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a) 州政府应将通过实施2008年联邦《促进成功联系和增加收养法》(Public Law 110-351)和《预防性贩运和加强家庭法》(Public Law 113-183)所获得的收养和监护激励金再投资于儿童福利系统,以期为年龄较大的儿童提供法律永久性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监护以及此前已终止其团聚服务的儿童的团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b) 根据(a)款收到的激励金,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中拨款后,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各县为年龄较大的儿童实现的法律永久性结果的记录增长情况,并经该部与各县协商确定后,分配给各县以及该部作为收养机构的县,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c) 县政府,或该部作为县的收养机构时,应使用收养和监护激励金来改善或维持年龄较大的儿童的法律永久性结果。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31.5(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取代目前用于提供法律永久性结果的项目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