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从婴儿期到13岁的儿童建立一个全面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系统。它列出了几个目标,例如确保这些服务是协调的、负担得起的,并提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选择。

它的目标是促进社区合作,确保儿童拥有一个有益成长的环境,并支持积极的育儿方式和对儿童发展的理解。其部分宗旨是减轻亲子关系中的压力,以防止虐待和忽视,同时提升儿童的认知能力,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额外帮助的儿童,包括双语支持。

该法律鼓励扩大这些服务,并赋予父母评估儿童保育项目对其子女的安全性和适宜性的权力。

本部分的宗旨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a) 提供一个全面、协调且经济高效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系统,服务对象为从婴儿期到13岁的儿童及其父母,包括通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项目提供全方位的监督、健康和支持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b) 鼓励社区层面的协调,以支持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c) 为所有参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儿童提供一个健康且有益成长的环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d) 通过理解人类成长和发展,提供实现积极育儿的机会。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e) 减轻亲子关系中的紧张,以防止虐待、忽视或剥削。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f) 促进儿童的认知发展,特别侧重于那些需要特殊帮助的儿童,包括通过双语能力使其充分发挥潜力。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g) 建立一个扩大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框架。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h) 赋能并鼓励需要儿童保育服务的儿童的父母和家庭,使其负责审查儿童保育项目或设施的安全性,并评估该项目或设施满足儿童需求的能力。

Section § 102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向所有家庭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目标,特别强调确保无论民族、文化或特殊需求如何,都能获得这些服务。它强调了支持儿童成长、通过就业实现家庭稳定以及提升育儿技能的重要性。

该法律鼓励社区协调儿童保育服务,旨在为家庭提供多样化的项目选择,使其能够参与儿童保育项目的各个方面。鼓励父母了解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儿童保育安全和质量评估方面的权利。

它还强调了基于当地需求进行规划的必要性,并呼吁提供多样化的儿童保育选择,包括不同类型和时间的照护。最后,该法律授权部门建立一个公众意见征询程序,涉及受儿童保育法规影响的机构。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a) 所有家庭,在适当情况下,通过资源和转介服务,无论其民族状况、文化背景或特殊需求如何,均能获得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在立法机关和国会提供资金的范围内,向符合本章规定资格标准的人员提供补贴的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b) 支持儿童健康的身体、认知、社会和情感成长与发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c) 家庭通过就业获得经济稳定的机会,从而实现并保持其个人、社会、经济和情感的稳定,同时最大限度地促进其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并通过参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提升其育儿技能。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d) 鼓励社区层面协调支持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e) 家庭有权选择项目,使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参与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规划、实施、运营和评估。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f) 父母和家庭应充分了解其评估儿童保育项目质量和安全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查阅儿童保育许可文件的权利。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g) 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扩展规划应基于持续的当地需求评估。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h) 本部门在向儿童保育和发展机构提供资金时,应推广一系列服务,使父母有机会选择最适合其需求的照护类型。项目范围可包括以下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h)(1) 设在中心、家庭儿童保育所或儿童自己家中的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h)(2) 提供半日、全日以及非标准时间的服务,包括周末照护、夜间和轮班照护、课前和课后照护,以及节假日和假期照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h)(3) 为婴幼儿、学龄前儿童和学龄儿童提供的儿童保育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7.5(i) 本部门负责建立公开听证程序或其他公众意见征询程序,以确保受本章特定条款直接影响的机构能够参与。

Section § 1020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必须为儿童保育的高质量项目制定标准。重点关注领域包括确保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安全物理环境、支持发展和文化需求的活动以及家长参与。项目应满足双语学习者在母语和英语方面的需求,并配备合格的、文化多元的工作人员。其他要求包括照顾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支持和营养服务、高效管理,以及整合社会、健康和替代支付服务等社区资源。

部门应制定实施高质量项目的标准。质量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a) 安全且适合儿童年龄并符合适用许可标准的物理环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b) 适合年龄并满足每个儿童发展需求的项目活动和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c) 满足儿童和家庭文化及语言需求的项目活动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满足双语学习者在母语和英语发展方面需求的项目活动和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d) 家庭和社区参与。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e) 家长教育。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f) 高效且有效的本地项目管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g) 具备适当和所需资质、经验、培训或其组合的工作人员。适当的工作人员资质应反映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儿童和家庭的多元语言和文化构成。应鼓励使用跨代工作人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h) 满足有特殊需求儿童及其家庭需求的项目活动和服务。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i) 为儿童、家庭和照护提供者提供的支持服务。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j) 资源和转介服务。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k) 替代支付服务。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l) 满足儿童的营养需求。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m) 社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儿童和家庭需求并转介至适当机构。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8(n) 卫生服务,包括将儿童转介至适当机构获取服务。

Section § 102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教育部在1999年6月30日前制定指南,以帮助四到五岁的儿童为上幼儿园做准备。这些指南涵盖了发展里程碑、如何根据这些里程碑评估儿童,以及帮助他们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它们还概述了幼儿园或一年级所需的基本技能,并与更高年级的学术标准保持一致。州教育部可以与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来制定这些指南。

未来提高质量的计划必须包括更新这些指南、广泛分发它们,并提供关于其实施的教育和培训。由该部门资助的儿童保育项目必须使用这些指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a) 在1999年6月30日或之前,州教育部应与该部门协商,制定学前学习发展指南。这些指南的制定应由1998年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拨款提供资金。这些指南应侧重于为四岁和五岁儿童上幼儿园做准备。指南应确定每个年龄段的适当发展里程碑,如何评估儿童相对于这些里程碑所处的位置,以及实现这些里程碑的建议方法。此外,指南应确定为儿童上幼儿园或一年级所需的任何基本起始技能,以及教授这些基本技能的方法。这些指南应与州教育委员会为幼儿园和1至12年级(含)通过的学术内容和表现标准相衔接。州教育部可与适当的公共或私人机构签订合同以制定这些指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b) 在未来用于质量改进活动的支出计划中,该部门应包括用于定期更新与学术和表现标准及相关研究一致的指南的资金,广泛分发指南,并提供教育、推广和培训服务以实施指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c) 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和第7章(自第10240条起)由该部门资助的项目,应使用根据本节制定的学前学习发展指南。

Section § 102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的合同都必须通过向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来支持公立学校系统。此外,这些合同还必须要求儿童保育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为每个孩子建立一份发展档案。这份档案有助于追踪孩子的情感、社交、身体和认知发展,以确保他们在公立学校取得成功。目标是利用现有且经济高效的工具来创建这些档案,并且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孩子从入学到退出项目期间持续更新这些档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5(a) 部门应当确保根据本部分订立的每份提供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或促进此类服务提供的合同,通过向根据合同服务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服务,为本州的公立学校系统提供支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5(b) 部门应当确保所有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合同均包含一项要求,即每家公共或私人提供者维护一份发展档案,以适当识别每位受服务儿童的情感、社交、身体和认知发展,从而促进儿童在公立学校的成功。在可能的情况下,部门应当使用现有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档案工具,向所有公共和私人提供者提供发展档案。根据第10268.5条合同运营的任何项目的提供者,应当负责维护儿童发展项目从入学到退出期间的发展档案。

Section § 102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识别双语学习者(正在学习两种语言的儿童)的语言需求,确保加州的儿童保育项目能更好地支持他们。儿童保育机构必须在儿童注册时使用家庭语言工具识别双语学习者,并进行访谈以了解这些儿童的语言背景和兴趣。收集到的数据将有助于提高项目质量和资源分配效率。这一过程旨在与州学前班程序保持一致,并且不影响K-12英语学习者的认定。普通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承包商全权负责这项识别工作,而家庭儿童保育机构对数据准确性不承担责任。父母参与语言识别过程是自愿的,不影响儿童的项目资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让普通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承包商、教师和工作人员,通过家庭语言工具将双语学习者识别出来,并利用家庭语言和兴趣访谈来支持他们的需求,从而更好地了解在公共资助的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注册的双语学习者的语言和发展需求。识别双语学习者将有助于提高项目质量,并为州和项目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提供信息,以更好地支持他们及其语言和发展需求,从而在学校和生活中取得成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b) 社会服务部主任应制定程序,供普通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承包商识别并报告在根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管理的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根据第6章(自第10235条起)管理的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注册的双语学习者的数据。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主任制定的程序应与《教育法》第8241.5条规定的州学前班承包商所需程序保持一致。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c) 主任根据本节为识别双语学习者而制定的程序,应至少包括以下两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c)(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c)(1)(A) 最迟在注册时,从在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注册的每个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处,分发和收集主任开发的已填写的家庭语言工具。该家庭语言工具应至少能够识别儿童在家中和社区环境中接触到的语言,以及儿童表现出理解或能够说的语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c)(1)(A)(B) 尽管有分段 (A) 的规定,为在K-12教育项目中注册的学龄儿童提供服务的普通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承包商,如果该儿童已被其学区、县教育局或特许学校通过州英语语言能力评估指定为英语学习者,则可以使用该英语学习者指定来识别该儿童为双语学习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c)(2) 普通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承包商用于准确识别在其项目中注册的双语学习者的标准,该标准基于从家庭语言工具收集的信息以及家庭语言和兴趣访谈的标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d) 对于根据 (c) 款被识别为双语学习者的、在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注册的任何儿童,应由儿童的教师或其他指定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语言和兴趣访谈,该访谈应至少包括对儿童的优点和兴趣、儿童的语言背景以及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家庭成员支持儿童语言和发展需求的询问和讨论。主任应制定供教师和指定工作人员用于本款目的的家庭语言和兴趣访谈。在最大可行范围内,主任制定的家庭语言和兴趣访谈应与《教育法》第8241.5条规定的州学前班项目承包商所需访谈保持一致。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e) 关于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中的双语学习者的报告数据,应在主任根据第10267.5条规定的报告要求确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交,并且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e)(1) 儿童的家庭语言、儿童最常接触的语言,以及家庭接收口头和书面沟通的首选语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e)(2) 儿童的种族或民族。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e)(3) 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或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项目的语言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是否使用家庭语言进行教学,例如双语沉浸式项目,或支持家庭语言发展的其他项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09.6(e)(4) 项目工作人员的语言构成。

Section § 1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政策是儿童在托儿和发展中心就读期间不应挨饿。这些机构有责任确保孩子们获得所需的营养。

Section § 102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让儿童发展项目优先考虑来自接受公共援助或低收入、弱势家庭的儿童。该部门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向儿童提供的服务申请联邦报销。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提供儿童发展项目时,该部门应优先考虑根据适用的联邦法规或条例符合公共援助受助人资格的家庭的儿童,以及其他低收入和弱势家庭。对于根据本部分接受服务且有联邦资金可用的任何儿童,应申请联邦报销。

Section § 10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了一个特定部门作为主要机构,负责在父母因工作或其他活动无法照看孩子时,组织和管理儿童照护服务。该部门还负责监督“儿童照护和发展基金”,该基金用于支持这些服务。

Section § 10211.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部门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以及儿童发展项目咨询委员会合作,根据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CDF)制定一项州计划。他们必须与包括州教育局在内的各种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协调,以起草该计划。

在计划提交年份的2月1日之前,他们会发布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留出30天时间收集反馈,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一次听证会。在4月1日之前,他们会向州的财政官员提供修订版。一旦联邦政府批准该计划,任何修改也必须提交给州的财政委员会。如果州预算要求修改计划,则必须将更新版本发送给联邦政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a) 该部门应在儿童发展项目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协助下,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合作,制定联邦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所要求的州计划,然后才能向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提交或报告该计划。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b)(1) 就本节而言,“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具有《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98.2节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b)(2) 就本节而言,“合作”指协同并协商。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c)(1) 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该部门应制定一项支出计划,阐明儿童保育的最终优先事项。该部门应与州教育局、加州儿童和家庭委员会以及包括财政部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协调,以制定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CDF)计划。在CCDF计划提交联邦政府的年份的2月1日或之前,该部门应发布计划草案。该部门随后应启动为期30天的意见征询期,其中应包括至少一次听证会和提交书面意见的机会。在CCDF计划提交的年份的4月1日之前,该部门应向财政总监和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主席提供修订后的计划以及对早期草案所做任何修改的说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c)(2) 在CCDF计划获得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批准后,该部门应向财政部和立法机关财政委员会提供最终计划的副本以及自提交草案计划供审查以来所做任何修改的说明。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1.5(c)(3) 如果年度预算案要求对已批准的CCDF计划进行修改,该部门应向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提交修订后的计划。

Section § 102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制定州计划时,应在相关情况下与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以及加州社区学院总校长办公室合作。
部门在制定州计划时,应当酌情咨询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以及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总校长办公室。

Section § 102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从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获得的任何联邦资金都必须按照联邦规定使用。该基金的定义与联邦法规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1021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在2020-2021财政年度的基础上增加超过20万个新的托儿服务名额,来提高加州的托儿服务可及性。这些名额将分配给不同的托儿项目,包括普通托儿、替代支付项目、移民项目和紧急护理。

截至2024年中,其中近11.9万个名额应已获得资金,并计划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在2029年之前的几年内分配剩余名额。州社会服务部将负责这些名额的申请流程,确保及时授予和签订合同。

该部门将每年根据实际数据调整名额数量,以确保名额的增加与最初的目标保持一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在2020-21财政年度资助的托儿服务名额水平之上,增加约206,800个新的托儿服务名额,分配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a)(1) 约62,000个名额用于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第7章(自第10240条起))。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a)(2) 约143,000个名额用于替代支付项目(第3章(自第10225条起))。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a)(3) 约1,300个名额用于移民替代支付项目(第3章(自第10225条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a)(4) 约500个名额用于第11461.6条规定的紧急托儿桥梁项目。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1) 截至2024年5月15日,州政府已向以下所有项目增加了资金,截至该日期,这些项目已获得约118,800个新的托儿服务名额: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1)(A) 约22,000个名额用于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1)(B) 约95,000个名额用于替代支付项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1)(C) 约1,300个名额用于移民替代支付项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1)(D) 约500个名额用于紧急托儿桥梁项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2)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截至2024年1月1日尚未增加和授予的、在(a)款中描述的剩余新托儿服务名额,可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2)(A) 在2024-25财政年度,约11,000个名额用于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2)(B) 在2026-27财政年度,12,000个名额用于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32,000个名额用于替代支付项目,但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2)(C) 在2027-28财政年度,17,000个名额用于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16,000个名额用于替代支付项目,但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2)(D) 在2028-29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将前几年未授予普通托儿和发展项目的名额总数以及为维持(a)款所述的总名额水平所需的额外托儿服务名额,但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3)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3)(2)款所述的任何未授予名额,在名额仍未授予的每个后续财政年度,应分配给(2)款中指定的同一项目,但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4)(A) 为分配(2)款所述的普通托儿和发展名额,州社会服务部应在相关财政年度的秋季发布至少一份申请请求。该部门应在相关财政年度的4月1日前公布新名额的授予情况,并应在相关财政年度的4月1日或之后签订合同,前提是申请人提交所有所需文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b)(4)(A)(B) 尽管有(A)项的规定,该部门应在2024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授予2024-25年度普通托儿和发展名额的服务合同,前提是申请人提交所有所需文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2.6(c) 部门应每年根据最终受奖者数据修订(b)款(1)和(2)段所述的已增加和已授予的名额数量。根据(b)款(2)段(D)项的规定,如果这些更新的名额估算低于(a)款中列出的总名额水平,部门应在请求的范围内,增加、授予并签订额外名额合同,以维持(a)款所述的总名额水平,但须经年度预算案拨款。

Section § 102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在加州提供高质量早期儿童教育和照护的重要性。它阐明了州政府的承诺,即确保从出生到12岁的儿童都能获得文化上和发展上适宜的早期学习机会。

该法律要求进行研究,以制定一项为所有儿童提供可及、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和学前教育的全面计划。它呼吁建立一支有能力、获得良好支持的劳动力队伍,并寻求可持续照护项目的资金解决方案。

该法律还明确了设施扩建、为多元化家庭提供服务以及一项质量改进计划的需求。它旨在实现普及学前班,并将早期教育与现有儿童照护和教育系统整合。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1) 为加州儿童提供健康的开端是州政府可以做出的最佳投资之一。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2) 研究表明,早期儿童干预与改善的人生结果之间存在关联,包括更高的教育水平、更好的健康状况和更强的职业机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3) 所有从出生到12岁的儿童都应该有机会获得文化上、语言上和发展上适宜的、培养性的、教育性的和高质量的早期学习和照护机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4) 所有家庭都应该有机会获得各种满足其需求且负担得起的早期学习和照护环境。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5) 如果父母知道自己的孩子全天安全并富有成效地参与活动,他们就更有可能在学业和工作中取得成功。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6) 在早期学习和照护环境中获得情感、发展和学业支持的儿童,更有可能做好学习准备入学,并在入学后继续表现出色。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7) 高质量的早期学习和照护项目需要一支有能力、高效、薪酬优厚且获得专业支持的劳动力队伍,能够反映所服务儿童和家庭的种族、民族和语言多样性及需求,包括双语学习儿童和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8) 早期学习和照护项目必须与为儿童、家庭和劳动力队伍提供的其他支持和服务整合。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a)(9) 获得高质量早期学习和照护项目的补贴需要充足且可持续的资金来源,以满足照护成本,响应儿童和家庭的多样化需求,并充分补偿和支持劳动力队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b) 为指导一个协调良好、全面的州早期学习和照护系统的实施,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或其指定人员)应在州教育委员会执行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的同意下,并与公共教育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协商,与一个或多个非政府研究实体签订合同,以审查现有研究和数据,并对根据 (d) 款确定的优先研究领域进行研究。这项工作应汇编成一份或系列报告,持续发布,并应在2020年10月1日或之前完成,提交给州长、相关立法政策和预算委员会主席、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州教育委员会执行主任、公共教育总监和财政部主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c) 根据 (b) 款准备的报告或系列报告应旨在支持并纳入2019年加州议会早期儿童教育蓝丝带委员会最终报告的相关组成部分,并旨在用于制定一项总体规划,以确保为从出生到学龄的儿童提供全面、优质和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以及普及学前教育。在必要和适当的范围内,根据本节进行研究的实体应邀请多元化的利益相关者和专家群体,包括家庭和提供者,以为其建议提供信息。所有报告都应考虑财政可持续性,并包括实施建议的成本以及在多年期内优先投资于建议的策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 2019年预算案中为本节目的拨款金额应分配给以下优先研究领域: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1) 一个财政框架,提供持续资金选项,以显著扩大州内的早期学习和照护,包括产生所需收入和审查替代资金来源的选项。该框架应纳入共同责任、财政可持续性和区域差异性原则,包括通过审查政府、企业和父母在满足高质量、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和学前班教育需求方面扮演的适当角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2) 全州范围内的早期学习和照护设施需求,包括对获得补贴的早期学习和照护提供者进行调查,以收集有关设施所有权或租赁、每月设施费用、附带成本、扩建现有设施的意愿以及任何相关挑战(包括持续的设施维护)的信息。本研究应确定州内最需要扩建早期学习和照护设施的区域,并应根据该地区独特的地理和容量特征推荐最合适的设置类型。此外,本研究还应征求相关区域实体的意见,以识别现有可容纳早期学习和照护项目的公共设施,这些设施经改造后可满足健康和安全要求,包括由学区、县教育局、市和县拥有的设施。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3) 符合补贴条件的家庭对早期学习和照护服务的需求,包括目前未获得服务的家庭。本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家长的调查,以收集有关当前早期学习和照护安排、照护需求时长、选择提供者和环境的关键考量,以及符合条件的家庭的种族、族裔和语言多样性数据。本研究应包括对早期学习和照护的需求,重点关注0至5岁儿童,但也应包括0至12岁儿童,并应突出州内相对获得照护机会最低的区域。本研究还应就如何支持和推广满足家庭文化和语言需求的早期学习和照护类型提出建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4) 一项可操作的质量改进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4)(A) 针对所有获得补贴的儿童照护提供者,在不同环境中制定一套统一的最低质量和项目指南,该指南应平衡儿童社会、情感、认知和学业发展的改善与提供者可用的资源,并在构建质量时考虑性别、阶层、种族、语言获取、内隐偏见和生活经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4)(B) 为所有类型的儿童照护专业人员(包括那些主要语言不是英语的人员)提供一条可及且连贯的职业发展路径,该路径应考虑晋升阶梯,并与州的提供者报销系统保持一致,基于循证的、由质量特征驱动的能力,并可考虑教育程度,以培养一支训练有素且稳定的劳动力队伍。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5) 在加利福尼亚州为所有三岁和四岁儿童提供普及学前教育的必要步骤,包括考虑以下两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5)(A) 解决过渡幼儿园、州立学前班和“启智计划”项目之间重叠问题的建议,并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家庭收入如何,都能获得相同水平的学前教育项目质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d)(5)(B) 将学前教育与补贴儿童照护系统以及中小学教育系统进行衔接的建议,以确保儿童在需要时能获得全天的照护,并确保顺利升入中小学教育。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e) 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应在为此目的签订任何合同之前,向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报告根据 (d) 款确定的研究资金拟议支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f) 为 (b) 至 (d) 款(含)之目的,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公众服务局可与非政府研究实体通过招标或协商方式签订独家或非独家合同。根据 (b) 款签订或修订的合同应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五点五章第六章(自第 14825 条起)、《政府法典》第 19130 条以及《公共合同法典》第二编第二部(自第 10100 条起),并应免于接受总务部任何部门的审查或批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一个或多个非政府研究实体在履行其职责时可根据需要分包,但须经加利福尼亚州健康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

Section § 102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定义了加州托儿和发展服务相关的各种术语。它解释了什么是“替代性支付”和“替代性支付计划”,并明确指出这些支付可以由托儿机构向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家长支付,用于托儿服务。它涵盖了“申请或签约机构”、“照护者”和“托儿和发展计划”等不同实体的角色。此外,它还阐述了“有特殊需求的儿童”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支援和服务设定了框架。该章节还涵盖了与托儿相关的报销费率、成本、出勤和健康服务,并定义了托儿计划的组织和支持方面的术语。

本部分所用术语: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 “替代性支付”包括由一个托儿机构向另一个机构或托儿服务提供者支付的用于提供托儿和发展服务的款项,以及由机构向家长支付的用于家长购买托儿和发展服务的款项。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b) “替代性支付计划”是指根据第10225.5节与本部门签订合同的地方政府机构或非营利组织,或根据第6章(自第10235节起)的流动人口替代性支付计划,旨在提供替代性支付并向家长和提供者提供支持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c) “申请或签约机构”是指经授权根据本章设立、维持或运营服务的学区、社区大学区、学院或大学、县教育总监、县、市、公共机构、非免税私营机构、免税私营机构或其他实体。依法获得许可的私营机构和家长合作社,应获得与任何其他授权实体相同的考量,且不丧失与本章规定一致的家长决策特权。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d) “指定报销费率”是指与该机构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费率,通过将合同总金额除以所需服务的最低平均每日入学儿童天数得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e) “出勤”是指在托儿和发展机构中儿童的在场人数。为报销目的,“出勤”包括儿童因疾病、隔离、其家长疾病或隔离、家庭紧急情况,或根据法院要求或明显符合儿童最佳利益而与家长或其他亲属共度时光的获准缺勤。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f) “资本支出”是指为使托儿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符合州和地方健康与安全标准而进行的翻新和维修所支付的金额,以及为州购买可移动托儿和发展以及学前教育设施以租赁给符合条件的签约机构所支付的金额。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g) “照护者”是指在托儿和发展机构中直接照护、监督和指导儿童的人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h) “托儿和发展机构”是指提供托儿和发展服务的住宅或建筑物或其一部分。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 “托儿和发展计划”是指由公共或私营机构在中心和家庭托儿所中,为从婴儿期到13岁儿童提供全天任何时段的全面服务的计划。这些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1) 普通托儿和发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2) 流动人口托儿和发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3) 由加州学龄家庭教育计划提供的托儿服务 (《法典》第2卷第4部第29章第9节第7.1条(自第54740节起))。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4) 资源和转介。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5) 针对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托儿和发展服务。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6) 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7) 替代性支付。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i)(8) 学龄社区托儿服务。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j) “托儿和发展服务”是指旨在满足儿童及其家庭各种需求的那些服务,当其父母或监护人正在工作、接受培训、寻找工作、丧失能力或需要喘息时。这些服务可能包括直接照护和监督、教学活动、资源和转介计划以及替代性支付安排。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k) “面临虐待、忽视或剥削风险的儿童”是指在法律、医疗或社会服务机构或紧急避难所的书面转介中被如此识别的儿童。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l) “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是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l)(1) 三岁以下婴幼儿,根据《加州早期干预服务法案》(《政府法典》第14卷(自第95000节起))及其执行法规被确定有资格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这些儿童包括有发育迟缓或已确立的风险状况的婴幼儿,或根据《政府法典》第95014节(a)款定义,有高度实质性发育障碍风险的婴幼儿。这些儿童应有积极的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应正在接受早期干预服务,并且应是需要在托儿环境中获得成人特殊关注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l)(2) 3至21岁(含)的儿童,经个别化教育计划团队根据《教育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十章(第56000条起)所载的特殊教育要求,确定符合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资格,并符合《教育法典》第56026条、《教育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十章第四章第2.5条(第56333条起)以及《加州法规》第五编第3030条和第3031条中描述的资格标准。这些儿童应拥有有效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应正在接受早期干预服务或适当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并且应是需要在托儿环境中获得成人特别关注的儿童。这些儿童包括智力障碍、听力障碍(包括耳聋)、言语或语言障碍、视力障碍(包括失明)、严重情绪障碍(亦称情绪障碍)、骨科障碍、自闭症、创伤性脑损伤、其他健康障碍或特定学习障碍的儿童,他们需要符合《美国法典》第二十编第1401(3)(A)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m) “停业成本”是指仅针对流动儿童发展项目,在每个生长季节结束时与运营关闭相关的所有已批准活动的报销。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n) “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与托儿和发展项目运营相关的支出。“成本”可包括州和地方对员工福利的合理贡献金额,包括经批准的退休计划、机构行政管理以及任何其他合理的项目运营成本。“成本”还可包括项目服务社区内可许可设施的费用,包括租金支付或折旧、首付款以及为购置、修复或建造可许可设施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但这些成本不得超过设施所在社区的现有公平市场租金。“合理且必要的成本”是指其性质和金额不超过普通审慎之人在经营竞争性业务时会产生的成本。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o) “小学”,如《美国法典》第二十编原第425条(经修订的1958年《国防教育法》,公法85-864)所载,为高等院校学生贷款取消条款之目的,包括幼儿教育项目和所有儿童发展项目。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p) “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是指依法成立的实体,根据第10250条与部门签订合同,向持牌家庭托儿所提供者支付款项,并向这些提供者以及符合州补贴托儿和发展服务条件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教育和支持服务。家庭托儿所教育网络也可称为家庭托儿所系统。
(q)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q) “健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q)(1) 在可能的情况下,转介至能够提供持续医疗服务的适当医疗保健提供者。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q)(2) 健康筛查和健康治疗,包括在适当的州免疫表格上记录的全面免疫接种,其范围由《医疗补助法案》(第三部第七章(第14000条起))和《儿童健康与残疾预防计划》(《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一零六部第二部第三章第六条(第124025条起))规定,但仅限于无法利用社区资源获得持续护理的情况。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q)(3) 为儿童、家长、员工和提供者提供的健康教育和培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q)(4) 通过转介至适当的医疗保健机构或个体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的后续治疗。
(r)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r) “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以及任何经认可的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
(s)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s) “代际员工”是指不同世代的人员。
(t)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t) “双语学习者”是指第一语言不是英语的儿童,或正在学习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其中一种可能是英语)的儿童。
(u)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u) “Parent” means a biological parent, stepparent, adoptive parent, foster parent, caretaker relative, or any other adult living with a child who ha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care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v) “Program director” means a person who, pursuant to Sections 10242 and 10380.5, is qualified to serve as a program director.
(w)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w) “Proprietary childcare agency” means an organization or facility providing childcare, which is operated for profit.
(x)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x) “Resource and referral programs” means programs that provide information to parents, including referrals and coordination of community resources for parents and public or private providers of care. Services frequently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echnical assistance for providers, toy-lending libraries, equipment-lending libraries, toy- and equipment-lending libraries, staff development programs, health and nutrition education, and referrals to social services.
(y)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y) “Severely disabled children” are children with exceptional needs from birth to 21 years of age, inclusive, who require intensive instruction and training in programs serving pupils with the following profound disabilities: autism, blindness, deafness, severe orthopedic impairments, 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s, or severe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 “Severely disabled children” also include those individuals who would have been eligible for enrollment in a developmental center for handicapped pupils under Chapter 7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56800) of Part 30 of Division 4 of Title 2 of the Education Code as it read on January 1, 1980.
(z)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z) “Short-term respite childcare” means childcare service to assist families whose children have been identified through written referral from a legal, medical, or social service agency, or emergency shelter as being neglected, abused, exploited, or homeless, or at risk of being neglected, abused, exploited, or homeless. Childcare is provided for less than 24 hours per day in childcare centers, treatment centers for abusive parents, family childcare homes, or in the child’s own home.
(aa) “Site supervisor” means a person who, regardless of their title, has operational program responsibility for a childcare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at a single site. A site supervisor shall hold a permit issued by the Commission on Teacher Credentialing that authorizes supervision of a childcare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operating in a single site. The department may waive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subdivision if the department determines that the existence of compelling need is appropriately documented.
(ab) “Standard reimbursement rate” means that rate established by the depart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10280.
(ac) “Startup costs” means those expenses an agency incurs in the process of opening a new or additional facility before the full enrollment of children.
(ad) “California state preschool program” means part-day and full-day educational programs for low-income or otherwise disadvantaged three- and four-year-old children.
(ae) “Support services” means those services that, when combined with childcare and development services, help promote the healthy physical, mental, social, and emotional growth of children. Support service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protective services, parent training, provider and staff training, transportation, parent and child counseling, child development resource and referral services, and child placement counseling.
(af) “Teacher” means a person with the appropriate permit issued by the Commission on Teacher Credentialing who provides program supervision and instruction that includes supervision of a number of aides, volunteers, and groups of children.
(ag) “Underserved area” means a county or subcounty area,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school districts, census tracts, or ZIP Code areas, where the ratio of publicly subsidized childcare and development program services to the need for these services is low, as determined by the department.
(ah) “Workday” means the time that the parent requires temporary care for a child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reasons: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h)(1) To undertake training in preparation for a job.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h)(2) To undertake or retain a job.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h)(3) To undertake other activities that are essential to maintaining or improving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function of the family, are beneficial to the community, or are required because of health problems in the family.
(ai) “Homeless children and youth”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11434a(2) of the federal McKinney-Vento Homeless Assistance Act (42 U.S.C. Sec. 11301 et seq.).
(aj) “Local educational agency” means a school district, a county office of education, a community college district, or a school district acting on behalf of one or more schools within the school district.
(ak) “替代方法”是指一种基于成本的费率设定方法,包括成本估算模型,根据《联邦法规典》第45篇第98.45节中规定的要求,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费率。
(al)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l)(1) 最迟于2024年3月1日生效,“非全日制照护”是指经认证为儿童提供的每周少于25小时的照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l)(2) 最迟于2024年3月1日生效,“全日制照护”是指经认证为儿童提供的每周25小时或以上的照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l)(3)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节起))的规章制定条款,部门可以通过全县信函、公告或类似的书面指示实施和管理本款,直至法规通过。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l)(4) 部门应最迟于2026年7月1日启动规章制定行动,以通过实施本款的法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3.5(al)(5) 如果本款的规定与根据第10426节达成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此类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这些规定不生效。

Section § 10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可以选择不需要执照的儿童保育服务,并且这种选择对所有相关项目都有效。法律不阻止或不鼓励父母做出这种选择。

免于许可的儿童保育是本部分规定的所有项目的一种有效的父母照护选择,且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排除或阻碍该选择的行使。

Section § 10214.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幼儿保育和发展计划必须提供多种服务,包括喘息性幼儿保育服务,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10215

Explanation

如果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部门可以暂时豁免儿童保育、发展和营养计划的某些规定,前提是执行这些规定会妨碍救灾或现有服务。豁免期最长为 45 天,紧急情况可包括火灾、洪水、地震或内乱。

对于使用联邦资金的计划,如果豁免可能与联邦规定冲突,部门必须在批准前获得联邦批准。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 COVID-19 大流行期间,由于设施关闭和儿童出勤率低,符合特定条件的儿童保育计划(例如在特定日期前重新开放并保持开放,或因公共卫生命令而关闭)有资格获得全额报销。即使因疫情关闭,这些计划也必须提供远程学习服务,并提交远程学习计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a) 如果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部门可以豁免本法典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但仅限于与根据本章运营的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相关的要求或法规,且仅限于执行这些法规或要求会直接阻碍救灾和恢复工作,或会扰乱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的现有服务水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b) 如果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部门可以豁免本法典的任何要求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法规,但仅限于与根据本章运营的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中的儿童营养计划相关的要求或法规,且仅限于执行这些法规或要求会直接阻碍救灾和恢复工作,或会扰乱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的现有服务水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c) 根据 (a) 款或 (b) 款授予的豁免不得超过 45 个日历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d) 就本节而言,“紧急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或内乱时期。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e) 如果根据 (a) 款或 (b) 款提出的豁免请求是针对接受联邦资金的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或儿童营养计划,且该豁免可能与州计划或任何管辖该计划的联邦法律或法规不符,部门应在批准豁免前,寻求并获得相关联邦机构的批准。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1) 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含),由于 COVID-19 大流行及相关公共卫生指令导致儿童保育和发展设施持续关闭以及儿童出勤率低的影响,督学应向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签约机构报销:根据《教育法典》第一编第一部第六章第二节第二条(第 8207 条起)的加州州立学前教育计划、根据第七章(第 10240 条起)的普通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根据第八章(第 10250 条起)的家庭儿童保育之家教育网络、根据第六章(第 10235 条起)的流动儿童保育和发展计划,或根据第九章(第 10260 条起)的特殊需要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1)(A) 签约机构运营的计划在 2020 年 9 月 8 日之前开放,或在部门批准的签约机构 2020-21 计划日历开始日期后的 21 个日历日内开放,以较早者为准,并在整个 2020-21 计划年度保持开放并提供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1)(B) 签约机构运营的计划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根据地方或州公共卫生命令或指导关闭。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1)(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1)(C)(i) 该计划在因地方或州公共卫生指导或命令而关闭的当地教育机构校园内运营,且该当地教育机构已要求早期学习和保育计划关闭。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1)(C)(i)(ii) 为确保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间护理的连续性和服务的可及性,根据 (i) 项要求关闭的当地教育机构的理事会或机构应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并制定一项计划,以便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安全地重新开放早期学习和保育计划,但不得迟于当地教育机构校园开放面对面教学之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2) 根据 (1) 款的报销应为合同最高可报销金额或净可报销计划成本的 100%,以两者中较低者为准,并根据督学发布的指导意见执行。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3)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0215(f)(3)(1) 款中规定的儿童保育计划,因 COVID-19 大流行而根据 (1) 款 (B) 项或 (C) 项实际关闭,但获得资金以运营的,应提供督学规定的远程学习服务。(1) 款中规定的承包商应根据督学的指导意见向部门提交远程学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