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儿童福利服务连续照护改革监督
Section § 16523.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多个州政府部门和协会,包括那些涉及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和缓刑的机构,每季度向立法机构提供关于持续照护改革(CCR)进展的现场更新。持续照护改革旨在改善寄养系统。当特定活动完成或被认为不再必要时,这些更新将停止。更新必须包括相关条款(第16523.51条至第16523.56条)中指定的信息。该法律还定义了与儿童福利相关的几个关键术语,例如儿童和青少年需求与优势(CANS)评估、儿童和家庭团队、寄养家庭机构、团体之家以及短期住宿治疗项目(STRTP)。
Section § 16523.51
这项法律要求更新加州服务提供者向新的寄养项目模式过渡的情况。它主要关注跟踪和报告提供者向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STRTP)、资源家庭批准和治疗性寄养等模式过渡的相关数据。
更新内容必须包括执照申请数量、处理这些申请所需的时间以及已颁发执照的状态等信息。它报告了这些项目的能力以及团体之家过渡以符合新标准的进展情况。
数据还涵盖了儿童在不同设施之间的安置和流动情况,包括仍留在团体之家或需要特殊照护的儿童,以及延长团体之家执照的原因。此外,它还详细说明了寻找替代家庭的努力以及在此过渡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Section § 16523.52
这项法律要求更新某些住宿治疗项目(STRTPs)和家庭寄养机构(FFAs)提供精神健康服务的能力。它规定数据收集应包括:
1. 按县划分,寻求并获得精神健康项目批准的STRTPs数量,以及批准过程所需的时间。
2. 关于Medi-Cal认证现场访问的详细信息,包括从申请到完成的时间线。
3. 关于拥有精神健康项目批准、Medi-Cal认证和专业精神健康服务合同的STRTPs和FFAs的信息,以及它们的许可容量。
4. 关于被拒绝的批准、认证和合同的数据,以及提供治疗性寄养服务的FFAs的具体情况,包括它们的容量、受过培训的寄养父母和服务区域。
Section § 16523.53
本节概述了如何长期跟踪寄养系统中的儿童成果,重点关注安置类型、安置次数以及向永久家庭过渡等各种衡量指标。它还关注收集关于向寄养儿童提供的心理健康服务的数据,包括这些服务的获取速度。各县需要报告儿童成果,包括那些需要强化心理健康服务的儿童,以及任何服务投诉。如果某些数据不可用,各县必须指出局限性并提出改进数据收集的方法。
Section § 16523.54
本节要求,一旦数据可用,就持续照护改革(CCR)相关的成本和节余进行更新。各县必须报告实施CCR的持续成本和节余。他们还应说明如何将节余再投资于服务,例如匹配联邦资金以及用于寄养家庭机构(FFA)的仅服务费率。
此外,更新必须评估新的短期住宿治疗计划(STRTP)和FFA费率是否有效覆盖了新的服务要求,以及照护级别协议(LOCP)的费率级别是否为照护有各种需求的儿童的家庭提供了足够的支援。最后,每个县必须描述其专业照护计划的任何变化,例如福利水平的调整或计划的终止。
Section § 16523.55
本节概述了与儿童和家庭团队 (CFT) 以及在寄养服务中使用儿童和青少年需求与优势 (CANS) 评估相关的更新要求。各县必须报告接受CFT会议和CANS评估的寄养儿童的数量和百分比,以及会议频率和评估趋势的数据。还应提供关于谁进行评估以及评估多久进行一次以符合规定时间线的信息。如果某些数据不可用,各县和相关实体必须解释原因,并与利益相关者合作寻找解决这些数据空白的方案。
Section § 16523.56
本节主要关注资源家庭批准的更新和数据报告,资源家庭批准是指审查家庭以照护寄养儿童或类似安排中儿童的过程。它跟踪申请和批准情况,详细说明这些过程平均需要多长时间,并分别统计亲属和非亲属的申请。该法律还要求报告在批准前已安置儿童的家庭及其申请时间,以及新批准的家庭和不再可用的家庭(特别是由于收养等法律永久性原因)的数据。此外,它还关注有多少家庭获得了额外支持。如果数据不可用,各县必须解释数据缺失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这可能需要通过与各利益相关者举行会议来协助。
Section § 16523.57
这项法律旨在支持福利儿童从集体之家过渡,并减少集体照护的使用。它要求收集和报告与这些过渡相关的数据和活动。各县必须报告寻找家庭或将儿童与关爱成年人联系起来的努力、任何强化招募的合同或服务,以及为从集体之家过渡到永久家庭环境的儿童量身定制的心理健康服务。此外,各县需要总结这些服务中存在的任何差距,并追踪在获得此类支持后实现永久性的儿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