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没有县级收养机构的县,由该部门提供将儿童送养的服务。该部门可以自行决定如何最好地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161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使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特别是那些旨在预防性贩运、加强家庭和促进安全收养的法律。它还计划利用收到的任何联邦激励付款来支持儿童福利系统,确保儿童获得收养服务和其他稳定、长期的照护选择。

Section § 161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示加州利用联邦激励金来加强儿童福利系统,重点是为年龄较大的儿童提供法律上的永久性解决方案。这些激励金来源于旨在改善收养和预防性贩运的联邦法案。这些资金一旦获得州预算批准,将根据各县在通过收养、监护或团聚等方式为年龄较大的儿童实现永久性方面的成功程度分配给各县。各县必须使用这些资金来维持或改善这方面的成果。重要的是,这笔资金旨在补充而非取代现有的财政资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a) 州政府应将通过实施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Public Law 110-351)和《预防性贩运和加强家庭法》(Public Law 113-183)所获得的收养和监护激励金再投资于儿童福利系统,以期为年龄较大的儿童提供法律永久性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监护以及此前已终止其团聚服务的儿童的团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b) 根据(a)款收到的激励金,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拨款后,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各县为年龄较大的儿童实现的法律永久性结果的记录增长情况,并经该部与各县协商确定后,分配给各县以及该部作为收养机构的县,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c) 县政府,或该部作为县的收养机构时,应使用收养和监护激励金来改善或维持年龄较大的儿童的法律永久性结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目前用于提供法律永久性结果的项目的资金。

Section § 1613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希望更新其法律,以与一项旨在改善寄养和收养的联邦法律保持一致。它还指出,这些变更所节省的任何资金将用于为收养家庭提供支持服务,例如收养后帮助,并利用联邦资助项目。

Section § 16133

Explanation
自2011年7月1日起,如果某人曾在州社会服务部工作,并在一年内转到县政府工作,县政府可能会允许他们保留在州政府工作时享有的福利。这些福利可能包括退休金计划、工龄资历、年假和病假。或者,县政府也可以提供与服务年限相近的其他县政府雇员所享有的类似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