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设立并维护一个名为“少年拘留所”的设施,用于羁押少年法庭管辖下的儿童和青少年。少年拘留所的地点必须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首席法官批准。其他法律中提及的少年拘留所均指这些少年拘留所。

各县的监事会应当由县承担费用,在少年法庭法官(或在拥有多名少年法庭法官的县,由少年法庭的首席法官)批准的地点,提供并维护一个合适的房屋或场所,用于羁押少年法庭的受监护人和受抚养儿童以及被指控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的人员。该房屋或场所应被称为该县的“少年拘留所”。凡在任何法律条文中提及少年拘留所,此类提及应被视为并解释为指本条规定的少年拘留所。

Section § 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少年拘留所必须独立于监狱或看守所运作,不应被视为或作为刑事惩罚机构。它们必须提供一个安全、支持性且类似家庭的环境。

Section § 851.1

Explanation

少年管教所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电脑和互联网的使用权,用于学习。他们也可以使用这些设备与家人保持联系。但是,如果首席缓刑官认为存在安全、保障或人员配置方面的问题,他可以限制或拒绝这些使用权。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1.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1.1(a)(1) 被拘留或收押在少年管教所的未成年人,应当获得访问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权限,用于教育目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1.1(a)(2) 被拘留或收押在少年管教所的未成年人,可以获得访问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权限,用于维持与家人的关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1.1(b) 本节不限制首席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出于安全和保障或人员配置原因,限制或拒绝访问计算机技术或互联网的权力。

Section § 852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缓刑官负责管理和控制少年拘留所。

Section § 85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地方政府(通过监事会)雇用一名主管来管理少年管教所。他们还必须雇用足够的员工,以确保设施高效运行。这些员工的薪资将从县的普通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8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缓刑官负责招聘少年拘留所的所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招聘必须通过公务员制度或择优录用制度进行,这是一种公平评估候选人的方式。如果任何员工需要被解雇,也必须遵循这个制度,并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即“原因”)才能将其解雇。

少年拘留所所长及其他雇员应由缓刑官根据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任命,并可依照该制度因故被免职。

Section § 8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缓刑官维护一份与少年拘留所运营相关的详细费用清单。他们还必须向县监事会提交这份费用报告的副本。

Section § 856

Explanation

监事会可以选择在少年拘留所和少年营等设施旁设立公立小学和中学,以便这些地方的儿童能够接受教育。

监事会可以规定设立公立小学和公立中学,附设于任何少年拘留所、少年之家、日间中心、少年农场、少年营,或住院式或非住院式军事化训练营,以教育这些设施中的儿童。

Section § 857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在少年拘留所或县级少年管教设施停留至少连续30天,该设施可以选择将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社会安全号码报告给州社会服务部。

Section § 858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主要关注为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少年拘留所青少年提供教育机会。其目的是确保这些青少年能够接触到符合加州州立大学入学要求并为他们职业生涯做准备的高级学术和职业培训项目。县缓刑部门必须与教育机构合作提供这些课程,包括在线学习和面授课程。此外,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青少年也可以参与这些项目。该法律鼓励与当地学院建立教育伙伴关系,以便在校园内和少年拘留所现场提供课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8(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被拘留或收押在少年拘留所的青少年,应当有机会获得严格的高等教育学术和职业技术教育项目,这些项目应分别满足转入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的要求,并使他们为进入职业生涯做好准备。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8(b)(1) 县缓刑部门应与县教育局合作,并与加州社区学院或加州州立大学合作,或与加州大学自愿合作,确保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加州高中同等学历证书、被拘留或收押在少年拘留所的青少年,能够接触并选择参与公共高等教育学术和职业技术课程及项目,包括通过异步和同步教学或面授方式在线提供的课程和项目,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提供该课程或项目的县内公共高等教育机构的资格标准和课程安排,他们有资格参与。县缓刑部门与县教育局协调,可以根据《教育法》第48646条订立的协议,使用少年法庭学校的教室和计算机,以实施本节规定。还鼓励县缓刑部门在可行的情况下,与当地公共高等教育机构建立其他教育伙伴关系,以在校园内和少年拘留所现场提供项目,并且,在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提供的情况下,缓刑部门应与县教育局合作,确保青少年能够接触到在校园内和少年拘留所现场提供的项目和双重入学选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8(b)(2) 这些项目应被视为县缓刑部门当前职责的一部分,即为青少年提供和协调服务,使青少年能够成为守法和富有成效的家庭及社区成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8(c) 就本节而言,“青少年”指任何被拘留或收押在少年拘留所的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58(d) 本节不排除尚未完成高中毕业要求的少年法庭学校学生同时参与高等教育学术和职业技术教育项目。

Section § 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美国当局下令,缓刑官可以将青少年拘留在县少年拘留所。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联邦法院命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司法日。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的青少年享有与根据州法律被拘留的青少年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此外,县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报销其在支持这些青少年方面产生的费用。

除第 850 节中规定的青少年外,缓刑官可接收并拘留在县少年拘留所的任何青少年,只要该青少年是根据美国当局签发的程序或命令被送交至此,直至该青少年依法获释,如同其是根据本州当局签发的程序被送交一样;但若无联邦法院签发的有效拘留令,此类拘留不得超过三个司法日。根据本节被拘留的青少年应享有根据本州法律被拘留的青少年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权力、特权和义务,并应获得相同的待遇。县监事会可与美国签订合同,以报销县为支持此类青少年所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8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或更多县合作,共同设立一个联合少年拘留所,这是一个收容青少年罪犯的设施。该拘留所将由合作县的缓刑官共同管理,或者根据协议由一名指定的缓刑官管理。拘留所的主管将通过公务员制度或绩效考核制度选拔。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县参与了联合少年拘留所,它就不需要再单独设立自己的拘留所了。

两个或多个县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五章第1条(自第6500节开始)的规定,设立并运营一个联合少年拘留所。联合少年拘留所应由参与县的缓刑官共同管理和控制,或由其中一名缓刑官管理和控制,具体依照各县之间的协议规定,并应由根据公务员制度或绩效制度选拔的主管负责。联合少年拘留所的运营方式应符合本章对少年拘留所的规定。
依照本节规定参与维护联合少年拘留所的县,无需再单独设立少年拘留所。

Section § 8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青少年在缓刑官或和平官员的羁押下,在县少年拘留所或营地等各种县级设施中,企图逃脱或实际逃脱,将被视为轻罪。如果逃脱过程中使用武力或暴力,惩罚可能会更严厉,包括州监狱监禁。

如果青少年在获准的临时释放后未能按时返回,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也被视为逃脱。

任何未成年人未经许可移除其电子监控器,并且在超过48小时内不遵守缓刑规定,可能会被控轻罪。损坏或丢失监控器可能需要未成年人根据其经济状况支付更换费用。

此外,法律将“区域性设施”定义为任何羁押青少年超过一天的场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a) 任何受缓刑官或任何和平官员羁押在县少年拘留所,或被送往县少年农场、营地、林业营地或区域性设施的人,从其被羁押的机构或设施逃脱或企图逃脱,在被运送往返此类机构或设施途中逃脱或企图逃脱,或在缓刑官或任何和平官员羁押下,在此类机构或设施之外或远离此类机构或设施时逃脱或企图逃脱,均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b) 任何通过使用武力或暴力实施(a)款所述行为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州监狱监禁。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c) 任何受缓刑官或任何和平官员羁押在县少年拘留所,或被送往县少年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的人,在休假或临时释放期间,在县设施之外或远离县设施时,未能按规定时间返回县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构成逃脱,可按照(a)款的规定予以惩罚。但是,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返回是情有可原的,则不应被视为逃脱。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d) 任何未成年人,在缓刑官监督下,未经授权移除其电子监控器,并且在超过48小时内违反了其缓刑中关于正确使用电子监控器的条款和条件,应犯有轻罪。如果电子监控器在未成年人持有期间损坏或丢弃,可作为惩罚的一部分,责令赔偿更换该设备的费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e) 本节规定的责任应受根据本节被责令支付赔偿金的人的经济能力限制,该人有权根据第903.45节获得支付能力的评估和确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f) 就本节而言,“区域性设施”是指一个或多个公共实体用于羁押青少年超过24小时的任何设施。

Section § 871.5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了在县级少年管教机构(如拘留所、营地或林业营地)中携带或持有违禁物品的规定。如果有人在未经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明知而将受管制物质、枪支、武器、爆炸物或催泪瓦斯带入这些机构,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更严厉的惩罚。此外,未经允许在这些地方使用催泪瓦斯被视为重罪。除非获得授权,否则带入酒精饮料被视为轻罪。

这些机构的入口处必须张贴告示,告知人们禁止的行为及其处罚。本法律不限制对同时禁止相同行为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5(a) 除非经法律授权,或经任何县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的负责人授权,或经由负责人授权的任何少年拘留所或营地官员授权,任何明知而将、或协助将任何物品带入或送入任何县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的人,或任何在上述任何机构中被拘禁期间明知而持有该物品的人,如果该物品是任何受管制物质(其持有为《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自Section 11000起)所禁止)、任何枪支、武器或任何种类的爆炸物,或任何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应处以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根据《刑法典》Section 1170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5(b) 除非以 (a) 款规定的方式另行授权,任何明知而在 (a) 款规定的机构或营地中使用催泪瓦斯或催泪瓦斯武器的人,犯有重罪。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5(c) 应在每个县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的入口处张贴告示,说明本节禁止的行为及其处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5(d) 除非以 (a) 款规定的方式另行授权,任何明知而将、或协助将任何酒精饮料带入或送入任何县少年拘留所、农场、营地或林业营地的人,或任何在上述机构中被拘禁期间明知而持有任何酒精饮料的人,犯有轻罪。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1.5(e)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其他法律对本节所禁止的行为的适用性。

Section § 872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人居住县没有少年拘留所,或者当地少年拘留所不安全或不适合,少年法庭法官可以在缓刑官的建议和同意下,将未成年人送往州内其他县的少年拘留所,最长可达60天。这项决定可以随时更改,并且必须通知父母或监护人有关转移事宜。未成年人居住县必须按照与接收县达成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不适合”或“不安全”可以包括少年拘留所过于拥挤,无法安全拘留未成年人的情况。

Section § 8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首席缓刑官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为被拘留的青少年经营一家商店。商店可以出售零食和洗漱用品等物品,所有利润都将存入一个名为“受监护人福利基金”的账户。该基金用于通过教育和福利项目,惠及被拘留的青少年。被拘禁未成年人业余手工艺品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以及付费电话的任何收入也存入该基金。如果有多余资金,该基金也可用于少年设施的需求。法律还允许投资多余资金以赚取利息,利息将重新存入基金。基金中的资金还可以帮助贫困青少年在获释时获得衣物和交通费用。

如果少年拘留设施的商店不归首席缓刑官管辖,县监事会将根据本法律指定其他人来管理。这项法律确保商店和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拘留未成年人的福利和康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a) 经县监事会批准,县首席缓刑官可设立、维护和经营一家与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县少年设施相关的商店,并为此目的可购买商品、物品和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糖果、零食和饮料、邮票和书写材料,以及洗漱用品和耗材,并可将这些商品、物品和用品以现金形式出售给被拘禁在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县少年设施内的受监护人及被拘留者。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b) 商店出售物品的价格应由首席缓刑官确定。如果商店是根据 (a) 款设立的,任何利润应存入受监护人福利基金,该基金应在县财政部门设立。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c) 如果存在受监护人福利基金,被拘禁未成年人所有业余手工艺品总销售额的 10% 也应存入该基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d) 如果存在受监护人福利基金,从电话公司或付费电话服务商处收到的任何款项、退款、回扣或佣金,当这些款项、退款、回扣或佣金归因于被拘禁的受监护人或被拘留者在监禁期间主要使用的付费电话时,应存入该基金。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e) 存入受监护人福利基金的资金和财产应由首席缓刑官主要用于被拘禁在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县少年设施内的受监护人及被拘留者的利益、教育和福利。任何不需要用于被拘禁受监护人及被拘留者福利的资金,可由首席缓刑官自行决定用于县少年设施的维护。少年拘留所或其他县少年设施的维护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惠及被拘禁受监护人及被拘留者的项目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毒品和酒精治疗、福利、图书馆、会计以及首席缓刑官认为适当的其他项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f) 在不属于首席缓刑官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县少年拘留设施内经营商店,应受本条规定管辖,但县监事会应指定适当的县官员行使本条中原分配给首席缓刑官的职责。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g) 县司库可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编第一部第四章第一条(第 53600 节起)或第二条(第 53630 节起),将受监护人福利基金中超出司库认为即时使用所需的部分进行存款、投资或再投资。这些资金产生的利息或增值应存入受监护人福利基金。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73(h) 首席缓刑官可从受监护人福利基金中支出资金,为贫困的受监护人及被拘留者在从少年拘留所、任何县少年设施或首席缓刑官管辖下的其他少年拘留设施释放前,提供县内的必需衣物和交通费用,或由首席缓刑官酌情决定,提供前往该未成年人居住县的交通费用,如果该县位于本州内或距监禁县 500 英里以内。本款不授权从受监护人福利基金中支出资金,用于将任何受监护人或被拘留者移交给任何其他执法官员或管辖区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