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全面的儿童评估来改善加州的儿童福利系统。它强调使用“儿童和青少年需求与优势”(CANS) 工具,为寄养儿童量身定制服务,目标是实现稳定和永久性。

自2026年1月1日起,寄养机构必须为其照护下的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完成综合CANS评估,印第安儿童有不同的时间表。这些评估必须每六个月重复一次。

该法律还要求成立一个工作组,制定使用CANS工具的指南和标准,社会服务部将在2025年1月1日前发布相关指示。

最后,该法律允许临时实施指示具有监管效力,直至2030年正式法规通过。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a)(1) 《持续照护改革》(CCR) 的颁布旨在通过(部分地)选择和使用全面的初步儿童评估,改善加州的儿童福利系统及其成果。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a)(2) 2018年,该部门选择了“儿童和青少年需求与优势”(CANS) 评估工具作为循证的功能性评估工具,作为《持续照护改革》实施的一部分。根据第16523.55节,第16523.5节中关于该部门向立法机关每季度更新《持续照护改革》实施情况的要求,已包含对CANS评估工具使用情况进行状态更新的要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a)(3) 立法机关支持使用标准化且忠实完成的CANS评估工具,以指导个案管理并识别针对寄养儿童个体需求的创伤知情服务和支持,目标是为每个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实现永久性和稳定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a)(4) 立法机关进一步支持采用创伤知情的方法使用CANS评估工具,以减少对青少年的评估数量和重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b)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b)(1) “儿童”是指一个人,包括第224.1节 (a) 款所述的印第安儿童,其年龄在18岁以下并由安置机构安置在寄养家庭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b)(2) “综合实践-儿童和青少年需求与优势”或“IP-CANS”应具有与第11461节 (h) 款 (1) 项 (A) 分项所述的IP-CANS相同的含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b)(3)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具有与第11400节 (v) 款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相同的含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b)(4) “安置机构”是指县儿童福利机构、县缓刑部门或根据第10553.1节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c)(1) 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安置机构应确保根据该部门根据 (d) 款制定的标准和指南,为由安置机构照护和监督的每个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完成IP-CANS评估。IP-CANS评估应由儿童和家庭团队成员提供信息,包括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家庭,以及在印第安儿童情况下的儿童部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c)(2) 安置机构应确保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入或重新进入寄养家庭(由该部门定义)的60天内,或在印第安儿童情况下的30天内,完成IP-CANS评估并将其录入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c)(3) 安置机构应确保在根据 (2) 项完成IP-CANS评估后,至少每六个月为每个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完成一次新的或更新的IP-CANS评估,并根据该部门的指示,更频繁地进行评估以解决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或不断变化的情况。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c)(4) IP-CANS评估应确定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第11461节 (h) 款中建立的分级费率结构中的级别。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1) 该部门应与一个工作组就IP-CANS的使用指南和标准进行合作,该工作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1)(A) 成果衡量、工具、培训、辅导以及其他确保IP-CANS评估忠实完成的必要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1)(B) IP-CANS评估在确定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分级费率结构中的级别时的时机和使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1)(C) 触发完成更新或新的IP-CANS评估的条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1)(D) 后续IP-CANS评估所确定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级别变化的影响,包括基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级别变化而导致的分级费率结构组成部分变化的时机,以及为支持家庭安置而适用的例外情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0(d)(2) 不迟于2025年1月1日,该部门应向安置机构发布关于本款的指导和指示,以在2025年7月1日前实施根据本款制定的指南和标准。

Section § 16562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了为经历过创伤的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创伤知情、协调一致的照护系统的重要性。法律设立了即时需求计划,旨在通过名为IP-CANS的特定评估工具识别并解决紧急需求。通过投资于即时照护响应,该计划旨在改善寄养儿童的境况,特别是通过优先考虑安置在家庭成员家中或对印第安儿童具有文化适宜性的安置。

即时需求计划根据分级结构提供资金,以确保及时支持并适应儿童需求的严重程度。照护者、服务提供者和安置机构协同合作,提供文化响应和以家庭为中心的服务。该计划还整合了高保真环绕式服务,旨在提高照护的有效性。

法律概述了包括安置机构和负责监督实施和照护标准的部门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的职责。它还涉及制定协议和筹集资金以支持即时需求,同时强调与部落当局的接触以及在适用时遵守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如下: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1) 一个协调、及时且创伤知情的照护系统对于满足经历过创伤的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至关重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2) 使用标准化、经过验证的功能评估工具表明,一些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有即时需求,如果干预延迟或需求未得到关注,这些需求可能会变得日益复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3) 通过识别和解决即时需求,投资于向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服务,确保即使是需求水平最高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也能在各种环境中获得支持,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在亲属、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或者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在第224.1节所述的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获得支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4) 儿童发展研究表明,创伤知情的照护系统优先考虑并支持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原生家庭和社区在满足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需求方面的作用。研究还表明,被安置在亲属家中,或在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被安置在第224.1节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家中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照护期间能获得更好的永久性结果、更高的团聚率、更低的重返寄养率以及更大的稳定性。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5) 即时需求应以文化响应、以家庭为中心和以永久性为重点的方式解决;对于印第安儿童,应支持与儿童部落的接触,以确保所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服务和支持能够反映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6) 使用协调、及时且创伤知情的照护系统来满足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即时需求,需要照护者、社区服务提供者以及负责向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照护和监督,并向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县和部落安置机构之间的伙伴关系。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a)(7) 因此,立法机关颁布本章的意图是,通过由儿童和家庭团队提供信息的标准化、经过验证的功能评估工具,识别并解决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即时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b) 即时需求计划特此设立。自第11461节(h)款第(9)项所要求的日期起,即时需求计划将适用于所有在完成IP-CANS评估后,被确定为属于第11461节(h)款所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中第2级、第3级或第3+级的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即时需求计划不适用于安置在第11400节(w)款所述环境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 为本章之目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1) “即时需求计划”是指根据部门制定的指导方针,基于通过IP-CANS评估工具确定的、属于第11461节(h)款所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中第2级、第3级或第3+级的合格儿童的即时需求,提供一系列综合服务和支持的计划。对于印第安儿童,该计划应支持与儿童部落的接触,确保所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服务和支持能够反映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并应与第224.1节(f)款所述的积极努力保持一致。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2) “即时需求”是指通过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IP-CANS评估所识别出的、干扰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年龄和发展适宜的行为或情感功能,或以其他方式当前影响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且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支持来治疗或解决的情况。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2) 制定即时需求计划的服务标准框架,该框架应与(f)款所述人员和实体协商制定,即时需求提供者应遵守该框架,以提供服务和支持,满足IP-CANS评估中为属于Tiers 2、Tier 3或Tier 3+的每个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确定的即时需求。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3) 制定即时需求提供者获得部门认证的流程,以提供符合根据(2)款制定的服务标准框架的服务。针对印第安 儿童的即时需求提供者认证应包括通过与部落协商制定的要求,即具备关于部落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的专业知识、培训或经验。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4) 提供技术援助,支持安置机构开发和维持足够数量的经认证的即时需求提供者。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5) 制定与服务标准框架相符的示范合同,所有安置机构与即时需求提供者签订的协议均应与此保持一致。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6) 为安置机构制定书面指导和技术支持,以支持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6)(A) 与即时需求提供者签订区域协议,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提供者获得认证并能够满足服务标准框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6)(B) 安置机构之间签订协议以管理即时需求计划,或组建安置机构联合体以共同管理即时需求计划。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7) 为安置机构制定宣传材料,供其向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家庭和照护者提供关于即时需求计划的信息。信息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替代格式和替代沟通方式提供,并根据州和联邦法律要求提供语言服务。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8) 关于即时需求计划的劳动力发展、培训和课程要求,包括服务标准框架和示范合同。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9) 制定关于安置机构和即时需求提供者资金来源和报销的指南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确定在满足所有州和联邦要求时何时可获得联邦财政参与的控制措施和文件。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10) 制定全州数据收集和结果衡量政策和程序,包括要求安置机构和即时需求提供者提交所需数据和报告。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11) 制定指南,描述部门需要就即时需求计划签订合同的条件、流程和程序。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c)(12) 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f)款中指定的其他实体合作,制定关于即时需求计划实施的指导,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实施高保真全方位服务(high-fidelity wraparound services)的指导。该指导还应旨在减少行政和项目负担及重复,并促进全州范围内的程序一致性。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f) 部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部落、儿童福利倡导者、提供者、当前或前寄养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父母、照护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协商,为即时需求计划和即时需求服务与支持提供者制定全州最低标准,并发布实施本节所需的指导。制定与印第安儿童相关的服务标准框架的过程应包括与联邦认可部落的协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2(g) 部门应与根据第10553.1节与州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协商,以实现该印第安部落、部落联合体或部落组织实施本节的目的。

Section § 16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根据寄养费率结构(称为“分级”)规定了寄养家庭可以安置的儿童数量。如果一个寄养家庭中住着一名2级儿童,那么该家庭最多只能有三名寄养儿童,包括这名2级儿童。如果住着一名3级或3+级儿童,那么该家庭最多只能有两名寄养儿童,包括这名3级或3+级儿童。

但是,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例如为了让兄弟姐妹住在一起、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或适应既有关系,可以破例。仅仅是寄养家庭短缺,本身不被视为令人信服的理由。

超过这些限制的决定必须由高级官员批准,并确保这符合该家庭中所有儿童的最佳利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3(a) 如果资源家庭中居住着一名符合分级费率结构中照护和监督部分第2级(如第11461条(h)款所述)条件的儿童,则该资源家庭中安置的寄养儿童总数不得超过三名,包括获得第2级费率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3(b) 如果资源家庭中居住着一名符合分级费率结构中照护和监督部分第3级或第3+级(如第11461条(h)款所述)条件的儿童,则该资源家庭中安置的寄养儿童总数不得超过两名,包括符合第3级或第3+级条件的儿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3(c) 在令人信服的情形下,县安置机构可以批准额外安置寄养儿童,导致在安置有符合第2级条件的儿童的家庭中安置超过三名寄养儿童,或在安置有符合第3级或第3+级条件的儿童的家庭中安置超过两名符合条件的儿童。这些情形包括为了适应既有关系、将兄弟姐妹组安置在一起,或为了满足资源家庭有独特能力满足的特定儿童的特殊需求。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经批准的资源家庭短缺不应被视为令人信服的情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3(d) 批准在该家庭中额外安置寄养儿童,应被认定符合该家庭中所有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应由所有在该家庭中已安置或拟安置儿童的县安置机构的县儿童福利部门主任或县缓刑部门首席缓刑官,或其各自的指定人员作出。

Section § 16565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旨在解决不良童年经历 (ACEs) 对寄养儿童的影响。它认识到积极经历和优势建设活动对于帮助儿童成功发展并过渡到成年期的重要性。

根据该计划,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家庭和儿童与家庭团队被赋予权力,可以就支持其发展的商品、服务和活动做出决定。他们根据 IP-CANS 评估确定的分级费率获得每月财政支持。

该计划要求开展具有文化回应性和以家庭为导向的活动,并提供由指定计划管理人管理的资金。它强调与包括部落在内的相关方合作,并确保在适当时由儿童主导决策。

相关机构负责确保资金按指导方针使用,记录规划和支出,并向家庭提供所需的支持和信息。该计划还包括与部落的协商要求,并概述了相关标准和教育材料的制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1) 健康社会决定因素、不良童年经历 (ACEs)、积极童年经历以及其他支持是儿童生命结果的关键决定因素。研究表明,ACEs 会对儿童发展产生持久、负面和永久性的影响。许多因素,包括遭受虐待或忽视、安置不稳定以及与家庭和自然支持的脱节,使得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特别容易受到 ACEs 的影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2) 研究还表明,针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量身定制的积极童年经历,可以减轻 ACEs 的影响。通过积极的童年经历,儿童可以发展、建立和培养优势及个人自主性,这可能有助于成功过渡到永久安置和成功的成年生活。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3) 通过为优势建设活动提供明确的资金,将有助于防止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产生更复杂的需求,并将有助于稳定儿童以及(如适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其家庭中的状况。在可能的情况下,并符合联邦和州关于安置优先级的法律,这应包括安置在亲属、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安置在第 224.1 条所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4) 优势建设活动应具有文化回应性、以家庭为中心、以永久安置为重点,并且,对于印第安儿童,应符合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a)(5) 因此,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创建一项计划,以在儿童和家庭团队的支持下,赋能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家庭,使其能够选择并决定实现优势建设目标所需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b) 兹设立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自第 11461 条 (h) 款 (9) 项所要求的日期起,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将适用于所有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等级已根据 IP-CANS 评估的完成情况,作为第 11461 条 (h) 款中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的一部分而确定。对于安置在第 11400 条 (w) 款所述环境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不适用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而应在其费率中包含相当于优势建设资金第一级(Tier 1)的金额,如第 11461 条 (h) 款 (6) 项 (B) 分项 (ii) 子句所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1) “儿童和家庭决定”是指由部门设立的程序,旨在以符合年龄和发展的方式,赋能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及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使其能够根据 IP-CANS 评估工具,就满足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建设目标所需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组合做出决定。对于印第安儿童,该程序应以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为依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2) “儿童和家庭团队”具有第 16501 条 (a) 款 (4) 项所述的相同含义,包括(如适用)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代表或印第安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3) “家庭”包括儿童的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以及亲属,除非少年法庭已根据第 366.26 条作出终止亲权令。“家庭”还包括资源家庭或部落批准的家庭,以及,对于印第安儿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代表和第 224.1 条所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4) “支出计划管理人”是指与部门签订合同,代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管理优势建设资金的实体。支出计划管理人应为合伙企业(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公司(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有效纳税人识别号的协会。部门在制定这些合同时应优先考虑非营利实体。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5) “支出计划报告”指根据(d)款第(5)项(B)分项要求的信息报告,由支出计划管理人编制,关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能力建设资金”。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6) “能力建设”指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特征的成长或发展,在一种环境或通过一种外部因素,通过提供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为个人提供意义和福祉。对于印第安儿童,能力识别应以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为依据。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7) “能力建设资金”指根据第11461条(h)款第(2)项(B)分项设立的分级费率结构的一个费率组成部分,按每名儿童每月支付的金额,如(d)款第(1)项所规定,并根据IP-CANS评估确定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级别。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c)(8) “能力建设支出计划”指儿童和家庭为使用“能力建设资金”而制定的计划,如(d)款第(3)项(A)分项所规定。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力建设支出计划”指由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自行选择适当支持而制定的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d) 根据“能力建设儿童和家庭确定计划”: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d)(1) “能力建设资金”将根据(b)款所述的每名符合条件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级别,按每名儿童每月提供,具体根据以下分级费率表:
级别 1: $ 500
级别 2: $ 700
级别 3: $ 900 [0-5 岁]
级别 3+: $900 [6 岁及以上]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 对于(b)款所述的每名符合条件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力建设资金”将按第(1)项规定提供,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A) 除(B)分项另有规定外,自第11461条(h)款第(9)项规定的日期起,对于新进入寄养的儿童以及截至2027年7月1日所有其他处于寄养安置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包括安置在第11402条(d)款所述环境中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力建设资金”将根据IP-CANS评估确定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级别提供,并按照由部门确定的时间表执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B) 自第11461条(h)款第(9)项规定的日期起,相当于“能力建设资金”级别1的金额将提供给安置在第11400条(w)款所述环境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C) “能力建设资金”在支出计划管理人使用该资金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支付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之前,应被视为归州所有。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能力建设资金”应在其拨款的财政年度内使用。当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退出寄养时,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在有或没有少年法庭监督下与父母团聚,或通过收养、部落习俗收养或监护获得永久安置时,任何未使用的“能力建设资金”部分应在拨款财政年度结束前供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使用,并且任何未使用的资金可以结转到拨款财政年度之后的下一个财政年度。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D) 支出计划管理人使用“能力建设资金”支付的所有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应归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所有或为其利益提供,即使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安置发生变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2)(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提供给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款项、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应被视为收入或资源,以确定个人在任何联邦、州或地方福利或援助计划下的福利或援助资格。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 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在行使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权时,应根据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通过IP-CANS进行的优势和需求评估,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完成以下两项任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 为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制定一份优势建设支出计划。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i) 优势建设支出计划应详细说明通过购买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使用优势建设资金所要实现的优势建设目标,并应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设立的项目标准和指南,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ii) 优势建设支出计划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所属级别的优势建设资金金额。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A)(iii) 优势建设支出计划不得用于取代现有资金来源,这些资金来源用于为寄养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商品、服务、活动或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 选择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这些商品和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课外活动和设备、同伴支持、教育和高等教育材料及用品,以及对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具有文化意义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或有助于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与其原生家庭和社区建立联系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对于印第安儿童,则指与其部落建立联系。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i) 当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选择的商品、服务、活动或支持符合部门提供的关于优势建设资金允许用途的指导,且不会对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的健康、安全或福祉造成其他风险时,这些选择应被推定为合理和适当。优势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式不得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或任何法院命令。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ii) 对于永久计划是家庭团聚的儿童,儿童应在年龄和发展适宜的情况下,被授权在接受团聚服务的父母的积极支持下主导决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儿童应在年龄和发展适宜的情况下,被授权在其照护人的积极支持下主导决策。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3)(B)(iii) 对于非成年受抚养人,非成年受抚养人应被授权决定如何使用优势建设资金,以支持他们成功过渡到成年。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4) 儿童和家庭团队应负责以下两项任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4)(A) 支持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在优势建设支出计划中选择或感兴趣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并提供支持或建议,以选择活动来实现优势建设目标,这些目标应与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IP-CANS评估中确定的优势建设目标一致,并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对于14岁及以上的儿童,以及所有非成年受抚养人,应在年龄适宜的情况下,支持儿童主导和指导与优势建设资金使用相关的决策。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4)(B) 在适用情况下,并根据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的意愿,与他们合作,当为优势建设支出计划选择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未能符合部门根据分节 (e) 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时,协助选择和寻找符合这些指南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对于印第安儿童,还应根据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文化条件和生活方式。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 每个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应有一名支出计划经理,协助儿童、家庭和非成年受抚养人根据“能力建设支出计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支出计划经理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A) 根据支出计划经理与部门的合同条款、部门根据 (e) 款制定的项目标准和指南,以及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适用要求,支付并(如需要)以其他方式促成采购为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A)(i) 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款项可根据支出计划经理与部门的合同条款、部门提供的指导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直接支付给照护者、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A)(ii) 款项应根据“能力建设支出计划”的条款及时支付,以促进“能力建设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计划”的目标和宗旨、支出计划经理与部门的合同条款、部门提供的指导以及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B) 向儿童、家庭、非成年受抚养人、安置机构、寄养家庭机构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如适用)提供一份支出计划报告,该报告至少包括一份逐项列出的月度报表,详细说明在前30天内使用“能力建设资金”购买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前30天内为每项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所花费的金额,以及根据“能力建设支出计划”仍可用的资金金额。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5)(C) 遵守与部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能力建设资金”可供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按其预期用途使用,符合“能力建设支出计划”。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 部门应负责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1) 监督与支出计划经理签订的关于支出计划管理服务的合同,包括“能力建设资金”的支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 制定项目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A) 为该项目制定一套照护标准框架,包括促进儿童和家庭在关于最能满足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IP-CANS评估中确定的能力建设目标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决定上拥有更大自主决定权的标准,对于印第安儿童,这些标准应符合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并符合第224.1条 (f) 款所述的积极努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B) 为以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规划提供全面指导,支持儿童和家庭制定其“能力建设支出计划”,对于印第安儿童,支持与儿童部落的参与,以确保“能力建设支出计划”充分考虑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对于14岁及以上的儿童(视年龄适当),以及所有非成年受抚养人,支持儿童或非成年受抚养人主导与“能力建设支出计划”使用相关的决策。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C) 为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儿童和家庭团队、安置机构、寄养家庭机构、法院指定辩护人以及支出计划经理提供关于“能力建设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计划”的教育或培训以及信息材料,以确保理解儿童和家庭自主决定原则、能力建设、全面的以儿童和家庭为中心的规划、规划过程、青少年和青年成人发展中的自决原则,以及预算、服务和人员管理,对于印第安儿童,理解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条件及生活方式。为儿童和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任何材料或信息应符合其年龄特点,并应协助他们为儿童和家庭或非成年受抚养人制定“能力建设支出计划”做好准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D) 关于支出计划管理者和优势建设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指南和培训,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确定在满足所有州和联邦要求时何时可以申请联邦财政参与的控制和文件。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E) 对旨在实现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建设支出计划中确定的优势建设目标的允许或批准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性质和范围的描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F) 有资格与部门签订合同管理优势建设资金的实体或实体的资格,以确保其有效担任支出计划管理者的能力。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2)(G) 一个流程,通过该流程,儿童和家庭团队,根据第16501条(a)款第(4)项(A)分项第(vi)条的规定,应儿童和家庭团队任何成员的要求,协助解决可能就优势建设支出计划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选择而产生的争议。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e)(3) 在制定第(2)项所述的信息材料和指南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部落、儿童福利倡导者、提供者、现有或前寄养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照护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护理标准框架、教育、信息和培训材料以及与印第安儿童相关的指南的制定应包括与联邦认可部落的协商。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f) 安置机构应执行以下两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f)(1) 将优势建设支出计划和支出管理者报告记录在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个案计划以及全州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并向儿童和家庭团队成员、照护者、寄养家庭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如适用)提供报告副本,对于印第安儿童,则提供给该印第安儿童的部落。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f)(2) 应请求向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关于社区中可用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信息和支持,并且,如果需要,支持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取这些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安置机构应告知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当安置机构依法负责承担使用优势建设资金购买的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的费用时,并协助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选择其他商品、服务、活动和支持,包括部门指南中描述的性质和范围的那些,旨在实现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IP-CANS评估中确定的优势建设目标。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g) 部门应与根据第10553.1条与州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部落组织进行协商,以便该印第安部落、部落联盟或部落组织实施本节。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h) 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从第11340条开始)的要求,制定法规以实施本节规定的程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5(i) 部门可以授予合同,以实施和维护优势建设儿童和家庭决定计划。

Section § 16567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如何计划评估和实施针对寄养儿童和年轻成年人的分级费率新系统。这包括定期向立法机关更新该系统的进展和影响,其中包括评估儿童的需求(使用IP-CANS工具)并确保提供者拥有必要的资源。目标是确保费率公平且服务可用。从现在到2032年,部门将报告多个方面,例如紧急需求项目和优势建设项目,以跟踪发展和成果。更新将涵盖成本、所需基础设施和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机关计划在2032年临近时评估是否将这些指导方针延长至该日期之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评估分级费率结构对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家庭、安置机构和提供者的影响。这将通过部门提供分级费率结构持续实施状况的最新信息来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指南、表格、培训的制定,以及实施费率结构所需技术基础设施的状况和自动化时间表,具体如下所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b) 根据本节要求,在合理可能范围内,如果州、县和提供者合作伙伴向部门提供了必要信息,部门应在必要时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向立法机关提供有关分级费率结构相关的规划、准备和实施工作及成果关键阶段的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c) 部门应不迟于2026年1月10日向立法机关提供一份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第2级、第3级和第3+级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已确定需求、满足这些需求所需的各项服务类型、提供者为满足这些需求所需的合理行政和运营活动,以及这些服务的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应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的接触,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者、当前和以前的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亲属照护者、资源家庭和县儿童福利机构,此接触应不迟于2024年冬季进行。该分析应包括所需服务的估计广度和持续时间、与需要额外监督相关的任何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立法机关通过本款的意图是,所有安置环境(包括从寄养家庭机构和短期住宿治疗项目获得服务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费率应足以确保向需要服务的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 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4月30日向立法机关更新分级费率结构实施的规划进展,并酌情提供趋势数据,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的书面情况更新: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1) 分级费率结构的照护和监督组成部分,其中应包括制定标准和能力,以便安置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对所有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IP-CANS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2) 紧急需求项目,其中应包括工作组的最新情况,以告知部门关于该项目最低标准以及紧急需求提供者获得部门认证的要求、标准和流程的指导意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3) CANS工作组的调查结果摘要以及IP-CANS的准确性,以及IP-CANS和儿童与家庭团队的完成情况,包括IP-CANS和儿童与家庭团队的及时性、实施共享IP-CANS的进展和趋势数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4) 优势建设项目,其中应包括优势建设项目支出计划经理的提案请求合同制定和工作组的最新情况,以告知部门关于优势建设项目的指导意见。部门还应提供由工作组(包括有亲身经历的寄养青年、照护者、安置机构、部落和其他倡导组织)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与优势建设和成果相关,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4)(A) 支持儿童和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选择符合项目标准和指南的服务的过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4)(B) 向支出计划经理的简化转介流程、支出计划经理的职责范围以及解决争议的流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4)(C) 解决关于优势建设活动选择和活动适当性问题的争议的流程。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5) 关于以下所有事项的书面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5)(A) 与县、部落和利益相关者接触的结果,以确保潜在类别分析和分级费率结构反映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照护者的需求和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5)(B) IP-CANS的任何计划更新,以确保在统计分析和费率设定中充分考虑儿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和照护者的全部需求和优势,包括由缓刑监督的寄养青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5)(C) 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如何合作使用IP-CANS评估工具,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评估重复并增加地方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d)(5)(D) 对州和县的工作量及成本影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 自2025年10月起,此后每季度,直至分级费率结构实施之日,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分级费率结构实施的准备进展,酌情附带趋势数据。4月和10月提供的更新应以书面形式。每次更新应包括但不限于上一个更新期的更新以及以下各项的状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1) 由部门制定的紧急需求计划标准的实施状况以及紧急需求服务提供者的认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2) 如有可用数据,紧急需求计划的成果衡量指标,包括IP-CANS评估和针对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分级随时间的变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3) 与优势建设计划支出计划经理的合同状况。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4) 以下各项的最新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4)(A) 与县、部落和利益相关者接触的结果,以确保潜在类别分析和分级费率结构反映儿童及其照护者的需求和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4)(B) 对IP-CANS的任何计划更新,以确保在统计分析和费率设定中充分考虑儿童、青少年和照护者的全部需求和优势,包括针对缓刑青少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4)(C) 部门和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将如何合作使用IP-CANS评估工具,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评估重复并增加地方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4)(D) 对州和县的工作量及成本影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e)(4)(E) 自动化活动、已达成的里程碑以及实施准备的更新时间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f) 自2027年10月起,此后每季度,自实施分级费率结构之日起18个月内,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分级费率结构实施的进展,酌情附带趋势数据。自实施分级费率结构之日起18个月后,更新应仅每半年提供一次。4月和10月提供的更新应以书面形式。每次更新应包括但不限于上一个更新期的更新以及以下各项的状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f)(1) 在分级费率结构实施后,安置在家庭式环境和集体照护中的第1级、第2级、第3级和第3+级儿童数量的变化。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f)(2) 关于紧急需求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以及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IP-CANS和儿童与家庭团队及时完成的百分比。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f)(3) 关于优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参与的商品、服务、活动和优势类型、服务的平均成本、每年年底仍可用的资金金额,以及反映资金对寄养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优势影响程度的成果衡量指标。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g)(1) 本节将于2032年12月1日失效,并于2033年1月1日废止。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67(g)(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第 (1) 款中规定的失效日期临近时,审查是否有必要延长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