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照护服务寄养安置
Section § 16000
这项法律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让儿童与家人在一起,只有在为了他们自身安全或公共保护的必要情况下才将其带离家庭。如果被带离,理想情况下应将孩子安置在亲属家中。重点是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充满关爱的环境,类似于他们父母本应提供的环境。法律强调提供家庭团聚服务,以迅速让孩子回到父母身边;如果不可能,则寻找永久性的替代安置。
此外,法律旨在让所有儿童都能永久地与有承诺、充满关爱的家庭共同生活。服务应根据个体需求量身定制,以维持家庭完整性,或者在无法家庭安置的情况下,为他们成年做好准备。如有必要,可以使用专业的寄宿项目,但这只是多种照护选择中的一种短期解决方案。
法律还确保寄养和无家可归的儿童有机会达到学业标准。机构、教育工作者和法院必须合作,维持稳定的学校安置,确保这些儿童能够获得所有学生可获得的资源和活动。教育决策应以每个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
Section § 16000.1
这项法律强调,加利福尼亚州对确保寄养儿童的安全负有高度责任。它明确指出,当儿童进入寄养系统时,法院的权力将取代父母或先前成年人的权力。该法律明确表示,它不改变州与县之间当前的责任平衡,也不改变先前法院案件中确立的责任标准。此外,该立法重申了加利福尼亚州承诺履行《社会保障法》中与寄养儿童福利相关的联邦要求。
Section § 16000.5
本节承认《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案》,该法案允许印第安部落自2009年10月起运营自己的寄养、收养援助和亲属监护计划。它还强调,如果部落有经批准的计划,联邦政府将帮助承担费用。
此外,加利福尼亚州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印第安部落根据这项联邦法案管理印第安儿童寄养系统的机会。
Section § 16000.6
Section § 1600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州社会服务部帮助各县评估和改进其寄养安置资源。各县必须定期评估其为寄养儿童和青年提供服务的能力,重点是通过寻找本地解决方案来避免县外安置的需求。
此外,各县必须确保重新进入寄养系统或在安置过渡期的青年能够快速获得紧急住房。州政府支持组建区域性团体来创建专门项目,并密切追踪儿童被安置到县外或州外的原因。收集到的数据用于了解安置趋势和需求。州政府旨在审查将儿童送往州外的原因,并根据需要向立法者提供这些信息。
Section § 16001.1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寄养儿童和青少年提供财政和资源支持。其目的是通过加强地方照护系统,避免将他们安置在州外机构。法律规定了资金如何分配给县和印第安部落等地方实体,用于创建或扩展项目,帮助寄养青少年留在家庭式环境中,而不是限制性更强的环境。例如,包括专门的寄养和治疗项目,以满足复杂需求。这些资源必须是补充现有资金,而非替代。
法律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都必须符合特定的质量和成果标准,并听取各组织的意见。它还要求与相关机构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以确保适当的执行和监督。重要的是,它优先考虑有助于儿童留在当地社区的服务。
Section § 16001.5
本法律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每年分享信息,强调培养寄养儿童自尊的重要性。这些信息将分发给参与寄养服务和儿童保护服务的各类行政人员和主任,包括负责独立生活项目和寄养家庭机构的人员。
Section § 16001.7
这项法律要求相关部门让当前和以前的寄养青年参与制定关于寄养和儿童福利的州政策。如果有资金,他们应该与加州青年联结组织合作,提供支持和培训。他们的任务包括为14至21岁的青年提供领导力培训,帮助建立和维护地方分会,让青年在政策讨论中发出声音,改善青年的福祉,提高公众意识,并创建关于寄养的教育资源。
此外,提供给加州青年联结组织的资金必须遵守联邦规定,不能用于联邦法律不允许的活动,例如游说或诉讼。
Section § 16001.8
本节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召集一个工作组,专门关注寄养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的权利。其目的是教育寄养青年、照护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这些权利。该工作组必须在2018年1月1日前提出修订这些权利的建议,并在2018年7月1日前制定适合年龄的信息。他们还必须就如何有效传播这些信息提出建议,包括是否要求寄养儿童签署文件以证明他们理解自己的权利,并提出提高他们权利意识的方法。该工作组由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包括寄养机构官员、倡导团体以及寄养青年本人,以确保意见的多元化。
Section § 16001.9
本节确保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活在一个安全、受尊重的家中,免受虐待,获得充足的食物和衣物,以及被安置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
寄养儿童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应与亲属安置,并享有隐私、通讯和探视家人的权利,除非法院另有限制。
儿童可以获得医疗和心理健康护理,参与课外活动,并免受基于各种身份的歧视。他们有权接受教育,并可以参与自己的照护计划。此外,他们有权与律师和倡导者进行保密互动,并可以出席影响其案件的法庭听证会。
它概述了在医疗保健和教育等个人事务上做出知情决定的权利,同时确认这些权利不会损害健康或安全。它鼓励相关机构和院校支持寄养儿童,特别是在教育和职业发展方面。
Section § 16002
这项法律强调,当兄弟姐妹被从家中带走时,让他们在一起的重要性。目标是维持兄弟姐妹关系和家庭的连续性,除非这种安置或联系会伤害到任何一个孩子。
如果兄弟姐妹无法安置在一起,必须努力通过探视来维持他们之间的联系。关于兄弟姐妹互动的决定应优先考虑安全和福祉。
当发生收养时,法律鼓励收养父母理解保持兄弟姐妹联系的重要性。兄弟姐妹联系的计划应是收养过程的一部分,除非这样做不安全。
寄养父母、照护者和监护人应迅速获得法院批准的兄弟姐妹联系信息,以确保持续的关系。
Section § 16002.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由未成年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领导的家庭,只要对孩子安全,就能团聚。它确保这些年轻父母能够获得儿童照护和育儿课程等服务,以帮助他们与孩子建立亲密关系并提供一个安全的家。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专门会议和受过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以帮助这些父母成功。该法律还鼓励这些年轻父母继续学业,并参与与育儿无关的典型青少年活动。
这些家庭的安置应支持他们的需求,并帮助防止法院宣布孩子为受抚养人。学校和机构被敦促帮助年轻父母获得提供儿童照护设施的教育项目。
如果符合孩子的利益,促进孩子与父母双方之间的健康联系至关重要。
Section § 1600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应如何使用州政府资金来支持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和资源家庭。这些资金旨在通过支付服务人员配备、解决儿童特殊需求、提供儿童照护、寻找亲属以及采用新的外展方法等费用,来加强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护。各县若要获得这笔资金,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计划,详细说明其目标、策略和预期成果。获得资金后,各县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报告使用资金所取得的成果。部门会利用这些报告在各县之间分享有效的实践经验。
Section § 16004.5
这项法律强调,当年轻父母因虐待或忽视而被移出家庭时,让他们和孩子一同留在寄养家庭中非常重要。它敦促儿童福利机构寻找并开发以家庭为导向的安置方案,以支持青少年父母及其子女。
机构被鼓励与服务提供者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创建满足这些需求的计划。此外,为了更好地规划和开发资源,建议收集关于有多少寄养中的未成年人分娩以及有多少未成年父母与子女一同居住的数据。
最后,建议收集信息,以开发一种支付结构,更好地补偿照护者在婴儿照护和青少年父母指导方面的费用。
Section § 16005
Section § 16010
这项法律规定,当儿童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时,他们的健康和教育信息的详细摘要必须包含在他们的个案计划中,该摘要可以采用健康和教育护照等多种形式。这份摘要涵盖了关键细节,包括他们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学业表现、免疫接种和心理健康史。如果分享某些联系信息构成安全风险,则适用豁免,在这种情况下,该信息将被删除。
该法律还规定,这份摘要必须包含在某些法院报告和评估中。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要征得他们的同意。照护者必须及时获得这些信息,如果儿童被转移到新的安置点,摘要必须在安置后48小时内更新并提供给新的照护者。如果潜在的收养或寄养照护者符合特定标准,儿童保护机构可以与他们分享信息。照护者有责任保持儿童信息的最新状态,并在必要时获取记录。
在法庭听证会上,父母被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的医疗和教育信息,以帮助完成健康和教育摘要。已创建表格以协助收集这些信息。
Section § 16010.2
这项加州法律主要关注协调寄养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确保他们包括心理和牙科健康在内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要求部门和健康专家制定一项与联邦寄养相关法案相符的全面计划。
此外,它明确了寄养未成年人和非未成年人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的权利,例如使外貌与性别认同相符的治疗,以及尊重其性别认同的心理健康保健。法律要求制定指导方针和最佳实践,以支持寄养青年获得这些服务,并强调与现有针对跨性别者的Medi-Cal服务相结合。
部门必须与相关利益相关者协商,并在2020年1月1日前发布指导方针,以确保支持跨性别和性别多元寄养儿童的权利。
Section § 16010.4
这项法律强调了寄养父母在其照护下儿童福利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它强调法院、律师和社会工作者应考虑寄养父母的意见,因为联邦和州法律都承认他们参与法庭诉讼的重要性。
寄养父母应能获取关于他们所照护儿童的关键信息,例如医疗和教育记录,以便更好地满足儿童的需求并促进入学等必要活动。
法律列出了照护者应获得的基本信息,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律师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医疗保健计划和教育需求。
照护者有权参与关于儿童的法律程序,并且必须被告知可用的各种支持服务。他们还必须协助儿童的家庭团聚或其他永久性计划。
该法律还强调应尽早确定照护者成为永久法定监护人的意愿。
Section § 16010.5
这项法律规定了机构在将儿童安置到寄养或亲属照护家庭时的责任。当儿童首次被安置或被转移到新的安置点时,机构必须在48小时内向照护人提供任何处方药物以及正在进行的治疗详情。
机构还必须在30天内提供儿童的年龄证明,这是入学或参加活动所必需的。此外,如果机构收到儿童的出生证明或护照,他们必须在30天内将其副本提供给照护人。
如果提出请求,机构还可以分享儿童律师或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16010.6
当受抚养儿童的安置发生变化时,安置机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儿童的律师。在将儿童安置到美国境外之前,法院必须裁定这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考虑家庭关系和儿童福祉等因素。安置机构必须提供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兄弟姐妹分离需要提前10天通知律师,除非情况紧急。如果发生紧急变更,必须立即发出通知,并包含更新后的联系信息。司法委员会确保照护者和10岁以上儿童可以联系到儿童的律师。如果儿童是无证移民,其律师必须在五天内得到通知。
Section § 16010.7
本法旨在确保寄养安置变动顺利进行,且仅在对儿童福祉必要时发生。在寄养儿童被转移到新的安置点之前,必须制定一项策略来解决问题,并尽可能让儿童留在现有家庭中。该策略应在家庭团队的帮助下制定,并可能包括冲突解决会议。如果必须进行变动,所有相关方,如父母或律师,应至少提前14天收到通知,除非出现紧急情况。
任何变动都不能在夜间进行,除非所有人都同意。关于不当安置变动的问题或投诉可以进行调查以改进。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或者如果所有相关方同意放弃标准程序。本法适用于特定的寄养情况,并排除了某些特定情景,例如住院治疗或作为儿童常规照护计划一部分的安置。
Section § 16010.8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在集体之家居住的时间不超过一年。州社会服务部必须定期向立法机构汇报在集体之家居住超过一年的儿童的情况,包括他们如何过渡到家庭环境或此类过渡的计划。
Section § 16010.9
这项法律旨在限制将儿童和青少年安置在州外寄宿设施,除非州内所有可选方案都已用尽。在将儿童安置到州外之前,县级机构必须评估儿童的需求,并确保此类安置是必要的且符合特定要求。
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县必须记录其寻找州内安置方案的努力,并采取某些步骤,包括召集专家团队来核实州外设施是否是最佳选择。
自2021年10月1日起,他们还必须将合格个人的建议纳入其评估。
如果州外安置仍被认为是适当的,县在进行安置前需要获得州社会服务部的特定认证和法院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认证不是必需的,并且可以在没有正式规则制定程序的情况下发布临时指示。
Section § 16010.10
这项法律确保少年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仅在医疗必要且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才能入住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它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与治疗团队保持沟通,以确保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促进及时过渡到限制较少的环境。他们还必须为受抚养人在机构内的护理和服务以及出院后的善后护理制定全面的计划。
在自愿接收未成年人之前,需要少年法庭的授权。这些机构必须监督所有非自愿入院情况,并与机构合作,确保制定适当的出院计划。所有活动和计划都需要定期向法庭报告。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收集有关受抚养人治疗和善后护理需求的信息。
州社会服务部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可以发布实施这些规定的指南,直到正式法规确立。
Section § 16011
本法律条款允许洛杉矶县试行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系统,名为“护照系统”,用于保存寄养儿童的健康和教育记录。初期,这将是该县部分地区的一个小型项目,如果运行良好,有望在全州推广。
该县将负责规划和实施,确保信息能流入现有的儿童福利服务系统,并保护隐私。项目成功的一部分取决于联邦的批准和资金。
目标是让参与寄养服务的各方,如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教育工作者,能够实时获取重要信息,从而改善寄养儿童的服务和成果,同时确保数据安全。
在项目启动前,将制定一份评估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衡量成功的方法。计划的一个方面是鼓励服务提供者使用该系统。
Section § 16013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参与照护寄养儿童的人员,例如寄养父母、养父母和照护者,都必须平等地获得所有项目、服务和福利。他们不应因其自身或其服务对象的种族、族裔、原国籍、宗教、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残疾或艾滋病毒感染状况而面临任何歧视或骚扰。
然而,该法律澄清,这不会改变寄养儿童安置的任何现有偏好,也不会限制地方机构根据儿童的最佳利益做出决定的能力。
Section § 16014
这项法律旨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资金,用于地方学校提供的寄养青年服务。它涉及州教育部、社会服务部门、福利主任以及私营寄养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合作,以确立申请这些资金的职责和要求。他们还帮助各县和学校制定协议,以获取联邦资金用于管理寄养青年服务。重要的是,获得的任何联邦资金都应是对现有项目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州政府的资金。此外,学区必须承担根据此资助计划收到的款项中全部的非联邦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