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2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让家庭回家计划”的关键术语,该计划旨在支持接受儿童福利服务的家庭。它解释了“儿童福利服务”可以由加州或部落机构根据特定指导方针提供。

“符合条件的家庭”必须接受这些服务,居住在不适足的住房中,同意参与,并且要么面临儿童被寄养的风险,要么正在进行家庭团聚。

“无家可归”包括没有稳定住房、居住在临时住所或即将失去住房且没有其他选择的人。它还涵盖了逃离家庭暴力等危险情况的个人。

“永久住房”被定义为没有居住期限限制并受租赁法律约束的长期住所。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a) “儿童福利服务”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a)(1) 与第1650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包括由部落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提供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a)(2) 由部落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根据部落法律或习俗提供的儿童福利服务,如果该部落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提供第16501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至少一项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b)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 “符合条件的家庭”指至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个人或家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1) 在确定资格时正在接受儿童福利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2) 无家可归,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或居住状况无法容纳家中儿童或多名儿童,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收到驱逐通知的个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3) 自愿同意参与该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4) 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4)(A) 经处理案件的县人类服务机构或部落、对儿童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两者共同认定,适合将儿童与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团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4)(B) 家庭中的一名或多名儿童面临寄养安置的风险,且县人类服务机构或部落认定,为家庭提供安全稳定的住房将避免将儿童从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带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 “无家可归”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1) 缺乏固定、常规和适足夜间住所的个人或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2) 主要夜间住所是公共或私人场所,并非为人类提供常规睡眠而设计或通常不用于此目的的个人或家庭,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公园、废弃建筑、公交车站、火车站、机场或露营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3) 居住在受监督的公共或私人运营的庇护所的个人或家庭,该庇护所旨在提供临时居住安排,包括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低收入个人提供的项目或慈善组织支付的酒店或汽车旅馆、集体庇护所或过渡性住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4) 曾居住在庇护所或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并正在离开其临时居住机构的个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 即将失去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包括但不限于他们拥有、租赁或无偿居住的住房,与他人合住的住房,或非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低收入个人提供的项目或慈善组织支付的酒店或汽车旅馆房间,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 主要夜间住所将在14天内失去,有以下任何证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i) 因驱逐行动而产生的法院命令,通知个人或家庭必须在14天内离开。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ii) 个人或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是酒店或汽车旅馆的房间,且他们缺乏在那里居住超过14天所需的资源。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iii) 可信证据表明住房所有者或租客不允许该个人或家庭停留超过14天,并且任何寻求无家可归援助的个人或家庭的口头陈述,如果被认定为可信,应被视为本条款目的的可信证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B) 个人或家庭没有确定后续住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C) 个人或家庭缺乏获得其他永久住房所需的资源或支持网络。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 截至本计划生效日期,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法规被定义为无家可归的无人陪伴青年以及有儿童和青年的无家可归家庭,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A) 长期没有独立居住在永久住房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B) 在该长期期间内,通过频繁搬家衡量,经历了持续的不稳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C) 预计将因慢性残疾、慢性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状况、药物成瘾、家庭暴力或童年虐待史、存在残疾儿童或青少年,或多重就业障碍而长期处于该状态。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或家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A) 正在逃离或试图逃离家庭暴力、约会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或其他与针对个人或家庭成员(包括儿童)的暴力有关的危险或危及生命的状况,这些暴力要么发生在个人或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内,要么使个人或家庭不敢返回其主要夜间住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B) 没有其他住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C) 缺乏资源或支持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朋友,或基于信仰的或其他社会网络,以获得其他永久性住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e) “无家可归”指无家可归的状态,如分节(d)所定义。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f) “永久性住房”指居住期限没有预定限制的住所,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二章(自第1940条起)规定的房东-租客法律的约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g) “计划”指根据本条设立的“让家庭回家计划”。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h) “支持性住房”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4条(b)款第(2)项所定义的相同,但该计划不限于仅服务于拥有五个或更多单元的项目。

Section § 16523.1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523.1节概述了一项计划,该计划向县和部落政府提供资金,以帮助无家可归的家庭。这特别适用于因缺乏住房而导致家庭无法与接受儿童福利服务的子女团聚,或阻碍解决可能导致寄养安置的问题的情况。

它不保证提供援助,但允许县和部落灵活提供支持。目标是采用快速安置和支持性住房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提供的支持可能包括住房评估、搜索援助、住房费用经济援助和稳定服务。

获得资金的县或部落被鼓励与当地的无家可归者服务机构合作,并且必须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工作。最初,他们被要求匹配资金,但自2021年7月1日起,这已不再是必需的。该法律还规定了资金拨付标准的制定以及跟踪和评估计划成功的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a) 在年度预算案中拨款的范围内,部门应向县和部落政府拨付项目资金,用于向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家庭提供住房相关支持,如果这种无家可归阻碍了符合条件的家庭与接受儿童福利服务的子女团聚,或者住房缺乏阻碍了父母或监护人解决可能导致寄养安置的问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b) 尽管有 (a) 款规定,本节不产生获得住房相关援助的权利,该援助旨在由县或部落酌情作为一项服务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条提供的住房相关援助应采用循证模式,包括快速安置和支持性住房中的循证实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 可提供给参与家庭的住房相关支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A) 对每个家庭的住房和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包括一项帮助他们满足这些需求的计划,使用当地社区开发的评估工具或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的评估工具。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B) 住房导航或搜索援助,以招募房东,并协助家庭找到其负担得起的住房。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C) 采用循证模式,例如动机性访谈和创伤知情护理,以与父母或监护人建立关系。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D) 住房相关经济援助,包括租金援助、押金援助、公用事业费支付、搬家费用援助,以及在住房导航员积极为家庭寻找永久住房选择期间的临时住房援助。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E)(i) 住房稳定服务,包括持续的租户参与、案件管理、公共系统援助、法律服务、信用修复援助、生活技能培训,以及与房东和邻居的冲突调解。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E)(i)(ii) 根据 (i) 项提供的服务应在征求家庭意见的基础上提供,根据家庭的需求,并与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或部落、家庭资源中心、家庭法院以及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协调进行。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c)(2)(F) 如果家庭需要支持性住房,通过租户或项目式租金援助或运营补贴提供的长期住房以及促进住房稳定的服务,须根据 (a) 款的规定获得可用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d) 部门应根据部门制定的标准向县儿童福利机构和部落拨付项目资金,经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支持性住房公司和加州住房协会协商,并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d)(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d)(1)(A) 除 (B) 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计划获得州资金的县或部落应按一比一的比例匹配该资金。用于此目的的县或部落资金应补充而非取代县或部落已为此目的预留的资金。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d)(1)(A)(B)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本条获得州资金的县或部落将无需匹配任何资金。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d)(2) 根据本计划获得州资金的县或部落应与当地的无家可归者服务连续体合作,该连续体参与了无家可归者服务协调入口和评估系统,按照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d)(3) 根据本计划获得州资金的县或部落应利用跨机构联络员,以协调本计划下的活动与无家可归者服务连续体以及县儿童福利或部落机构之间的工作,包括为家庭提供的住房相关和儿童福利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e) 部门应与加州住房协会、支持性住房公司和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e)(1) 县和部落政府获得资金的标准,以根据本条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相关援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e)(2) 用于合理和适当行政活动的计划资金比例,以尽量减少管理费用并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务。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e)(3) 县或部落匹配资金的合格来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e)(4) 本计划的跟踪和报告程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1(e)(5) 评估计划数据的流程。

Section § 16523.2

Explanation

部门可以暂时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来实施本条所作的修改,这些指示在尚未正式通过规章的情况下,将像规章一样发挥作用。在实际规章出台之前,这些指示具有与官方规章相同的效力。部门必须在2024年7月1日之前通过本条的正式规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2(a)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本条的法案对本条作出的修改,通过部门的全县信函或类似指示进行实施和管理,这些信函或指示在规章通过之前应具有与规章相同的效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2(b) 部门应不迟于2024年7月1日制定实施本条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