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1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社会服务部在2027年1月1日前,为希望成为寄养照护者的亲属制定一个更简化的审批流程。这样做是为了与联邦寄养家庭的定义保持一致,以便家庭能够获得联邦支持。这一新流程只有在联邦资金到位并获得必要批准后才能启动。

该部门可以与部落和其他感兴趣的团体进行沟通,以开发这一系统,确保需要家庭的儿童的安全和福祉。意见可以来自各种来源,包括照护者和社区合作伙伴。

就本法律而言,“亲属”包括生物学上的家庭成员,以及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联邦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该部门还可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定义,包括那些与家庭成员有亲密关系但无血缘关系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应不迟于2027年1月1日,为亲属照护者采纳一套简化审批流程,该流程应符合《联邦法规》第45篇第1355.20节中关于第四篇E项资格的寄养家庭定义。亲属和近亲照护者的简化审批流程仅在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已获得必要的联邦批准州计划修正案后方可实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3(b) 本部门可与部落召开政府间磋商,并与其他感兴趣的个人和组织进行沟通,以制定亲属和近亲照护者的简化审批流程,旨在实现院外照护儿童的安全、永久性和福祉目标。该沟通可包括征求亲属和近亲照护者、寄养青年、县儿童福利和缓刑机构、寄养家庭机构、部落、部落组织、部落联合体以及其他感兴趣的社区合作伙伴的反馈意见。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3(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3(c)(1) 就本节而言,“亲属”的含义与第11400节(m)款中定义的相同,或为印第安儿童的扩大家庭成员,如第224.1节(c)款所定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3(c)(2) 本部门应考虑使用更广泛的“亲属”定义,包括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如第11400节(n)款所定义。

Section § 1651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监控并向立法机关报告一项新的、更简化的照护者审批流程的运作情况。到2026年初,他们需要分享调查结果,重点关注已经有孩子安置的照护者获得批准所需的时间,以及是否有更多的孩子被安置在亲属家中。他们还需要找出新流程中存在的任何问题。此外,到2026年9月底,他们必须提出任何必要的法律修改建议,以更好地支持亲属照护者。提交这些报告的要求遵循特定准则,并且该法律将于2030年中旬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a) 在根据第16519.3条通过的简化审批流程实施后,且不迟于实施后18个月,部门应跟踪并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下所有事项,只要所要求的数据可在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进行跟踪: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a)(1) 在批准前已有安置的申请人获得资源家庭批准所需的平均时间长度,以及自2023年1月1日后,该平均时间长度是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a)(2) 自2023年1月1日后,儿童或青少年在亲属处的安置是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a)(3) 存在哪些(如果有的话)影响第16519.3条所述简化审批流程实施的障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b) 在2026年9月30日或之前,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以供审议全面实施针对亲属照护者的单独资源家庭批准标准所需的额外法定修改。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c)(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和根据(b)款提交的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4(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条将于2030年6月30日失效,并于2031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6519.5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流程,用于审批资源家庭以提供寄养、收养和监护服务,取代了之前多个流程。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各县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创建了这个精简的系统,以确保一致性,并侧重于家庭友好和以儿童为中心的方法。

该计划始于选定的“早期实施县”,旨在测试和开发这种方法。资源家庭必须符合家庭和永久性评估的某些标准,其中包括背景调查、了解儿童的需求以及提供经济稳定和支持性环境的能力。

各县负责培训工作人员、审批申请、监督合规性以及调查投诉。新方法旨在改进参与寄养或收养儿童的家庭的流程,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支持。到2017年,所有县都必须实施该计划,逐步淘汰旧的寄养家庭执照系统。

在该计划实施前已根据旧系统获得批准的家庭不包括在新计划中,但继续沿用现有流程,直到过渡完成。该法律还规定了家庭的正当程序,允许对审批决定进行上诉和复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a)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长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区团体协商,实施一个统一、家庭友好型和以儿童为中心的资源家庭审批流程,以取代现有的寄养家庭执照发放、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对寄养家庭的认证、批准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作为寄养服务提供者以及批准监护人和收养家庭的多重流程。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1) 应自愿选择县作为早期实施县,以参与审批流程的初步制定。早期实施县应根据部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标准进行选择。在选择五个早期实施县时,部门应促进参与县在规模和地理位置方面的多样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2) 经部门授权后,其他县可以参与该计划的早期实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A) 根据部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的标准,选择早期实施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B) 制定参与县提交实施计划、签订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条款和条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接受资源家庭申请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3)(C) 与县签订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条款和条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 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县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A) 提交实施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B) 签订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条款和条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C) 在制定实施计划时与县缓刑部门协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D) 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4)(E) 在部门规定的时间表内接受资源家庭的申请。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5)(A) 在该计划全州实施之前已完成执照或审批流程的已获批准的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持牌寄养家庭或已获批准的收养家庭,不应被视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对于未纳入该计划的家庭和设施,应继续执行其他适用的评估和监督流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5)(A)(B) 在一个县实施该计划后,该县不应接受新的寄养家庭执照发放、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或潜在监护人和收养家庭的批准申请。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6) 部门可以豁免对该计划的早期实施和运作构成障碍的法规。部门根据本节豁免法规仅适用于那些参与该计划早期实施的县或寄养家庭机构,且仅限于该计划的持续期间。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b)(7) 本小节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效。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 就本条而言,“资源家庭”指已成功达到根据 (d) 小节通过的家庭环境评估标准和永久性评估标准,为经法院命令由公共或私人儿童安置机构安置的儿童,或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的儿童提供照护所必需的个人或家庭。资源家庭应证明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A) 了解曾遭受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安全、永久性和福祉需求,有能力并愿意满足这些需求,包括保护需求,并愿意利用机构提供的支持资源,或已有的支持结构,或两者兼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B) 了解儿童的需求和发展,具备有效的育儿技能或育儿知识,并有能力在日常决策中作为一名合理、谨慎的父母行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C) 了解个人或家庭作为资源家庭的角色,并有能力与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合作实施儿童的个案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D) 家庭内部的经济能力,以确保家庭的稳定和经济安全。对于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资源家庭,此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豁免。就本分段而言,没有最低收入要求,并且申请人如果将依赖 (l) 分段所述的资金来支付因安置儿童而产生的额外家庭开支,不得因此原因被拒绝批准为资源家庭。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E)(i) 有能力并愿意提供一个促进正常童年经历并满足儿童需求的家庭环境。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F) 有能力并愿意满足儿童的需求,无论儿童的性取向、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如何,并且,如果围绕这些问题出现困难,愿意获取县或寄养家庭机构提供的资源或其他可用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2) 就本条而言,除非另有规定,“儿童”一词包括第 11400 条 (v) 分段和 (aa) 分段 (1) 项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非未成年原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3) 获得资源家庭批准并非一项基本权利。根据第 309、319、361.45 或 727.05 条,或根据 (e) 分段将儿童紧急安置在资源家庭申请人处,并不赋予申请人获得资源家庭批准的权利。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 资源家庭应被视为有资格为院外安置的儿童提供寄养服务,并被批准进行收养和监护。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i) 尽管有 (A) 分项的规定,县可以根据本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批准资源家庭照护特定儿童。如果申请人是与儿童有既定且重要关系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者儿童已根据 (e) 分段或第 309、319、361.45 或 727.05 条安置在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家中,则应考虑儿童特定批准。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i)(ii) 当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22 条 (g) 分段 (2) 项 (A) 分项 (iv) 款的规定,向已获得犯罪记录豁免的亲属授予儿童特定批准时,儿童的安置应根据第 11461.3 条获得资助,并且在该儿童与该亲属共同生活期间,该亲属不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资格。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4)(A)(B)(i)(iii) 对于其部落未行使其批准家庭权利的印第安儿童,县应根据第 361.31 条 (f) 分段和 1978 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的要求,将印第安社区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应用于该儿童的资源家庭批准。部门应参与部落协商程序并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款。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 的规章制定规定,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或其他类似指令实施本款,并向各县提供关于本款一致实施的指导。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5) 就本条而言,“资源家庭批准”是指申请人或资源家庭成功达到家庭环境评估和永久性评估标准。此批准取代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编第三章(自第 1500 条起)颁发的寄养家庭执照、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06 条 (b) 分段所述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颁发的批准证书、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批准、监护批准以及收养家庭调查批准。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6) 资源家庭的批准不保证儿童最初、持续或收养性地安置在资源家庭或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处。资源家庭的批准不保证与资源家庭建立儿童的法定监护权。
(7)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 尽管有第 (1) 至 (6) 款的规定,县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20.3 和 1558.1 条的规定,停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审查,如果申请人在前一年内曾被部门或县拒绝申请,或者申请人在前两年内曾被部门或县撤销、吊销、拒绝豁免或撤销豁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B) 尽管有 (A) 项的规定,如果县已确定先前拒绝、撤销或吊销的原因是由于已纠正或不再存在的情况和条件,则县可以继续审查申请。如果个人曾被排除在部门许可的资源家庭或设施之外,县应停止审查该个人的申请,除非该被排除的个人已根据本法典第 16519.6 条 (g) 款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69.53 条、第 1558 条 (h) 款、第 1569.58 条 (h) 款或第 1596.8897 条 (h) 款的规定获得恢复。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C)(i) 如果申请人在书面通知后,未能在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根据本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未尽善意努力完成申请,县可以停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审查。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C)(i)(ii) 如果儿童根据第 309、361.45、727.05 条或第 16519.5 条 (e) 款 (1) 项的规定安置在申请人处,则 (i) 款不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D) 根据本款停止申请审查不构成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意义上的申请拒绝。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E) 就本条而言,先前拒绝、撤销、吊销、拒绝豁免或撤销豁免,或排除的日期应为以下任一日期: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E)(i) 维持行动通知或排除令的最终决定或命令的生效日期。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7)(A)(E)(ii) 如果拒绝、撤销、吊销或排除的决定通知未被上诉或以其他方式构成最终决定,则该通知上的日期。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8) 资源家庭应符合本条以及(如适用)第 6 部分第 6.3 章(自第 18360 条起)规定的批准标准,以保持批准。资源家庭应遵守根据本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以及适用法律,以保持批准。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9) 资源家庭可根据本条由县儿童福利部门或缓刑部门批准,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17 条由寄养家庭机构批准。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0) 资源家庭不得在其作为其住所的同一场所内,被许可经营《健康与安全法》第 1502 条所定义的住宅设施、《健康与安全法》第 1569.2 条所定义的老年人住宅护理设施,或《健康与安全法》第 1568.01 条所定义的患有慢性危及生命疾病者的住宅护理设施。
(1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1)(A) 在申请获得批准或被拒绝之前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撤回之日起 12 个月内重新提交申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c)(11)(A)(B) 本款不排除县要求申请人完成某项申请活动,即使该活动之前已完成。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1) 部门应采纳与资源家庭的家庭环境和永久性评估相关的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 资源家庭家庭环境评估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 (I) 对每位申请人以及居住在或经常出现在家中且未获指纹豁免的所有成年人进行犯罪记录清查,根据《家庭法》第 8712 条,并按照《健康与安全法》第 1522 条 (b) 款的规定,利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1522.1 条对儿童虐待中央索引的查询,并收到基于指纹的州和联邦犯罪者记录信息查询回复。犯罪历史信息应包括根据《刑法》第 11105.2 条的后续通知。
(II) 考虑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1条,对申请人以及居住在该住所或经常在该住所出现的任何其他成年人提出的任何经证实的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指控。
(III) 如果犯罪记录检查表明该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2)项(A)分项所述的罪行,则应拒绝住所批准,除非该人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2)项(A)分项(iv)条获得犯罪记录豁免。如果犯罪记录检查表明该人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2)项(B)分项或(D)分项所述的罪行,则不应批准该住所,除非已根据(IV)条获得犯罪记录豁免。
(IV) 如果资源家庭父母、申请人或(I)条中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曾被判犯有除轻微违规以外的罪行,或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中规定的罪行被捕(民事处罚语言除外),则应适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d)款至(f)款中规定的犯罪背景调查条款。本节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要求豁免可由部门或县授予,如果该县已获得部门许可,根据第361.4条签发犯罪记录豁免,并使用目前用于寄养许可的豁免标准,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所规定。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V) 如果根据提交给司法部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确定,在获得犯罪记录清除或取消资格豁免后,该人已被判犯有或正在等待审判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或已被判犯有《刑法典》第243.4、273a、273ab、273d、273g或368条中规定的罪行,或重罪,则部门或县应通知资源家庭立即采取行动,将该人从资源家庭的住所中移除或禁止其进入。部门或县(如适用)可随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授予取消资格豁免。如果定罪或逮捕是针对其他罪行,资源家庭应在收到部门或县的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将该人从资源家庭的住所中移除或禁止其进入,或要求该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寻求取消资格豁免。部门或县(如适用)应决定是否允许该人在住所中停留,直至作出取消资格豁免的决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ii) 对于批准资源家庭的公共寄养家庭机构,应采用(i)条中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程序。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A)(i)(iii) 对于批准资源家庭的私人寄养家庭机构,应采用(i)条中规定的犯罪记录清除程序,但司法部应公布联邦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搜索得出的适格性认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B) 住所和场地评估,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 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资源家庭住所环境评估标准应要求以下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i) 申请人应表明其理解受照护儿童的权利以及申请人保护这些权利的责任。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ii) 资源家庭住所中居住的儿童总数不应超过资源家庭能够妥善照护的儿童总数,无论其身份如何,且不应超过六名儿童,除非寄养儿童的案件档案中记录的特殊情况允许资源家庭照护更多儿童,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6002条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的需要。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2)(C)(iii) 申请人应理解其作为一名合理且谨慎的父母的责任,并维持满足儿童需求的限制最少的环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 资源家庭永久性评估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A) 照护者培训,如分项 (g) 和 (h) 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 家庭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进行访谈,以评估申请人的个人历史、家庭动态以及对支持或资源的需求,以及风险评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i) 当申请人是已确定儿童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时,家庭评估应考虑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与儿童之间的关系性质。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仅希望照护特定儿童的明确意愿不应成为拒绝批准的理由。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ii) 照护者风险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身心健康、酒精和其他物质的使用和滥用、家庭暴力和家庭内部暴力,以及分项 (c) 第 (1) 款中列出的因素。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B)(iii) 县可与申请人审查和讨论全州儿童福利数据库中包含的数据,以进行家庭评估,具体按照根据本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3)(C) 完成与申请人或资源家庭与儿童实现永久性安置能力相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A) 对于根据第 309、361.45 或 727.05 节紧急安置的儿童,家庭环境评估、永久性安置评估和书面报告应在安置后 120 天内完成,除非根据儿童的需求存在正当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A)(B) 如果需要额外时间来完成家庭环境评估或永久性安置评估,县应记录延迟的减轻情节,并制定完成这些评估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d)(4)(A)(C) 县应每季度向部门报告紧急安置家庭中家庭环境评估或永久性安置评估超过 120 天的数量,并总结这些延迟的原因。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 县只有在根据儿童的需求存在令人信服的安置理由时,才可将儿童安置在已成功完成家庭环境评估但尚未完成永久性安置评估的资源家庭申请人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A) 永久性安置评估和分项 (g) 第 (5) 款所述的书面报告应在儿童安置在家中后 120 天内完成,除非存在正当理由。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B) 如果需要额外时间来遵守分项 (A),县应记录延迟的减轻情节,并制定完成永久性安置评估的时间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1)(C) 县应每季度向部门报告分项 (A) 的要求超过 120 天的申请人数量,并总结这些延迟的原因。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2) 家庭环境和永久性安置评估,以及分项 (g) 第 (5) 款所述的书面报告,应在儿童根据第 309、361.45 或 727.05 节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处后 120 天内完成,除非存在正当理由。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3) 对于根据本分项进行的任何安置,在资源家庭获得批准之前,AFDC-FC 资金将不可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4) 根据本分项安置的儿童应享有第 16001.9 节规定的所有权利。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5) 本节不限制县为确保所提供照护质量而对资源家庭申请人的住所进行必要频率检查的权力。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e)(6) 本分项不限制县根据法律评估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并给予安置考虑,以及根据第 309、361.3、361.45、706.6 或 727.1 节安置儿童的义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 州社会服务部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1)(A) 在法规通过之前,通过发布具有与法规相同效力的书面指令来管理该计划。任何影响《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 11 篇第 1 分部第 7 章第 1 条(自第 700 节起)的指令,均应由司法部批准。这些指令应豁免于《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的规则制定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3) 了解有关精神药物的要求和最佳实践,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授权、益处、用途、副作用、相互作用、协助自我给药、滥用、记录、储存以及对服用精神药物儿童的代谢监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4) 了解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其历史意义、该法案所涵盖儿童的权利以及印第安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照护者在支持文化适宜、以儿童为中心的实践中的作用,这些实践尊重美洲原住民历史、文化、部落成员身份的保留以及与部落社区和传统的联系。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5) 了解如何运用最佳实践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照护和监督。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6) 了解如何运用最佳实践为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儿童提供照护和监督。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f)(7) 了解不同的永久安置方案以及与这些方案相关的服务和福利。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i) 本节不排除县要求超出本节要求的培训。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1) 搬迁住所的资源家庭应保留其资源家庭身份,等待根据分节(g)第(6)款进行的更新结果。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2)(A) 如果资源家庭从一个县搬到另一个县,该部门,或资源家庭已搬迁到的县,应向司法部提交书面请求,以转移该个人的后续逮捕通知,如《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条分节(h)所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2)(A)(B) 转移后续逮捕通知的请求应包含所有规定的数据要素和格式协议,根据该部门与司法部之间的书面协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j)(3) 在符合第(1)款要求的前提下,资源家庭应继续被批准进行监护和收养。本分节不限制县、寄养家庭机构或收养机构认定该家庭不被批准进行监护或收养,基于家庭情况的变化或家庭评估。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k) 该计划的实施应取决于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E节 (42 U.S.C. Sec. 670) 资金的持续可用性,用于与根据该计划评估和批准的资源家庭安置儿童相关的费用。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l) 被安置在资源家庭的儿童有资格根据其评估的照护水平获得资源家庭基本费率,根据第11460、11461、11461.3和11463节。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m) 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批准相关的所有非联邦支出分摊比例应符合第10101节的规定。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n) 司法部应收取足以覆盖初次或后续犯罪记录信息和儿童虐待中央索引查询、处理或回应成本的费用,如本节所规定。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o) 除另有规定外,资源家庭应免除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o)(1) 根据《加州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节起))制定的许可要求以及为实施该法案而颁布的所有法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o)(2) 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要求,如这些批准要求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所存在的那样。
(p)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p)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p)(1) 早期实施县应被授权持续到2016年12月31日。该计划应由每个县在2017年1月1日或之前实施。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 (i) 自2017年1月1日起,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1节,该部门已将其许可权下放的县应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许可寄养家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ii) 尽管有第(i)款的规定,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获得许可的寄养家庭,或如分段(C)所规定的,现有的许可和监督程序应继续执行,直到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1节,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没收。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B)(i) 自2017年1月1日起,县应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批准亲属和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C) 寄养家庭执照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后,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1条依法丧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D) 作为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批准在被批准为资源家庭后,将依法丧失。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q)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应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认证寄养家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所规定。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 部门可以设定参与条件,并选择和授权自愿提交实施计划和修订运营计划的寄养家庭机构,使其根据部门设定的要求批准资源家庭,以取代认证寄养家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应要求资源家庭在批准前和为保持批准,符合并保持本章以及根据本章通过的书面指令中规定的资源家庭批准标准和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2) 参与的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实施资源家庭批准计划。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3) 本节不限制部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第5条(自第1550条起)检查、评估或调查投诉或事件,或对寄养家庭机构提起纪律处分,或采取其认为对安置在寄养家庭机构的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必要的任何行动的权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4) 部门可以根据第11463条调整寄养家庭机构的AFDC-FC费率,用于实施本款。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r)(5) 本款自2017年1月1日起失效。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s) 部门或县有权从任何法院或执法机构获取任何逮捕或定罪记录或报告,以履行其职责,如本节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所规定。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t) 根据本节批准的资源家庭,其批准将与寄养家庭机构的资源家庭批准同时丧失。

Section § 16519.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与资源家庭相关的听证程序。如果资源家庭需要听证,将根据听证地点遵循特定步骤。上诉时限因所涉决定类型而异,有些要求在90天内上诉,有些在25天内,如果通过邮件通知则增加几天。如果一个人未及时提交上诉或未出席听证会,可能导致县级行动最终确定。但是,如果上诉迟交但在截止日期后30天内提交,部门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接受。

“正当理由”是指超出当事人控制的令人信服的原因,但仅仅不理解通知语言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如果部门认为对儿童存在威胁,可以发布即时排除令。此类排除除非部门更改,否则终身有效,但个人可以在一年后申请恢复。听证会通常必须在90天内举行,如果存在临时暂停,则在30天内举行,并明确规定了地址和通知的详细信息。

保密性至关重要,为保护敏感信息,程序不对公众开放,但某些利益相关方可根据需要获得访问权限。该文件还概述了部门和县在启动行动中的作用,强调了隐私和举证责任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a) 根据第16519.5条进行的听证会,应当按照本节的要求以及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b) 对于在部门州听证部门举行的资源家庭听证会,第2部分第7章(从第10950条开始)规定的程序应当适用,除非本节另有规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c)(1) 对于在行政听证办公室举行的资源家庭听证会,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4章(从第11370条开始))中规定的程序应当适用,除非本条另有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c)(2) 就本条规定的行政行动程序而言,“机构”指县或部门,根据第16519.5条(f)款和(g)款规定的采取行动的权力,但就决定或听证后程序而言,“机构”应指部门,如《政府法典》第11517条至第11522条(含)所规定。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1) 尽管本法典第10951条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58条规定了上诉时限,批准申请人或犯罪记录豁免申请人可以在行动通知送达后90天内提交书面上诉,资源家庭、被排除个人或犯罪记录豁免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行动通知或排除令送达后25天内提交书面上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2)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13条,如果行动通知或排除令通过邮件送达,答复时间应延长五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3) 如果由于针对被申请人提起了多项行动而导致不同的上诉时限适用于某事项,则以下规定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3)(A) 县或部门(视情况而定)应当接受对一项行动的上诉作为对同一被申请人所有行动的上诉,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请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3)(B) 如果批准撤销、犯罪记录豁免撤销或排除的行动包括申请驳回的行动,则第(1)款中规定的适用于批准撤销、犯罪记录豁免撤销或排除的上诉时限也应适用于申请驳回的行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d)(4) 本节不阻碍或延长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部第1部分第4章(从第11370条开始))中规定的管辖权。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1) 尽管有第10951条的规定,且除非(m)款另有规定,如果资源家庭、申请人、被排除个人或犯罪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行动通知或排除令提出上诉、撤回上诉或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会,则县的行动应为最终决定,或对于提交给州听证部门的事项,上诉应予驳回。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如果资源家庭、申请人、被排除个人或犯罪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当事人在(d)款规定的上诉截止日期后不超过30个日历日内提交上诉,并且该人提供了延迟提交上诉的正当理由,则有权根据第16519.5条获得听证。正当理由应由部门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复审程序确定。如果上诉在(d)款规定的上诉截止日期后超过30个日历日提交,部门不得以正当理由批准延迟上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3) 就本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3)(A) 延迟提交上诉的“正当理由”是指超出当事人控制的实质性且令人信服的理由,考虑到延迟的时间长度、提交上诉方的勤勉程度以及对另一方可能造成的损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3)(B) 未出席听证会的“正当理由”应由部门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进行定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3)(C) 一个人无法理解一份充分且符合语言要求的通知,本身不构成正当理由。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e)(4) 本节不排除衡平法管辖原则的适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f) 除 (g) 和 (h) 款另有规定外,且尽管有第 10952 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进行的听证会,无论是否有任何时间豁免,对于提交州听证部门审理的事项,应在收到及时上诉后 90 天内举行;对于提交行政听证办公室审理的事项,应在收到及时辩护通知后 90 天内举行,除非因正当理由批准听证会延期或推迟。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1) 部门可以基于第 16519.61 条中规定的任何理由,将资源家庭父母、申请人或其他个人排除在任何资源家庭之外,排除在部门许可或由许可寄养家庭机构认证或批准的任何机构的任职、出现或与客户接触之外,以及排除在担任部门许可的任何机构的被许可人的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高级职员之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2) 如果部门认为,为保护儿童免受身体或精神虐待、遗弃或任何其他对其健康或安全的重大威胁,有必要采取行动,部门可以发布排除令,要求立即将某个人移除。如果部门已发布即时排除令,则《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58 条中规定的指控送达、听证会举行和最终裁决的时间表应适用,除非因正当理由批准听证会延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3) 资源家庭在收到部门排除令通知后未能遵守该命令,应成为根据第 16519.61 条对其资源家庭批准采取行动的理由。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4) 在资源家庭批准计划实施以及持证寄养家庭和认证家庭转换为资源家庭之前生效的排除令,应被视为将该个人排除在任何资源家庭之外。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5)(A) 排除应持续至被排除人终生,除非部门另有命令,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58.1 条另有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5)(A)(B) 根据《政府法典》第 11522 条,被排除的个人可以在未上诉的排除令生效之日或部门维持排除令的决定和命令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向部门申请恢复资格。部门应在排除令以及决定和命令中向被排除人提供《政府法典》第 11522 条的副本。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5)(A)(C) 在县级部门拒绝资源家庭批准申请、撤销批准或拒绝或撤销犯罪记录豁免后,对个人进行的临时排除,只能按照部门根据第 16519.5 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实施。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g)(6) 就本款而言,“部门许可的机构”是指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 编第 3 章(自第 1500 条起)、第 3.01 章(自第 1568.01 条起)、第 3.2 章(自第 1569 条起)、第 3.3 章(自第 1570 条起)、第 3.4 章(自第 1596.70 条起)、第 3.5 章(自第 1596.90 条起)或第 3.6 章(自第 1597.30 条起)获得许可的机构。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h) 如果县级部门或部门已发布临时暂停令,对于提交州听证部门审理的事项,听证会应在收到及时上诉后 30 天内举行;对于提交行政听证办公室审理的事项,应在收到及时辩护通知后 30 天内举行。临时暂停令应保持有效,直至听证会完成且部门就案情作出最终裁决。但是,如果部门未能在收到县级部门或部门的拟议决定后 30 天内就案情作出最终裁决,则临时暂停令应被视为撤销。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i) 如果事项涉及县级部门和部门的行动,县级部门和部门可以协调提起诉讼、提交合并诉状或提交合并多项诉讼的动议。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j) 资源家庭、申请人、被排除人员或刑事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个人,根据本节规定对行动通知或排除令提起上诉时,应作为上诉的一部分,提供其当前邮寄地址。资源家庭、申请人或刑事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个人应随后书面通知县,被排除人员应书面通知部门,任何邮寄地址的变更,直至听证程序完成或终止。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k) 根据本节规定,在程序中向资源家庭、申请人、被排除人员或刑事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个人邮寄送达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如果送达至县或部门备案的最新邮寄地址,则有效。行动通知的送达应通过专人送达或平信邮寄,排除令的送达应通过专人送达或挂号信邮寄。如果履行任何要求行动的最后一天适逢假日,则该期限应延长至下一个非假日。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l) 根据本节进行的所有程序中,部门或县的举证责任应以证据优势原则为准。
(m)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m)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m)(1) 县或部门可以根据本节或第16519.61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资源家庭、申请人或刑事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个人提起或继续行政程序,作出驳回申请或撤销资源家庭批准的命令,排除个人,发布临时暂停令,或对资源家庭、申请人或刑事记录豁免被拒绝或撤销的个人采取其他纪律处分,尽管有任何辞职、撤回、丧失资格、放弃批准,或寄养家庭机构的批准被拒绝或撤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m)(2) 尽管有任何辞职、撤回、丧失资格、放弃批准,或寄养家庭机构的批准被拒绝或撤销,部门可以根据本节或第16519.61节规定的任何理由,对被排除人员提起或继续行政程序,作出排除个人的命令,或对被排除人员采取其他纪律处分。
(n)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n)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n)(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1425.10节和第11425.20节的规定,根据本节进行的程序应保密且不对公众开放,以符合本法典第827节、第10850节和第16519.55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6节以及《刑法典》第11167.5节的保密要求,保护儿童或资源家庭的保密信息。尽管有此要求,行政法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被认为对特定案件或法院工作具有直接和合法利益的人员旁听,并附带为维护程序保密性可能必要的任何告诫、限制和保护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n)(2)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在任何与本条规定问题相关的强制令程序中,儿童的姓名、身份信息或保密信息,如第827节、第10850节和第16519.55节以及《刑法典》第11167.5节所述,不得在公开文件中披露,并且法院应发布保护令以保护儿童的保密信息。

Section § 16519.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对照护者的培训,重点是他们在寄养儿童教育中的作用。它强调理解州和联邦法律下对寄养青年的教育保护。照护者必须了解他们获取和维护教育和健康信息的权利和责任,并特别关注《教育法典》的特定条款和其他相关法律。

第16519.5条(g)款第(13)项第(I)分项的培训要求应包括关于照护者在教育中的作用的重要性、根据州和联邦法律针对寄养青年的教育保护,以及照护者获取和维护教育和健康信息的权利和义务的培训,包括《教育法典》第49069.3条、第49076条和第56055条以及本法典第16010条的规定。

Section § 1651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县因资源家庭的某些不当行为而通知相关部门撤销其批准,则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不当行为包括违反特定法律或规定、协助他人违反、从事危及儿童的行为、有严重刑事定罪、允许儿童接触非法物质或产品,或实施虐待儿童或暴力行为。

此外,如果部门和县之间交换信息是为了协助评估家庭的申请,则双方均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 任何人不因县通知部门其决定撤销资源家庭的批准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该决定是由于资源家庭父母的以下任何行为: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1) 违反第16519.5条、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或任何适用法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2)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第16519.5条、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或任何适用法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3) 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或福祉,或对加利福尼亚州人民构成风险或威胁的行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4) 申请人或资源家庭父母在其批准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候,被判犯有第1522条所述的罪行。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5) 明知而允许任何儿童持有非法药物、酒精,或《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950.5条(d)款所定义的任何烟草产品。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a)(6) 实施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的行为,或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1(b) 如果部门或县相互提供信息是为了协助评估资源家庭的批准申请,则部门或县不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Section § 1651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资源家庭在其家中安装特殊的延迟出口装置,这些装置可以暂时阻止住户离开,最长30秒。这些装置有助于引导可能缺乏危险意识或有冲动控制问题的发育障碍住户。然而,它们不能替代适当的监督,且住所的住户人数不得超过六名。

要使用这些装置,住所必须符合特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并获得当地批准。家庭必须对护理人员进行装置使用和紧急程序的培训,并且必须制定一份详细的运营计划,涵盖培训、权利保护和应急策略。消防和地震演习需要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所有参与住户护理的人员都必须参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a) 资源家庭可在其家中安装和使用延时型延迟出口装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b) 在本节中,“延迟出口装置”是指在预定时间内阻止使用出口的装置。这些装置延迟任何住户离开家的时间不得超过30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c) 在30秒的延迟时间内,资源家庭可尝试引导试图离开家的住户。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d) 资源家庭接收的、在家中使用延迟出口装置的任何人员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d)(1) 该人员须患有发育障碍,如第4512节所定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d)(2) 该人员须根据兰特曼发育障碍服务法案(Division 4.5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4500)),从区域中心接受服务和个案管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d)(3) 跨学科团队须通过根据第4646.5节规定的个人计划(IPP)流程,确定该人员缺乏危险意识或冲动控制能力,需要资源家庭在配备延迟出口装置的家中提供的监督水平,并且若无此安置,该人员将面临被送入限制性更强的州立医院或州立发育中心安置的风险,或别无选择只能留在其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e) 该住所须遵守所有适用于使用延迟出口装置的老年人居住护理设施的消防和建筑法规、规章和标准,并须获得县或市消防部门、当地消防区或州消防局长对已安装的延迟出口装置的批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f) 资源家庭须提供关于任何照护住户的人员使用的出口控制装置的使用和操作、住户个人权利的保护、缺乏危险意识和冲动控制行为以及紧急疏散程序的培训。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g) 资源家庭须制定一份经批准县授权的运营计划,该计划须包括对住所如何配备符合州消防局长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143节通过的法规的出口控制装置的描述。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h) 该计划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h)(1) 对资源家庭将如何为照护住户的人员提供关于在家中使用的出口控制装置的使用和操作的培训的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h)(2) 对资源家庭将如何确保符合第4502、4503和4504节规定的住户个人权利的保护的描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h)(3) 对资源家庭将如何管理该人员缺乏危险意识和冲动控制行为的情况的描述。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h)(4) 对资源家庭的紧急疏散程序的描述。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i) 延迟出口装置不得替代充分的监督。住所的容纳人数不得超过六名住户。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2(j) 紧急消防和地震演习须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并须包括所有提供住户照护和监督的人员。

Section § 1651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寄养家庭为其照护的寄养儿童提供某些医疗服务。具体来说,他们可以为与糖尿病相关的严重低血糖和严重的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提供紧急医疗帮助。他们还可以注射其他药物,如胰岛素,但前提是医生开具了处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3(a) 资源家庭应被授权对安置中的寄养儿童施予紧急医疗援助以及针对严重糖尿病低血糖和过敏性休克的注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7.25条(a)款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3(b) 资源家庭应被授权对安置中的寄养儿童施予其他药物的皮下注射,包括胰岛素,按照儿童医生的处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7.25条(b)款的规定。

Section § 16519.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资源家庭(即提供寄养服务的家庭)不受通常根据《社区照护设施法案》施加的民事罚款的约束。

Section § 16519.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为寄养儿童提供照护的资源家庭的隐私和安全。它规定,有关这些家庭的个人信息是保密的,并受到保护,不得公开披露,除非是与其职能相关的特定情况,例如由经过验证的组织进行管理和教育。

申请人必须声明其申请信息的真实性,提供虚假信息是应受惩罚的罪行。县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以确保其作为资源家庭的适宜性,方法是联系相关机构和组织,包括州外或部落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享相关信息。“印第安部落”一词的定义参照《福利和机构法典》的另一特定章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a) 受 (d) 款的约束,为鼓励招募资源家庭,保护其个人隐私,并维护资源家庭安置的保密性,资源家庭的姓名、地址和其他识别信息应被视为个人信息,以适用于1977年信息实践法案(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8章第1节(自第1798条起))。任何州或地方机构不得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案(政府法典第1部第10编(自第7920.000条起))披露此信息,除非是为管理资源家庭批准计划、促进儿童在资源家庭的安置,以及应要求仅向真正的专业寄养父母组织和教育寄养父母的专业组织(包括加州社区学院的寄养和亲属照护教育计划)提供姓名和地址所必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b) 县资源家庭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应附有申请人的声明,声明所提交的信息真实、正确,且据申请人所知和所信,不包含任何重大事实遗漏。任何故意并明知,意图欺骗,在其申请中作出虚假陈述或未能披露重大事实的人,均犯有轻罪。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 在批准资源家庭之前,县可以通过联系以下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推荐人核查,以确定县批准申请人成为资源家庭是否安全和适当: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A) 任何已认证该申请人的寄养家庭机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B) 任何已许可该申请人作为寄养家庭的州或县许可办公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C) 任何已批准该申请人作为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的县。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D) 任何已批准该申请人作为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或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E) 任何已许可该申请人作为社区照护机构、儿童日托中心或家庭儿童照护所的州许可办公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1)(F) 任何已批准或许可申请人属于 (A) 至 (E) 项所述任何类别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c)(2) 尽管有 (d) 款的规定,在被县联系后的20个工作日内,曾认证申请人或批准申请人作为资源家庭的寄养家庭机构,应根据部门依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并除非法律另有禁止,向正在进行推荐人核查的县披露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d) 部门、县、寄养家庭机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可以向部门、县、寄养家庭机构、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请求或披露有关潜在资源家庭的信息,目的和必要性是为了进行推荐人核查,以确定批准申请人成为资源家庭是否安全和适当。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e) 就本节而言,“印第安部落”一词的含义与福利和机构法典第224.1条 (a) 款中定义的印第安部落相同。

Section § 1651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一个被批准提供寄养服务的“资源家庭”提出请求时,县政府如何将其置于“非活跃状态”。“非活跃状态”意味着该家庭在此期间不能提供寄养服务,也不需要更新其批准资格。

相关部门必须制定规则,说明家庭如何申请进入或退出非活跃状态、结束非活跃状态需要采取的行动、非活跃状态可能有的时间限制,以及在此期间何时需要进行家庭检查。当家庭希望恢复提供寄养服务时,他们仍必须符合所有批准标准。

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处于非活跃状态并不会阻止部门在此期间对该家庭或居住在其家中的个人采取任何必要的行政措施。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a)(1) 县应根据资源家庭按照本节以及部门根据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发出的通知,将该资源家庭置于非活跃状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a)(2) 就本节而言,尽管有第16519.5节的规定,“非活跃状态”是指资源家庭不具备为儿童提供寄养服务的资格,且无需进行批准更新的一段时间。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 部门根据第16519.5节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1) 资源家庭应向县通知以下事项的方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1)(A) 请求进入非活跃状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1)(B) 请求结束非活跃状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2) 县为结束非活跃状态应采取的行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3) 非活跃状态的任何时间限制。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b)(4) 在非活跃状态期间,县应对资源家庭住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c) 资源家庭在结束非活跃状态时,应保持第16519.5节要求的所有批准标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6(d) 本节不限制部门在非活跃状态期间对资源家庭或居住在该资源家庭住所内或经常在该住所内的任何个人提起或继续行政诉讼的权力。

Section § 16519.5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资源家庭(即通过法院命令或由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自愿安置儿童的家庭)可以代表儿童做出某些法律决定,类似于父母。但是,资源家庭不能同意的情况存在例外,包括与婚姻、参军以及重大医疗或牙科治疗相关的决定。不过,他们可以同意常规护理,如体检和疫苗接种,以及需要由儿童教育权利持有人做出的教育决定。如果安置是自愿的,同意的限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此外,如果少年法庭明确保留了对某些活动的同意权,则本法律不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资源家庭(指经少年法庭命令或由对儿童拥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自愿安置儿童的家庭)可以像父母一样为该儿童提供相同的法律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a)(1) 婚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a)(2) 加入美国武装部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a)(3) 医疗和牙科治疗,但可以同意为儿童进行普通医疗和牙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接种、体格检查和X光检查。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a)(4) 须由儿童的教育权利持有人作出的教育决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a)(5) 如果儿童是由父母自愿安置的,则为安置各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7(b) 本节不适用于少年法庭命令明确保留对这些活动的同意权归法庭所有的任何情况。

Section § 16519.5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批准的资源家庭如何将其寄养批准资格转至县。家庭必须完成几个步骤,包括提交必要信息并配合批准更新。县有自己的一系列任务,例如请求报告和进行背景调查,但如果存在未解决的安全问题,则不能批准或拒绝申请。

如果县拒绝转让请求,家庭可以要求听证。一旦批准资格转让,之前的批准将自动取消。家庭必须遵守所有相关法律以保持批准资格。自2024年末起,在转让期间,对受照护儿童的支付费率可能会进行调整。

该法律还旨在要求社会服务部及时提供有关未决调查的信息。在此背景下提及的县级机构包括儿童福利和缓刑部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 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条或第1517.5条批准的资源家庭,在成功完成部门规定的活动后,可将其批准资格转至县,这些活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1) 资源家庭应完成以下活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1)(A) 按照部门规定的表格,向县提交启动转让程序所需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1)(B) 授权县请求将授予资源家庭以及居住在该家庭或经常在该家庭出现的所有成年人的许可和豁免,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条(h)款从部门转至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1)(C) 与县合作进行批准更新,按照部门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 县应完成以下活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i) 关于司法部根据《刑法典》第11105.2条和《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1条发出的通知,按照《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条(h)款(4)项的规定,向司法部提交请求。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ii) 为资源家庭完成批准更新,按照部门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ii)(I) 县应向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索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条完成的书面报告副本、任何关于资源家庭的书面报告更新,以及资源家庭案件记录中的文件,包括资源家庭案件记录的任何更新,按照部门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II) 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条完成的书面报告副本、任何关于资源家庭的书面报告更新,以及资源家庭案件记录中的文件,包括资源家庭案件记录的任何更新,按照部门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转交至县。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B)(i) 尽管有(A)项的规定,如果存在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的未决调查,或针对申请人或居住在该家庭的成年人的未决行政行动,县不得批准或拒绝申请,按照部门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的规定。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a)(2)(A)(B)(i)(ii) 县可在调查或行政行动结束后批准或拒绝申请,且县确认申请人仍有资格申请批准,且不会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构成健康和安全风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b) 县可基于第16519.61条规定的任何理由拒绝资源家庭将其批准资格转至县的请求。如果县拒绝资源家庭的请求,资源家庭有权获得听证,按照第16519.6条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c) 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条或第1517.5条授予的资源家庭批准资格,在根据本条将资源家庭批准资格转至县后,应依法丧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d) 根据本条批准的资源家庭应遵守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并遵守其他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以保持批准资格。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e) 自2024年10月1日或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以后者为准)起,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支付给已申请根据本条将其批准资格转至县的、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批准的资源家庭的费率,应为根据第11461条为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最近确定的费率。经县批准资源家庭后,费率可根据儿童的需求进行调整,符合部门提供的指导。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f)(1) 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或自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起生效,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部门可以暂时豁免本条的规定,以便利将已由持牌寄养家庭机构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17条或第1517.5条批准的资源家庭的批准快速转移至县。根据本款进行的豁免不得包括对背景调查要求的豁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f)(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作为此过程的一部分,部门应及时向县提供任何与针对该资源家庭的待决调查或行政行动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以便利其就资源家庭的批准做出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f)(3) 本款将于2027年1月1日失效。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g)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g)(1)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8(g)(2) “县”指县儿童福利或缓刑部门。

Section § 16519.5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与本条目相关的某些合同或拨款,可以不遵守通常的州合同规定。这些豁免包括个人服务合同要求,以及《公共合同法典》中的指导方针和总务部的批准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本条目的目的而授予的合同或拨款,应豁免于《政府法典》第2编第5部第2章第5节第4条(自第19130条开始)的个人服务合同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9(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为本条目的目的而授予的合同或拨款,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典》和《州合同手册》,且不应受制于总务部的批准。

Section § 16519.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或部门拒绝或撤销资源家庭申请的批准。他们还可以出于多种原因阻止某人入住资源家庭,例如违反特定法律或法规、协助或纵容违法行为,以及从事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某些罪行的定罪、挪用资金或贪污等财务不当行为,以及相关法规中列出的任何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或批准被撤销。

县或部门可以拒绝资源家庭申请或撤销对资源家庭的批准,且部门可以出于以下任何原因禁止个人入住任何资源家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1(a) 违反第16519.5条、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或任何适用法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1(b) 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第16519.5条、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或任何适用法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1(c) 构成对儿童、其他个人或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或福祉构成风险或威胁的行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1(d) 资源家庭申请人、家长或相关个人在其批准之前或期间的任何时候,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所述的罪行并被定罪。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1(e) 从事财务渎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侵吞儿童的金钱或财产、为个人利益欺诈性挪用金钱或财产,或故意或过失未能提供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1(f) 根据第16519.5条通过的书面指令或法规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原因。

Section § 1651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12岁以下儿童(作为案件当事人或受害者)的陈述,可以在行政听证会中用作证据,而无需儿童亲自出庭作证。但是,这些陈述只有在听证会前已告知所有相关方,并且被裁决者认为是可靠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果任何一方能证明该陈述因欺诈或不正当影响而不可靠,则不会被采纳。

此外,听证会中的任何一方仍然可以传唤证人或提供额外证据,以质疑儿童陈述的可信度。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2(a) 12岁以下儿童(作为所涉指控的当事人或受害者)的庭外陈述,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的行政听证会中构成可采证据。该庭外陈述可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前提是陈述的提出方在听证会前已将该陈述提供给所有当事人,且裁决者认定该陈述的时间、内容和情况提供了充分的可靠性迹象。但是,如果反对方证明该陈述是欺诈、欺骗或不正当影响的产物而不可靠,则该庭外陈述不得被采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2(b)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行政听证会中任何一方传唤其陈述被采纳为证据的证人,或引入与传闻证据的份量或传闻陈述者的可信度相关的可采证据的权利。

Section § 16519.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官在特定条件下,让儿童或易受伤害的证人(例如智力障碍者)在他们作证的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证词真实性的需要、对恐吓的担忧以及害怕作证。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被告仍然可以通过单向视频观看证词,并有权盘问证人。为了保护证人,法官还可以在听证期间清空房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3(a) 根据本条进行听证的行政法法官,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允许儿童证人或类似易受伤害的证人(包括但不限于智力障碍的证人)在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作证: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3(a)(1) 行政法法官认定,在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证人证词对于确保证词真实性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3(a)(2) 证人可能受到被申请人在场的恐吓。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3(a)(3) 证人害怕在被申请人面前作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3(b) 如果证人的证词是在被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听取的,县,或在排除行动中的部门,应当提供单向闭路电视或视频的使用,以便被申请人能够观察证人的证词。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被申请人盘问证人的权利。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3(c) 主持根据本节听取证词的听证的行政法法官,可以清空听证室内的任何人,以保护证人免受恐吓或其他伤害,同时考虑到所有人的权利。

Section § 16519.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涉及未成年人不当性行为指控的行政听证中,如何使用有关受害者过往性行为的证据。具体来说,受害者其他性经历的证据通常不被允许,除非用于质疑受害者的可信度,即便如此,也需遵守严格的条件。除非证据质疑受害者的真实性,否则不可被发现或采纳,并且其危害性或混淆性不得大于其帮助性。关于受害者性行为的意见或一般声誉绝不被允许。重要的是,“受害者”指任何声称在未成年时曾遭受不当性行为的人,无论其当前年龄如何。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4(a) 在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行政程序中,如果儿童或其他未成年人是不当性行为指控中的受害者,则受害者与被指控的施暴者以外的个人发生特定性行为的证据须遵守以下所有限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4(a)(1) 除非根据 (b) 款的规定,在行政程序中提出以攻击受害者的可信度,否则该证据不可被发现。本款旨在仅限制证据开示的范围,并非旨在影响法规授权的证据开示方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4(a)(2) 除非根据 (b) 款的规定,提出以攻击受害者的可信度,否则该证据在行政程序中不可采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4(a)(3) 关于受害者性行为的声誉或意见证据不得用于任何目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4(b) 受害者与被指控的施暴者以外的个人发生特定性行为的证据,在没有证据呈请证明其相关性和可靠性,且其证明价值不会被其采纳可能造成过度偏见或混淆问题的重大风险所严重抵消的情况下,被推定为不可采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4(c) 在本节中,“受害者”指声称曾遭受被指控的施暴者不当性行为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在听证时已成年但在被指控的不当性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的人。

Section § 16519.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县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法法官或部门本身的决定,他们可以申请复审。此请求必须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提出。部门将在收到复审请求后9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或驳回。如果复审获得批准,将遵循第16519.6条及后续条款中规定的规则。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5(a) 对于提交至州听证部门的事项,县或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部门决定后30天内向部门提交复审请求,该决定是行政法法官的拟议决定并经部门采纳为最终决定和命令,或行政法法官作出的最终决定,或部门发布的决定。部门应在请求提出后不迟于第90个工作日批准或驳回该请求。第10960条的其余规定应适用于该复审请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65(b) 如果部门批准该请求,复审应根据第16519.6条及后续规定进行。

Section § 16519.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发生某些情况,资源家庭照护儿童的批准会自动取消。这些情况包括家庭放弃批准、唯一的资源家长死亡、遗弃住所、未能完成要求的更新,或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

资源家庭批准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依法自动失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01(a) 资源家庭向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交回批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01(b) 唯一的资源家庭家长死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01(c) 资源家庭遗弃经批准的住所。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01(d) 资源家庭未能在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配合进行第16519.5条(g)款第(6)项所述的两年一次的更新。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01(e) 资源家庭批准依法自动失效,如本法典第16519.58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5条所规定。

Section § 16519.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为寄养儿童提供照护的资源家庭的培训要求。所要求的培训应针对其照护下儿童的具体个案计划、目标和需求。此外,县可以选择强制要求进行超出州法律规定的额外专业培训。

Section § 16519.5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评估家庭寄养、收养或成为法定监护人能力的报告是保密的。它只能与特定实体共享,例如家庭本身、部落机构、某些县和州的福利机构以及收养机构。该报告对于评估跨州儿童安置也很重要。

任何收到报告的个人或团体不得进一步分享,除非是已经授权接收报告的个人或组织。但是,家庭可以分享与他们自身相关的报告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 评估资源家庭申请人基于通过资源家庭申请和评估程序收集的所有信息,寄养、收养和提供儿童法定监护能力的报告,或对该书面报告的任何更新,根据本法典第16519.5条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条完成的,是保密的,且只能向以下个人和实体发布: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1) 申请人或资源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2) 部落机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3)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县缓刑部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4) 州社会服务部。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5)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17.5条设立的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6) 《家庭法典》第8513条定义的县收养机构,或《家庭法典》第8530条定义的经许可的收养机构。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a)(7) 为了评估根据《儿童安置州际协定》进行的安置或拟议安置的适当性,派遣州的儿童福利机构成员。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19.555(b)(a)款所述的书面报告或其任何更新,不得由接收个人或实体进一步传播给除根据(a)款授权接收该书面报告的个人或机构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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