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自愿患者入住州立医院接受精神健康或发展服务的过程。成年人如果心智健全或有授权的监护人,可以自愿申请入院。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可由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向指定医院提出。一旦入院,患者被视为自愿患者,可以通过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并完成离院手续而离开。未成年人一旦成年,不得被强行拘留,但可以以成年人身份重新申请。州政府部门必须为此类入院制定规则,并且自2012年7月1日起,本节不再接受发展中心的新入院申请。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a) 依照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发展服务部制定的适用规章制度,州立医院的医务主任可在该医院接收适合在该医院接受护理和治疗的人员作为寄宿患者,但须收到依照以下要求提出的将该人员送入医院接受护理和治疗的书面申请: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a)(1) 对于成年人,申请应由本人在其心智状况使其有能力提出申请时自愿提出;或者,如果其为受监护人,且其人身或人身和财产的监护人是根据第5部第1编第3章(第5350条起)任命的,并根据第5358条法院命令指定有权将其受监护人安置在州立医院,则由其监护人提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a)(2) 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应由其父母,或由其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有权监护其的人提出,送往州立医院主任或发展服务主任指定接收未成年人自愿申请的精神病院。如果该未成年人根据第5部第1编第3章(第5350条起)任命了人身或人身和财产的监护人,并根据第5358条法院命令指定有权将受监护人安置在州立医院,则该未成年人的申请应由其监护人提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b) 在州立医院接收的人员应被视为自愿患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c) 自愿患者入院州立医院后,医务主任应立即将自愿患者的记录转发至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发展服务部办公室,记录应显示患者的姓名、住址、年龄、性别、出生地、职业、婚姻状况、入院日期,以及部门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信息。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d) 在州立医院护理和照管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费用,应受第7部第3章第4条(第7275条起)的规定管辖,该条规定涉及州立医院护理和照管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e) 自愿成年患者可随时通过向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其离院意愿并完成正常的住院离院手续而离开医院或机构。如果由其监护人发出通知,受监护人可以类似方式离院。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f) 作为自愿患者的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或其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有权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人,向院长或负责人告知其希望将该未成年人从医院带走并完成正常的住院离院手续后,可离开医院或机构。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g) 任何在未成年期间作为自愿患者被接收到州立医院、私人精神病院或县精神病院的人,在其达到成年年龄后,不得被拘留于其中。一个人在达到成年年龄后,可以按照本节规定的成年人申请方式,申请入院医院或机构接受护理和治疗。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h) 州立医院部或州立发展服务部应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妥善执行本节规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0(i) 自2012年7月1日起,该部门不得根据本节接收任何人进入发展中心。

Section § 60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发育障碍者医院的负责人可以接收发育障碍者作为患者,只要他们符合法律条文中其他特定章节规定的标准和转介程序。

依照第6000条规定,州立发育障碍者医院的医务主任可以接收任何符合第4512条规定的发育障碍者作为该医院的寄宿者和患者,前提是该发育障碍者已根据第4652、4653和4803条规定被转介。

Section § 6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人们可以自愿入院到兰利·波特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的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但是,在入院之前,他们需要获得该诊所或研究所医务主任的批准。

兰利·波特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的入院,经该诊所或研究所的医务主任批准后,可以是自愿的,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600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如何作为自愿病人入住私立机构、医院或诊所。患者需要精神上具备申请能力,并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患者处于监护状态,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入院后,机构必须将患者信息发送给州立医院部。自愿病人(包括受监护的病人)有权随时通过告知工作人员并遵循离院程序来离开机构。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a) 负责或设有部门或单位负责精神健康障碍人士护理和治疗的私立机构、医院或诊所的负责人,可接收患有精神健康障碍的人士作为自愿病人,该人士须适合在该机构、医院或诊所接受护理和治疗,并自愿向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入院,且在提交申请时精神上具备作出该申请的能力。根据第5部第1章第3节(自第5350条起)任命的、拥有人身监护人或人身和财产监护人的被监护人,若根据第5358条的法院命令规定其监护人有权安排其被监护人入院,则可凭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入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b) 自愿病人被私立机构、医院或诊所接收后,负责人应将该自愿病人的记录转交至州立医院部办公室,该记录应包含该部门规定所需的所有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c) 成年自愿病人可随时离开医院、诊所或机构,只需向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其离院意愿并完成正常的住院离院手续。若由其监护人发出通知,被监护人也可按类似方式离院。

Section § 600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精神科治疗机构接收未成年人(特指14至17岁)的条件。法律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得是法律上已获得解放的,不得根据某些法律条款被拘留,不得根据特定条款自愿收治,也不得处于少年法庭的抚养或监护之下。此外,未成年人的入院必须基于精神健康障碍的诊断,或精神健康障碍与药物滥用障碍的结合诊断。然而,仅凭常见的抵制治疗或与不良行为相关的表现,不能被视为符合本目的的精神健康障碍。

依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二部第2章(自第1250条起)获得许可、提供住院精神科治疗的机构,不包括州立医院和县立医院,应当为符合以下标准的未成年人制定入院程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a) 未成年人年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b) 未成年人未获得法律上的解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c) 未成年人未根据第5585.50条和第5585.53条被拘留。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d) 未成年人未根据第6552条自愿收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e) 未成年人未根据第300条被少年法庭宣布为受抚养人,也未根据第602条被宣布为法庭受监护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f) 未成年人的入院诊断或状况属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f)(1) 仅有精神健康障碍。尽管抵制治疗可能是精神健康障碍的表现,但抵制本身不应暗示存在精神健康障碍,也不构成未成年人符合入院标准的证据。未成年人不得仅因表现出第601条和第602条规定的行为而被视为患有精神健康障碍。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0(f)(2) 精神健康障碍和药物滥用障碍。

Section § 600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在开始治疗前,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解释其治疗理念,包括隔离、约束、用药以及家庭参与的程度。此解释必须记录在未成年人的治疗记录中。

此外,在入院时,负责人必须书面确认未成年人符合入院标准。机构还必须告知未成年人可以选择对其治疗进行独立临床审查,在入院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患者权利倡导者,并向未成年人提供一本小册子,其中概述他们的权利以及当地倡导者的联系方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5(a) 在接受书面治疗授权之前,机构应确保其代表已向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有权监护未成年人的人充分解释机构的治疗理念,包括(如适用)隔离和约束的使用、药物的使用以及家庭成员参与未成年人治疗的程度。此解释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供,并在完成后记录在未成年人的治疗记录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5(b) 作为入院程序的一部分,负责未成年人入院的专业人员应书面确认未成年人符合上述入院标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5(c) 入院时,第6002.10节中规定的机构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5(c)(1) 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其后续住院治疗可进行独立临床审查。该通知应由机构的适当代表见证并签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5(c)(2) 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患者权利倡导者(定义见第5.2章第2条(始于第5540节)),关于未成年人的入院事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15(c)(3) 向所有未成年人提供一本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颁布的小册子,概述精神卫生机构中未成年人的具体权利。该小册子应包含当地倡导者的电话号码及其可联系时间。

Section § 6002.20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希望对其住院情况进行独立审查,患者权利倡导者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通知。倡导者帮助未成年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并协助审查过程,同时尽量不干扰医院的正常运作。本节不改变倡导者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可以在入院后的前10天内提出此项审查请求,但他们可以随时改变主意并取消该请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20(a) 如果未成年人要求对其持续住院治疗进行独立临床审查,则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将该请求通知患者权利倡导者。倡导者的职责是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关其获得独立临床审查以确定其在机构内安置适当性的权利的信息和协助。倡导者应以对机构内患者护理干扰最小的方式开展其活动。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扩大倡导者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20(b) 独立审查可在入院后10天内提出请求。未成年人可随时撤销其审查请求。

Section § 600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青少年精神病患者的独立临床审查必须由在该领域有经验的持证精神科医生进行。该精神科医生必须公正无私,不得与患者、其家人或主治临床医生有任何个人或财务关联。如果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可以与健康维护组织相关联。审查员从机构编制并经县行为健康主任批准的名单中选出,主任有30天时间对提交的名单作出回应。如果主任没有回应,该名单将自动获得批准。主任可以不批准审查员,并与机构协商推荐其他人选。即使在审查员名单获得批准之前,也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治疗。审查员可以在机构工作并获得审查工作的报酬,但不应与机构有其他财务关系。
独立临床审查应由一名持有执照的精神科医生进行,该医生应具备治疗青少年精神病患者的培训和经验,并且是审查的中立方,与主治临床医生没有直接的财务关系,与患者或其父母或监护人也没有个人或财务关系。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与健康维护组织(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373.10节 (b) 款)相关的精神科医生提供独立临床审查,条件是入院、治疗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均隶属于主要服务于预付费医疗服务计划成员的健康维护组织。独立临床审查员应从机构准备的名单中轮流指派,该名单应在1990年3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年提交给县行为健康主任,必要时可更频繁提交。县行为健康主任应每年或应机构要求,审查机构的独立临床审查员名单。县行为健康主任应在提交后3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审查员名单。如果县行为健康主任没有回应,则机构的名单应被视为已批准。如果县行为健康主任不批准名单中的一名或多名人员,县行为健康主任应书面通知机构不批准的理由。县行为健康主任可与机构协商,在30天内制定一份包含一名或多名额外审查员的名单。最终名单应经县行为健康主任和机构双方同意。第6002.10节至第6002.40节(含)不应被解释为在独立临床审查员批准名单存在之前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治疗。独立临床审查员可以是机构医疗人员的活跃成员,但除了提供临床审查服务所获得的报酬外,不得与机构有直接的财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雇佣或其他合同安排。

Section § 600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描述了进行独立临床审查的程序和指导方针,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应继续接受住院精神健康治疗。精神科医生会审查所有相关的临床信息,约谈未成年人,咨询主治医生,并审查治疗方案。精神科医生会评估未成年人是否仍患有精神障碍以及住院治疗是否合适。审查必须在请求提出后的五天内进行,未成年人有权在场,获得倡导者的协助,并可以质询建议住院治疗的人员。审查应在私密、非正式的环境中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焦虑并为未成年人澄清术语。审查只涉及有限数量的参与者,且不允许有法律代表。如果存在语言障碍,必须提供口译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a) 所有合理可得的、与确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第6002.35条 (d) 款规定的入院标准相关的临床信息,均应由进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考虑。在考虑所提供的信息时,进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应私下约谈未成年人,并应咨询主治临床医生,以审查可能适合未成年人精神障碍的替代治疗方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b) 如果未成年人在住院期间接受了药物治疗,进行审查的人员应被告知该事实以及药物的可能效果。提交支持住院治疗的临床信息的人员还应告知进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未成年人的拟议治疗计划,并且,如果已知,告知未成年人是否曾在任何机构接受过任何先前的独立临床审查,以及该服务的审查结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c) 审查标准应是未成年人是否仍患有精神障碍,进一步的住院治疗是否合理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精神障碍有益,或者在合理可得的服务、设施、资源和财政支持的限制内,在机构中的安置是否代表了限制最少、最合适的可用环境来治疗未成年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d) 审查应在请求提出后的五天内进行。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e) 在审查时,未成年人有权在场,获得倡导者的协助,并质询建议住院治疗的人员。如果未成年人不愿出席,审查应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由倡导者代表未成年人。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f) 独立临床审查的地点应与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治疗相符,并对其干扰最小。独立临床审查应在未成年人接受治疗的机构进行。审查应设在确保隐私的地点。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g) 独立临床审查应在非正式环境中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父母和未成年人的焦虑,并促进所有相关方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所有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使用未成年人能理解的语言,并应解释他或她可能不熟悉的任何术语。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h) 除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机构代表、未成年人的倡导者、进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以及提交支持或反对住院治疗信息的人员外,审查可不对其他人开放。进行审查的人员有权酌情限制参与者人数,并应将参与者的时间限制在传达所需信息的最低必要时间。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i) 任何一方在审查过程中均不得有法律代表。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0(j) 如果独立临床审查的任何一方不理解独立临床审查中使用的语言,则应由进行独立临床审查的精神科医生负责聘请一名口译员。

Section § 6002.35

Explanation

精神科医生负责记录独立临床审查的过程。他们评估所有相关的临床信息,以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应继续住院治疗。如果住院治疗可能对未成年人有益且是最佳选择,治疗将继续。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必须在当天被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一旦释放,医疗专业人员和机构对未成年人离开后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5(a) 进行独立临床审查的精神科医生有责任记录审查过程。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5(b) 在考虑所有临床信息后,进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应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他或她认定进一步的住院治疗合理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疾病有益,并且在该机构的安置代表了限制最少、最合适的可用治疗环境,则应授权未成年人进行住院治疗。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5(c) 如果进行审查的精神科医生认定入院标准已达到,则此认定应在未成年人从该机构出院时终止。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35(d) 如果进行临床审查的精神科医生认定在该机构的进一步住院治疗合理不可能对未成年人的精神疾病有益,或不代表限制最少、最合适的可用治疗环境,则未成年人应在作出该认定的同一天从该机构释放,交由有监护权的父母或监护人。除《民法典》第43.92条另有规定外,未成年人获释后,无论是主治精神科医生、在该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治疗的任何持证健康专业人员、根据本条释放未成年人的精神科医生,还是未成年人曾入院或接受治疗的机构,均不承担因获释未成年人、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有权监护未成年人的其他人的任何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Section § 6002.40

Explanation

如果私人保险公司或健康计划承保精神健康服务,他们也必须承担必要的审查费用,包括口译员和患者倡导者的费用。对于在私人机构中接受Medi-Cal服务的患者,这些审查费用必须由县支付。

这项法律主要涉及在私人精神健康机构中接受治疗且费用由私人保险公司承保的未成年人。精神健康机构必须每年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诊断、住院时长和审查请求等数据。州公共卫生部会在检查期间核查合规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40(a) 对于199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任何保险合同,凡任何私人保险公司、认证医疗计划或私人健康服务计划有责任向专业服务提供者或机构服务提供者支付或报销向患者提供的医疗必需精神健康服务的费用,第6002.10条至第6002.40条(含)所要求的临床审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口译员(如有)的费用以及患者权利倡导者的费用,应由该保险公司、认证医疗计划或健康服务计划承担。向服务提供者支付独立临床审查费用的款项应及时支付。
对于安置在这些私人机构中的符合Medi-Cal资格的患者,第6002.10条至第6002.40条(含)所要求的临床审查费用,包括患者权利倡导者的费用,应由县承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40(b) 立法机关意图,第6002.10条至第6002.40条(含)仅影响经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被限制在私人精神健康机构中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且治疗费用由私人保险公司或私人健康服务计划支付或报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2.40(c) 精神健康机构应每年汇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诊断分类的未成年人入院人数、住院时长和支付来源,按诊断分类的独立临床审查请求数量、支付来源以及独立临床审查的结果,并将此信息提交给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州公共卫生部应在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8条和第1279条对机构进行检查期间,监督本条的遵守情况。

Section § 60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县精神病医院”定义为县根据特定法律条款(第7100节)提供的任何医院、病房或设施。实质上,它是县指定用于精神病护理的场所。

Section § 6003.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县精神卫生机构”,指由县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设立的24小时急性护理机构。

Section § 6003.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本文中,当你看到“县精神病院”这个词时,它可以被“精神健康机构”取代。这意味着在这段文字中,这两个词应该被理解为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文中凡出现“县精神病院”一词,该词应与“精神健康机构”一词互换使用。

Section § 6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个人自愿申请入住县精神病院接受照护、治疗或观察。如果是成年人申请,他们必须能够理解并自行做出此决定。对于未成年人,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如果某人有监护人(conservator),监护人可以根据法院规定的某些法律权利为其申请。

Section § 6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愿入院的成年人可以随时离开医院,只要他们通知一名工作人员并办理正常的离院手续。如果该患者有监护人,则必须由监护人发出离院通知。对于自愿入院的未成年患者,如果其父母、监护人或有监护权的人通知负责人并完成正常的离院手续,他们就可以离开。

自愿住院的成年患者可随时通过向任何医院工作人员告知其离院意愿并完成正常的住院离院手续而离开医院或机构。被监护人若由其监护人发出通知,亦可以类似方式离院。
自愿住院的未成年人,在完成正常的住院离院手续后,且其父母,或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有权监护该未成年人的人,向院长或负责人告知其希望将该未成年人从医院带走后,即可离开医院或机构。

Section § 60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选择作为自愿病人进入州立医院、私人精神病院或县精神病院的人享有某些权利。他们可以按照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离开医院。

此外,在他们作为病人的整个期间,他们有权获得其病情所需的护理和治疗。他们还享有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所有病人权利。

自愿入院至州立医院、私人精神病院或县精神病院的人,除了本章规定的离开该医院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6(a) 在其作为病人的整个期间,他应获得其病情所需的护理和治疗;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6006(b) 他应享有本法典第五部第一编第二章第7条(自第5325节起)规定的全部病人权利。

Section § 6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因精神健康问题被拘留的人员的评估流程。当一个人被拘留时,必须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通常为72小时,以确定他们是否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或者是否严重丧失行为能力。这种评估可以在被拘留者所在的私人机构进行,而无需将其转移到治疗机构。如果评估结果显示该人员不对他人或自己构成危险,也未严重丧失行为能力,则必须将其释放,除非他们自愿选择留下。如果需要更密集的治疗或法定监护,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采取进一步措施。

Section § 6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监护人(即有法定监护人负责其个人或医疗决定的人)可以被送入美国政府医院。这需要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获得法院批准。此外,受监护人可以随时离开医院,只要监护人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并完成医院的正常离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