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育和发展服务法案CalWORKs 计划受益人的托儿服务
Section § 1037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接受援助的人(例如CalWORKs计划的参与者)以及因工作而不再接受援助的人,能够轻松获得当地的儿童保育资源。目标是让他们即使在停止接受援助后,只要仍符合资格要求,也能获得稳定的儿童保育安排。
该法律规定了受助人将经历的三个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它强调这些阶段之间的无缝过渡,以确保家庭的儿童保育服务不会中断。
此外,它要求第一阶段或第二阶段的儿童保育服务必须持续不中断,直到确认该家庭已注册下一阶段的服务或不再符合服务资格。
Section § 10370.5
Section § 1037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福利部门如何管理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托儿补贴的第一阶段。当一个人进入福利计划时,他们可以选择任何合法的托儿服务提供者。县必须在托儿需求稳定后尽快将家庭从第一阶段转移出去,通常在六个月内,除非情况过于不稳定或第二阶段的资金不可用。如果后续阶段没有名额,前福利受助人在离开现金援助后,仍可继续获得最长24个月的托儿补贴。该部门可以与私人或公共托儿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
Section § 10371.5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县福利部门迅速将需要儿童保育服务的家庭转介给当地的儿童保育资源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帮助家庭找到稳定的儿童保育安排,这可以包括持照和免执照的保育服务。
如果儿童保育机构的执照被撤销或暂停,该计划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向该机构付款,并书面通知家长和机构付款终止的原因。如果机构被处以缓刑,必须书面通知家长,他们可以选择其他提供者,或者继续使用现有机构,而不会影响他们的经济援助。
Section § 10372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针对从CalWORKs等福利项目过渡的家庭的第二阶段儿童保育援助。它旨在帮助那些工作稳定或正在脱离援助的家庭,由地方项目提供儿童保育服务。家庭在离开CalWORKs后,如果符合资格,可以获得长达两年的儿童保育服务,以支持其持续就业。与部门合作的机构负责管理这一儿童保育阶段,这些机构可以是签订替代合同的机构,也可以是县福利部门。其目的不是减少当前的儿童保育合同,而是支持家庭过渡到稳定的经济状况。
Section § 10372.3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托儿和福利计划的管理者使用其资金,帮助面临无家可归风险或逃离家庭虐待的家庭找到稳定的托儿服务。这些服务应与现有的县级服务协同工作,而非取代它们,并且可以与各种支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Section § 10372.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 CalWORKs 受益人第三阶段儿童保育支持的规则。第三阶段在有资金支持的托儿服务名额可用时开始,旨在帮助人们从福利转向工作。CalWORKs 受益人、获得一次性分流付款的人员以及前参与者,如果其收入低于特定门槛,则有资格获得此服务。该计划由签约组织管理,而非县福利部门,除非在特定的历史情况下。其目的是将儿童保育援助整合,使其与提供给其他低收入工薪家庭的方式类似,而不是依赖福利部门。然而,县福利办公室仍可为涉及儿童保护服务的家庭运营替代计划。
Section § 10373
Section § 10373.5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部门的目标,即与“启智计划”和州学前教育项目合作,为接受援助的家庭提供延长日和夜间儿童照护。它旨在招募和培训家长成为持证和免证照护人员。目标还在于将儿童照护项目与资金来源联系起来,以便财政资源能够支付这些延长照护的费用。
Section § 10374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每个县获得的第二阶段儿童保育服务资金,至少与他们在1996-97财政年度获得的资金相同。这笔资金是根据当时收入不计和补充儿童保育的规定计算的。
Section § 10374.5
本法律允许获得托儿补贴的家长选择持牌托儿服务提供者或免执照提供者,费用由县或机构报销。它规定了如何确定提供者报销金额的规则,目标是区域市场费率的第85个百分位数,但也列出了费率上限的具体百分位数和日期。免执照提供者按家庭托儿所费率的70%获得报销,适用于各种时间段。在有可用资金的情况下,可以发放临时费率上调,且无需经过典型的合同障碍。
提供者需要报告某些详细信息才能获得联邦拨款资金,且费率不得超过向私人客户收取的费用,也不得涵盖由家庭成员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护理。付款可以直接支付给提供者,并在行政过渡期内提供一些初步灵活性。
在印第安保留地,适用部落标准。在提供者稀少的地区,费率限制可以豁免。按日费率报销仅限于超出常规托儿服务要求的有文件证明的特定需求情况。
Section § 10375
到1998年1月31日,州教育局和州社会服务局必须制定一份表格,供免执照儿童看护服务提供者用于证明健康和安全要求,以符合联邦法律规定。在该表格制定出来之前,各县必须按照另一条款的要求保留某些信息。
他们还需要设计一个标准流程,供家长投诉免执照儿童看护服务,并与地方规划委员会合作,为所有儿童看护项目创建一份单一申请表。
县福利部门和支付项目应鼓励持执照和免执照的提供者接受儿童发展方面的培训。由教育局或社会服务局资助的CalWORKs受助人的职业培训,应包含如何成为持执照提供者的信息。
最后,本部门必须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意识提升工作,以便家长能够找到高质量的儿童看护服务,无论这些服务是否持执照。
Section § 10375.5
Section § 10376
这项法律要求县福利部门和替代支付项目每月向州部门和地方规划委员会发送有关儿童保育使用情况和需求的数据。然后,这些数据每季度会与财政部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共享,用于财务规划。
此外,每年1月10日前,财政部必须根据所提及的具体条款,向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一份资助预期儿童保育需求的成本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