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照护服务州际收养援助协议
Section § 16170
Section § 16171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会服务部和卫生服务部与其他州合作,确保获得收养援助的儿童受到保护。它还规定了处理跨州收养援助金支付(包括医疗费用支付)的规则。
Section § 16172
本节定义了特定法律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收养援助州”是指签署收养协议的州。“居住州”是指儿童居住的地方。“州”涵盖了美国的不同地区,例如各州、领土和属地。
Section § 16173
Section § 16174
这项法律规定了各州之间关于收养援助的协议(称为“契约”)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首先,任何契约都必须向所有州开放,供其加入。其次,州可以通过提前一年发出书面通知来退出契约。第三,如果一个州退出,对于已经从其他州获得支持的儿童和养父母,收养援助必须继续。第四,任何收养援助都必须附有养父母与州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有利于儿童并可为其强制执行。最后,契约可以包含其他必要的规定,以实现有效的管理。
Section § 16175
本节允许根据本章订立的契约中包含额外协议。这些额外协议可以包括,即使儿童和养父母居住在与负责提供或资助这些服务的州不同的州,儿童如何获得医疗和社会服务。它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细节,以帮助有效管理该契约。
Section § 16176
这项法律规定,居住在加州并与另一州签订收养援助协议的儿童,无论是否涉及现金福利,都可以获得Medi-Cal福利。
如果一个有特殊需求的儿童与加州签订了收养协议,但搬到了不提供医疗补助的州,他们仍然有资格获得Medi-Cal。该法律还要求制定法规,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妥善实施。
Section § 16177
本节要求加州的社会服务部和卫生服务部将收养和医疗援助计划纳入其州计划中。这些计划必须符合联邦法律,例如《收养援助和儿童福利法》以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条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联邦资金,并遵守这些援助计划的联邦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