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行政管理
Section § 10265
这项法律旨在提高加州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效率。它建议改进州政府的管理,并为儿童保育提供者提供更好的支持。该法律的目标是制定明确的法规,以取代那些不一致的政策指南。它还希望更有效地利用具有儿童发展实地经验的工作人员,为合同的授予和续签制定更好的标准,改进对提供者的报销流程,并为项目运营者提供更多技术帮助,以确保他们履行合同。
Section § 10265.5
Section § 10266
Section § 10266.5
本法律规定了对曾参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政策制定工作的州政府现任或前任雇员的限制。首先,担任政策制定职位的人员不得在接受该领域资金的机构的董事会或咨询委员会任职,除非他们在1985年之前被任命。前任雇员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签订与他们之前工作中的谈判或决策相关的合同。此外,离职后一年内,如果政策制定者近期曾在儿童保育政策领域工作,则不得签订合同;任何前部门工作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参与了相关决策,则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承包商。这些限制不适用于1985年之前已经存在的情况。
Section § 10267
Section § 10267.5
本节概述了加州教育部制定儿童发展合同规则的义务。它优先考虑本地机构签订合同,并要求健全的监督、报告和绩效标准。机构必须证明资金的正确使用并达到绩效要求。合同可能需要每五年重新竞争一次。该部门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流程和豁免某些规定来加快扩大托儿服务。它还确保由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资助的托儿项目遵守正确的规定,如果存在冲突,则默认适用联邦规则,除非有联邦豁免。
Section § 10267.6
这项法律允许局长要求雇佣助理教师的机构报告数据,说明有多少人持有助理教师许可证或获得豁免。这些机构必须将这些数据纳入其年度自我评估计划中,或通过其他报告方式提交。局长可以发布非正式指令或公告来执行这项规定,从而绕过一些正式的程序要求。
Section § 10268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部门,从公共和私人机构(包括学校)收集社会安全号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满足州和联邦的报告要求,并确保项目的妥善管理。
Section § 10268.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部门与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签订协议,以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包括这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施。
这些协议必须首先获得总务部和财政部的年度批准。
Section § 10269
本法律允许在本章下工作的承包商以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前提是他们符合特定的州和联邦标准。如果他们将纸质记录转换为电子记录,则必须遵循特定规则,以确保这些记录保持可信。
承包商需要将这些记录至少保存五年,或者直到任何州政府要求的审计完成,以两者中较长者为准。承包商没有义务转换为电子记录。
此外,承包商可以使用数字签名,如果这些签名符合所需标准,则被视为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Section § 10270
Section § 10270.5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社会服务部向儿童保育机构颁发运营证书,即使这些机构尚未获得完整执照,也能获得必要的州和联邦资金。这有助于确保儿童服务的连续性。
部门必须首先确认该机构没有健康或安全方面的缺陷。该证书作为在特定健康和安全标准下的临时许可合规证明,从而允许继续获得资金。
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完整执照,否则证书将被取消。一旦执照被颁发或拒绝,该证书即失效。
Section § 1027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资助的托儿服务的资格和优先顺序。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无家可归状况、接受保护服务或参与某些政府计划来获得资格。在优先获取方面,有受虐待或忽视风险儿童的家庭享有最高优先权,其次是符合收入条件的家庭。被认定符合资格的家庭在需要重新认证之前,其资格至少保持24个月有效,并且有关于延长资格或报告情况变化的具体指导方针。此外,家庭可以在特定计划内转学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并且除非援引宗教信仰,否则入学需要进行体检或接种疫苗。最后,机构必须支付至少最低工资才能获得公共资金。
Section § 1027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家庭获得某些服务的收入资格标准。如果家庭调整后的月收入等于或低于州中位收入的85%(根据家庭规模调整),则该家庭被视为“收入合格”。初始资格和持续资格遵循相同的收入标准。财政部每年使用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更新这些收入水平,具体截止日期为3月1日。
法律规定,在确定托儿服务资格时,某些类型的收入,如联邦补充保障收入和保障收入支付,不予计算。根据特定条款代表儿童支付的款项也予以排除。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制定正式法规之前,本部门可以通过临时通知来实施这些规定。
Section § 10271.6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家庭的调整后月收入,以评估他们是否符合项目资格或确定家庭费用。如果收入稳定,收入工作表会考虑发薪频率、总工资和其他收入来源。对于收入波动的家庭,他们可以平均过去12个月的收入信息来确定资格和费用。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部门将在2026年中期正式法规制定前提供指导。
Section § 10271.7
本节概述了家庭如何根据其参与医疗补助(Medi-Cal)、加州食品援助(CalFresh)、妇女、婴儿和儿童特别补充营养计划(WIC)等计划来确定获得某些服务的资格。要获得资格,家庭成员必须被认证有资格从这些计划中获得福利,并且可能需要提供注册证明文件。另外,签约机构也可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启蒙计划服务的资格。为了优先入学和确定费用,将使用家庭为政府计划申报的收入。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意见来实施这项法律,而无需经过正常的规章制定程序。
Section § 10272
本法律条款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加州将削减儿童保育和学前教育项目的资金,削减幅度为11%或为确保不超出预算所需的更低比例。这些儿童保育服务的合同将根据可用资金进行削减。
此外,家庭将按特定顺序退出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首先,收入超过州中位收入70%的家庭将被取消资格,但其子女需要保护服务的家庭除外。其次,收入低于中位收入70%且收入最高的家庭将受到影响,然后是收入相同且使用这些服务时间最长的家庭。对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给予特殊考虑;最后,其子女正在接受保护服务或有被忽视或虐待风险的家庭,无论收入如何,都优先保留资格。
Section § 10272.5
这项法律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加州某些儿童保育计划,例如普通儿童保育计划,其最高报销金额将削减8.7%,或根据需要削减不同比例,以确保支出不超过拨款预算。部门在决定削减时,可以考虑承包商的表现或他们是否服务于人口较少的地区,但总体削减必须达到既定目标。
此外,自该日期起,家庭将根据优先顺序从受补贴的儿童保育计划中退出。相对于家庭规模收入最高的家庭将首先退出,其次是收入相同且接受服务时间最长的家庭,然后是拥有特殊需求儿童的家庭,最后,无论收入如何,其子女正在接受保护服务的家庭将是最后被取消资格的。
Section § 10273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11或12岁儿童的托儿服务。优先建议这些儿童参加课前或课后项目。他们只有在这些学校项目无法提供服务的时间段,才能获得额外的补贴托儿服务。
如果课前或课后项目不可用,这些儿童可以继续获得托儿服务。如果儿童失去资格或项目不再满足家庭需求,他们可以优先返回补贴托儿服务。
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残疾儿童或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这些变化所产生的任何财政节余将保留给托儿服务提供者,以改善服务。
Section § 10273.5
Section § 10274
Section § 10274.5
Section § 10275
部门须为其签订合同的所有中心式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制定人员配备的规章制度。部门应优先雇用族裔背景与所服务儿童相似的人员。在儿童监督方面,教师的角色意味着直接监督儿童,以及监督助理和儿童群体。家庭式儿童保育机构必须按照《加州法规》第22篇第6部第7章(第86001节起)规定的成人/儿童比例运营。
部门批准任何寻求根据本章规定的比例和标准运营的现有或新项目时,应基于以下考量:(1) 提供或将要提供照护的设施类型;(2) 部门实施资金来源变更的能力;(3) 机构已招收或将招收的非补贴儿童的比例;(4) 机构已提供或将提供的服务类型可能达到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比例。部门应申请必要的联邦豁免以执行本节规定。
Section § 10275.5
本节规定了在新的法规出台之前,托儿项目中不同年龄段儿童需要配备多少成人和教师的临时规定。对于0至2岁的婴儿,比例是每3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18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混合的婴儿和学步儿童,比例是每4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16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3至6岁的儿童,比例是每8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24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6至10岁的儿童,比例是每14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28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对于10至13岁的儿童,比例是每18名儿童配备1名成人,每36名儿童配备1名教师。当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混合在一起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群体调整其比例。
Section § 10276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联邦托儿和发展基金资助的托儿计划,必须通知托儿服务提供者任何重要变更,例如付款费率、照护时间或影响付款的家庭资格调整。提供者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接收此通知。通知应在计划得知变更后立即发出。
分享这些信息不被视为侵犯隐私,而是为了确保资金得到妥善管理。
该法律允许采取紧急措施来建立这一流程,而无需经过通常漫长的规章制定程序,紧急规章需在2026年7月1日前制定。这些紧急规定可以绕过正常的行政审查,以迅速保护公共利益。
该法律于2022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10277
截至2024年3月1日,负责报销州资助托儿服务费用的县和承包商,必须制定并公布一项确保及时向托儿服务提供者付款的计划。该计划必须确保在收到出勤记录或发票等适当文件后的21天内完成付款。如果因紧急情况等特殊情况导致付款延迟,提供者需及时收到通知。如果提交的文件中,部分记录或发票信息不足,但其他记录或发票信息充足,则不应因此扣留那些信息充足的付款。必须明确处理多付和少付的程序,包括追回多付款项需要提供者的书面同意。
这些计划必须通过手册或协议等方式供提供者查阅。相关部门将协助制定计划并处理不合规情况,不合规可能导致纠正措施。如果家长连续七天未与提供者沟通,且提供者已记录尝试获取签名但未成功,则提供者可以提交没有家长签名的记录。在正式法规通过之前,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来实施本节规定,并应不迟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法规制定程序。如果与谅解备忘录发生冲突,且该备忘录已在年度预算案中获得批准,则谅解备忘录将优先适用。
Section § 10277.1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2023年至2026年期间托儿服务提供者的资金分配方式。它解释了如何根据提供者所在的地区和类型向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支付每月款项,金额从98美元到211美元不等。从2025年到2026年,这些金额将进行调整和增加。该法律还规定,对于2025年4月提供的服务,每个儿童将获得一次性稳定付款,持照和免执照提供者的金额不同。此外,它还为分发这些款项的机构分配了行政费用,并允许根据与托儿工会的协议进行可能的调整。它确保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都负责资金分配和提供者付款。
此外,未来的付款和费率可根据资金可用性和协议进行调整,并包含了数据交换、付款分发以及特定合同规则豁免的解释性措施。
Section § 10277.2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预算表中的资金如何分配给州社会服务部和州教育部。目的是从2024年1月1日到2026年6月30日,向提供补贴托儿服务的中心提供每月“照护成本加费率”补贴。每名儿童的支付金额因地区而异,具体规定了从140美元到211美元不等,具体取决于所在区域。从2025年7月1日起,这些金额将增加。此外,还描述了额外的一次性付款和管理费,以及资金处理和分配的指示。
此外,法律还定义了具体的地区和县,并允许托儿服务承包商灵活分配这些金额。它还豁免了某些合同遵守标准公共采购法规,以确保资金的快速分配。
Section § 10277.3
这项法律旨在为加州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提供财政支持。最初,拨款4000万美元用于设立一个培训基金。从2025年7月1日开始,直到2028年7月1日,如果该基金的余额低于1500万美元,州社会服务部每年可以根据年度财务报告向该基金追加最多1500万美元。在追加任何资金之前,政府必须通知特定的立法委员会。如果与第10426节的协议存在冲突,则以这些协议为准,但如果涉及资金支出,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0277.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如何通过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CCPU)基金,拨付超过一亿美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的医疗保健福利。CCPU必须每年报告基金的分配和余额情况。从2025年开始到2028年,州政府将根据年度报告,在收到报告后的90天内,每年向该医疗保健基金提供额外资金。在这笔资金拨付前30天,必须将注资详情通知特定的政府机构。如果本法律条款与根据第10426条达成的协议有任何冲突,该协议将优先适用,但任何所需的支出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
Section § 10277.5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由加州托儿服务提供者联合会 (CCPU) 管理的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退休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最初,十万美元用于设立CCPU退休信托基金,八千万美元用于退休福利。州政府对该信托基金不承担任何行政责任;这些责任由CCPU承担。CCPU必须每年报告资金分配和余额情况,直至2028年。如果资金低于八千万美元,州政府将根据与CCPU的协议拨付额外资金以恢复余额,并提前通知相关州委员会。州政府与CCPU之间的任何协议冲突均以谅解备忘录为准,但如果需要资金,则需经立法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