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根据第17000条规定领取福利资格且未因年龄、疾病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可要求其工作作为获得救济的条件。此项工作应旨在帮助其康复并维护其自尊。
县级对贫困者的援助与救济以工代赈项目
Section § 1720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贫困,符合领取特定福利的条件,且未因年龄、疾病或受伤而受阻,他们可能被要求工作才能获得援助。这项工作应该帮助他们重拾信心并有助于他们的康复。
贫困者福利 工作要求 康复
Section § 17201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救济性工作项目,特别是那些涉及维修或维护航运设施或公共建筑的项目,可以绕过通常的竞争性招标程序。这一例外适用于工作完全由贫困人员完成的情况,尽管监督人员不必是贫困者。此外,在设有采购代理的县,这些项目的材料和物资可以无需正式招标或签订合同即可购买。
根据第 (17200) 条实施的救济性工作项目,如果其工作内容包括维修或维护任何航运设施或公共建筑,且工作完全由贫困者完成,则不受《政府法典》第 (25450) 条及后续条款的竞争性招标规定的约束,但提供监督的人员不必是贫困者。在设有采购代理的县,此类项目使用的材料和物资可由采购代理无限额采购,且无需遵守获取投标、签订合同、准备规格说明以及法律另行要求的其他手续。
救济性工作项目 维修航运设施 维护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