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 国会已认识到从学前班到小学的过渡的重要性。1981年联邦《综合预算协调法》(P.L. 97-35)B分章第8章A分标题第VI篇第642A节的颁布,旨在要求联邦“启智计划”资金的受赠方采取措施,与服务社区的当地教育机构进行协调并使其参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1) 制定并实施一项系统程序,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将每名参与儿童的“启智计划”项目记录转交至该儿童将入学的学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2) 在“启智计划”工作人员与学校对应人员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教师、社工和健康工作人员,以促进项目协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3) 召开涉及家长、幼儿园或小学教师以及“启智计划”项目教师的会议,讨论个别儿童的教育、发展及其他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4) 组织并参与学校工作人员和“启智计划”工作人员的联合过渡相关培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5) 与根据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20 U.S.C. Sec. 6301 et seq.)第一篇开展家长参与工作的实体合作,制定并实施家庭外展和支持计划。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6) 协助家庭、行政人员和教师加强“启智计划”服务与小学课程之间的教育和发展连续性。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a)(7) 将“启智计划”中提供的服务与当地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联系起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490(b) 本部门应将这些联邦要求告知当地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