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70

Explanation
加州立法机关强调为需要州政府援助的儿童寻找收养家庭的重要性。它指出,当收养家庭迁出本州或已居住在其他州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确保在整个援助期间儿童的最佳利益得到保护。此外,当服务需要在跨州提供时,为这些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及其他服务会变得更加复杂。

Section § 16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会服务部和卫生服务部与其他州合作,确保获得收养援助的儿童受到保护。它还规定了处理跨州收养援助金支付(包括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则。

本章的宗旨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1(a) 授权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卫生服务部与其他州的机构签订州际协议,以保护州社会服务部正在为其提供收养援助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1(b) 提供州际儿童收养援助金支付(包括医疗费用支付)的程序。

Section § 1617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特定法律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收养援助州”是指签署收养协议的州。“居住州”是指儿童居住的地方。“州”涵盖了美国的不同地区,例如各州、领土和属地。

在本章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否则适用以下定义: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2(a) “收养援助州”是指在特定案件中签署收养援助协议的州。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2(b) “居住州”是指儿童居住的州。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2(c) “州”是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由邦、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邦,或美国的一个领土或属地,或由美国管理的领土或属地。

Section § 16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加州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卫生服务部与其他州合作,制定被称为“协定”的协议。这些协定有助于实现本章中列出的目标,一旦它们生效,就具有与其他法律一样的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161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各州之间关于收养援助的协议(称为“契约”)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首先,任何契约都必须向所有州开放,供其加入。其次,州可以通过提前一年发出书面通知来退出契约。第三,如果一个州退出,对于已经从其他州获得支持的儿童和养父母,收养援助必须继续。第四,任何收养援助都必须附有养父母与州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有利于儿童并可为其强制执行。最后,契约可以包含其他必要的规定,以实现有效的管理。

根据本章授予的权力订立的契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4(a) 一项规定,使其可供所有州加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4(b) 一项关于在书面通知各方后退出契约的规定,通知日期与退出生效日期之间有一年的间隔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4(c) 一项要求,即契约所提供的保护在收养援助期间持续有效,并适用于在退出生效日期时,正从其居住地和主要住所地以外的缔约州获得收养援助的所有儿童及其养父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4(d) 一项要求,即契约所适用的每一项收养援助实例均应通过养父母与承诺提供收养援助的州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签订的书面收养援助协议予以涵盖;此外,任何此类协议应明确为被收养儿童的利益而设,并可由养父母和提供收养援助的州机构强制执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4(e) 任何其他可能适合实施契约妥善管理的规定。

Section § 1617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根据本章订立的契约中包含额外协议。这些额外协议可以包括,即使儿童和养父母居住在与负责提供或资助这些服务的州不同的州,儿童如何获得医疗和社会服务。它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细节,以帮助有效管理该契约。

根据本章授予的权限订立的契约,除第16174条要求包含的条款外,还可包含以下条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5(a) 规定为儿童提供医疗和其他必要社会服务的程序和权利,根据适用法律,即使儿童和养父母所在的州与负责提供服务或提供资金以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州不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5(b) 任何其他可能适合或附带于契约妥善管理的条款。

Section § 16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在加州并与另一州签订收养援助协议的儿童,无论是否涉及现金福利,都可以获得Medi-Cal福利。

如果一个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与加州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搬到了不提供医疗补助的州,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Medi-Cal。该法律还要求制定法规,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妥善实施。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6(a)(1) 任何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儿童,且是与另一州签订的仅限州内收养援助协议的对象,应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无论是否有现金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6(a)(2) 任何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且是与加利福尼亚州签订的仅限州内收养援助协议的对象,如果该儿童被安置在州外或与其养父母家庭在一起,并迁出州外,且接收州不向该儿童提供医疗补助福利,则应继续有资格获得Medi-Cal福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76(b) 各部门应制定法规以实施本章的规定。

Section § 16177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的社会服务部和卫生服务部将收养和医疗援助计划纳入其州计划中。这些计划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例如《收养援助和儿童福利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条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联邦资金,并遵守这些援助计划的联邦指导方针。

根据联邦法律,州社会服务部和州卫生服务部,在本章的执行以及任何根据本章达成的协议方面,应在根据1980年《收养援助和儿童福利法》(Public Law 96-272)、《社会保障法》第四 (e) 篇和第十九篇,或任何其他适用的联邦法律制定的任何州计划中,纳入收养援助和医疗援助的规定,联邦政府为此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各部门应根据法律申请并管理所有相关的联邦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