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该部门负责选择并向一个非营利组织或公共实体提供拨款。这笔拨款旨在创建一个涵盖全州范围内儿童福利各个方面的培训项目。

Section § 1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全州范围的儿童保护服务工作者培训计划,重点强调他们在紧急响应、家庭维护、家庭团聚、永久安置和收养方面的职责。该计划优先为处理紧急情况的人员提供培训。

培训范围扩大到与县福利部门签订合同的机构以及虐待儿童的法定报告人。法律概述了全面的培训内容,涵盖危机干预、调查技术、法律要求和案件管理等多个主题。

培训内容的开发包括维护对儿童福祉重要的关系,以及理解家庭暴力和创伤后应激障碍对儿童的影响等问题。各县必须每年评估计划的有效性,评估劳动力数据和培训实用性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a) 该计划的目的是制定并实施全州协调的培训计划,专门旨在满足负责紧急响应、家庭维护、家庭团聚、永久安置和收养职责的县儿童保护服务社工的需求。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该计划应包括为与县福利部门签订合同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其他机构提供培训。此外,该计划应为根据《虐待和忽视儿童报告法》(《刑法典》第4部分第1篇第2章第2.5条(自第11164条起))定义为法定报告人的人员提供培训计划。该计划应在总拨款范围内,尽可能提供本节所要求的服务。如果拨款不足,部门应与受助方和儿童福利培训咨询委员会协商,优先安排计划的工作,重点关注最紧急需要的服务。负责紧急响应职责的县儿童保护服务社工应根据本节获得培训的第一优先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b) 培训计划应为法定虐待儿童报告人以及儿童福利服务系统的所有成员提供与实践相关的培训,以解决影响儿童福祉的关键问题,并应开发课程材料和培训资源,用于满足公共和私人机构中法定虐待儿童报告人和儿童福利人员的员工发展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 根据本节提供的培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 危机干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2) 调查技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3) 证据规则。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4) 虐待和忽视的迹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5) 评估标准,包括根据第361.3节所述标准,应用亲属安置评估指南。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6) 干预策略。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7) 儿童保护的法律要求,包括虐待儿童报告法的要求。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8) 案件管理。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9) 社区资源的使用。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0) 关于家庭暴力对家庭和儿童的动态和影响的信息,包括青少年约会暴力的迹象和动态。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1) 创伤后应激障碍以及儿童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原因、症状和治疗,以及创伤、失落和悲伤的类型和行为表现。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2) 维持与院外安置儿童重要人物关系的重要性,包括识别这些人物的方法,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儿童重要人物,以及维持和支持这些关系的方式。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3) 儿童保护服务社工的法律职责,以在调查接触初期至治疗期间保护儿童和家庭的合法权利和安全。
(1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4) 第16501.4节(d)款所述的信息。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c)(15) 第16521.5节(i)款所述的信息。该计划可以使用根据第16521.5节(h)款创建并由(i)款描述的课程。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d) 根据本节提供的培训还可以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d)(1) 儿童发展和育儿。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d)(2) 接案、访谈和初步评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d)(3) 案件工作和治疗。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d)(4) 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医学方面。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e) 每个县的培训计划应至少每年评估一次计划绩效,并将其提交给州社会服务部进行评估。评估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e)(1) 劳动力数据,包括教育、资质和人口统计数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e)(2) 接受培训的人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e)(3) 提供的培训类型。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e)(4) 参与者认为培训在实践中有用的程度。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6(e)(5) 部门为报告、监督和监测目的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或数据。

Section § 1620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该部门在其手册特定章节中制定的现有培训要求保持不变。它无意推翻或取代这些既定的培训指南。

Section § 16208

Explanation
该法律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应在儿童福利培训咨询委员会和加州儿童游说团的参与下,与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合作,建立一个名为“紧急响应规程”的全州系统。该规程旨在通过电话筛选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报告。它还包括评估家庭内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的程序,这些程序是与受害者倡导者和福利机构合作制定的。该规程必须在1992年2月15日之前,利用现有培训资金,整合到现有的儿童福利培训项目中。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8(a)(1) 部门应与儿童福利培训咨询委员会协商,与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签订合同,以制定一项全州范围的规程,用于对紧急响应转介进行电话筛选,以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忽视,该规程应称为“紧急响应规程”。部门在制定本规程时应征求加州儿童游说团的意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8(a)(2) 紧急响应规程应包含书面程序,用于筛选每项虐待或忽视转介,以评估是否存在对其他家庭或同住成员的虐待。这些额外的家庭暴力评估和转介标准应由部门与家庭暴力受害者倡导者、其他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项目或为施暴者提供干预项目的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县福利主任协会协商制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8(b) 部门在制定规程时应利用现有儿童福利培训资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6208(c) 部门应不迟于1992年2月15日将该规程纳入本条所述的儿童福利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