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52(a) 任何人,如果未使用武力或暴力,故意协助少年管理局被撤销假释的任何假释犯、任何逃犯、被监禁在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的任何受监护人,或正在被运送往返该机构或设施的人,或合法羁押在任何官员或个人手中的任何人,从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或羁押中逃跑或企图逃跑,均犯有轻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1152(b) 任何人,如果使用武力或暴力,故意协助少年管理局被撤销假释的任何假释犯、任何逃犯、被监禁在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的任何受监护人,或正在被运送往返该机构或设施的人,或合法羁押在任何官员或个人手中的任何人,从少年管理局机构或设施或羁押中逃跑或企图逃跑,可处以在州立监狱监禁 (16 months)、(two) 或 (three years),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 (one 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