效之日开始实施,并且仅在联邦法律仍然有效期间保持实施。卫生服务部主任应根据本分节确定本节的实施日期,并应签署一份声明,由主任保存,其中载明实施日期或终止日期。

Section § 1700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在有合理怀疑某人存在药物或酒精依赖时,要求申请或接受一般援助福利的成年人接受药物或酒精滥用筛查。县必须保留此怀疑的记录。

如果某人经过筛查并被发现需要治疗,县可以要求其参与治疗计划作为接受援助的条件,但前提是该计划对该人免费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1(a) 县可以要求根据一般援助计划的成年申请人和福利接受者接受药物滥用筛查,前提是县确定有合理怀疑认为个人依赖非法药物或酒精。县应保留此项发现的证明文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1.51(b) 对于根据(a)款进行筛查并经专业评估认为需要治疗的人员,如果服务实际上对申请人或接受者免费提供,县可以要求合理参与药物滥用或酒精治疗计划作为援助条件。

Section § 17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设立和运营诸如济贫院或县农场之类的场所。他们可以制定这些场所的运营规则,并雇佣由监事会酌情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

Section § 17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每个县根据县监事会的决定,向那些不是当地居民但有需要的人提供紧急帮助。

Section § 17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县支付将非居民贫困者转移到另一个州或县的交通费用,前提是有合理证据表明该人合法居住在那里,并且没有其他资金可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17005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县就哪个县应负责照顾一个无力自给自足的人存在分歧,任何一个县都可以请求该部门解决争议。该部门的决定是最终的,并且两个县都必须接受。

如果县之间就贫困者的责任发生争议,任何一县均可将争议提交给该部门。该部门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Section § 17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各县监事会必须调查和监督所有公共援助申请。他们需要定期探访接受援助的人,并设法帮助他们自立。他们必须保存这些活动的详细记录,这些记录是保密的。只有少数官员,如大陪审团或州机构,才能查阅这些记录。公民可以要求获取关于所提供援助的金额和类型的信息。

然而,某些例外情况允许县福利部门雇员与执法部门共享机密信息。如果犯罪发生在福利办公室或涉及福利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在执勤),并且与他们的工作相关,他们可以披露详细信息。共享的信息仅限于申请人的姓名、体貌特征和地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a) 各县监事会作为委员会,或通过其授权的任何委员会、个人或社团,应调查所有来自县资金的救济申请,应通过定期探访监督所有接受该救济的人员,应制定方法和途径,使无法自给自足的人员实现自立,并应按照部门规定,保存调查、监督、救济和康复的完整记录。这些记录应保密,不得公开查阅或检查,但县大陪审团或负责监督或指导该救济或控制或支出适用于该救济资金的州或县委员会或官员除外。任何公民均有权向保管这些记录的委员会、官员、个人或社团要求并获得关于任何人所获救济的金额、性质和价值的声明。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b)(1)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县福利部门的雇员向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披露有关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的机密信息,如果该机构正在调查或收集关于在福利部门办公室实施的犯罪行为、针对任何县或州福利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或任何县或州福利工作人员在任何地点参与公共社会服务管理时目睹的任何犯罪行为的信息。此外,本节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县福利部门的雇员向州或地方执法机构披露有关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或接受者的机密信息,如果该机构正在调查或收集关于申请人或接受者故意针对任何非执勤的县或州福利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信息,该行为是作为对福利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做行为的报复,且实施犯罪的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受害者是州或县福利工作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b)(2) 就本款而言,“犯罪行为”仅指违反州或地方法律的行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b)(3) 根据本款披露机密信息应限于申请人的姓名、体貌特征和地址。

Section § 17006.1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如果共享保密信息对于管理来自任何加利福尼亚县资金的财政救济,或对于管理公共社会服务是必要的,那么这是被允许的,具体细节在另一法律条款中有所说明。

Section § 17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机构在存在重罪或轻罪逮捕令的情况下,向执法部门披露接受援助人员的特定信息。这包括姓名、地址和社会安全号码等详细信息。执法部门必须正式请求这些信息。社会服务申请人和受助人必须被告知,如果对他们发出了逮捕令,他们的信息将不再保密。

此外,如果当事人已故且执法部门需要帮助识别其身份,也可以共享此类信息。如果通过审查社会服务申请或资格调查的正常程序发现逮捕令,信息也可以被披露。该法律不允许公布所有公共援助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名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a) 尽管有第17006条规定,负责保管第17006条所引用的记录的董事会、官员、委员会、个人或社团可以向任何执法机构披露: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a)(1) 任何接受救济的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体貌特征和实际下落,如果已对该人发出涉嫌犯有重罪或轻罪的逮捕令。
负责保管记录的董事会、官员、委员会、个人或社团可以根据本小节规定的信息,在收到执法机构的书面请求后,向其披露。该请求须指明已对申请人或受助人发出涉嫌犯有重罪或轻罪的逮捕令。此请求只能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或由该机构负责人书面授权并指明姓名和职务的该机构雇员,向县福利部门提出。本条的意图是,县福利部门应通知所有公共社会服务申请人,如果对申请人有重罪或轻罪逮捕令,其记录中的保密信息将不予保护。如果已对公共社会服务受助人发出重罪或轻罪逮捕令,应在其申请救济续期时告知其保密信息的披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2) 应任何执法机构的请求,披露任何接受救济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社会安全号码、体貌特征和实际下落,该请求须指明该人已死亡且该机构在其他情况下无法充分识别该人。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3)(A) 如果在分段(B)中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县福利部门得知已对该个人发出轻罪或重罪逮捕令,县福利部门可以将申请人或受助人的实际下落以及本条授权的其他相关信息报告给相应的执法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3)(A)(B) 分段(A)授权的信息披露只能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县福利部门因非主动披露而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得知未执行的逮捕令: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3)(A)(B)(i) 在获取或审查公共社会服务申请的过程中收到。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3)(A)(B)(ii) 通过为确定或审查公共社会服务资格而进行的常规调查收到。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3)(A)(B)(iii) 从独立来源收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06.5(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授权发布一份识别申请或接受公共救济的个人的总名单。

Section § 17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就提交监护或财产托管申请,或任何相关的公务行为收取费用。但是,如果县雇员担任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他们可以全额报销其费用。如果县官员或雇员被任命为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县可以垫付必要的开支和保证金保费,这些费用随后将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遗产中偿还。

任何公职人员不得就根据第17403条规定提交的任何监护或财产托管申请,或就此过程中已完成或必需的任何公务行为收取费用,但作为此类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的县雇员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全额报销其在此类监护或财产托管中垫付的款项。
如果县官员或雇员被任命并担任此类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命令将监护或财产托管过程中必需的开支以及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保证金的任何必需保费由县向该监护人或财产托管人垫付,且此类开支应由县承担,但县应从被监护人或被财产托管人的遗产的任何资金或财产中获得偿还。

Section § 17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向拥有其居住房屋部分产权的低收入人士提供经济援助。这种经济帮助旨在支付通常用于租金的费用,但前提是这笔钱是帮助该人士保住其住所所必需的。

Section § 17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监事会安排并支付那些无力承担丧葬费用的逝者的埋葬或火化费用。它还允许他们照管这些逝者的墓地。

Section § 17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级官员可以拒绝向那些被法院或特别听证会认定通过撒谎或误导当局来获取或增加经济援助的个人提供援助。这可能包括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以操纵资格或福利金额。然而,任何丧失资格的期限都将限于法院或听证会所确定的期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5(a) 受 (b) 款约束,各县监事会或经县章程授权的机构,可拒绝向任何经联邦或州法院认定,或根据符合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要求的特别行政听证会认定(包括基于认罪或不抗辩答辩所作的任何裁定),为建立或维持家庭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第3部分第3章第5条(自第12200条起)或第6部分第10章(自第18900条起)获得援助的资格,或增加该援助金额,或防止该援助金额减少,而实施了以下任何行为的人提供本部分项下的援助资格: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5(a)(1) 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歪曲、隐瞒或不披露事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5(a)(2) 实施任何旨在误导、歪曲、隐瞒或不披露事实,或提出虚假信息的行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5(b) 根据 (a) 款施加的丧失资格期限,应限于法院或行政机构在 (a) 款所述程序中施加的丧失资格期限。

Section § 17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正在逃避法律制裁,以避免因重罪而被起诉、惩罚或监禁,则不符合获得援助的资格。如果他们违反了缓刑或假释条件,本规定也适用。但是,如果总统赦免了他们的行为,则此规定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6(a) 个人不符合获得本部分项下援助的资格,如果其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6(a)(1) 为逃避起诉,或在定罪后逃避羁押和监禁,根据该个人逃离地点的法律,针对一项罪行或一项犯罪未遂,该罪行或犯罪未遂根据该个人逃离地点的法律属于重罪,或在新泽西州的情况下,根据该州法律属于重度轻罪。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6(a)(2) 违反根据联邦法律或任何州法律施加的缓刑或假释条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6(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16(b)(a) 款不适用于美国总统就该行为予以赦免后开始的任何月份的个人行为。

Section § 1702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人符合某些类型的经济援助资格,那么当县设定的最高支付标准高于规定的支付水平时,他们就不能再获得额外的每月付款。简单来说,如果首次付款已经超过了既定限额,你就不能“重复领取”。

Section § 17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讨论了某些寻求援助的个人的资格规定。如果某人因达到48个月的限制而不再符合援助资格,他们将无法获得进一步的援助,直到其所有子女年满18岁或以上。此外,如果某人受到制裁或处罚,在此期间他们也不符合援助资格。然而,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医疗保健福利。本法规将于2022年5月1日或当其自动化实施准备就绪时失效,并将在次年年初被废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a) 任何个人,如果因第11454条(a)款规定的48个月限制而不再符合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开始)项下的援助资格,则不得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或协助,直到该个人(为其获得援助)的所有子女,无论目前是否与该个人同住,年满18岁或以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b) 任何代表符合资格的子女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开始)获得援助的个人,但由于施加制裁或处罚而导致不符合援助资格,或其需求未根据第11450条在确定家庭援助金额时被考虑在内,则不得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或协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提供的医疗保健福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d) 本条将于2022年5月1日失效,或当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必要的自动化以实施由增加本款的法案所增加的第17021条时,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并在次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7021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达到领取某些援助的60个月期限,并且您的所有子女都未满18岁,那么在他们全部年满18岁或以上之前,您将无法获得更多援助。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子女领取援助,但由于受到处罚而自己不符合资格,那么您也无法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但是,此规定不影响医疗保健福利。这些变更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或者在所需系统准备就绪后生效,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a) 任何因第11454条 (a) 款规定的60个月期限限制而不符合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项下援助资格的个人,在为其获得援助的所有子女(无论是否目前与该个人同住)年满18岁或以上之前,不得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或协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b) 任何代表符合资格的子女根据第3部分第2章(自第11200条起)获得援助的个人,但因施加制裁或处罚而本身不符合援助资格,或其需求未根据第11450条在确定家庭援助金额时被考虑在内,则不得根据本部分获得援助或协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c)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本部分提供的医疗保健福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7021(d) 本条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或当部门通知立法机关全州自动化福利系统能够执行实施本条所需的自动化功能时生效,以较晚的日期为准。

Section § 17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项服务已从Medi-Cal计划中减少或取消,加州的县或市没有义务为原本有资格获得Medi-Cal服务的人员提供或支付这些服务。

第10000、17000或1700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要求任何县或市县向原本有资格根据Medi-Cal计划接受服务的人员,提供或支付根据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的规定,从Medi-Cal计划中减少或取消的某项服务。

Section § 170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加州的县或市县无需为已从Medi-Cal计划中减少或取消的服务提供资金。即使某人有资格获得护理,如果Medi-Cal不再涵盖某些服务,地方政府也没有义务独立提供这些服务。

第10000、17000或17001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均不要求任何县或市县向根据本部分原本有资格获得护理的人员提供或支付根据第3部分第7章(自第14000条起)或第8章(自第14200条起)从Medi-Cal计划中减少或取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