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援助总则
Section § 15800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接管了原由管理风险医疗保险委员会负责的AIM关联婴儿计划。该部门将承担相同的职责,并可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实现高效管理。随后,自2014年7月1日起,该部门还接管了其他相关计划。
此外,该部门可在这些日期之前采取初步措施,以确保计划和受影响人群的顺利过渡。最后,该部门必须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和豁免,并且只有在获得联邦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该计划才能实施。
Section § 15801
本节解释说,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制定的、与特定儿童医疗计划相关的任何法规和命令,将继续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执行。这将持续到为医疗补助获取计划制定新规则为止。这些规则不会改变该委员会对健康家庭计划的权力。此外,影响根据另一法律(第15800条)所述转移的计划的法规,将保持有效和可执行,直到它们被修改或自行失效。
Section § 158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制定和修改规则,以有效运营某些医疗保健项目。即使无需经过正式的法规制定程序,该部门也可以发布信函或公告等指示来管理这些项目的过渡。未来对法规的任何修改都被视为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福祉,这意味着它们可以立即生效,无需详细说明理由。
Section § 15802.5
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在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工作的公务员将被调到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或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工作。他们的工作身份和权利,包括回到原职位的权利,都由《保险法》的另一条款规定。
Section § 1580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而无需经过常规的竞争性招标程序。这些合同也不受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典型规则和审查的约束。在项目过渡到该部门的阶段,无需批准某些报告和程序。此外,该部门不必详细说明每份合同的确切资金金额。相反,他们可以在为该项目提供的总预算内(包括家庭缴费),根据预期或实际的注册人数分配资金。
Section § 15804
Section § 15805
本法律规定,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必须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提供有关“健康家庭计划”和“婴幼儿及母亲医疗保障计划”的任何必要信息,以帮助实施《保险法》的相关条款。
截至2014年7月1日,所有数据(除特定人事记录外)必须移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职责完全移交之前,委员会必须在收到请求时立即向该部门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各种记录,包括个人信息,均受保护免于公开披露,并保持机密性,维持先前的保密级别。共享这些记录不构成放弃任何隐私特权。
Section § 15806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在新法律生效后,涉及风险管理医疗保险委员会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仍将保持有效。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接管该委员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现有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保持不变。这项变更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