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高等法院在少年案件中作出的所有裁定和调查结果,都必须记录在一本专用的簿册或书面记录中,这本记录被称为“少年法庭记录”。

Section § 8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法院档案,如果他们卷入子女的受抚养案件,必须与子女的法院档案分开保存。这些记录可以与处理子女案件的县和法院共享,但只有在法官认定这些信息对案件非常重要时,才能在法庭上使用。任何参与子女案件的人都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候,要求将这些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5.5(a) 高级法院书记员应保存关于作为受抚养申请对象的子女的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法院档案和记录,并与关于该子女的法院档案和记录分开。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5.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5.5(b)(1) 关于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受抚养法院记录可披露给该子女受抚养程序中的县和法院;但是,来自这些记录的信息仅可根据法院命令,在认定该信息与案件实质相关后,方可作为证据在该子女的受抚养程序中采纳,并受第361.8条(a)款规定的约束。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5.5(b)(2) 该子女受抚养程序的任何一方均可在该子女受抚养程序的任何阶段,请求将第(1)款所述记录作为证据采纳。

Section § 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少年法庭记录的销毁。在少年法庭管辖权终止五年后,记录可以销毁,但需符合特定条件。对于涉及不同条款(300、601、602)的人员,记录会在不同年龄销毁,除非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个人可以请求将其记录移交给自己。如果其他机构仍保留有记录,个人可以请求销毁这些记录,以确保相关诉讼程序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对于少年交通案件,记录可以在五年后或当事人年满21岁时销毁,销毁前可以选择缩微胶卷或影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a) 在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的管辖权终止之日起五年后,缓刑官可以销毁有关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的所有记录和文件。
少年法庭记录,包括所有记录和文件、任何会议记录、案件登记簿和判决登记簿,应按法院命令销毁,具体如下:当记录所涉人员达到28岁时,如果该人员被指控或裁定为第300条所述人员;当记录所涉人员达到21岁时,如果该人员被指控或裁定为第601条所述人员;或当该人员达到38岁时,如果该人员被指控或裁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决定保留该少年记录,或除非少年法庭记录根据本条规定移交给记录所涉人员。但是,根据第781条(f)款不允许封存的少年法庭记录,不得根据本条规定销毁。
任何少年法庭记录所涉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请求少年法庭将法庭记录移交其保管。在可能的情况下,书面通知应包括该人员的全名、出生日期和少年法庭案件编号。任何收到书面通知的少年法庭应在少年法庭对该人员的管辖权终止五年后,将法庭记录移交给记录所涉人员,如果该人员被指控或裁定为第300条所述人员;或当该人员达到21岁时,如果该人员被指控或裁定为第601条所述人员,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决定保留该记录。证物应依照《刑法典》第1417条的规定销毁。就本条而言,“销毁”指销毁或为销毁目的而处置。根据本条规定,少年法庭记录被销毁或移交给记录所涉人员的任何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过,并且该人员可以据此答复任何关于该案件事件的询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b) 如果根据(a)款其少年法庭记录已被销毁或移交的个人发现任何其他机构仍保留有记录,该个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请愿书,请求销毁这些记录。请愿书应包括机构名称和要销毁的记录类型。法院应命令销毁此类记录,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另行决定。法院应将命令副本发送给每个机构,并且每个机构应按照命令指示销毁其保管的记录,并应告知法院其遵守情况。法院随后应销毁请愿书副本、命令以及来自每个机构的遵守通知。此后,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应被视为从未发生过。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c) 少年交通案件中的少年法庭记录,包括所有记录和文件、任何会议记录、案件登记簿和判决登记簿,可以在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的管辖权终止之日起五年后销毁,或当该未成年人达到21岁时,如果该人员被指控或裁定为第601条所述人员。在此类销毁之前,原始记录可以缩微胶卷或影印。每一此类复制品均应被视为和认定为原件;并且任何此类复制品的副本、例证或认证副本,应被视为和认定为原件的副本、例证或认证副本,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826.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一个人达到其少年法庭记录应被销毁的年龄之前,可以销毁这些记录,但前提是这些记录必须首先被制作成缩微胶片或复印件。这包括少年法庭记录、会议记录簿条目和案卷。 这些复制品被视为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这意味着它们可以像原始文件一样用于法律目的。与这些记录相关的证据则根据《刑法典》的特定条款进行处理。

Section § 82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少年法庭的未成年人案件得到解决或法院管辖权终止时,未成年人必须收到关于其权利的书面通知。这些权利包括要求封存案件记录的权利、关于记录销毁的规定,以及在记录销毁前获取其记录的权利。

如果通知未成年人的责任落在地方机构,则该机构必须在案件被驳回、解除或终止时提供此书面信息。

法院书记员负责准备此信息的书面表格,并将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检察官。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6(a) 任何在少年法庭被提交申请,旨在裁定该未成年人为受抚养子女或法院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由法院书记员在该申请处理完毕或少年法庭管辖权终止时,书面通知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6(a)(1) 任何曾是少年法庭诉讼程序当事人的人,申请封存案件记录的法定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6(a)(2) 关于少年法庭记录以及州或地方机构保存的少年法庭诉讼程序记录销毁的法定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6(a)(3) 任何曾是少年法庭诉讼程序当事人的人,要求将其少年法庭记录发还给他/她以代替销毁的法定权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6(b) 在任何少年案件中,如果地方福利部门、缓刑部门或地方检察官负责通知未成年人案件的驳回、解除或终止,则该机构应在案件驳回、解除或终止时,向未成年人提供载明(a)款规定的信息的书面通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6.6(c) 一份载有本节所述信息的书面表格应由法院书记员准备,并应提供给少年法庭书记员、缓刑部门、福利部门和地方检察官。

Section § 82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涉及因虐待或忽视而死亡儿童的少年案件记录必须向公众公开。县福利部门或机构的记录保管人负责公布这些档案,并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中列出的特定程序。

涉及因虐待或忽视而死亡的儿童的少年案件档案,应由县福利部门或机构的记录保管人根据第 10850.4 条或根据第 827 条 (a) 款第 (2) 项发出的命令向公众公布。

Section § 826.8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州社会服务部可以向曾接受过寄养服务的人提供某些信息。如果这些人提出请求,他们可以获得文件或信息,证明他们曾被少年法庭认定为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这有助于他们通过确认自己过去的寄养身份,来确定是否符合各种项目或服务的资格。

Section § 827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的这一节规定了哪些人可以查阅少年案件档案。通常,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案件相关律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执法部门以及特定机构等特定方才被允许查阅这些档案。在某些情况下,已故未成年人的档案可以向公众发布,但前提是经过法院申请并删除了敏感数据。法律强调维护少年记录的保密性,以保护涉事未成年人,除非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学校通知涉及犯有某些罪行的未成年人。违反这些保密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处罚。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因法院裁定而被停学,相关信息必须保密,直到他们返回公立学校。最后,本法规还包括维护隐私的特定保护措施和程序,包括在管辖权结束后销毁敏感记录以及限制查阅密封记录。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 除第828条另有规定外,案件档案仅可由以下人员查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A) 法院工作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B) 根据州法律被授权起诉刑事或少年案件的地区检察官、市检察官或市公诉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C) 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D)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E) 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法官、仲裁员、其他听证官、缓刑官以及积极参与涉及该未成年人的刑事或少年诉讼的执法人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F) 县法律顾问、市检察官或在抚养权案件中代表申请机构的任何其他律师。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G) 未成年人就读或正在上学的学区总监或其指定人员。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H) 《刑法典》第11165.9条所述的儿童保护机构成员。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I) 州社会服务部,以履行其根据本法典第9部(自第10000条起)和《家庭法典》第12部第5部分(自第7900条起)的职责,监督和监测县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儿童或接受寄养援助的儿童以及州外安置,第10850.4条和(2)款。
(J)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J)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J)(i) 州社会服务部雇用的授权工作人员,或经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实体雇用的授权工作人员,在履行其与资源家庭批准相关的职责时,以及州社会服务部雇用的授权工作人员,在检查、批准或许可、以及监督或调查社区照护机构或资源家庭时,并确保这些机构提供的照护和服务标准充分和适当,并确定其遵守所适用的规章制度时。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J)(i)(ii) 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和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以及第9部第4部分第5章第2条(自第16519.5条起)进行检查、批准或许可、或监督或调查之目的外,保密信息应保持保密。保密信息也可由州社会服务部用于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保密信息仅供法官或听证官以及案件当事人查阅。保密姓名应列在与一般诉状分开的附件中。保密信息应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听证结束后密封,此后除非根据本款规定,不得发布。如果保密信息未导致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则应在州社会服务部确定不再对此事采取进一步行动后密封。除本款另有规定外,保密信息不得包含未成年人的姓名。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K) 儿童多学科团队成员、为未成年人提供治疗或监督的个人或机构。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L) 被指派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或探视权(或两者兼有)的家庭法案件的法官、专员或其他听证官,以及以下积极参与家庭法案件的人员:根据《家庭法典》第8部第2部分第11章第1条(自第3160条起)被指派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家事法庭调解员,根据《家庭法典》第3111条或第3118条进行法院关联的儿童监护权评估、调查或评定的法院指定评估员或人员,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3150条为家庭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指定的律师。在允许为家庭法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指定的律师查阅档案之前,法院书记员可以要求该律师提供指定未成年人律师的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a)(1)(M) 在活跃案件的调查职责范围内行事时,根据《家庭法典》第7663、7851或9001条进行调查的法定授权或法院指定的调查员,或根据《遗嘱认证法典》第4部第2部分(自第1500条起)积极参与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案件并在该案件的调查员职责范围内行事的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2)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2) of subdivision (b), liability shall not attach to a person who transmits or fails to transmit notice or information required under subdivision (b).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e)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a “juvenile case file” means a petition filed in a juvenile court proceeding, reports of the probation officer, and all other records, including any writing as defined in Section 250 of the Evidence Code, or 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minor, that is filed in that case or made available to the probation officer in making the probation officer’s report, or to the judge, referee, or other hearing officer, and thereafter retained by the probation officer, judge, referee, or other hearing officer.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f) The persons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s (A), (E), (F), (H), (K), (L), (M), and (N) of paragraph (1) of subdivision (a) include persons serving in a similar capacity for an Indian tribe, reservation, or tribal court when the case file involves a child who is a member of, or who is eligible for membership in, that tribe.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g) Any portion of a case file that is covered by, or included in, an order of the court sealing a record pursuant to Section 781 or 786, or that is covered by a record sealing requirement pursuant to Section 786.5 or 827.95, may not be inspected, except as specified by those sections.

Section § 82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和县建立一个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允许缓刑部门、执法部门和学校访问与少年法庭相关的未成年人的某些信息。他们可以访问的信息必须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授权发布。

此外,任何提供这种计算机访问的市或县都必须有安全程序,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数据篡改。未经相关机构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数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市、县或市县可以在其内部建立一个计算机化数据库系统,允许缓刑部门、执法机构和学区访问缓刑部门、执法部门、学区和少年法庭的信息和记录,这些信息和记录是非特权的,并且根据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授权发布,涉及根据第602条受少年法庭管辖的未成年人,或已为其启动监督计划而原本可以根据第602条提交请愿书的未成年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b) 允许这些机构进行计算机访问的每个市、县或市县,应当制定安全程序,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系统中包含的数据,以及保护数据免受未经授权访问或披露的程序或设备。授予的访问权不应包括未经数据持有机构书面许可而添加、删除或更改数据的权利。

Section § 8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犯有重罪时,法院必须在七天内通知犯罪发生地县和未成年人居住地县的治安官。该通知仅包含犯罪详情和案件结果。如果案件结果后来发生变化,法院也必须通知治安官。

治安官可以将此信息分享给其他执法部门,如果这与预防或控制青少年犯罪相关。然而,此信息是保密的,只能用于执法目的。故意违反此保密规定可能导致轻罪和最高 (500) 美元的罚款。执法机构可以向公众披露关于年满 (14) 岁或以上、犯有某些严重重罪的未成年人的信息,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明确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2(a) 尽管有第 (827) 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应在七日内向犯罪发生地县的治安官以及未成年人居住地县的治安官提供书面通知,告知某未成年人已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犯有根据第 (602) 条规定的任何重罪。书面通知应仅包含关于被认定由该未成年人所犯的重罪以及该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结果的信息。此后任何时候,如果法院修改了该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亦应按上述规定通知治安官。治安官可应要求将该信息传播给其他执法人员,但前提是其合理认为披露此信息普遍与预防或控制青少年犯罪相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2(b) 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信息应保密接收,仅用于提供该信息的有限执法目的,且不得进一步传播,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意违反本条保密规定属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2(c) 尽管有 (a) 款或 (b) 款的规定,执法机构可向公众或任何利害关系人披露根据 (a) 款收到的关于年满 (14) 岁或以上、经法院认定犯有第 (707) 条 (b) 款所列任何重罪的未成年人的信息。如果法院因正当理由,并附书面说明,如此命令,执法机构不得发布此信息。

Section § 8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警方,在有人要求获取信息时,公布一名因犯重罪被捕的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所面临的指控。但是,这只能在不与提及的某些其他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况下进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本法典第389条和第781条以及《刑法典》第1203.45条的规定除外,执法机构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披露因实施任何重罪(如《刑法典》第1192.7条 (c) 款所定义)而被拘留的任何14岁或以上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及据称所犯的罪行,但须在该未成年人因该罪行被捕后。

Section § 82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执法机构公布被指控犯有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姓名、描述和被指控的罪行,如果存在未执行的逮捕令。这是为了帮助抓捕该未成年人或保护公众。该机构及其管辖区域不会因分享此信息而面临法律追究。

Section § 8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犯有重罪时,法院必须在七天内通知犯罪发生地的治安官以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治安官。通知中会包含犯罪的详细信息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后来发生变化,法院也必须通知治安官。治安官可以将这些信息分享给其他执法机构,如果这与打击青少年犯罪相关。

然而,这些信息是保密的,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分享。如果有人故意违反这些保密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此外,如果所犯罪行是暴力重罪,法院可以允许治安官披露信息以保护公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7(a) 尽管有第82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书面通知,告知未成年人已被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根据第602条犯有任何重罪,应由法院在七日内提供给犯罪发生地的县治安官以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县治安官。书面通知应仅包含关于该未成年人被认定犯下的重罪以及该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如果此后法院在任何时候修改了该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应按上述规定通知治安官。治安官可应请求将该信息传播给其他执法人员,前提是他或她合理地认为披露此信息通常与预防或控制青少年犯罪相关。
根据本条收到的任何信息应保密,仅用于提供该信息的有限执法目的,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不得进一步传播。故意违反本条保密规定的行为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7(b) 根据本条提供的书面通知中,法院可以授权根据本条接收信息的治安官披露该信息,条件是披露该信息对于保护公众至关重要,并且该罪行是《刑法典》第667.5条(c)款所定义的暴力重罪。

Section § 827.9

Explanation

本节强调少年警务记录应保密,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机会损失和记录带来的污名,但也明确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共享这些记录。执法部门必须在未经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某些政府机构和少年律师共享完整的记录。而其他人,比如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父母,只有在删除涉及其他未成年人的信息后才能获取记录。

如果有人想要包含其他未成年人信息的完整记录,他们必须提交请愿书。法院将在听取异议后决定是否发布完整记录,确保所有相关方都有机会发表意见。与加州类似的外州机构也必须通过请愿才能获取这些记录。

受害者详情等保密信息始终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泄露这些保密信息,将受到处罚。这些程序仅限于洛杉矶县,并且预计在2006年前对该程序的效率进行评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a) 立法机关旨在重申其信念,即执法机构收集的与未成年人被羁押、临时羁押或拘留(少年警务记录)相关的记录或信息应予保密。保密对于保护这些人免受各种机会的剥夺、促进少年司法系统的康复工作以及防止因拥有少年警务记录而造成的终身污名是必要的。尽管这些记录通常应保持保密,但立法机关认识到,某些情况下需要向特定人员和实体发布少年警务记录。本节的目的是阐明有权接收少年警务记录完整副本的人员和实体,明确有权接收已删除其他未成年人某些身份识别信息的少年警务记录副本的人员或实体,并为其他人请求少年警务记录副本提供程序。本节不适用于涉及作为犯罪证人或受害者的未成年人的警务记录的发布,此类未成年人受其他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841.5条、《刑法典》第11167条及后续条款,以及《政府法典》第7920.505条中列出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b) 除本法典第389、781和786条或《刑法典》第1203.45条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应根据请求,向以下人员或实体发布少年警务记录(如分节 (m) 所定义)的完整副本,无需通知或征得该少年警务记录所涉人员的同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b)(1) 其他执法机构,包括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办公室、任何地方检察官、惩教与康复部(包括少年司法司),以及《刑法典》第830.1条分节 (a) 中规定的任何和平官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b)(2) 学区警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b)(3) 《刑法典》第11165.9条中定义的儿童保护机构。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b)(4) 在刑事或少年诉讼中代表少年警务记录所涉少年的律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b)(5) 机动车辆管理局。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c) 除本法典第389、781和786条或《刑法典》第1203.45条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应根据请求,仅在已从记录中删除分节 (n) 含义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少年的身份识别信息后,向以下人员和实体发布少年警务记录的副本: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c)(1) 少年警务记录所涉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c)(2) 少年警务记录所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c)(3) 少年警务记录所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律师。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 (A) 如果分节 (c) 中列出的人员或实体寻求获取包含关于分节 (n) 含义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少年(非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儿童或受监护人)被羁押或拘留的身份识别信息的少年警务记录的完整副本,该人员或实体应向相应的执法机构提交一份已填妥的《获取执法机构报告请愿书》(根据分节 (i) 制定)。执法机构应向以下人员发送通知,告知已向该机构提交《获取执法机构报告请愿书》: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i) 被寻求信息的少年。
(i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ii)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ii)(i) 款中描述的任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执法机构应尽合理努力获取父母或监护人的地址。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B) 为响应根据本分节提交的请求,执法机构可以查询少年自动化索引或联系少年法庭,以确定某人是否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儿童或受监护人,以及父母权利是否已被终止或少年是否已获得解放。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C) 根据本分节发送的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C)(i) 请求少年警务记录副本的人员或实体的身份。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1)(C)(ii) 已填妥的《获取执法机构报告请愿书》的副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d)(3) 在授权发布任何青少年警方记录之前,少年法庭应确保已向记录所涉的青少年或信息发布后将被识别的青少年、该青少年未满18岁时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分节 (d) 中描述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如适用)提供通知和提出异议的机会。如果通过邮件或确认传真发出通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应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0天;如果通过专人送达发出通知,则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15天。如果审查请愿书是紧急的,请愿人可以向少年法庭的首席法官提交动议,说明缩短异议期的正当理由。法庭应在异议期届满后15天内对已完成的请愿书作出裁决。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g) 任何与分节 (b) 中第 (1) 至 (5) 款(含)所列加州实体相当的州外实体,应向保存青少年警方记录的县的少年法庭首席法官提交请愿书,以获取青少年警方记录的副本。该实体的请愿书可以单方面批准。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发布受其他法律保护的机密受害者或证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典》第841.5节、《刑法典》第11167节及后续条款,以及《政府法典》第7920.505节中列出的规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i) 司法委员会应与加州执法记录主管协会 (CLEARS) 协商,制定供执法机构向公众分发的表格,以实施本节。这些表格应包括但不限于《获取执法机构报告请愿书》。公众材料应包括关于有权获取青少年警方记录副本的人员以及在需要请愿时请求记录副本的具体程序的信息。司法委员会应向执法机构提供建议表格,以遵守分节 (d) 中规定的通知条款。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j) 根据本节分节 (a) 至 (e)(含)和 (g) 收到的任何信息,应为提供该信息的有限目的而保密接收,且不得进一步传播。故意违反本节保密规定的行为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k) 法院应考虑任何与将未成年人拘留相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未包含在已密封的记录中),以确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裁决是否根据《刑法典》第1170节构成加重情节的认定或拒绝缓刑。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l) 当执法机构根据第1155节被告知有未成年人从安全拘留设施逃脱时,执法机构应向明确请求此信息的人员发布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和任何描述性信息。如果执法机构认为发布该信息对于协助重新抓捕该未成年人是必要的,或者对于保护公众免受重大身体伤害是必要的,则可以无需请求而发布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m) 就本节而言,“青少年警方记录”指与将未成年人拘留、临时拘留或羁押相关记录或信息。
(n)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n) 就本节而言,关于青少年警方记录,“任何其他青少年”指被拘留、临时拘留或羁押,并且也可能被视为青少年警方记录主体的其他未成年人。
(o)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o) 对本节所述的发布包含未成年人信息的警方记录程序的有效性评估,应由洛杉矶县的少年法庭和执法部门进行,且评估结果应在2006年12月31日或之前报告给立法机构。
(p)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p) 本节仅适用于洛杉矶县。

Section § 82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参与家庭法或遗嘱认证监护案件的特定人员,在案件涉及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查阅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儿童福利机构记录。可以查阅这些记录的人员包括法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律师、调解员、法院调查员以及为未成年人指定的法律顾问。但是,如果这些记录的任何部分受到其他保密法律的保护,则这些法律优先适用。社会工作者可以就他们被允许披露的信息作证。所有这些信息都必须保存在案件档案的保密部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 尽管有第827条规定,儿童福利机构被授权允许以下人员查阅其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档案和记录,并向其提供副本,如果该未成年人是涉及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或两者兼有)的家庭法案件或遗嘱认证监护案件的主体,并且这些人员积极参与该家庭法或遗嘱认证案件: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1) 负责该家庭法或遗嘱认证案件的法官、专员或其他听证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2) 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3) 家庭法或遗嘱认证案件当事人的律师。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4) 根据《家庭法典》第八编第二部分第十一章第一条(第3160条起)的规定,被指派处理涉及该未成年人案件的家事法庭调解员。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5) 法院指定的调查员、评估员,或根据《家庭法典》第3111条或第3118条,或《遗嘱认证法典》第四编第二部分(第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与法院相关的子女监护权评估、调查或评定的人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a)(6) 根据《家庭法典》第3150条的规定,在家庭法案件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的律师。在允许家庭法案件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的律师查阅档案之前,法院书记员可以要求该律师提供指定其为未成年人律师的法院命令的认证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b) 如果儿童福利机构的档案或记录,或其任何部分,根据任何其他州法律(第827条除外)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属于特权或保密信息,则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或法规中禁止或限制披露儿童福利机构档案或记录(或其任何部分)的要求应优先适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c) 社会工作者可以就根据本条规定可以披露的任何信息,在任何家庭法或遗嘱认证程序中作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0(d) 根据本条规定获得的任何记录或信息,包括社会工作者的证词,应仅保存在家庭法或遗嘱认证档案的保密部分。

Section § 827.1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了通过支持照护者,为寄养儿童和青少年提供高质量照护的重要性。它指出,照护者需要获取儿童的教育、医疗、牙科和心理健康信息,以便有效满足他们的需求,并促进安置的稳定性和永久性。分享这些信息对于帮助照护者满足寄养儿童的需求,并确保儿童福利取得成功至关重要。该法律重申了现有规定,并澄清它不施加新计划,而是鼓励重新致力于让寄养照护者参与进来。截至2017年1月1日,应制定指导方针以促进信息共享。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a)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a)(1)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为安置在寄养照护连续体中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优质照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a)(2) 吸引和留住优质照护者对于实现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积极成果,以及确保儿童福利改善工作的成功至关重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a)(3) 优质照护者通过确保寄养家庭或亲属家庭为儿童提供其所需的充满爱心、尽职尽责和专业的照护,同时与儿童福利系统有效合作以实现儿童的目标,从而加强寄养照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a)(4) 了解儿童教育、医疗、牙科和心理健康史以及当前需求的照护者,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需求并应对创伤影响,从而提高安置稳定性并改善永久性安置结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a)(5) 与照护者分享必要信息是为寄养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有效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b) 因此,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应向照护者提供有关儿童或青少年的教育、医疗、牙科和心理健康史以及当前需求的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c) 本节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无意对任何地方机构施加新的计划或更高水平的服务。然而,本节对现有法律的重申旨在激发对动员寄养父母提供寄养儿童和青少年优质照护的重新承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1(d) 不迟于2017年1月1日,该部门应与加州县法律顾问协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的代表以及利益相关者协商,以制定法规或确定必要的政策变更,从而允许按照本节所述共享信息。

Section § 82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谁可以访问少年犯罪案件档案以及在何种条件下访问。执法部门、缓刑部门、法院和类似机构可以访问这些档案以满足数据要求,但不能公开分享个人详细信息。如果缓刑部门希望为研究目的共享数据,他们需要法院批准,并且必须保护机密性。个人信息不得进一步发布。任何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都需要一份关于数据使用的正式协议,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联邦指导方针。

此外,缓刑部门不得分享关于接受州社会服务的儿童的信息,除非他们遵循特定的披露规则。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a)(1) 少年犯罪案件档案中包含的记录可由执法机构、缓刑部门、法院、司法部或其他保管案件档案和少年记录的州或地方机构访问,其有限目的为遵守根据拨款条款或另一项州或联邦法律施加的数据收集或数据报告要求。但是,根据本款访问的少年犯罪案件档案中包含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得由或通过任何已访问或获取少年犯罪案件档案信息的机构、部门、法院或个人发布、传播或公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a)(2) 应首席缓刑官的请求,少年法庭可授权缓刑部门访问并提供其保管的少年犯罪案件档案和相关少年记录中包含的数据,用于数据共享或开展或促进对少年司法人口、实践、政策或趋势的研究,但须满足以下两项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a)(2)(A) 法院确信该研究、评估或调查包含合理的方法,以适当保护根据本款访问其少年犯罪案件档案的个人的机密性。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a)(2)(B) 与根据本款访问其少年犯罪案件档案的个人相关的个人身份信息,不得由缓刑部门或由或通过为研究或评估目的而由该部门聘用的项目评估员、研究员或研究组织进一步发布、传播或公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a)(3) 就本款而言,“个人身份信息”具有《民法典》第1798.79.8条(b)款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b)(1) 如果少年犯罪案件记录中的信息为人类受试者研究目的而发布(如《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46部分所定义),缓刑部门应在获得法院授权后但在发布任何信息之前,与进行研究或评估的实体签订正式协议,明确规定如何使用和不得使用所披露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b)(2) 所有受《联邦法规法典》第45卷第46部分管辖的人类受试者研究,均应按照其中规定的保护措施进行。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2(c) 缓刑部门不得披露少年犯罪案件记录中包含的、涉及目前正在接受或以前曾接受州社会服务部管理的公共社会服务的儿童的任何依赖信息,除非其已遵守第10850条中规定的该信息披露要求。

Section § 827.14

Explanation
尽管少年案件档案的处理有常规规定,加州的县福利或缓刑部门可以与国家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分享这些档案中的信息。当部门为履行另一法律中规定的与儿童虐待报告相关的特定职责而必需时,此举是允许的。

Section § 82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涉及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权案件在移交给部落法庭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少年法庭决定将案件移交给部落法庭,儿童的案件档案将发送给该部落。如果儿童属于Title IV-E部落,则适用关于保护敏感信息的联邦法律。在其他移交中,部落必须同意对儿童的信息保密。“儿童案件档案”包括少年法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文件,特别是当儿童属于Title IV-E部落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5(a) 尽管有第827条的规定,当县少年法庭根据第305.5条的(a)、(b)或(f)款作出决定,将印第安儿童的监护权程序移交给部落法庭管辖时,该儿童的案件档案应移交给该部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5(b) 如果印第安儿童受Title IV-E部落或部落Title IV-E机构管辖,联邦法律要求按照45 C.F.R 205.50的规定保护信息。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5(c) 在所有其他移交中,少年法庭应命令公布儿童的案件档案,前提是该部落同意根据州和联邦法律对文件保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15(d) 在本条中,“儿童案件档案”指少年法庭保存的少年案件档案以及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保存的档案或记录。对于Title IV-E部落或部落Title IV-E机构,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45 C.F.R. 1356.67中规定的文件。

Section § 827.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未成年人正在参与或已完成转介项目、已被劝导并释放,或者不属于少年犯罪法院管辖范围,加州的执法部门不得公布其少年警务记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要求获取这些记录,但前提是必须删除其他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与这些案件相关的记录必须被封存,视为犯罪从未发生,并且不能成为少年案件档案的一部分。检察官只有在相关刑事案件中需要披露必要证据时,才能查阅被封存的记录。

转介服务提供者的记录是保密的,只有在获得适当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发布给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此外,还将开发专门的表格,以帮助公众了解如何查阅或申请封存记录。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a)(1) 尽管有第827.9条规定,如果少年警务记录的主体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州的执法机构不得发布少年警务记录的副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a)(1)(A) 经警官转介,未被逮捕、传唤、拘留或移送缓刑部门或任何地方检察官的未成年人,且目前正在参与转介项目或已圆满完成转介项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a)(1)(B) 经警官劝导后释放,未被逮捕、传唤、拘留或移送缓刑部门或任何地方检察官的未成年人,且在释放后60天内未被移送缓刑部门。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a)(1)(C) 根据现行州法律,不属于少年犯罪法院管辖范围的未成年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a)(2) 执法机构应根据请求,向符合第 (1) 款所述条件的少年警务记录主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发布该记录的副本,但前提是已从记录中删除属于任何其他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其含义见 (d) 款。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1) 拥有 (a) 款所述少年警务记录的执法机构,应封存适用的少年警务记录及其保管的所有其他与该未成年人执法接触或转介以及参与转介项目相关的记录,具体如下: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1)(A) 根据 (a) 款第 (1) 项 (A) 目所述,在执法机构与未成年人接触后创建的任何少年警务记录,在未成年人完成转介项目期间,应被视为保密且不存在,但执法机构、服务提供者、警务记录主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除外。转介服务提供者应在未成年人圆满完成转介项目后30天内,通知转介执法机构该未成年人已圆满完成转介项目。执法机构应在收到转介服务提供者关于未成年人圆满完成转介项目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封存少年警务记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1)(B) 根据 (a) 款第 (1) 项 (B) 目所述,在执法机构与未成年人接触后创建的任何少年警务记录,应在核实该未成年人未被移送缓刑部门或任何地方检察官之日起60天内封存。核实工作应在决定劝导并释放未成年人后六个月内完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1)(C) 根据 (a) 款第 (1) 项 (C) 目所述,在执法机构与未成年人接触后创建的任何少年警务记录,应在核实该未成年人根据现行州法律不属于少年犯罪法院管辖范围后立即封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1)(D) 根据本款规定封存记录后,导致该警务记录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从未发生,个人可以相应地回应任何要求或寻求披露此信息的询问、申请或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2) 根据第 (1) 款 (A) 目封存少年警务记录的执法机构,应在封存记录后立即通知适用的转介服务提供者和司法部。转介服务提供者保管的任何与该未成年人执法接触或转介以及参与项目相关的记录,除服务提供者外,任何人不得查阅,且只能根据 (c) 款的规定,发布给记录主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3) 如果该未成年人是少年法院的受抚养人,执法机构应通知该未成年人的社工,少年警务记录已被封存,且社工保管的任何与该未成年人执法接触或转介以及参与转介项目相关的记录也应被封存。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4)(A) 执法机构应书面通知未成年人,其警务记录已根据第 (1) 款被封存。如果执法机构认定未成年人的少年警务记录不符合根据第 (1) 款封存的条件,执法机构应书面通知未成年人其决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4)(A)(B) 收到执法机构通知其不符合第 (1) 款规定的封存资格的个人,可以通过向该执法机构提交封存执法机构报告的申请书以及任何支持其符合第 (1) 款规定的封存资格的文件,请求执法机构重新考虑其决定。就本分段而言,申请人的宣誓声明应视为支持性文件。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5) 根据第 (1) 款封存的警方记录不应被视为第 827 条 (e) 款所定义的“少年案件档案”的一部分。
(6)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6)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6)(A) 任何根据本条已封存的警方记录,检察官可以查阅、检查或使用,以履行在刑事案件中向被告披露有利证据或开脱罪责证据的法定义务或宪法义务,前提是检察官有理由相信查阅该记录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6)(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6)(A)(B)(i) 检察官不得将根据本条封存的记录中包含的信息用于分段 (A) 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b)(6)(A)(B)(i)(ii) 一旦分段 (A) 中提及的案件已结案且不再受上诉审查,检察官应销毁根据本分段获取的任何记录。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c)(1) 与向 (a) 款第 (1) 项分段 (A) 所述未成年人提供转处服务相关的转处服务提供者记录,不应被视为第 827 条 (e) 款所定义的“少年案件档案”的一部分,并且除记录或信息所涉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外,应予保密。本条不要求公布转处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转处服务过程中创建、收集或维护的保密记录。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c)(2)(A) 如果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允许查阅与转处相关的转处服务提供者记录的部分内容或相关信息,则该州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关于查阅该记录或其部分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c)(2)(A)(B) 任何根据适用的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法律有权查阅的当事方,发布任何与转处相关的转处服务提供者记录,应受这些适用州或联邦法律的管辖,否则应予禁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c)(3) 转处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签字授权并使用服务提供者现有的内部保密程序后,应向记录所涉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发布转处服务提供者记录。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 就本条而言,适用以下定义: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1) “少年警方记录”指与将未成年人拘留、临时拘留或羁押相关的记录或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2) 就少年警方记录而言,“任何其他少年”指被拘留、临时拘留或羁押,并且也可能被视为少年警方记录所涉对象的其他未成年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3) “转处”指一种干预措施,旨在将青少年从少年司法系统的正式处理程序中转移出来,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和释放,或转介至第 1457 条所定义的转处项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4) “转处服务提供者”指向未成年人提供转处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5) “转处服务提供者记录”指服务提供者在向未成年人提供转处项目服务过程中收集、创建或维护的任何记录或信息。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7.95(d)(6) “满意完成”指参与者实质性遵守项目参与的合理条款,且这些条款在其能力范围内可执行,并由服务提供者确定。

Section § 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警方羁押未成年人的特定信息分享给其他执法机构、学校或有合法理由需要这些信息的人,特别是为了正式处理案件。在分享信息时,应包含关于该未成年人的任何处理结果。法院可以使用这些数据来决定未成年人过去的犯罪是否应影响他们的判决或缓刑。

如果未成年人从安全拘留设施逃脱,警方在接到请求时可以分享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和描述。如果警方认为这样做对于帮助找到该未成年人或保护公众免受危险是必要的,他们也可以无需请求主动分享这些信息。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a)(1) 除本法典第389、781、786、827.9和827.95条或《刑法典》第1203.45条另有规定外,执法机构(包括司法部)收集的任何与羁押未成年人有关的信息,可披露给其他执法机构(包括学区警察或安全部门),或披露给任何为案件的正式处理目的而对信息有合法需求的个人或机构。当羁押处理结果可用时,应随任何披露的信息一并提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a)(2) 法院应考虑任何与羁押未成年人有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未包含在已密封的记录中,以确定作为少年犯的犯罪裁定是否构成认定存在《刑法典》第1170条规定的加重情节或拒绝缓刑的依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b) 当执法机构根据第1155条被告知有未成年人从安全拘留设施逃脱时,该执法机构应向明确请求此信息的个人公布该未成年人的姓名和任何描述性信息。如果执法机构认为公布该信息对于协助重新抓获该未成年人是必要的,或者对于保护公众免受重大身体伤害是必要的,则无需请求即可公布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Section § 8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学区警察或安全部门通知学区负责人,如果学生涉及毒品相关犯罪或暴力行为等严重违法行为。共享这些信息是为了确保为学生和学校社区采取适当的支持和安全措施。但是,这些信息必须保密,并且只能与需要这些信息以有效处理情况的相关学校教职员工共享。如果任何学校教职员工故意违反此保密规定,将被视为轻罪,并可能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1(a) 尽管立法机关重申其认为少年犯罪记录通常应保密,但立法机关制定本节的意图是,在涉及严重暴力行为的案件中,对此保密性提供有限的例外。此外,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即使在这些特定案件中,少年犯罪记录的传播也应尽可能受到限制,以符合以适当方式与学生合作的需要,以及保护可能易受伤害的学校教职员工和学校教职员工直接监督和负责的其他学生的需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1(b) 尽管有第828节(a)款的规定,学区警察或安全部门可以书面通知学区负责人,某在该学区所辖公立学校(幼儿园或1至12年级,含)就读的未成年人,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曾非法使用、出售或持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007节所定义的受管制物质,或曾犯下第707节(b)款的(1)至(15)项(含)、或(17)至(19)项(含)、或(25)至(28)项(含),或第707节(d)款的(2)项,或第707节(e)款所列的任何罪行。该信息可迅速传达给对该未成年人负有直接监督或纪律责任的任何教师、辅导员或行政人员,经学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与就读学校校长协商后,认为需要此信息以便以适当方式与学生合作、避免不必要的脆弱性或保护他人免受不必要的脆弱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28.1(c) 教师、辅导员或行政人员根据本节收到的任何信息,均应保密,仅用于提供该信息的有限目的,且不得由该教师、辅导员或行政人员进一步传播。故意违反本节保密规定的行为属于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Section § 8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分享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如果该未成年人因对学校的财产、学生或教职员工实施犯罪而被拘留,或被少年法庭认定实施了此类犯罪。这些信息可以在执法部门、学区总监和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校长之间交换。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与该未成年人就读的特定学校有关的情况。

Section § 8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狱假释委员会查阅未封存的少年法庭记录,以帮助决定某人是否适合被释放。这些记录必须与根据第 (602) 条将该人员置于少年法庭管辖之下的罪行有关。

Section § 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处理儿童虐待案件的多学科团队成员相互分享信息,即使这些信息通常是机密的,并且是少年法庭记录的一部分。分享的信息应与预防或处理儿童虐待相关。团队会议中关于这些信息的讨论是保密的,这些讨论的细节不能在法庭案件中用作证据。

“儿童虐待”、“多学科人员”和“儿童福利服务”这些术语有具体的定义参考:“儿童虐待”和“多学科人员”在第18951节中定义,而“儿童福利服务”是指旨在预防儿童虐待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从事儿童虐待或忽视的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工作的多学科人员团队的成员,如果拥有该信息或书面材料的团队成员合理地认为其普遍与儿童虐待的预防、识别、管理或治疗,或儿童福利服务的提供相关,则可以相互披露和交换与任何儿童虐待事件相关的信息和书面材料,即使这些事件也可能是少年法庭记录的一部分或根据州法律另行指定为机密。在团队会议期间,所有与披露或交换任何此类信息或书面材料相关的讨论均属机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此类讨论的证词不得在任何刑事、民事或少年法庭诉讼中采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b) 在本节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b)(1) “儿童虐待”具有第18951节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b)(2) “多学科人员”指第18951节中规定的团队。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b)(3) “儿童福利服务”指旨在预防儿童虐待或忽视的服务。

Section § 830.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少年司法团队的成员相互分享关于少年犯罪(例如帮派活动)的非机密信息。如果团队成员认为这些信息与预防或控制少年犯罪相关,他们就可以分享,即使这些信息是机密的少年法庭记录的一部分。收到这些信息的每位团队成员都必须保密,否则将面临处罚。法律明确指出,“非特权信息”是指不受某些法律特权保护的任何信息,而“街头犯罪团伙”则根据《刑法典》定义。“多学科团队”由来自不同领域(如执法、教育和咨询)的受过培训的成员组成,他们共同努力解决少年犯罪问题。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少年司法多学科团队的成员,从事犯罪预防、识别和控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街头犯罪团伙活动,可以相互披露和交换非特权信息和书面材料,这些信息和材料与任何少年犯罪事件(包括街头犯罪团伙活动)相关,即使这些事件可能也是少年法庭记录的一部分,或根据州法律被指定为机密,只要拥有该信息或书面材料的团队成员合理地认为其普遍与少年犯罪或街头犯罪团伙活动的预防、识别或控制相关。收到此类信息或书面材料的少年司法多学科团队的每位成员,应承担相同的隐私和保密义务,并承担与披露或提供信息或书面材料的人相同的违反这些义务的处罚。所获得的信息应以确保保密的方式保存。
在本节中,“非特权信息”指根据《证据法》第8部分(从第900条开始)不受特权约束的任何信息。
在本节中,“街头犯罪团伙”具有《刑法典》第186.22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在本节中,“多学科团队”指任何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团队,其成员受过少年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街头犯罪团伙活动)预防、识别和控制方面的培训,并有资格提供与少年犯罪和街头犯罪团伙所带来的问题相关的广泛服务。该团队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1(a) 警官或其他执法人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1(b) 检察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1(c) 缓刑官。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1(d) 在少年犯罪或街头犯罪团伙控制方面有经验或培训的学区人员。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1(e) 在少年犯罪或街头犯罪团伙控制方面有经验或培训的咨询人员。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0.1(f) 在少年犯罪或街头犯罪团伙控制方面有经验或培训的州、县、市或特别区娱乐专家。

Section § 831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确保少年法庭记录保持保密,无论少年的移民身份如何。其目的是防止污名化并支持康复。法律禁止在没有少年法庭法官的特定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向联邦文件分享或附带少年信息。“少年信息”包括姓名和出生日期等个人详细信息,以及移民身份,并由任何政府机构持有。该法律重申,不得进行超出法律已允许范围的任何披露。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a) 立法机关颁布本条的意图是澄清,少年法庭记录应保持保密,无论少年移民身份如何。保密性对于少年司法系统的运作至关重要,以避免污名并促进所有青少年的康复,无论移民身份如何。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b)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在没有少年法庭法官的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向联邦官员披露少年信息,除非根据第827条(a)款第(1)项第(P)分项的规定提交请愿书并获得法院命令。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c)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在没有少年法庭法官的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向联邦官员披露或由联邦官员传播少年信息,除非根据第827条(a)款第(1)项第(P)分项和第(4)项的规定提交请愿书并获得法院命令。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授权将少年信息附于提交给联邦官员或由联邦官员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除非根据第827条(a)款第(4)项的规定,事先获得少年法庭主审法官的批准。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e) 就本条而言,“少年信息”包括第827条(e)款所定义的“少年案件档案”,以及与少年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或地点,以及少年的移民身份,这些信息是独立于或与少年法庭关于该少年的诉讼程序相关而获得或创建的,并由任何政府机构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法院、缓刑办公室、儿童福利机构或执法机构。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f)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否则将违反本条的披露。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1(g) 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本条是对现有法律的宣示。

Section § 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鼓励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中的开放沟通,以便制定支持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计划。团队成员可以在遵守保密法律的前提下分享重要信息。信息只能用于帮助儿童或家庭,或在法律要求时才能分享。

团队成员在分享任何信息之前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如果儿童无法同意,他们的律师可以代为同意。分享的信息必须遵守隐私法,但不包括领养记录。

团队讨论内容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且不能在法律案件中用作证据。部门必须指导各县在这些会议中保护机密健康信息,确保未成年人了解他们的权利,包括在分享信息前咨询律师的权利。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a)(1) 为促进制定计划以解决儿童、青少年和家庭需求所需的更有效沟通,根据第16501条(a)款第(4)项定义被指定为儿童和家庭团队成员的人员,可以接收和披露相关信息和记录,但须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保密规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a)(2) 团队之间交换的信息应予保密接收,仅限于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提供必要服务和支持的目的,不得进一步披露,除非向对该儿童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披露,且须遵守州和联邦法律的特权和保密要求,或法律另有要求。民事和刑事处罚可能适用于团队持有的信息的不当披露。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b)(1) 儿童和家庭团队中具有合法同意权的每位参与者,应签署一份向团队成员披露信息的授权书。如果作为少年法庭受抚养人或被监护人的儿童或青少年不具有同意披露信息的合法权力,该儿童的律师或其他授权个人可以代表该儿童同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b)(2) 披露信息的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并应遵守所有其他适用于医疗、心理健康、社会服务和教育记录披露的州法律,并涵盖已确定的团队成员,包括服务提供者,以允许向团队披露记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b)(3) 此授权不应包括领养记录的披露。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b)(4) 根据本节规定作出的知情同意披露信息,仅在儿童或青少年、家庭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参与儿童和家庭团队期间有效。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c) 在获得(b)款所述的披露信息授权后,相关信息和记录可以与团队成员共享。如果团队认定披露信息会合理地对儿童或青少年的心理或身体安全造成重大不利或有害影响,该信息不得披露。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d) 所有提供者、项目和机构向团队传达或提供的信息和记录,以及团队在服务其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过程中创建的信息和记录,应被视为私人和保密信息,并应受所有适用成文法和普通法的保护,免于被发现和披露。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第56.10条(c)款第(1)项披露医疗信息的权力。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e) 如果儿童福利机构的文件或记录,或其任何部分,根据任何其他州法律(第827条除外)或联邦法律或法规,属于特权或保密信息,则该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或法规中禁止或限制披露儿童福利机构文件或记录(或其任何部分)的要求应优先适用。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f) 团队会议期间的所有讨论均应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披露。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关于任何团队会议讨论的证词在任何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均不可采纳,除非(a)款第(2)项另有规定。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g)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则制定规定,部门应在2021年7月1日前向各县发布书面指示,描述所有法律为举行儿童和家庭团队会议的未成年人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心理健康、生殖和性健康以及未成年人药物治疗信息保密所提供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3115条和第123116条以及《证据法典》第1015条所述的治疗师不披露保密信息的职责。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832(h) 向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要求签署(g)款所述信息披露授权书的任何请求,应包含所有法律规定的信息保密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他们在签署信息披露授权书之前咨询律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