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治分类智力残疾人士
Section § 6500
本法律概述了将患有发育障碍的个人送交加州发育服务部的条件和程序,重点关注那些被认为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的人。它将“危险性”定义为包括各种严重罪行,并规定如果被认定危险,个人可以被收容到发育中心以外的居住安置机构。
收容令在一年后失效,但如果需要,可以按照相同的程序提交进一步的申请。在发育中心或机构安置需要满足特定条件,特别是如果该人处于急性危机中,或者在2012年7月1日之前已经是居民。该程序确保个人有权获得法律顾问,地方检察官通常负责陈述案件,除非委托给县法律顾问。
不同机构的收容令有明确的失效期限,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有可能延长。这些条件包括证明持续的急性危机和不可避免的安置延迟。请求释放或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权利得到保留。司法审查在发出收容令的县进行。
Section § 6501
Section § 65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提交申请,将那些被认定不适合受审的发育障碍人士送往州发育服务部接受照护。如果这些人被控犯有特定罪行,申请应提交到最初确定他们精神状况不适合受审的县法院。对于其他情况,申请可以提交到他们目前所在地的县法院。如果发育障碍人士处于紧急危机中,申请可以提交到发现危机的县法院,或者危机之家所在的县法院。特定人员,包括家人、监护人、缓刑官以及某些部门的负责人,都可以请求提交这类申请。申请中必须说明为什么认为该人符合被收容的条件,并且必须附有宣誓书。
Section § 6503
Section § 6504
Section § 6504.5
Section § 6506
Section § 6507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有责任调查一个人是否患有发育障碍。为此,法院可以传唤一名专门研究发育障碍的合格医生或心理学家。这些专家将检查该个人并就其状况提供证词。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它还可以传唤其他人提供证据。
Section § 6508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心理学家和医生为每位检查的人收取5美元,外加他们产生的必要费用。其他证人如果获得法院批准,也可以获得费用,但这些费用不能超过高等法院其他案件通常允许的金额。
如果这些费用和开支没有由当事人的家人或监护人支付,那么当事人居住的县将承担这些费用。县财务官会根据法官出具的证明,确认索赔人有权获得这些费用后进行支付。
Section § 6509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法院认定某人患有发育障碍,且对自身或他人构成危险,或处于严重危机中,将会发生什么。法院可命令将其安置在州发育服务部下属的适当治疗中心。这种安置应是限制最少但仍能满足其护理需求的选择。
可能的安置地点包括社区护理机构、稳定中心或发育中心。对于波特维尔安全项目中的居民,其护理团队每年会审查他们是否应过渡到限制较少的环境,并制定相应的过渡计划,同时提供适当的支持。
如果州政府部门提议更改安置,他们必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法院及其他相关方。法院可以批准或不批准该变更,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则视为批准。如果需要,该人的律师或地方检察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6510
Section § 6510.5
Section § 6512
当青少年被带到少年法庭,如果看起来他们可能有发育障碍,法庭可以暂停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个障碍。如果患有发育障碍的人被判有罪,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停止审判或判刑,并指派合适的人员根据本法律处理这种情况。在此期间,该人可以被安全拘留或置于监护之下。如果听证后发现该人没有发育障碍,法院可以恢复审判或判刑。
Section § 6513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州州发展服务部将承担与智力残疾人士的法律程序(如收容、安置或释放)相关的费用,但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些程序必须在一个拥有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县进行,该中心为被认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智力残疾人士提供治疗。其次,相关人士目前必须居住在该县的此类机构中。
该法律还规定,县的财务官员可以编制一份涉及这些程序的所有费用清单。这包括与调查、法律代理、看守和该人士交通相关的费用。该清单需要由法官认证并送交州发展服务部。各县可以选择每季度提交这些清单,而不是在每次程序结束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