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被监护人及受扶养子女的抚养
Section § 900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加州各县如何负责少年法庭系统下受抚养子女或未成年人的经济供养。对于受抚养子女,县必须每月支付最高20美元的抚养费,但县监事会可以设定更高的最高金额。款项从县财政支付。对于少年法庭的被监护人,县则从县财政全额承担其全部抚养和赡养费用。
此外,本法律还包括那些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由缓刑部门临时监督并安置在家外,且期限不超过七天的未成年人。所有经济供养命令都必须明确支付金额,并且这些金额被视为县的法定费用。
Section § 901
Section § 902
本节解释,如果县级资金不足以支付照护受扶养子女的全部费用,法院可以命令所需额外资金来自孩子自己的收入、财产或遗产,或来自父母、监护人或对孩子抚养负有责任的其他人。这些款项将支付给县,县再支付给照护孩子的人。
然而,此规定不适用于少年法庭的受监护未成年人或正在接受特定少年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除非该未成年人是双重身份儿童,这意味着他们同时受扶养管辖权和少年犯罪管辖权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节仅适用于扶养管辖权。
Section § 903
这项法律规定,当未成年人因少年法庭命令被安置在机构或设施中时,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支付未成年人的合理抚养费用。但是,县只能收取抚养费,不能收取康复或治疗费用,并且这些费用应反映家庭的支付能力。此外,法律强调这些费用涵盖食物和衣物等必需品,并对何时可以收取医疗费用有具体规定。每日最高费用有基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指导方针和调整。法律也指出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未成年人有私人保险或处于某些受保护的身份。最后,如果宣布未成年人为受抚养子女的请愿书被驳回,父母则无需承担这些费用。
Section § 903.1
在加州,如果少年法庭命令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未成年人的父母、他们的配偶,或任何其他负责抚养未成年人的人,以及这些负责人的遗产,可能需要支付县或法院因此产生的费用。但这不适用于那些已被法院判为受监护人或涉及少年犯罪程序的未成年人,除非他们被指定为仅针对抚养目的的双重身份儿童。此外,这些个人在抚养程序中为自己产生的法律费用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且责任是连带的。但是,如果案件在宣布抚养关系之前被驳回,他们就不必承担这些费用。收取的费用将上交至法院行政办公室,并存入审判法院信托基金。
Section § 903.2
Section § 903.4
本法律条款强调,需要更有效地向父母收取少年法庭安置在院外照护的子女的费用偿付。当州政府承担这些费用时,父母应在经济上为子女的抚养提供帮助。如有必要,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可以请求法院发出命令,要求父母支付持续抚养费并偿付相关费用。父母会被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包括对这些命令提出异议、寻求法律建议或在情况变化时请求修改的权利。
本法律不适用于处于少年缓刑或少年犯罪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但具有受抚养人双重身份的除外。法律还提供了关于财务声明以及不当分享保密财务信息的处罚的详细规定。
Section § 903.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自愿将未成年人安置在24小时的院外照护机构,并且该未成年人获得了某些形式的经济援助,那么父母或监护人需要承担孩子的照护和抚养费用。即使未成年人通过AFDC-FC、SSI-SSP或县级资金等项目获得援助,这项规定也适用。但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少年法庭诉讼或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除非他们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依附案件。
Section § 903.6
Section § 903.7
这项法律在加州州财政部设立了“寄养儿童和家长培训基金”,旨在支持寄养家长培训和寄养服务项目。从1981年开始,儿童抚养服务部每年计算州政府从寄养照护收款中获得的份额(超出特定门槛的部分),并将其转入该基金。每年最多可拨付300万美元用于社区学院开展的寄养家长培训项目。这些资金优先用于培训家长照护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并由加州社区学院校长与寄养家长协会和社会服务部门协调管理。资金中有一部分专门用于支付行政费用。在培训拨款之后,剩余资金可用于支持教育法规中规定的寄养照护服务。如果这些资金未用于上述目的,任何剩余资金可转入普通基金。这项法律的有效期至2005年6月30日,除非后续立法延长其有效期。
Section § 903.8
自1994年起,加州社会服务部负责利用1992-93财年的剩余资金,为寄养父母创建一项更好的培训计划。该培训计划预计持续两年半,并涉及与寄养父母、县级机构和寄养服务提供者合作,以更新和改进培训材料。
该计划包括调查现有培训资源,开发侧重于青少年怀孕预防的新培训,并解决特殊主题。它旨在纳入基于事实的健康信息,特别强调禁欲在预防青少年怀孕和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方面的有效性。
该计划还包括评估培训资金、加强招募策略(特别是在少数族裔家庭中),并重点招募能够照顾兄弟姐妹群体的寄养父母。寄养父母参与此培训是自愿的。
Section § 903.2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收到通知,告知其子女已准备好从缓刑部门或寄养机构等羁押场所接走,但他们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情况,12至48小时)接走子女,则可能需要承担子女的照护费用。他们每未能接走子女的24小时期间,最高可能欠款100美元。然而,支付要求会根据父母的经济能力设定上限,他们可以申请听证会来评估这一点。该法律不适用于法院的受监护人或处于缓刑期的未成年人,但适用于在特定条件下被指定为双重身份儿童的未成年人。
Section § 903.41
本法律条款旨在协调加州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的工作,以高效处理亲子关系和儿童抚养费问题。它要求法院共享相关文件,以遵守联邦儿童抚养费指南。如果在特定的少年法庭听证会中出现亲子关系问题,法院必须通知当地儿童抚养机构。该机构会核查是否存在已有的判决,并将副本提供给少年法庭;如果亲子关系尚未确定,则由少年法庭解决。
此外,如果亲子关系确立,法院会将命令发送给当地儿童抚养机构。法律还规定,如果儿童正在或可能接受CalWORKs援助,法院必须通知儿童抚养机构。最后,父母必须被告知,如果子女接受CalWORKs援助,该机构可能会提起抚养费诉讼。
Section § 903.45
本节允许各县指定一名财务评估官,以评估个人支付与少年法庭案件相关的某些费用的能力。在少年法庭听证会后,负责支付子女抚养费或法律服务费等费用的人员必须与评估官会面。如果某人有能力支付,评估官将向法庭申请要求支付。但是,如果支付会影响父母抚养子女或实现亲子团聚的能力,他们可能无需支付。被评估者可以在法庭听证会上对自己的支付能力提出异议。如果有人不同意评估官的决定或错过会面,评估官可以建议全额支付。如果双方就支付条款达成一致,法庭可能会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批准。个人可以在情况发生变化时请求法庭更改或取消支付。
Section § 903.47
这项法律规定了司法委员会设立的一项计划,用于向那些负责支付法院为抚养权案件中父母或未成年人指定律师费用的人收取款项。该计划包括确定某人是否能负担这些费用的标准,考虑其收入、开支、受抚养人以及计划效率。
司法委员会还必须制定政策,详细说明法院如何使用所收取的资金以及如何聘请第三方协助收款。所收取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减轻法院指定律师的工作量,特别是在那些能够证明因此为家庭带来更好结果的法院。
法院或县财务评估官负责评估支付这些费用的财务能力,并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90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某些少年法庭案件中,未成年人相关费用的确定方式。对于少年机构中未成年人的照护和扶养、监督费用以及记录封存等事项,由县监事会定价。法院负责确定法律服务和法院保管的记录封存费用。司法委员会必须批准或制定这些费用确定的程序。本法律明确不适用于涉及某些少年缓刑案件或成为受监护人(ward)申请的未成年人,除非未成年人根据双重身份(dual status)既是受抚养人又是受监护人,但仅限于抚养案件。
Section § 911
这项法律规定,县财政为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对于已提交请愿书但非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抚养费支付期限最长为 (1) 个月。少年法庭涉及受监护人或受抚养子女的案件,不应在未解决的情况下持续超过 (12) 个月。
如果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被安置在寄养家庭或工读家庭等住所,并且该安置得到了少年法庭和州立学校负责人的同意,县可以向该家庭支付儿童的赡养费,但每月金额不得超过 (25) 美元。
Section § 9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县在少年犯被送往加州惩教与康复部少年管教所时所承担的财政义务。只要少年犯在押,县政府就必须每年向州政府支付一笔费用。对于201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的少年犯,费用为每年24,000美元。对于2018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的少年犯,费用仍为24,000美元,但县政府无需为23岁或以上的个人支付费用。对于2021年7月1日或之后被判处的少年犯,费用增加到125,000美元,并适用相同的年龄规定。
州和社区惩教委员会负责收集有关少年犯及其安置情况的数据。
Section § 913
Section § 914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受监护人或受扶养子女的“抚养和维持费用”。它包括在县级或私人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费用,并且需要少年法庭的批准。它还涵盖了在少年拘留所、林业营地、少年之家、牧场等少年管教机构的生活费用,无论这些机构是在县内还是县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