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地方补贴计划之前,旧金山市和县应与该部门协商,为该市和县制定一份个性化的县级儿童保育补贴计划,该计划应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 一项评估,以确定市和县对其补贴性儿童保育系统的目标。该评估应审查当前补贴性儿童保育资金结构是否充分支持市和县的工薪家庭,以及市和县的儿童保育目标是否与州在资金、资格、优先权和报销方面的要求相符。该评估还应识别州儿童保育补贴系统中阻碍市和县实现其儿童保育目标的障碍。在进行评估时,市和县应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1) 需要儿童保育的家庭的总体人口统计数据,包括就业、收入、语言、族裔和家庭构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2) 当前可用的补贴性儿童保育供应。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3) 对各种类型补贴性儿童保育服务的需求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护理、下班后护理以及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护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4) 市和县的自给自足收入水平。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5) 补贴性儿童保育的收入资格水平。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6) 家庭费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7) 提供儿童保育的成本。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8) 由该部门确定的不同类型儿童保育的区域市场费率。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9) 与该部门签订合同运营的中心的标准报销费率或州每日津贴。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a)(10) 该县失业率和住房负担能力指数的趋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 制定一项地方政策,以消除州政府施加的监管障碍,从而帮助市和县实现其在补贴性儿童保育方面的预期成果。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 地方政策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A) 优先考虑最低收入家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B) 对于符合收入资格的家庭,应遵循根据本法典第10290条或教育法典第8252条(如适用)制定的家庭费用表,其收入资格定义见本法典第10271.5条或教育法典第8213条(如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C) 达到与州儿童保育目标一致的地方目标。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D) 识别将受市和县儿童保育补贴计划影响的现有政策。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E)(i) 授权任何通过与该部门签订合同在市和县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机构,在地方政策通过后,向该部门申请修改现有合同,以便从该地方政策中受益。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E)(i)(ii) 如果儿童保育补贴计划根据第10352条(b)款获得批准,或根据第10352条(c)款进行修改,该部门应批准修改现有合同的申请。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1)(E)(i)(iii) 未选择请求修改合同的部门承包商的合同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2)(A) 市和县应在经批准的儿童保育补贴计划实施的第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证明该县儿童总入学天数较2004-05财政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入学人数有所增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2)(A)(B) 增加的数额应至少等于2004-05财政年度最后一个季度所有根据第(1)款(E)项修改的合同(承包商在此类合同下获得报销费率增加)的儿童总入学天数乘以2%。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2)(A)(C) 增加的数额还应与合同最高可报销总额成比例,以反映计划每个财政年度预算分配的变化。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3) 地方政策仅可在以下因素方面取代有关儿童保育补贴项目的州法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3)(A) 就资格、费用和报销而言,为符合第21章(自第10370条起)规定的第二或第三阶段儿童保育服务条件的家庭,提供与根据当地政策以其他方式获得补贴的儿童保育服务条件的家庭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福利,除非第21章(自第10370条起)另有规定。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或减少第21章(自第10370条起)规定的第二或第三阶段儿童保育服务中任何为参与家庭提供比当地政策规定更高福利的要素。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3)(B)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费用、浮动费率和共付额,适用于根据本法典第10271.5条或《教育法典》第8213条(如适用)定义的不符合收入资格的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3)(C) 报销费率,包括本法典第10281.5条或《教育法典》第8244条(如适用)中确定的调整系数。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b)(3)(D) 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补贴资金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与部门签订多年期中心式儿童保育合同,以及允许机构间灵活和临时资金转移的机构间协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c) 承认在市和县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直接服务承包商使用的所有资金来源均有资格纳入市和县的儿童保育补贴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d) 建立可衡量的成果,以评估计划在实现市和县儿童保育目标以及克服州儿童保育补贴系统中发现的任何障碍方面的成功。部门应有机会审查并评论拟议的可衡量成果,然后才能根据第10352条提交给地方儿童保育和发展规划委员会批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e)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允许市和县更改其区域市场费率调查结果。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f) 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市和县在其计划中采纳提高区域市场报销费率,使其超出《预算案》规定的水平。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351(g) 该计划可包括第一阶段儿童保育服务,以及替代支付和直接服务儿童保育项目。如果计划包括CalWORKs儿童保育,计划管理员应咨询其县福利部门,以确定协调机会,确保家庭在儿童保育服务三个阶段之间的过渡以及计划中实施的政策方面不会中断其儿童保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