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援助县儿童健康倡议项目
Section § 15850
这项法律确立了一个在县级层面围绕儿童健康倡议展开的计划的名称,即“县儿童健康倡议计划”(CCHIP)。
Section § 15850.1
本节明确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的具体定义。它阐明“行政成本”指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费用,“申请人”指县或医疗系统等实体。“部门”是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儿童”指19岁以下的任何人,而“综合健康保险覆盖”包括《社会保障法》下的一项明确福利,特别是针对精神健康条款进行了调整。
“县儿童健康倡议计划”(CCHIP)和“县级组织医疗系统”描述了具体的医疗计划。“基金”是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地方倡议”是县级组织的医疗计划。“可选目标低收入儿童群体”和“准入计划”与Medi-Cal准入计划下的特定人群和项目相关。最后,“医疗保健服务计划”包括与州政府签订合同的某些Medi-Cal管理式医疗计划。
Section § 15850.5
本节涉及县健康倡议配套基金计划向本章设立的新计划的过渡。截至 2010 年 3 月 23 日参与该计划的任何人,必须在类似标准下继续参与。如果一个县决定不为其在该计划中的部分提供资金,州政府将介入,使用普通基金的资金来支付费用。2010 年 3 月 23 日之后,不得有新的申请人加入该计划。本法律仅在联邦资金不受威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联邦努力维持要求不再适用于本州,本法律将失效。
Section § 15852
县级健康倡议配套基金在州金库中持续运作,接受政府间转移等资金。这些资金有助于满足通过州儿童健康保险计划和其他获批提案获得联邦财政支持所需的联邦配套要求。
这笔钱一旦存入,将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始终可用,并且必须用于本条所述的目的。
该部门负责管理该基金,以增加加州获得联邦资金的机会,并支付与某些提案相关的费用,特别是那些旨在扩大无保险人员医疗服务的计划。该部门管理此计划的费用也将从基金中获得报销。
Section § 15853
本节允许申请人提出资金计划,为加州符合特定收入限制和公民身份要求的儿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险。这些计划可以覆盖家庭收入低于或等于联邦贫困线317%或411%(取决于申请人的选择)的儿童,以及不符合Medi-Cal等现有特定健康项目资格的儿童。
申请人必须确保至少一年的资金,并符合联邦豁免或州计划的要求。提案可以包括医疗、牙科、视力或心理健康服务的覆盖,旨在将这些儿童纳入健康保险项目。如果儿童符合加州儿童服务项目的资格,则必须有具体条款确保通过该项目进行转介和病例管理。
实施取决于联邦批准。如果因2024年选举中的选民决定而满足特定条件,本节最早可能在2025年1月失效,随后被废止。
Section § 15853
这项法律允许机构申请资金,为特定地区符合特定收入和居住标准,但又不符合Medi-Cal等其他项目资格的儿童提供健康保险。这些儿童必须通过符合联邦指导方针和家庭收入限制的健康保险计划获得保障。该机构必须承诺为该项目提供至少一年的资金,并明确其将覆盖的收入水平。该项目将儿童的资格延长至五岁,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自动重新注册。
如果获得批准,该机构必须确保与加州儿童服务等联邦项目合作,并且不能将资金用于这些项目已涵盖的服务。实施该项目需要联邦批准和州拨款。该项目将于2025年或2026年生效,具体取决于选民批准和立法时间。
Section § 15854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与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评估旨在为儿童提供健康计划的申请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计划的覆盖范围广度(如医疗、牙科和视力福利)、公众宣传工作、申请简便性、与 Medi-Cal 的协调、尽量减少重叠、服务提供者能力、与学校的合作以及资金细节。它还关注尽量减少用政府福利替代私人保险,以及在联邦资金用尽后地方资源的未来使用。资金资格遵循 Medi-Cal 的收入规定,并且只能使用 Medi-Cal 管理式医疗计划,但也有一些例外。部门可以每年批准或拒绝项目资助,无需竞争性招标程序,并且合同无需总务部额外审查。
Section § 15854.5
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如果联邦法律允许,该部门可以选择免除订阅者缴款,这些缴款是订阅者为获得医疗保健承保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意味着他们可以选择在某些承保期内不收取这些费用。
如果他们决定不收取费用,或者以后决定在未来某个时期重新开始收取费用,他们必须在针对相关财政年度的Medi-Cal地方援助估算中公布这一决定,该估算是州预算规划的一部分。
Section § 15855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评估申请人提交的每份资金申请。他们必须遵循在另一节(第15854节)中找到的具体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每份申请。
Section § 15856
本法律规定了部门如何使用联邦资金和配套资金报销健康倡议项目的申请人。它将行政管理费用限制在 10%以内,除非有更多联邦资金可用;并要求申请人承担任何不符合联邦配套条件的资金,包括启动成本。如果资金不足,申请人还必须提交管理注册的计划。如果联邦审计发现不当索赔,申请人必须偿还州政府。州政府不对与申请人已报销索赔相关的审计问题承担财务责任。
Section § 15857
Section § 15858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个部门在特定章节方面的职责。该部门可以管理资金支出方式,制定必要的规则,并通过各种沟通形式实施本章规定,直到正式法规到位。法规采纳后,该部门将遵循标准程序来制定它们。此外,该部门还需每六个月向立法机关报告进展,直到法规制定完成。它还可以签订合同,并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
Section § 15859
本法律条款规定,部门管理此项目(包括制定标准、审查申请和处理上诉)的费用,必须由项目基金或申请人自行承担。但是,部门也可以接受非营利团体、基金会或为健康活动提供拨款的政府机构的资助。
Section § 15860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没有人自动拥有获得健康保险或医疗保健福利的权利或主张。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不会承担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任何费用,除非在另一节(第15850.5节)中另有说明。此外,对于申请人通过本基金或相关项目可能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或责任,州政府的责任不会超出基金资产所能覆盖的范围。
Section § 15861
Section § 15862
这项法律规定,其条款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实施。首先,联邦财政支持必须可用并获得批准。此外,在履行了对现有参保者的承诺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一篇的联邦资金必须有剩余。同时,必须专门为这些条款预留资金。最后,如果非营利组织提供的资金符合联邦支持的资格,部门可以接受其财政援助,以准备必要的联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