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社会服务部负责许可那些向年满16岁及以上的寄养儿童提供过渡性住房服务的机构。这些服务旨在帮助寄养儿童过渡到成年生活。然而,“过渡性住房加”计划的提供者不需要相同的许可,只要他们获得县的认证并有当地消防安全批准。 截至2012年7月31日,该部门需要制定标准和程序,用于认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即18岁以上的寄养青年)的过渡性住房。这些标准的制定涉及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讨论,包括县福利主任和青年组织。

Section § 16522.1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了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的许可要求,这些提供者为寄养青年和即将成年离开寄养系统的年轻人提供住房。要获得资格,这些提供者必须获得县级认证,说明他们将服务的客户类型,例如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或18至21岁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针对未成年人的项目必须包含具体的入学标准,确保公平安全的环境,建立员工资格要求,提供独立生活技能培训,并包括概述期望的参与者合同。

针对非未成年人的项目必须证明其必要性、运营效率、接受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并保持适当的人员配备比例。县可以支持非未成年人的临时缺席,而不会中断其住房,以鼓励稳定。这些规定主要适用于项目行政办公室所在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a) 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59.110条获得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许可,并根据第11403.2条和第11403.3条有资格获得AFDC-FC福利金,申请人应从相关县获得认证,说明该机构将服务至少16岁但不超过18岁的寄养青年、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两者兼有,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a)(1) 服务至少16岁但不超过18岁寄养儿童的项目应获得名为“未成年寄养儿童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a)(2) 服务至少18岁但不超过21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项目应获得名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 未成年寄养儿童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应确认该项目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 项目参与者的入学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参与者的年龄、过往安置史、犯罪史、药物或酒精滥用史、当前优势、教育水平、心理健康史、医疗史、成功参与项目的前景以及工作经验。第602条所述的法院监护青少年和正在接受精神药物治疗的青少年应有资格被考虑参与该项目,不应因这些因素而被自动排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2) 该部门应审查入学标准,以确保这些标准足以保护参与者,并且不基于《政府法典》第11135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特征进行歧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3) 严格的雇佣标准,包括考虑员工的年龄、药物或酒精史以及与该年龄段人群合作的经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4) 一项旨在教育直接与参与者合作的员工了解安置在长期护理机构中该年龄段人群特征的培训项目,并旨在确保这些员工能够充分监督和辅导参与者,并为他们提供独立生活技能培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5) 详细的计划,用于监督被许可人照护下人员的安置情况。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6) 参与者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各方的要求,并且被许可人和参与者同意本条的各项要求。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7) 向项目中的每位参与者提供津贴。对于独立生活的参与者,该津贴应足以供其购买食物和其他必需品。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8) 水电费、电话费和租金的支付系统。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 关于以下所有方面的政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A) 教育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B) 工作期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C) 储蓄要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D) 人身安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E) 访客,包括但不限于根据(5)款进行的安置审计员探访。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F) 紧急情况。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G) 医疗问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H) 纪律措施。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I) 育儿。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J) 怀孕。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K) 宵禁。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L) 住房单元清洁。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M) 水电和电话使用。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N) 预算。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O) 家具保养。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P) 住房单元装饰。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Q) 汽车。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R) 借贷金钱。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S) 未经授权的购买。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T) 约会。
(U)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U) 终止服务的理由,可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活动或窝藏离家出走者。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9)(V) 任何非参与者室友的批准。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0) 住房单元家具,以及参与者完成项目后家具处置的政策。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1) 评估参与者在项目中的进展,并向独立生活项目和该部门报告该进展。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2) 与当地实施的1998年联邦劳动力投资法(29 U.S.C. Sec. 2801 et seq.)项目建立联系,为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提供就业培训。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b)(13)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项目个案经理与参与者的配备比例不得超过1比12。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项目的认证应确认该项目提供以下所有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1) 该项目为县所需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2) 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有能力有效且高效地运营该项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3) 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愿意并能够接受安置机构安置的符合AFDC-FC条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这些受抚养人需要该项目将提供的照护和服务水平。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4) 运营计划适合满足所确定人群的需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5) 保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项目个案经理与参与者的配备比例,不得超过1比12的共享平均个案量,并为每位青年指定一名首席个案经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c)(6) 提供者已建立一个流程,如果县选择参与,该流程应包括县,以评估参与者是否可以与非参与者同住。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1) 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通知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其打算在14天内返回该安置点,或者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有理由相信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将在14天内返回,则县可以继续批准向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支付款项,期限最长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缺席安置点的日历月中的14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2) 如果县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缺席期间继续支付最长14天的食宿和照护费用,则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不得发出搬离通知或填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项目中的位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d)(3) 州社会服务部应发布指导意见,鼓励各县作为最佳实践,根据联邦法律,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暂时缺席项目期间继续批准支付款项,以防止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住房不稳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1(e) 就本节而言,“适用县”指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的行政办公室或分支行政办公室所在地县,或主要安置县。

Section § 1652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住在过渡性住房里,他们需要获得住房所在县的独立生活项目以及负责监督该个人的县社会服务部门或缓刑部门双方的批准。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被称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2(a) 合格人员仅在获得该项目所在县的独立生活项目以及负责监护该人员的县社会服务部门或县缓刑部门双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获得过渡性住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2.2(b) 本节不适用于依照第11400条(v)款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16522.5

Explanation

在县级批准由过渡性住房提供者运营的项目之前,州政府部门需要批准一份来自县独立生活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必须承诺,该项目将参与选择候选人并协助监督参与者。此要求不适用于在其他地方定义的某些年轻成年人。

在县级认证由过渡性住房安置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项目之前,部门应批准一份由县独立生活项目提交的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以下保证:独立生活项目应积极参与该项目的候选人筛选,并协助持牌机构监督参与该项目的参与者。本节不适用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第11400条(v)款所定义。

Section § 1652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立法机关提出要求时,部门必须向其提供关于所提供服务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