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60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设立申诉专员计划以造福加州人民的重要性。州政府已经设立了长期护理和儿童保育方面的计划。现在,他们认识到需要通过一个类似的计划来保护寄养儿童,确保该计划保持公平、非党派和公正。该计划将隶属于州社会服务部。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已受益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9710) 条设立的长期护理申诉专员以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596.872a) 条设立的儿童保育申诉专员计划。立法机关进一步认为,维持申诉专员职能和服务的非党派性质、廉正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通过在州社会服务部内设立一个寄养护理申诉专员计划,为寄养儿童提供类似的保护。

Section § 161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作为部门内的一个独立机构。其目的是帮助寄养儿童解决他们在照护、安置或服务方面可能遇到的问题。

该办公室的工作必须遵守关于获取机密信息的具体规定。

该法律将“寄养”定义为包括自愿和法院命令的安置,即安置在经许可的寄宿设施、经批准的资源家庭中,或由政府安置在经州社会服务部批准的设施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1(a) 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应作为部门内的自主实体设立,旨在为自愿或根据第 300 条以及第 600 条及后续条款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提供解决与其照护、安置或服务相关问题的途径。该办公室的工作属于第 827 条 (a) 款 (1) 项 (I) 和 (J) 分项的规定范围,并且该办公室应符合该条关于访问、保密和信息使用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1(b) 就本章而言,“寄养”包括以下所有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1(b)(1) 自愿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儿童寄宿设施或经批准的资源家庭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1(b)(2) 安置在经许可或批准的儿童寄宿设施、经批准的资源家庭、或正在等待批准成为资源家庭的家庭中,或根据少年法庭命令,依据第二部第一章第二部分第 6 条(自第 300 条起)和第 14 条(自第 601 条起)的规定进行安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1(b)(3) 由政府实体安置在根据《加州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二部第三章(自第 1500 条起))需经州社会服务部许可、认证或批准的寄宿设施或家庭中。

Section § 16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社会服务监察员的任命和职责。社会服务局局长在主要由非营利性儿童权益倡导者以及当前或曾为寄养青年的人士组成的委员会的协助下任命监察员。监察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并且必须独立,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干涉。如果监察员任期届满但尚未任命继任者,他们可以继续留任,直到新监察员被任命。如果该职位空缺,将任命一名代理监察员,直到选出新的监察员,但代理任期不得超过九个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2(a) 社会服务局局长应在与至少由五名本款所述相关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协商并收到其可能提名人名单后,以及在听取委员会意见后,任命一名具备履行该职位职责所需培训和经验的监察员,任期四年。局长可连任监察员。局长应选定委员会成员,其中大多数应为非营利性儿童权益倡导组织代表以及当前或曾为寄养青年的人士。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2(b) 监察员在履行其任期内的职责时应保持独立性,且其行使与本章规定的职责和权力相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受到局长或任何其他官员的控制、监督或指示。监察员应全职履行本章规定的职责和权力,且不得因行使其独立性和自由裁量权以履行上述职责和权力而被免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2(c) 如果监察员任期届满而未根据本章规定任命继任者,现任监察员可继续留任,直至继任者被任命。如果监察员死亡、辞职、丧失任职资格,或被免职或停职,局长应指定一名代理监察员,直至监察员被任命。局长应自该职位空缺之日起九个月内,根据本条规定任命一名新的监察员。在根据本条规定任命新的监察员之前,代理监察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留任超过九个月。

Section § 1616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部门应为其办公室聘用所需人员。在招聘时,他们应优先考虑曾受寄养的青年。

部门应聘用履行该办公室职能所需的人员。在招聘决定中,应优先考虑曾受寄养的青年。

Section § 1616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的职责。该办公室负责培训和教育寄养青年及其他相关方了解寄养儿童和青年的权利。

它还负责处理和调查有关寄养服务的投诉,并与立法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分享调查结果。办公室可以选择调查投诉或将其转交其他机构处理,旨在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他们记录所有投诉,并必须每年报告调查结果,这些结果将向公众公开。此外,他们对收到的信息保密,仅在为改进寄养系统必要时才披露。

本节允许设立区域办事处以加快投诉解决,并强调办公室在全州范围内统一解释寄养青年权利方面的作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 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1)(A) 向寄养青年、社会工作者、缓刑官、部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组织、儿童权益倡导团体、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方传播有关寄养儿童和青年的权利、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以及办公室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并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寄养儿童和青年的权利列于第16001.9节。该信息应包括联系办公室的方法,以及与办公室的对话可能在必要时向其他人披露以充分调查和解决投诉的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1)(A)(B) 在每两年一次的立法会议结束时,审查适用于寄养青年的法律修正案,并确定是否应在根据第 (8) 款编制的汇编中建议更新第 16001.9 节所列的权利。办公室应根据立法审查,更新根据 (e) 款第 (1) 项编制的标准化信息,以及根据 (A) 项编制的任何培训材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2) 接收由寄养儿童或代表寄养儿童提出的、与其照护、安置或服务相关的投诉,包括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难民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受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加州社区照护设施法》(《健康与安全法》第2部第3章(第1500节起))或根据第5章第2条(第16519.5节起))监管的住宿设施和家庭中的儿童的投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3) 自行决定是否调查投诉,或将投诉转交其他机构调查。在决定调查投诉后,尝试在不使用司法或行政程序的情况下解决投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4) 在决定调查投诉人的投诉后,通知投诉人调查意向。如果办公室拒绝调查投诉或继续调查,办公室应将拒绝调查或继续调查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5) 向投诉人更新调查进展和解决投诉的尝试,并告知投诉人最终结果。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6) 记录投诉的数量、来源、起因、地点和性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7) 接收州教育部门关于通过统一投诉程序提出的寄养青年教育权利投诉的数据。
(8)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 汇编并向立法机构提供全年收集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办公室的次数、投诉数量(包括投诉类型和来源)、办公室进行的调查数量、调查投诉过程中出现的趋势和问题、转介数量、待处理投诉数量,以及根据第 (7) 款从州教育部门收到的数据摘要。办公室应根据这些数据提出改进儿童福利系统的建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B) 每年在部门确定的适当儿童福利会议、论坛和其他活动中展示这些汇编数据,这些活动可包括但不限于向立法机构代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印第安部落、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组织、儿童权益倡导团体、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演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C) 立法机构的意图是,(B) 项所述组织的代表在提出任何旨在改进儿童福利系统的建议时,应考虑这些数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D) 汇编数据应在办公室现有互联网网站上公布,以便公众查阅。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8)(A)(E) 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办公室发布本款所述年度数据汇编之外的数据、调查结果或报告。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a)(9) 有权查阅州或地方机构以及与州和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的承包商的任何记录副本,这些记录是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并可会见或联系任何寄养儿童,无论其身处何处或在其他地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b) 经与相关个人委员会协商,该办公室可设立区域或地方寄养监察员办公室,旨在加快调查和解决投诉,但须遵守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规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1) 办公室从投诉中获取的信息,无论是否由办公室调查、转交其他实体调查,或被认定不属于适当的调查对象,均应根据相关的州和联邦保密法保持机密。根据州和联邦保密法不属于机密的信息的披露,仅在为履行办公室职责所必需时进行,包括在为办公室向立法机构以及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州和地方机构提供改进儿童福利系统的建议提供解释和支持所必需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2) 监察员应保守向其投诉者或证人的身份机密,除非为使监察员能够履行(a)款的第(2)至(5)项(含)中规定的办公室职责而有必要披露。监察员不得披露根据相关的州和联邦保密法属于机密的记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c)(3) 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根据第317条由律师代理,办公室可将投诉告知律师,以便律师履行第317条(e)款第(3)项下规定的义务。如果适当,办公室也可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分享办公室进行的任何调查结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d) 办公室应向县、区域或地方寄养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行政和技术援助,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制定与办公室使用的政策和程序一致的政策和程序。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1) 办公室应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州内的印第安部落、寄养青年倡导和支持团体、代表儿童、家庭、寄养父母、儿童福利机构的团体以及其他相关方协商,制定标准化信息,解释第16001.9条中规定的权利。该信息应以适合年龄的方式制定,并应反映寄养服务提供者在充分监督受照护儿童方面的责任的任何相关许可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2) 办公室、各县、寄养服务提供者及其他方应使用第(1)项中制定的信息,在履行其职责时,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0.91条、第27条和第16501.1条以及本条的规定,告知寄养儿童和青年其权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4(e)(3) 办公室应衡量标准化材料的发布情况,旨在评估和改进寄养青年充分了解其权利的程度。这些数据应包含在根据(a)款第(8)项准备的汇编中。

Section § 16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监察员在处理与寄养相关的投诉时的职责和权力。监察员负责制定管理投诉、进行调查和报告调查结果的规则。在调查期间,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和检查与寄养相关的设施,并可以自由地与住户和照护者沟通,查阅相关记录。他们还可以作为职责的一部分旁听听证会。监察员旨在解决投诉,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提供建议的行动计划,这些机构必须在30天内作出回应。

作为办公室解决与寄养相关投诉工作的一部分,监察员可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a) 制定接收和处理投诉、进行调查以及报告调查结果的政策和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 进行监察员认为必要的、与投诉和寄养合理相关的任何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 为履行办公室职责,随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进入和检查州或地方机构或与州和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控制的场所,以及进入和检查经许可或批准的儿童寄宿设施。为履行办公室职责,监察员应始终被允许查阅记录和接触住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 就本节而言,“进入权”指有权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i) 在出示身份证明后,进入任何经许可或批准的儿童寄宿设施。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ii) 与任何住户、照护者、工作人员或志愿者进行私下且不受限制的交流。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iii) 查阅和复制任何住户记录或照护者档案。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iv) 观察设施内所有住户和工作人员区域。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v) 查阅和复制任何经许可或批准的儿童寄宿照护设施的行政记录、政策和文件。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vi) 查阅和复制州、县或机构保存的所有许可记录,以及查阅和复制州、县或地方机构及其承包商的任何记录,但密封的法院记录除外,此类记录只能通过传票或其他合法法院命令获取。
(v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A)(vii) 约谈所有相关证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1)(B) 就本节而言,“记录”指根据法律或与公务交易相关而开发或接收的文件、纸张、备忘录、书籍、信件、档案、图纸、地图、地籍图、照片、照片文件、电影、胶片、缩微胶片、微缩照片、展品、磁带或纸带、穿孔卡片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受特权保护的材料。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b)(2) 观察诉讼程序和出席听证会,与第346节规定一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c) 尝试解决投诉。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5(d) 向相关州或县机构,或与州或地方机构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提交书面计划,建议解决投诉的行动方案。如果监察员提出书面建议,州或县机构或承包商应在30个日历日内向监察员提交书面答复。

Section § 161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寄养监察员及其工作人员能够诚实且保密地调查投诉。他们不必在法庭上就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的事项作证,除非是为了维护本法律的需要。他们的记录不能被传唤,除非是执行本章规定所需。此外,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享有法律保护。如果他们发现机构雇员或承包商有不当行为,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果可能构成犯罪,则向执法部门报告。

为鼓励监察员在调查寄养青年提出或代表寄养青年提出的投诉时坦诚相待,并为促进监察员解决投诉的能力,应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6(a) 监察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被强制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就其在履行公务过程中知悉的事项作证或接受质询,除非为执行或实施本章规定所必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6(b) 监察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记录,包括在受理、审查或调查投诉过程中从个人或机构获得的笔记、草稿和记录,以及任何未向公众发布的报告,不得根据传票或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开示要求而被披露或出示,除非为执行或实施本章规定所必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6(c) 在履行州寄养监察员办公室的调查、投诉解决和技术援助职能时,监察员及其工作人员应享有《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三点六分编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条(第815节起)项下公共实体及其雇员在履行自由裁量职责时所享有的所有豁免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66(d) 如果监察员根据其履行公务过程中收到的信息认为,州或地方机构的雇员或其承包商在履行公务时存在失职或不当行为,监察员应将此事移交至机构负责人或其他负责官员;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则移交至适当的执法机构或部门。

Section § 161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一个特定办公室设立一个免费电话号码。它还规定社工和缓刑官必须向寄养儿童提供这个免费电话号码,并口头或书面告知他们该办公室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