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40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儿童福利委员会是一个咨询机构,旨在改善各机构和法院在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中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方式。他们负责检查并报告这些项目如何满足儿童需求,并每年至少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建议。委员会的目标是使各县的服务更加协调、有效和高质量。他们致力于加强机构间的合作,改进政策,负责任地共享数据,并确保前寄养青少年获得所需服务。委员会还致力于改进寄养项目,支持照护者,并加强寄养监察员的职责。

加利福尼亚儿童福利委员会特此设立,其应作为咨询机构,负责改善为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服务的多个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作和流程。委员会应监督并报告儿童福利和寄养项目以及法院在共同照护中对儿童需求的响应程度。委员会应在认为适当时发布咨询报告,但无论如何,每年至少一次向州长、州立法机构、司法委员会和公众发布。儿童福利委员会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各项建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a) 确保所有州级儿童福利、寄养和司法资金及服务,在最大程度上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进行协调,以消除为受益于综合多机构服务的儿童或家庭提供服务的碎片化和重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b) 提高为受益于综合多机构服务的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的项目服务和司法流程的质量、适当性和有效性,以期为这些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取得更好的成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c) 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各县之间项目和司法方面的一致卓越,同时承认各县之间的人口、地理和财政差异。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d) 增加县级机构、州级机构、联邦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作和协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e) 确保所有州级Title IV-E计划、项目改进计划和法院改进计划都体现了公共机构和法院之间的有效协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f) 协助加利福尼亚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首席大法官制定有效管理儿童福利和寄养项目及司法流程的政策。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g)  修改项目实践和法院流程、费率结构以及其他必要的系统变更,以促进和支持亲属照护者、家庭寄养父母、治疗性安置以及其他无法留在家庭中的儿童的安置。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h) 制定数据和信息共享协议及规程,用于在为儿童福利系统中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法院系统之间交换汇总数据。这些数据共享协议应允许儿童福利机构和法院在遵守州和联邦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访问有关县级儿童福利系统所服务儿童的健康、心理健康、特殊教育以及教育状况和进展的数据。这些协议应与司法案件管理系统的建立以及第16544条(b)款所述的额外或增强的绩效衡量标准同步制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i) 制定系统性方法,以获取寄养青少年关于项目服务和司法流程有效性和质量的政策建议,并确保在所有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寄养青少年的利益。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j) 在儿童福利和寄养项目以及法院中实施立法规定,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实施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k) 监督实施现有项目和法院流程所需资源的充足性,以及项目和司法职责的优先次序。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l) 加强和提高寄养监察员的独立性和权力。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0(m) 协调为前寄养青少年提供的现有服务,并改进对这些青少年及其家庭的外展工作。

Section § 165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一个委员会的组成,该委员会包括加州健康、教育和司法系统中的高级官员和代表。

委员会设有两名共同主席: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其他成员包括公共教育、社区学院、社会服务、医疗保健、州立医院、发展服务和青年管理局的领导,以及立法委员会和倡导团体的代表。委员会还包括四名寄养青年或前寄养青年。其目标是汇集广泛的观点,以改善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中的儿童和家庭的福祉。

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a) 加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其应担任共同主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b) 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或其指定人员,其应担任共同主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c) 公共教育总监,或其指定人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d)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或其指定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e) 州教育委员会执行主任。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f) 社会服务局局长。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g) 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h) 州立医院局局长。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i) 发展服务局局长。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j) 青年管理局局长。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k) 法院行政总监。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l) 州寄养监察员。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m) 四名寄养青年或前寄养青年。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n) 众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席,或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其他两名众议院议员。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o) 参议院人类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主席,或由参议院临时议长任命的其他两名成员。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41(p) 县儿童福利、寄养、健康、教育、缓刑和心理健康机构及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劳工组织;代表儿童福利和寄养社会工作者的公认专业协会;部落代表;以及其他为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中的家庭和儿童提供福利、服务和倡导的团体和利益相关者,由这些团体的代表推荐并由共同主席指定。

Section § 1654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州财政年度内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会议应由联合主席安排在方便公众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必须向所有希望参加的人开放。尽管委员会成员不因参与而获得报酬,但寄养青年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其必要费用将得到报销。

委员会应在每年州财政年度的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由联合主席召集,在其认为适当的、方便公众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均应向公众开放。成员应无偿任职,寄养青年成员除外,他们有权报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一切实际和必要费用。

Section § 165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的联席主席设立咨询委员会,就儿童福利和寄养服务获取建议。这些委员会可以包括各种专家和利益相关者,例如寄养青年、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成员。虽然委员会成员不获得报酬,但寄养青年成员可以报销他们的费用。委员会可以收集信息并提出建议,但不能为委员会做决定。委员会还可以向各种团体和个人征求意见。

联席主席可以任命由委员会成员、专门领域的专家、寄养青年、项目利益相关者、州和县儿童福利及寄养服务人员、儿童权益倡导组织、司法机构成员、寄养公共卫生护士或其任何组合组成的委员会,就委员会的任何职能以及通过儿童福利和寄养项目及法院提供的服务向委员会提供建议。这些委员会的成员不应从州政府获得服务报酬,寄养青年成员除外,他们有权报销履行职责所产生的一切实际和必要费用。委员会可以收集信息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但不得行使委员会所拥有的任何权力。委员会可以酌情向团体和个人征求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委员会、司法机构以及儿童福利和寄养项目利益相关者。

Section § 165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从任何州或地方部门、机构或法院获取关于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的汇总数据和信息。但是,他们必须遵守现有的州和联邦隐私法律。

Section § 1654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达了立法机构的意图,即在2007-08会期期间研究和评估其他州的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他们的目标是找出有效的领导结构,并看看加州是否能改进自己的系统。立法机构计划举行听证会,并审查来自各种委员会的建议,以确定新的行政设置是否能加强协调,并支持寄养儿童和青少年获得更好的结果。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07-08立法会期内考察其他州的儿童福利和寄养系统,以审查有效的领导行政结构。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通过议会寄养问题特别委员会及其他常设委员会举行立法听证会,并审查包括加州寄养问题蓝丝带委员会和小胡佛委员会在内的其他委员会和机构的报告和建议,以确定重新配置的行政结构是否能提供全州范围的领导和部门与机构间的协调,这对于改善全州当前和以前的寄养儿童和青少年的结果至关重要。

Section § 165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联邦和州层面关于儿童和家庭服务的重要目标和标准,必须在州社会服务部的网站上易于查阅。在对这些目标或标准进行任何修改之前,必须咨询儿童福利委员会,并给予公众提供反馈意见的机会。

Section § 16544.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加州儿童福利委员会设立一个强制报告咨询委员会 (MRAC)。该委员会将包括来自县级机构、劳工团体、社区组织以及受影响的家长和青少年等各类代表。立法机关对 MRAC 的目标是确保强制报告向社区支持的转变得以持续,并消除儿童福利系统中的不平等现象。

Section § 165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08年4月1日前制定绩效衡量标准,以帮助法院评估和改进其在儿童安全、永久性、及时性和福祉方面的工作。这些标准应指导资源分配,并应与委员会和秘书协商制定。所使用的数据必须来自现有或计划中的流程,并旨在实现报告的一致性。

截至2008年4月1日,司法委员会应当通过法院规则采纳绩效衡量标准,旨在补充和促进第16544条中规定的措施,以便法院能够衡量其绩效并追踪自身在改善儿童的安全、永久性、及时性和福祉方面的进展,并为法院资源分配的决策提供信息。在采纳绩效衡量标准时,司法委员会应当与委员会和秘书协商。绩效衡量标准应当基于现有或计划中的数据收集流程所可获取的数据,并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数据报告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