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被监护人—临时监护和羁押
Section § 625
警察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未成年人涉及不良行为时,可以无需逮捕令将其临时拘留。这包括未满18岁且涉嫌违法、违反少年法庭命令、逃离法庭指定收容,或因疾病或受伤在公共场所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未成年人。
如果未成年人因与少年法庭命令或不良行为嫌疑相关的理由被拘留,警官必须告知其权利。这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无力承担律师费用则有权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
Section § 625.1
如果未成年人被警官临时羁押,并被怀疑犯有罪行或类似违法行为,他们可能会被要求自愿进行尿液检测,以查明是否有毒品或酒精。警官必须告知未成年人该检测是自愿的。检测结果可供法院在决定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参考,但不能仅凭此结果就提起指控或给未成年人定罪。
Section § 625.2
根据这项法律,在治安官进行毒品或酒精的化学尿液检测之前,他们必须告知个人,进行这项检测是自愿的。被检测人可以拒绝,但如果他们选择进行检测,结果不会导致额外的指控,尽管它可能在量刑时被使用。个人还有权在决定是否进行检测之前致电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检测是根据与酒精和毒品相关的特定车辆法典进行的,则此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625.3
Section § 625.4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未成年人身上采集自愿DNA样本的规则。未成年人只有在书面同意、被告知采集信息、有权拒绝、有权在之后删除样本以及有权在同意前咨询律师、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才能提供DNA样本。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律师必须被告知并同意未成年人的决定。
样本只能用于采集时所针对的特定调查,除非法院另有许可。如果未成年人的DNA在两年内未显示其涉嫌犯罪,则必须从所有数据库中删除该样本。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删除其样本,执法部门必须在删除完成后通知他们。
如果执法部门在未遵守这些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提供DNA样本,每次违规可被罚款5,000美元。本法不适用于其他情况下的DNA采集,例如凭搜查令、在失踪儿童调查中或作为犯罪现场证据采集的DNA。
Section § 625.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各市县如何处理违反宵禁规定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被发现违反宵禁,警察可以将其送回家或交给其父母。首次违规时,未成年人会收到警告,其父母也会被告知,如果再次违规,可能会产生费用。
这些费用用于支付处理违规行为的成本,可以向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收取。父母可以对这些费用提出异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们无力支付或已尽力监督未成年人,费用可能会被免除。
Section § 625.6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17岁或以下的青少年在被警方讯问之前,必须通过亲自会面、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与律师进行咨询。这项咨询是不能被跳过的。
在法官考虑年轻人的陈述是否可以在法庭上采纳时,必须考虑是否遵守了这项要求。如果警方没有遵守,这可能会影响他们证词的可信度。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警官认为他们需要提问以防止对生命或财产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并且只问了为此目的所必需的问题,那么这些规定可能不适用。此外,缓刑官的正常职责也被排除在这项要求之外。
Section § 625.7
这项法律禁止警察在讯问17岁或以下涉嫌犯罪的人时,使用恐吓、谎言或心理伎俩。警察不能假装存在不存在的证据,不能承诺宽大处理(例如认罪可减轻刑罚),也不能将罪行说得不那么严重。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生命或财产,并且讯问严格限于紧急威胁相关的问题时,允许一定的灵活性。测谎仪测试只有在自愿且没有胁迫或操纵的情况下才被允许。重要的是,这项法律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626
这项法律规定了警官在临时拘留未成年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他们有四种选择:释放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移交给机构寻求帮助;向未成年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到缓刑官处报到;或者直接将未成年人带到缓刑官处。如果发出通知,警官必须提供书面拘留理由,并确保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承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警官的目标是选择对未成年人自由限制最少的方案,同时兼顾未成年人和社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626.5
当警官临时羁押未成年人后,他们需要决定是否将该未成年人提交少年法庭处理。他们主要有两种选择。第一,警官可以向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缓刑官处报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能需要在未成年人获释前签署一份出庭承诺书。第二,警官可以立即将未成年人带到缓刑官处,并说明羁押理由。如果涉及涉嫌轻罪,此举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警官应选择对未成年人自由限制最少的方案,前提是该方案符合未成年人和社区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626.6
如果警官临时拘留了一名至少14岁的未成年人,他们必须迅速将该未成年人带到该未成年人居住、被拘留或被指控行为发生的县的缓刑官那里。警官还必须向缓刑官提供一份书面解释,说明为何拘留该未成年人。
Section § 626.8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未成年人可能涉及谋杀等严重案件时,关于录制警方讯问的某些规则将适用。如果未成年人受到讯问并可能由少年法庭审理,任何讯问都必须按照特定规定进行录音。如果未成年人被移送至成人法院,则适用《刑法典》中的不同规则。警方必须在未成年人受少年法庭管辖期间,保留录音的原件或精确副本,但他们可以制作其他格式的准确副本。
Section § 627
当未成年人被羁押并带到少年拘留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时,警官必须迅速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负责任的亲属。一旦被羁押,未成年人有权拨打至少两通电话:一通给他们的父母、监护人或雇主,另一通给律师。如果在本地拨打,这些电话必须免费,任何故意阻止这些电话的警官都犯有轻罪。
此外,在未成年人被羁押后的两小时内,缓刑官必须通知公设辩护人或该县的贫困辩护服务提供者。
Section § 627.5
当未成年人被带到缓刑官面前,并被指控有不良行为时,缓刑官必须立即告知该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未成年人所说的一切都可能被用来对付他们。缓刑官还必须解释未成年人的宪法权利,例如保持沉默的权利、讯问期间有律师在场的权利,以及如果他们无力负担律师费用时获得免费律师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或其家人要求律师,缓刑官必须告知少年法庭法官,并且将指定一名律师。
Section § 628
本法律详细规定了缓刑官在未成年人被临时羁押时的职责。缓刑官必须调查情况,并将未成年人送回其父母或监护人身边,除非留在家中不利于未成年人福祉,且未成年人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即时紧急必要、可能逃跑或违反了法院命令。少年法庭的受抚养人也必须被释放,除非存在这些风险。
如果儿童有进入寄养安置的风险,缓刑官应努力防止或消除将其从家中带离的必要性。如果未成年人无法从医疗机构转移,则被视为处于临时羁押状态。当儿童可能进入寄养安置时,应在30天内识别并通知亲属。缓刑官应努力识别并找到儿童的所有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这些努力旨在支持儿童的福祉,并在带离后尽早识别并通知亲属。
Section § 628.1
如果未成年人符合被拘留的条件,但不需要进行安全拘留,缓刑官可以将其释放给父母或监护人进行居家监管。未成年人必须书面同意遵守某些规定,例如宵禁或上学。
父母或监护人也必须签署协议,必要时使用他们理解的语言,同意这些条件。如果未成年人违反这些规定,他们可以再次被拘留,但会获得法院审查。
处于居家监管的未成年人享有与安全拘留中的未成年人相同的法律权利,包括获得拘留听证会的权利。
Section § 628.2
这项法律将“未成年人”定义为受少年法庭管辖的人,将“电子监控”定义为用于追踪未成年人位置的技术。电子监控设备不能用于监听或录制与未成年人的对话。未成年人每接受一天电子监控,就可以从他们的监禁期中获得一天的折抵。如果监控超过30天,法院必须每月审查情况,以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监控,或者是否有更宽松的替代方案。司法部必须收集关于电子监控使用情况的数据。
Section § 629
Section § 630
如果缓刑官决定未成年人应继续被羁押,他们必须迅速采取法律步骤启动正式的法庭程序。这包括向少年法庭提交一份请愿书,法庭将安排一次羁押听证会。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果能找到)必须及时被告知听证会的详细信息。此通知可以口头形式发出,但不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在听证会期间,未成年人享有特定的权利,例如不必自证其罪,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机会质问任何在法庭上提供证据的人。
Section § 630.1
Section § 631
这项法律规定,被警方或缓刑官羁押的未成年人必须在48小时内释放,不包括非司法日,除非已提交法律申请或刑事诉状。如果未成年人涉嫌非暴力轻罪且未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则适用类似规定,但任何超过24小时的羁押都需要主管审查。如果未成年人在被羁押超过24小时后被释放且未被起诉,则必须在72小时内准备一份书面解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Section § 631.1
Section § 632
本法律概述了处理被羁押未成年人的程序。如果未成年人因可能被监护或抚养而被羁押,则必须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下一个司法日结束前,将其带到少年法庭法官面前进行羁押听证会。如果未成年人因不涉及暴力的轻罪被无证羁押,且未处于缓刑或假释期,则听证会必须在羁押后48小时内(不包括非司法日)举行。如果未成年人无法在24小时内见到法官,则该决定必须由缓刑官审查,除非该缓刑官是主管级别,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审查。如果未能遵守这些时间规定,未成年人必须被释放。
Section § 633
当未成年人出庭参加羁押听证会时,法院必须告知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如在场)未成年人被拘留的原因。他们还必须被告知少年法庭诉讼的性质,以及他们在这些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权由律师代理。
Section § 634
Section § 634.3
本法律规定了在少年犯罪诉讼中被指派代表未成年人的律师的职责。他们必须提供有效且知情的辩护,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明确表达的利益,并保持保密。在每次听证前,律师应与未成年委托人会面,以建立有意义的关系,并在必要时咨询专家。截至2016年7月1日,已制定了少年犯罪法律师培训规则,涵盖特殊教育和心理健康等各种相关主题。少年法庭的律师必须遵守这些培训要求。
Section § 635
本节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释放被拘留的未成年人。法院在决定释放前,会审查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以及相关证据。除非未成年人违反了法院命令、逃脱了拘留、构成即时危险或可能逃跑,否则应予释放。
法院在决定是否拘留时,可以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及其他因素,但不能仅凭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未成年人可以被释放进行居家监管,可选择电子监控,无论其居住县在哪里。
决定不应基于未成年人的受抚养人身份或寄养安置问题。如果未成年人是受抚养人,儿童福利部门必须安排监护或安置。
如果未成年人有进入寄养的风险,缓刑官必须向法院报告详细情况,例如被带离的原因、先前的虐待或忽视案件、拘留的必要性、可用的服务以及潜在的亲属照护人。
Section § 635.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一名根据第 (602) 条确定的青少年,在无法居家生活时可能需要专门的精神健康护理,法院必须通知该县的精神健康部门主任。精神健康部门随后将根据第 (5697.5) 条履行具体职责以协助该未成年人。
该法律还明确,它不阻止向尚未被裁定的未成年人提供紧急精神病服务,并且在法律程序的早期阶段,对评估或使用相关的《刑法典》条款也没有限制。
Section § 636
本法律规定了关于羁押违反少年法庭命令、从羁押中逃脱或构成即时风险的未成年人的规则。如果未成年人留在家中对其本人或他人不安全,法院可以羁押该未成年人最多15天。法院应考虑罪行的严重性及其他因素,而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居住地。无论未成年人居住在哪个县,都应考虑对其进行居家监管,可能包括电子监控。
如果未成年人将被羁押,缓刑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留在家中对未成年人不利,并且已努力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留在家中。法院必须逐案审查,以确定家庭问题是否使羁押成为必要,如果可能,应让儿童回到父母的照护之下。缓刑部门必须提供任何必要的服务以协助家庭。
该法律还根据安置类型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并强调不应仅凭未成年人是法院受抚养人的身份而羁押他们。相反,如果留在家中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应将他们安置在适当的持牌或经批准的机构。
Section § 636.1
本节解释了当未成年人被拘留并面临进入寄养家庭风险时需要做些什么。缓刑官必须在未成年人被带离之日起60天内或在裁决听证会日期之前(以较早者为准)制定一份个案计划。
如果认为未成年人可以在一些帮助下安全回家,个案计划应侧重于解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需求和优势的活动,以及可以帮助避免寄养的服务。
如果缓刑官认为寄养是最好的选择,个案计划应包含另一节中概述的具体信息。
Section § 636.2
本条规定允许缓刑官运营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非安全拘留场所。这些场所是为那些不太可能逃跑或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青少年准备的。将未成年人安置在此类场所的决定基于几个因素:他们的犯罪性质、过往记录(包括从安全场所逃跑的情况)、他们的犯罪老练程度以及他们的年龄。如果未成年人未经允许离开非安全场所,他们可以被安置在安全场所,直到法院听证会。
Section § 637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未成年人的听证会在其父母或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会发生什么。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不知道听证会,他们可以提交一份宣誓书,法庭必须在24小时内(不包括周日和非司法日)安排重审。法庭将像处理原听证会一样处理重审。
如果未成年人或其律师想质疑针对他们的证据,他们可以在三个司法日内请求重审。如果证据不足以令人信服,未成年人应从拘留中释放。如果证人无法到庭,法庭可以将重审延期最多五个司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