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关于寄养儿童及其照护者支持系统章节中使用的术语。“照护者”是指照顾寄养儿童的人,他们提供一个支持性的环境,帮助儿童从创伤中恢复。“当前或曾受寄养的儿童或青年”包括任何与儿童福利或缓刑机构有联系的儿童,以及可能通过团聚或其他方式离开寄养的儿童,他们可以在21岁之前获得服务。“部门”指的是州社会服务部。“家庭紧急响应系统”是一项协调工作,旨在寄养儿童和照护者之间出现情绪危机或冲突时迅速提供帮助,以稳定他们的关系和生活状况。“上门”是指儿童和照护者理想的所在地,而“不稳定”则描述了可能扰乱他们生活状况的情况。“移动响应”提供现场服务,帮助在需要紧急服务之前解决问题。

Section § 16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设立一个全天候(24/7)的全州热线,作为“家庭紧急响应系统”的一部分,旨在帮助面临不稳定情况的照护者以及当前或以前的寄养儿童或青少年。

该热线提供受过降级和冲突解决培训的工作人员,并转介至当地的移动响应团队。这些转介通常包括照护者、儿童和县级联系人之间的三方通话,并有后续电话提供额外支持。

法律还规定,每年必须收集并报告关于服务对象的去识别化数据,涵盖各种人口统计信息和服务结果。

此外,部门必须开发宣传材料,建立响应协议,培训热线工作人员,并考虑电子通讯方式。该热线(可能由第三方管理)计划于2021年1月1日与相关县级系统同步投入运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a) 部门应设立一个全州热线,作为家庭紧急响应系统的入口点,该热线应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以响应照护者或当前或以前的寄养儿童或青少年在不稳定时刻的来电。通过该热线应提供以下两项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a)(1) 热线工作人员,他们接受过专门针对受创伤影响的儿童或青少年的降级和冲突解决电话响应技术的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a)(2) 转介至根据第16529节设立的县级移动响应系统,以获得进一步支持和现场响应。转介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a)(2)(A) 一种“暖心转接”,即热线工作人员通过三方通话建立直接实时连接,通话方包括照护者、儿童或青少年以及县级联系人。如果照护者、儿童或青少年认为其情况在通话时已解决,他们可以拒绝与县级联系人进行三方通话。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a)(2)(B) 如果无法根据分段 (A) 建立直接沟通,则直接转介至社区或县级服务,并进行后续电话联系,以确保与照护者、儿童或青少年建立联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a)(2)(C) 热线工作人员应在分段 (A) 或 (B) 要求的首次通话后24小时内联系照护者和儿童或青少年,以提供额外支持(如果需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b) 全州热线应根据各县提供的信息,维护所有县级移动响应系统的联系方式,以便转介至地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县级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c) 部门应确保收集通过全州热线和县级移动响应系统服务个体的去识别化汇总数据,并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1月1日之前,在与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和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后,在部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报告。数据应使用自动化程序或州和县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匹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全州儿童福利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收集,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c)(1) 通过热线服务的照护者人数,按安置类型以及作为当前或以前的寄养照护者的身份进行区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c)(2) 通过热线服务的当前和以前的寄养儿童或青少年人数,按县机构类型、当前或以前的寄养状态、年龄、性别、种族以及电话是由照护者还是儿童或青少年拨打进行区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c)(3) 每次通话的处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提供了移动响应和稳定服务,或是否转介至其他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c)(4) 县级结果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安置稳定性、重返寄养、从儿童福利转向少年司法,以及实现永久安置的时效性。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d) 部门可以通过与具备以下经验和能力的实体签订合同来满足本节要求:该实体在与遭受创伤的儿童或青少年群体合作方面具有经验,并有能力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响应服务,包括调解、维护照护者与儿童或青少年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照护者和儿童或青少年采取以家庭为中心且符合发展阶段的方法。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e) 部门应与利益相关者(包括当前和以前的寄养青少年和照护者)协商,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e)(1) 开发方法和材料,用于告知所有照护者以及当前或以前的寄养儿童或青少年有关全州热线的信息,包括这些材料的传播计划,该计划至少应包括通过部门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提供这些材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e)(2) 建立分诊和响应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e)(3) 制定热线工作人员的最低教育和培训要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e)(4) 考虑将全州热线扩展到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电子邮件。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7(f)(1) 全州热线应不早于2021年1月1日开始运营,并与根据本章设立的县级移动响应系统在同一日期开始运营。

Section § 165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县级移动响应系统建立指导方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支持寄养儿童和家庭。本部门将与主要协会和利益相关者一起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如何追踪数据和争取联邦资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能会修改其医疗补助计划,以便为这项举措获得更多联邦资金。然而,该系统必须等到联邦批准和资金确认后才能启动,除非州政府专门为此拨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8(a) 本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并与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儿童福利倡导者、服务提供者、当前或以前的寄养儿童或青少年以及照护者协商,为本章目的的县级移动响应系统发布所有必要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追踪和联邦资金的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8(b)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提交一项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豁免请求或两者,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联邦财政参与度,从而实施本章。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在提交医疗补助州计划修正案或豁免请求时,应与本部门、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和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并考虑来自其他具有移动响应能力的州系统的相关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8(c) 如果医疗保健服务部主任认定,为获得联邦财政参与,对于根据家庭紧急响应系统提供的任何部分活动(已假定获得联邦资金)而言,联邦批准是必要的,则该系统的实施不得早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获得的联邦批准中指定的生效日期。本章仅在根据 (b) 款已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并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于那些已假定获得联邦资金的活动时方可实施,除非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用于实施这些活动。

Section § 16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各县建立一个协调的移动响应系统,为处于危机中的儿童或青少年,特别是寄养儿童提供支持。该系统包括一个团队,致力于稳定局势、维护家庭关系并培养冲突解决技能。各县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如何追踪呼叫、收集数据以及服务如何过渡。

移动响应团队必须全天候待命,提供即时援助,并且必须包括受过创伤处理和寄养问题培训的成员。其运作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儿童和家庭的侵扰,重点是防止将儿童安置在机构环境中。各县可以单独运作,也可以与其他县合作,并且必须确保资源是补充而非取代现有服务。

有专门的规程来处理危机,并应努力让有亲身经历的人参与支持过程。允许根据COVID-19情况进行调整,各县需要与州系统协调。这项举措不应干扰儿童和青少年现有的联邦福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a) 县儿童福利、缓刑和行为健康机构,在第 (e) 款规定的每个县或县域内,应建立一个联合县级移动响应系统,该系统包括一个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旨在提供支持性服务,以解决不稳定情况,维护照护者与儿童或青少年的关系,培养健康的冲突解决和人际关系技能,促进家庭康复,并稳定局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 在每个县或县域内,县儿童福利、缓刑和行为健康机构应与其他相关县机构、部落代表、照护者以及当前或曾受寄养的儿童或青少年协商,向部门提交一份单一的、协调的计划,说明县级移动响应系统将如何满足第 (c) 款中描述的要求。该计划还应描述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1) 县或县域将如何追踪和监测呼叫。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2) 数据收集工作,应符合部门提供的指导,至少包括为根据第16527条 (c) 款要求提交的报告所需的数据收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3) 从移动响应和稳定服务过渡到持续服务。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4) 识别儿童或青少年是否拥有现有儿童和家庭团队的流程,以便与儿童和家庭团队协调解决不稳定情况,以及支持在信任和康复环境中维护该关系的持续照护计划。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5) 确定响应的流程和标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6) 响应人员的组成,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将同伴伙伴和具有亲身经历者纳入响应团队。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7) 将用于支持移动响应和稳定服务的现有和新服务。运营移动危机小组的县行为健康部门可自行决定在移动危机小组和本章要求的移动响应系统之间共享资源。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8) 根据部门与利益相关者协商,依照第16528条制定的指南,为家庭式和集中照护环境中的儿童或青少年制定的响应规程。响应规程应确保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以防止安置到集中照护环境、精神病院和医院环境。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9) 识别儿童或青少年是否拥有现有行为健康治疗计划和安置维护策略(如第16010.7条所述)的流程,以及与该计划和策略保持一致的响应和服务协调。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b)(10) 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以侵扰性最小、对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最友好的方式提供支持性服务的计划,以确保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不会对儿童或青少年造成进一步创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 县级移动响应系统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1) 县级电话响应,以促进照护者以及当前或曾受寄养的儿童或青少年进入移动响应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2) 根据照护者、儿童或青少年的紧急和关键需求,确定何时派遣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或何时使用其他服务的流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3) 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可用的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4) 能够提供立即的、面对面的响应,紧急需求最好在一小时内,但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小时;非紧急情况在24小时内当日响应。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5) 在移动响应和稳定团队中利用对儿童或青少年创伤和寄养系统有专业培训的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努力将同伴伙伴和具有亲身经历者纳入响应团队。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 提供家庭内降级、稳定和支持服务与支持,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A) 与儿童或青少年和照护者建立面对面的联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B) 识别导致不稳定情况的根本原因和前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C) 识别照护者尝试的干预措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D) 观察儿童和照护者互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E) 化解即时情况。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F) 指导并与照护者以及儿童或青少年合作,以维护家庭单元并保持当前的居住状况,或在必要时制定健康的过渡计划。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G) 建立与其他县级或社区支持和服务的联系,以确保护理的连续性,包括但不限于,连接到额外的创伤知情、文化和语言响应的家庭支持服务以及青少年和家庭健康资源。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H) 在初步面对面响应后,进行长达72小时的后续跟踪,以确定是否需要额外的支持或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6)(I) 识别家庭的任何额外支持或持续稳定需求,并制定计划或转介至县内适当的青少年和家庭支持服务。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c)(7) 一种与管辖县和县行为健康机构沟通儿童或青少年及照护者服务需求的过程,前提是该儿童或青少年目前处于县儿童福利或缓刑系统的管辖之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d) 县级移动响应系统可根据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暂时调整以应对与COVID-19相关的情况。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1) 各县应不早于2021年1月1日,并与本章下设立的全州热线同日,建立移动响应系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县可以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建立移动响应系统,或在县移动响应系统建立之前,采用替代方法接收和响应来自全州热线的转介,以促进全州热线的早期运行。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3)(a) 款和 (b) 款所述的县级机构可以按县实施本节,或通过与其他县合作建立区域性、跨县的移动响应系统。对于根据区域方法实施本节的县,应向部门提交一份由所有机构代表签署的、如 (b) 款所述的单一计划,并应确定一个牵头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4) 根据本法案支出的资金应用于补充而非取代本章所述移动响应服务的其他现有资金。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e)(5) 县或县域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获得不超过六个月的延期以实施移动响应系统,前提是提交一份书面请求,其方式由部门规定,该请求应包括实施行动的证明、实施进展以及在县移动响应系统建立之前,县接收和响应来自全州热线转介的替代方法。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f) 家庭紧急响应系统的创建和实施不得侵犯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42 U.S.C. Sec. 670 et seq.)或联邦早期和定期筛查、诊断和治疗服务(42 U.S.C. Sec. 1396d(r))提供的权利或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9(g) 部门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以及加州首席缓刑官合作,自2022年1月1日起每年评估与全州热线和移动响应实施相关的利用率和工作量,并在预算听证会期间向立法机构提供最新情况。

Section § 165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年度预算中没有拨出资金来满足第16527条和第16529条的特定要求,那么本章的规定在当年将不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