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2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在解释本章时,应采用本条文所提供的定义,除非根据上下文情况需要有不同的理解。

Section § 16525.1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定义为特指州社会服务部。

“部门”指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165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根据《WIC 法典》在加州获得某些服务的“符合条件的儿童”。要符合条件,儿童必须患有与产前药物滥用相关的健康问题,或者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此外,该儿童必须是法院的法定受抚养人,年龄在新生儿至 36 个月之间(如果特定资金可用,可能延长至 60 个月),并且居住在参与县。

Section § 16525.3

Explanation

本节将“HIV”定义为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Section § 16525.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艾滋病毒阳性”的含义,即指经医学诊断为感染艾滋病毒。

Section § 1652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专业居家医疗护理”定义为儿童主治医生已决定可由寄养父母在家中安全提供的医疗服务。这些服务是儿童离开医疗机构后的出院计划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