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a) “儿童福利服务”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a)(1) 与第16501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包括由部落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提供的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a)(2) 由部落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根据部落法律或习俗提供的儿童福利服务,如果该部落或部落实体或机构提供第16501条(a)款第(1)项或第(2)项所述的至少一项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b)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 “符合条件的家庭”指至少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任何个人或家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1) 在确定资格时正在接受儿童福利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2) 无家可归,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或居住状况无法容纳家中儿童或多名儿童,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尚未收到驱逐通知的个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3) 自愿同意参与该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4) 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4)(A) 经处理案件的县人类服务机构或部落、对儿童拥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两者共同认定,适合将儿童与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团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c)(4)(B) 家庭中的一名或多名儿童面临寄养安置的风险,且县人类服务机构或部落认定,为家庭提供安全稳定的住房将避免将儿童从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带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 “无家可归”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1) 缺乏固定、常规和适足夜间住所的个人或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2) 主要夜间住所是公共或私人场所,并非为人类提供常规睡眠而设计或通常不用于此目的的个人或家庭,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公园、废弃建筑、公交车站、火车站、机场或露营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3) 居住在受监督的公共或私人运营的庇护所的个人或家庭,该庇护所旨在提供临时居住安排,包括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低收入个人提供的项目或慈善组织支付的酒店或汽车旅馆、集体庇护所或过渡性住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4) 曾居住在庇护所或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地方,并正在离开其临时居住机构的个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 即将失去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包括但不限于他们拥有、租赁或无偿居住的住房,与他人合住的住房,或非由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低收入个人提供的项目或慈善组织支付的酒店或汽车旅馆房间,如果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 主要夜间住所将在14天内失去,有以下任何证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i) 因驱逐行动而产生的法院命令,通知个人或家庭必须在14天内离开。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ii) 个人或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是酒店或汽车旅馆的房间,且他们缺乏在那里居住超过14天所需的资源。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A)(iii) 可信证据表明住房所有者或租客不允许该个人或家庭停留超过14天,并且任何寻求无家可归援助的个人或家庭的口头陈述,如果被认定为可信,应被视为本条款目的的可信证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B) 个人或家庭没有确定后续住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5)(C) 个人或家庭缺乏获得其他永久住房所需的资源或支持网络。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 截至本计划生效日期,根据任何其他联邦法规被定义为无家可归的无人陪伴青年以及有儿童和青年的无家可归家庭,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A) 长期没有独立居住在永久住房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B) 在该长期期间内,通过频繁搬家衡量,经历了持续的不稳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6)(C) 预计将因慢性残疾、慢性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状况、药物成瘾、家庭暴力或童年虐待史、存在残疾儿童或青少年,或多重就业障碍而长期处于该状态。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个人或家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A) 正在逃离或试图逃离家庭暴力、约会暴力、性侵犯、跟踪骚扰,或其他与针对个人或家庭成员(包括儿童)的暴力有关的危险或危及生命的状况,这些暴力要么发生在个人或家庭的主要夜间住所内,要么使个人或家庭不敢返回其主要夜间住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B) 没有其他住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d)(7)(C) 缺乏资源或支持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朋友,或基于信仰的或其他社会网络,以获得其他永久性住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e) “无家可归”指无家可归的状态,如分节(d)所定义。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f) “永久性住房”指居住期限没有预定限制的住所,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二章(自第1940条起)规定的房东-租客法律的约束。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g) “计划”指根据本条设立的“让家庭回家计划”。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3(h) “支持性住房”的含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675.14条(b)款第(2)项所定义的相同,但该计划不限于仅服务于拥有五个或更多单元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