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暂缓判决录入
Section § 790
本节规定适用于少年法庭在特定条件下,决定未成年人是否犯有重罪的情况。首先,未成年人此前不得因重罪被宣布为法院受监护人,且当前所犯罪行不得属于第707(b)条规定的严重罪行。此外,未成年人此前不得被送往少年管教机构,其缓刑必须已完成且未被撤销,并且在听证时必须至少14岁。另外,所犯罪行不得涉及某些严重的性犯罪。如果符合这些条件,检察官会审查未成年人是否符合延期判决的资格,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有机会接受教育、治疗和康复,而不是立即被判决。法院可以决定这是否合适,并在必要时将案件移交给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县法院来做出此决定。
Section § 791
本节概述了检察官在通知未成年人暂缓判决(DEJ)时所需满足的要求。通知必须描述暂缓判决的程序,并解释缓刑部门、检察官、项目和法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如果未成年人承认指控并放弃听证会权利,则可符合暂缓判决的资格,成功完成后可能导致指控被驳回。如果未成年人未能遵守规定,法院可裁定其为受监护人。本节还阐明了暂缓判决完成后记录的保存方式以及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承认有罪并放弃宣判时间,法院可以准予暂缓判决,由缓刑部门评估其适用性。本节还涵盖了案件在法院之间移交时的程序,并规定承认指控不构成裁定,除非判决已录入。
Section § 792
Section § 793
本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在少年案件中获得暂缓判决的程序。如果未成年人未能遵守其项目或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取消暂缓判决并进入量刑阶段。如果发生严重罪行,则必须举行听证会。
如果暂缓判决被撤销,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报告给司法部。如果未成年人成功完成项目,指控将被驳回,记录将被封存,但允许有限查阅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类似项目的资格。
检察官可以请求查阅封存记录,以便在未来的案件中披露有利证据,但必须向法院说明其必要性。任何获准的查阅都将受到严格控制,以维护保密性。本法不适用于某些属于不同法院管辖范围的少年案件。
Section § 794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未成年人被允许参与暂缓判决(这基本上是一个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避免定罪的机会)时会发生什么。法官将要求未成年人接受警察或缓刑官的无证搜查。法官还将考虑未成年人是否应接受随机毒品和酒精检测,并确保他们遵守宵禁并定期上学。此外,法官在缓刑部门的协助下,可以设定他们认为有助于未成年人学习和改进的其他缓刑条件。未成年人可能还需要向受害人赔偿所造成的任何损害。