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治自愿收治精神病院和机构
Section § 6000
本法律规定了自愿患者入住州立医院接受精神健康或发展服务的过程。成年人如果心智健全或有授权的监护人,可以自愿申请入院。对于未成年人,申请可由父母、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向指定医院提出。一旦入院,患者被视为自愿患者,可以通过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并完成离院手续而离开。未成年人一旦成年,不得被强行拘留,但可以以成年人身份重新申请。州政府部门必须为此类入院制定规则,并且自2012年7月1日起,本节不再接受发展中心的新入院申请。
Section § 6000.5
这项法律规定,州立发育障碍者医院的负责人可以接收发育障碍者作为患者,只要他们符合法律条文中其他特定章节规定的标准和转介程序。
Section § 6001
本法律条文规定,人们可以自愿入院到兰利·波特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或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的神经精神病学研究所。但是,在入院之前,他们需要获得该诊所或研究所医务主任的批准。
Section § 6002
本法规定了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如何作为自愿病人入住私立机构、医院或诊所。患者需要精神上具备申请能力,并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患者处于监护状态,其监护人可以代为申请。入院后,机构必须将患者信息发送给州立医院部。自愿病人(包括受监护的病人)有权随时通过告知工作人员并遵循离院程序来离开机构。
Section § 6002.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精神科治疗机构接收未成年人(特指14至17岁)的条件。法律明确指出,未成年人不得是法律上已获得解放的,不得根据某些法律条款被拘留,不得根据特定条款自愿收治,也不得处于少年法庭的抚养或监护之下。此外,未成年人的入院必须基于精神健康障碍的诊断,或精神健康障碍与药物滥用障碍的结合诊断。然而,仅凭常见的抵制治疗或与不良行为相关的表现,不能被视为符合本目的的精神健康障碍。
Section § 6002.15
这项法律要求机构在开始治疗前,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解释其治疗理念,包括隔离、约束、用药以及家庭参与的程度。此解释必须记录在未成年人的治疗记录中。
此外,在入院时,负责人必须书面确认未成年人符合入院标准。机构还必须告知未成年人可以选择对其治疗进行独立临床审查,在入院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患者权利倡导者,并向未成年人提供一本小册子,其中概述他们的权利以及当地倡导者的联系方式。
Section § 6002.20
如果未成年人希望对其住院情况进行独立审查,患者权利倡导者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通知。倡导者帮助未成年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并协助审查过程,同时尽量不干扰医院的正常运作。本节不改变倡导者的任何其他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可以在入院后的前10天内提出此项审查请求,但他们可以随时改变主意并取消该请求。
Section § 6002.25
Section § 6002.30
本法律描述了进行独立临床审查的程序和指导方针,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应继续接受住院精神健康治疗。精神科医生会审查所有相关的临床信息,约谈未成年人,咨询主治医生,并审查治疗方案。精神科医生会评估未成年人是否仍患有精神障碍以及住院治疗是否合适。审查必须在请求提出后的五天内进行,未成年人有权在场,获得倡导者的协助,并可以质询建议住院治疗的人员。审查应在私密、非正式的环境中进行,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焦虑并为未成年人澄清术语。审查只涉及有限数量的参与者,且不允许有法律代表。如果存在语言障碍,必须提供口译员。
Section § 6002.35
精神科医生负责记录独立临床审查的过程。他们评估所有相关的临床信息,以决定未成年人是否应继续住院治疗。如果住院治疗可能对未成年人有益且是最佳选择,治疗将继续。如果不是,未成年人必须在当天被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一旦释放,医疗专业人员和机构对未成年人离开后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Section § 6002.40
如果私人保险公司或健康计划承保精神健康服务,他们也必须承担必要的审查费用,包括口译员和患者倡导者的费用。对于在私人机构中接受Medi-Cal服务的患者,这些审查费用必须由县支付。
这项法律主要涉及在私人精神健康机构中接受治疗且费用由私人保险公司承保的未成年人。精神健康机构必须每年向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报告诊断、住院时长和审查请求等数据。州公共卫生部会在检查期间核查合规情况。
Section § 6003
Section § 6003.2
本节规定,在本文中,当你看到“县精神病院”这个词时,它可以被“精神健康机构”取代。这意味着在这段文字中,这两个词应该被理解为具有相同的含义。
Section § 6004
Section § 6005
这项法律规定,自愿入院的成年人可以随时离开医院,只要他们通知一名工作人员并办理正常的离院手续。如果该患者有监护人,则必须由监护人发出离院通知。对于自愿入院的未成年患者,如果其父母、监护人或有监护权的人通知负责人并完成正常的离院手续,他们就可以离开。
Section § 6006
这项法律规定,选择作为自愿病人进入州立医院、私人精神病院或县精神病院的人享有某些权利。他们可以按照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离开医院。
此外,在他们作为病人的整个期间,他们有权获得其病情所需的护理和治疗。他们还享有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所有病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