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0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让儿童与家人在一起,只有在为了他们自身安全或公共保护的必要情况下才将其带离家庭。如果被带离,理想情况下应将孩子安置在亲属家中。重点是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充满关爱的环境,类似于他们父母本应提供的环境。法律强调提供家庭团聚服务,以迅速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如果不可能,则寻找永久性的替代安置。

此外,法律旨在让所有儿童都能永久地与有承诺、充满关爱的家庭共同生活。服务应根据个体需求量身定制,以维持家庭完整性,或者在无法家庭安置的情况下,为他们成年做好准备。如有必要,可以使用专业的寄宿项目,但这只是多种照护选择中的一种短期解决方案。

法律还确保寄养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有机会达到学业标准。机构、教育工作者和法院必须合作,维持稳定的学校安置,确保这些儿童能够获得所有学生可获得的资源和活动。教育决策应以每个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可能的情况下,维护和加强儿童的家庭联系,仅在为了儿童的福祉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保护所必需时,才将儿童从其父母的监护中移除。如果儿童被从其父母的实际监护中移除,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根据《家庭法典》第7950条的要求,优先考虑将儿童安置在其亲属处。如果儿童被从其原生家庭中移除,本章的目的是尽可能为儿童提供与其父母本应给予的监护、照料和管教相当的待遇。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重申其对处于院外安置的儿童的承诺,即让他们生活在最少限制的家庭环境中,促进正常的童年经历,以适应儿童或青少年的个人需求,并根据第16501.1条(c)款的规定,尽可能靠近儿童的家庭居住。应依法提供家庭团聚服务,以促使儿童与其家庭迅速团聚。如果团聚不可能或可能性不大,则应制定永久性替代方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所有儿童都应与一个有承诺、永久且充满关爱的家庭共同生活。服务和支持应根据所服务儿童和家庭的个体需求量身定制,最终目标是维持家庭,或者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将儿童或青少年过渡到一个永久家庭,或为儿童或青少年成功过渡到成年做好准备。在需要时,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服务是一种短期、专业和密集的干预措施,它只是为儿童、青少年、青年和其家庭提供的连续照护中的一部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c)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确保所有寄养学生和根据联邦《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42 U.S.C. Sec. 11301 et seq.) 定义的无家可归者,都有机会达到所有学生都必须达到的具有挑战性的州学生学业成就标准。在履行其对寄养学生的职责时,教育工作者、县安置机构、照护提供者、倡导者和少年法庭应共同努力,维持稳定的学校安置,并确保每位学生都被安置在限制最少的教育项目中,并能获得所有学生可获得的学术资源、服务以及课外和丰富活动。在所有情况下,教育和学校安置决定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基础。

Section § 160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对确保寄养儿童的安全负有高度责任。它明确指出,当儿童进入寄养系统时,法院的权力将取代父母或先前成年人的权力。该法律明确表示,它不改变州与县之间当前的责任平衡,也不改变先前法院案件中确立的责任标准。此外,该立法重申了加利福尼亚州承诺履行《社会保障法》中与寄养儿童福利相关的联邦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a) 州议会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a)(1) 州有责任照护和保护其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并且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州承担最高级别的义务以确保寄养儿童的安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a)(2) 确立对寄养儿童管辖权的司法命令取代或限制了父母或先前成年人的权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a)(3)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改变在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洛杉矶县诉洛杉矶高等法院:实际利害关系人特雷尔·R.案》(2002年)102 Cal.App.4th 627的判决之前,以及由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斯科特诉洛杉矶县案》(1994年)27 Cal.App.4th 125的判决所确立的州与县之间的责任平衡。此外,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增加或减少州在特雷尔·R.案之前所承担的责任。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b)(1) 州议会的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在《洛杉矶县诉洛杉矶高等法院:实际利害关系人特雷尔·R.案》(2002年)102 Cal.App.4th 627的判决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改变在该判决之前存在的对受保护儿童伤害的责任和豁免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1(b)(2) 州议会的意图是确认州有责任遵守《社会保障法》第四篇B部分(42 U.S.C. Sec. 620 et seq.)和第四篇E部分(42 U.S.C. Sec. 670 et seq.)中所有与寄养儿童保护和福利相关的要求。

Section § 16000.5

Explanation

本节承认《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该法案允许印第安部落自2009年10月起运营自己的寄养、收养援助和亲属监护计划。它还强调,如果部落有经批准的计划,联邦政府将帮助承担费用。

此外,加利福尼亚州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印第安部落根据这项联邦法案管理印第安儿童寄养系统的机会。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5(a) 2008年《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公法110-351)为印第安部落提供了选择权,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使其能够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42 U.S.C. Sec. 671 et seq.)运营寄养、收养援助以及(由部落选择)亲属监护援助计划。联邦政府将分担部落运营经批准的第四篇E部分计划的费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0.5(b) 州的政策应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印第安部落根据联邦2008年《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为印第安儿童运营寄养计划的机会。

Section § 16000.6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社会服务部必须与州内的任何印第安部落、组织或联合体合作。当这些团体提出请求时,他们可以签订协议来管理《社会保障法》第四篇E部分项下的项目。这具体是指支持在其管辖下的印第安儿童的项目。

Section § 16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州社会服务部帮助各县评估和改进其寄养安置资源。各县必须定期评估其为寄养儿童和青年提供服务的能力,重点是通过寻找本地解决方案来避免县外安置的需求。

此外,各县必须确保重新进入寄养系统或在安置过渡期的青年能够快速获得紧急住房。州政府支持组建区域性团体来创建专门项目,并密切追踪儿童被安置到县外或州外的原因。收集到的数据用于了解安置趋势和需求。州政府旨在审查将儿童送往州外的原因,并根据需要向立法者提供这些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a) 州社会服务部应提供技术援助,以鼓励和促进县安置机构评估安置需求,并开发所需的安置资源和项目。县安置机构应定期评估本县的安置资源和项目,以满足接受院外照护的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县安置机构应审查现有安置资源和项目的充分性,并确定所需的额外安置资源和项目的类型。县安置机构应具体审查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a)(1) 县外安置,并应确定安置的必要原因,以及识别需要开发和提供的额外安置资源和项目,以允许儿童留在县内并尽可能靠近其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a)(2) 县满足非成年受抚养人紧急住房需求的能力,以确保所有非成年受抚养人在重新进入寄养照护时或在安置过渡期间能够获得即时住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b) 本部门还应支持在区域基础上开发和运营县安置机构联盟,以开发服务于多县区域的专门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c) 每次县外和州外安置的原因应纳入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州社会服务部应利用该数据评估县外和州外安置,并协助识别资源和安置需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社会服务部审查儿童的州外安置,以确定州外安置的原因。本部门应应要求向立法机关提供该信息。

Section § 160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寄养儿童和青少年提供财政和资源支持。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地方照护系统,避免将他们安置在州外机构。法律规定了资金如何分配给县和印第安部落等地方实体,用于创建或扩展项目,帮助寄养青少年留在家庭式环境中,而不是限制性更强的环境。例如,包括专门的寄养和治疗项目,以满足复杂需求。这些资源必须是补充现有资金,而非替代。

法律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都必须符合特定的质量和成果标准,并听取各组织的意见。它还要求与相关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以确保适当的执行和监督。重要的是,它优先考虑有助于儿童留在当地社区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支持在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监督下的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紧急和特殊需求,包括那些原本可能被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的儿童。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1) 部门应通过与社区服务提供者或实体签订合同,或通过向已根据第10553.1节签订协议的县或印第安部落提供地方援助拨款,分配2021年预算法案中为此目的拨付给部门的资金,以支持新建或扩大的项目、服务、实践和培训,从而建设系统能力,并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连续照护,旨在以限制最少的环境支持寄养儿童,并符合儿童的永久安置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 根据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以及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协商后制定的指导和程序,资金接受者应使用分配的资金来补充县级工作,以建设以下任何活动的系统能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A) 专业寄养的专门模式,包括治疗性寄养、强化服务寄养,或可能与县(包括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和服务提供者合作开发的其它模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B) 针对有复杂需求的儿童的强化儿童专项招募、家庭寻找和参与以及支持项目,包括第16501节所述的专门永久安置支持服务,以及与“过渡期积极支持干预服务”项目相关的活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C) 针对家庭式环境的综合照护和支持的专门模式,包括高保真全方位服务,以及为院外或寄宿安置创造替代方案的社区治疗模式。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D) 高度个性化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旨在服务有复杂需求的儿童,这些儿童否则可能已被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E) 根据第6章(从第16550节开始)设立的儿童危机连续照护试点项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2)(F) 高度专业的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旨在服务同时患有智力或发育障碍以及行为健康需求的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b)(3) 根据本款进行的拨款应以部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县、部落以及其他可能获得资金的实体协商后制定的质量和成果标准为条件。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c)(1) 部门应通过与社区服务提供者或实体签订合同,或通过向已根据第10553.1节签订协议的县或印第安部落提供地方援助拨款,分配或支出2021年预算法案以及未来任何财政年度为此目的拨付给部门的资金,以提供并实施针对儿童的评估、评价、强化照护计划、持续技术援助和特殊支持的建议,从而以限制最少的环境满足加州寄养儿童的复杂照护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c)(2) 部门应建立一个程序,通过该程序,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可代表个别儿童提出请求,从而获得资金。请求应明确为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支持儿童所需的特殊服务,并应基于合格个人的建议、部门提供的技术援助,或考虑儿童和家庭团队建议的跨机构安置委员会的临床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c)(3) 根据本款提供的资金应以部门制定的质量和成果标准为条件。成果标准应包括一个持续质量改进过程,旨在解决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满足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求的系统性差距或障碍。这些成果标准应由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与县、部落以及其他可能获得资金的实体协商制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d) 该部门应与联合机构间解决小组、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协会、加州行为健康主任协会、立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本条的实施进行协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1(e) 根据本条规定向各县提供的资金应仅用于补充而非取代现有资金。

Section § 1600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每年分享信息,强调培养寄养儿童自尊的重要性。这些信息将分发给参与寄养服务和儿童保护服务的各类行政人员和主任,包括负责独立生活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的人员。

加州社会服务部应每年向以下所有机构和人员分发信息,阐明促进寄养儿童自尊的重要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a) 各县独立生活项目管理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b) 各持牌寄养家庭机构、集体之家和小型家庭之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c) 各县福利部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d) 各县儿童保护服务主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e) 各县社会服务主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f) 各县寄养家庭服务主任。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g) 加州社会服务部社区照护许可司司长。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5(h) 加州社会服务部州收养处处长。

Section § 1600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让当前和以前的寄养青年参与制定关于寄养和儿童福利的州政策。如果有资金,他们应该与加州青年联结组织合作,提供支持和培训。他们的任务包括为14至21岁的青年提供领导力培训,帮助建立和维护地方分会,让青年在政策讨论中发出声音,改善青年的福祉,提高公众意识,并创建关于寄养的教育资源。

此外,提供给加州青年联结组织的资金必须遵守联邦规定,不能用于联邦法律不允许的活动,例如游说或诉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a) 部门应促进在州寄养和儿童福利政策制定中,当前和前寄养青年的参与。在资金可用的情况下,部门应与加州青年联结组织签订合同,向当前和前寄养青年提供技术援助和外展服务。在履行本合同时,加州青年联结组织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a)(1) 向年龄在14至21岁之间的当前和前寄养青年提供领导力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a)(2) 向当前和前寄养青年提供外展和技术援助,以组建和维护加州青年联结分会,包括招募和培训成人志愿者支持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a)(3) 使寄养青年能够在与寄养和儿童福利问题相关的政策讨论中获得代表。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a)(4) 增进寄养青年的福祉,并提高公众对寄养和儿童福利问题的理解。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a)(5) 开发与寄养相关的教育材料和论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7(b) 根据合同提供给加州青年联结组织的资金,不得用于联邦法律不允许的、与获得独立生活服务联邦财政参与相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说和诉讼。

Section § 16001.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召集一个工作组,专门关注寄养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的权利。其目的是教育寄养青年、照护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这些权利。该工作组必须在2018年1月1日前提出修订这些权利的建议,并在2018年7月1日前制定适合年龄的信息。他们还必须就如何有效传播这些信息提出建议,包括是否要求寄养儿童签署文件以证明他们理解自己的权利,并提出提高他们权利意识的方法。该工作组由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包括寄养机构官员、倡导团体以及寄养青年本人,以确保意见的多元化。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a) 州社会服务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就第16001.9节中规定的所有寄养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讨论,以教育寄养青年、寄养服务提供者及其他相关人员。该工作组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a)(1) 在2018年1月1日前,根据对州法律的审查,向立法机关提出修订权利的建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a)(2) 在2018年7月1日前,以适合年龄的方式制定关于修订后权利的标准化信息,并反映任何与寄养服务提供者充分监督受照护儿童的责任相关的许可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a)(3) 在2018年7月1日前,就传播第(2)款中规定的标准化信息的方法提出建议,包括是否要求寄养儿童签署文件,以证明其已收到并理解其权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a)(4) 在2018年7月1日前,就衡量和改进(如有必要)寄养青年充分了解其权利的程度提出建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 工作组应由以下所有成员组成: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1) 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2) 司法部内以保护儿童权利为使命的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3) 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4) 加州首席缓刑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5) 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6) 现任和前任寄养青年。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7) 寄养父母和照护者。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8) 寄养儿童倡导团体。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9) 寄养服务提供者协会。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8(b)(10) 任何其他相关方。

Section § 16001.9

Explanation

本节确保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活在一个安全、受尊重的家中,免受虐待,获得充足的食物和衣物,以及被安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

寄养儿童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与亲属安置,并享有隐私、通讯和探视家人的权利,除非法院另有限制。

儿童可以获得医疗和心理健康护理,参与课外活动,并免受基于各种身份的歧视。他们有权接受教育,并可以参与自己的照护计划。此外,他们有权与律师和倡导者进行保密互动,并可以出席影响其案件的法庭听证会。

它概述了在医疗保健和教育等个人事务上做出知情决定的权利,同时确认这些权利不会损害健康或安全。它鼓励相关机构和院校支持寄养儿童,特别是在教育和职业发展方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 所有寄养儿童,无论是自愿寄养,还是在根据第300、601或602条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监护人或受抚养人之后,均应享有本节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也适用于寄养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非这些权利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作为成年人保留其所有法律决策权相冲突。这些权利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 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舒适并受到尊重的家中。如果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则生活在一个符合该儿童印第安社区主流社会和文化标准的家中,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社会和政治联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 免受身体、性、情感或其他虐待、体罚和剥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 获得充足健康的食物、充足的衣物、个人护理和卫生用品,以及与年龄相符的零用钱。衣物、个人护理和卫生用品应尊重儿童的文化、民族和性别认同及表达。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4) 被安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无论其年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少年法庭记录,或作为怀孕或育儿青年的身份,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5) 如果有合适且愿意的个人,则与亲属或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一起安置。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6) 不被锁在其寄养安置的任何部分,除非被安置在社区治疗机构。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7) 获得采用创伤知情和循证降级与干预技术的安置,仅在儿童或他人生命或安全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或在其他转移和降级技术已使用后作为最后手段时,才请求执法干预,且不得将执法干预用作威胁或报复儿童的手段。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8) 不因其作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的身份或儿童福利服务部门无法提供寄养安置而被拘留在少年拘留所。如果他们被拘留,则享有美国宪法、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以及所有适用州和联邦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9) 拥有私人使用的存储空间。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0) 免受对其个人物品的不合理搜查。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1) 获得社会工作者、缓刑官、律师、服务提供者、寄养青年倡导者和支持者、法院指定特别倡导者 (CASA) 以及(如果不是父母)教育权利持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在适用时,获得儿童印第安部落指定参与少年法庭诉讼的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与这些个人私下沟通。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2) 私下探视和联系兄弟姐妹、家庭成员和亲属,除非法院命令禁止,并请求法院允许探视儿童的兄弟姐妹。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3) 拨打、发送和接收保密电话及其他电子通讯,并发送和接收未开封的邮件,除非法院命令禁止。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4) 与寄养系统外的人进行社交接触,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教练、宗教或精神社区成员、导师和朋友。如果儿童是印第安儿童,则有权根据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主流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与部落成员及其印第安社区成员保持联系。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5) 参加儿童选择的宗教服务、活动和仪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传统的美国原住民宗教习俗。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6) 参与课外、文化、种族、民族、个人丰富和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符合儿童的年龄、成熟度、发展水平、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及表达。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7) 公平和平等地获得所有可用的服务、安置、照护、治疗和福利,并且不因实际或感知的种族、族群身份、血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状况而受到歧视或骚扰。
(1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8) 拥有照护者、儿童福利和缓刑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他们已接受关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培训,以及为院外照护中的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提供充分照护的最佳实践。
(1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19) 根据其性别认同被安置在院外照护中,无论其法院、儿童福利、医疗或生命记录中列出的性别或生理性别如何;以儿童偏好的姓名和性别代词称呼;并维护关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表达的隐私,除非儿童允许披露该信息,或披露是为了保护其健康和安全所必需的,或披露是法律或法院命令强制要求的。
(2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0) 拥有儿童福利和缓刑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他们已接受关于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培训,以及关于向院外照护中的印第安儿童提供充分照护的文化能力和敏感性以及最佳实践。
(2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1) 获得对其与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村庄政治归属的承认,包括确定儿童在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村庄的成员资格或公民身份;获得帮助以成为儿童有资格获得成员资格或公民身份的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村庄的成员;获得因在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村庄的成员资格或公民身份而产生的所有福利和特权;以及免受基于儿童与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村庄政治归属的歧视。
(2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2)(A) 以满足儿童需求的合理及时性获得并接受医疗、牙科、视力、心理健康和物质使用障碍服务,以及生殖和性健康照护;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解释诊断和服务;并参与关于医疗照护治疗和服务的决策。此权利包括受保障的性别肯定医疗照护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照护,并受现行关于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医疗照护同意的法律约束,不限制、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关于医疗照护同意的适用法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2)(A)(B) 在其有权同意医疗记录中提供的治疗的范围内,查阅并获得其医疗记录的副本,且在26岁之前儿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2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3) 除紧急情况外,免于被施用药物或化学物质,并免于被施用所有精神药物,除非由医生开具处方,且对于儿童,由法官授权,不受后果或报复。儿童有权在反对施用精神药物的请求时咨询律师并由律师代表,并就授权用药的请求向法院提供意见。儿童还有权向法院报告药物的积极和不良影响,并随时请求法院重新考虑、撤销或修改授权。
(2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4)(A) 获得关于生殖健康照护、预防意外怀孕以及预防和治疗性传播感染的适合年龄、医学准确的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4)(A)(B) 在任何年龄,同意或拒绝关于避孕、怀孕照护和围产期照护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堕胎服务和性侵犯医疗照护服务,无需任何成年人的知情或同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4)(A)(C) 12岁或以上,同意或拒绝预防、检测或治疗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的医疗照护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服务,无需任何成年人的同意或知情。
(2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5) 12岁或以上,在可行且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医疗、牙科、视力、心理健康、物质使用障碍服务以及性和生殖健康照护提供者,如果服务费用根据适用的联邦医疗补助法或其他批准的保险获得授权,并就任何治疗顾虑或需求与该医疗照护提供者沟通,并在被要求接受侵入性医疗、牙科或精神科治疗之前,请求获得第二意见。
(2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6) To confidentiality of medical and mental health record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HIV status, substance use disorder history and treatment, and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care, consistent with existing law.
(2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7) To attend school, to remain in the child’s school of origin, to immediate enrollment upon a change of school, to partial credits for any coursework completed, and to priority enrollment in preschool, after school programs, a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and each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and to receive all other necessary educational supports and benefits, as described in the Education Code.
(2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8) To have access to existing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educational options availabl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coursework necessary for career, technical, and postsecondary educational programs, a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financial aid for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and specialized programs for current and former foster children available at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the 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 and the California Community Colleges.
(2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29) To attend Independent Living Program classes and activities, if the child meets the age requirements, and to not be prevented by caregivers from attending as a consequence or punishment.
(3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0) To maintain a bank account and manage personal income, consistent with the child’s age and developmental level, unless prohibited by the case plan.
(3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1) To work and develop job skills at an age-appropriate level, consistent with state law.
(3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2) For children 14 to 17 years of age, inclusive, to receive a consumer credit report provided to the child by the social worker or probation officer on an annual basis from each of the three major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nd to receive assistance with interpreting and resolving any inaccuracies.
(3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3) To be represented by an attorney in juvenile court; to have an attorney appointed to advise the court of the child’s wishes, to advocate for the child’s protection, safety, and well-being, and to investigate and report to the court on legal interests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juvenile proceeding; to speak to the attorney confidentially; and to request a hearing if the child feels their appointed counsel is not acting in their best interest or adequately representing their legal interests.
(3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4)(A) To receive a notice of court hearings, to attend court hearings, to speak to the judge, to view and receive a copy of the court file, subject to existing federal and state confidentiality laws, and to object to or request the presence of interested persons during court hearings. If the child is an Indian child, to have a representative designated by the child’s Indian tribe be in attendance during hearings.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4)(A)(B) When a child is entitled to receive a copy of the court report, case plan, and transition to independent living plan (TILP), those items shall be provided in the child’s primary language.
(3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5) To the confidentiality of all juvenile court records consistent with existing law.
(3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6) To view and receive a copy of their child welfare records, juvenile court records, and educational records at no cost to the child until the child is 26 years of age, subject to existing federal and state confidentiality laws.
(3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7) To be invol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ir own case plan, including placement decisions, and plan for permanency. This involvement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case plan elements related to placement and gender affirming health care, 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child’s gender identity. If the child is an Indian child, the case plan shall include protecting the essential tribal relations and best interests of the Indian child by assisting the child in establishing, developing, and maintaining political, cultural, and social relationships with the child’s Indian tribe and Indian community.
(3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8) To review the child’s own case plan and plan for permanent placement if the child is 10 years of age or older, and to receive information about their out-of-home placement and case plan, including being told of changes to the plan.
(3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9) To request and participate in a child and family team meeting, as follows: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9)(A) Within 60 days of entering foster care, and every 6 months thereafter.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1.9(a)(39)(B) If placed in a short-term residential therapeutic program, or receiving intensive home-based services or intensive case coordination, or receiving therapeutic foster care services, to have a child and family team meeting at least every 90 days.

Section § 160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当兄弟姐妹被从家中带走时,让他们在一起的重要性。目标是维持兄弟姐妹关系和家庭的连续性,除非这种安置或联系会伤害到任何一个孩子。

如果兄弟姐妹无法安置在一起,必须努力通过探视来维持他们之间的联系。关于兄弟姐妹互动的决定应优先考虑安全和福祉。

当发生收养时,法律鼓励收养父母理解保持兄弟姐妹联系的重要性。兄弟姐妹联系的计划应是收养过程的一部分,除非这样做不安全。

寄养父母、照护者和监护人应迅速获得法院批准的兄弟姐妹联系信息,以确保持续的关系。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确保当兄弟姐妹被从家中带走时,无论是作为一组一次性带走还是单独分次带走,他们将被安置在一起,除非已确定共同安置违背任何兄弟姐妹的安全或福祉,从而维持家庭单元的连续性,并确保维护和加强儿童的家庭纽带。立法机关认识到,为了确保将兄弟姐妹组安置在同一寄养安置中,需要扩大安置资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a)(2) 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维护和加强儿童的兄弟姐妹关系,以便当儿童被从家中带走,且该儿童有一个或多个兄弟姐妹仍由受法院管辖的父母监护时,法院有权为这些兄弟姐妹制定探视计划,除非已确定探视违背任何兄弟姐妹的安全或福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b) 负责的当地机构应在所有受抚养儿童和寄养受监护人的院外安置中,包括与亲属的安置,尽职尽责地努力将兄弟姐妹安置在同一安置处,并发展和维持兄弟姐妹关系。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同一家庭中,社工或缓刑官应解释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一起的原因,以及社工或缓刑官正在做出哪些努力来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或者为什么做出这些努力会违背任何兄弟姐妹的安全和福祉。当无法将兄弟姐妹安置在同一家庭中时,应尽职尽责地努力并制定个案计划,以提供兄弟姐妹之间持续和频繁的互动,直到实现家庭团聚;或者,如果父母权利被终止,则作为制定儿童永久计划的一部分。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兄弟姐妹互动违背任何兄弟姐妹的安全和福祉,则应在法院命令中注明裁定理由,并暂停互动。如果家庭中的每个儿童都有适合年龄的睡眠场所且没有其他安全风险,则家庭的物理容量不应是拒绝安置兄弟姐妹组的唯一理由。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c) 当兄弟姐妹互动被司法暂停时,暂停的理由应在根据第366条或第727.3条举行的每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进行审查。为了使暂停继续,法院应重新认定兄弟姐妹互动违背任何一个儿童的安全或福祉。当法院认定兄弟姐妹互动可以安全恢复时,该认定应在法院命令中注明,并且个案计划应修订以提供兄弟姐妹互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d) 如果儿童的个案计划包含兄弟姐妹互动的规定,儿童或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对这些规定发表意见。如果某人希望主张与受抚养儿童或受监护人的兄弟姐妹关系,该人可以根据第388条 (b) 款或根据第778条向对受抚养儿童或寄养受监护人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提交请愿书。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e) 如果父母权利被终止且法院命令将受抚养儿童或受监护人安置收养,县收养机构或州社会服务部应采取以下所有步骤来促进持续的兄弟姐妹联系,但根据 (b) 款规定,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兄弟姐妹互动违背儿童安全或福祉的情况除外: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e)(1) 在向准收养父母提供的培训中,包含关于兄弟姐妹关系对被收养儿童重要性的信息,以及关于维持兄弟姐妹关系方法的咨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e)(2) 向准收养父母提供关于儿童兄弟姐妹的信息,但儿童兄弟姐妹居住的地址除外。但是,该地址可根据法院命令并在显示正当理由后披露。

Section § 16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由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领导的家庭,只要对孩子安全,就能团聚。它确保这些年轻父母能够获得儿童照护和育儿课程等服务,以帮助他们与孩子建立亲密关系并提供一个安全的家。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专门会议和受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以帮助这些父母成功。该法律还鼓励这些年轻父母继续学业,并参与与育儿无关的典型青少年活动。

这些家庭的安置应支持他们的需求,并帮助防止法院宣布孩子为受抚养人。学校和机构被敦促帮助年轻父母获得提供儿童照护设施的教育项目。

如果符合孩子的利益,促进孩子与父母双方之间的健康联系至关重要。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维护家庭单元的连续性,并通过确保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及其子女尽可能安置在一起,形成家庭般的环境,除非已确定共同安置对儿童构成风险,从而支持和维护由本身处于少年法庭管辖下的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领导的家庭。立法机构的意图还在于确保收集关于育儿的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完整准确数据,并且州社会服务部应确保以下关于育儿的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信息按季度按县公开提供:每个县育儿的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总数、他们的年龄、他们的族裔群体、他们的安置类型、他们接受照护的时间、他们拥有的子女数量,以及他们的子女是否是法庭受抚养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a)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及其子女应获得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的现有服务,这些服务专门旨在支持、维持和发展亲子关系以及受抚养父母为子女提供永久安全住所的能力。这些服务的例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照护、育儿课程、儿童发展课程和频繁探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b) 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为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提供接触社会工作者或资源专家的机会,这些社会工作者或资源专家已接受过关于青少年父母需求和可用资源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妇幼健康项目、儿童照护和儿童发展课程。鼓励儿童福利机构在机构获知怀孕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更新怀孕和育儿受抚养人的个案计划。在更新个案计划时,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举行专门会议,以协助怀孕或育儿的寄养青少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规划健康的育儿方式并确定适当的资源和服务,并为个案计划提供信息。专门会议应包括怀孕或育儿的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家庭成员和其他支持性成年人,以及经过专门培训的社会工作者或资源专家。专门会议可以包括其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护士、社区健康工作者或其他具备可用妇幼资源(包括公共福利项目)全面知识的人员。寄养青少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参与专门会议应是自愿的,识别和获取资源的帮助不应取决于是否参与会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c) 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应被赋予上学、完成家庭作业以及参与与育儿无关且独立于育儿的符合年龄和发展阶段的活动的能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d) 儿童福利机构、地方教育机构和儿童照护资源和转介机构可以做出合理和协调的努力,以确保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能够获得提供现场或协调儿童照护的学校项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e) 为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及其子女提供的寄养安置应表现出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意愿和能力,应支持家庭单元的维护,并应将未成年父母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转介至预防性服务,以解决任何关于儿童安全、健康或福祉的担忧,并尽可能帮助防止根据第300条提交申请,宣布儿童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f) 如果发现儿童、监护父母和非监护父母之间的联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则应予以促进。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g) 就本节而言,“儿童”指未成年父母所生的子女。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h) 就本节而言,“未成年父母”指同时也是父母的受抚养儿童。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2.5(i) 就本节而言,“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指第11400条(v)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同时也是父母。

Section § 16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使用州政府资金来支持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和资源家庭。这些资金旨在通过支付服务人员配备、解决儿童特殊需求、提供儿童照护、寻找亲属以及采用新的外展方法等费用,来加强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护。各县若要获得这笔资金,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其目标、策略和预期成果。获得资金后,各县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报告使用资金所取得的成果。部门会利用这些报告在各县之间分享有效的实践经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a) 任何分配给县的州政府资金,用于招募、留用和支持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和资源家庭,应被用于增加居家式家庭照护的能力和使用,以及向此类照护者提供服务和支持。这些资金的允许支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且应作为县用于以下任何目的的资源的补充而非替代: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a)(1) 配备人员,以向持证寄养家庭、经批准的资源家庭和亲属照护者提供和改进直接服务和支持,并消除县实施计划和后续成果报告中定义为优先事项的领域中的任何障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a)(2) 照护者特定费率未涵盖的特殊儿童需求,这些需求旨在使儿童的经历正常化、稳定安置或增进儿童的福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a)(3) 为持证寄养父母、经批准的资源家庭和亲属照护者提供的儿童照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a)(4) 密集的亲属寻找、联系和引导工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a)(5) 新兴技术、循证或其他非传统方法,用于联系潜在的寄养家庭、资源家庭和亲属。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1) 部门应根据其对各县提交的、请求获取(a)款所述资金的计划的批准,向各县提供可用资金。各县计划应在有资金可用的任何年份的9月1日前提交。各县计划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1)(A) 明确县拟实现与增加居家式家庭照护能力和使用以及向此类照护者提供服务和支持相关的具体目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1)(B) 描述县为实现(A)项中确定的目标而拟采取的策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1)(C) 解释或说明所提议的策略与(A)项中确定的目标相关的理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1)(D) 根据(c)款规定应报告的成果清单或描述,包括这些成果的基线数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b)(2) 部门应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后,制定根据(1)款提交的县计划的批准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c) 作为接受(a)款所述州政府资金的条件,获得该资金的县应在资金可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次年9月30日前,向部门报告通过使用该资金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促成这些成果的活动。各受资助县的此份报告应以部门规定的方式提交,并应在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和加州首席缓刑官协商后确定。部门应利用这些报告在各县之间分享最佳实践,并定期向立法机构更新情况。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3.5(d) 用于本节目的的资金应受立法机构拨款的限制。

Section § 160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当年轻父母因虐待或忽视而被移出家庭时,让他们和孩子一同留在寄养家庭中非常重要。它敦促儿童福利机构寻找并开发以家庭为导向的安置方案,以支持青少年父母及其子女。

机构被鼓励与服务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创建满足这些需求的计划。此外,为了更好地规划和开发资源,建议收集关于有多少寄养中的未成年人分娩以及有多少未成年父母与子女一同居住的数据。

最后,建议收集信息,以开发一种支付结构,更好地补偿照护者在婴儿照护和青少年父母指导方面的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4.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当未成年父母因虐待或忽视而被移出其父母监护时,迫切需要开发安置资源,以使未成年父母及其子女能够一同留在院外照护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4.5(b) 儿童福利机构应在最大程度上,与服务提供者和州政府合作,并结合安置的持续发展和现有安置资源的分配,识别并利用全家安置及其他为受抚养青少年及其子女提供支持性家庭导向照护的安置模式。在识别这些安置时,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服务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合作,识别并开发旨在实现这些目标的计划和计划模式。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4.5(c) 为了有效规划、识别和开发所需资源,并有效解决这一人群的需求,鼓励部门和地方儿童福利机构收集关于寄养中分娩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与未成年子女一同安置的未成年父母数量的数据。部门应每年汇总这些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04.5(d) 为了招募、培训和留住为这一人群提供合格且支持性服务的寄养服务提供者,鼓励部门和地方儿童福利机构在咨询其他感兴趣的利益相关者后,收集信息以开发更具成本效益的婴儿补充支付费率结构,从而更充分地补偿照护者婴儿照护和青少年父母指导的费用。

Section § 16005

Explanation
当一个家庭计划一起收养兄弟姐妹时,这些兄弟姐妹通常应该被分配给同一名社工。但是,如果负责的当地机构认为这不符合孩子们的最佳利益或机构的工作,他们可以分配不同的社工。

Section § 16006

Explanation
寄养照护中的儿童和青少年应被安置在符合其性别认同的家庭中,即使他们的官方记录显示不同的性别。

Section § 1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儿童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时,他们的健康和教育信息的详细摘要必须包含在他们的个案计划中,该摘要可以采用健康和教育护照等多种形式。这份摘要涵盖了关键细节,包括他们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学业表现、免疫接种和心理健康史。如果分享某些联系信息构成安全风险,则适用豁免,在这种情况下,该信息将被删除。

该法律还规定,这份摘要必须包含在某些法院报告和评估中。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照护者必须及时获得这些信息,如果儿童被转移到新的安置点,摘要必须在安置后48小时内更新并提供给新的照护者。如果潜在的收养或寄养照护者符合特定标准,儿童保护机构可以与他们分享信息。照护者有责任保持儿童信息的最新状态,并在必要时获取记录。

在法庭听证会上,父母被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的医疗和教育信息,以帮助完成健康和教育摘要。已创建表格以协助收集这些信息。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a)(1) 当儿童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时,根据第358.1条推荐的每个儿童的个案计划应包括儿童的健康和教育信息或记录摘要,包括心理健康信息或记录。该摘要可以健康和教育护照的形式,或由儿童保护机构设计的类似格式保存。健康和教育摘要应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的健康、牙科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姓名和地址;儿童的年级水平表现;儿童的学校记录;确保儿童在寄养家庭安置时考虑到与儿童在安置时就读学校的距离;儿童已经经历的学校转学次数;儿童的教育进展,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学业能力分数在内的因素证明;获得的毕业学分;儿童的免疫接种和过敏记录;儿童已知的医疗问题;儿童目前的药物、过去的健康问题和住院记录;儿童相关心理健康史记录;儿童已知的心理健康状况和药物;以及社会服务总监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相关心理健康、牙科、健康和教育信息。 健康和教育摘要还可以包括目前拥有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根据《教育法典》第48853.5条 (c) 款所述的儿童当地教育机构的教育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最近的寄养青年服务协调项目的联系方式。如果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了更严格的信息要求,则该条款应优先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a)(2) 在根据 (1) 款披露目前拥有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联系信息被认定对该个人或那些个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该联系信息 应从评估中删除或不予披露。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b) 此外,根据第361.5条 (g) 款、第366.1条、第366.21条 (d) 款或第366.22条 (c) 款要求的法院报告或评估应包括 (a) 款所述的当前健康和教育摘要副本,包括目前拥有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第11400条 (v) 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仅当且仅当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书面同意将其纳入时,当前健康和教育摘要的副本才应包含在法院报告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c) 儿童保护机构应尽快,但不迟于儿童首次安置到寄养家庭后30天内,向照护者提供 (a) 款所述的儿童当前健康和教育摘要。对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每一次后续安置,儿童保护机构应在安置后48小时内向照护者提供 (a) 款所述的当前摘要。对于第11400条 (v) 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告知该青年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有义务向新的照护者和法院提供健康和教育摘要,并应与该青年讨论分享该信息的利弊。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d)(1) 尽管有第82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儿童保护机构可以在儿童安置前向潜在照护者披露本节所述的任何信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d)(1)(A) 儿童保护机构打算将儿童安置给该潜在照护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d)(1)(B) 潜在照护者愿意成为儿童的养父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d)(1)(C) 潜在照护者已获得批准的收养评估或家庭调查、寄养家庭执照、经许可的寄养家庭机构认证,或根据第361.3条和第361.4条的要求获得批准。

Section § 1601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主要关注协调寄养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他们包括心理和牙科健康在内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要求部门和健康专家制定一项与联邦寄养相关法案相符的全面计划。

此外,它明确了寄养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的权利,例如使外貌与性别认同相符的治疗,以及尊重其性别认同的心理健康保健。法律要求制定指导方针和最佳实践,以支持寄养青年获得这些服务,并强调与现有针对跨性别者的Medi-Cal服务相结合。

部门必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并在2020年1月1日前发布指导方针,以确保支持跨性别和性别多元寄养儿童的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a) 部门应与儿科医生、其他医疗保健专家(包括公共卫生护士)以及儿童福利服务专家和接受者(包括家长)协商,制定一项计划,用于持续监督和协调寄养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该计划应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策略,以识别和响应寄养儿童的医疗保健需求,包括心理健康和牙科需求,并符合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Public Law 110-351)第205节的规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1) 第16001.9节(a)款(4)项所述的寄养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获得医疗保健和心理健康保健的权利,包括受保障的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此项权利受现行关于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医疗保健同意的法律约束,且不限制、增加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适用于医疗保健同意的法律。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2) 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制定指导方针并描述最佳实践,以识别、协调和支持寻求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的寄养青年,并应纳入当前关于确保跨性别受益人获得Medi-Cal服务的指导方针。此项协商可纳入部门现有专注于寄养青年权利或寄养青年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工作组。部门应在2020年1月1日前发布书面指导方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3)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3)(A) “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是指医学上必需的、尊重患者自身体验和定义的性别认同的医疗保健,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3)(A)(i) 抑制内源性第二性征发育的干预措施。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3)(A)(ii) 使患者外貌或身体与患者性别认同相符的干预措施。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3)(A)(iii) 缓解由性别不安(根据《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定义)引起的临床显著痛苦症状的干预措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2(b)(3)(B) “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是指尊重患者自身体验和定义的性别认同的心理健康保健或行为健康保健,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发展阶段的身份探索和整合、减轻痛苦、适应性应对以及提高家庭接受度的策略。

Section § 160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寄养父母在其照护下儿童福利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它强调法院、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应考虑寄养父母的意见,因为联邦和州法律都承认他们参与法庭诉讼的重要性。

寄养父母应能获取关于他们所照护儿童的关键信息,例如医疗和教育记录,以便更好地满足儿童的需求并促进入学等必要活动。

法律列出了照护者应获得的基本信息,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律师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医疗保健计划和教育需求。

照护者有权参与关于儿童的法律程序,并且必须被告知可用的各种支持服务。他们还必须协助儿童的家庭团聚或其他永久性计划。

该法律还强调应尽早确定照护者成为永久法定监护人的意愿。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a) 寄养父母是其照护下儿童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法院、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应受益于照护者的看法。联邦和州法律均承认寄养父母参与少年法庭诉讼的重要性。联邦法律要求寄养父母和其他照护者获得扩大的通知机会、参与抚养权法庭审查和永久性听证会的权利,以及向法院表达关切的权利。州法律也类似地规定,照护者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其关切。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b) 照护者知悉关于儿童的重要信息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些信息对于为儿童获取社会和健康服务、让儿童入学并参加课外活动,以及向社会工作者和法院人员更新影响寄养儿童的重要进展是必要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c) 大多数学区和课外组织在招收儿童参加其项目前要求提供年龄证明。此外,照护者被要求在接收儿童到家后的第一个月内为寄养儿童安排医疗预约。因此,在接收儿童到家时,向儿童和照护者提供任何可用的医疗信息、药物及其使用说明,以及关于儿童的身份信息,将符合儿童和照护者的最佳利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 照护者应拥有某些基本信息,以便满足托付给他们照护的儿童的需求,包括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1) 儿童的社会工作者及其主管的姓名、邮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2) 儿童的律师和法院指定的特别倡导者 (CASA)(如果有的话)的姓名、邮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3) 儿童少年法庭案件正在审理中的少年法庭的名称、地址和部门编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4) 分配给儿童少年法庭案件的案件编号。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5) 儿童的出生证明、护照或其他可能用于入学和参加课外活动的年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6) 儿童的州社会服务部身份识别号码。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7) 儿童的Medi-Cal身份识别号码或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号码。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8) 安置时儿童正在使用的药物或治疗,以及其使用说明。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9) 概述儿童需求和服务的计划,包括关于家庭和兄弟姐妹探视的信息。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d)(10) 根据第16010条要求提供的健康和教育摘要副本,其中包含当前拥有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姓名和当前联系方式。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 照护者应了解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1) 他们在安置期间接收所有涉及儿童的审查和永久性听证会通知的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2) 他们出席这些听证会或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他们认为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3) “照护者信息表”(司法委员会表格JV-290),该表格允许照护者直接向法院提供信息。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4) 关于任何现有服务的信息和转介,包括交通、翻译、培训、表格和其他可用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5) 照护者配合儿童的任何团聚、并行或永久性计划的义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6) 儿童的任何已知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儿童是否拥有、期望或希望与任何或所有兄弟姐妹进行联系或探视,以及照护者如何以及何时促成联系或探视。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e)(7) 照护者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州和联邦法律针对寄养青年的教育保护,以及照护者获取和维护教育及健康信息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教育法典》第49069.3、49076和56055条以及本法典第16010条下的要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4(f) 法院应尽早知悉照护者为儿童提供法律永久性的意愿。

Section § 16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在将儿童安置到寄养或亲属照护家庭时的责任。当儿童首次被安置或被转移到新的安置点时,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向照护人提供任何处方药物以及正在进行的治疗详情。

机构还必须在30天内提供儿童的年龄证明,这是入学或参加活动所必需的。此外,如果机构收到儿童的出生证明或护照,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其副本提供给照护人。

如果提出请求,机构还可以分享儿童律师或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的联系方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5(a) 最初将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或亲属照护家庭时,以及在该儿童任何后续安置的48小时内,安置机构应向儿童的照护人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5(a)(1) 安置机构持有的儿童处方药物,并附有药物使用说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5(a)(2) 安置机构知晓的、且在安置时对儿童有效的任何治疗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5(b) 在将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或亲属照护家庭后,安置机构应尽快,且不迟于安置儿童后的30天内,向儿童的照护人提供任何可用的儿童年龄证明文件或证据,这些文件或证据可能是入学或参加需要年龄证明的活动所必需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5(c) 在收到儿童出生证明或护照副本的30天内,安置机构应向儿童的照护人提供该文件的副本。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5(d) 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安置机构应儿童或儿童照护人的请求,向其提供儿童律师以及儿童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如有)的姓名、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Section § 16010.6

Explanation

当受抚养儿童的安置发生变化时,安置机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儿童的律师。在将儿童安置到美国境外之前,法院必须裁定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考虑家庭关系和儿童福祉等因素。安置机构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兄弟姐妹分离需要提前10天通知律师,除非情况紧急。如果发生紧急变更,必须立即发出通知,并包含更新后的联系信息。司法委员会确保照护者和10岁以上儿童可以联系到儿童的律师。如果儿童是无证移民,其律师必须在五天内得到通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a) 安置机构一旦就受抚养儿童的安置或安置变更作出决定,但不迟于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应通知儿童的律师,并向儿童的律师提供关于儿童地址、电话号码和照护者的信息。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1) 除非联邦法律或条约另有规定,安置机构不得在司法裁定该安置符合儿童最佳利益之前,将儿童安置或变更安置到美国境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2) 安置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并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境外安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 在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A) 安置在亲属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B) 将兄弟姐妹安置在同一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C) 儿童与潜在监护人或照护者之间任何联系的程度和性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D) 受抚养儿童的身体和医疗需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E) 受抚养儿童的心理和情感需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F) 受抚养儿童的社会、文化和教育需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3)(G) 年满12岁或以上受抚养儿童的具体意愿。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4) 如果法院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在美国境外安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授权安置机构在美国境外进行安置。受本款约束的儿童在本段所述命令发布之前不得离开美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5) 就本款而言,“美国境外”不包括联邦承认的美洲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的土地。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b)(6) 本节不适用于将受抚养儿童安置在其父母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c) 除非有紧急情况,安置机构一旦意识到需要变更受抚养儿童或被监护人的安置,且这将导致目前共同安置的兄弟姐妹分离,安置机构应在计划变更安置前不少于10个日历日通知儿童的律师和儿童兄弟姐妹的律师,以便律师可以调查拟议分离的情况。如果安置机构首次通过寄养家庭机构、团体之家或其他寄养服务提供者的书面通知得知需要变更受抚养儿童或被监护人的安置,且这将导致目前共同安置的兄弟姐妹分离,并且儿童或多个儿童将在七天内被带离,则应在收到服务提供者通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向律师提供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安置机构应尽快提供通知,但不迟于安置变更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此通知就 (a) 款而言应视为充分通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d) 在安置变更前发出所需通知时,通知应包含关于儿童地址、电话号码和照护者的信息,或其中一项或多项信息,只要安置机构在向儿童律师提供通知时已知这些信息。在安置变更后发出所需通知时,通知应包含关于儿童地址、电话号码和照护者的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e) 司法委员会应采纳一项法院规则,指示已提交抚养申请的儿童的律师,在收到负责安置儿童的机构提供的儿童照护者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后,及时向照护者提供律师的联系信息,如果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则也向儿童提供。本规则不排除律师向10岁以下儿童提供联系信息。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6(f) 当安置机构得知受抚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无证移民时,安置机构应通知受抚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该受抚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无证移民。应在得知受抚养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移民身份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或电话方式向律师提供通知。

Section § 16010.7

Explanation

本法旨在确保寄养安置变动顺利进行,且仅在对儿童福祉必要时发生。在寄养儿童被转移到新的安置点之前,必须制定一项策略来解决问题,并尽可能让儿童留在现有家庭中。该策略应在家庭团队的帮助下制定,并可能包括冲突解决会议。如果必须进行变动,所有相关方,如父母或律师,应至少提前14天收到通知,除非出现紧急情况。

任何变动都不能在夜间进行,除非所有人都同意。关于不当安置变动的问题或投诉可以进行调查以改进。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如果所有相关方同意放弃标准程序。本法适用于特定的寄养情况,并排除了某些特定情景,例如住院治疗或作为儿童常规照护计划一部分的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防止寄养儿童或青少年经历不必要或突然的寄养安置变动,从而对其福祉或安全感造成负面影响。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尽可能维护和加强儿童或青少年的寄养安置。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确保寄养安置变动不会因性别、性别认同、种族或文化差异而发生。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不必要或突然的寄养安置变动会损害寄养照护者有义务履行的基本职责。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照护者或提供者要求将儿童或青少年从其照护中移除之前,照护者或提供者应参加安置维护策略会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b) 在改变儿童或青少年的寄养安置之前,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与照护者共同制定安置维护策略,该策略应根据第16501条 (a) 款 (4) 项 (A) 分项 (ii) 目,与儿童和家庭团队协商制定,以维护儿童或青少年的寄养安置。该策略可包括但不限于冲突解决实践和协调会议,并且应包括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向合格个人进行评估的转介,如第4096条 (g) 款所述,如果预计下一次安置将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州外住宿机构中进行,如《家庭法典》第7910条 (b) 款 (2) 项所定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c)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将根据 (b) 款制定和实施的策略纳入儿童的联系记录或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的等效文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d) 就本款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d)(1) “儿童和家庭团队”具有第16501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d)(2) “冲突解决实践”是指旨在启动对话以解决冲突或担忧并确定协议或解决方案的过程,该过程可作为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的一部分。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d)(3) “协调会议”是指旨在承认、解决和回应所有各方潜在需求的协调过程,该过程可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d)(4) “10岁以下儿童的代表”是指律师或经儿童律师授权的其他个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e) 如果在实施根据 (b) 款制定的安置维护策略后,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收到照护者或提供者的安置变动请求,或另行发现有必要进行寄养安置变动,社会工作者、缓刑官或安置机构应在变动前至少14个日历日向以下所有各方送达书面通知: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e)(1) 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e)(2) 儿童的照护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e)(3) 儿童的律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e)(4) 儿童,如果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f) 未经计划的寄养安置变动不得在晚上9点至早上7点之间进行,除非经以下所有人员共同同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f)(1) 儿童,如果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或儿童的代表,如果儿童未满10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f)(2) 儿童的现任照护者。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f)(3) 儿童的未来照护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f)(4) 儿童的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g) 如果向州寄养申诉专员办公室提出投诉,指控安置变动违反本条规定,且该投诉根据第16164条进行调查,该办公室应将调查结果酌情提供给县儿童福利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或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用于培训、技术援助和质量改进。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h) 尽管有 (b) 款和 (e) 款的规定,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中,不履行 (b) 款和 (e) 款的要求而改变儿童的寄养安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h)(1) 如果确定留在现有寄养安置中或提供该寄养安置变更的事先书面通知对该儿童、青少年、其他儿童或家庭或机构中的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风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h)(2) 如果儿童和家庭团队以及该儿童(如果该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或儿童和家庭团队以及该儿童的代表(如果该儿童未满10岁),一致同意放弃分节 (b) 和 (e) 中描述的要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i) 本节适用于少年法庭已根据第360节或第727节作出判决的儿童和青少年。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777节进行的安置变更或因住院而进行的安置变更。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j) 本节不适用于第11400节 (v) 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该受抚养人被安置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59.110节 (a) 款第 (2) 段 (B) 项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住房安置计划中,或第11400节 (w) 款所定义的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中。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7(k) 本节不适用于由儿童和家庭团队告知的或儿童个案计划中描述的计划中的安置变更。

Section § 160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在集体之家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定期向立法机构汇报在集体之家居住超过一年的儿童的情况,包括他们如何过渡到家庭环境或此类过渡的计划。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任何寄养儿童或青少年在集体照护机构中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州社会服务部应不迟于2014年1月1日开始,向立法机构提供关于在集体之家居住超过一年的儿童和青少年的评估结果,以及他们过渡到家庭环境的相应结果或过渡计划的最新情况。

Section § 160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限制将儿童和青少年安置在州外寄宿设施,除非州内所有可选方案都已用尽。在将儿童安置到州外之前,县级机构必须评估儿童的需求,并确保此类安置是必要的且符合特定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县必须记录其寻找州内安置方案的努力,并采取某些步骤,包括召集专家团队来核实州外设施是否是最佳选择。

自2021年10月1日起,他们还必须将合格个人的建议纳入其评估。

如果州外安置仍被认为是适当的,县在进行安置前需要获得州社会服务部的特定认证和法院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认证不是必需的,并且可以在没有正式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发布临时指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县安置机构仅在州内所有能满足儿童需求的安置和服务都已用尽,并且县在向州社会服务部请求对该州外寄宿设施进行儿童特定认证之前,已对儿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与已确定的州外寄宿设施进行了个性化评估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家庭法典》第7910条(b)款所定义的州外寄宿设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b) 只有在设施根据《家庭法典》第7911.1条获得认证后,才能进行州外寄宿设施的安置,除非该安置豁免认证。该部门应向各县发布指示,说明县安置机构应遵循的流程,以确定州内安置和服务已用尽,以及个性化评估的必要组成部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寻求州外寄宿设施的儿童特定认证之前,县安置机构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1) 参与由州社会服务部建立的州级技术援助流程,其中包括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1)(A) 对全州范围内的安置方案进行审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1)(B) 记录县安置机构为实施合格个人提出的任何可能避免州外安置需求的建议所做的善意努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2) 获得县多学科团队的建议文件,其中应包括县的核实,证明该项目提供个别儿童所需的特定临床服务和资质,并且这些服务在州内无法获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2)(A) 多学科团队应由来自县社会服务部门、县心理健康部门、县缓刑部门、县学校总监办公室的参与成员以及由县确定的其他成员组成。机构间安置委员会可为此目的担任多学科团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c)(2)(B) 参与者应具备预防、识别和处理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案件的知识或经验,并应有资格推荐与虐待儿童或忽视儿童相关的广泛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d) 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了满足(c)款的要求外,县安置机构应获得对儿童服务和安置需求的评估,其中应纳入第4096条(g)款所述的合格个人的建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e) 如果县安置机构在完成(c)款和(d)款所述的活动后,建议将儿童安置在州外寄宿设施,安置机构可根据《家庭法典》第7911.1条请求对该安置进行儿童特定认证,方法是向州社会服务部提交文件,证明县安置机构已完成(c)款和(d)款的要求。该请求应由县儿童福利机构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县缓刑部门的首席缓刑官(视情况而定)签署并批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f) 在收到州社会服务部已认证该儿童特定州外寄宿设施的核实后,县安置机构应在将儿童安置到州外寄宿设施之前,根据第361.21条或第727.1条(视情况而定)寻求法院批准在州外寄宿设施进行安置。县安置机构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b)款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及该设施已根据《家庭法典》第7911.1条获得该部门认证的证明。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g)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9(g)(c)款至(e)款(含)不适用于将儿童安置在根据《家庭法典》第7911.1条豁免认证的州外寄宿设施。

Section § 1601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少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仅在医疗必要且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才能入住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它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与治疗团队保持沟通,以确保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促进及时过渡到限制较少的环境。他们还必须为受抚养人在机构内的护理和服务以及出院后的善后护理制定全面的计划。

在自愿接收未成年人之前,需要少年法庭的授权。这些机构必须监督所有非自愿入院情况,并与机构合作,确保制定适当的出院计划。所有活动和计划都需要定期向法庭报告。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收集有关受抚养人治疗和善后护理需求的信息。

州社会服务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发布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南,直到正式法规确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被监护人仅在医疗必要时,且仅作为精神病服务的限制最少的场所,才能入住《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10条所定义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县儿童福利机构和缓刑部门应与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中任何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的治疗团队保持沟通,以确保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在机构内获得所有必要的服务,并尽早被安置在限制较少的机构中。此外,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应与治疗团队合作,以有效实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条制定的善后护理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b) 在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自愿入住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之前,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应根据第6552条,以第361.23条或第727.13条(如适用)所述的方式,获得少年法庭的授权才能入住该机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 对于入住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如适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1) 与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治疗团队保持定期和持续的沟通,以确保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必要的服务,并向法庭报告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进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2) 制定一份详细说明以下所有事项的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2)(A) 在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该机构期间,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如适用)将如何提供该机构未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生活技能服务、符合法庭命令的探视以及教育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2)(B)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如适用)将如何规划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出院后的安置和服务,包括任何社区精神健康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2)(C)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如适用)将如何与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治疗团队协商,支持受抚养人、被监护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终身联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3) 修改第 (2) 款所述的计划,以实施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62条制定的善后护理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c)(4) 向法庭提供根据第 (2) 或 (3) 款制定的计划副本,用于第361.23条或第727.13条(如适用)所述的听证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d) 根据 (c) 款第 (2) 和 (3) 项制定的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d)(1) 关于儿童和家庭团队以及护理系统合作伙伴如何参与实施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善后护理计划的描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d)(2)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将如何寻求或开发针对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的限制较少的安置方案,最好是与家人在一起或在以家庭为基础的环境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d)(3) 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是否以及将如何参与由州社会服务部开发的州级技术援助流程,以确定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的安置和服务资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0.10(d)(4) 如果提供善后护理的计划包括过渡到短期住院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安置,县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将如何遵守第4096条的要求。

Section § 16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洛杉矶县试行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系统,名为“护照系统”,用于保存寄养儿童的健康和教育记录。初期,这将是该县部分地区的一个小型项目,如果运行良好,有望在全州推广。

该县将负责规划和实施,确保信息能流入现有的儿童福利服务系统,并保护隐私。项目成功的一部分取决于联邦的批准和资金。

目标是让参与寄养服务的各方,如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教育工作者,能够实时获取重要信息,从而改善寄养儿童的服务和成果,同时确保数据安全。

在项目启动前,将制定一份评估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衡量成功的方法。计划的一个方面是鼓励服务提供者使用该系统。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a) 根据本节规定的条件,洛杉矶县可以开展开发和评估一个试点互联网健康和教育护照系统。该系统应被称为护照系统。护照系统应根据第16010节的要求,收集和维护在县社会服务或缓刑部门监督下的寄养儿童的健康和教育记录。护照系统最初应作为洛杉矶县一部分区域的有限试点项目进行,并在成功评估后,可在全州范围内推广。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a)(1) 洛杉矶县应负责护照系统的规划、开发和实施。洛杉矶县负责根据联邦法规制定预先规划文件 (APD),并请求与儿童福利服务计划一致的资金。APD应包括但不限于基于网络的护照系统与儿童福利服务/案件管理系统 (CWS/CMS) 之间的接口设计,以便输入护照系统的信息将自动且永久地存储在CWS/CMS中。此外,APD应包括试点项目的范围、根据 (b) 和 (d) 小节的评估计划,并且该县应制定一项计划,以遵守州和联邦法律中要求维护机密信息隐私的相关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a)(2) 该部门应审查,并在获得适当州机构批准后,将APD提交给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该部门应酌情提供协助,以获得联邦对APD的批准。试点系统的实施应取决于联邦对APD以及与儿童福利服务计划一致的联邦资金请求的批准。它还应取决于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的保证,即CWS/CMS的联邦资金不会因护照系统的开发和实施而受到不利影响。如果该部门未能在2004年1月1日之前获得联邦对试点项目的批准,则本节设立的试点项目的授权将终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a)(3) 护照系统应由健康和心理健康护理提供者、教育工作者、获得许可或批准的寄养照护者以及地方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对健康、心理健康和教育信息的实时访问,以提高确保寄养儿童获得适当服务所需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改善健康和教育成果,并减少和消除服务提供者治疗不足、多次免疫接种、其他严重的健康和教育问题以及死亡的风险。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a)(4) 护照系统应满足地方参与机构的所有运营和管理需求;应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能够与洛杉矶县和其他县部门以及为儿童提供服务的州机构进行接口并集成数据,使用提供高水平置信度和可靠性的数据匹配算法;最大限度地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利用和提供信息;允许相关县工作人员、健康、心理健康、教育提供者以及获得许可或批准的寄养照护者通过互联网上的网页应用程序更新或查看适当的数据;包含防火墙和安全措施,以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查询和更新其被授权访问的案件;并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b) 在试点项目开始之前,洛杉矶县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一项试点评估计划,该计划须经该部门和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可衡量的目标、试点项目预期实现的好处、评估试点项目的方法和计划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1(c) 试点计划应包括一项激励策略,以鼓励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的健康、心理健康和教育提供者使用和更新基于互联网的系统。

Section § 16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参与照护寄养儿童的人员,例如寄养父母、养父母和照护者,都必须平等地获得所有项目、服务和福利。他们不应因其自身或其服务对象的种族、族裔、原国籍、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残疾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而面临任何歧视或骚扰。

然而,该法律澄清,这不会改变寄养儿童安置的任何现有偏好,也不会限制地方机构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做出决定的能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3(a) 本州的政策是,所有从事向寄养儿童提供照护和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寄养父母、养父母、亲属照护者以及与县福利部门签订合同的其他照护者,均应公平和平等地获得所有可用的项目、服务、福利和许可程序,且不应遭受歧视或骚扰,其依据是其服务对象或其自身的实际或被认定的种族、族裔身份、血统、原国籍、肤色、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精神或身体残疾,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3(b)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创建或修改现有的寄养安置偏好,或限制地方安置机构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儿童做出安置决定的能力。

Section § 16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资金,用于地方学校提供的寄养青年服务。它涉及州教育部、社会服务部门、福利主任以及私营寄养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以确立申请这些资金的职责和要求。他们还帮助各县和学校制定协议,以获取联邦资金用于管理寄养青年服务。重要的是,获得的任何联邦资金都应是对现有项目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州政府的资金。此外,学区必须承担根据此资助计划收到的款项中全部的非联邦份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4(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资金,用于地方教育机构提供的寄养青年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4(b) 州教育部和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县福利主任协会、地方教育机构代表以及私营非营利寄养服务提供者代表合作,以确立职责和责任、申请要求,并共享根据联邦《社会保障法》第四章E部分(自第470条起)(42 U.S.C. Sec. 301 et seq.) 有资格获得资金的资格信息。这些州机构还应协助各县和地方教育机构起草机构间的谅解备忘录,以获取用于与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寄养青年服务相关的案件管理活动的资金。该联邦资金应是对现有项目的补充,且不得取代分配给该项目的现有州一般基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014(c) 学区应承担根据该法案收到的款项中百分之百的非联邦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