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被监护人及受扶养子女—少年拘留所
Section § 850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个县设立并维护一个名为“少年拘留所”的设施,用于羁押少年法庭管辖下的儿童和青少年。少年拘留所的地点必须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首席法官批准。其他法律中提及的少年拘留所均指这些少年拘留所。
Section § 851.1
少年管教所的未成年人必须获得电脑和互联网的使用权,用于学习。他们也可以使用这些设备与家人保持联系。但是,如果首席缓刑官认为存在安全、保障或人员配置方面的问题,他可以限制或拒绝这些使用权。
Section § 853
Section § 854
这项法律意味着缓刑官负责招聘少年拘留所的所长及其他工作人员。招聘必须通过公务员制度或择优录用制度进行,这是一种公平评估候选人的方式。如果任何员工需要被解雇,也必须遵循这个制度,并且必须有正当理由(即“原因”)才能将其解雇。
Section § 856
监事会可以选择在少年拘留所和少年营等设施旁设立公立小学和中学,以便这些地方的儿童能够接受教育。
Section § 857
Section § 858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主要关注为拥有高中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的少年拘留所青少年提供教育机会。其目的是确保这些青少年能够接触到符合加州州立大学入学要求并为他们职业生涯做准备的高级学术和职业培训项目。县缓刑部门必须与教育机构合作提供这些课程,包括在线学习和面授课程。此外,尚未完成高中学业的青少年也可以参与这些项目。该法律鼓励与当地学院建立教育伙伴关系,以便在校园内和少年拘留所现场提供课程。
Section § 862
本法律规定,如果美国当局下令,缓刑官可以将青少年拘留在县少年拘留所。但是,如果没有有效的联邦法院命令,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司法日。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的青少年享有与根据州法律被拘留的青少年相同的权利和待遇。
此外,县可以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以报销其在支持这些青少年方面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870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或更多县合作,共同设立一个联合少年拘留所,这是一个收容青少年罪犯的设施。该拘留所将由合作县的缓刑官共同管理,或者根据协议由一名指定的缓刑官管理。拘留所的主管将通过公务员制度或绩效考核制度选拔。重要的是,如果一个县参与了联合少年拘留所,它就不需要再单独设立自己的拘留所了。
Section § 8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名青少年在缓刑官或和平官员的羁押下,在县少年拘留所或营地等各种县级设施中,企图逃脱或实际逃脱,将被视为轻罪。如果逃脱过程中使用武力或暴力,惩罚可能会更严厉,包括州监狱监禁。
如果青少年在获准的临时释放后未能按时返回,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也被视为逃脱。
任何未成年人未经许可移除其电子监控器,并且在超过48小时内不遵守缓刑规定,可能会被控轻罪。损坏或丢失监控器可能需要未成年人根据其经济状况支付更换费用。
此外,法律将“区域性设施”定义为任何羁押青少年超过一天的场所。
Section § 871.5
本法规规定了在县级少年管教机构(如拘留所、营地或林业营地)中携带或持有违禁物品的规定。如果有人在未经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明知而将受管制物质、枪支、武器、爆炸物或催泪瓦斯带入这些机构,他们可能面临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更严厉的惩罚。此外,未经允许在这些地方使用催泪瓦斯被视为重罪。除非获得授权,否则带入酒精饮料被视为轻罪。
这些机构的入口处必须张贴告示,告知人们禁止的行为及其处罚。本法律不限制对同时禁止相同行为的其他法律的执行。
Section § 872
Section § 873
这项法律允许县首席缓刑官在获得县监事会批准后,为被拘留的青少年经营一家商店。商店可以出售零食和洗漱用品等物品,所有利润都将存入一个名为“受监护人福利基金”的账户。该基金用于通过教育和福利项目,惠及被拘留的青少年。被拘禁未成年人业余手工艺品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以及付费电话的任何收入也存入该基金。如果有多余资金,该基金也可用于少年设施的需求。法律还允许投资多余资金以赚取利息,利息将重新存入基金。基金中的资金还可以帮助贫困青少年在获释时获得衣物和交通费用。
如果少年拘留设施的商店不归首席缓刑官管辖,县监事会将根据本法律指定其他人来管理。这项法律确保商店和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被拘留未成年人的福利和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