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有特殊需要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Section § 1026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能够平等地获得托儿和发展项目。它规定使用联邦和州资金来为这些儿童开发支持性项目。该法律旨在通过各种项目安置(例如独立项目或创新项目)提供额外的机会,这些项目应尽可能少限制。这些项目可以为最高21岁的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服务,并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在这些项目中的儿童享有联邦和州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保护。
该法律还允许对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托儿项目(特别是那些在1980-81财政年度获得州资金的项目)实行特殊的报销费率。这些项目必须为从出生到21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并且不向父母收取费用。此外,该法律强调将服务提供者纳入为有特殊需求儿童提供服务人员的培训中。
Section § 10261
如果一家公司通过加州的特定合同提供儿童保育服务,他们必须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的规定,该法案旨在确保残疾人不会受到歧视。
Section § 10262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制定适合年龄的计划,以照护生病儿童,并确保家长参与规划和评估过程。主管部门负责向这些项目分享成功的生病儿童照护模式信息。
然而,本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在没有适当执照的情况下行医。
Section § 10263
本节概述了加州社会服务部和县福利部门应如何协调,为需要保护服务(特别是针对虐待或忽视儿童)的儿童提供照护和转介。如果县级部门没有签订儿童照护服务合同,州社会服务部可以与其他社区机构合作。合同应明确指出负责提供儿童照护和发展服务的计划或机构,如果儿童无法立即安置,这些机构必须寻找替代照护。此外,地方签约机构应每三个月重新评估一次这种儿童照护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