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从少年管理局逃跑是犯罪行为。如果你没有使用暴力帮助他们逃跑,这被视为轻罪,可能会让你在县监狱服刑不到一年。如果你使用武力或暴力帮助他们逃跑,后果会更严重。你可能面临 (16 months) 到 (three years) 的州立监狱监禁,或者长达 (one year) 的县监狱监禁。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52(a) 任何人,如果未使用武力或暴力,故意协助少年管理局被撤销假释的任何假释犯、任何逃犯、被监禁在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的任何受监护人,或正在被运送往返该机构或设施的人,或合法羁押在任何官员或个人手中的任何人,从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或羁押中逃跑或企图逃跑,均犯有轻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52(b) 任何人,如果使用武力或暴力,故意协助少年管理局被撤销假释的任何假释犯、任何逃犯、被监禁在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的任何受监护人,或正在被运送往返该机构或设施的人,或合法羁押在任何官员或个人手中的任何人,从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或羁押中逃跑或企图逃跑,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16 months)、(two) 或 (three years),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one year)。

Section § 115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青少年管理局的机构逃跑,并由治安官或缓刑官带回,这名官员将获得与他们运送人员到这些机构时相同的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11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从监狱或少年拘留所等安全拘留设施越狱,负责人必须迅速通知当地警察局长或县治安官。这是为了确保越狱者被抓回,或保护公众免受伤害。 此外,应将越狱者的详细信息分享给其他执法机构,如果需要,也可分享给公众,以帮助找到该人员或防止任何潜在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