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将为本章预留的资金用于托儿资源和转介项目。这些项目可以由公立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运营。

为本章目的拨付的资金可用于托儿资源和转介项目,这些项目可由公立或私立非营利实体运营。

Section § 10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表达了加州立法机关的意图,即每年拨款18万美元,用于支持托儿和发展资源与转介项目。这些资金专门用于由地方教育机构运营的机构,以协助提供托儿资源和转介服务。

Section § 102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项目。这些项目必须维护一份详细且持续更新的本地儿童保育提供者名单,包括每种服务类型、服务时间、儿童年龄范围和费用等信息。它们必须将家长转介到持牌儿童保育机构,提供查阅机构报告的途径,并帮助家长了解他们的权利。

这些项目应记录儿童保育服务请求,注明请求的时间和原因,并向现有和潜在的儿童保育提供者提供技术援助。

对于寄养儿童和儿童福利系统中的儿童,存在特殊规定,包括设立儿童保育导航员角色和为照护提供者提供创伤知情培训。项目必须与县儿童福利机构合作,执照被吊销的机构应立即从转介名单中删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 本章规定,为特定地理区域提供服务的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项目,应提供以下服务: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 通过服务区域内所有相关公共和私人机构提供的信息,识别现有儿童保育服务的全部范围,并建立这些服务的资源档案,该档案应至少每季度维护和更新一次。这些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儿童保育所、公共和私人儿童保育项目、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项目,以及婴幼儿、学龄前和延时保育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B) 资源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B)(i) 项目类型。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B)(ii) 服务时间。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B)(iii) 服务儿童的年龄。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B)(iv) 费用和服务资格。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1)(A)(B)(v) 重要项目信息。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A) (i) 建立一个转介流程,以回应家长对信息的需求,并充分尊重家长的保密权。资源和转介项目应向持牌儿童日间照护机构进行转介。仅当设施无需持牌时,才可向无牌照照护机构进行转介。转介流程应为家长提供最大程度的转介信息获取途径。此获取途径应包括但不限于每周至少30小时的电话转介服务,作为完整运营周的一部分。应尽一切努力覆盖特定地理区域内的所有家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方式: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A)(I) 免费电话热线。
(II) 方便家长和提供者的办公场所。
(III) 提供社区常用语言的转介服务。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A)(ii) 每个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项目应通过所有可用的媒体来源、机构和其他适当方法宣传其服务。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A)(B)(i) 向任何请求儿童保育转介的人提供其权利信息,即有权查阅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96.859条要求在设施内保存的持牌儿童日间照护机构的许可信息,并查阅由部门社区照护许可司保存的与该设施相关的任何公开档案。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a)(2)(A)(B)(i)(ii) 以下述形式的口头或书面告知将符合第 (i) 款的要求:
“州法律要求持牌儿童日间照护机构向公众提供任何与该设施相关的许可报告副本,该报告记录了设施检查或经证实投诉调查。此外,有关儿童保育持牌人的更完整档案可能在州社会服务部社区照护许可司的办公室提供。您有权查阅这些档案中的任何公开信息。”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 维护通过内部转介流程汇总的服务请求的持续记录。所有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项目应维护以下服务请求记录: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i) 致电和联系儿童保育信息和转介项目或部门的次数。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ii) 服务儿童的年龄。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iii) 每个儿童保育请求的时间类别。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iv) 特殊时间类别,例如夜间、周末和轮班。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v) 需要儿童保育的原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3)(A)(B) 此信息应以易于传播的方式维护,并应可供根据第10486条授权的当地儿童保育和发展规划委员会以及任何实施个性化县级儿童保育补贴计划的县查阅。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4) 向所有类型儿童保育服务的现有和潜在提供者提供技术援助。此援助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4)(A) 关于启动新儿童保育服务所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许可、分区、项目和预算制定,以及协助从其他来源查找此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4)(B) 帮助现有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服务社区儿童和家长的能力的信息和资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9(4)(C) 传播影响地方和州儿童保育服务提供的当前公共问题信息。

Section § 1022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特定区域的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计划可以提供短期喘息式儿童保育服务。这项服务提供临时儿童保育,以帮助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转介的家庭,缓解儿童虐待风险带来的压力,并在父母生病、受伤、无家可归或面临家庭危机时提供帮助。它还支持照护有特殊需求儿童的父母。优先服务由儿童保护服务机构识别的家庭以及处于所述情况的家庭,具体取决于资源的可用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0(a) 除第10219节所述服务外,旨在服务特定地理区域的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计划,可提供短期喘息式儿童保育服务。就本章而言,“短期喘息式保育”是指为以下任何目的提供的临时儿童保育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0(a)(1) 向儿童保护机构识别和转介的家庭提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0(a)(2) 缓解由虐待、忽视或剥削儿童,或虐待、忽视或剥削儿童的风险所造成的压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0(a)(3) 协助因重病或受伤、无家可归或家庭危机(包括因疾病或受伤而暂时离家)而无法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提供父母应有的正常照护和养育的父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0(a)(4) 为照护有特殊需求儿童的父母提供临时性缓解。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0(b) 根据短期喘息式儿童保育服务的提供情况,应优先向儿童保护机构识别和转介的家庭提供服务,以缓解由虐待、忽视或剥削儿童,或其风险所造成的压力,如分节 (a) 的 (1) 和 (2) 段所述。应优先协助父母并为父母提供临时性缓解,如分节 (a) 的 (3) 和 (4) 段所述,但以资源可用为限。

Section § 102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服务必须量身定制,以满足其所服务社区的各种文化、语言和经济需求。

Section § 102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任何人都可以请求托儿资源和转介服务,不受其收入或其他资格要求的限制。它还允许为家长和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支持和教育服务。

Section § 10223

Explanation

加州儿童保育倡议项目旨在通过私营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帮助,增加全州儿童保育项目的可用性和质量。资源和转介机构在评估需求、招募提供者以及通过培训和援助改善儿童保育服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州政府将拨款用于向这些被选为试点机构的机构提供补助金,资金来源包括州资金和其他可用资金。此外,还将开发一个数据库来支持该项目。

在正式规章通过之前,部门可以通过指令实施变更,且必须在2025年7月1日前完成规章的制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a) 特此设立一个名为加州儿童保育倡议项目的项目。立法机关的意图是与私营公司和地方政府合作,促进和扶持该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增加本州优质儿童保育项目的可用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b) 就本节而言,加州儿童保育倡议项目是指一个旨在扩大选定的资源和转介机构在以下活动中的作用和职能的项目,包括需求评估、提供者招募和筛选、技术援助以及员工发展和培训,以帮助社区提高其在可用儿童保育空间数量和所提供儿童保育服务质量方面的能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c) 部门应将为加州儿童保育倡议项目拨款的所有州资金分配给那些已被选为该项目试点机构的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机构,用于提供补助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d) 该项目向各机构提供的补助金应由州资金组合或州资金与其他资金组合构成。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e) 部门应为该项目开发一个数据库。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f)(1)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3.5章(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仍可通过全县信函或类似指令实施和管理由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直至规章通过。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3(f)(2) 部门应不迟于2025年7月1日通过规章,以实施由增加本分节的法案对本节所做的修改。

Section § 10224

Explanation
当一个机构同时运营直接服务和转介项目时,它必须向家庭提供至少四项服务转介。这些转介中至少有一项应指向该机构没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的提供者。该机构还必须告知家庭,他们可以选择不需要执照的护理提供者。

Section § 10224.5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分配给地方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机构用于COVID-19救济的联邦资金,应帮助它们加强在发展和支持儿童保育设施方面的作用。它们还应与州政府合作改进数据收集流程。这些机构需要至少每月向州政府收集并提供有关儿童保育提供者状况和能力更新的数据。州政府部门将提供关于如何收集和报告数据的指导。

立法机关的目标是每年提供这些资金,但这取决于预算批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4.5(a) 分配给地方儿童保育资源和转介机构的联邦资金,以支持其持续参与COVID-19救济和恢复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其作为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发展新的和支持现有的儿童保育设施和能力,并与州合作简化和改进数据收集流程,供机构和州使用。额外的数据报告应包括从提供者处收集数据,并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儿童保育提供者状况、能力和空缺信息。收集到的数据应至少每月提供给该部门或其指定人员。该部门应根据本节规定提供有关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的指导。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24.5(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每年为(a)款所述目的拨款,但须为此目的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