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9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适用于少年法庭在特定条件下,决定未成年人是否犯有重罪的情况。首先,未成年人此前不得因重罪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且当前所犯罪行不得属于第707(b)条规定的严重罪行。此外,未成年人此前不得被送往少年管教机构,其缓刑必须已完成且未被撤销,并且在听证时必须至少14岁。另外,所犯罪行不得涉及某些严重的性犯罪。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检察官会审查未成年人是否符合延期判决的资格,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有机会接受教育、治疗和康复,而不是立即被判决。法院可以决定这是否合适,并在必要时将案件移交给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县法院来做出此决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 尽管有第654条或第654.2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应适用于少年法庭审理案件,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因犯重罪而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如果所有以下情况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1) 该未成年人此前未曾因犯重罪而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2) 被指控的罪行不属于第707条(b)款所列举的罪行之一。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3) 该未成年人此前未曾被羁押至惩教与康复部少年设施司。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4) 该未成年人的记录未显示缓刑曾被撤销而未完成。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5) 在听证时,该未成年人至少14岁。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6) 根据《刑法典》第1203.06条,该未成年人有资格获得缓刑。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a)(7) 被指控的罪行不是强奸、鸡奸、口交,或《刑法典》第289条规定的性侵犯行为,且受害人因任何致醉、麻醉或受控物质而失去意识无法反抗,或受害人当时因精神障碍、发育障碍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同意,且该情况在犯罪时为该未成年人所知或理应已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b) 检察官应审查其档案,以确定(a)款的(1)至(7)项是否适用。如果未成年人被认定符合延期判决的资格,检察官应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或记录其决定的依据,并应将此信息提供给未成年人及其律师。如果法院认定未成年人也适合延期判决,并将受益于教育、治疗和康复努力,法院可以批准延期判决。在此程序下,法院可以在第657条规定的首次出庭时安排延期判决听证会。在任何批准延期判决的案件中,法院应在记录中载明未成年人根据本条规定适合延期判决的认定。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c)(1) 如果未成年人符合延期判决的资格,但该未成年人居住在不同的县,且案件将根据第750条的规定进行移送,法院可以在不确定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延期判决的情况下审理该案件,以便未成年人居住县的法院作出该决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0(c)(2) 如果未成年人符合延期判决的资格,但法院未根据(1)项确定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延期判决,则在案件移送至未成年人居住县后,接收法院可以在确定案件处置结果之前,确定未成年人是否适合延期判决,并相应修改移送法院的认定。

Section § 79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检察官在通知未成年人暂缓判决(DEJ)时所需满足的要求。通知必须描述暂缓判决的程序,并解释缓刑部门、检察官、项目和法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如果未成年人承认指控并放弃听证会权利,则可符合暂缓判决的资格,成功完成后可能导致指控被驳回。如果未成年人未能遵守规定,法院可裁定其为受监护人。本节还阐明了暂缓判决完成后记录的保存方式以及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承认有罪并放弃宣判时间,法院可以准予暂缓判决,由缓刑部门评估其适用性。本节还涵盖了案件在法院之间移交时的程序,并规定承认指控不构成裁定,除非判决已录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a) 检察官向未成年人发出的书面通知还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a)(1) 暂缓判决程序的完整说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a)(2) 对缓刑部门、检察官、项目和法院在该程序中的职责和权限的概述。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a)(3) 明确声明,法院可以代替管辖权听证会和处置听证会,对申诉书中指控的任何罪行准予暂缓判决,前提是未成年人承认申诉书中所载的每项指控并放弃宣判时间;并且在成功完成第794条所定义的缓刑条件、缓刑部门的积极建议以及检察官的动议下,但不早于未成年人被转介至该项目之日起12个月且不晚于36个月,法院应驳回对该未成年人的指控。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a)(4) 明确声明,如果未成年人未能遵守缓刑条件,包括未成年人被要求参加的任何项目的规定,或第793条中规定的任何情况,检察官或缓刑部门,或法院自行,可向法院提出判决录入动议,法院应根据第602条裁定该未成年人是法院的受监护人,针对原始申诉书中指明的罪行,并应安排处置听证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a)(5) 对因参与暂缓判决项目而产生的记录保存和处置的解释,以及未成年人在成功完成该项目后就其被捕和暂缓判决回答问题的权利的解释。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b) 如果未成年人同意并放弃其快速管辖权听证会的权利,法院可将案件转交缓刑部门,或者如果未成年人承认申诉书中的指控并放弃宣判时间,法院可简易地准予暂缓判决。在法院指示下,缓刑部门应进行调查并考虑被告的年龄、成熟度、教育背景、家庭关系、可证明的动机、治疗史(如有)以及其他减轻和加重情节,以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是可以通过教育、治疗或康复受益的人。缓刑部门还应确定哪些项目会接受该未成年人。缓刑部门应向法院报告其调查结果和建议。法院应就未成年人的教育、治疗和康复作出最终决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c) 如果未成年人符合暂缓判决的资格,但法院未根据第790条 (c) 款 (1) 项确定未成年人是否适合暂缓判决,则当案件被移交时,受理法院可在确定案件处置之前,命令缓刑部门根据 (b) 款进行调查并提交报告,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适合暂缓判决。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1(d) 根据本章,未成年人对申诉书中所载指控的承认,不应构成申诉书已获支持的裁定,除非根据第793条 (b) 款录入判决。

Section § 7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官向未成年人的监护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发出通知,告知他们必须出席听证会并带未成年人一同前往。通知还告知他们,可能需要与未成年人一起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该通知应包含对一项特定法律程序的解释,该程序涉及法官回避,详情在另一法典条款中。此外,此通知必须在出庭前至少 24 小时亲自送达。

Section § 79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少年案件中获得暂缓判决的程序。如果未成年人未能遵守其项目或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取消暂缓判决并进入量刑阶段。如果发生严重罪行,则必须举行听证会。

如果暂缓判决被撤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报告给司法部。如果未成年人成功完成项目,指控将被驳回,记录将被封存,但允许有限查阅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类似项目的资格。

检察官可以请求查阅封存记录,以便在未来的案件中披露有利证据,但必须向法院说明其必要性。任何获准的查阅都将受到严格控制,以维护保密性。本法不适用于某些属于不同法院管辖范围的少年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3(a) 如果检察官、法院或缓刑部门认为未成年人未能令人满意地执行指定项目,或未能遵守未成年人缓刑的条款,或未成年人未能从教育、治疗或康复中受益,法院应撤销暂缓判决并安排裁决听证会。如果在接受暂缓判决后,以及在暂缓判决获准期间,未成年人因犯下任何重罪或两次在不同场合犯下的轻罪而被定罪,或被宣布为第602条所述人员,法官应作出判决并安排裁决听证会。如果未成年人因犯下一项轻罪或在同一场合犯下多项轻罪而被定罪,或被认定为第602条所述人员,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并安排裁决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3(b) 如果根据(a)款执行了先前暂缓的判决并安排了裁决听证会,少年法庭应根据第602.5条向司法部报告未成年人的完整犯罪记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3(c) 如果未成年人在暂缓判决获准期间表现良好,在该期限结束时,监护申请中的一项或多项指控应予驳回,暂缓判决所依据的逮捕应被视为从未发生,少年法庭持有的任何记录应予封存,但任何县的检察官和缓刑部门在记录封存后,为确定未成年人是否符合根据第790条暂缓判决的资格以及(d)款所述目的,有权查阅这些记录。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3(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3(d)(1) 根据本条封存的记录,检察官可以查阅、检查或使用,以履行向刑事案件被告披露有利或开脱罪责证据的法定义务或宪法义务,前提是检察官有理由相信查阅该记录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为此目的查阅封存记录中信息的请求,包括检察官认为查阅记录中信息可能对于履行披露义务是必要的理由以及需要记录的日期,应由检察官提交给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应审查检察官提及的为履行披露义务所必需的案件档案和记录,以及封存记录持有人提交的任何答复。法院应在审查相关记录后,确定查阅特定封存记录或其部分对于使检察官能够遵守披露义务是必要的,并在此范围内批准检察官的请求。如果少年法庭批准检察官的请求,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查阅、检查和使用封存记录信息的适当限制,以保护根据本款查阅其封存记录的人的机密性。根据本款允许披露信息的裁决不影响该信息在刑事或少年程序中是否可采纳。本款不施加任何检察官已经存在的证据开示义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793(d)(2)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第300条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的事项的少年案件档案。

Section § 7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未成年人被允许参与暂缓判决(这基本上是一个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避免定罪的机会)时会发生什么。法官将要求未成年人接受警察或缓刑官的无证搜查。法官还将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应接受随机毒品和酒精检测,并确保他们遵守宵禁并定期上学。此外,法官在缓刑部门的协助下,可以设定他们认为有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改进的其他缓刑条件。未成年人可能还需要向受害人赔偿所造成的任何损害。

当未成年人被允许参与暂缓判决程序时,法官应将以下要求作为缓刑条件:未成年人应在缓刑官或警官要求下,接受对其人身、住所或其控制下的财产的无证搜查。法院还应考虑是否将随机药物或酒精检测(或两者兼有),包括尿液分析,作为适当的缓刑条件。法官还应在适当情况下,要求未成年人定期遵守宵禁和学校出勤要求。法院可与缓刑部门协商,施加本法典授权的任何其他缓刑条款,只要法官认为这些条款有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治疗和康复,并有助于预防犯罪活动。未成年人还可能被要求根据本法典的规定向受害人或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Section § 795

Explanation
在每个县,缓刑官或其指定人员担任获得暂缓判决的青少年的项目管理员。此人负责为这些未成年人创建和监督治疗项目。他们还监测未成年人的进展并管理其缓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