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a) 儿童福利服务项目改进基金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该基金应由私人来源向州提供的捐赠款、赠与或遗赠组成,基金中的款项应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支出,以增强州提供全面支持系统的能力,从而促进儿童和家庭的积极成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b) 在可能的情况下,该部门应将基金中的款项作为配套资金,以获得联邦对符合条件的活动费用的参与。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c) 通过儿童福利服务项目改进基金提供的款项应被用于补充为儿童福利服务项目提供的联邦、州或县级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d)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儿童福利服务项目改进基金中的款项应被用于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d)(1) 在全州范围内为所有儿童福利服务社工提供强制性培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d)(2) 规范培训,以便州内所有寄养父母和亲属照护者获得相同水平和质量的培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d)(3) 加快实施基于证据的实践,如儿童福利服务(CWS)改革中所建议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d)(4) 支持州的能力,以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儿童福利服务项目改进计划(PIP)的条款,实现儿童和家庭的改善成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524(d)(5) 支持各县的技术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