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0(a) 任何县均可履行寻家和安置职能,调查、审查并就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收养申请作出报告,在儿童收养安置中充当安置机构,接受放弃收养权,并履行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与收养相关的职能,或履行其中任何一项职能。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县收养机构(如小节 (d) 所规定)提供跨国收养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履行小节 (a) 中规定职能的县收养机构,可以从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获得许可提供服务的私人收养机构,签订合同获取小节 (a) 中所述的服务。获得许可的县收养机构也可以从任何根据该州法律获得许可的州外公共或私人收养机构,签订合同获取小节 (a) 中所述的服务。任何通过合同获取的服务应实质性地符合加州收养法规中确立的标准和准则,并由获得许可的县收养机构确定。签订这些服务的合同是为了促进特定类别儿童的收养安置,对于这些儿童,获得许可的县收养机构已确定其无法提供充分的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100(c) 选择不提供小节 (a) 中规定的收养服务的县,可以与部门或另一个县收养机构签订合同以提供这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